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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提丰《四联辞》与古希腊的法庭辩论术

http://www.newdu.com 2020-08-26 《南京社会科学》2019年第 胡传胜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作为修辞术的一个部分,法庭修辞术是法庭辩论的技艺。安提丰作为公元前5世纪末雅典重要政治家,对古希腊法庭修辞术的成长产生重要作用。他的模拟法庭演说《四联辞》讨论了命案的三种类型以及控辩双方的辩论要点,是雅典法庭修辞术走向成熟的标志。
    关 键 词:西方古典修辞术/安提丰/《四联辞》/法庭辩论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元前四世纪雅典修辞术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6BSS00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胡传胜,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南京 210004)。
    在中文中,修辞学研究各种增强作品的感染力的修饰手法,属于文本现象,是文学史讨论的范围。与此不同,在古希腊,修辞术的字面意义是“演说家的技艺(rhetor-ike)”,而演说家基本上是指在公民大会上就公共政策发表意见、在公共庆典和重要节日上对重要事件与人物的意义进行阐释、在法庭中提起诉讼或进行辩护的公众人物,因此是现代所谓政治家的代名词。①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划分,修辞术的三个类别分别对应于演说家展示自己的三个场域:审议型演说对应公民大会、展示型演说对应庆典、法庭演说对应法庭辩论。②修昔底德笔下的密提林辩论、伯里克利的阵亡将士演说,以及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在法庭上的自我辩护(《申辩篇》),是三种演说的典型文本。
    如果说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精心构筑的演说词是审议演说的范本,高尔吉亚的《海伦颂》是展示演说的范本的话,安提丰的《四联辞》便是法庭演说的范本。安提丰(Antiphon,约公元前480-411)年长苏格拉底十岁左右,是修昔底德同时代人。伯罗奔尼撒战争开始时,他已经年近五十。也大概在战争开始不久,他开始代人写作法庭讼词,并从中获得报酬。雅典的讼词写作在安提丰以后发展迅速。代写讼词是一项咨询性的幕后工作,直到公元前411年参加四百人暴政推翻雅典激进民主之前,安提丰在公共生活中可能并不活跃。③关于四百人暴政,修昔底德记载说:
    “筹划整个阴谋,准备政变方式,对这件事考虑最多的是安提丰。他是当时雅典最勇敢的人物之一。他足智多谋,有向人们表述其思想的辩才,但他不愿在公民大会上发言或在任何公开场合拋头露面。因为他以诡辩狡猾而闻名,民众对他的印象不好。当参加法庭诉讼的人向他咨询或者在公民大会上发表演讲的人向他请教时,他还是一个最能提供帮助的人。事实上,后来,当四百人政府被推翻,几乎全都由民众处理国事的时候,他被指控参与建立这个寡头政府,他受到审判并有生命危险,他所作的答辩词似乎是迄今为止最优秀的一篇答辩辞。”④
    修昔底德认为安提丰是那个时代“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⑤在修昔底德的整个著作,这样正面甚至带有情感地叙述一个人物,是非常少见的。他叙述了安提丰的演说才能与政治活动。在民主制恢复的时候,安提丰以判国罪被雅典法庭处以死刑。这很容易使人联想到12年以后的苏格拉底审判。后世多知苏格拉底审判(这多半归因于柏拉图的知名著作)与自我辩护而不知安提丰审判与自我辩护。但对时人来说,安提丰的辩护更加知名。这从修昔底德的记载中就可以看出。事实上苏格拉底的自我辩护也受到安提丰影响。
