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搜集鲁迅在广东的相关资料时,偶然在一些档案资料中发现四封署名“中山大学教务处主任周树人”的公函,鉴于这四封公函(从笔迹来看,应当不是鲁迅亲笔书写的,不过这四封公函都有周树人的亲笔签名,其中三封公函还盖有周树人的个人名章,因此都应当被视为周树人签发的公函。)既没有被《鲁迅在广东》(钟敬文编辑,北新书局1927年出版)、《鲁迅在广州》(中山大学中文系编辑,广东人民出版社1976年出版。按:这本资料集实际上是李伟江、饶鸿竞、吴宏聪共同编辑的,但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后期的时代背景下,没有署这三位学者的名字,而是署名为:中山大学中文系。)、《鲁迅生平资料汇编(第四辑)·鲁迅在广州》(李伟江、饶鸿竞、吴宏聪编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3年出版)等几本关于鲁迅在广东的资料集收录,也没有被研究鲁迅在广东时期的学者提到过,不仅是新发现的周树人(鲁迅)署名的公函,而且也是学术界首次发现鲁迅在中山大学担任教务主任期间亲笔签发的公函,对于研究鲁迅在广东期间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特此略加整理(公函原文无标点,笔者参考民国时期的公文格式,试加了标点。)公布如下。 一、关于正式启用中山大学教务处公章的三封公函 《中山大学与鲁迅有关的会议资料》①一文收录了鲁迅在中山大学执教期间所参加的有关会议的有关内容,从中可以看出鲁迅参与中山大学教务处会议的一些情况:1927年2月10日,鲁迅被正式任命为中山大学文学系主任兼教务主任,主持召开了第一次教务会议;2月15日,主持召开了第二次教务会议;2月21日,主持召开了第三次教务会议;2月25日,主持召开了第四次教务会议;3月11日,主持召开了第五次教务会议;3月25日,主持召开了第六次教务会议;4月14日,主持召开了第七次教务会议;4月21日,鲁迅提出辞职;4月29日,鲁迅致函中山大学委员会正式辞去一切职务并退还中山大学的聘书;6月6日,中山大学委员会同意鲁迅辞职。鲁迅在担任中山大学教务处主任期间(大约四个月),因为工作关系,肯定会以中山大学教务处主任的名义签发过一些公函,但是遗憾的是,此前尚未发现鲁迅担任中山大学教务处主任期间签名发布的有关公函。笔者这次新发现的四封周树人(鲁迅)署名的公函中有三封是关于启用“中山大学教务处”印章的公函。 (1)中山大学教务处1927年3月31日致国立中山大学委员会公函 这封公函使用的信笺在抬头位置印有:国立中山大学用笺;公函的右上角有毛笔书写的文字:阅;公函的右侧在“事由”栏内有毛笔书写的如下文字:教务处函报于四月一日启用新牙章 ;公函的左则“中华民国 年 月 日”栏内有毛笔书写的如下文字:十六年三月卅一日。 这封公函的正文如下: 迳启者:前奉 刊发牙章一颗,篆曰:国立中山大学教务处,当经收到,并拟订于四月一日正式启用。在案。兹准。函因,相应函覆,希烦察照为荷。此致 国立中山大学委员会 国立中山大学教务处 (国立中山大学教务处印) 主任 周树人 (周树人印) 副主任 黎国昌 (黎国昌印) (2)中山大学教务处1927年4月1日致国立中山大学委员会公函 这封公函使用的信笺在抬头位置印有:国立中山大学用笺;公函的右上角有毛笔书写的如下文字:民国十六年四月一日 字第 1000 号,另外,还有毛笔书写的文字:阅;公函的右侧在“事由”栏内有毛笔书写的如下文字:教务处函报于本日正式启用新印章;公函的左则“中华民国 年 月 日”栏内有毛笔书写的如下文字:十六年四月一日。 这封公函的正文如下: 敬启者:前准 刊发牙章壹颗,篆曰:国立中山大学教务处,当经收到。在案。兹谨订于本日正式启用 ,除布告分行外 ,相应函达,希烦察照备案为荷。此致 国立中山大学委员会 国立中山大学教务处 (国立中山大学教务处印) 主任 周树人 (周树人印) 副主任 黎国昌 (黎国昌印) (3)中山大学教务处1927年4月1日致中山大学事务管理处主任的公函 这封公函使用的信笺在抬头位置印有:国立中山大学用笺;公函的右上角有毛笔书写的如下文字:十六年四月一日 字第 1023 号;公函的右侧在“事由”栏内有毛笔书写的如下文字:教务处函报于本日启用新牙章 ;公函的左则“中华民国 年 月 日”栏内有毛笔书写的如下文字:十六年四月一日。 这封公函的正文如下: 迳启者:前准 国立中山大学委员会刊发牙章一颗,篆曰:国立中山大学教务处,当经收到。在案。兹谨订于本日正式启用,除布告分行外,相应函达,希烦查照[按:“查照”与“察照”都是公文中常用语,意思相近。]为荷。