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清之际,直隶地区灾荒与战乱齐发,天灾与人祸并行,社会残破不堪,百姓流离失所,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政权,清朝统治者迫于广大汉族民众的压力,不得不逐渐调整政策,以缓和满汉民族关系,巩固清朝政权。它建立军政系统,镇压反清势力,以重建社会政治秩序;推行休养生息政策,革除前朝弊政,调整清初苛政,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以重建社会经济秩序;宣讲圣谕、敦行教化,兴起教育、化民成俗,以重建社会伦理秩序。经过清初40余年的治理,至康熙二十五年前后,直隶社会秩序的重建基本完成。“畿辅治,则天下治”,直隶社会秩序重建的成功,为“康乾盛世”的到来奠定了良好基础。 关键词:清初;直隶;治理;社会秩序 作者简介:张利锁(1981—),男,河北邢台人,故宫博物院博士后,廊坊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清史研究。武雪彬(1983—),女,河北石家庄人,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辑,主要从事中国近代史研究。 明清易代,直隶首当其冲,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各种政治势力争斗不休,地方濒临失控,国家几于崩溃,社会政治秩序陷入混乱;明末政治腐败,赋役繁重,人民生活困苦不堪,而清军入关,圈地、投充、逃人等苛政频施,更使直隶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加之连年灾荒、战乱,社会经济陷入停滞;满洲贵族强制推行剃发、易服等政策,致使汉民族产生了强烈的被征服感,激起了顽强抵抗,社会伦理荡然无存。如何维护和巩固刚刚建立的清王朝,恢复和重建社会秩序,成为摆在清朝统治者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清初社会秩序重建问题,近年来逐渐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学者多从思想史与社会史结合角度,对理学与清初政治关系进行考察。高翔认为,理学在清初社会秩序重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最重要的理论工具”。王胜军在《清初庙堂理学研究》(岳麓书社2015年版)一书中指出,理学在清初特殊社会背景下,依托于皇权的支持,建立了一种被普遍认同的社会价值标准,从而推动了社会秩序的恢复。此外,相关研究或集中于某一政治、经济举措对清初社会秩序重建的影响,或侧重于某一历史人物在清初社会秩序重建中的作用。这些研究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作为元明清时期政治核心区域的直隶,在清初特殊的社会背景下是如何实现社会秩序恢复与重建的,其中有什么经验可资借鉴,有什么规律可循,学术界却很少涉及。本文试对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明末清初的直隶社会 明末政治腐败,朘削民众,救荒无力,百姓苦不堪言。清初苛政屡施,人民离散,灾荒频发,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明清之际的直隶,正处于这种灾荒与战乱齐发、天灾与人祸并行的中心区域,各种社会矛盾日趋激化,人民反抗斗争愈演愈烈,经济残破不堪,社会秩序极为混乱。 (一)社会政治秩序陷入混乱 明中叶以来,直隶地区土地兼并严重,“为民厉者,莫如皇庄及诸王、勋戚、中官庄田为甚”。皇室、勋贵庄田通过“乞请”“妄献”等多种形式“蚕食侵占(民田),靡有界限。旧租正额外,多方掊克,苛暴万状,畿内八郡,咸被其害”。加之“三饷”滥派,矿监税使频出,灾荒、战乱不断,百姓生活难以为计,纷纷起而抗争。明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九月,吏部侍郎冯琦指出,“比来赋额视二十年前十增四,民户殷足者十减五。东征西讨,萧然苦兵,自矿税使出,民苦更甚,加以水旱蝗灾,流离载道。畿辅近地,盗贼公行”。三十六年(1608年)五月,山海关地区发生反对矿监税使高淮的民变。