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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东渐及其对近代中国疆界的影响刍议

http://www.newdu.com 2021-03-20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近代意义的国际法起源于欧洲,17世纪起不断传入中国、越南、暹罗(今泰国)等东方国家,鸦片战争后对中国的疆域变迁、边界问题产生重大影响。这一问题颇为宏大,本文拟在已有成果基础上,简要论述国际法与中国疆域、边界的关系,重点分析国际法传入中国以来对我国疆土变迁、边界变动的影响,特别是1840~1949年间的影响,并提出若干思考,以求引玉之效。
    一
    鸦片战争之前,清政府对国际法有过了解的机会,有研究者认为,17世纪时耶稣会传教士已经把国际法知识介绍到中国,1689年中俄尼布楚谈判中就曾运用国际法。1839年,林则徐又进行翻译国际法的尝试,主持翻译了18世纪瑞士法学家瓦特尔(Emmerich de Vattel)的《国际法》片段,并在禁烟斗争中试图运用一些国际法的做法。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随着与西方列强交涉的增加,清朝政府感到了系统了解西方的国际法的紧迫性,在总理衙门的支持下,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 Martin)翻译了《万国公法》。《万国公法》原名为《国际法原理》(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美国外交官惠顿(Henry Wheaton)所著,是当时最新、最流行的一本国际法著作。
    《万国公法》把国际法第一次系统地输入中国,对当时的外交活动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就在1864年春,即此书翻译、刊刻过程中,已经为清政府解决发生在中国领海内一起争端提供了依据。当时,普鲁士正与丹麦进行战争,其驻华公使李福斯(Guido von Rehfus)竟不顾国际公法,率军舰在中国的大沽口拦江沙外扣留了丹麦的三艘货船。中国为此同普鲁士进行交涉,强调普鲁士扣留丹麦船只之处是“中国专辖之内洋”,“外国在中国洋面,扣留别国之船,乃显系夺中国之权”。李福斯最后承认违反国际法,释放两艘丹麦货船,给另外一船赔偿。在这次交涉中,清政府成功地运用国际法的领海、中立等观念,取得对普交涉的胜利,维护了领土主权。其中,领海是交涉的关键问题,其观念来源于《万国公法》第四章,其第六节《管沿海近处之权》规定:“各国所管海面及海口、澳湾、长矶所抱之处,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亦归其管辖”,也就是说“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而他国不与也。”第七节《长滩应随近岸》又规定,沿海的“长滩,虽系流沙,不足以居人”,也“随近岸归该国管辖,但水底浅处不从此例,按公法制此”,可是“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之”。
    1864年的中普交涉无疑取得了成功,可以说是中国运用国际公法维护海洋主权、保卫海疆的成功案例。此后40多年间,尤其是20世纪初期,朝野上下都对国际公法有了更多的认识,更多的人希望借助公法维护领土主权。清政府方面,公法意识不断强化,参加了一些国际会议、国际公约,多次力图运用国际法的有关条款维护主权,其中在南海诸岛上的努力在当时就收到了成效。南海诸岛是中国人民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经营开发、最早管辖和最早划入中国版图的,仅仅从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来看,就可以确定为中国领土。但是1907年日本商人西泽吉次以武力强占了东沙岛,经过中国的多次交涉,到1909年他才撤出东沙群岛。