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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俊民:漢代郵驛系統驛站的接待方式 ——以懸泉漢簡二殘冊書為中心的考察

http://www.newdu.com 2020-10-30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 newdu 参加讨论

    漢代郵驛系統驛站的接待方式 
    ——以懸泉漢簡二殘冊書為中心的考察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張俊民
      
    懸泉置是西漢之時,敦煌郡在絲綢之路沿綫設置的九個驛站中的一個,負責過往官員、使者的接待,為其提供飲食、車馬和住宿方面的服務;也是漢代敦煌郡東西方嚮郵書、公文和政令傳遞的重要機構。類似的機構在六百九十四漢里的酒泉郡有十一處。
    經過發掘、整理和初步研究,人們對懸泉置在西漢的運作方式和運作程序已經有了一個初步的暸解。如懸泉置平均備有傳馬40匹,有9輛車(陽朔二年傳車車亶轝簿),有分別負責住宿、車馬和飲食機構的“置”、“廄”、“廚”和傳舍,在這些機構的內部分別設有“嗇夫”和副貳“佐”。一些完整的冊書和資料,為後人認識漢代置的運作方式也提供了初步的信息。如:“過長羅侯費用簿”,通過對長羅侯下屬等人經過此地的接待花銷文書記錄,揭示了西漢之時懸泉置的功能;“元康四年正月盡十二月雞出入簿”,通過一年之內懸泉置的“雞”出入簿文書,反映了當時“置”機構為過往官員提供肉食“雞”的情況、雞的來源和多種信息;“永光五年案驗失亡傳信冊”,具體再現了漢代“傳”的形式、“傳”的使用和“傳”丟失後如何找尋處理的情形;“案驗康居王使者獻橐冊”,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漢與西域的交往情形以及交往中存在的問題。如此等等信息,雖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佐證,但是相對於近兩萬枚的懸泉漢簡,目前所公佈的信息和資料,祗能算是冰山一角,我們對懸泉置出土文書及其所揭示社會信息的認識也祗能是初步的、膚淺的。本文是在對二殘冊復原的基礎上,從復原的兩個殘冊,看懸泉置是如何運作的。文中不妥之處,請方家賜教。
      
    一、緣起 
      
    懸泉置是漢代東西交通綫上的重要驛站,東接廣至縣的魚離置,西去有同屬效穀縣的遮要置,根據它與遮要置、魚離置中間點騎置的距離,遮要置與懸泉置約相距約100漢里,它與魚離置之間的中間點騎置是萬年騎置,以它與萬年騎置的距離可以推知懸泉置到魚離置的距離約80漢里。1騎置與騎置之間又有亭,即:“置—亭—騎置—亭—置”之形式構成了漢代交通綫上的各級機構。其中“置”的規模最大,接下來是“騎置”,最小的應該是“亭”。“置”本身附近又有“騎置”與“亭”。
    如此結構的郵驛系統,其運作方式如何呢?其主要用途是迎來送往,迎送之中有人員的接待、送迎和官文書、政令的傳遞。如何接待人員,“過長羅侯費用簿”可以略知一二。但是這祗能是一個方面而已,相對於業務繁重的懸泉置,它所揭示的信息祗能是一個側面而已;相對於信息量龐雜的簡牘文書所反映的社會面貌而言,祗能是其中的一個點而已。所以,仍有很多值得注意的問題需要解決。
    從懸泉置的規模、大小和結構組織形式來看,主體建築有80×80米之大,內部有房屋很多,現有編號28間,2有馬廄兩個(“溫廄”、“西廄”),有馬40匹,有負責不同工作和任務的廚、廄和置等部門,再加上附近設置的“騎置”和“亭”等小級別單位,如此複雜的組織和人員在日常生活中構成了一個熙熙攘攘的生活場面。官員、使者來了如何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做好接待?如何讓參與接待的工作人員在很短的時間內知道是哪一級別的官員到懸泉置了呢?是用專人奔走相告、或是採用什么樣的方式傳達告知呢?在接待人員方面,如果沒有接待好過往官員又當如何處理呢?即西漢之時,當時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採取了什么樣的方式和手段呢?這就是本文試圖囬答的問題。
    本文是在整理懸泉漢簡所見漢律資料之時,從令的角度無意中復原的兩個殘冊。一個是“鼓令冊”,3一個是“適令冊”。4而這兩個殘冊,對於我們認識懸泉置的運作方式,特別是官員接待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受之啟發,也就有了從“鼓令冊”和“適令冊”探討懸泉置運作方式的思考。
      