是时,“山海关内外军民,怨恨高淮,聚众数千攻围”。四十三年(1615年)七月,畿内久旱不雨,通州、三河等地“劫掠蜂起,始于饥民之啸聚”。这些地方武装势力或“聚众称王,剽劫远近”;或结寨固连,抗捐抗税;或结交不法之徒,聚众谋事,活跃于直隶地区,严重危及摇摇欲坠的明朝政权。 清军入关,并未消弭直隶地方武装势力的存在,反而愈演愈烈,大有蔓延之势。清顺治元年(1644年)七月,清朝兵部侍郎刘余裕指出,“近畿土寇,虽然革面,不闻革心。乌合时逞,处处而是”。当时,“畿南未定,土贼蜂聚,若大名之开州、内黄,正定之井陉、获鹿,保定之束鹿、唐、完,所在千百成群”。是年八月,直隶巡按御史卫周胤上疏称,“真定重镇,无宿重兵,窥关犹多伏莽之戎,百姓时廑风鹤之虑。臣目击情形,心切危之。至顺、广两府,贼首虽有新获,寇党时复鸱张,县官十缺八九。……最可虑者,莫如大名府,贼盗充斥”。此后,随着清初圈地、逃人等苛政的实施,地方武装势力带有明显的反抗清朝统治性质。五年(1648年),“深州土贼马步七百余突入阜城,屠掠官眷,杀百余人,大掠而去”。六年(1649年),地方武装势力达到一个高峰期,“献县有花和尚、鹰嘴子,东光县有滚地王,沧州有王铁棒、剥皮李、红夜叉数股,各拥众数百人、百数人不等”。是年,高阳县李小州率众攻打县城,“知县祖大成登城楼御贼,被炮震死”。这些地方武装势力的存在,严重威胁着清朝政权,打乱了清初直隶地区的社会政治秩序。 (二)社会经济状况严重恶化 明清之际的直隶,社会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社会秩序处于崩溃的边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口锐减,土地荒芜;二是赋税无出,财政危机。 1.人口锐减,土地荒芜 明中叶以来,直隶自然灾害频发,异常严重。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五月,吏部尚书李戴在描述当时旱灾严重情景时说,“三辅嗷嗷,民不聊生,草茅既尽,剥及树皮。夜窃成群,兼以昼劫。道殣相望,村室无烟”。明崇祯年间,直隶发生特大旱灾,饥疫流行,“人相食”。与此同时,战乱却接连不断。明崇祯六年(1633年),李自成农民起义军开始活动于直隶南部一带,“阑入畿南西山,距顺德百里”。饥民纷纷响应,争相投奔。明政府遂调集山西、陕西、四川等省军队围剿镇压农民军,大量农民起义军被屠杀。十七年(1644年),李自成率起义军进入北京。起义军实行“追赃助饷”政策,“布州邑伪官,毒掠缙绅”,且“逼诸绅助饷”,以解急需的军饷问题。起义军对绅衿、富户肆意掠夺,而且波及细民,“缙绅生员并百姓之家,计少给者,即用脑箍、夹棍、炮烙拷打。衙役乘机报复,不富者亦谓之富人,莫必其命,乱如鼎沸”。 清军入关,清政府以“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无处安置”为由,在顺天、保定、河间、遵化等府、州、县圈占大批土地,给予旗人耕种,建立起大大小小的旗地官庄。圈地给直隶社会造成了巨大震荡,百姓几无田可耕,“弃业星散四方者过半”。圈地直接导致大量逃人的出现,“民心不靖,讹言繁兴,惟思逃窜”。加之自然灾害持续不断,旱灾、洪灾接踵而至,百姓无以谋生,只得四处逃亡。 总之,明清之际,直隶百姓或死于饥荒,或毙于兵戈,或逃于他乡,人口急剧减少,“地亩荒芜,百姓流亡,十居六七”,以致“有地无人,有田无耕”。在历经几十年的灾荒战乱之后,直隶地区出现了有田无人耕、有屋无人居的凄惨景象。 2.赋税无出,财政危机 明末清初,直隶社会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经济处于崩溃边缘,直接影响到清政府的财政收入。清初,吏科给事中姚延启声称:“天下之民,有圈地之苦,有逃人之苦,有喂养马匹供应大兵之苦……有盗贼焚掠海寇出没之苦,又有水旱不时之苦。天下原未太平,民生原未丰裕也。今不问疾苦,概责之以十分之钱粮,而此外又有私摊私派,或一年三四次派”,百姓已无粮可交,国家已无税可征。姚延启所说为清初全国赋税征收情况,而直隶更为之甚,“时值奇荒三载,瘟疫流行,人民死亡、转徙过半。……有土无人,国赋无出”。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财政陷入极端困难境地,入不敷出。而是时全国统一战争还在继续,军饷需用数额巨大,“国家财赋,大半尽于用兵,即使天时无警,正供不亏,而军士嗷嗷待哺,民力已竭矣”。 