这件事也给中国政府敲响了警钟,于是清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强对南海诸岛的管理:1909年设立筹办西沙事务处,派水师提督李准率海军巡视西沙,在主岛上升当时的中国国旗、鸣炮21响,以隆重的仪式宣示主权,还绘制了西沙群岛总图和各岛分图;1910年,设立“管理东沙委员”,加强对东沙、西沙群岛的开始,还筹建无线电台和灯塔。这些措施对外明确地表明中国对于南海诸岛的主权。因此在20世纪初期,英国、日本、法国等不得不承认中国在南海诸岛的主权。直到1921年,法属印度支那总督在一份报告中还强调,1909年4月中国派官员到西沙群岛“进行勘探”,6月又“派第二批官员到岛上”,他们“在其中两个主岛上隆重地升起中国旗,并鸣炮21响。这样,他们就代表了自己的政府确立了对整个帕拉塞尔(我国称“西沙群岛”)的占领”。我们今天认为清政府的这些措施是对外重申主权,“占领”一词不符合西沙群岛自古就是中国领土的事实,但是当时列强宁肯用他们的语言,强调中国的这些官方活动符合近代国际法中领土取得方式中关于“有效占领”的相关规定,他们因此不得不承认西沙群岛是中国固有疆土的一部分。
    在民间,中国人留学欧美、日本数量不断增加,中外交流更为深入,不少中国人主张利用“公法”保卫边疆。比如1904年英军入侵拉萨后,又逼签条约,举国上下对清政府和驻藏大臣有泰一片责斥,在这种形势下,1904年《外交报》第24号刊登了《论挽救西藏之策》,《东方杂志》在第1卷第9期又进行转载,在当时影响很大。此文的重点在于认真分析了对英交涉的利弊,提出“外交有强弱无是非”的说法是“强者之用意”,弱者却不能因为“强者之用意”不讲是非,任由列强宰割;当今的国际交涉,“虽曰无道”,可毕竟是“人类与人类之交接”,只要是非分明,即彼强我弱也无法掩盖。接着,文章分析说,这次英军入侵西藏“毫无口实可持”,虽然“强弱之势我与英殊”,但很显然就是“彼曲我直”,其“是非之所在未始不可与天下共明之”。因此,作者建议政府应选派大臣,授予全权,前往拉萨或至伦敦,先与英人辨明“英藏草约不可以为典要,而后与之徐图挽救之法”。对于英国逼签拉萨条约一事,文章强调,由于“西藏之土地则属之达赖喇嘛,而西藏之事权则握之我驻藏大臣”,“英藏草约”非得有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的共同签署才能合法,而达赖和驻藏大臣都未签署这一条约,所以此约“不过英人与数土人所订之私约而已,不能视为国际上之确凭”;即使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有泰都签署了这一条约,也无济于事,不会影响西藏的存亡,因为达赖虽黄教的大大喇嘛,但系经金瓶掣签确定的,与我国“所派者无异”,不能越权“以其土地私以与人”,而有泰并非全权专使,英国人也不能视其为中国的代表,签署了同样无效。文章随后强调,尽管要想让英军自行撤走、不再干预西藏事务已经为时已晚,但我国也不必灰心,而应派出职位高、能力强的使臣与英国人交涉,争回主权。
    晚清时期,许多中国人对国际法有很大期望,实际的效果如何呢?中国的确在东沙群岛、西沙群岛问题上宣示了主权,达到了让列强承认中国固有领土的效果,从而确立中国古代疆域中局部地区的法律地位。但是,从总体上看,19世纪末20世纪初,列强加紧侵略,清政府国势日衰,对外交涉大多以失利、受挫告终,大片国土被列强侵占,边疆危机、民族危机不断加深,如中日《马关条约》中就被迫割让辽东半岛(后以赔款代替)、澎湖列岛、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19世纪末帝国主义又在中国强行租借、划定势力范围。另一方面,清末中国与沙俄划分西北、东北,与法国勘划了中越边界,与英国谈判中锡(金)、中印、中缅边界,列强就以各种理由进行吞食鲸吞,无视中国与邻国的传统管辖线,片面地要求以近代国际法中依照山脊、河流中间线划界,侵吞中国固有领土。
    在清末边界交涉中,国际法为何不能使中国受益?当时,有人就有清醒认识。如唐才常指出《万国公法》虽是“西人性理之书,然弱肉强食,古今所同”,英国侵略印度,沙俄灭亡波兰,日本侵吞琉球、朝鲜,“但以权势,不以性理”,因而质疑“公法果可恃乎”?唐氏已认识到,国际法只是列强在武力强占别国领土后约束别人的工具。这也反映了事实:1914年以前国际法关于领土变更方式主要是添附、先占、时效、征服、割让,除添附——河口、海口、岛屿等处陆地新的形成或增长而使国家领土增加之外,其他几种方式都明显地在为“弱肉强食”和“强权即公理”服务。
