三、护理机制:中华民族文学史观的述史原则 科学的文学史编撰,宜遵循既合规律又合目的的文学史观。否则,不但无益于文学历史的客观认知,而且有损于文学史的形式凝聚。概而言之,下述“六项原则”可为防范中华民族文学史书写中可能出现的明显偏失提供必要的护理机制。 1.选择配置原则。与既有文学事实相比,文学史书写无疑是一种后发性甄别、选择和取舍行为。福柯在论述历史的配置功能时指出:“历史对文献进行组织、分割、分配、安排、划分层次、建立体系、从不合理的因素中提炼出合理的因素、测定各种成分、确定各种单位、描述各种关系。”[10]6要进行选择性配置,就必须对原生性文学事实予以甄别,而任何事后性甄别都难免主观色彩,所以述史者应尽可能客观地“走进”文学历史现场并“跳出”历史场景中杂枝乱蔓的纠缠。之所以要对历史场景中真假同在、表里不一、良莠并存的文学事项进行筛选和甄别,除下文即将涉及到的经典性原则要求外,还因为文学史容量的限制。“过去,我们总想追求完美无缺的文学史、一劳永逸的文学史,希望一本文学史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于是,什么都想往里塞,影视文学要入史、少数民族文学要入史、旧体诗词要入史、文学批评要入史等等,文学史成了大杂烩,吃不消,这是不现实的。”[11]鉴于文学史一度不分主次、遑论轻重、越写越长、不忍卒读的弊端,有人设想,“把现在厚厚的几大本文学史简化缩略成一大本,是否会有碍于文学史的表达?我以为,这不仅不会妨碍其表达,反而会使之更加清晰。去掉枝蔓,主干才能茁壮,才能清楚地表现出树冠来”[12]。 2.本体优先原则。“文学”是文学史书写的可靠本体和最高本位。这里所说的“文学”,首先是指作家作品及其所拥有的必要的文学性,其次是以作品本体为中心的各种次生性文学周边现象。钱穆当年在讲述文学史的过程中逐渐悟出一条“定律”:“吾人如要讲文学之变化,须先明白文学的本质;文学史是讲文学的流变,即须由史的观点转回来讲文学的观点。”[9]34当然,文学毕竟是人学,文学史的写作绕不开综合性的社会文化史,但假如以此为借口而将文学史混同于一般社会史或文化史,那将从根本上颠覆文学史作为相对独立学科而存在的必要了。对此,郎樱有清晰的本体意识。她说:“文学史著作应立足于文学本位,重视文学之所以成为文学并具有艺术感染力的特点及其审美价值,在审美的天平、艺术的标杆面前各民族文学作家一律平等,不搞‘族际平衡’和‘政策照顾’,而各民族文学作家也以‘作品说话’,拿出‘干货’比拼。”[13]此乃仗义执言的公允之论。 3.经典入史原则。与上述选择配置与本体优先相关,文学入史须符合特定时代、特定民族、特定情境下的经典性原则。这种具有经典性的作品,依次体现为若干不同层次——代表作、杰作、经典之作。这三个层次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具有同一性,但更多的时候则表现出相应的区别度——某些作家的代表作不一定是某一时代或某一民族的杰作,某一时代或某一民族的杰作也未必一定就是一个国家总体性文学史上的经典之作。从这种意义上说,文学入史的选择机制应首选经典之作,然后才是代表作。一般而言,文学史选择的历史区段越长,经典作品的入选几率相对越高。但是,文学创作毕竟是一种特殊的精神生产活动,文学成就的高低并非完全与时间长短和物质生产的实际发展水平成正比关系。况且,各个国家、民族、地区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学创作状貌有别,包括述史者在内的后世接受者持有的参考系数和评价标准也不可能完全相同,这些必将导致文学史形态的千差万别。用较为严格的标准来衡量,只有那些体现了历史与美学的有机统一、思想与艺术的水乳交融、内容与形式的互利互惠,让时人和后人常读常新、历久弥新、警世养心的作品,才有资格进入相应文学史殿堂。从更为宽广的世界视野来观察,经典通常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代表作,而应该是代表作中的杰作,应该有足够的实力和独特的魅力穿越国家、民族、地区、时代、语际乃至意识形态等种种帷幔而成为人类共享共美的精神盛宴。从理论上讲,我国各民族均有自己文学上的代表作,但并非每个民族每个时代的文学都有杰作,更不是每个民族每一时代都能产生传之久远的经典之作。就历史情形来看,“三大史诗”和《红楼梦》等无疑是中华文学宝库中由少数民族主创的经典之作。较为可行的入史方案是,族别文学史可采用民族或族别标准,国家层面的文学史则应奉行国家标准,亦即“经典首选、杰作优先、适当兼顾代表作”的入史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中国文学史或中华民族文学史应有的“国族品位”。 4.适度兼顾原则。学科的系统性、均衡性追求与各民族文学的分散性、不平衡性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与对抗。对此,首先得承认各民族文学发展不均衡的事实,其次要适度顾及各民族文学的特殊性,再次是坚守国家层面经典入史的基本准则。一如无法苛求每个民族都有文学经典,同理,每个民族也不能奢望国家层面的文学通史、断代史抑或文体史平均配置各民族文学的入史份额,因为任何层面上的文学史都不可能是各民族文学平均数的简单相加和硬性拼贴。《新疆当代多民族文学史》的编者已经注意到对汉/民文学宽严不均所带来的问题,认为:“这种取舍失当的后果表现在:本应对汉族‘严’一些,对兄弟民族‘宽’一些,但结果可能恰恰相反,一些无法进入文学史的次要作家、作品所占篇幅反而较多。”[14]这样一来,势必影响文学史的真实性、历史感与公信力。从更长远的历史区段和更广阔的空间来看,无论是“少数民族文学”关怀还是调和性“多民族文学”愿景,隐含其后的“中华民族文学史观”的最大诉求实际上就是平等话语权的争取,亦即各民族文学享有族属平等的入史权利。随着现代化、信息化、全球化的持续发力,各民族文学彼此影响、相互接纳、多元共生的格局将日渐凸显和趋稳,但最终不可能走向等量化和均质化。当此之时,粗率的文化霸权和过于狭隘的民族观念都不合时宜,建基于适度兼顾各族属文学权利的“中华民族文学”以及据此而生的“中华民族文学史观”才是恰当的价值选项和理性的整体表达。 5.相对普适原则。文学史的建构范型是逐步凝聚而成的,可谓从无到有,由少到多。