随着明末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货币观念日益增强,社会风俗竞尚奢华,“婚姻纳聘,旧时以米麦、猪羊、花红、布帛等物,犹不失荆布之意,自万历后渐易以银钱金玉,遂不复言粟矣”。服饰方面,明制规定,贵族与平民之间有着严格区分,凡农民之家只许穿纱、绢布,商贾之家只许穿绢布,僭越者要治罪。明中叶以后,服饰僭越已习以为常,“商贾之家,食鲜服丽,品竹弹丝,视世禄家尤胜”,“倡优服饰,奢于贵族”。明末,奢侈之风更是日甚一日,“男子服锦绮,女子饰金珠,是皆僭拟无涯,逾国家之禁者也”,甚至微末小官也“系金带,衣麟蟒”。 清初,奢侈之风依然不减,“内外官员军民人等,服用奢靡,僭越无度,富者趋尚华丽,贫者互相效尤”,“其奢侈凌越至有不可殚述者,一裘而费中人之产,一宴而靡终岁之粮,舆吏被贵介之衣,倡优拟命妇之饰,习为固然,争相雄长”,以致时人感叹“自明季以来,风俗颓靡,僭越无度,浮屠盛行,礼乐崩坏”。社会风俗日益奢靡,礼教渐失。人们重利轻义,无尊卑等级,这意味着社会伦理秩序的变乱。 二、清初直隶政治秩序之重建 清军入关,“定鼎燕京”,对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就直隶而言,清初存在着血腥杀戮与残酷压迫,民族、阶级矛盾尖锐,但在汉族人民的顽强抗争,特别是在当朝官僚的有力推动下,清廷逐渐调整政策,以缓和统治者与人民,尤其是满汉民族之间的矛盾,促使社会局势逐渐趋于稳定。 (一)建立军政系统 行政系统的建立,是一个政权维护政治秩序,行使有效统治的标志。清军在占领直隶过程中,仿照明朝制度设置职官、派驻军队,并重建了地方军政系统。清初直隶职官设置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一是逐步建立于清军民族征服过程之中。清顺治元年(1644年)四月,清军占领京畿地区,即以宋权为顺天巡抚,李鉴为宣府巡抚。此后,又陆续以王文奎为保定巡抚、张忻为天津巡抚等。 二是因时因事而设,并适时加以调整。清顺治五年(1648年)七月,原明朝官吏李化鲸等在山东联合榆园军从事抗清活动,“立天正年号”。清廷虽将此次起事镇压下去,但榆园军仍坚持斗争,活动于山东、直隶、河南等交界地区。由于“地势接连两省,兵马各有分疆”,以致“在巡抚无调总镇之事权,而总镇亦无越境穷追之剿法,是以狡贼得东西躲闪,逋缓天诛”。清廷经过商议,遂决定设置直隶、山东、河南总督。 三是慎重考虑官员人选。清顺治帝认为:“慎选抚臣为天下第一大事,今日第一急务也。”并强调,“总督管辖数省,巡抚专任一方,得其人则事治民安,非其人则丛奸滋弊,民受其害”。 四是以汉族官僚为主体。清军入关后,清朝政治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为有效行使治理,清政府一方面谕令对各衙门、各级官员“俱照旧录用”,共襄治理;另一方面,多次谕令廷臣、各省抚按举荐隐逸贤良。当时,直隶被举荐者有很多,大都受到重用。清政府大量任用故明官员,一方面有利于较快恢复行政系统的有效运转,使政治秩序得以最大限度地恢复,客观上促进了清政权的稳定;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广大民众特别是汉族官吏对清政权的向心力,从而进一步推动政治秩序的重建。 (二)镇压反清、动乱势力 清军入关后,名义上开始了对直隶的统治。但一些反清、动乱势力仍然盘踞在地方,对刚刚建立的清王朝构成了严重威胁。概括而言,这些势力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具有明确反清性质。清初诸多苛政的实施,激起具有强烈民族意识的汉族民众的反抗。清顺治元年(1644年),保定、河间、大名、真定等地抗清起义蜂起,如宁晋泊韩国璧、深州于小安、晋州马数全、冀州郭世先、保定李库、顺德袁三才、文安南海子张三等,少则数百人,多则数千人。三年(1646年)十月,大城县民刘黑虎集合大城、固安、霸州等州县民2000余人起义,进攻青县等附近县城。这些武装起义具有明显的反清性质。 二是不带有明确反清性质。清军入关,结束了原明王朝在直隶的统治,但一些地方武装势力依然存在。他们既反抗明王朝的统治,也不愿意接受清王朝的领导,试图继续维护或扩大自己的武装力量,盘踞于地方。清顺治二年(1645年)五月,宣府民人刘伯泗掘地得石匣,内藏“天书”、元帅印,遂自称“天罡星”,谋起事。四年(1647年)二月,天津府民妇张氏假称明天启皇后,同王礼、张天保制玉印、令旗,聚众起义,转战静海、沧州等地。 