    二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直到1949年前国内外的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就世界而言,总体上看国际形势不断变幻,两次世界大战使世界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国际法涉及边疆、边界方面内容也有所变化,总体上看有三个特点:
    一是由于科学技术和形势的变化,国际法关于领土的内涵在扩大,即从过去主要关注领陆、领海,转向领陆与领水并重,并开始关注领空、大陆架。
    二是在英、法、美、日等大国主导下,国际法仍然继承了此前几百年间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强权即公理”的精神,既把添附、先占、时效、征服、割让等作为领土取得的合法方式。又把1919年后协约国处置德国、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分离出来的殖民地和某些其他领土形成的委任统治制度作为新的方式。对此,1944年12月7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关于“国家领土”的论述进行了总结,即在第一、二条明确规定,“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其邻接的领水”,缔约国又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这就表明,二战结束前不久,世界各国对“国家领土”已经形成某些共识,即包括一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领陆、领水,并对其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这里强调,在领土构成要件上“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与主权同样重要,明显地反映出时代的特征,又是对二战结束以前,特别是新航路开辟以来强国、大国领土取得、变更实践的总结。
    三是由于各国人民和进步人士一再掀起反对、谴责战争的浪潮,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法文件,开始公开否认武力强占别国领土的合法性。1919年6月,在巴黎和会上形成的《国际联盟盟约》就在第10条规定,国际联盟会员国“尊重并保持所有联盟各会员国之领土完整及现有之政治上独立,以防御外来之侵犯。如遇此种侵犯或有此种侵犯之任何威胁或危险之虞时”,国联的“行政院应筹履行此项义务之方法”。《奥本海国际法》认为,这一规定已宣布“以取得领土为目的而发动的战争是非法的”。1928年8月,美、英、法等国在巴黎签订《非战公约》,这一公约在1929年7月25日生效,截止1933年,连同15个签字国已有63个国家加入。这一公约明确宣布:“缔约各方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这虽然不能制止以后德、意、日等国发动侵略战争,但已在全球范围内明确地否定了战争的合法性,成为二战后宣告废弃战争、各国互不侵犯别国领土主权的先声,也否认了以武力或战争强迫他国领土的合理性、合法性。
    就中国而言,在这38年间国内政局多变,中央政府经历了北京民国政府到南京国民政府两个时期,各个时期也多次更迭,又遭受列强的多次侵略,边疆危机此起彼伏,特别是1931~1945年日本的侵略,使中国几乎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各族人民奋起抗争,为争取民族独立进行了不懈的斗争,最终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在中国反对外来侵略、保卫疆土的过程中,当时的中国人又怎样看待国际法?国际法是否对中国维护领土主权完整产生过影响,有哪些作用?
