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沅陵虎溪山一號漢墓》正式出版,公佈了千余枚竹簡,其中《閻昭》(上)篇部分內容與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帛書《陰陽五行》甲篇《天一》篇、《陰陽五行》乙篇《天一》篇相關,這部分內容應當屬《天一》篇。《史記·日者列傳》有“天一家”,《漢書·藝文志·數術略》“五行類”有《天一》六卷,未保存下來,而虎溪山漢簡《天一》、馬王堆漢墓帛書《天一》篇就是研究漢代天一此類方術的新材料,現將三篇簡文對讀: 天一曰困:逆之者死;帀(師),則將死;爲事(仕),夫【=】(大夫)者,亡└;徙者,張(長)室死,二〼年死,不〼2上〼人死;取(娶)婦〼□三年婦出,張(長)室死,婦死者三人。2下《甲》[1] 【天一曰困:逆之者】死;師,則【將死;爲】事(仕)大3【夫者,亡;徙者,張(長)室死】,二〼【歲死,不】〼4〼□人死;取(娶)婦〼5〼【□三年】婦出,張(長)【室死,婦死者三人】6《乙》 〼一 天壹所在曰困,軍旅逆者,大將敗,爲國家好事不成;爲嗇夫者,廢,終身不起;徙者,大秏,當室[2]〼66不出三年,五人死,不出七年,七人死;取婦者,當室有疾,不起,三年婦出,當室死,□□〼78《虎》 《閻昭》上篇簡66簡首殘缺一字,當是“天”。《虎》篇“天壹”即“天一”,《漢書·藝文志》有《泰壹雜子星》二十八卷,王先謙曰:“泰壹,星名,即太一也。”[3]還有《泰壹雜子雲雨》三十四卷,《太壹兵法》一篇,“太一”可作“泰壹”“太壹”,“天一”當亦可作“天壹”。“天一”即太陰,《淮南子·天文訓》曰:“天神之貴者,莫貴于青龍,或曰天一,或曰太陰。太陰所居,不可背而可向,北斗所擊,不可與敵。”[4]太陰在不同位置,歲有十二專名。“天一”的十二神名,部分亦見於傳世文獻,如“困”,《淮南子·天文訓》:“子勝母曰困”,“以困舉事,破滅死亡”。[5] 我們懷疑簡78緊接簡66簡文論述,簡66與簡78連讀,同爲“困”章內容。《虎》簡78簡文與《甲》《乙》“困”章內容相近,如“三年婦出,當室死”與《甲》篇“三年婦出,張(長)室死”一致,《甲》篇“二〼年死,不〼人死”,《乙》篇“二〼【歲死,不】〼□人死”,與《虎》簡78“不出三年五人死不出七年七人死”論述相似。而《甲》《乙》“二”字皆在帛書殘斷處,根據殘存兩橫字跡與“二”“三”對比,字形更似“三”,加之與《虎》簡文對比,當改釋作“三”。《虎》“當室”即《甲》《乙》篇“長室”,從後續簡文可知,“當室”、“長室”與“支子”相對。“當室”,嫡子。《國語·越語上》:“當室者死,三年釋其政;支子死,三月釋其政。”韋昭注:“當室,適子也;支子,庶子。”[6]《儀禮·喪服》:“童子,唯當室緦。”鄭玄注:“當室者,爲父後承家事者。爲家主,與族人爲禮於有親者。”賈公彥疏:“以其言當室,是代父當家事,故云‘爲家主,與族人爲禮於有親者’。”[7]劉樂賢指出“長室”與宗法制中的“宗子”、“適子”應大體一致,“長室”的“長”當與“當室”的“當”爲主管的意思,“長室”與“當室”是管理或主持家事之人。[8] 蜀(觸)地:帀(師),不勝,將死,得地弗有└;爲好事(仕)者,發(廢)└;徙者,弗居【=】(居,居)之枳(支)【子死】;取(娶)婦者,枳(支)子有【疾】,3上婦出二年有疾。3下《甲》 【·】蜀(觸)【地:師,不勝,將死,得地弗有;爲】7好【事(仕)者,發(廢)】;徙者,弗居=(居,居)之枳(支)子死;8取(娶)婦者,枳(支)子有疾,婦出二歲9有疾。10《乙》 〼不有;爲嗇夫者,廢;徙者,不居,若居之,枝(支)子死;取(娶)〼90+91《虎》 《虎》“觸地”章缺失,我們在研讀過程中,注意到簡90與簡91內容或與馬王堆帛書“觸地”章部分內容相似,其釋文作: 〼□有爲嗇夫者廢徙者〼90 〼不居若居之枝子死□〼91 “枝”讀“支”,“支子”與“當室”相對,《禮記·曲禮》:“支子不祭,祭必告於宗子。”孔穎達疏:“支子,庶子也。祖禰廟在適子之家,而庶子賤,不敢輒祭之也。”[9]簡90首字作,疑是“不”。簡91末端字作,疑是“取”。