清军占领直隶之际,对原明王朝地方官吏和势力较大的地方武装势力进行了招抚,如原明遵化府巡抚宋权率所部降清,“诏抚遵化如故”。而一些具有明确反清性质的地方武装,则被陆续镇压。清顺治元年(1644年)六月,多尔衮声称:“自大同以西、黄河以北尽皆底定,燕京以南、顺德以北,俱已来归,疆域日扩,一统有基矣。”清朝对原明朝地方官吏及武装势力的招抚和镇压,为社会秩序的恢复提供了重要条件。 三、清初直隶经济秩序之重建 民众温饱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政权巩固。清初直隶地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大批汉族民众丧失了土地和财产,失去了人身自由,甚至沦为农奴或奴隶,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交织在一起,加剧了社会动荡。如何恢复与发展生产,实现经济复苏,以解决或缓解人民的生计问题,增强人们对新政权的经济心理认同,成为清政府的当务之急。 (一)休养生息 清顺治帝认为,“畿辅之地,乃天下根本,必加意安养,使民生乐业,方能自近及远,渐致太平”。清康熙帝则提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今天下小民穷苦尚无起色,惟在休养抚息,务令家给人足,庶几教化可兴,此万世治平之基也。”而实现“民生乐业”“家给人足”的目标就必须鼓励垦荒、发展农业,蠲免赋税、施赈救济。 清军入关之初,鉴于直隶经济凋敝、民生艰难的困境,极为注意奖励垦荒、发展农业。清顺治四年(1647年)四月,户科左给事中梁维本奏请开垦荒地,以使“地无遗利,人有生资”,谕令准行。十年(1653年),顺治帝又颁布谕旨,对招民垦荒者奖励以官职。但当时官吏为获奖励,往往虚报开垦田亩数,又加之科差太急,招荒者又担心招徕逃人,成为窝主,横遭连累,所以终顺治一朝,直隶开垦荒地的成效不大。康熙初年,为推行垦荒政策,规定新荒地三年起科,“贡监生员、民人垦地二十顷以上,试其文义通者以县丞用;不能通晓者以百总用。一百顷以上文义通顺者以知县用;不能通晓者以守备用”。在功名利禄的奖劝之下,地主绅衿更愿意投入资产和精力垦荒,垦荒政策遂得以推行。而蠲免赋税、施赈救济,也为清初社会生产恢复与人民生活改善提供了良好条件。 清初,直隶洪涝频繁,“积水成渠,房舍颓坏”;旱、蝗交煎,“小民失业,生计萧条,较他处为独苦”。良田沃野常常颗粒无收,迫使百姓转徙流亡。顺治帝认为,“四海苍生,皆朕赤子,饥寒转徙”,甚为可悯,而“畿辅重地,房屋田土多经圈占”,加之连年水荒,“尤为困苦”。清顺治十一年(1654年),发户部库银、皇太后宫中节省银及御前节省银合计24万两,救济直隶遭受水灾的饥民。康熙三年(1664年),康熙帝谕令赈济直隶遭受水、旱、蝗等灾严重的八旗庄田。十九年(1680年)二月,康熙帝听闻“宣府等处岁值大祲,吾民乏食,鬻卖妻子,以求自活”,甚至为“延一朝夕之命,割其所亲”,大为震惊,即刻派遣户部郎中明格礼“驰驿速往,会同地方官赈济,急拯艰厄”。是年四月,又听闻直隶地区“春麦已枯,秋成难定。其间灾重地方”,麦收无望,饥民无以聊生,随即派遣户部官员萨穆哈等前往赈济,“勿令灾黎有失生理”。 与采取救济措施拯救灾民相比,更为常见的方式是蠲免赋税。清顺治十二年(1655年)八月,部议将直隶八府、州、县往年所欠钱粮尽行催缴,以供修筑运河之用。清顺治帝对此并不赞成,发布谕旨称“畿内地方人民艰甘,房地屡经圈拨,水旱连岁相仍,既缺养赡之资,俱有身家之累,而历年积欠,一旦并征,其何以堪?殊非加惠近畿,笃厚根本之意。朕心深为不忍。……其直隶八府州县,顺治八年至十一年未完钱粮,实欠在民者,悉与蠲免”。翌年八月,又以顺天府“霖雨、飞蝗,相继为灾”,谕令“酌量蠲免,以昭嘉惠元元至意”。康熙帝以“蠲赋为爱民要务”,故屡下蠲免之诏。康熙十八年(1679年),以直隶等地57州、县、卫遭受旱灾,谕令免除额赋,并拨库银、仓米赈济。客观来讲,清初统治者在直隶所推行的休养生息政策,有利于改善人民生计,使民众受惠,从而从改善百姓生产、生活条件的角度,推动着清初社会经济秩序的重建。 (二)革除弊政 清初对明代制度多有承袭,而其弊政也因仍未革。因此,一些官僚尤其是部分理学官僚要求对旧制度进行变通,以利于新王朝的统治。魏象枢认为“古帝王创制立法,代有因革,亦代有损益”,“往朝每代有变通之法,我朝创业,无画一之程”。熊赐履认为,清初制度“一踵先朝之旧……苟且因仍”,应当召集亲王、大臣等“详慎会议,何者当沿、何者当革、何者宜益、何者宜损,参以古制,酌以时宜,务期振裘挈领,纲举目张,勒为会典,著为成宪”。