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探究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离不开对共性、个性、统一性和特殊性的认识。夏商时期是中国国家形成和发展的初期阶段,关于夏商国家社会性质的讨论由来已久,对早期国家社会形态的探讨关乎中国早期文明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之上,是探究中国文明类型及其演化生成路径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构建中国古史体系学术探索中的重要一环。目前,国家《(新编)中国通史》纂修工程已经启动,新时代通史编纂必然涉及基本的历史理论问题。本刊约文五篇,集中阐述对夏商周社会性质及相关问题的见解,期待在多学科融合和国际化的视野下,运用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探索中国历史发展进程,科学理性地认识普遍中的差异性和差异中的普遍性,将这一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引向深入,为《(新编)中国通史》的纂修提供理论参考和借鉴。 一、夏王朝的国家政体 夏王朝的国家政体既有别于原始社会末期的部落联盟,同时又与西周一统天下实行的分封制和秦以后以郡县制为基础的中央集权制不同。《战国策·齐策四》载:“大禹之时,诸侯万国。”当时部族方国林立,夏后氏由于国力强大而成为“诸侯长”,夏代历史上曾出现过带有鲜明政治、军事色彩的盟会。如《左传·昭公四年》载,“启有钧台之享”“夏桀为有仍之会”,启、夏桀均以天下共主的身份会盟诸侯。正因如此,有学者称夏代的政权组织形式为早期共主制政体;也有学者称之为族邦联盟,即以夏后氏为主体、包括众多独立族邦在内的族邦联盟。其实,我们可以将之综合为共主制下的族邦联盟,其内涵可能会表达得更为全面。《史记·夏本纪》说禹为姒姓,包括夏后氏在内,有13个同姓国。除此之外,还有《帝王世纪》所述的斟灌等,也是夏的同姓国。夏之盟国包括《孟子·滕文公下》述及的葛;《左传·昭公元年》述及的观;《诗·商颂》言及的韦、顾、昆吾等。除这些夏王朝的与国之外,还有东夷诸国和先商等外围方国。 东夷诸国中除早期的有穷氏与夏为敌,并以后羿、寒浞为首先后取代夏王朝约40年之外,其余的东夷诸国大部分时间均与夏修好。这些国家中,有在少康复国活动时给予支持的有鬲、有仍、有虞等国,和曾为“夏车正”的薛等。刘向《说苑·权谋》说,桀有九夷之师,说明大部分东夷诸国是臣服于夏王朝的。文献也有相土佐夏、冥为夏水官及汤为夏伯等记载。这是在夏王朝实力强大、国势强盛时期的政治格局,即所谓的四方朝贡。但在夏末,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据《史记·殷本纪》载,帝孔甲失德导致诸侯反叛,帝桀时愈加恶化。日渐坐大的商族趁机东联东夷,如有施、有仍、有缗、有莘、薛及卞等,一举灭掉夏王朝。因此,有学者认为,夏王朝是一个以夏邑为中心的国土不算太大的国家。作为天下共主的夏后氏与夏邑内外的地方政权呈现出颇为复杂的关系,并通过其作用与影响,在其所能控制的范围内,逐步强化不太稳定、乃至松散的等级从属关系和等级秩序。 从考古发现来看,二里头文化的二里头类型分布面积非常广阔,东至豫东杞县一带,西南至南阳盆地,西近陕西,北达黄河以北的豫西北一带。在这一广大区域内,除与其他类型或文化交界的边缘地带有少量其他文化因素外,二里头文化二里头类型整体的共性极强,文化面貌高度一致。而在这一区域内就分布着夏后氏的同姓诸国及夏的一些重要盟国,如葛、韦、顾、昆吾等,夏王朝对这一区域的控制非常有效。