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鲧和大禹神话与夏政权的神圣性和合法性 鲧和大禹治水不是孤立的抵抗洪水的神话,而是夏朝起源神话的一个组成部分。《山海经•海内经》曰:“洪水滔天。鲧窃帝之息壤以堙洪水,不待帝命。帝令祝融杀鲧于羽郊。鲧复生禹。帝乃命禹卒布土以定九州。”又曰:“禹、鲧是始布土,均定九州。”这里的“布土”都是用息壤填洪水。后来的历史化解释,才把“布土”理解为划分国土政区。过去,神话学界多把治水神话孤立起来,把它看作远古时代人类跟自然灾难斗争的反映。但是,这种解释存在两个缺陷:其一,大禹治水的范围遍及全国,这不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其二,孤立解释大禹治水神话,没有看到治水神话与夏朝起源故事的连贯性和统一性。 大禹治水并不是孤立的神话,治水之后大禹还有一系列的政治建设的神圣叙事(其中既有超自然的神话叙事又有写实性的历史叙事)。包括会稽大会,诛杀防风氏,任土作贡,接受禅让,建立夏后国等等。由此可知,大禹治水只是大禹成为天子这个神圣叙事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从相关神圣叙事的总体看,鲧、禹神话与夏王朝建立有关,这是中国古人关于王朝制度起源的神圣叙事。 在神话中,鲧和禹是一组对立的形象,鲧是失败者,禹是成功者;鲧基本上是负面形象,似乎跟民族祖先身份不符。父子俩都是用息壤治水,为什么一个失败,另一个成功?关键在于是否服从天帝的意志。从神话的宗教教义功能看,鲧“窃帝之息壤以堙洪水,不待帝命”,因而失败;禹奉命用息壤(《淮南子•地形训》记载:“禹乃以息土填洪水以为名山。”),治水终获成功。因此,鲧和禹治水的不同命运分别从正反两面“证明”了必须服从天帝意志才能成功。由此可知,鲧和禹父子两代的治水神话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了当时人的宗教信仰。 大禹服从天帝意志的美好品德和巨大的治水功勋,使之成为夏民族神圣的祖先,也为夏王朝的建立奠定了合法性基础。所以,《史记•夏本纪》说:治水之后经过一系列考察,“帝舜荐禹於天,为嗣。十七年而帝舜崩。三年丧毕,禹辞辟舜之子商均於阳城。天下诸侯皆去商均而朝禹。禹於是遂即天子位,南面朝天下,国号曰夏后,姓姒氏。”大禹得到了舜帝的禅让,成为天子,并建国号夏后。 按照上述神圣叙事,夏后国的建立就具有了族源的神圣性、君主的德性与赫赫功勋,使得夏政权获得了合法性证明。 仅仅成为天子、有夏后国,还不足以使夏成为最早的王朝。因为之前的五帝都曾为天子,各有国号。《史记•五帝本纪》说:“自黄帝至舜、禹,皆同姓而异其国号,以章明德。故黄帝为有熊,帝颛顼为高阳,帝喾为高辛,帝尧为陶唐,帝舜为有虞,帝禹为夏后而别氏,姓姒氏。”因此,有关夏朝的神圣叙事还需要继续证明夏是最早的王朝。 3、大禹协助舜帝建立国家政治制度的神圣叙事 根据相关神圣叙事的说法,五帝时代的国家政治制度是不完善的,有待于大禹的进一步创造。 首先,大禹派人全面丈量了大地。《山海经•海外东经》云:“帝命竖亥步,自东极至于西极,五亿十选九千八百步。竖亥右手把算,左手指青丘北。一曰禹令竖亥。一曰五亿十万九千八百步。”大禹命令部下竖亥丈量了天下疆域。不仅如此,大禹在治水过程中还了解了山川、交通、矿藏和物产,见《山海经•中山经》:“禹曰:天下名山,经五千三百七十山,六万四千五十六里,居地也。言其五臧,盖其余小山甚众,不足记云。天地之东西二万八千里,南北二万六千里,……得失之数,皆在此内,是谓国用。”这里的“五臧”,即五方的宝藏。这些就是所谓的“国用”,是国家的财用,是建国的物质基础。 其次,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还叙述了大禹第一次为舜帝建立了统一的政治区划和赋税制度。西周时代的遂公盨铭文云:“天命禹敷土,随山浚川,乃差地设征,降民监德,迺自作配乡(享)民,成父母。”《禹贡》说:“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禹敷土,随山刊木,奠高山大川。”所谓九州,就是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梁州和雍州。