    二、“鼓令冊”及其它 
      
    “鼓”,《說文》作“鼓,郭也。春分之音,萬物郭皮甲而出,故曰鼓。從壴,從屮。又屮象飾,又象其手擊之也。”5鼓之用途主要有二:一作樂器,如《孟子·梁惠王下》“今王鼓乐於此”;6一作軍鼓,《左传·僖廿二年传》“不鼓不成列”。7鼓又有報時的功能,就是所謂“晨鍾暮鼓”的鼓。當然,戰國諸子百家之中以防禦“非攻”而出名的墨子將鼓也運用到防禦過程中,即:“城上三十步一竉灶,人擅苣长五尺。寇在城下,闻鼓音,燔苣,复鼓,内苣爵穴中,照外。”又作“寇傅攻前池外廉,城上當隊鼓三,舉一幟;到水中周,鼓四,舉二幟;到藩,鼓五,舉三幟;到馮垣,鼓六,舉四幟;到女垣,鼓七,舉五幟;到大城,鼓八,舉六幟;乘大城半以上,鼓無休。夜以火,如此數。寇卻解,輒部幟如進數,而無鼓。”8 
    在簡牘文書出土後,李均明先生曾經對已經發表的與鼓相關的資料做過詳盡的考述。9對於我們認識漢代特別是邊境地區的鼓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除此而外,鼓的用途還有一種方式與途徑,這就是懸泉漢簡資料記錄的一種比較獨特的方式。在整理懸泉漢簡的法律文書時,我們發現了幾條有關擊鼓規定的文書資料,給人的印象就是它們有可能是一個冊書。在結合實物考察後,目前展現在大家面前的就是我們要介紹的“鼓令冊”。
    簡文分別是:
      
    

    1、使者持節,擊廿五鼓。 
    ⅡT0314②:222  10 
    2、使者不持節,擊十五鼓。
    ⅡT0314②:326
    3、長史,到擊八鼓,數之。
    ⅡT0314②:337
    4、守丞到,擊六鼓,數之。
    ⅡT0314②:349
    5、候丞、縣丞、尉秩三百,擊三鼓。 
    ⅡT0113③:101
    

      
    以上五簡的檔案是:
    簡1紅柳,右、下殘,殘存長9.6、寬0.5、厚0.2釐米;簡2紅柳,完整,長23.5、寬1、厚0.3釐米;簡3紅柳,完整,長23.3、寬1、厚0.3釐米;簡4紅柳,完整,長23.7、寬1、厚0.2釐米;簡5紅柳,下殘,殘長11.5、寬1、厚0.2釐米。
    以上五簡,從簡牘形制、質地到文字書寫風格、文字內容,均符合現有復原冊書的要求,將它們作為一個冊書看待,不會有什么問題。即它們是一個冊書,祗是根據記載內容,這一冊書不是十分完整,尚有部分簡牘及內容缺失。所以稱它為殘冊。
    從所記文字看,不同級別的官員到一個地方要敲多少下鼓,用以表明官員的身份和等級,以備不同部門的工作人員採用不同的接待方式,準備不同規格的接待用物等。因為這一散簡冊書的出土地點是在懸泉置,結合其出土地點的功能性質和文字記錄,我們把它看作是漢代郵驛系統中特殊的“令”文,暫稱“鼓令”。冊書即為“鼓令冊”。
    “鼓令冊”明確規定了不同級別官員到類似懸泉置的郵驛機構後,應該採取什么樣的方式進行傳告,讓負責接待的不同部門的相關人員知道這一消息。第一簡規定持節使者到後,應該敲廿五下鼓;第二簡規定不持節的使者到敲鼓十五下;第三簡規定長史到,應該鼓敲八下,並且要重復敲幾次;第四簡規定守丞到,應該重復敲六下的鼓數次;第五簡規定候丞、縣丞、尉等人到,按照他們三百石的官秩敲鼓三下。
    列表為:
    