在二里头文化二里头类型之外,还有分布于豫东南的杨庄类型和晋南地区的东下冯类型,属二里头文化的地方类型,它们的文化面貌与二里头文化二里头类型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一定差异,这些差异既是二里头文化融入了较多当地文化因素的反映,同时也是二里头文化到达该地后与当地土著文化相妥协的结果。这表明夏王朝对这一区域的控制没有二里头类型那么严密,这两个类型的夏文化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在二里头文化分布区之外,如主要分布于豫东、山东及苏北地区的岳石文化和豫北、冀南的先商文化与二里头文化的面貌差异极大,根本不是同一文化系统。这表明夏王朝没有控制上述两种考古学文化代表的族属和分布的地区,仅对其施加了必要的文化辐射与影响。可以看出,以二里头类型分布为界,二里头类型的分布区相当于商代的内服之地,也即畿内;二里头类型分布区之外相当于商代的外服之地,即畿外。也就是说,夏代已经产生了内外服制政治制度的萌芽,夏王朝共主制下的族邦联盟实际包括了四个层次:最高一层是夏王及夏后氏集团,这是夏王朝的统治核心,主要分布于夏都二里头及伊、洛河流域;次一层是夏的同姓诸国和一些重要盟国,如葛、韦、顾、昆吾等,这是夏王朝统治的中坚力量,主要分布于伊、洛河流域以外的二里头类型分布区内;再次一层是杨庄类型和东下冯类型所代表的夏的一般盟国,这是夏王朝向外扩张新占领的地区,夏王朝对这些地区实行的是有限控制,这是夏王朝统治的外围力量;最次一层是二里头文化分布区之外、与其相邻并及受其影响的夏的外围方国,这是独立于夏王朝之外的既存方国,夏王朝仅是名义上承认了它们的存在。如二里头文化东边的岳石文化、北边的先商文化、西边陕西地区的所谓南沙村类型文化等,它们名义上臣服于夏王朝,但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它们与夏王朝仅维持着极为松散的从属关系,历史记载中时叛时服的所谓夏的方国主要就是这些国家。它们之所以能对夏王朝构成极大的威胁甚至能颠覆夏王朝,归根结底就是因为它们是独立于夏王朝之外的另一支族邦联合体,如岳石文化的东夷诸族和先商文化的商族联合体。 二、商王朝的国家政体 在国家政体方面,商王朝承袭了夏王朝的统治方式。有学者认为,殷商王朝实际上是一个以商王国为主体的方国联合体。联合的背景是诸多小国屈从于“大邦殷”,随着商王国势力的消长,联合体随之出现了时盛时衰的动荡局面。我们将夏代定义为共主制下的族邦联盟,商代由于大部分的族邦已进入国家阶段,故其政体可称之为共主制下的邦国联盟。 商代的政治制度与夏代略同。甲骨文中已有“封”字,是植树于土的象形,它应是土地疆界的一种标志。《周礼·封人》:“封人掌设王之社壝,为畿封而树之。凡封国,设其社稷之壝,封其四疆。造都邑之封域者,亦如之。”《说文》:“封,爵诸侯之土也。”“分封”一词,从《左传·定公四年》的记载来看,所分主要是民众,而封则为土地,故一般认为西周时期分封制的核心内容是“授民授疆土”。不少学者认为商代存在分封制,但笔者认为萌芽于夏而盛行于商的是册封制而非分封制。分封制是建立在最高统治者的王掌握大片领土和民众的情况下,授民授疆土给诸侯以建国,西周之时是为分封。册封制则仅需对方国进行册封,予以认可。夏商时期王掌控的国土面积狭小,仅为王畿之地,无大片领土及民众可以分封,只是承认既存方国,给予封号而已,无需“授民授疆土”。商代进一步明确了夏代萌芽的所谓内外服制。《尚书·酒诰》:“自成汤咸至于帝乙……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罔敢湎于酒。”