陈廷敬也认为,“法久弊滋,所贵因时制宜”,“苟不因时变通,其弊将无所底止”。这些汉族官僚的建言,对清初各种弊政的剔除、新制度的创立起了重要推动作用。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变革是对圈地、逃人等苛政的革除。 清军入关,清政府在顺天、保定、河间、遵化等府、州、县圈占大批土地,给予旗人耕种,建立起大大小小的旗地官庄。清顺治四年(1647年)正月,下令圈占近畿42府、州、县丰腴之地,无论有主无主,一律圈入旗下,共圈占土地将近6万顷。八年(1651年),满洲贵族又将良乡、涿州等州县剩余田舍再行圈占,“以备畋猎放鹰往来下营之用”,圈占土地“计十余处,遗黎不下数万”。圈地直接导致大量逃人的出现,“民心不靖,讹言繁兴,惟思逃窜”。而清廷又实行严厉的《逃人法》,九年(1652年)五月规定第一次逃跑鞭一百归还原主,第二次逃跑正法。十一年(1654年)规定,逃人年70岁以上、13岁以下者除外,其余逃跑一、二次鞭一百归还原主,第三次正法,后来又加上黥面之刑。对窝主的惩治更为残酷,株连也更甚。如顺治三年(1646年)七月以前规定:“逃人自行归主者,将窝逃之人正法,其九家及甲长、乡约各鞭一百,流徒,该管官俱行治罪。”是年七月以后又规定:“逃人自归者,窝逃之人及两邻流徒,甲长并七家之人各鞭五十。”九年(1652年)七月又规定:“凡隐匿逃人,无论满汉,或雇佣工,或赁房屋与居住,有保人者罪坐保人。……如无保人,容留过十日者,坐隐匿之罪。逃人歇宿店家十日之内,店主免究,越十日照例治罪。”到顺治十年(1653年),“为窝逃籍没者,不下数万家”。初犯、再犯之逃人,仅鞭一百,而窝主则行籍没,逃轻窝重,十分明显。由于《逃人法》严惩窝主,株连又多,导致社会动荡不安,“迩时天下嚣然,丧其乐生之心,盗贼蜂起,几成燎原之势”。 清初遍及直隶各地的农民起义,严重威胁着京畿地区的社会秩序,以及“地圈丁散,钱粮无征”所造成国家赋税困境,使清朝统治者不得不在维护满洲贵族特权的前提下,逐渐革除弊政,以缓和直隶人民的反抗。清顺治四年(1647年)谕令,禁止再圈民地。八年(1651年)谕令,八旗不得圈占民地,已圈者要退还民间;又谕令免圈良乡、涿州等13州县余地。但由于满洲贵族守旧势力强大,终顺治一朝,改革实效不大。清康熙八年(1669年),康熙帝清除鳌拜势力集团,直接掌握朝政大权。在满汉官僚支持下,康熙帝注意革除弊政,以缓和尖锐的社会矛盾。是年六月,康熙帝颁布御旨,“比年以来,复将民间田地圈给旗下,以致民生失业,衣食无资,流离困苦,深为可悯。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其今年所已圈占者,悉令给还民间”。此后,直隶地区大规模圈地停止了,但小规模圈地仍时有发生。二十四年(1685年)四月,康熙帝又颁布谕旨:“民间开垦田亩,若圈与旗下,恐致病民,嗣后永不许圈;如旗下当拨给者,其以户部见存旗下余田给之。”至此,直隶地区延续了40余年的圈地基本停止,衣食无着的民众终于可以安心的在土地上谋生了。这一举措,对于安定民心,恢复直隶地区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清初《逃人法》造成冤狱遍地,汉族普通民众怨声载道,而且汉族官僚地主也有随时被诬指窝主之虞,以致惶惶不可终日。时人对此提出了尖锐批评,魏裔介提出《逃人法》太过严苛,“上干天和,非寻常政治小小得失而已”。魏象枢认为,“向来大家富户,因惧隐匿逃人之祸,凡流民所到地方,概行驱逐,不敢收留,宁视其死而不救”。在汉族官僚积极推动下,清政府逐渐意识到必须严禁讹诈、轻处窝主,以缓和满汉民族矛盾,特别是减轻汉族官僚地主的顾虑和敌视。清康熙三年(1664年)十二月,康熙帝严禁奸民诬告逃人,“嗣后首告逃人在某处某家者,将首告之人拿送地方官,止令窝隐之人出质;若无逃人而挟仇控告,或牵引妄扳,加等治罪”。七年(1668年)规定,“窝逃之人未曾流徙之先身故者,其妻子免其流徙”。十二年(1673年)以后,《逃人法》日渐松动。是年九月规定,“逃人在外娶妻,所生之女若已经聘娶,不许拆散,亦不必向伊夫追银四十两给与逃人之主”,即逃人之女可以免除奴籍。这样一个看似完全合情合理的规定,在此前也是不可想象的。清初革除弊政的过程,实际也是逐渐削减满洲贵族特权,缓和满汉民族与阶级矛盾的过程,在客观上有利于经济秩序的恢复与重建,有利于维护和巩固清朝统治。 四、清初直隶社会伦理秩序之重建 明清易代,重建社会伦理秩序成为清朝统治者所面临的紧要政务。“清廷急需在意识形态领域选择一种理论工具,来缓和满汉民族矛盾,整合人心,将社会由动荡不安引向稳定与协调。”