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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数据库活化利用究竟难在哪里

http://www.newdu.com 2020-08-27 《中国文物报》2020年8月 袁永明 参加讨论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经过将近20年的积累,目前已经建设了两大文物调查数据库: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库、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另有结合国家文物局布置的任务而形成的考古发掘审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海外中国文物信息等数据库。
    这些数据库的形成,是全国文物系统同行集体奋斗的成果,“一普”还动员了各行各业国有单位。应该说,着实来之不易。现在,对于文物合理利用的呼声很高,实体文物合理利用的成果也很受重视。但是,文物调查数据库建成之后,普遍感觉其活化利用还有不小的提升空间。这个局面是怎么形成的?活化利用受到了什么样的限制?有没有办法予以改善?下面结合笔者在工作中接触的“三普”“一普”文物调查数据库应用工作中的体验来谈谈。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指出:“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指出:“种类丰富、数量庞大、价值突出的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实物见证。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健全国家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显然,文物普查如同人口普查一样,是由国务院组织实施的国情国力调查。两份通知当中都明确规定:
    “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另一方面,《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尽管在普查结束之后不久,普查数据的概况都由国家文物局对外予以公布,但只能是公布总数、分类数、收藏机构数量等最基础的数据信息。这么做,主要是为了向政府、社会、公众予以郑重反馈,也是财政资金使用结果和《文物保护法》《统计法》的要求。因而,在利用相关数据的时候,首先可能就面临着法律障碍。
    就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保管的文物调查数据而言,数据本身并非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所有。实际上这些数据只是各个数据提供机构在政府行政行为的指令下,放置在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的备份。从数据来源上说,其所有权由数据提供机构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产生。因此,在没有明确依法让渡的前提下,数据的所有权不能自然而然地从数据提供机构转移到包括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在内的其他机构。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的角色类似于公共图书馆系统之中的中国版本图书馆。该馆并不具有一般图书馆的流通、阅览功能,而是旨在保存出版物样本的实体,以及出版物数据的搜集、分配与管理。1995年10月,中国版本图书馆与新闻出版署信息中心合并,如今还加挂了“中央宣传部出版物数据中心”的牌子。数据工作更是成为重点。就基础数据而言,中国版本图书馆的数据来源是相关的新闻出版机构。与之类似,既然文物数据的所有权不在信息调查保管机构手上,在使用的时候自然也要受限。
    上述两点,即法律和所有权的限制性做法,直接导致文物调查数据库的活化利用并不容易。
    此外,数据库的质量,对于数据库的活化利用也是一个制约因素。文物调查项目结束之前,对于形成的数据库已经做了验收,总体评价过关,但也还存在瑕疵。这种遗憾形成的原因林林总总,而且任何一项统计都会有误差,这一点不难理解。就其根本而言,可以说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文化需求的扩大等因素之间的矛盾所导致的。客观地说,一条文物调查数据的指标项本身就不少,人工录入环节多、时间紧、任务重,尽管主观上力求准确,客观上也难免百密一疏。笔者在几次涉及数据库的工作中也发现了这类问题。如果不加以甄别、研究而直接应用的话,有可能会不够理想。
    上述这些情况是不是就等于说文物调查数据库不能有所作为了?当然不是。
    从已有的实践来看,运用数据库已经做出了一些成绩。在不可移动文物方面,利用“三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以及长城资源调查数据,与地理信息系统(GIS)有机结合,建设了全国文物地理信息平台。该平台已经在国家文物局稳定运行。首先服务于国家文物局,应该可以逐步运用于各地文物行政管理机构的政务工作和交流沟通,乃至可以对公众提供一定的信息服务。在可移动文物方面,2012年,受国家海洋局委托,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向该局提交了《全国文物系统馆藏珍贵海洋文物信息统计与分析报告》,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文化建设、了解海洋文化资源、维护海洋权益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再如2018年受北京市文物局的委托,从北京市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一普”文物之中筛选出革命文物数据,予以及时提供。本项工作也为2019年承担国家文物局的“馆藏革命文物资源认定、筛查和数据库建设项目”提供了宝贵经验。可以说,在利用数据库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实施保护与利用这一方面,文物信息利用既有的探索还是富于成效的。
    那么,如何在此基础上实现更好地利用?笔者认为,不妨首先立足于目前取得的基础,通过数据资源的加工,为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提供二次开发的数据资源产品。比如上述应用平台和定题专项咨询服务。其次,可以为博物馆及其他机构提供展览选题、内容的参考咨询服务。比如,某个博物馆打算举办左宗棠书法展,但依靠该馆自己的馆藏资源不足以支撑展览。如果利用数据库中检索出来的相关资料列为参考清单予以提供,即可按图索骥,与相关文物收藏机构洽商,从而精准、高效地实现合作。取得经验之后,这项工作逐渐稳妥开放合作。但是,这样做有个前提:获得数据库里内容提供方的认可。如何来做才能大家都放心、都满意?还是要依法来做。
    《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具体到文物普查所获信息而言,当然也适用这项法律规定。至于如何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建议强化顶层设计,出台统一标准。我们所获得的文物信息,除了极少部分,绝大多数实际上并不需要全面保密。而且文博单位藏品数据库对公众的适度、有序开放,已经有成功的例子。比如,故宫博物院早已将藏品相关数据上网。公众只要愿意,都可以查询。最近,徐州博物馆官网上已经公开了包括高清图像在内的上万件馆藏文物精品的数字化资料。图片的分辨率普遍在400dpi以上,放大以后也并未虚化。我们通常使用扫描仪采用的分辨率也不过是300dpi。有些地方县市政府,也将“三普”“一普”成果上网。所有这些,都受到公众的广泛赞誉,文物爱好者们更是欣快不已。当然,这些数据只展示了文物的部分信息。这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目前情况下,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上述设想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与相关收藏机构事前沟通,确保其利益不受损失,仅提供满足需要的信息指标项,确保文物信息提供过程的安全可靠。具体保障可以通过协商签约来完成。如果更主动一点的话,可以将数据库里的相关内容按照不同的展览主题对外予以推荐。借助信息化技术,完全可以实现“展览超市”的超时空、低成本、广交流。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只是结合具体业务,就文物数据利用问题做了一点粗浅思考,诚望推动相关实践与研究。总之,只要我们以开放的心态勇于跨越,就能在信息化时代更好地推进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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