“乙巳王卜贞,(今)岁商受年。王占曰吉。东土受年。南土受年,吉。西土受年,吉。北土受年,吉。”这东、西、南、北土即文献及卜辞中所提到的“四土”“四方”。商以殷墟为中心的王畿,即内服之地;而“四土”“四方”指的是畿外,即外服方国。早商直至晚商,商王朝均存在一个地域广大的直接统治区,或谓之王畿地区。 早商时期以郑洛地区为中心的所谓早商文化二里岗类型即是商王朝统治的主体类型,也即该段的王畿分布区域。中商时期这一地域北扩至豫北冀中南地区,这或与该阶段商王朝的数次迁都有关。晚商时期与中商时期无大的变化,这与晚商时期长期以豫北的殷墟一带为都有关。在王畿之内,商文化高度统一,文化面貌较为一致,主要居住着时王的同姓(包括王族和子族)和异姓姻亲诸多的族邦。王畿之外,分布着众多封国和方国,这些周边诸侯时叛时服。一般而言,在商王朝国力强盛的时候是臣服的,而在商王朝国力虚弱的时候或不至,或反叛。《史记·殷本纪》载:“帝太甲修德,诸侯咸归殷。”“(帝纣之时)诸侯多叛纣而往归西伯。”封国是得到商王朝正式册封的邦国,他们完全臣服于商王朝。这些封国有攸侯、杞侯等侯国,扈伯、微伯等伯国,亚启、亚醜等亚国,子画、子商等子国,妇妌、妇息等妇国。它们主要分布于河南省中北部和山西省中南部,基本位于方国的内侧,呈密集型块状分布。方国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臣属于商王朝的,是商王朝的盟国,与封国一样有为商王朝戍边和率兵勤王的义务,也有朝觐、进贡的义务。这些方国如虎方、兴方、卢方、凤方等。上述封国相当于夏的重要盟国,方国则相当于夏代东下冯类型和杨庄类型分布区内夏的一般盟国,他们具有屏藩的作用保卫王畿,也即戍边。第二类是与商王朝存在一定松散同盟关系的方国和敌对方国,这些方国分布在商王朝的臣属方国外围,或者和臣属方国乃至封国犬牙交错。这类方国在商王朝“四土”外围均有,如北方的土方、召方,南方的危方,东方的人方、方方,西方的基方、巴方等。综合学者的研究来看,商王朝畿内封国众多,畿外方国林立,正与文献记载的商代情形相吻合。 三、夏商时期的“共政”贵族政治 《史记·夏本纪》记载的夏的同姓诸侯国,同时出现在《尚书》中的有与夏启争夺王位的有扈氏,帝相依附的斟灌氏、斟寻氏等,这些同姓诸侯国不仅世袭封国,有争夺王位的可能,还是夏王朝最为倚重的统治力量。其他诸侯国不仅也是世官世禄,如《尚书·胤征》中胤侯征伐的羲氏、和氏就是世掌天地四时之官;而且有的还能影响朝政,如帝桀时乱政的昆吾氏。 《史记·殷本纪》记载了两件事:其一是伊尹放逐太甲之事,“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三年,伊尹摄行政当国,以朝诸侯。帝太甲居桐宫三年,悔过自责,反善,于是伊尹乃迎帝太甲而授之政”;其二是诸弟子争立之事,“自中丁以来,废適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伊尹放逐太甲而摄行政当国,后迎帝太甲而授之政,与西周周公摄政如出一辙。诸弟子争立涉及的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虽导致商王朝内乱,但均反映了贵族共同参政议政的事实。参政的不仅有大量的商王室成员,如帝纣之时的微子启、王子比干、箕子等王朝诸子、王朝诸妇,还有王朝贵族、贞人集团等,他们与商王构成了商王朝议政、决策的核心。《尚书·盘庚下》训诫的人主要是邦伯、师长和百执事之人,也就是商王朝各诸侯国的诸侯、王公大臣和百官。《尚书·盘庚上》:“故我先王,亦惟图任旧人共政。”即讲商人是“共政”。 据《史记·五帝本纪》载,史前时期的尧舜禹时期实行的是举荐制与禅让制,这一时期公共权力是超越血缘和宗族之上的。