    官   名
    

    敲鼓數
    

    敲鼓方式
    

    簡號
    

    使者(持節)
    

    廿五
    

    不明
    

    ⅡT0314②: 222
    

    使者(不持節)
    

    十五
    

    不重復
    

    ⅡT0314②: 326
    

    長史
    

    八
    

    重復
    

    ⅡT0314②: 337
    

    守丞
    

    六
    

    重復
    

    ⅡT0314②:349
    

    候丞、縣丞、尉
    

    三
    

    不明
    

    ⅡT0113③:101
    

    上表中不明的原因,是因為簡牘本身殘斷造成的,是不是後面還有類似“數之”重復敲的兩個字,目前無法知道,祗好作“不明”。
    通過敲鼓的方式,讓所有在類似懸泉置驛站內的所有人員知道什么樣級別的官員到了。用敲鼓方式,用鼓音傳達信息,自然要比派專人口頭傳達快。並且口頭傳達會産生到與不到的爭議。以擊鼓方式作為規定自然有其存在的理由。當然,官員的到來,用敲鼓的方式在傳告信息的同時,本身也許是一種迎接方式,是對官員的一種禮遇形式。
    按照“鼓令冊”的內容,它所記錄的官員,並不完整,至少我們看不到太守、縣令等官員到來時如何敲鼓。就是說,“鼓令冊”祗是一個殘冊。雖然是一個殘冊,但是它所提供的信息,卻是以前資料中不曾記錄的東西。如:
    什么級別的官員來了,敲多少下鼓,是根據什么標準制定的呢?殘冊第五簡有明確介紹,即按照官員的品秩,多少品秩級別的官員來了,按照他們的品秩確定敲鼓的次數與方式。“候丞、縣丞、尉”這三種官,品秩是三百(石),就敲三下鼓。那樣的話,就可以推定“長史”是八百石,“守丞”是六百石。
    “長史”一職,在現有史書文獻中反映的西漢長史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丞相府“有兩長史,秩千石。”《漢書·百官表上》大司馬下“有長史,秩千石。”前後將軍府“有長史,秩千石。”;“邊郡又有長史,掌兵馬,秩皆六百石。”11《漢書》所記的長史品秩有兩類,一類是千石、一類是六百石,並沒有我們推斷的“八百石”。即在正史資料中,沒有長史是“八百石”的記錄。由之體現出正史記錄與出土簡牘文獻的差異。
    這種差異,似乎《二年律令》中關於“長史”的資料,可以為“長史”一職是八百石提供旁證。雖然《二年律令》是對丞相長史和衛將軍長史品秩的規定。簡文作“·丞相長史正、監,衛將軍長史,秩各八百石。”12 
    這樣的話,長史品秩八百石在西漢是確實存在過,祗是現在一般所見的《漢書》並沒有記錄這一點而已。也許是因為《二年律令》的時間比較早,“二年”一般是指高后二年(BC186年)13,《漢書》記載的史實比較晚而已。這樣就可以看出,《二年律令》所記長史的品秩,不僅與史籍《漢書》有一定區別,而且它的區別恰恰為懸泉漢簡所見長史有可能是八百石提供了確切的旁證。
    如果,長史到擊八鼓是根據長史品秩八百石來確定的,那麼,上面引述的懸泉漢簡鼓令應該是比較早的檔案資料。至少它與西漢初年長史品秩八百石存在一定的聯係。而這種聯係,反過來又可以為鼓令產生或制定的時間提供一定的參考。