    首先,有关文献和史实表明,中国人对于国际法的作用是五味杂陈,很多知识分子在1945年前经历“幻想—失望—再幻想—绝望……”的过程。1912~1919年间,面对蒙古、新疆、西藏、西南、东北等边疆四处危机的形势,中国不少人希望借助国际公法反对侵略、保卫边疆。比如,辛亥革命后有人主张依据国际公法,明确西藏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希望用国际法赢得外交斗争的胜利。达生在《经营西藏之借箸》中就强调“外交以公法为依”,首先要根据国际公法明确西藏的地位。他认为,西藏在“崇德七年达赖来朝”后“自是为我藩属者,垂三百年”,如果根据国际公法,有关西藏地位的学说可以借鉴四种,即纳贡国说、被保护国说、教皇说和一部领土说,前三种说法都不符合事实。在分析后强调西藏“为中国之一部领土,则宗主权自在中国,他国即不能无故侵入领土之内”,所以我国外交部门应“据公理,依公法,本旧约先例,而严重交涉,修明条约,务使主权不失,利益不丧”,英国再强,“当无如万国公法何”!但是,虽然西姆拉会议上中国代表依据“公理”和“公约”进行交涉,仍这不能阻止英国对中国西藏的侵略,这自然让不少人有些失望。
    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作为协约国的中国成了战胜国,外蒙古又取消了“自治”,中国不少人又开始对“公理战胜”和“公约”抱有了幻想。可是,巴黎和会上中国的失利,很快就让更多的人如梦方醒。五四运动正是在这种绝望的情绪中爆发的,并阻止了北京民国政府的对外妥协。此后,国内仍有人对国际法、国联存有一丝希望。比如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占中国东北,国内就有人主张向国联申诉,李顿调查团在1932年3至6月间来华调查,但他们的调查结果并未阻止日本扩大侵略。1933年3月日本又退出国联,这才使这些人放弃了依靠国联、依据《非战公约》反抗日本侵略的幻想。
    第二,在中国国力衰弱的情况下,历届中央政府和中国外交界人士始终希望运用国际法维护主权和领土,并在一次又一次的失败中做着努力。
    在边界问题上,1945年前中国与英国谈判中印、中缅边界,与沙俄、苏俄、苏联先后进行过边界谈判。在这些谈判中,英国以各种理由进行吞食鲸吞,办法之一就是无视历史事实,片面地要求以近代国际法中依照山脊、河流中间线划界,甚至采用欺骗手段,胡乱地划线并强调其“合法”,从而侵吞中国固有领土,“麦克马洪线”就是典型例证。1913~1914年西姆拉会议期间,英国代表麦克马洪背着中国政府代表陈贻范,用欺骗手段与西藏地方代表进行着秘密交易,即英国支持西藏“独立”和建立“大西藏国”,同时要求把西藏管辖的门隅、珞瑜和下察隅的9万平方公里割让给英属印度作为报酬。麦克马洪还画了一张所谓的“印藏边界线”,即非法的“麦克马洪线”。陈贻范在《西姆拉草约》上签字,其失职之处不容否认,但他谙熟国际法中有关条约合法性问题的关键,在草签前事先声明,如中国政府不予批准,签约就不能发生效力。1914年7月,他根据中央政府命令,拒绝在《西姆拉条约》签字,因此该“条约”毫无国际法约束力,“麦克马洪线”更不具有任何的国际法效力。
    尽管苏俄在1919年、1920年发表的对华宣言,郑重宣布要将“以前夺取中国的一切领土和中国境内的一切俄国租界”无偿地“永久归还中国”,1924年5月在《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中苏联政府表示“承认外蒙为完全中华民国之一部分,及尊重在该领土内中国之主权”,并“将彼此疆界重行划定,在疆界未行划定以前,允维持现有疆界”。这以后的10多年间,苏联非但没有将沙俄侵占的中国领土和霸占的中东路归还中国,反而将十月革命后中国已经收复的唐努乌梁海作为政治实体对待,支持它与中国分离。1921年成立唐努图瓦共和国,1926年改名为“图瓦人民共和国”,为1944年并入苏联逐步创造条件。对于黑瞎子岛,苏联时期依然继承沙俄的衣钵,用混淆中苏界河的办法强占黑瞎子岛,中国政府进行了交涉,1932年后则成为悬案。在上述谈判中,中国显然没有达到收复失地的预期目的,但从国际法上看,这些交涉恰恰表明中国并未承认英、俄(苏)对我国领土的侵占,中国仍然与邻国存在领土争端,为1949年以后的谈判创造了可能。