夏王朝是在治理洪水的过程中,在适应社会有序性需求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夏王朝的建立,是以血缘世袭制度取代了禅让制,与此相对应,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据有了政治上固定的地位。夏商时期的夏后氏和有殷氏成为王室,不管是父死子继还是兄终弟及,王都产生于斯。其他同姓诸国也都实行世官世禄制,具有天生的政治地位和权力,把持了相应的政治权力和地位,构成了夏商时期独特的贵族“共政”政治。 据最新的研究,二里头都邑存在“‘井’字形九宫格”布局。在自北至南的祭祀区、宫殿区和手工业作坊区这一核心区外围,均分布有各级居住遗存及与之对应的墓葬遗存,故发掘者认为核心区外围区域可能均为家族式居住区和墓葬区。也就是说,核心区外围不同区域归不同的家族或集团所有,同一区域为同一个家族或集团各个层级人员的集中居住地和墓葬区。这与晚商都邑殷墟在其宫殿区外围发现的家族墓地和居葬一体的族邑分布格局有异曲同工之处。有学者认为,殷墟“大邑商”的聚落形态主要可划分出王室(王族)生活区和墓葬区、各氏族生活区和墓葬区两大层次,即王邑和族邑层次。这些所谓族邑主要应是各诸侯国的诸侯、王公大臣和百官及其家族等的聚居地。夏商时期即使都城依然存在聚族而居、聚族而葬的习俗,而这也正是该时期血缘政治极为浓厚的贵族“共政”政治在都城布局上的反映。这与秦汉以后居葬分离、“崇方”“尚中”以凸显“皇帝独尊”地位的高度中央集权政治在都城布局上完全不同。这就表明二里头文化和晚商文化在政治结构上是一致的,应是夏商时期贵族“共政”政治的反映。 四、夏商时期并不存在普遍的奴隶制 夏商时期贵族“共政”政治是否存在奴隶社会,是我们需要探讨的。 从1959—1975年二里头发掘报告来看,二里头夏都一期没有发现无圹墓。二期发现无圹墓4座,其中2座为儿童墓,人骨完好;其余2座尸骨不全,姿势异常,为非正常埋葬。三期发现无圹墓23座,5座儿童墓,尸骨完整;其余18座成人墓均为非正常埋葬。四期发现无圹墓16座,均非正常埋葬。从1999—2006年的发掘情况看,清理出土有人骨的遗迹单位61处,其中土坑竖穴墓22座,在地层、灰坑、灰沟中出土完整人骨的全尸葬9处、散乱人骨遗迹30处。其中9处无圹全尸葬可能具有不同于正常埋葬的特殊含义,30处乱葬遗迹多为散乱的肢体、颅骨及体骨残块。二里头都邑发现的这些非正常埋葬的乱葬遗迹,多尸骨不全,死者可能均为奴隶。但相较于商代,夏代的奴隶数量有限,这应与奴隶的来源有极大关系。一般认为奴隶的来源有二:其一是战俘,这是奴隶的主要来源;其二是本民族分化形成的奴隶,或是破产所致,或是违法获罪,如《尚书·甘誓》:“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一般认为,“孥”即“奴”,降为奴隶之意。研究表明,本民族分化产生的奴隶不仅时间晚,数量也有限,战争与征服才是形成奴隶社会的前提。从夏都二里头遗址的发现来看,非正常死亡的奴隶尽数算上,也仅100多例。这说明夏代不仅算不上奴隶社会,即使有奴隶,数量也极其有限。这正与夏代没有持久频繁的对外征服战争是吻合的。在整个夏王朝时期,对外战争极少,夏初“后羿代夏、寒浞篡位”等夏夷之争,按照文献记载是“因夏人以代夏政”,这相当于内部战争。夏朝的对外战争主要集中于夏末夏桀之时,《国语·晋语一》载史苏云:“昔夏桀伐有施。”《左传·昭公十一年》:“桀克有缗,以丧其国。”夏桀对东夷的战争很快就以夏的灭亡而告终。没有持久频繁的对外征服战争,就没有大量的战俘,也就不可能有大量的奴隶,也就构不成奴隶社会。 商代的情况与夏代不同。商代非正常死亡或作为人牲的现象陡然增多。早商郑州商城发现一处商代锯制人头骨场地遗址,是二里岗上层一期位于宫殿区内的壕沟遗迹,共发现近百个人头骨。