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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绍侯:从碎片到整体:谈谈我的军功爵制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20-10-30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 newdu 参加讨论

    近日,《历史研究》编辑部就“碎片与整体:历史体系的构建”的笔谈选题向我约稿,我感到很高兴。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选题,也反映着历史研究的认识规律,并富有辩证思考的色彩。我想结合自己几十年来的军功爵制研究,谈一点心得体会。我想,就历史认识的一般途径来说,历史研究应该都是从碎片开始,然后上升到整体,最后实现认识宏观历史、总结规律性认识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处理碎片与整体的关系,历史学家应该有理性的思考和自觉的理念。我的体会,在这个问题上,有三个层次的问题需要考虑。 
    第一个层次,历史研究必须从碎片开始,以具体历史现象的研究为基础。 
    一般来说,历史研究的目的是要认识宏观历史运动的规律,因此,历史学家必须关注历史的整体发展,以整体性的认识为鹄的。但整体性的研究必须以具体的、实证的研究为基础。所以,具体的、实证的历史研究,也就是常说的对历史碎片的研究,是历史学的基础。历史研究不能忽视对碎片和细节的研究,离开了对细节和碎片的研究,无论多么宏大的历史认识目标,都不可能实现。 
    我的军功爵制研究,其实开始面对的碎片,真的很碎很碎,但它却引起了我的注意。我最早是在读《左传》时发现,襄公十一年记载:“秦庶长鲍、庶长武,帅师伐晋以救郑。”这两个“庶长”究竟是什么意思?西周爵制里没有这样的名称,又不是一种官职。联系到同时期文献中出现的齐国、晋国所建立的“勇爵”、“尊爵”,再联想到《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变法时颁布的一条法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我感到,所谓的“庶长”,很可能是春秋时期出现的新爵制中的名称,而这种新爵制,是以军功为根据授予的,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西周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这种新爵制的产生,反映了时代的重大变迁。商鞅变法还颁布了更严厉的法令:“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宗室是指贵族,没有立过军功,就开除他们的贵族户籍。这当然是对秦贵族最严重的打击。这种新爵制反映着春秋战国历史的重大变化,是研究春秋战国这个伟大的变革时代必须弄清楚的一个重大问题。我隐隐感到,我碰到的是个大问题,事关对这个时代全局的认识。但是,如何弄清楚这个问题——它的具体细节、面貌、发展演变的过程,以至它的历史本质,就不得不去研究与之相关的大量的具体问题;没有一个个细节的、碎片的研究,我是不可能弄清楚其全貌,并通过它达到对春秋战国这个时代新的认识。 
    于是,我平时就注意这方面材料的收集,任何细节、碎片都不放过。这个爵制究竟是什么时间出现的?秦国的爵制与东方诸国爵制有怎样的关系?这个新爵制究竟是如何设计的?有多少个爵级——18级,还是20级,还是从18级发展为20级?爵制在实施过程中是如何申报的?申报后又如何评议、决定其爵位等级?具体到一个人不同时间所受的爵位如何累计?这种新的爵制在秦人的政治生活中有什么地位?对秦的发展以及后来的统一中国起了什么作用?秦的爵制在汉代如何被继承、发展、演变?大量诸如此类的细节问题,如果不能一一弄清,军功爵制的整体面貌是不可能被认识的。 