此致 事务管理处主任 国立中山大学教务处 (国立中山大学教务处印) 主任 周树人 (周树人印) 副主任 黎国昌 (黎国昌印) 鲁迅在1927年3月31的日记中记载:“下午开组织委员会。”②据《本校组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事录》,可以看出本次组织委员会的会议内容: (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时半举行) 出席者 饶炎 黎国昌 周树人 傅斯年 杨子毅 恭读总理遗嘱 决议案如下: 1.先根据各处科部之办事细则,拟定教务处及事务管理处通则;教务处办事通则,由本会议决后,送大学委员会,转送教务会议议决,送还委员会核定施行。关于事务管理处办事通则,由本会议决,送大学委员会核定施行。教务处办事通则,请周树人,傅斯年两委员担任整理。事务管理处办事通则,请饶炎,杨子毅两委员担任整理。 2.由本会函催各处科部于一星期内,将办事细则,编妥送会。 3.各科请加教务助理员月薪问题,俟通则定后,名称统一,再行提议。 4,下次会议日期,由拟通则之委员,将通则拟妥时,通函召集。③ 大约正是因为这次组织委员会的召开,鲁迅作为中山大学教务处主任,负责与傅斯年一起拟定教务处的办事通则。而教务处开展相关的业务工作,就迫切需要一枚公章。由此,在得到国立中山大学委员会批准启用公章的情况下,周树人(鲁迅)作为中山大学教务处主任就和教务处副主任黎国昌联名并用“中山大学教务处”的名义分别致函国立中山大学委员会、中山大学事务管理处等机构,通报在4月1日正式启用“中山大学教务处”印章的消息。 二、关于中山大学教务处致中山大学社会科学科(五位学生准假)的公函 这份档案的封面有毛笔书写的如下文字: 副本 二十四年五月一日抄 国立中山大学十五年度处分 C.Y.案 “C.Y.”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英文简称,由此可知这份档案是当时的国立中山大学委员会处理中山大学学生中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员的相关资料。 另外,这封公函使用的信笺在抬头位置印有:国立中山大学用笺;右侧印有如下文字:第 页;左侧印有如下文字:中华民国 年 月 日。这封公函共有3页,在第3页左侧有毛笔填写的日期:十六年五月五日 这封公函的正文如下: 迳启者:案准 十六 五 六 本校委员会函开 : 现准 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政治部函开:本党此项肃清危害党国之中国共产党份子,目前最要工作厥为对民众宣传囗囗 [按:这两个字不清晰,疑似:讲明]真象,本部特召集本市各校学生组织囗囗[按:这两个字不清晰,疑似:清党]宣传队,相应函达贵校长,请烦查以准。后开各生于每日下午三时至五时,以两星期为限,出发演讲时给予公假,实为党便。各生姓名,计开如表。等由。计送名表一纸过校。准此,除函复以办外,相应抄录名表函达,希为查以转知。计附抄送名表一纸,等因。 又准,广东特别委员会宣传委员会宣传科函开:案同前情。请给公假两星期者,加入吴钦克(文科)郑建楠(预科)莫烔焜(预科)费志伟(高师英语部)廖言扬(文科)等五同志。等因。准此,自应依以囗[按:这个字不清晰,疑似:转],除径分函各生,准予以给公假外,合亟函达,希烦查以为荷 。此致 社会科学科 国立中山大学教务处 主任 周树人 假 副主任 黎国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封公函不仅没有加盖中山大学教务处的公章,而且周树人和黎国昌两人虽然都亲笔签名,但都没有加盖个人的名章。另外,周树人签名的下面还有一个“假”字。“假”字具有“代理”的意思,这主要是因为周树人(鲁迅)已经在4月29日正式向中山大学委员会辞去一切职务并退还了中山大学的聘书,但是中山大学委员会在几次挽留周树人(鲁迅)未果的情况下,直到6月6日才正式同意周树人(鲁迅)辞职。因此,在6月6日之前,周树人(鲁迅)在名义上还是中山大学的教务处主任,在被中山大学委员会正式免去教务处主任的职务之前,他还要作为中山大学教务处的主任签发中山大学教务处的一些公函或文件。顺便提及,据5月13日出版的《国立中山大学校报》所刊登的《国立中山大学各行政机关主任人员一览表》④,可以看到黎国昌与鲁迅一起被聘为教务处主任,排名在鲁迅之后,但已经不是副主任了。从5月13日之后,到6月6日中山大学委员会同意周树人(鲁迅)辞职前,都是由黎国昌作为排名第二的教务处主任在主持教务处的工作。 另外,这封公函第三页所标明的日期是“十六年五月五日”,而鲁迅估计从4月29日正式向中山大学委员会提出辞职后就已经不到中山大学上班了,那么他为何还要在这封公函上签名呢?