绝大多数的人头盖骨的边沿处都带有明显的锯痕,说明这是一处以锯制人的头盖骨作为器皿使用的场地遗址。这些人头骨多属青壮年男性。在郑州商城还发现相当普遍的祭祀遗迹,都有人牲的发现,如C5.1H171、C9.1H111、C9.1H110,其中C9.1H111有成年人骨架2具、小孩骨架6具;再如郑州商城内东北部“埋石”祭祀遗迹,发现有无随葬器物的单人坑12座、小墓2座,应与祭祀杀殉有关。在郑州商城内西北部、铸铜遗址、铜器窖藏坑等地也发现此类与祭祀杀殉有关的奴隶人骨。 郑州小双桥中商都邑中,发现了为数不少的人牲。发掘报告将其分为3个规模较大的祭祀场,其中人牲集中在Ⅴ区和Ⅸ区祭祀场。00ZXⅨH63丛葬坑,坑内人骨数量58个。00ZXⅤH66丛葬坑个体超过52个,人骨皆为青年男性,尸体遭肢解乃至拦腰斩断。00ZXⅧH18丛葬坑,坑内人骨数量不少于30个。Ⅴ区地层中散乱人骨60多具。这些或为战俘人牲,或为祭祀人牲。 晚商殷墟发现人牲及人殉数量更多。如1001号大墓,墓内人殉加上墓坑东侧人殉共计225人,复原人殉分别达300、400人。在王陵区大墓东区,发现有附属于大墓的小墓1242座,杀人殉葬的共有16种,推测人殉近2000人。1949年后发掘武官村的一座大墓,人殉79人;在大墓东南有殉葬的排葬坑,共殉152人;在排葬坑的南边还有可能属于人祭的散葬坑9个74人,这座大墓总计人殉人祭达305人。小屯宫殿乙组基址总计16个,凡奠基、置础、安门、落成四种典礼仪式,用641人;丙组祭祀基址用97人。在小屯宫殿宗庙区,据不完全统计,人祭多达738人,复原达986人。不唯如此,在甲骨文中还有数量极大的人祭记载。据对甲骨文卜辞中有关祭祀材料的统计,共用人祭13052人,另外还有1145条卜辞未记人数,即使都以一人计算,全部杀人祭祀至少亦当14197人。 这说明商代的奴隶数量有了大幅增加,这与商代持续而又频繁的战争有关。商的建立是通过一系列战争完成的。《孟子·滕文公下》:“汤始征,自葛载,十一征而无敌于天下。”《诗·商颂·殷武》云:“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曰商是常。”商王朝建立后,商文化不断扩张,早商一期以郑洛地区为中心,兼及晋南和关中东部地区;早商二期,向北抵达邯郸一带,向东据有豫东继而进至江淮西部一带,向南抵达鄂东北的长江沿岸;早商三期,北抵壶流河流域,向东据有了山东西半部和江淮东部。中商开始,商王朝开始了与东夷长达300余年的战争。《后汉书·东夷列传》:“至于仲丁,蓝夷作寇。自是或服或畔,三百余年。”小双桥遗址含有大量东夷族的岳石文化因素,应即仲丁东征东夷的反映。除此之外,洹北商城也存在部分岳石文化因素,可能是《纪年》“河亶甲整即位,自嚣迁于相。征蓝夷,再征班方”这一事件的反映。这场旷日持久的战争以商克东夷、但商又被西周所灭而告终。《左传·昭公十一年》:“纣克东夷,而陨其身。”考古发现表明,从中商文化第一期开始,商文化占据了原岳石文化分布的豫东、山东中西部地区;中商文化第二期,商文化在山东地区的分布范围持续扩大,苏北地区也被纳入商文化区;中商文化第三期山东的大半被纳入商文化的范畴。晚商时期,商文化在山东地区持续推进,除胶东半岛之外的山东地区尽数纳入商文化的分布范围。从晚商的武丁开始,甲骨文资料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商王朝与四土,即北方、西方、南方和东方方国的战争,特别是与西方的羌方和东方的人方的战争。 商王朝持续频繁的对外战争带来了大量战俘,从早商到晚商的郑州商城、小双桥、殷墟均发现了大量的人殉和人祭奴隶。根据甲骨文资料,商代的奴隶数量和奴隶涉足的领域都远多于夏代。