我們觀察兩簡斷茬處,因兩簡朽爛嚴重,茬口無法拼合,但根據《甲》《乙》“觸地”章內容,加之原始編號爲鄰近號碼,我們懷疑簡90與簡91可綴合,釋文連讀斷句作“〼不有;爲嗇夫者,廢;徙者,不居,若居之,枝(支)子死;取(娶)〼”,這與馬王堆《陰陽五行·天一》甲乙篇的“蜀(觸)地”中段部分內容一致,簡90“不有”前缺失當是“觸地:軍旅逆者……將死,得地”,簡90+91就是殘存“觸地”內容。 小毛(耗):帀(師),不利,起,將死└;(仕)者,大毛(耗),發(廢)└;徙者,不死,枳(支)子死└;取(娶)婦者,不利,子生而死,婦【不】出7上【八年之】中。7下《甲》 ·少(小)毛(耗):師,不利,起,將死;事(仕)者,大毛(耗),發(廢);徙者,不死,枳(支)子死;取(娶)婦者,21不利,子生死,婦不出,八歲中。22《乙》 ·小毛(耗):軍旅逆者,扁(偏)將死;爲嗇夫者,廢;徙者,枝(支)子死;取(娶)婦者,不利,産而死,婦出六年而入。〼58《虎》 《虎》簡58“毛”讀“耗”。“小耗”,《協紀辨方書·義例一·小耗》:“曆例曰:小耗者,歲中虛耗之神也。……犯之者當有遺亡虛驚之事。曹震圭曰:‘小耗者,小損也。乃太歲氣絕之辰,故曰小耗。假令寅年寅旺、卯衰、辰病、巳死、午墓,未絕也,與死符同病。’”[10]《星曆考原》“月事凶神”有“大耗”、“小耗”。三篇“小耗”章所占諸事皆凶。《虎》“小耗”章與《甲》、《乙》不同記錄的是“扁(偏)將死”,比《甲》《乙》“將死”更加詳細,“婦出”時間有“六年”與“八年”不同。 大毛(耗):帀(師)不勝,起,大貝(敗);(仕)者,發(廢),終身不起;徙者,張(長)室死└;取(娶)婦者,張(長)室【有疾】,婦不8上【出,七年之】中。8下《甲》 ·大毛(耗):師,不勝,大將敗;士(仕)者,發(廢),終23身不起;徙者,長室死;取(娶)婦者,24長室有疾,婦不出七歲之中。25《乙》 ·大毛(耗):軍旅逆者,戰,不勝,大將敗;爲嗇夫者,大毛(耗),廢,終身不起;徙者,家大毛(耗),當室死;取(娶)婦54者,不利,當室有疾,婦不産七年之中病至。55《虎》 《協紀辨方書·義例一·大耗》:“曆例曰:‘大耗者,歲中虛耗之神也……’曹震圭曰:‘大耗者,太歲擊衝破散之神也。物擊則破,衝則散,破散則耗也。’”[11]“大耗”與“小耗”所占諸事皆兇。我們可以推論簡55緊接簡54,且簡54與簡55銜接語句通順,據《甲》、《乙》“大耗”簡文“長室有疾,婦不出七歲之中”,《虎》簡55“當室有疾,婦不產七年之中病至”論述與之相似。 【小得:帀(師),將】利;【(仕)者,三】遷;徙者,利└;取(娶)婦者,室【九】益。10上《甲》 ·少(小)得:師,將利;士(仕)者,三遷;徙者,29利;取(娶)婦者,室九益。30《乙》 ·小德:軍旅逆者,利;爲嗇夫者,三遷;徙者,利;取(娶)婦者,産,家利九年。 〼61《虎》 《甲》、《乙》篇“得”,《虎》篇作“德”,“得”“德”通假,如馬王堆帛書《五行·經》“得(德)弗之(志)不成”,《周易·小畜》“既雨既處,尚得(德)載。”《老子·道經》甲篇:“德(得)者同於德(得)”。《乙》篇“室九益”即《虎》篇“家利九年”。 【大得:帀(師),將利;(仕)者,四遷】;徙【者,利】;取(娶)婦【者,生,室八益,十】年之【中】。11上《甲》 ·大得:師,將利;士(仕)者,四遷;徙者,31利;取(娶)婦者,生,室八益,十歲中。32《乙》 【·】[12]大德:軍旅逆者,利;爲嗇夫【者】,[13]三遷;徙者,家利;取(娶)婦者,産,十年之中,家九。60《虎》 《甲》《乙》與《虎》論述有所不同:爲官吏,《甲》《乙》爲“四遷”,而《虎》爲“三遷”;《甲》《乙》“室八益”,而《虎》爲“家九”,即“家利九年”之省,稍許差異,大體利弊是一致的。 【大成:帀(師),勝,得地不】(歸);(仕)者,十(遷);徙者,【大利,□】丈【夫、子】;取(娶)婦者,婦死,12上【十一】年之中。12下《甲》 ·大成:師,勝,得地不(歸);士(仕)者,十遷;徙者,大利,□丈夫、子;取(娶)婦【者,婦死,十一歲中】。