经过艰难选择,清廷最终确立了以儒家纲常伦理为核心的主导意识形态,程朱理学逐渐成为官方哲学。清初,部分官僚特别是理学官僚反对明末空疏学风,提出主敬躬行的主张,力图以主敬恢复儒家纲常,以躬行纠正空疏之弊,推动社会伦理秩序的重建。就直隶而言,其主要措施包括宣讲圣谕、敦行教化,兴起教育、培养人才等两个方面: (一)宣讲圣谕、敦行教化 清初统治者非常重视教化的重要作用。顺治帝提出,“帝王敷治,文教是先,臣子致君,经术为本”。康熙帝主张,“至治之世,不以法令为亟,而以教化为先”,“盖法令禁于一时,而教化维于可久。若徒恃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务末也”。因此,康熙帝亲自制定 “圣谕十六条”,要求“内外文武该管各官督率举行”,并谕礼部 “详察典制,定议具奏”。 就广义而言,清初统治者强调的教化对象不仅包括官僚士人,也包括普通民众。官僚士人饱读经书,深受儒家纲常伦理的熏染,对于他们而言,最高统治者更倾向于要求其恪守臣节,忠君报国,讲求君臣之义。“凡为臣子,必须才德兼全,若有才无德,不如有德无才也。”这里的“德”,就是忠君,体现于具体政务中,即要“尽心职业,视国事如家事,方符委任之意”。就狭义而言,清政府教化的重点是普通民众,“治天下者,莫亟于正人心,厚风俗,其道在尚教化,以先之”,主要目标就是要化民成俗,使之安分守己,遵守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清初,化民成俗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禁止奢靡,提倡节俭。康熙帝认为,“帝王致治,首在维持风化,辨别等威,崇尚节俭,禁止奢靡,故能使人心淳朴,治化休隆”,并以身作则,亲自作出表率,“一应服食俱从节俭”。在最高统治者的倡导表率之下,“诸王大臣亦皆效法,不用金银器皿金灯等物,此时服用较从前十分之内已减九分矣”。任职于直隶地方的官员大都清勤自励,施惠于民,像李光地任直隶巡抚时,“清勤自厉,恤民之隐”。陆陇其任灵寿县令时,“洁己奉公,实心任事”,时人赞其“清操饮水,爱民如子,贤声传播于都下”。正是在这些清慎官员的倡率之下,直隶地区“久道化成,德洋恩普,黄童白叟尽乐恬熙,僻壤荒陬咸知亲逊”。 二是禁毁淫词小说,以维持风化。康熙帝认为,“淫词小说”“败坏风俗,蛊惑人心。……人乐观小说者多不成材,是不惟无益,而且有害”,因此严行禁毁。康熙二年(1663年)规定:“嗣后如有私刻琐语淫词,有乖风化者,内而科道,外而督抚,访实何书系何人编造,指名题参,交与该部议罪。”遵照最高统治者的旨意,任职于直隶的地方官员积极贯彻,“使知重伦常而敦实行”,社会风气因而发生了明显变化,为地方造就了良好的社会风尚。 在中国传统社会,教育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校、书院、义学、社学等。而学校在社会伦理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学校者,教化所从出,将以纳民于轨物者”。清初统治者高度重视直隶学校建设。顺治帝认为,“学校兴,而贤才可得矣”,谕令于“每乡置社学一区”。康熙帝进一步指出:“畿辅之地,乃王化所先,宜当穷乡僻壤皆立义学,觅人教书,亦勉励孝弟,可望成人矣。”。遵照最高统治者的旨意,任职直隶的地方官员积极兴办学校,像顺天府府丞薛所蕴“捐俸劝输,重为修葺”明末损坏之学堂。 顺治前期,清廷鉴于明末书院讲学风气盛行,抨击时弊的教训,将直隶地区绝大部分书院改为义学,“不许别创书院,群聚徒党”,以禁绝“游食无行之徒,空谈废业”。顺治后期,随着清朝统治的稳固,不仅旧有书院像益津书院、文靖书院被重新修葺,加以利用,而且也设立了一些新书院,像容城知县赵士麟“创正学书院,集环邑之士,月一再会,先生为发挥理要”。这些书院绝大多数都讲授程朱理学,宣扬儒家纲常伦理,像赵士麟在正学书院“以立志、辨学、明理、正心、谨独、躬行、笃伦、改过、虚受、读经、持久为纲,而反复申诫,不出子臣弟友之理”。清初书院的兴起,为社会伦理秩序的重建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统治合法性得到普通认同 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政权,清朝统治合法性直接关系其统治地位的巩固。清初社会重建的过程,也正是将建立在军事征服基础之上的军事权力转化为政治权威,进而实现统治合法性的过程。