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古文字中“粦”字的讀法 張崇禮 濟南大學出土文獻與文學研究中心 對於金文中的“粦”字,我們曾讚同李零先生的意見,讀為“戾”。為方便讀者起見,轉錄如下: “粦”,來紐真部;“戾”,來紐質部。“粦”、“戾”雙聲,韻部為對轉關係,讀音相近。《禮記·大學》:“一國貪戾。”鄭玄注:“戾,或為吝。”古“粦”、“吝”通用,“鄰”、“吝”通用。 《爾雅·釋詁上》:“戾,辠也。”《左傳·文公四年》:“君辱貺之,其敢干大禮以自取戾。”杜預注:“戾,罪也。”《尚書·湯誥》:“茲朕未知獲戾於上下。”孔傳:“未知得罪於天地。”“戾”訓“罪”乃是常訓,例多不贅舉。 “訊小大有戾”、“訊庶有戾”即審訊小大有罪、眾有罪,亦即審訊犯法之人。 金文作“審訊”講的“訊”字後面常接“訟”字。如揚簋(集成04294):“訊訟,取徵五寽。” ![]() ![]() 把“粦”讀為“戾”,訓為“罪”,與“訊訟罰”之“罰”相合。[1] 隨著新資料的出現,這個字現在又得到大家的關注,[2]相關字形和辭例也繫聯得越來越多。綜合起來看,此字用法主要分為兩類,其一和“獄”有關,其二和“明”字連用。我們先看第一類: 1. ![]() 2. ![]() ![]() ![]() 3. ![]() ![]() 4. ![]() 5. ![]() 6. ![]() ![]()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這類用法陳劍、趙平安先生大多讀為“訟”,陳斯鵬先生讀為“譖”,都是往訴訟、訴告的方向考慮。我們覺得這應該是受傳世典籍“獄訟”說法的影響太大,沒有仔細審核古文字中用例所致。金文六例中此字用法一致,都是作審訊義動詞的賓語,而且都帶有“有”字。但金文中“訟”作審訊義動詞賓語時,卻不用“有”字。如揚簋(《集成》04294):“訊訟,取徵五寽。” ![]() ![]() 再者,《春秋事語》的用例也是不能讀為“訟”或“譖”,訓為訴訟義的。“吳伐越,復(俘)其民,以歸,弗復而刑之,使守布周(舟)。紀 ![]() 我們再看清華簡《攝命》簡4的用例。“王曰:攝,今余明命汝曰:肇出納朕命。嗟!今民丕造不康,□□□肙(怨),雩四方小大邦,雩御事庶百(伯),有告有戾。今是亡其奔告,非汝亡其協,即行汝。”這段話的大意是清楚的:現在天下大亂,所以我派你去調和安定它。這裡的“有告有戾”和獄訟無關,是在說目前的亂象。“今是亡其奔告”照應上文“有告”,那麼“協”主要就是呼應“有戾”。正是因為有違逆叛亂,所以才需要攝去調和、平定。這裡“戾”的用法和《春秋事語》是一樣的。 《攝命》用了“協”,而清華簡《四告》則用了“和”。“惟作立正立事、百尹庶師,俾助相我邦國,和我庶獄庶戾。”“庶獄”指各種爭訟,“庶戾”指各種違逆反背行為。如果僅僅是各種案件,應該用審訊類動詞,不該用“和”字。《新書•道術》:“合得密周謂之調,反調為戾。”“戾”為“反調”,所以要“和”、要“協”。 郭店簡《六德》用例中的“獄戾”和《四告》含義相同,趙平安先生把它們繫聯起來是正確的。“故夫夫、婦婦、子子、君君、臣臣,六者各行其職,而獄戾亡由作也。”六者各行其職,那麼爭訟違逆行為就不會興起。這裡的“獄戾”也不僅僅指訟案。 從字形上看,《六德》的兩個字或从文聲,或从立聲。我們原來的文章中已經舉過戾聲和粦聲、文聲相通的例證,而“戾”字本身就有从犬立聲的寫法。[4]《四告》簡27“獄戾”的合文由三個構字部件言、立和犬組成,把言和立組合就是《六德》簡36之字,把立和犬組合就是“戾”字。這也提示我們,把這個字讀為“戾”應該是正確的。 上博簡《緇衣》簡8的 ![]() 郭店簡《語叢一》簡46的 ![]() 《說文》以“昚”為“慎”字古文,是有根據的。現在通過清華簡《四告》和《尚書•立政》的對讀,業已得到證明。而且,如果我們仔細研讀《立政》的最後一段話,也能得出“慎”當讀為“戾”、指各種違逆反背行為的結論。 “今文子文孫,孺子王矣。其勿誤于庶獄,惟有司之牧夫。其克詰爾戎兵,以陟禹之跡;方行天下,至于海表,罔有不服。以覲文王之耿光,以揚武王之大烈。嗚呼!繼自今後王立政,其惟克用常人。”