    色诺芬是苏格拉底的学生,因此是安提丰的下一代。他称安提丰和苏格拉底同为教师,是竞争对手。⑥色诺芬记载苏格拉底和安提丰有两次交锋。第一次,安提丰想把苏格拉底的学生争取过来,对苏格拉底的极端俭朴的生活方式进行评论,说身为哲学家却活得如此悲惨,是很少见的。苏格拉底虽然对自己的生活方式进行了的辩护,但是他的答辩却是智者式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幸福观念;安提丰认为幸福是生活奢侈,但他认为幸福是敬神和尽可能自足。第二次交锋仍然是安提丰挑起。他说称苏格拉底公平之人,他同意,但称他为智慧之人,却不同意。为什么呢?因为苏格拉底授徒不收费。如果苏格拉底或任何一个人觉得自己向某人提供了有价值的东西,那么为了证明这种价值,收费就是明智的。⑦阿里斯托芬与色诺芬同时代,他在戏剧《马蜂》(约公元前422上演)讽刺了安提丰的亲斯巴达倾向。⑧亚里士多德记载了安提丰在建立寡头制(四百人暴政)中的作用,称他和其他寡头制建立者一样,都属于出身高贵、在智力和理解力方面表现出众之人。⑨
    亚里士多德以后,安提丰的演说家形象便被固定下来。弗罗斯特拉图斯称他的绝大部分作品是法庭演说,体现了他的聪慧和这门技艺的精义。“安提丰极端具有劝说能力,被称为涅斯托尔,因为他能够在他选择的任何论题上说服人们。”作为民主派,弗罗斯特拉图斯称很难说清安提丰是好人还是坏人。说他是好人,他常常任将军且常常获胜(这显然与修昔底德的记载相矛盾,因为修昔底德说安提丰是一个回避公共生活的人),贡献60个战船,在演说和理解力方面超众。说他是坏人,他推翻民主制度,奴役雅典人,在其早年就亲斯巴达(他出征富裕家庭),晚年听任四百人暴政控制雅典。⑩
    在修辞术历史上,安提丰开始了法庭辩论文本的代写,第一个提供法庭辩护的收费业务,开始了法庭修辞术的模拟教学。不过他的最突出的贡献,是根据雅典的司法实践,将动机与可能性分析、事实重新描述,以及避重就轻等方法引入法庭证明。这些都表现在他的三个模拟法庭演说《四联辞》中。(11)从对战舰、税款等的重视上看,《四联辞》可能写作于伯罗奔尼撒时期,也是安提丰开始投身公共生活的时期。《四联辞》共有三组,每一组都由原告第一次发言(控词)、被告第一次发言(辩词)、控方第二次发言、辩方第二次发言等二轮四次发言构成,因此共有12个简练的文本。(12)四个假想的案件都与人身伤害案(命案)有关。不同的命案代表不同的类型,也要求不同的控辩要点。也许在安提丰看来,三个不同情况或类型的命案的控辩演说,可能穷尽了命案辩论的基本要素。现实的谋杀案件,只是这三种情况的表现之一,而控辩双方的辩护文本,似乎只要在这个模板加上经验材料就行了。(13)此外,更重要的,演说辞先是模拟控方,再模拟辩方,这样就显示修辞术的辩论性、对决性和从两边论证的特征,因此,模拟演说比现实的演说,更能体现安提丰对修辞术或演说术的理解。(14)
    在《第一四联辞》中,安提丰展示了可能性(eikos)论证在法庭辩论中的运用,这是修辞术的经典案例。假想的案件是:某人被其宿敌杀害,同样遇害的还有他的随从。但这个随从活到了(向别人而不是法庭上)指证凶手的时候。(15)
    在控方发言的开场白(第1-3节)中,控方强调惩罚凶手,特别是那些经心准备的凶手的重要性,称凶手因为谋杀的行径,污染了整个城邦,而如果凶手逃脱,则城邦受到更大的危害,会受到神的报复。控方强调了普通的凶手和故意杀人犯的区别。在接下来的主体部分中,重点是可能性或动机分析,强调凶手与受害人间的长期的相互仇恨,特别是多次被受害人起诉,强调凶手有报复受害人的强烈动机;如果逃脱惩罚,无疑获益很多;如果被抓获,也因为报复了仇家而具有荣誉感并承担后果,因此凶手精心准备,实施犯罪。控词是一系列关于动机即可能性的推理,而不是事实陈述,强调凶手是个有劣迹、被受害者起诉的人;强调他与受害人的积怨。随从在起诉开始时已经死去,但辩方强调他把所见告诉了别人,因此听到他呼救的人可以证明凶手有罪。因此,控词总结道,“既然他[凶手]的罪行已经被来自可能性的论证和在场的证人所建立,则宣告其无辜不仅是不公正的,也是不利的。”
    因为实际上没有直接的目击者(这种事情在许多精心布置的恶性案件中必然是常见的),因此,控方更多地从可能性方面进行论证,而直接证据被一带而过。这是基于可能性的指控。另外,控方强调惩治这种恶性案件对于城邦繁荣与安宁的极端重要性。这种控诉策略,在古代西方与现代法庭中被广泛使用。
    在第一次答辩中,辩方一开始便抱怨自己命运不好,说那个人活着的时候给他带来不幸,死了给他带来更大不幸。通过抱怨厄运来博取同情,是希腊法庭演说的常规内容,在以后的法庭演说中一直存在。在接下来的反驳的部分,因为原告的指控主要是基于动机的可能性分析,因此,辩方列出了死者被杀害的诸多可能性。他说,就动机而言,仇恨死者的人很多,这些人都有可能杀害他。因此,与原告基于可能性的证明不同,这是基于可能性的反驳。此外,根据雅典人的一般看法,辩护人强调,作为奴隶的随从,其证言是不足信的。与原告基于人格的论证(坏人趋向于作恶)相反,被告同样基于人格进行反驳。控方称被告被起诉多次,含蓄地说被告是生活中有污点的人。这是动机分析的补充。辩方则证明控方自己是好人,间接证明行凶的不可能性:
    “考虑我以前的行为,你们就知道我没有预谋,不可能追求不正当得利益。相反,我慷慨捐献了很多特别税款,装备了很多战舰,为华丽的戏剧承担花销,借给朋友大额钱款,也担保了很多大笔债务。不仅如此,我获得财产,靠的是努力工作而不是诉讼。我对神对人都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第12节)
    《第一四联辞》是通过可能性进行控辩的范本。(16)这是古希腊修辞术教育与实践中耳熟能详的、程式化的经典案例,安提丰的编者将其排列为第一篇是自然的。这个一般被归于西西里人提斯阿斯(Tisas)的案例是这样表述的:A和B两个人斗殴,但没有目击者,其中B比A强壮;法庭需要确定A和B谁先实施攻击。A起诉B先发起攻击。A的起诉是:B比自己强壮,因此自己不可能先发起攻击,故发起攻击的必然是B。B的辩护是:自己比A强壮,所以一般人都会认为自己先实施攻击,因此为了避嫌,自己不可能先发起攻击。两个人都从可能性方面进行论证。《第一四联辞》显然是这个形式化的辩护的复杂版本,加上了A和B是宿敌,B因为屡遭A起诉而怀恨在心,目击者是奴隶且已经在开庭时死去等条件。因此《第一四联辞》是可能性辩护的发挥。在可能性辩护程式中,人们的一般心理或常识显然起到重要作用。双方都没有否认一般心理或常识。但是常识被完全相反地利用了:在冲突中,人们一般会认为强者会先实施攻击,这样弱者就会占据辩论优势;既然人们认为弱者一般不会首先实施攻击,那么弱者便会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先实施攻击,这样强者就会占据辩论优势。同样一件事实,一方用于证明可能性,另一方用于证明不可能性。
    安提丰在雅典的语境中,提供了法庭演说的基本“套路”或规定了法庭演说的话语构成。可以将他的《四联辞》与高尔吉亚的《帕拉墨德斯》进行对比。高尔吉亚的影响主要在展示性演说方面,他可能缺少法庭演说的经验,可能对法庭演说兴趣并不大。相反,虽然安提丰在早年并没有政治热情,但他毕竟生活在雅典激辩的生活环境下,而法庭(政治被包含在法律生活之中或被笼罩在法庭生活阴影之下)居于雅典生活的中心。他的演说更贴近雅典激辩的法庭真实,因此更注重反驳。与安提丰的《四联辞》相比,《帕拉墨德斯》辩护多少有些离题或缺少针对性。
    在反驳中,每一个重要的事实或现象,都被用来证明完全相反的论点。被告的富有是一个事实。在原告的第一次发言中,它被用来证明被告的贪婪(第6节):因为被害人告发而失去财产,因而对被害人怀恨在心。在被告的第一次发言中,它被用来证明本人的体面与无辜,特别是对雅典的贡献。原告的第二次发言再一次回到被告的富有:“特别税款和支持喜剧表演充分体现他的富有,但不是他的无辜。相反,恰恰因为该怕失去财富,他才要犯下这次肮脏的谋杀。”(第8节)
    《第二四联辞》考虑的是另外一个似乎更加难以辩护的场景。标枪运动员在运动场地内意外将负责拣枪的男孩扎死。在法庭实践中,这显然是一个典型的误伤案件。现代法庭一般会认为双方都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运动员不负强制责任,但会出于人道关怀对后者予以一定的赔偿。但是在控辩实践中,双方都会强调对方的责任,甚至负全责,而完全否认自己一方的责任。像本案中控方控告对方谋杀,而辩方坚称对方自杀(自己杀死自己)的情况,却是双方在论辩过程中为了自己获得论辩优势而采取的极端立场。(17)
    控方(死者的父亲)第一次发言非常简单,直接以过失杀人提出诉讼请求,但同时强调,非故意杀害造成的后果与故意杀害造成的后果一样巨大。他因此请求法庭认定对方“给整个城邦带来了污染”(第2节),禁止凶手进入雅典公民才可以进入的场所(法庭与公民大会),即部分剥夺当事人的公民权。原告的请求应该说是非常有节制的。这是控方第一次发言的要点。
    原告的节制的请求,显然受到被告代理人(掷标枪者的父亲)的猛烈否认。虽然看起来节制,但原告仍然坚持被告有过失。有没有过失,谁的过失,便是本案的焦点。在原告看来,过失者显然是被告:他的标枪击中了当事人。辩方(A)则完全否认己方的过失,不仅将所有过失推给对方,而且认为对方根本就是自己“跑到了标枪的飞行路线上,自己置于它的轨道上”(第4节),是“主动跑到了标枪的飞行路线上的”(第5节)。因此,被告坚持(B)男孩死于自己的错误,“非故意地对自己犯了错,经历了自己应得的厄运,为自己的错误自己惩罚了自己”。(第8节)(C)这样,自己的儿子(运动员)成了受害者,成了承受厄运的人;值得同情的是自己的儿子和自己,而不是对方。这是辩方第一次发言的要点。