九州的区划,不是按照后代的诸侯国来区分,而是依据国家自然地理进行的统一区划。除了划分九州,大禹还“差地设征”、“任土作贡”,即根据各地物产和土地肥瘠确定了贡赋制度。与此相关的还有“甸、侯、绥、要、荒”五服制度。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制度,所以,《禹贡》说:“九州攸同,四隩既宅,九山刊旅,九川涤源,九泽既陂,四海会同。六府孔修,庶土交正,厎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中邦。锡土姓,祗台德先,不距朕行。”不光国内繁荣稳定,连异邦也蒙受声教:“东渐于海,西被于流沙,朔南暨声教,讫于四海。禹锡玄圭,告厥成功。”按照《史记•夏本纪》的说法:“於是帝锡禹玄圭,以告成功于天下。天下於是太平治。” 我们目前无法证实大禹在舜帝时代就完成了普天之下地理调查与上述政治制度建设,因此,我们暂且悬置其真假问题,而把这些内容看作神圣叙事。不过,遂公盨和《山海经》《禹贡》的这些神圣叙事至少可以说明周代人相信:大禹奠定了统一国家的基本制度。它有统一的地理区划,天子与地方诸侯之间有合理的贡赋关系——既保证了天子掌握天下各项物产资源,也尊重了地方诸侯的利益。大禹的治国方法在文化上的优越也得到了肯定。这比起传说中的更早的五帝时代的国家制度要完整得多,高级得多。大禹接受禅让之后的“夏后国”自然也是延续这种制度。 既然《山海经》有前文所引的“禹曰”云云,刘歆《上<山海经>表》说《山海经》是大禹治水的助手益所作,《禹贡》则直述上述内容都是大禹的功绩。可见周人普遍相信上述内容是真实的。那么,周人记载下来并信以为真的关于夏朝制度的这些神圣叙事是周人自己创造的吗? 我们当然不能说《山海经》和《禹贡》二书作于夏代,但是也不能根据默证原则就推测周代以前人不知道大禹(前文已经证明商代后裔在《长发》中已经承认大禹和夏王朝的存在了)。其中有关大禹和夏朝的神圣叙事,应该来自商朝或更加远古时代的记忆和传说。否则一个周人新造的神话传说如何让同时代人广泛采信?因为当时文化传播比现代要慢得多。《山海经》和《禹贡》的最后成书年代也许可以推迟到战国时代,但是其中鲧、禹治水和夏代神圣叙事的来源应该更早。周人根据夏商以来原有叙述有所夸张是可能的。 4、夏王朝的世袭制度 夏王朝作为周人心目中的第一个王朝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天子地位的世袭制度。天子地位的世袭制度是中国历代王朝最核心的政治制度。世袭制在古代社会条件下是最稳定的,也是最合理的制度。 按照《史记•五帝本纪》的叙述,黄帝死后传位给孙子颛顼(黄帝——昌意——颛顼),颛顼传位给“族子”,即远房侄子帝喾(黄帝——玄嚣——蟜极——帝喾),帝喾崩,儿子挚代立,不善,弟弟放勋立,即尧帝。尧帝禅让给舜帝(颛顼——穷蝉——敬康——句望——桥牛——瞽叟——重华)。舜帝禅让给大禹。虽然号称都是黄帝的后裔,但是其中只有帝喾是传给儿子。在帝位继承方面,古人甚至忽略了五帝都是黄帝家族内部亲属的说法,反而强调尧、舜、禹三代之间的禅让制。所以,我认为,按照神圣叙事,五帝时代没有确定父死子继的帝位世袭制。帝位世袭制是大禹死后才逐步确定的。起初,大禹延续传统,禅让给助手益。但是诸侯不接受,最终大禹的儿子启继位,从而确定了所谓“家天下”的王位世袭制度。按照《史记•夏本纪》记录的夏代天子继位情况,从启开始,基本都是父死子继,个别兄终弟及。 我当然不是说上述关于夏朝帝位的世袭制都是真实历史事件。我是用上述材料来说明:夏朝作为第一个王朝的神圣叙事是有目的的,其目的就是要“证明”夏王朝最早确定了帝位的世袭制度。 从今天的神话学立场看这个神圣叙事,它完成了从理想的、应该也是纯粹想像的禅让制到现实的、应该也是真实的世袭制的历史转换。用神圣叙事最终“证明”了世袭制王朝的历史起源点发生在大禹和启的时代。 尧、舜、禹的禅让制,应该是想像的。我借用列维—斯特劳斯结构主义神话学的概念,把禅让制视为古人想像的与现实相反的存在,即“否定的事实”。神圣叙事通过大禹和启的故事把这个“否定的事实”否定掉,就实现了对现实政权的王位世袭制度合法性的“证明”。虚构的神话从此进入了真实存在的古代现实。 