鲁迅在5月3日的日记中记载:“寄中山大学委员会信并还聘书。(中略)晚黎国昌来。黎翼墀来。”⑤黎国昌当时是中山大学教务处的副主任,他这次登门拜访鲁迅,很可能是讨论在鲁迅不去学校上班的情况下,教务处如何继续工作的问题。黎翼墀当时是中山大学文科教务助理员,他登门拜访鲁迅很可能是关于鲁迅所承担的文科课程如何处理的问题。此外,黎国昌也很可能是特地登门请鲁迅在这封公函上签名,因为这封公函事关重大,涉及到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政治部征调中山大学的五位学生参加“清党”宣传队,而这五位学生参加“清党”宣传队的宣传活动需要向所在的社会科学科请假两周。关于学生请假,中山大学教务处第七次教务会议有如下的规定: 《本校第七次教务会议纪事录》 (四月十四日午后二时) 主席 周树人 …… 议决: (甲)学生请假,照前广大学生请假及旷课规则草案修正公布,严格执行,修正条文如下: 标题:本校学生请假规则 第一条,本校除例假,及特别放假外,学生缺课,均须请假。 第二条,除因病不能行动外,学生缺课,必须自向该主任办事处请假,事后补请者无效。 第三条,凡学生于每一科目内,缺席钟点,在该科目规定钟点五分之一以上者(但预科六分之一),不得参与该科目之考试。 第四条,因事或病,须缺课至一星期以上者,须有确实之证据(如医生发给之患病证明单,药方,或家长来书之类),以便核定。 第五条,未经请假,擅自旷课者,将缺席时间,作双倍算(如一时作两小时)。⑤ 根据中山大学教务处第七次教务会议所制定的这个关于学生请假的规定,鉴于这五位学生需要请假两周参加“清党”宣传队,属于“须缺课至一星期以上者”,所以需要履行向学校请假的手续,否则就会影响到这五位学生的日常考勤和学期考试等。而学生请假的工作是由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政治部、广东特别委员会宣传委员会宣传科分别发公函给中山大学委员会,再由中山大学委员会发公函给中山大学教务处负责执行的,因此就需要由当时在名义上还是中山大学教务处主任的周树人(鲁迅)签发教务处的公函给社会科学科来为这五位学生办理请假手续。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周树人(鲁迅)签发教务处的公函为这五位参加“清党”宣传队的学生办理请假手续,不仅不代表着周树人(鲁迅)支持这五位学生参加“清党”宣传队,而且也不代表周树人(鲁迅)支持当时广州的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的“清党”暴行,严格来说,他只是作为中山大学名义上的教务处主任暂时履行教务处主任的事务工作。另外,从周树人(鲁迅)只在这封公函上签名,并没有盖个人名章的行为来看,他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敷衍这件事。 三、 结语 这四封周树人(鲁迅)亲笔签名(其中有三封同时还盖有“周树人”的个人名章)用中山大学教务处的名义发出的公函,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不能算作他的创作性文字,只能算作他的公函,但是,这四封公函因为有鲁迅本人的亲笔签名,所以也可以被视为鲁迅的职务作品。鉴于鲁迅的这四封公函都有他本人的亲笔签名,虽是吉光片羽,但也弥足珍贵,对于了解鲁迅在担任中山大学教务处主任期间的事务工作有重要的文献价值。因此,笔者建议有关机构在重编《鲁迅全集》时把这四封公函作为“附录”的文字收入《鲁迅全集》之中。 注释: 1,转引自薛绥之主编:《鲁迅生平史料汇编》第四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3年出版,第248——263页。 2, 鲁迅:《鲁迅全集》第十六卷,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第 14 页。 3,原刊1927年4月18日《国立中山大学校报》第九期。转引自《鲁迅生平资料汇编》第四辑,第266页。 4,《国立中山大学日报》,1927年5月13日。 5,鲁迅:《鲁迅全集》第十六卷,第 21 页。 6,原刊1927年5月16日《国立中山大学校报》第十二期。转引自《鲁迅生平资料汇编》第四辑,第259——260页。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2014年度一般项目“国内六家鲁迅纪念馆的历史和现状研究(1951—2016)”[编号:14BZW104]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