    就如这个新的爵制如何命名也是一个问题。按说命名不是大问题,但也不可轻忽,需要认真考证、分析,力争其准确。只有命名准确才能更好地反映这种爵制的历史本质。关于命名,有人主张叫“二十等爵制”,有人主张叫“赐爵制”,都有一定道理,但都有遗憾。“二十等爵制”不能说明这个爵制的演变,商鞅变法以前的爵制不是20级,20级爵是逐渐发展成的,最初的18级爵也是系统而完整的,具有军功爵制的基本性质,命名为“二十等爵制”不能反映秦国早期的爵制情况;叫“赐爵制”就更是含混了,它没有回答赐的什么爵,不能反映秦军功授爵的本质。我认为应该叫“军爵制”,秦律中有“军爵律”,叫军爵制最准确。但军爵根据什么赐授,单从“军爵制”这个名称上便不能明了,考虑到商鞅变法时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我就将其命名为“军功爵制”。后来,在1990年公布的《居延新简》中看到了明确的“军功爵者”的字句,这就更坚定了我以“军功爵制”命名的信心。秦以军功授爵,废弃西周传统公侯伯子男贵族世袭的爵位继承,进而实现重大变革的历史本质就从其名称上反映出来。爵制的命名需要以历史材料为根据做具体考证,也是一个碎片的研究,但解决了这个问题,对军功爵制整体情况及其历史本质的认识,就清晰了许多。 
    我的军功爵制研究,就是建立在这样大量碎片研究基础之上的。关于军功爵制,我写过二十几篇文章,每一篇文章,大都解决一个具体问题,都是具体细节的研究。如果没有这样细密的碎片研究,就不会把军功爵制的整体面貌说得清楚。 
    第二个层次,碎片研究不能只是研究那些孤零零的历史碎片,而应该将碎片置于相互联系的、宏观的整体历史运动之中,这样的碎片研究才能构成宏观历史研究的基础。 
    我从1954年开始在高校历史系从事历史学的教学和研究,至今已经65年了。除了教材建设和文献整理的工作,在学术研究方面,我主要集中在秦汉魏晋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研究、军功爵制研究、民族关系史研究、区域文化与姓氏文化研究几个方面。我的体会是,学术研究要有集中的目标,要有宏观的学术关注,不能乱写文章。我发表过200多篇文章,大都是有问题关联的论文,不是看到什么写什么那种漫无边际的写作。 
    我的军功爵制研究就是如此。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思考这方面的问题,我就一直把这个课题埋在心中,坚持了60年。在有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之后,研究对象的整体面貌就较为清晰地呈现出来,我们就可以由碎片研究达到认识整体事物的目的。如果不是这样,单纯的碎片研究就会带有很大的盲目性,研究成果也不能构成成体系的知识系统。 
    正因为我是几十年围绕着军功爵制做文章,把平时的具体研究集中到一个明确的目标上,才可能最后实现对军功爵制这个重大问题的完整认识,使自己的研究具有意义。我最初研究军功爵制,在写了几篇文章,有了一些积累之后,就在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只有7万字的小书《军功爵制试探》。后来,随着出土资料的丰富,军功爵制问题中的许多细节有了进一步研究的可能,我又开始做这方面的碎片研究,一个一个细小的问题去解决,最后再把它们系统化,1990年在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22万字的《军功爵制研究》。就这样,我不断地从碎片研究的扩充,到整体性认识的总结,始终围绕着军功爵制研究的大目标,一共出版了四个版本,后两个版本是《军功爵制考论》(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40万字)和《军功爵制研究(增订版)》(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50万字)。这样做的结果,达到了对军功爵制这一历史问题的整体性认识,解决了一个颇为宏观的历史问题,对认识秦国的历史发展、秦始皇的统一中国,以及认识秦汉历史的重要特点,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如果不是长时间地围绕一个明确目标去做,而是乱写那些相互没有关联的零碎文章,是不可能有今天这样的学术成就的。 