所以,我从神话学的立场看,启以后的夏代政治制度与历史总体上应该是对应于真实的,因为它是夏王朝神圣叙事所要证明的真实存在。夏王朝的现实存在需要神圣叙事的“加持”,这就是古人创造具有超自然性质的鲧、禹、启相关神圣叙事的根本原因。 5、鲧和大禹上溯到黄帝的世系可能是周人所为 《山海经•海内经》说:“黄帝生骆明,骆明生白马,白马是为鲧。”依此世系,鲧是黄帝的孙子。但《海内经》又云:“黄帝妻雷祖,生昌意,昌意降处若水,生韩流……(韩流)生帝颛顼。”这个颛顼在《史记•夏本纪》里是鲧的父亲,所以,这里的鲧似乎又是黄帝的玄孙。不过,《山海经》中关于鲧和大禹的世系存在矛盾也正常,因为神话流传中会出现异文。 《史记•夏本纪》记载的鲧和大禹的世系与《山海经》有差异:“禹之父曰鲧,鲧之父曰帝颛顼,颛顼之父曰昌意,昌意之父曰黄帝。禹者,黄帝之玄孙而帝颛顼之孙也。”《史记•五帝本纪》里是黄帝生昌意、昌意生高阳(颛顼),都没有《山海经》中的韩流。司马迁的记载跟《大戴礼记•五帝德》一致:“颛顼,黄帝之孙,昌意之子也,曰高阳。”按照司马迁《五帝本纪》所说,“孔子所传《宰予问五帝德》及《帝系姓》,儒者或不传。”这说明,司马迁对于黄帝世系的说法的确来自孔子所传《宰予问五帝德》,不是汉朝人伪造的,而是其来有自。《山海经》和《史记》记载的关于鲧和黄帝的世系虽然细节不同,但都把夏民族的始祖向上进一步追溯到黄帝。把鲧和禹跟黄帝相联系,就把夏人的祖先进一步神圣化了。 问题在于:黄帝这个人物大约在战国时代方才见于古籍,例如《国语•鲁语上》展禽所云:“故有虞氏禘黄帝而祖颛顼,郊尧而宗舜。夏后氏禘黄帝而祖颛顼,郊鮌而宗禹。商人禘喾而祖契,郊冥而宗汤。周人禘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黄帝一出现就同时跟夏商周三代之祖联系在一起。这说明:黄帝可能是周人为了强调夏商周三代一贯而重新创造的“共同祖先”。 6、对本文结论的反思 神圣叙事不是直接的客观事实叙述,其中的神话具有超自然性,当然不是事实;其中的历史性叙事也未必就是真实的记录。所以,相关神圣叙事是不能被我们直接作为史料使用的。我的上述论证是通过分析夏朝神圣叙事背后的社会功能,从反面证明夏朝的存在,这只是一个定性的分析。 神话学的立场在理解古人“神话历史”观方面有长处,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古人心目中的“历史”,理解这种“历史”叙事背后的真实内核,甚至可以帮助我们确定某些重大历史事实。但是,神话学毕竟不是历史学,神话学者们也不擅长讨论历史问题。神话学不能越俎代庖,不能僭越史学。我的推理是否符合历史事实,还有待于历史学和考古学的进一步验证。 三 判定夏朝是否是信史的方法论和证据学原则 夏朝是否存在是一个史学问题,归根结底应由史学和考古学予以回答。但是,鉴于目前没有商代以前的文献或有文字的器物的出土(现存文献只有商代甲骨文和周代文献),史学界和考古学界对于夏代是否属于信史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坚持“用同时代文字材料自证”作为夏代信史的判定标准,成为产生争论的焦点之一。这个争议的核心在于双方使用的方法论和证据学原则的不同。 许宏先生《方法论视角下的夏商分界研究》采用以文字材料划分历史阶段为史前时代、原史时代和历史时代。他说:“从宏观的角度看,‘历史时代’可定义为有直接的文字材料可‘自证’考古学文化所属社会集团的历史身份的时代。而‘原史时代’虽已发现了零星的直接文字材料,但其时序无法精确到日历年代,不足以确认人们共同体的遗存的‘历史身份’;后世追述性文献所载‘史实’不能直接引为历史真实。”因此,他虽然论证了洛阳二里头遗址是最早的“超大型的都邑”,表明当时的社会由若干相互竞争的政治实体并存的局面,已经进入到广域王权国家阶段。“要之,我们倾向于以公元前一七○○年前后东亚地区最早的核心文化——二里头文化,最早的广域王权国家——二里头国家的出现为界,把东亚大陆的早期文明史划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以中原为中心的‘中原(中国)王朝时代’,和此前政治实体林立的‘前中国时代’和‘前王朝时代’。”但他并不认为这就一定是夏王朝都城,而排除属于商王朝都城的可能性,尽管可能性很低。