地方官员是国家在地方上的代表,民众对清朝统治合法性的认同,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民众对地方官员的认同上。清初,直隶众多地方官员面对社会动乱、经济困顿、伦理秩序混乱的局面,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社会秩序重建,赢得了广大民众的认可和支持。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注重民生,与民兴利。清初直隶地方官员多注重民生。于成龙任直隶巡抚,“以拯救民生为务”。此前宣化府有沙滩地1800余顷,百姓无法耕种,却被强行征收钱粮,以致当地民众苦不堪言。于成龙认为,“荒粮一日不除,则民生一日不遂”,于是上疏朝廷,据实奏报,清政府谕令“自二十年始,豁免钱粮”。李光地任直隶巡抚时,“尤尽心于农田水利”,曾在霸州、永清、良乡、固安、高阳等地开挖水道,疏浚河流,减轻水患,保障灌溉,以发展经济,解决民生。陆陇其为灵寿知县,“革除火耗陋规,务农重榖,匪类敛迹”。百姓安居方能乐业,乐业方能安定,安定方能实现社会有序,而社会有序也正是对统治合法性普遍认同的集中体现。 第二,以身作则,躬行教化。地方官员的表率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清初,官场中夤缘请托之事颇为常见,于成龙以廉洁自持,“凡在亲戚交游相请托者,概行峻拒。所属人员并戚友,间有馈遗,一介不取”“甚为百姓所称”。康熙时期,清廷“诞敷文德,首扶植纲常,敦崇伦理”。于成龙不仅在直隶地区“代宣圣化,亦惟以纲常伦理教人”,而且拒绝贪恋权位,坚请归葬继母李氏,从而在民众中起到了良好的表率作用。 地方官员是朝廷政令的宣传者、执行者,更是民众需求的代言人、呼吁者。他们注重民生、与民兴利,百姓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在潜移默化中认同和支持官员的治理,而对地方官员的认同与支持,也正是对清朝统治合法性的认同。他们以身作则、躬行教化,用儒家纲常伦理教化民众,使其安于现存社会秩序,有力地推动了清朝政权的稳固。 (二)经济得到恢复与发展 清初推行的一系列与民休息、革除弊政的举措,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据《清实录》统计,顺治十年(1653年),宣化、大同等处共开垦荒地1000余顷;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天津牧地招垦升科者达2.1万顷,直隶地区的鼓励垦荒政策成效显著。随着清初荒田的不断开垦,以及军事开支的减少和政治环境的改善,清政府财政状况逐渐明显好转。从康熙初年开始,户部库银每年皆有节余,到康熙六年(1667年),已存银248余万两。此后,几乎每年都会存剩约六七百余万两,完全改变了顺治年间入不敷出的财政危机局面。到康熙十二年(1673年)“三藩之乱”爆发前夕,户部库银已达到2135余万两。即使在平定“三藩”的八年战争中,清政府户部库银仍然能够做到略有节余据《清圣祖实录》记载,康熙十六年(1677年)户部存银530余万两,十七年(1678年)户部存银330万两。此后,清政府平定“三藩”的战争进展顺利,财政支出在逐渐减少,故据此推算。。到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户部存银已达2600余万两。清政府户部库银的增加,表明经济实力的增强,而“康乾盛世”也正是建立在雄厚物质基础之上的。 (三)社会伦理秩序得以重建 清政府通过宣讲圣谕、敦行教化,兴起教育、培养人才等方式,用儒家正统思想教化民众,使封建纲常伦理观念深入人心,使清朝政权在社会上树立起了信仰权威。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民众对清朝政权态度的变化。 清军入关,诸多苛政的实施,激起直隶民众的激烈反抗,当时士人以身殉国者不乏其人,“士既策名,报国之途非一,而身殉者其一端”。尽管抗清斗争遭到失败,但汉族臣民不愿接受清朝统治的情绪依然存在,满汉民族关系依然极为紧张。当时,还有不少人为逃避清朝统治,遁入空门,以示明志,“一旦国难,乃弃横舍而往珈蓝”。经过清初一系列整齐风俗的实践,本来具有强烈反清意识的直隶民众转而开始支持清朝政权。时人所谓:“久道化成,德洋恩普,黄童白叟尽乐恬熙,僻壤荒陬咸知亲逊”,正是对清初社会伦理秩序重建成效的肯定。