    “守丞”到敲鼓六下,品秩六百石。恰與史書所記太守府丞六百石相符。《漢書·百官表上》記“郡守,秦官……有丞,邊郡又有長史,掌兵馬,秩皆六百石。”14它與屬於縣級機構的縣“守丞”在文字上有明顯區別。縣級的丞稱“縣丞”,“守丞”自然應該是太守府的“丞”了。並且這裡的“守丞”又不是官員初任“丞”稱為“守”官的“守丞”,而是對太守府內丞的稱呼。這樣的話,在前面加上“守”、“縣”,將太守府的丞與縣府的丞加以區別。這一認識,對於傳統史學中的爭議似乎也提供了證據。即《史記》、《漢書》中關於“守丞”理解的爭議可以休矣。傳統爭議點在兩個地方:一處是在陳涉攻“陳”、一處在《丙吉傳》皇孫在獄。分別是:
    《史記·陳涉世家》記“攻陳,陳守令皆不在,獨守丞與戰譙門中,弗勝。守丞死,乃入據陳。”司馬貞[索隱]曰:張晏云:“‘郡守縣令皆不在’,非也。按《地理志》云秦三十六郡並無陳郡,則陳止是縣。言守令,則守非官也,與下守丞同也,則‘皆’是衍字也。”15 
    《漢書·陳勝項籍列傳》記“攻陳,陳守令皆不在,獨守丞與戰譙門中”。師古曰:“守,郡守也。令,縣令也。”又曰“守丞,謂郡丞之居守者。一曰,郡守之丞,故曰守丞。”16 
    《漢書·丙吉列傳》“既遭大赦,吉謂守丞誰如,皇孫不當在官,使誰如移書京兆尹。”這裏的“守丞”就有兩義。孟康注以為:“郡守丞也,來詣京師邸治獄,姓誰名如。言皇孫不當在獄官,宜屬郡縣也。”師古注以為:“守丞者,守獄官之丞耳,非郡丞也。誰如者,是人名,不作譙字,言姓,又非也。”  17 
    現在,我們再囬頭看“鼓令冊”的第一、二簡,這二簡是專門針對接待使者規定的。使者的區別依據是“持節”與“不持節”。“節”按照史書的解釋是“節以毛為之,上下相重,取象竹節,因以為名,將命者持之以為信。”最有名的就是蘇武牧羊的故事,《漢書》記“(蘇武)杖漢節牧羊,臥起操持,節毛盡落。”19在漢代社會生活中持節使者與不持節使者的差別之大,傳統文獻記載不夠詳盡。而今從“鼓令冊”就可以旁證二者的差別了。一個擊鼓廿五下,一個擊鼓十五下。因為擊鼓下數的多少,是根據官員的等級而定的,所以二者的差別之大明然可知。
    在這裡說擊鼓數是按照官員品秩而定,并不是說“持節使者”擊鼓廿五就是二千五百石、不持節使者擊鼓十五就是千五百石。類似這樣的規定,可能與當時的變通還是有一定關係的。持節使者如同皇帝親臨,按照品秩自然高於二千石。而二千石的官員也是很多的,如何區分二千石以上的官員,可能也有一定的方法。這種方法引用到擊鼓數而言,至少應該在二十以上。不持節使者擊鼓十五,也可能是將他歸在品秩千石至二千石的官員之間而進行約定的。品秩在千石至二千石之間的官員比較多,這些官員總的擊鼓數應在十至二十之間,表示不持節使者的擊鼓數是十五。
    由“鼓令冊”記載文字知道“持節”使者與“不持節”使者的差別後,懸泉漢簡中存在的記錄文字也就好理解了。因為懸泉漢簡中對二者是有嚴格記錄的,特別標明使者是否“持節”。如:
      
    

    6、持節使者姚君用車一乘,馬三匹。金城遣書佐一人侍使者,縣易車,廄吏、御使者食,聽縣所上胡王使者,貴
    ⅠT0210①:83
    7、入東書一封,侍郎印詣持節使者董君所。元始五年八月壬申日半時縣泉置佐受□□
    ⅡT0214①:24
    8、持節使者黄梁斗六升,復炊粟一斗以食龐子文。
    世□炊白米六升,復炊□炊黄梁米四□□主簿二人,炊八升米。
    ⅡT0313③:10
    9、者臣護衆持節承詔…… 
    ⅤT1812②:112 
    10、五鳳二年十一月己卯朔丁亥,侍謁者光持節使下敦煌大守承書從事,今敦煌大守書言今年地動,
    如詔書。
    ⅡT0115③:77
    