从考古资料来看,从早商的郑州商城,到中商的小双桥,再到晚商的殷墟,人殉和人祭的数量呈显著递增之势,这可能与商王朝从早至晚对外战争的性质和征伐对象的不同有关。早商时期是商王朝全力扩张时期,该时期商王朝的对外战争具有开疆拓土的性质,不以掠夺人口和资源为目的,而是通过战争占领领土,战俘除部分被杀,部分成为家内奴隶乃至作为祭祀时的人牲外,绝大多数被俘民众仍留在原地被迫臣服并接受商文化,最终成为商的臣民,这些人应是接受了商王朝统治的自由民。 中商时期商王朝对外战争的主要对象是东夷。考古资料显示,在被商王朝占领的原东夷族的岳石文化分布区内均以商文化为主体含有少量的岳石文化因素,反映的就是以商人为主导的商夷共处的一种局面。这种情况和早商时期商王朝开疆拓土的性质相近。正如有学者所言,中商时期商王朝向海岱地区的扩张,是要在这片新拓展的土地上推行王朝礼制,并迫使土著接受,使之成为商王朝在政治上可以直接控制的“东土”。而在时为商王朝国都的小双桥,发现了数量众多的祭祀遗存和多因祭祀被杀的人牲,很可能就是战争过程中举行不同形式的祭祀活动的反映。这些人牲大多数可能是被俘的东夷人。 有学者对中国古代很难形成普遍的奴隶制的论述可谓切中要害。一是一个社会保留大量奴隶用于生产的前提是奴隶会产生大量剩余价值,奴隶主有利可图。古希腊、古罗马之所以能够产生奴隶制,是因为工商业产品的附加值大,奴隶能够产生剩余价值,蓄养奴隶有利可图。中国古代农业生产的收益本身就比较低,生产者能够生产的剩余价值较少。二是中国古代社会以宗族为基本单位,以血缘为基本组织原则,缺乏容纳大量游离人口的空间。三是战争中的失败者,更多的是被中央王朝接纳成为地方势力,成为“王化”之民,而非奴隶。夏至商代早中期的情况的确如此。 晚商时期商王朝的对外战争则和早中商时期不同。晚商时期商王朝不再进行开疆拓土的征服战争,而以维护商王朝的疆土和业已建立的统治、朝贡体系为目的。该时期商王朝的主要战争集中于东南方和西北方。如在东南方,商王朝和东夷诸族基本形成对峙局面;西北方,商王朝和鬼方、羌方也基本以陕西、山西交界的黄河两岸形成对峙局面。这一时期的战俘有了明显增加,从甲骨文的记载来看,一次人祭动辄上百人,最多可达500人。那么,晚商时期是否形成了普遍的奴隶制? 前已述及,商代的工商业并不发达,而以农业为主,如果存在奴隶制,则奴隶主要普遍存在于农业生产领域。根据甲骨文资料,投入农业生产的主要是众(众人)。例如,整治田地的: □□卜,贞众作籍不丧……(《合集》) 王大令众人曰田,其受年。十一月。(《合集》1) 癸巳卜,宾,贞令众人人 絴方裒田。(《合集》6) 辛未卜,争,贞曰众人……尊田……(《合集》9) 丁亥卜,令众退田,受禾。(《合集》31969) 参加农作物播种的: 戊寅卜,宾,贞王往以众黍于囧。(《合集》10) 丙午卜,,贞……众黍于……(《合集》11) 贞,小臣令众黍。一月。(《合集》12) 丙戌卜,宾,贞令众黍,其受佑。五月。(《合集》14正) 还有羌,如,“王令多羌裒田”(《合集》33213)。还有仆,如,“王占曰:……有仆在,宰在……辳,亦(夜)焚廪三”(《合集》583反)。 在甲骨文中,不仅商王有众,王朝官吏和贵族也统领众。众和众人不仅参加商王朝征伐方国的战争,而且与商王朝正规军协同作战;众还戍守地方;众人也从事农业生产,参加商王的田猎活动。故学者认为众和众人是被排斥在宗族组织之外的商族平民,并非奴隶。笔者比较赞同此说。商代实行的是亦兵亦农的兵役制度,甲骨文中常见“登人”“共人”,就是征召兵员;还有“登射”“登马”“共马”,就是征召射手和马匹,这说明商王朝会根据战争的需要征召兵员和马匹。被征召的就是这些商众。有研究者认为,现今能见到的“众人”直接参与农业活动的卜辞数量并不多,但绝不能就此认定“众人”在农业活动中的角色不重要。