这一方面说明文学史写作没有绝对不变的普世性通则;另一方面则表明,因学科性质的内在规定,以及诸多文化惯例的综合作用,文学史编撰也无法拒绝某些相对稳定的普适性规程,诸如历史客观性、叙述规范性、知识普及性以及选择配置、本体优先、经典入史等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规范或要求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被一定述史主体和接受群体所认同,从而保障了文学史书写与理解活动的相对通约性和交往有效性。中华民族文学史观的命意虽然内含中华民族文学史的既成前提,但在缺乏坚实立论和充足阐释的情况下过度强调或单边化突出“多民族文学史观”对于“多民族文学史”的极端重要性,难免造成一种误解,即“多民族文学史观”的缺失是导致目前中华民族文学史不够完整的关键所在。总体上说,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协调发展,繁荣中华民族的文学艺术,推动包括文学史在内的中华文化自立自强自信于世界文化之林,这才是中华民族文学系统工程应有的正态宣示。 6.持续改进原则。作为一项接续性文化工程,文学史的编撰堪称成长中的未竟事业,它总体上依循先易后难、先分后总、分步实施、渐次深化的践行路径,其间可能不乏反复和迂回。前述“永远没有理想的文学史”“文学史永远在重写的路上”之类的表述,本身就是文学史需持续改进的现实体现。接受美学的主要创立者姚斯有个“遗憾”——“19世纪是文学史登峰造极的时代,对于杰文纳斯、舍勒尔、德·桑克提斯和郎森来说,写作一部民族文学史,是作为一位语文学家的极其荣耀的工作。这一学科的创始人认为他们的最高目标是在文学作品的历史中展现民族个性的复归。这一最高目标业已湮入遥远的记忆。”[15]如今看来,这可能也是中国文学史界的遗憾。但这并不表明此前的诸多努力没有价值,更不等于我们有理由就此放弃新的述史探索。 中华民族文学史观发生于中华民族共同体以及中华民族文学的既有事实、现实情境和知识召唤等多重逻辑的复合型结构规定之中。辩证地看,尽管社会情境、法理依据和相关学理背景从内外若干层面为我们提供了书写中华民族文学史的必要性认知,但责任伦理意义上的守护机制告诉我们,完整而精要的中华民族文学史的编撰工作尚处在前行的旅途之中。这意味着,作为广义文学史观有机组成部分的“中华民族文学史观”只是总体性中华民族文化观念中的一种策略性命名方式。究其实,这种命名方式首先受制于具体、生动、丰富的中华民族文学发展的鲜活史实,尔后才能影响或推动中华民族文学史的完形述史姿态,进而在变动不居的述史实践中接受历史惯例和文学现场的多重检验,并在被检验的过程中得以丰富、完善和发展。据此推断,展望中华民族文学史观养成机制的应然前景,相当程度上宜将上述“六大原则”视为此项文化护理工程的重心所在。 参考文献: [1] 广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孙中山全集:第1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 [2] 广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孙中山全集:第2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2. [3] 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9. [4] 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二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 [5] 国家民委办公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M].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27. [6] 邵荃麟.文学十年历程[N].文艺报,1959(18). [7] 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1. [8] 张炯.论中国文学史的史观与分期、前沿问题[J].文学遗产,2004(2). [9] 钱穆.中国文学史[M].叶龙,记录整理.成都:天地出版社,2016. [10] 米歇尔·福柯.知识考古学[M].谢强,马月,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6. [11] 王卫平.关于中国现代文学史价值体系的思考[J].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14(9). [12] 丁帆.关于百年文学史入史标准的思考[J].文艺研究,2011(8). [13] 郎樱.多元一体中华民族文学史的体认与编纂[J].民族文学研究,2007(4). [14] 夏冠洲,阿扎提·苏里坦.为了中国文学史的整体性——《新疆当代多民族文学史》前言\[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 [15] H·R·姚斯.走向接受美学[M]//H· R·姚斯, R· C·霍拉勃.接受美学与接受理论.周宁,金元浦.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3. 作者简介:龚小雨,湖北工程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文学传播学;龚举善,中南民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文艺理论和民族文学。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中国少数民族比较诗学体系建构研究(1949-2015)”(16BZW18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