    1945年后,中国疆界发生新的变化,中国收回了南海诸岛,又收复了日本侵占的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领土,同时又失去外蒙古。收复失地时,中国运用了国际法,南海诸岛在1931年以前一直在中国管辖之下,法国在“九一八”事变后见有机可乘企图侵占,1933年用武力侵占我国南沙群岛的9个岛屿,中国政府为此向法国提出了严正的交涉。这一时期,中国政府的内政部、外交部、海军部、教育部等官方机构组成了“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全国各地出版的水陆地图。1934年12月至1935年4月间,该委员会专门审定了南海诸岛各岛屿的名称,编印了《中国南海各岛屿图》,明确地标绘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属于中国版图。1938年夏,法国殖民当局派安南警察非法占领了西沙群岛的部分岛屿。7月,中国驻法国大使馆就此向法国外交部再次提出抗议,重申中国对西沙群岛拥有主权。1939年,日本帝国主义又强占了西沙、南沙群岛。
    1945年日本投降,根据1943年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公告》的精神,中国政府决定收复南海诸岛这片神圣的领土。1945年12月,中国政府就命令台湾省气象局派人调查西沙,12日登上东岛(时称林康岛),并升起国旗,树立木牌,表明主权。1946分别任命萧次尹、麦蕴瑜为接收西沙、南沙群岛专员,11月29日乘永兴、中建两艘军舰到西沙群岛的永兴岛,12月4日又乘永兴舰巡视甘泉岛、珊瑚岛等岛礁,并在西沙群岛等岛屿上立碑纪念;12月9日,乘太平、中业两艘军舰前往南沙群岛,12日登陆太平岛,15日又巡视中业岛、南子、北子等岛屿,完成了接收任务。他们在登陆后派人驻守,接着鸣炮升旗,举行接收典礼,或者给各岛确定新名,或者立碑纪念,从而重申主权。中国接收南海诸岛后,1947至1949年,法国帝国主义又多次入侵西沙群岛,中国政府与法国多次交涉,广东省政府在广州举办西沙、南沙群岛物产展览会,内政部重新确定了东沙、西沙、中沙、南沙群岛及其各个岛、礁、沙、滩的名称,并公布施行。这些行动都为中国在南海诸岛的主权提供了国际法的依据。
    至于日本所侵占的中国领土,1943年11月,中、美、英三国首脑讨论了如何击败日本和战后处置日本问题。在起草会议宣言时,日本侵占的各国领土问题也列入其中。草稿中提出,将日本侵占的满洲(中国东北)、台湾、澎湖列岛“应归还中华民国”,占领的其他地区都提“应予剥夺”,中、英对此产生了激烈争论。英国代表、外交副大臣贾德干认为,既然草稿对日本占领的其他地区都提“应予剥夺”,满洲、台、澎也应改写成“必须由日本放弃”,以求一致;还辩解说已经标明这些地区是“日本夺自中国的土地”,日本放弃后归还中国是不言而喻的。中国代表王宠惠就此指出,日本侵略中国东北引起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事实人所共知,如果只说将满洲、台、澎由日本放弃而不说应归还哪个国家,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将疑惑不解,联合国家共同作战和反侵略的目标也得不到明确体现,何况外国人士又对满洲、台、澎有种种的奇怪论调呢?最后,因美方也支持中方主张,这一内容在《开罗宣言》中就明确地表述为:中、美、英三大盟国对日作战的宗旨在于“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1945年7月,中、美、英三国又发表《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开罗宣言》以国际法文件的形式,在当时驳斥了西方关于中国领土构成的种种谬论,比如“长城为中国的疆界”“满洲非中国领土”等等,确认了中国对曾被日本侵占的东北、台湾和澎湖列岛等地区无可争辩的主权,明确地宣布了中国在战后收复领土被日本侵占的领土的合法性。
    外蒙古独立是民国时期中国疆域最大的一次变动,这也是历届中央政府面临的难题。二战结束前,苏联以牺牲中国领土为代价,先后与日本、美国就外蒙古问题进行过交易,但1945年后外蒙古获得独立又的确是依据国际法进行的。民国初年,沙俄策划了外蒙古“独立”,又与哲布尊丹巴集团签订了《俄蒙协约》《俄蒙商务专条》,攫取种种特权;接着通过外交手段,迫使中国政府承认外蒙古的“自治”地位以及沙俄在外蒙古的既得利益。俄国十月革命以后,哲布尊丹巴集团失去靠山,1919年外蒙古才取消“自治”,重新回到祖国怀抱。1921年,外蒙古地方就宣告独立,1924年又成立了蒙古人民共和国,1946年通过“投票”决定独立,又获得了中国中央政府——国民政府的承认。
    这38年间,中国在边界谈判、边疆交涉中的确一再失利,总体上看事实上的失地大于所收回的领土,而且历届中央政府中也有为了集团利益出卖国家利益的情况,袁世凯时期的《二十一条》就是典型例证。同时,中国历届中央政府和外交界人士努力地维护领土主权:一是民族解放运动不断高涨,尤其是五四运动以后,中国人民已经觉醒,历届中央政府在涉及领土和国家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不得不考虑国内舆论、议会和人民的反应。