有些卜辞把“众人”省略了,说明在时人看来,“众人”从事农业生产是很自然的事,一般情况下省略,仅在需要特别强调时才加上“众人”。这种观点非常具有启发性。我们知道,农业生产只有在特殊的耕、播、收获节点才会出现劳动力不足的情况,其他时间不需要额外的劳动力。所以,我们看到,不管是众人,还是羌、仆,出现在甲骨卜辞中从事农业生产时都是耕、播和除草等节点,特别是耕、播、收割时节,因劳动力不足,才组织大批商众从事集体劳动,乃至临时组织奴隶进行农业生产。事实上,临时组织奴隶进行农业生产既不常见,也不安全,因为还需要组织一定的人力防范奴隶的集体反抗或逃亡。由此可见,晚商在农业生产方面并不存在普遍的奴隶制。 晚商时期作为人祭的对象主要是羌、仆、臣、奚、妾、刍等。羌,是来自西部的羌方当无异议。“仆”字胡厚宣先生释为像从丮持卜,在室内有所操作之形,疑即“臣仆”之本字。仆应为战俘转化的家内奴隶。臣,《说文》解为:“牵也,事君也,象屈服之形。”学者一般认为臣与仆,都是奴隶的一种名称,笔者认为臣与仆可能存在分工的不同。奚、妾等则指女性家内奴隶。刍乃是商代社会中的畜牧奴隶。 甲骨文中有部分关于“刍”的卜辞: 丁未卜,贞令钺、光有获羌刍五十。(《合集》22043) 甲辰卜,亘,贞今三月光呼来。王占曰:其呼来。气至隹乙,旬又二日乙卯允有来自光,氐羌刍五十。(《合集》94正) ……氐多羌……(《合集》103) 取竹刍于丘。(《合集》108) 贞,呼取羞刍。(《合集》111正) 可见,刍的族属为羌人;方国或贵族进致商王朝刍,或商王朝强行征取刍。进致或征取刍的数量多者以百、千计:“己丑卜,,贞即氐刍其五百隹六。贞,[即]氐刍,不其五百隹六。”(《合集》93正)“庚午卜,宓刍示千……”(《合集》32008)进致或征取大量刍的原因何在?作为畜牧奴隶,畜牧对象自然是常见的马、牛、羊。这些马、牛、羊的主要用途又是什么? [丁酉]卜,[]贞,[酒]于河五十牛。(《合集》1052正) 翌辛亥侑于王亥四十牛。(《合集》672正) 贞,侑于黄尹十伐、十牛。(《合集》916正) 燎于河、王亥、上甲十牛,卯十牢。(《合集》1182) 乙亥[卜],内[贞],册大[乙]五百牛、伐百。(《合集》39531) 丁巳卜,争贞,降册千牛。不其降册千牛千人。(《合集》1027正) 从考古发现来看,中商小双桥遗址出土的牲祭主要是牛,晚商殷墟发现最多的牲祭是马。前述晚商时期商王朝根据战争需要还要“登马”“共马”,征召马匹。而上述甲骨文中用牛作为牺牲动辄数十、数百,甚至上千头。是故商代需要大量的畜牧奴隶刍从事畜牧以备商王朝乃至各级贵族祭祀用牛、马和战争用马。甲骨文中发现大量与刍有关的记载,应与此有关。同时,西北方的方国特别是羌方善于畜牧,这可能是商王朝长期与羌方进行战争的原因之一,不仅获刍羌,而且获牛马。这是晚商羌奴最多的原因之一,也是人祭羌人最多的原因之一。 商王朝以农业立国,畜牧业并不发达,畜牧乃至战争所获马、牛主要不是为了发展生产,而是为了祭祀和战争。晚商虽然存在一定数量的畜牧奴隶刍,但也并不能据此说该时期存在普遍的奴隶制。 正如学者所论,因为没有普遍的奴隶制,所以战争中的零散战俘无法吸纳,只好用作牺牲。殷墟等地出现的大量人牲,不能作为中国存在奴隶社会谈的证据,反而可以说明当时没有形成奴隶社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夏王朝的国家政体可称之为共主制下的族邦联盟,商代的政体可称之为共主制下的邦国联盟。萌芽于夏而盛行于商的是册封制而非分封制。夏商时期存在着内外服制,这样的内服、外服是以王畿来划分的。夏商时期的政治制度是独特的贵族“共政”政治。不管是考古资料,还是文献整合甲骨资料,都可证明夏商时期并不存在普遍的奴隶制。 注释从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