      
    以上數簡是懸泉漢簡中僅有的關於“持節”的記錄,相對於普通使者的數量是比較少的,常見的使者一般沒有“持節”二字。使者類型又有漢朝境外進來的外國使者,漢朝自己的使者有“勞邊使者”、“護羌使者”和護送外國客往來的漢朝使者等幾種。普通文書中,特別是懸泉置自身記錄的出入賬簿文書多用“使者”二字而已。可能是這類文書沒有必要記錄使者的具體身份了。如簡:
      
    

    11、出錢七十二,買肉廿五斤。以食使者姚君所送□副 
    ⅡT0216③:82
    12、使者廿三人再食:用米石八斗四升,用肉百一十五斤,用酒四石六斗。 
    ⅤT1309③:20
      
    13、出米三石,治酒三石。二年十月中,以過使者趙君所將客東。 
    ⅤT1311③:34 
    

      
    以上,是我們對“鼓令冊”所作的簡單分析,以官員品秩擊鼓次數的多少形成的“鼓令冊”反映了類似懸泉置的郵驛機構是通過什么樣的方式,傳告到達官員的級別並要求相應人員做好接待準備的。可以說是接待工作的開始,當然接下來的工作還有許多,比如不按照要求擊鼓怎么辦?對於接待客人不力的行為又有什么樣的懲處手段?這就是下面我們要介紹的“適令冊”所特別規定的內容。
      
    三、“適令冊”及其它 
      
    “適令冊”的出現,除了其本身具有的特徴外,還與它同“鼓令冊”的關係密不可分。因為,在檢索“鼓”的資料時,我們發現了這樣一條資料,當鼓不鼓如何處置。簡文是:
      
    

    14、官到鼓不趨,鼓適二百里。    不受報白,有所辦除,適事百里。
    ⅡT0114④:314
    

      
    以“適”為綫索,檢索到的資料還有一些,祗是按照簡牘形制、質地、文字內容和書寫格式能夠與上述簡文綴合成一個冊書的祗有兩簡。即:
      
    

    简15、侍府都吏不謹有譴,適二百里。     私自便利,適二百里。
    ⅡT0114③:482
    简16、侍使者、丞相、御史、長史、守丞及具有譴,適千里。    當所辦不辦,適□百里。
    ⅡT0216③:133 
    