    二是当时中国虽然政局多变,并非完全的法制国家,但不少人已深受法律观念的影响,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的法律,都对人们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一方面,这使许多人对国际法的作用有盲从倾向,如1931年日军侵占东北后,蒋介石和顾维钧等政要相信《九国公约》和《非战公约》等条约,不承认日军侵略的合法性,能保证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主张交由国联解决。另一方面,国内法中明确地多次规定国家疆土的范围,强调未经人民同意不得变更。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颁布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的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1914年5月,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其中第3条规定:“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这一约法对中国疆土的规定显然不如1912年《临时约法》明确,不敢专门强调“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等是中国领土一部分,但又以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表示中华民国继承了清帝国的“所有之疆域”,在外交上留有余地。1924年10月,曹锟公布《中华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国土及其区域,非以法律,不得变更之”。这一宪法对中国疆土的规定也不敢专门强调“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等是中国领土一部分,仅以“固有之疆域”作含糊其辞的表述,但又强调中华民国是“统一民主国”,其“国土及其区划,非以法律”不得变更,反映爱国人民长期斗争,特别是五四运动的影响。这些规定对统治集团产生一定的约束任用,迫使历届中央政府在国家领土问题上不敢独断专行。
    三是民国时期的外交界更为专业,顾维钧、王宠惠等人对于国际法和国际形势已有更深了解,能够更加熟练地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主权,王宠惠在开罗会议上的努力就是证明。
    三
    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体系出现在17世纪,至今近4百年间不断发展变化,涉及疆域、领土、边界等内容也不断变化。20世纪20年代以前,尽管包含着某些客观性、科学性的内容,比如边界沿山脊、界河中间线划分,但主要内容是列强依据自己的意志确定的,“强权即公理”是其主要特征。比如说占领作为原始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有些国际法著作中又称为“先占”,是指对无主地实行最先且有效的占领,从而获得该领土主权的方式。传统国际法认为,先占需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先占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即先占只能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应于事先或事后由国家授权或认可;二是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土地;三必须是有效的占领,即国家不仅有先占的意思,而且有占领的行动,仅有象征性的占领还不够,还要建立行政组织、行使统治权力,实行有效的管理。这一方式的内容、规则是随着列强争夺世界而不断发展的,新航路开辟之初西班牙、葡萄牙等国的殖民者无视亚、非、美洲地区已有主人的事实,视这些地区为无主土地,时常以“发现”某某新大陆自居,只需在“发现地”留下象征性的标志,就宣布已经实施了先占。当英国、荷兰、法国等国先后加入海外扩张的行列之后,它们仍出于“欧洲中心论”的文化优越感,视亚、非、美洲的土著居民为野蛮人,把这些地区视为无主土地,加紧侵略扩张,象征性的先占便引起争议和冲突,“有效占领”的问题就一再被提出来。1884~1885年,当列强争夺非洲达到白热化的时候,英、法、德、美、俄等欧美14个国家的代表在柏林召开会议,在没有非洲国家参加的情况下签订了《柏林会议关于非洲的总议定书》,就如何瓜分非洲制定了原则。