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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令·狱官令》不行唐令第9条法制内涵解读

http://www.newdu.com 2020-08-05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 刘可维 参加讨论

    天一阁藏《天圣令》各篇所见“不行唐令”是北宋参照唐令编纂《天圣令》之际,未采纳的唐令条目。其中,《天圣令·狱官令》不行唐令第9条(以下简称“唐9”)详细规定了监禁、拘束各类特权阶层时的具体措施。近年来出版的《天圣令译注》和《〈天圣令·狱官令〉译注稿》(以下简称《译注稿》)中均对唐9进行了校勘、考释,促进了对其法律内涵的理解。不过,唐9涉及的制度较为复杂,此前的研究未能全面解读该令文。以下结合唐代特权阶层的法律权利,对唐9展开进一步考释。
    唐9(参照《译注稿》,标点根据文意略有调整)规定,“诸应议请减者,犯流以上,若除、免、官当,并锁禁。公坐流、私罪徒(并谓非官当者),责保参对。其九品以上及无官应赎者,犯徒以上,若除、免、官当者,枷禁。公罪徒,并散禁。不脱巾带,办定,皆听在外参对”。唐9将特权阶层分为具有“议请减”资格与“九品以上及无官应赎”两类犯人。根据《唐律疏议·名例律》(以下简称《名例律》)八议者(议章)条、官爵五品以上(请章)条、七品以上之官(减章)条,议、请、减主要包括皇室成员、具有特殊才能或贡献的人、七品以上官员,以及部分官员的家属等。
    对于具有议、请、减资格者,唐9规定了“犯流以上,若除、免、官当”与“公坐流、私罪徒(并谓非官当者)”两种情况下的处理措施。其中“流以上”包括五刑中死、流两类刑罚。“除”“免”指“除名”与“免官”“免所居官”,三者是唐代对于具有官爵者在五刑之外针对其官爵的惩罚措施。“官当”则是官员以官抵罪的一种特权。唐9规定具有议、请、减资格者犯流刑、死刑,或除、免、官当之际,采用锁拘禁的制度。
    “公坐流、私罪徒(并谓非官当者)”中所见“公坐”在下文又作“公罪”,据滋贺秀三考证,唐律中所见“公坐”与“公罪”意思基本相同,梅原郁也指出虽然不能将二者无条件等同,但大多数情况下其含义是一致的。唐9中“公坐流”与“私罪徒”并列,并且后半条令文在同背景下又记作“公罪徒”,因此笔者认为这里的“公坐”即指“公罪”。根据《名例律》官当条,“公罪”指官员因公事犯罪,主要包括行政中非主观性的失职等罪行。“私罪”指官员因个人原因犯罪,也包括在公务中徇私枉法等情况。唐9规定相应的犯人“责保参对”,即在讯问之际允许犯人保释。
    对于“公坐流”“私罪徒”,唐9特别强调“并谓非官当者”。根据《名例律》官当条,当官员触犯公私两类的流、徒刑时,均应以官抵罪,即追毁官员拥有的职、散、卫、勋等官职的告身。唐律中公罪、私罪的对象主体均为官员,而当官员触犯流、徒刑之际,理应按唐律以官抵罪。如此一来,本条令文出现了一处明显矛盾的地方,即官员在“非官当”情况下为何会出现“公坐流”“私罪徒”呢?
    要解读上述矛盾,须从唐代官当的执行方式入手。《名例律》官当条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犯私罪,一官可抵两年徒刑,犯公罪可抵三年徒刑;六品至九品官员犯私罪,一官可抵一年徒刑,犯公罪可抵两年徒刑。诸官员在犯流刑之际,不论罪等均换算为四年徒刑抵罪。
    在实际执行中,也会出现不执行官当的情况。《名例律》以官当徒不尽条规定:“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疏议曰:假有五品以上官,犯私坐徒二年,例减一等,即是‘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者,假有八品官,犯私坐一年半徒,以官当徒一年,余罪半年收赎之类)。”即规定在以官当徒的年数比所犯徒刑年数多的情况下,可以保持原官职,以赎铜的方式抵罪。以上述疏议所举案例为例,当一名五品官因私罪犯徒刑二年,按照“请”的特权,减刑一等,即应判徒刑一年半。而根据官当条,五品以上官员的一件告身可官当私罪两年徒刑,因此出现了“罪轻不尽其官”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不实行官当,而以赎铜的方式抵罪,由此形成“非官当”的结果,参照唐9的规定应允许该官员保释。
    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具有议、请、减资格的犯人还可获得累加减刑的待遇,即“累减”。根据《名例律》兼有议请减条,在从坐、自首、故失、公坐相承等场合下,犯人将获得减刑,并可以与议、请、减的减刑结合执行。例如,某六品官犯公罪徒刑二年半,由于具有“减”的特权可以减刑一等,即判徒刑二年。在公罪情况下,六品官员一官当徒二年,因此可以以一官官当。根据唐9,在监禁过程中应给该官员佩戴锁。不过,如果该六品官事先自首,可根据“自首减”减刑一等,即应判一年半徒刑。由此造成官当之际“以官当徒不尽”的情况。于是不执行官当(非官当),该官员保留官职,以纳铜赎罪。这样的话,唐9规定允许该官员保释。
    以上探讨了唐9前半条的规定。与此相对,唐9中“九品以上及无官应赎者”,依据《名例律》应议请减(赎章)条,指八、九品官员,以及具有“减”资格官员的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孙。唐9规定上述两类罪人犯徒刑以上,或除、免、官当的情况下,用枷拘禁。此外,在“公罪徒”的情况下,对于其犯人实行“散禁”,即在监禁过程中,不佩戴任何刑具。结合前文不难推测,此处的“公罪徒”同样是指“非官当”的情况。因为,犯公罪的主体为官员,而“公罪徒”理应以官当抵罪。当然这里“非官当”的“公罪徒”同样是基于“以官当徒不尽”而形成的。
    本文梳理了唐9条中有关唐代特权阶层的监禁制度,特别考察了其中“非官当”条件下“公坐流”“私罪徒”等刑罚的具体情况。根据《名例律》官当条、以官当徒不尽条的规定,官员在犯流、徒刑之际,应以官抵罪,但以官所抵徒刑的年数比所犯徒刑年数多(以官当徒不尽)时,可以保留官职以赎铜抵罪,由此形成“非官当”的“公坐流”“私罪徒”等局面。通过以上的探讨,可以看出唐9条与特权阶层拥有的减刑、官当、赎等权利密切相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唐9须结合多条唐律,共同确立最终的执行标准。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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