      
    以上三簡的檔案是:
    简14红柳,完整,长23.3、宽0.9、厚0.3厘米;簡15 紅柳,完整,長23.5、寬0.9、厚0.3釐米;簡16紅柳,完整,長23.5、寬0.8、厚0.2釐米。
    三簡,簡牘質地、形制相同,大小尺寸基本一致;書寫風格一致,墨色淺淡呈淺灰色,字體草率;從字體風格和寫法上看,“適”、“百”、“里”寫法一致,三簡應出自一人之手。如此類同之外,差異之處就是簡牘上的文字,因為文字數量不一,上下段文字特別是下段文字的起點不一致。但是這一點並不能否認三簡是一冊書的事實。暫稱作“適令冊”。
    “適”通“謫”,《說文》“謫,罰也,從言啻聲”;“譴,謫問也,從言遣聲”。20“適”字在簡牘文書中的特殊用途與用法,在原有的西北簡牘中曾有出現,為人們認識漢代的行政管理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參考資料。經過學者的整理,在居延漢簡(包括額濟納漢簡)共有13例。21一般看作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具體方式類似“懲罰性的勞動”。
    “適令冊”三簡的格式比較獨特,表現在簡牘上的文字是分欄書寫的,上欄與下欄的文字內容明顯有別,而簡牘上欄的文字又有直接的聯系。即在使用過程中,按照文字內容與用途應該是先橫讀上欄文字,再橫讀下欄文字。
    簡14中的“鼓”顯然是根據前面的“鼓令冊”而來的,將二者聯係起來看意思就比較清楚。“鼓令冊”是關於官員到類似懸泉置的郵驛機構後,採取什么樣的手段進行傳告,讓大家知道。因為擊鼓有這樣的用途,所以,本簡上欄文字就是對沒有按照要求進行擊鼓人員的懲處規定。“不趨”可以理解為不及時,官員來了沒有及時擊鼓傳告,每鼓適二百里。按照上述“守丞”的六鼓,則是千二百里;縣丞三鼓,則要適六百里。
    簡15、16的上欄均是以“侍”字開頭的。《說文》:“侍,承也,從人寺聲。”段注作:“承者奉也、受也,凡言侍者皆敬恭承奉之義。”22用在類似懸泉置機構之中的“侍”用今天的話說就是“接待”。接待不週,有可能要面臨勞役性的行政處罰“適”。簡15是對接待“都吏”而言,接待不週,“適”二百里;簡16是接待“使者、丞相、御史、長史、守丞”,接待不週,“適”千里。
    “都吏”,一般是太守府派出的專門處理某事、或監督吏治的官吏,品秩不高(普通是二百石),但是權力卻比較大。按照二百石“適”二百里,似乎被“適”道里與品秩有關。但是簡16卻將太守府丞以上的官吏,包括“使者、丞相、御史、長史、守丞”等一股腦的均“適”千里。顯然,這裏面又不完全是按照官員品秩“適”罰辦事人員。這樣看來,“鼓令冊”規定的擊鼓下數與品秩的關係比較密切,甚至就是按照品秩處理的;“適令冊”的處罰規定與被接待官員的品秩關係比較小,甚至沒有聯係。
    三簡下欄的內容分別是:
    簡14下欄規定,對“不受報白,有所辦除”,當辦不辦者“適”百里。“報白”二字與《說文解字》段註漢代的論罪很接近,但是實際上在漢代多用在“報”或“白”兩個方面,有報告、匯報的的意思。
    簡15下欄“私自便利,適二百里”。從文字上看是對“私自便利”行為的處罰,似乎還有另外一層含義。“便利”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經過許可的便利行為,一種是未經許可的便利行為。后者就是私自便利。某級官吏或官員,可以利用公差之際,在不妨礙正常公務的情況下,可以在許可的範圍(時間、地域)內做私事。如作為人之常情的“探親”、“訪友”等。
    簡16下欄“當所辦不辦,適□百里”。本條規定比較寬泛,屬於當辦不辦之列者,均可以處以“適□百里”。可惜的是“□”這個字不是十分清楚,究竟多少里無法知道。但是,可以肯定,這個數字可能不小(懷疑是“千”字)。
    “適令冊”三簡的上欄是以接待官員時應該注意的問題,如果接待不週到會被處以什么樣的行政處罰。它在懸泉置出土尤顯其與郵驛系統關係的密切;三簡的下欄,雖出土在懸泉置,其限定的範圍就比較寬泛,並不僅僅限定在郵驛系統。所以上下欄文字的用途,一致點都是針對官員的職守而言,都是在其權限之內沒有認真辦好某事而應當受到什么樣的處罰;不同點就是上欄的內容,着重在接待的管理方面。因為,在漢代並不僅僅祗有郵驛系統纔有接待任務,一般機構、單位也有可能在特定時間內有接待官員的行為,祗是本簡出土在懸泉置,它與郵驛系統的關係更為密切而已。
    “適令冊”三簡共反映出來六種有關“適”的法律條文,相對於目前簡牘學界熟知的漢代“適”事,它主要是令文部分,而大家目前知道的應該是屬於事文部分。前者是“適”的依據,后者是“適”的結果。這就是說“適令冊”的文字記載內容與原先簡牘學界知道的漢代“適”事尚存在一定的區別。為了更好地反映其間的差異,不妨在此將已知13例“適”事簡羅列於後。簡文:
      
    