“有效占领”的问题在这次会上引起激烈的争论。为抑制英国在非洲的进一步扩张,德、法两国联合提出,今后在非洲取得领土必须遵守“有效占领”的原则,即任何国家对非洲任何地区的占领,不应仅仅在文件上以及通过地图划线确立,必须由军队或管理人员进行“实际占领”;每一个国家认为哪些地区已经为自己所占有时,必须通知该《议定书》的签字国,使“他们及时提出其要求”;任何欧洲国家对有争议地区进行“有效占领”,才能获得合法“转让”。英国对此最初表示不同意,后经过争论写入了相关内容。这就是《总议定书》第6章,即“关于为使在非洲大陆沿岸地区占据的新领土被认为有而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的共同声明”。
    20世纪初,《奥本海国际法》就对上述立场作了清晰的总结,即占领(或先占)的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这种土地或者完全没有人居住,或者虽然有土著居民,但该土著社会不被认为是一个国家”。正是在列强加紧侵略东方国家、又制定国际法规则的前提下,从17世纪末期中国开始“遭遇”国际法开始,中国古代以来形成的历史疆域就难以得到列强的承认,它们虽然不能把中国的固有领土视同为非法土著人的“无主地”,但是宁肯从扩张海外殖民的本国利益出发,无视中国与邻国的传统边界线,在中国展开了争夺。即使在局部地区承认了中国的领土主权,比如法国在20世纪初承认中国在南海诸岛的主权,也是用“有效占领”的理念加以解释的。因此,1919年前,中国运用国际法维护领土主权,仅有极少的成功案例,也只是少数中国人的幻想,国际法相关规定反而成为列强武力侵占、威胁后约束中国等弱小国家的工具,正如清末有人所说的列强“但以公法绳人,而不以自律”。
    20世纪20年代起,随着中国人民的觉醒和国内局势的变动,中国人开始更加自觉地参与国际法文件的制定,无论是巴黎和会、华盛顿会议、开罗会议,还是《九国公约》《非战公约》《开罗宣言》,都力图与世界上爱好和平的力量共同反对侵略、维护领土主权。同时,中国的国内舆论、法律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统治集团在边界、领土问题上的决断。外交界爱国人士则力图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利用二战结束前后中国成为世界大国的有利形势,使英、美、法等国承认了中国对西藏、东北、台湾、南海诸岛的主权,中国历史上形成的疆域得到了更大范围的承认。但是,这些努力又是在一再的失利、受挫之后实现的。1949年前仍然留下了诸多的历史问题,无论外蒙古的独立,还是中国与所有邻国都没有采用国际条约的形式完全划定边界。
    回顾近代以来中国运用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体系解决边界问题的历程和实践,笔者认为,仍需要思考的问题是:第一,国际法的内容、体系并非一成不变,各国在各个时期往往根据自身的利益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内容,20世纪20年代以前列强仅仅是把它当作武力侵占别国领土的补充性工具,中国很难借助它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第二,1919至1949年中国开始参与国际法规则的制定,但在国内外形势、综合实力、中国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下,中国仍一再失利,以致新中国成立后不得不面对诸多的边界领土问题。第三,中国与邻国边界谈判、划界时,历史依据与法理依据同样重要。我们在划界时首先弄清中国历史上的疆域,而不是盲目地相信现代国际法是万能的,更不要相信国际法是一定能适用于全球的,因为中国历史上的疆域是我们谈判的历史依据,国际法条款是现实参照,而实力、策略等仍是可以产生积极影响的重要因素。同时,我们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适用的国际条约,比如说要坚决反对某些邻国仍然运用殖民者时代的国际法条款对待我们的邻国,依照山脊、河流中间线划界时要考虑历史时期这座山、这条河的归属,依照国际海洋法、大陆架公约维护海洋权益时要根据中国的国家利益有所保留,才能最大程度上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本文原刊《思想战线》2019年第5期第95-102页。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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