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前期,明廷采取各种措施招抚蒙古部众归顺明朝。在明廷绥怀招抚政策影响下,先后有大批漠北蒙古部众内附并接受明廷统治,形成了人数众多的特殊人群——“归附人”,这对明朝与蒙古的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 绥怀招抚滞留“蒙古遗民” 根据史料记载,明初蒙古人北撤时,滞留中原的蒙古遗民非常多。明太祖对这些滞留的蒙古遗民采取“以德治之”的政策,使他们在接受明朝管辖的同时,能够安心地生产生活。对于漠北蒙古上层贵族,以及塞外其他少数民族官兵,则谕之以理,劝其归降。 明成祖即位后,为劝诱漠北蒙古归降明朝,形成“通好往来,共为一家”的和平局面,曾多次派遣使臣进行劝说,并承诺对“知顺天命,输诚来朝”的归降者,“优与恩赍,仍授官职,听择善地,安生乐业”。永乐三年(1405)七月,还颁行了《爵赏条例》,作为封赏蒙古各部首领的法律依据。 洪熙、宣德时期,明朝对北方蒙古人以“主和”为要。对归附明朝的蒙古人,不仅封官授爵,还分给他们口粮、田土,而且允许他们“去留任其所欲”,彰显了明廷的宽仁,以及实现蒙汉“永笃诚好,相与往来,同为一家”格局的努力。 正统时期,英宗秉承洪武以来前朝之制,对归附蒙古人待之以礼,封以官爵、赐以厚赏。同时,为了劝谕蒙古各部族归降,明朝还展开思想上的感化,让他们从心理上产生“归化之心”。 妥善安置蒙古“归附人” 明朝对已归顺的蒙古官民待之以礼,并进行了妥善安置。综合来看,蒙古官民归附明朝后,明廷采取了一种“分而待之”的安置办法:“蒙古贵族、官员及其家属送至京师南京,给予优厚的生活待遇,其余蒙古军民安置在卫所屯种或牧养,与汉军杂处。愿居内地者,给予庐舍、土地、牲畜和用具等,令其耕种自食。”即故元贵族、宗室等均予以安置授职,主要任职于明朝各部门;而普通民众一般被安排在各地军事卫所进行生产或屯守。 除了妥善安置,明政府还允许蒙汉通婚,并给予蒙古归附人“免役给粮”的特殊待遇。如洪武年间颁布的《大明律》,在《户律·婚姻》中规定:“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为婚姻,务要两相情愿,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这条法令也见于《明会典》之《刑部十六·律令·婚姻》。洪武二十三年(1390),明廷还取消了对蒙古军士阵亡或逃亡后强行补丁的“勾军”规定,使其能安于生产、居有所处、衣食有着。在明廷绥怀招抚政策影响下,众多塞外蒙古人不断自愿归附明朝。 蒙古“归附人”影响明蒙关系 不论是普通百姓,还是上层贵族,蒙古人归附明朝,在客观上都对明蒙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一,蒙古人归顺明朝,一方面使蒙古力量受到一定程度的分化瓦解,使“明蒙对抗的格局发生根本改变”。另一方面,许多人降明后进入了明朝各级官僚系统,尽自己所能建功立业,为明帝国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像吴允诚、孙瑾、薛斌、蒋信、李英等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第二,明廷对已归顺的蒙古贵族、官民给予一定的信任和重用,缓和了二者之间紧张的关系。据史料记载,明朝将降附的蒙古官兵组建成禁军的一部分,反映出当时绝大部分蒙古中下层官兵是愿意为明朝效力的。 第三,归附明朝的蒙古人长期在中原生活,与当地汉族人有了更多的交流交往,逐渐融入当地社会,客观上使他们的民族观念、国家观念逐渐发生改变,以至“随着时间的推移,改变的程度越来越大”。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故元官兵中有一部分人归附明朝可能并非出自真心。有鉴于此,明太祖也曾多次敕谕边将谨防蒙古人“诈降”,并且还要防备已降的蒙古官兵。由此可见,怀疑和防范蒙古归附人也是明廷蒙古政策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因此,在招纳他们归附明朝的过程中,信任和防范是兼而有之的,这是由明前期明蒙战和格局中的时代背景所决定的。 总之,这一时期蒙古人归附明朝,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归附人”。明廷对他们待之以礼,并进行了妥善安置。这些归附人的存在,对明蒙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客观上使双方思想观念逐渐发生了改变,促进了明蒙不同部族间的交流与融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明朝时期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使臣往来文献资料整理与研究”(17BZS05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西藏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