    可见,辩方的答辩体现了中文字面意义上的“强辞夺理”。他根本不顾及对方的感受,完全否认自己的责任,进而认为自己才是受害者。辩方的给人印象深刻的“强辞”,与他在第一次发言结尾时的哀求语气,形成了对照。两种语气也形成了这段演说辞的整体的节奏感或抑扬感。在开篇部分,面对法官与听众时,语气是平实的。在中间的论证与反驳部分(论证自己没有过失,而将过失推给对方),亦即面对对手时,演说的语调常常会变得高昂,时常运用惊叹的语气,表示义愤。在结束时再次面对法官时,语气再一次变得平实,甚至低沉。
    “可怜可怜我的孩子吧,他的厄运不是他的错:可怜可怜我这个不幸的老人吧,我的灾难突然降临。请不要定我们罪,让我们遭受厄运;请敬畏众神,判我们无罪。死者的厄运并非未受到补偿,但是正义不会要求我们去承受其错误招致的后果。因此,在这件事情上,请尊重公平与正义的要求,以敬神与公正的方式判我们无罪。”(第11-12节)
    在原告的第二次发言中,他显然为自己第一次发言的节制的要求(对方非故意杀人)感到后悔,也因为对方占据了辩论的优势(否认过失;称死者即自己的儿子者因自己的过失而自己杀死了自己)或强势的主张而充满愤怒甚至绝望。对方的确展示了强势的辩论风格,或体现了言辞的力量。这也给原告在第二次发言时对言辞的力量、言辞对真相或事实的曲解与遮掩,也就是修辞术的实践者对修辞术的常规性攻击,提供了机会:“先生们,你们惩罚不虔敬的行为并将其从虔敬的行为中区分出来;我从你们的怜悯中,从行动而非言辞中寻求庇护。我向你们请求:在事实是清楚的地方,不要被花言巧语所蒙骗,将事实视为虚假的。”(第3节)
    那么,控方坚持的,也是他提请法官们注意的事实或真相是什么呢?自己的带有孩子死于标枪;标枪从被告的儿子手中掷出。他带有嘲讽地突出辩方对这个事实的叙述或解释的荒谬性:“我的对手如此厚颜无耻,竟然声称他那个投了枪、杀了人的儿子既没有伤人又没有杀人;而我的儿子,虽然没有摸过标枪、没想过投枪,却用标枪刺穿了自己的肋部,而离开了整个大地和地方所有的人。”(第5节)
    在第5-7节,控方的论证有两组:第一组针对辩方,坚持:(A)不管是故意还是非故意,被告的儿子(掷标枪者)杀死了自己的儿子,这是一个清楚明白的事情;(B)既然被告做出了或者完成了这种行为,那么就触犯了法律:法律禁止杀人的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非故意;(C)既然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惩罚。因此,辩方特别是其子应该受到惩罚。第二组针对被害人:(A)对于被害者来说,不管对方有意还是无意,他所承受的极端痛苦与残忍的结果(被杀害)都是一样的,他都受到了极端的损害——损害已经成立;(B)因此只有他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补偿,或者实施了某种程度的报复,正义才能实现;(C)因此只有对施害者实施惩罚,被害人才能得到补偿。
    第9节是关于错误或过错与责任的不同解释。在第一次发言中(第4-5节),辩方坚持应该由犯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而过错全在对方:对方主动跑上了标枪飞行的轨道,因此自己对被扎死负责。辩方所说的过错,是谁迎着标枪飞行的方向奔跑。但是控方所说的过错,是谁投出了标枪;投出标枪将人扎死的人应该负有责任。
    原告的第二次发言,并不是要证明对方负有完全责任,犯有谋杀罪;他只是要证明,对方是有责任的,因此是应该受到处罚的(不应该被判无罪)。因此他仍然回到了比较有节制的立场:双方都有责任。他坚持说,被告之子免除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当原告之子死亡时,他并没有投出标枪。因此他坚持双方都有责任;对于自己儿子的死亡,被告方是同谋与助手;既然是同谋与助手,便不能逃脱惩罚。原告坚决拒绝的,便是被告声称的自杀说:死者自己杀死了自己,或者自己谋杀了自己。而自杀,按照希腊人的理解,则严重的、污染城邦的渎神行为。论证对方有过错,并应该承担责任并受到惩罚(禁止进入有关场所),这是原告一开始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变化。