    总之,在这个问题上我的想法是,做学问不是不分轻重,看到什么写什么,而是有目的地选择课题。小问题、小碎片值得研究,是因为它是一个更宏大问题的组成部分,研究它可以使我们深入地去认识历史的整体。这就不能随便什么碎片都写,而是围绕着一个大问题去写。表面看我们研究的是碎片,但它们却都是围绕着一个大问题的碎片,而不是孤零零的碎片,这样的碎片研究,可以帮助人们认识历史的整体面貌。所以,历史研究不反对研究碎片,是反对研究那些孤零零的碎片。要想使碎片研究真正能够为认识历史规律性的学术目的服务,就要研究那些大选题中的小选题,研究宏观历史现象中的小碎片。在处理碎片与整体的关系上,这一点非常重要,特别是年轻的同志和初入史坛的青年学者,需要明白这个道理。 
    第三个层次,历史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碎片研究的阶段上,还需要在碎片研究或具体研究的基础上,上升到宏观的、整体性的研究,力求去实现认识整体历史运动、总结历史规律的最终目的。 
    我在军功爵制研究中是重视整体性、规律性研究的。我们这一代人所受的思想训练,从青年时期就知道历史研究的最终目的是认识历史运动的规律性。所以,在军功爵制研究之初,我就特别注意这个问题,不让自己的研究停留在历史细节的发掘上,而力求去总结军功爵制产生、确立、发展、轻滥、衰落、废除的全过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达到对它的规律性认识。在做一个一个细节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我尽量去梳理、分析军功爵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力求对它做出全过程的系统性研究,以反映它的整体面貌,揭示其发展的内在规律,总结它的历史作用和历史地位。在多年的努力之后,军功爵制的宏观面貌和历史本质就呈现出来了。 
    军功爵制是相对于西周贵族世袭的五等爵制而产生的,按规定,庶民在战争中只要立了军功就可以逐级提升爵位,从而打破了贵族和平民的界限,据此可以说军功爵制是一种进步的制度。但军功爵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发展演变中逐渐走向其反面而被废除。我把军功爵制的发展、演变,总结为四个阶段,或者说经历了四次大的演变。 
    第一次演变是爵级由18级发展为20级。一般中外史学家都说军功爵制是20级,其实它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商君书·境内》中记载的秦军功爵是18级,这是最初商鞅所建立的爵制。从一级公士到十七级大良造,再加上小夫一级。其爵称,九级以前,基本上与秦以后20级爵制相同,只是个别爵称有异。至秦始皇时,爵级变成20级,在原爵制的十七级之后,加上列侯、关内侯、驷车庶长三级,公士之下又去了小夫爵,才成为20级。 
    第二次演变是把二十等军功爵分为士、大夫、卿、侯四大等级。刘劭的《爵制》中保留了这一信息。后来出土的汉初《二年律令》也保存有军功爵制的继承制度信息。我的研究证明,军功爵的继承制与军功爵制分为四大等级,都是汉初的产品。四大等级的颁布,说明平民百姓不再可能通过军功从一级公士直接升到二十级列侯。军功爵初建时,是反对西周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的贵族世袭继承制的,现在军功爵也成了继承制,虽然只有两个侯爵是原爵继承,其他爵位降级继承,但高级爵位恢复继承制,也是其开始走向保守和退化的表现。 
    军功爵制第三次演变,就是把二十等爵分成官爵和民爵两大段。一级公士到八级公乘属于民爵,俗称“民爵八级制”。九级五大夫至二十级爵列侯,称为官爵。在汉初以前,士卒凡立军功,都可以得到不同级的赏赐,并可赐田宅、免其家人的劳役,甚至可以抵爵免其为奴婢的亲人一人为平民,故秦汉军人都奋勇杀敌,以期得到爵位和赏赐。汉自惠帝以后非军功赐爵增多。官府可以卖爵,平民可以买爵,就连中央政府都以卖爵为经济来源。于是军功爵制就陷于轻滥。到汉武帝时,开展对外战争,知道军功爵制在战争中的重要性,所以改创武功爵。其实也是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武功爵推行不久就自然熄灭了。