35《乙》 ·大牡:軍旅逆者,戰,不勝,主人莫語往,得地復婦(歸);爲嗇夫者,七遷,縣令家吏;徙者,大利,往□〼62《虎》 《乙》篇“大成”,《虎》篇作“大牡”,而馬王堆漢墓帛書《出行占》也有“天一十二神名”: 天一居:一曰困,二曰觸地,三曰責{吉},四曰小生,五曰大本<生>,六曰小逆,七曰大毛(耗),八曰小毛(耗),九曰小得,十曰【大得,十】26上一曰大戊<成>{吉},十二曰宮軍。26下[14] 劉樂賢先生指出“大戊吉”的“吉”爲衍文,[15]可從。而“大戊”皆認爲是“大成”訛寫。而《虎》篇“大牡”,牡通戊,《老子》甲“未智(知)牝戊”的“戊”,今本和帛書本皆作“牡”,故而我們認爲《出行占》“大戊”是正確的,而《乙》篇“大成”才是訛寫。《虎》簡62“婦”疑爲訛寫,當是“歸”,“不勝,得地復歸”與《甲》《乙》“勝,得地不歸”相反,“不勝,得地復歸”當是指戰爭失敗,導致所得土地復歸故地,與《甲》《乙》“大生”章“得地,七年復歸”論述相近。而《乙》“勝,得地不歸”是戰爭勝利,故而所得土地不用歸還。《虎》“七遷”與《甲》《乙》“十遷”亦不同,《虎》簡62“七”與《閻昭》篇其他“七”比較,字形差異較大:
簡62原釋“七”字,當改釋作“十”,簡文則與《甲》、《乙》篇一致,爲“十遷”。“得地復歸”見於《開元占經》卷四十五“太白行度二”引石氏説“太白入東方未出西方,其六十五日爲陽,其六十五日爲陰。以此時出兵,雖勝有殃,得地必復歸之。” 另,我們懷疑簡62與《虎》篇有內容相同的簡文有聯繫: 戒後定;取(娶)婦者,多丈夫、子,家利十一年。57 戒後定;取(娶)婦者,多丈夫、子,家利十一年。59 簡57與簡59“多丈夫、子”論述與《乙》簡35“□丈夫、子”類似,鑒於“大戊”章,《虎》與《甲》、《乙》在論述上多有差異,《虎》篇“家利十一年”,與《甲》篇“婦死,十一年之中”亦相反,但時間範圍皆爲“十一年”,我們有理由懷疑簡57、59也是《虎》“大牡”章內容,緊接簡62,而簡57與簡59內容相同,當是抄錄重複的緣故。《甲》《乙》“□丈夫、子”據《虎》“多丈夫、子”的論述,當可補作“多丈夫、子”。 【憂:帀(師),辱;(仕)】者,發(廢),辱,不起;徙者,弗居;取(娶)婦者,婦辱,不生,十二年之中。13上或胃(謂)爲大夭。13下《甲》 【·】憂:師,辱;士(仕)者,發(廢),辱,不起;徙者,弗居;取(娶)婦者,婦【辱】,不生,十二【歲中。或胃(謂)爲大夭】。36《乙》 ·憂軍=(軍:軍)旅逆者,大將,辱;爲嗇夫者,廢,大秏(耗),不起;徙者,反(返),不居;取(娶)婦者,大毛(耗),終不産。〼64《虎》 《乙》篇“憂”,《虎》篇作“憂軍”,而馬王堆漢墓帛書《出行占》作“宮軍”[16]。劉樂賢先生指出“宮軍”是“憂”之訛[17],據《虎》篇“憂軍”可知,《出行占》的“宮軍”確是“憂軍”之訛,而《乙》篇“憂”後遺漏“軍”。而《甲》篇“或胃爲大夭”,《虎》簡4殘斷。 《甲》《乙》《出行占》《虎》“天一十二神名”對比:
而《甲》《乙》《虎》在用詞習慣也有所不同,如:
同時,我們認爲虎溪山漢簡尚有部分簡文亦當屬《天一》篇: 〼□年中家破65 但簡文過於殘缺,暫無法歸入《天一》某部。虎溪山漢簡《天一》篇尚缺“責”“小生”“大生”“小逆”四組,竹簡殘缺較多,難以全面復原虎溪山《天一》篇原貌,暫錄如下: 〼【天】一 天壹所在曰困,軍旅逆者,大將敗,爲國家好事不成;爲嗇夫者,廢,終身不起;徙者,大秏,當室〼【死】66不出三年,五人死,不出七年,七人死;取婦者,當室有疾,不起,三年婦出,當室死,□□〼78 (“觸地”章)〼不有;爲嗇夫者,廢;徙者,不居,若居之,枝(支)子死;取(娶)〼90+91 (“責”章缺) (“小生”章缺) (“大生”章缺) ·小毛(耗):軍旅逆者,扁(偏)將死;爲嗇夫者,廢;徙者,枝子死;取(娶)婦者,不利,産而死,婦出六年而入。〼58 ·大毛(耗):軍旅逆者,戰,不勝,大將敗;爲嗇夫者,大毛(耗),廢,終身不起;徙者,家大毛(耗),當室死;取(娶)婦54者,不利,當室有疾,婦不産,七年之中病至。55 (“小逆”章缺) ·小德:軍旅逆者,利;爲嗇夫者,三遷;徙者,利;取(娶)婦者,産,家利九年。 〼61 【·】大德:軍旅逆者,利;爲嗇夫【者】,三遷;徙者,家利;取(娶)婦者,産,十年之中,家九。