    在第二次发言中,辩方先是承认对方与自己对正义、责任的认定等等,有相同的看法,因此呼吁法官凭着自己的良心投票。辩方然后概括了(或重复了)自己的三点论证:死者自己跑到了投射区,因此应该对自己的死亡负有责任;如果死者停留在观看区不跑,便不会被击中;死者“不仅应该对所犯的过错承担责任,也要因为没有采取应有的防护措施而受到责备。”(第6节)辩方不仅没有从自己的立场后退半步,反而换一种方式,重复了令对方窒息的论证:既然死者对自己的死亡犯有过错并负完全责任,那么,他的死亡本身,便是对这种过错的恰当惩罚;既然他已经用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那么正义也就得到了实现;既然他自己承担过错,他的灵魂便不会寻求复仇。“那个男童因为自己的过错而死亡,他在犯错误时当场就惩罚了他本人。既然杀人者已经遭受了惩罚,就无须其他人为此事承担后果。”(第8节)“既然论证已经确定无误地表明男孩是杀人者,法律当为我们免除一切责难,给杀人者定罪。”(第10节)
    与《第一四联辞》发现可能性作为说服手段或根源相比,《第二四联辞》集中体现了再定义的论辩方法,或通过对事实的性质的再定义来达到说服效果。同样一个事件,在原告的眼中,是投枪者对受害者的杀害。因为无论如何,枪手的标枪扎到了受害者的身体并致其死亡,从后果的也是原因的角度来论证,就是如此。同样这个事件,在被告的眼中,是受害人冲向飞行的标枪,因此是自己对自己的杀害。在原告的角度,因为他射出了标枪并扎到了人,因此,不管是不是故意,都应该负有责任,只不过是责任的大小而已;在被告的角度,既然受害者自己冲向标枪,不管他有没有注意,都应该负有责任,而且负有完全的责任,因为与受害人站在一起的人,因为并没有冲向标枪,所以没有出现被击中的结果。
    《第三四联辞》设想的是另外一个情境:两个喝醉酒的人(一个年轻,一个年老)相遇并发生打斗,老人先施以攻击,年轻人予以还击,年老的人经医生治疗无效死亡。老人的诉讼代理人诉年轻人谋杀,要求以谋杀罪判年轻人死刑;年轻人先是以正当防卫自辩(辩方第一次发言),后自动离开法庭选择放逐,由其代理人完成第二次发言。按照现代法律,这是一个防卫过当的案件。(18)
    控方第一次发言很简短。他首先在宗教的意义上陈述了故意伤害致死的严重后果,特别强调这种行为除了对受害人及其家庭的伤害以外,还对城邦特别是对宗教生活的破坏。就像常识一般支持的那样,严重的犯罪,首先是或同样是对共同体的侵害。个体的生命,因为是神赐的,因而具有或分享了神圣的性质。这样,安提丰便借助对这个特殊谋杀案的分析,讨论了希腊社会的一般价值观。这也是法庭作为公共论坛的功用的体现。这种探讨,也是智者的重要的智力努力之一。我们如果认为这种讨论是离题的或与案件无关的,就有可能没有注意到希腊生活观念的另一个方面,即宗教在整个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关于谋杀对宗教生活的破坏,属于严重的渎神事件或对共同体的严重侵害事件,原告是这样论述的:
    “因为神想创造万物的时候,先造了我们人,又给了我们大地和海洋来维持生存,免得我们在老死之前就因为缺乏基本的生活必需品而死。神给我们的生命定下了那么高的价值,所以谁非法地杀了人,就是对众神犯罪,违反了人类的社会准则。因而受害者被夺去了神的赐予以后,很可能留下了复仇之灵的恶意,作为神的报复工具,不义的起诉人和证人会把这魂灵带进家里;因为他们分担了凶手的罪责,就承受了本不属于自己的污染。”(第2-3节)原告其次坚称被告是故意谋杀,而且是出于骄横(hubris)和放纵(akolasia,失去控制)的谋杀。他强调这些情节:杀死了一个年纪大的人;醉酒状态下杀人;并且掐住被害人的脖子。最后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以谋杀罪对对方施以惩处。原告显然刻意回避了一个事实:双方都处于醉酒状态,更回避谁先动手问题。在前一个四联辞中,控辩双方主要采取再定义的方法,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则采用了避重就轻的方法:只强调对自己有利的情节,而刻意回避对自己不利的情节,哪怕是那些关键性的细节。