“可以认为,考古学仅可提供某一人类共同体的社会发达程度是否接近或达到国家王朝水平的证据,却无法在没有直接文字材料的情况下证明狭义史学范畴的具体社会实体如夏、商王朝的存在。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确切的证据来排除或否定任何一种假说所提示的可能性;出土文字材料的匮乏、传世文献的不确定性,导致我们对早期王朝的纪年等问题只能做粗略的把握。”许宏先生在《考古学参与传说时代古史探索的论理》依然坚持这一观点。他把古史辨派的疑古精神奉为现代学术的圭臬,对于古文献中“既不能证实又不能证伪者,肯定不在少数,权且存疑,也不失为科学的态度。” 我尊重许先生严守考古学学科本分的立场。但考虑到考古学先天的局限,考古学并非历史学的最终裁判者,我认为:在缺乏直接材料的夏朝历史研究领域,不能过于刻板,把史学自我设限为考古学的奴隶。因为只依赖具有先天局限的考古学自己的发现,把存在疑点的关于夏朝历史的先秦文献全都忽略不计了。这就牵涉到疑古派断定很多先秦文献的年代为战国时代,甚至更晚时代的问题。但此问题复杂,这里就不展开讨论了。 孙庆伟主张夏朝信史论引起很大争议。他援引“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律证据学原则,认为如果古籍中的记载无法证明其伪,就应该视其为真。陈淳在《科学探寻夏朝与最早中国》反对孙庆伟的主张:“实际上,《史记》中无法证伪的传说很多,难道都应该信以为真?而‘疑罪从无’的判断,应该从夏朝记载因有疑而从无来对待更合乎逻辑。科学中的‘疑’和‘信’,应该是对推论置信度和或然性的相对性考量,而非做出肯定和否定的绝对两分。”陈淳主张的证据学原则是“有疑而从无”,那么古籍叙述的夏朝史有可疑之处,就应该把夏朝按照不存在对待。孙庆伟主张“疑罪从无”,与陈淳的主张完全相反——夏朝没有直接的考古出土文字自我证明而存在疑点,但是考古学目前也无法证明夏代不存在,那就应该承认夏代存在。 坚持存疑即不可信,还是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这就牵涉到了现代学术研究中的证据学原则问题。前者在古史辨派出现之后成为主流意见。对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证据学原则,张岩《审核古文<尚书>案》有深入讨论。他认为无罪推定,并非不能怀疑,而是以无罪为前提寻找是否犯罪的证据,并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当我们不能确实证明某书是伪书的情况下,应该算“无罪”,承认其书为真书。他批评胡适、顾颉刚的疑古方法:“……‘大胆假设’的‘有罪推定’以及‘宁可疑而错,不可信而错’的深文巧劾实为伪科学的方法。” 许宏说证据不足不能信,张岩说有罪证据不足就“疑罪从无”,就是视为可信。双方观点似乎都在批评对方不科学,但我以为他们都是基于科学立场——一方强调实证才是科学,另一方强调科学举证程序上也要合法。所以,我认为争论双方是可以进一步讨论的。 这里的一个核心性的问题在于如何看待举证责任。上古史自身史料丢失严重,难以自证。夏代考古尚未发现系统的文字,的确难以直接自证二里头就是夏朝遗址。不过,鉴于已经存在晚出的先秦文献关于夏朝的比较详细的记载,虽然不能把这些史料直接视为夏朝存在的事实,但是,应该允许利用后世文献推定夏朝的存在。另外,根据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这里应该由否定夏代存在的学者去证明文献记载的夏代不存在。具体地说,就是去证明后世文献《禹贡》和《史记•夏本纪》叙述的夏朝是造伪的结果。如果学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文献是伪造的,那么就应该“疑罪从无”,承认夏代存在。 承认夏朝存在,不是不允许怀疑夏朝的存在,而是主张等到有了足够否定的材料之后再否定。 (本文发表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详参原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