所以武帝在后来的对外战争中,对有军功的多赏赐官级、金帛,而不赏爵位。而民爵8级,皇帝有什么喜庆大事,如新帝即位、立皇后、生太子、祥瑞现等,就赏赐1至3级,因赐爵太多,又无任何实质性内容,民爵逐渐成为荣誉头衔。到东汉时,皇帝怕民得爵太多而有什么要求,故在明帝、章帝、安帝、顺帝时,连发四次内容几乎相同的诏书:“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意思是说,平民得爵超过八级公乘,要把超过的爵位转让给他的儿子、兄弟或兄弟的儿子,免得超过八级,进入高爵而争取特殊地位。官爵和民爵的划分,使得军功爵制的原本意义发生了质的改变。 
    第四次演变是军功爵制被分割、废除。军功爵制演变到东汉,虽然刘秀在建国后封功臣为列侯、关内侯,但不见封赏其他高爵,这说明其他高爵已被架空。到了东汉末年,由于军阀混战,中原经济已被破坏,社会凋残,被曹操控制的汉政权无力封赏众多的高级爵位,所以曹操于建安二十年(215)进行爵制改革。他把二十等军功爵分成两大段,把九级至二十级的高级爵位,只留五大夫、关内侯、列侯三级,其他高爵一律取消。而建立的新爵制等级是名号侯、关中侯、关外侯、五大夫四等,“皆不食租”,再加列侯、关内侯共六等。其中列侯有封国。在此之前,列侯封国多以县为单位,还有封数县者,东汉末年的封侯,多以乡、亭为单位,称乡侯、亭侯,至于关内侯的食租自然减少。在列侯、关内侯之外,其他侯爵皆不食租,称“虚封”。曹操对民爵八级制持保留态度,没有废除,说明民爵对人民还有笼络价值。不仅曹操自己保留民爵八级制,他的儿子曹丕称帝建魏后,也施行民爵八级制。从文献中看,《三国志》《晋书》《宋书》《南齐书》《梁书》《陈书》《魏书》《北齐书》《周书》《隋书》《新唐书》11部史书的“帝纪”中,都有赐民爵的记载。如果从曹操建安二十年改革爵制算起,至唐德宗兴元元年(784)止,民爵八级制延续了569年。如果从秦孝公十三年(前356)商鞅变法建立军功爵制算起,民爵八级制共存在1140年。这在世界历史中也是绝无仅有的。 
    这就是军功爵制实施数百年间的四大演变过程。 
    通过研究,我们搞清楚了军功爵制产生、确立、发展、轻滥、衰落、废除的全过程,大体上看清了军功爵制的整体面貌,并且对军功爵制的性质和作用有了完整的认识。我得到的总体认识是,军功爵制是秦及汉初重要的军政制度,它在反对西周贵族世袭的五等爵制中、在秦统一战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社会转型期的政治变革。军功爵制具有进步性,平民百姓在五等爵制下得不到的利益,可以因军功而获得,甚至直接晋升至高爵。到了汉代,军功爵制逐渐变质,先把二十等爵分为四大等级,军功爵制由最初的反对世袭,逐渐变成了世袭。之后分出官爵与民爵,保护高爵既得利益的取向更加明显。西汉中期以后,军功爵已趋轻滥,并出现王莽乱政,政治腐败,经济崩溃,引起赤眉、绿林大起义,对军功爵制也是一个巨大的冲击。刘秀重建汉朝政权之后,虽恢复了军功爵制,但没有改变衰亡的趋势。东汉末年因外戚、宦官专政出现党锢之祸,随后又引起黄巾大起义、董卓之乱,接着就是军阀混战,皇帝无权,成为傀儡,已不能按军功爵制进行赏赐。在曹操控制汉政府时,中原的经济已被摧毁,再无力支付高爵的封赏,故改革爵制,废除军功爵制,建立以虚封为主的六等爵,而把不需浪费财力的荣誉头衔的民爵八级保留下来,而且延续了569年。 
    以上,我以自己的军功爵制研究为例,说明了历史研究中碎片与整体的关系。其实,历史学的实证性特点以及它的目标追求,就决定其研究是不断地由碎片而整体,再由整体性的认识为指导做进一步的具体研究,进而反观和提升整体认识,这是一个往复不断的过程。总的来说,历史研究不能没有碎片研究,但又不能止步于碎片研究。研究碎片是认识整体历史的需要,碎片研究最后必须上升到对历史的整体性认识,这就是我所理解的历史研究中碎片与整体的关系。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原载《历史研究》2019年第6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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