    像一般的斗殴致死人命案一样,被告一方显然强调这些事实:对方先施以袭击;自己只是正当防卫;对方并没有当场死亡;对方在治疗过程中死亡,因此死于医生之手。在一个诉讼文化不发达的社会,不管如何,只要对方死在自己的手上(在本案中虽然不是死于斗殴现场),这个人也会处于恐惧与负罪感之中,因此在辩论中似乎本来就处于“理亏”状态。中国文化和基督教文化倾向于培育这种人格。然而,这种因为在争斗中占据优势(杀死对方)而自知理亏的态度,显然是希腊的诉讼代理人坚决建议清除的。相反,对方的永远的缺席,形成自己的某种辩论优势:他是仅存的当事人。普罗泰格拉的著名公式,修辞术追求将弱的话语变成强的话语,既是修辞术的最精确的概括,也是修辞术何以形成社会争论焦点的最好解释。安提丰的《四联辞》提供了使弱的话语变强的最好例证。在斗殴中,不管谁先动手,特别是没有像刀、剑这样厉害器材的情况下,致死人者显然处于论辩的劣势,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在《第三四联辞》中,被告一上来人便否认自己的责任大于对方(就责任而言,他显然不能够像《第二四联辞》中的被告那样,完全否认自己的责任),因为对方先动手,而且处于醉酒状态。他没有否认自己饮酒,但强调比对方清醒得多。我们还记得,原告称被告醉酒杀人而回避受害者本人醉酒。
    原告强调的是被告致死人的事实;被告首先并始终强调是对方先动的手因而自己是自卫的事实。被告称既然对方先动手,那么自己纵然用剑、石头、棍棒来自卫,也是没有过错的,何况完全没有这些器械。“正义的原则要求:先动手的人受到的报复不是等同,而是更重”,是被告反复强调的(第2、3节);“他挨打的原因是他先动了手。这就清楚地表明:他该为他的死负责,我不该,因为我要不是被他打,就不会自卫。根据法律、根据他先动手的事实,我都该被判无罪,因此我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杀他的凶手。受害者才是凶手,如果他死去是不幸的话,那他是自己的厄运的受害者。”(第6节)
    被告接下来强调是医生杀了受害者,因为受害者是死于治疗过程中。(第4节)这显然是个很弱的理由。针对控方的谋杀指控,被告强调死者本人也是这起案件的“策划者”,因为死者策划杀死自己(先施以攻击),所以自己才杀死对方的。“他对我的企图与我对他的企图是一样的。”(第5节)。因为这样一种辩解,被告反而把自己说成受害者,成了对方谋杀的对象:原告通过诉自己犯了谋杀罪而试图谋杀自己。于是,原告在开初时说过的所有渎神的话,都应该用在原告身上:“他们策划谋杀我这个不该受任何责难的人,要夺去我的生命,这是对神犯了罪。”(第7节)被告进而声称,控方也在谋杀“正义”。于是他就进而呼吁法官惩罚原告,而不是自己。在辩护结束的时候,被告甚至威胁法官,如果判自己有罪,他的复仇的灵魂将纠缠着法官们,而不是原告。从强调自己行为的防卫性质,强调是医生杀死了老人,到老人先行攻击是一种谋杀行为,再到原告想通过诉讼对自己实施谋杀,这形成了一个论证链条。这是一个大胆的,多少出人意料的,也显然不会受到雅典法庭支持的辩护。
    亚里士多德说,法庭演说围绕的中心或要实现的目的,是正义,即分清谁的责任,予以适当的惩罚,社会的正义从而得以维持。(19)但是考察古希腊几乎所有法庭辩论的文本,可以发现的一个现象是:辩论双方几乎只重复一句话:都是对方的过错,自己的一方仅是受害者;惩罚对方(或者对方已经实现了自我惩罚),就实现了正义。分清责任,是法官的任务,而尽一切可能推卸责任,却是控辩双方的努力方向。作为诉讼委托人,纵然自己明知自己一方有过错,知道自己过错在哪里,应该接受什么样的处罚,但是在法庭上,他必然尽力回避、否认这一点。否认自己的责任,减轻由此带来的惩罚,是法庭辩论的直接目标,也可以说是古希腊法庭修辞术的根本要义。这点在《四联辞》中得到经典的体现。就此而言,安提丰不仅指明了古代希腊和罗马法庭修辞术的方向,也直接影响了现代的司法实践。
    ①Edward Schiappa,Protagoras and Logos:a Study in Greek Philosophy and Rhetoric,South Carolina: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Press,2003,p.40.
    ②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第一卷第3章(1358a36-1359a29)。
    ③关于安提丰的全面研究,见Michael Gagarin,Antiphon the Athenian,Austin: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2002; Gerard J.Pendrick ed.,Antiphon the Sophist:The Fragment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④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8.68),徐松岩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75页。