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蘇公!式敬爾由獄,以長我王國。茲式有慎,以列用中罰。” 其中“庶獄”之後,可能脫漏了“庶慎”二字。值得注意的是,在“其勿誤于庶獄,惟有司之牧夫”之後,說了“詰爾戎兵”、“方行天下”、“揚武王之大烈”等一段話,周公為什麼要說這些強調武備、震懾天下的話?如果把“庶獄庶慎”僅僅理解成訟案的話,前後文顯然不夠順暢。真實的情況應該是當時周剛得到天下不久,各種違逆叛亂的情況時有發生,只有加強武備,才能維護國家的和平安定。這裡的“慎”讀為“戾”,就和《春秋事語》和《攝命》簡4所說的情況一致了。而且,把“茲式有慎”和“式敬爾由獄”比較一下就可以知道,“有慎”就是“有戾”。如果是“訟”的話,“有訟”不辭。即使成辭,“有訟”不一定有罪,怎麼能直接說“以列用中罰”呢?“式敬爾由獄,以長我王國。茲式有慎,以列用中罰”是《立政》的結束語,如果把“獄慎”理解成訟案,不僅和前面強調武備的話脫節,就是和整篇文意也不吻合。周公立政設官的目的是治理天下,維護周王朝統治,如果落腳點僅僅在審理案件上,格局就太小了。所以,《立政》中的“庶獄庶慎”也應該讀為“庶獄庶戾”,和《四告》一樣理解為各種爭訟和違逆反背行為。 下面談談此字和“明”連用的情況。 1. ![]() 2. ![]() 3. ![]() 4. ![]() 5. ![]() ![]() 6. ![]() ![]() ![]() 7. ![]() 8. ![]() 9. ![]() ![]() 上述用例可分為兩類,皆應讀為“慎”。戾,來紐質部;真,章紐真部。二者聲為一係,韻部對轉,例可通假。《墨子•尚同中》“疾菑戾疫”孫詒讓閒詁引畢云:“戾,沴字之假音。”《漢書•孔光傳》“六沴之作”《漢書音義》引韋昭云:“沴,謂皇極五行之氣相沴戾不和。”“沴”謂陰陽之氣相亂相傷,與“戾”之乖違反背之義相合。“ ![]() 1-6例中“慎”和“明”字連用的,可訓為謹敬。《說文》:“慎,謹也。”《謚法》:“敏以敬曰慎。”陳劍先生已經指出,“△明厥心”與大克鼎(《集成》02836)的“聰恪厥心”結構、意義皆相近。讀此字為“慎”,與“恪”的谨敬義正合。其它用為修飾語的“慎明”,如此解釋也很合適。“慎明厥心”或“慎明”的落腳點都是“事王”,特別是逑盤“慎明厥心”和“不彖(惰)□服”連用,從上下文語境來說,讀為“慎”,訓為謹敬,也很順暢。 7-9例是馬楠先生和陳斯鵬先生繫聯出來的,陳先生認為用為告謂義,其說近是。我們認為應讀為“慎”,訓為戒敕。《廣雅•釋詁四》:“慎,敕也。”《詩•大雅•桑柔》:“考慎其相。”鄭箋:“慎,戒。”《呂氏春秋•孟秋》:“慎罪邪。”高誘注:“慎,戒。”“慎”的這種告誡教導義是謹敬義的引申,使人謹敬就是戒敕。《爾雅•釋詁下》:“毖,慎也。”《書•畢命》:“惟周公左右先王,綏定厥家,毖殷頑民,遷于洛邑。”毖,謹慎、戒慎。《書•酒誥》:“厥誥毖庶邦、庶士越少正、御事朝夕曰:祀茲酒。”毖,教導、告誡。“毖”和“慎”的引申路徑是一樣的。 這個字傳統上釋為“粦”,近來學者們有不同的意見。真實情況到底如何,我們也沒有確定的意見,還可以繼續研究。但不管是釋為“浴”的陳劍先生還是釋為“潛”的陳斯鵬先生,都承認此字從演變序列上看,和“粦”的關係非常密切,無法分開。所以我們還是暫時把此字當做“粦”。另外,我們有幾點猜測,現在也提出來,僅供大家參考。 其一,此字有下部加“舛”形的寫法,應該不是偶然的飾畫,可能和它常用作“戾”有關,因為“戾”多訓為“乖舛”。 其二,此字有加“阜”旁的異體,可能是“顛隕”之“顛”的異體。“顛隕”之“顛”自甲骨文从阜从倒人形或倒子形的 ![]() ![]() ![]() ![]() 其三,郭店簡《六德》等字形加“言”旁,和楚文字中常見的“慎”如 ![]() ![]() 其四,我們把逑盤銘文“~明厥心”讀為“慎明厥心”,可是同篇銘文即有“克明慎厥德”,“慎”作 ![]() 其五,陳劍先生所繫聯的 ![]() ![]() ![]() 其六,趙平安先生把舊釋“粦”的字釋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