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清初直隶地区的治理存在一些政策上的局限与失误。比如,清初统治者为发展经济,鼓励垦荒,一再申令减免租税,取消加派,但往往难以落到实处,结果往往是“加征如故”。又如,圈地本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但清军入关之始即在直隶地区强制圈占,迫使百姓投充纳地,以致百姓生计无依,流亡四处。这些政策上的局限与失误,在某种程度上延缓了社会秩序重建的进程。 社会秩序重建,不仅是王朝鼎革之际新王朝的首要任务,也是社会转型时期政府所面临的重要问题。综观清初直隶社会秩序重建,其中所蕴含的一些历史经验值得深思与借鉴。 第一,以民为本是直隶社会秩序重建的基础。以民为本,是中国传统社会政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清初统治者深刻认识到“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道理,坚持与民休息的政策,轻徭薄赋、蠲免钱粮,满足民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又施赈救济、蠲免钱粮,以应对灾荒给人民带来的生存危机,基本保障了民众的生存需要,获得了直隶广大民众的认同。 第二,中央政府的重视是直隶社会秩序重建的关键。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央政府特别是最高统治者的重视,是推动一个地区社会发展的关键。直隶作为畿辅之地,被清初最高统治者视为天下根本,认为只有“加惠近畿,笃厚根本”,才有利于维护和巩固清朝政权。因此,清朝中央政府对直隶“加意安养,使民生乐业”,以使“自近及远,渐致太平”。清政府不仅注意在直隶推行休养生息的政策,与民休息,发展经济,而且注意敦行教化、化民成俗。正是因为清朝最高统治者的重视,所以直隶社会秩序才能够比较迅速地重建。 第三,明确的指导思想是直隶社会秩序重建的动力。清初,以什么样的社会理想作为国家发展的方向,按什么样的政治原则治理国家,是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重大问题,其核心在于国家主导意识形态的选择和确立。对于统治者来说,在当时社会环境下,至少存在三种可能性的意识形态选择:一是以佛教为代表的宗教观念;二是以“家法祖制”为代表的满族传统观念;三是汉族民众普遍信仰的儒家学说。顺治帝确立了“崇儒重道”的基本文化政策,初步明确了清朝未来的政治发展方向。康熙帝亲政后,在以熊赐履、李光地等为代表的一批理学官僚的推动下,接受了理学的基本内容,认为“二帝三王之治本于道,二帝三王之道本于心,辨析心性之理而羽翼六经,发挥圣道者,莫详于有宋诸儒”,并将之运用到国家治理实践中,“以此为化民成俗之方,用期夫一道同风之治,庶几进于唐、虞三代文明之盛也夫!”如此,确立了以儒家纲常伦理为核心的主导意识形态,明确了清朝社会的发展方向,进而有力地推动了直隶社会秩序的重建。 第四,官员的示范作用是直隶社会秩序重建的保证。官员风气之好坏,从来都是统治的基础,“国家德意,惟在有司实意奉行,始无屯膏之弊”。地方官员任职一方,职责重大,其政务活动是社会秩序重建的重要保证。因此,清初统治者都高度重视官吏的品德,“人臣服官,首重廉耻之节”。清初直隶社会秩序的重建,与官员的良好示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例如,于成龙“天性忠直,并无交游,惟知爱民……直隶地方百姓旗人无不感戴称颂”。地方官员勤政、廉洁,注重民生,与民兴利,无疑会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同,从而有力地推动社会秩序的重建。 综上所述,清初直隶社会秩序的重建,是以统治合法性的建立为核心,以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为基础,以社会伦理秩序的重建为灵魂的一个社会治理过程。通过清初的社会治理,清朝统治合法性开始获得直隶大多数民众的认同,满汉民族矛盾趋于缓和,社会日益安定,百姓经济负担逐渐减轻,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从而为“康乾盛世”的到来奠定了良好基础。 注释从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