    ⑤参见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8.90),徐松岩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89页。
    ⑥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第1卷第6章。
    ⑦J.S.Morrison,"Xenophon,Memorabilia I.6:The Encounters of Socrates and Antiphon",The Classical Review,Vol.3(1953),pp.3-6.
    ⑧阿里斯托芬:《马蜂》第1267-1271行。
    ⑨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32节,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十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页。
    ⑩Philostratus,Lives of the Sophists,1.15.5.
    (11)M.Gargarin,"The Orality of Greek Oratory",In Signs of Orality:The Oral Tradition and Its Influence in the Greek and Roman World,edited by E.Anne Mackay,Leidon,1999,pp.163-180.
    (12)Michael J.Edwards,"Antiphon and the Beginning of Athenian Literary Oratory",Rhetorica:A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Rhetoric,No.3,Vol.18(2000),pp.227-242.
    (13)Edwin Carawan,"The Tetralogies and Athenian Homicide Trials",American Journal of Philology,Vol.114(1993)pp.235-270.
    (14)R.Sealey,"The Tetralogies Ascribed to Antiphon",Transactions of the American Philological Association,Vol.114(1984).
    (15)本文《四联辞》文本引自《早期希腊政治思想:从荷马到智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英文影印本2003年版,第219-247页。
    (16)George A.Kennedy,Classical Rhetoric and Its Christian and Secular Tradition from Ancient to Modern Times,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99,pp.58-61.
    (17)Joel E.Mann,"Causation,Agency,and the Law:On Some Subtleties in Antiphon's Second Tetralogy",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Vol.50(2012).
    (18)R.Sealey,"The Athenian Courts for Homicide," Classical Philology 78(1983),pp.275-296; M.Gargarin,Drakon and Athenian Homicide Law(New Haven 1981),pp.48-52.
    (19)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第一卷第12-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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