60 ·大牡(戊):軍旅逆者,戰,不勝,主人莫語往,得地復婦(歸);爲嗇夫者,七遷,縣令家吏;徙者,大利,往□〼62戒後定;取(娶)婦者,多丈夫、子,家利十一年。57/59 ·憂軍=(軍:軍)旅逆者,大將,辱;爲嗇夫者,廢,大秏(耗),不起;徙者,反(返),不居;取(娶)婦者,大毛(耗),終不産。 〼64 虎溪山一號漢墓爲沅陵侯國吳陽墓,與馬王堆三號漢墓時代相近,皆是西漢初年受封在湖南境內的諸侯王,陪葬皆有陰陽五行等相關論著,且內容相近。通過對《虎》《甲》《乙》“天一”篇對比研究,三篇當是同時期較爲通行的《天一》文獻版本,其中大部分內容相近,在用字習慣上有所不同,但也存在“大戊”篇所占吉凶相反情況,或是抄本的不同。 [1] 本文爲行文方便,將馬王堆漢墓帛書《陰陽五行》甲篇《天一》篇省稱《甲》,馬王堆漢墓帛書《陰陽五行》乙篇《天一》篇省稱《乙》,虎溪山漢簡《閻氏》之《天一》篇省稱《虎》。其釋文參湖南省博物館、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纂,裘錫圭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第五冊,中華書局2014年,第68-69、144-145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沅陵虎溪山一號漢墓》,文物出版社2020年,第122-128頁。 [2] “室”,原釋文未釋,通過殘存字跡與簡文對讀,當是“室”。“後”後殘斷,簡文缺,當可補“死”。 [3] (漢)班固撰,(清)王先謙補註:《漢書補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3039-3040頁。 [4] 何寧:《淮南子集釋》,中華書局1998年,第281頁。 [5] 何寧:《淮南子集釋》,第277頁。 [6]徐元诰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 《國語集解》,中華書局2002年,第571頁。 [7] (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王輝整理:《儀禮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023頁。 [8] 劉樂賢:《馬王堆漢墓帛書<式法>“張(長)室”補釋》,《湖南省博物館館刊》第七輯,第2-4頁。 [9] (漢)鄭玄注,(唐)孔穎達正義,呂友仁整理:《禮記正義》,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204、207頁 [10]謝路軍主編,鄭同點校: 《四庫全書朮數三集——欽定協紀辨方書》,華齡出版社2009年,第61頁。 [11]謝路軍主編,鄭同點校: 《四庫全書朮數三集——欽定協紀辨方書》,第51頁。 [12] 據《虎》簡文篇章書寫習慣,簡首當書寫“·”墨點,簡首部分殘缺,簡文當補“【·】”。 [13] 簡文書寫時當漏寫“者”,當補“【者】”。 [14]裘錫圭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伍)》,第156頁。 [15] 劉樂賢:《簡帛數術文獻探論》,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133-135頁。 [16]裘錫圭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伍)》,第156頁。 [17] 劉樂賢:《簡帛數術文獻探論》,第133-135頁。 [18] “不”與“弗”作爲否定副詞,文獻使用頻率極高。“弗居”與“不居”,《老子》帛書本與王弼本皆有,孔家坡漢簡《日書》簡265有“築室,弗居”。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1年2月25日10:4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