    17、萬歲候長田宗,坐發治大司農茭卒不以時遣吏將詣官,失期,適為驛馬載三茭五石致止害。 
    61·3   23 
    18、坐移正月盡三月四時吏名籍,誤十事,適千里。
    185·32
    19、馬□□善令病死,適為卅井南界載 
    188·17
    20、私歸當道田舍壹宿。今適福如牒,檄到,遣 
    217·16
    21、第十候長秦忠,坐部十二月甲午留蓬,適載純赤堇三百丈致 
    262·31
    22、第十候長楊平,罷卒在正月四日到部私留一日,適運茭五百束致候官,會八月旦。
    285·10 
    23、長甲,坐君行塞弩五關戾□還,適車 
    403·15
    24、  坐勞邊使者過郡飲,適鹽卌石輸官。
    E.P.T51:323   24 
    25、第十候長傅育,坐發省卒部五人會月十三失期,毋狀,今適載三泉茭二十石致城北隧給驛馬,會月二十五日畢。
    E.P.T59:59
    26、俱南隧長范譚留出入檄,適為驛馬運鉼庭茭廿石致止害隧。
    E.P.T59:72
    27、坐閏月乙卯官移府行事檄留遲三時九分,不以馬行,適為戍卒城倉轉一兩
    致官,會月十五日畢。
    E.P.T59:96
    28、鉼庭候長王護,坐隧長薛隆誤和受一苣火,適載轉一兩到□ 
    E.P.T65:228
    29、臨之隧長毛平當適載赤 
    2000ES7SF1:93S
    

      
    以上13例,均出土在居延地區,屬於居延漢簡範疇。除了一例是記載文書中有十處錯誤被“適”千里外,另外的12例(除簡23文義不全)被“適”的處罰都比較具體,或是“運茭”、或是“運鹽”、或是“运粮”等。這種不同的“適”例的差異,應該有其社會背景,即其産生或形成的原因。
    首先,我們知道的“適”令都是以“適”多少里出現的,這是漢代“適”的依據;其次,是因為記錄文書中出現十處錯誤被“適千里”的簡文,應該是記錄被“適”人員所犯的錯誤及其對其的懲罰“適”多少里;最后,纔是我們見到的居延漢簡中的“適”事例,這些都是比較具體的行政處罰,被“適”人員以某種類似勞役的方式服“適”,是漢代具體的服“適”事例。從而,也就勾勒出了漢代行政處罰的全部過程。對於認識漢代的行政管理,特別是針對懸泉置而言的郵驛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史料價值。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目前大家看到的資料,都是類似勞役性的行政處罰“適”,並不代表全部漢代“適”令或“適”事的全貌。我們的認識仍然受資料的限定,具有一定的侷限性。絕大部分資料顯示的“適”是勞役性的行政處罰,但是這種現象祗是一種假象而已。例如在居延新簡中就有一條這樣的簡文,它所記錄的服“適”方式就是出物,即“○始建國天鳳一年六月以來所受枲蒲及適槧諸物出入簿”。25 
    這條資料的時間比較明確,相對於前面我們涉及的簡文資料的年代都比較晚,它是王莽新朝時代的資料。“始建國天鳳一年”即公元14年。之所以將這些物品,如“枲”、“蒲”、“槧”單獨歸在一起做成“出入簿”,是因為這些物品都是以當時文書或文字書寫時必不可少的材料,它們是當時的書繩和簡材。秦簡記:“令縣及都官取柳及木楘可用書者,方之以書;毋方者乃用版。其縣山之多茾者,以纏書;毋者以蒲、藺以枲萷之。各以其擭時多積之。”26被“適”者可以出“槧”,“槧”就是製作簡牘的半成品簡材,剖之可以製作簡、牘等。 
    難得的是,在懸泉漢簡正好有一條這樣的資料,是說明當時社會生活中確實有用交納一定實物的方式代替用勞作方式服“適”現象的存在。簡文:
      
    

    30、金曹掾滑諶適出槧三頭。    今入畢。
    ⅣT0918③: 1 
    

      
    本簡松木,完整,長23.3、寬1.1、厚0.25釐米。金曹,是漢代郡府五曹之一,主貨幣鹽鐵事。金曹掾是金曹的長官。“滑諶”,人名。“適”即一般所說勞役性懲罰。但是本簡非常獨特的不是“適”多少里的懲罰,也不是運送物品到某一地方的勞役性懲處,而是類似罰款性的懲罰,滑諶應出“槧”三頭。後面的三個字“今入畢”是結果,即滑湛已經將三“槧”繳公了,被“適”之事完成了。
      
    四、小結 
      
    以上是我們從復原的兩個殘冊“鼓令冊”和“適令冊”探討的漢代管理方式,針對簡牘的出土地點而言,殘冊與懸泉置的關係應該更為密切。即“鼓令冊”代表了類似懸泉置的郵驛機構在官員到達後,應該採取什么樣的方式進行傳告,不同品秩的官員採用不同數的擊鼓方式加以區別,知會所有接待人員做好接待某一級別官員的準備;“適令冊”是對接待不力人員的處罰規定,它以“鼓不趨”與“鼓令冊”相聯係,二者的關係也就尤顯密切了。如果將二冊書所反映的制度規定用於漢代的郵驛系統之中,未必適合。因為祗有類似懸泉置的機構才有如此複雜的內部結構(人員多、接待任務重),而一些規模比較小的機構(如:郵亭)可能就不會出現類似的問題。冊書中的用詞和反映的長史品秩,似乎說明了它們的成文時代比較早(約在宣帝之前),它所反映的接待制度和接待方式應該是西漢中期之前的狀況,當然這種情況在後代是有承襲的,至於承襲的程度如何、有沒有差異這一問題尚待探討。
    

    注釋: 
    1. 張經久、張俊民:《敦煌漢代懸泉置遺址出土的“騎置”簡》,《敦煌學輯刊》總60期2008年第2期。 
    2.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敦煌漢代懸泉置遺址發掘簡報》,《文物》2000年第5期第8頁。 
    3. 牛路軍、張俊民:《悬泉汉简所见鼓与鼓令》,《敦煌研究》2009年第2期。 
    4. 張俊民:《悬泉汉简所见適与適令》,《蘭州學刊》2009年第11期。 
    5.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206頁。 
    6. 楊伯峻:《孟子譯註》,中華書局,1984年第26頁。 
    7.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中華書局,1983年第398頁。 
    8. 張純一編著:《墨子集解》,成都古籍書店,1988年第488、520頁。 
    9. 李均明:《尹灣漢墓出土“武庫永始四年兵車器集簿”初探》,《尹灣漢墓簡牘綜述》,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110—111頁。 
    10. 懸泉漢簡Ⅱ90DXTT0314②:222,因簡號太長,本文所有懸泉漢簡釋文省略代表發掘年度的數字(如90)和敦煌懸泉置的“DX”。下同。 
    11. 班固:《漢書》,中華書侷,1983年第724-725、725、726與742頁. 
    12.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等:《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60頁。 
    13.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等:《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第87頁。 
    14. 班固:《漢書》,第742頁。 
    15. 司馬遷:《史記》,中華書局,1982年,第1952—1953頁。 
    16. 班固:《漢書》,第1787—1788頁。 
    17. 班固:《漢書》,第3149-3150頁。 
    18. 班固:《漢書》,第23頁。 
    19. 班固:《漢書》,第2463頁。 
    20. 段玉栽:《說文解字注》,第100頁。 
    21. 李均明:《居延漢簡“適”解》,《文史》第32輯,1990年;徐世虹:《額濟納漢簡法律用語零拾》,收入孫家洲主編《額濟納漢簡釋文校本》,文物出版社,2007年。 
    22. 段玉栽:《说文解字注》,第373页。 
    23. 此類簡號是居延舊簡,下同。 
    24. 此類簡號是居延新簡,下同。 
    25. 簡號E.P.T59:229。 
    26.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司空條。文物出版社,1990年。 
      
    

    本文收入藤田勝久編《東亞資料學與情報傳遞》,汲古書院2013。引用時請核對原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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