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历史地理学 >

户籍择改与赋役规避——明中期泉州盐场地区多籍策略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21-11-10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控制人和土地,从中获取赋税和徭役是历代国家财政体制的基本职能,与此相伴而生的则是民间对赋役的规避。改籍是明代民间规避赋役的办法之一。明王朝推行配户当差户役制,人户以籍为定,役因籍异,民、军、匠、灶等户应承户役轻重、风险不一,故改役重之籍为役轻之籍,或冒充有优免之籍,是常见的策略。梁方仲、栾成显、王毓铨等都提及明中期的冒籍现象,如以军作民、以民作军、以民作灶、以灶作民、民户投充杂役户等。近年来,随着区域史研究的深入,一些学者在考察盐场社会及赋役制度时,涉及濒海人群利用灶户优免政策规避赋役对盐场社会及赋役制度的影响;部分学者还关注人们利用役轻之籍规避赋役的途径。饶伟新分析了明初以降身兼灶、军二籍者和“以军入灶”者,为图谋灶户差役优免的利好和逃避重役,利用灶籍管理的特性及里胥的操作,诡寄人丁田产甚至变乱户籍的现象。郑榕则指出闽南一些屯军家族利用附籍制度,购置民田,厕身民籍并成立游离于卫所和州县管理体系之外的寄庄,以此隐没屯田或逃避州县差徭。此类研究加深了对明中期户籍赋役制度运作实态及民间规避赋役策略的认识。
    在此基础上,本文考察了明中叶泉州盐场地方的户籍赋役策略,发现除利用役轻之籍降低赋役负担,当地百姓还操纵多重户籍身份规避赋役。明代泉州濒海地区产盐,设有惠安(在惠安县)、浔美、州(在晋江县)和浯州(在同安县)四个盐场。明初以降盐场地区民户、灶户、军户杂居共处,甚至有人同时拥有民军、灶军等籍,明中期不仅民户、军户积极获取役轻之灶籍,灶户也主动取得民籍的支配权,进而拥有更多重的户籍,操纵多籍以规避赋役。多籍策略的普遍出现,既与国家财政、户籍管理体制及其在地方上的运作方式密切相关,又与盐场人群、组织及应役传统有关,是民间对国家制度和地方资源灵活运用的结果。本文将在考察财政及户籍管理的基础上,详细分析明中叶泉州盐场人群改籍进而拥有多籍的具体途径,探讨人们在获取多籍过程中及应用多籍规避赋役的具体办法,以加深对明代财政、户籍管理及盐场地方社会的理解。
    一、明中叶的财政与户籍管理
    明王朝征收、调拨、支用的财政资源除实物、货币,还包括劳役。与劳役收支密切相关的是配户当差户役制。配户当差制下,民、灶、军等役户除部分差役相同外,需向国家提供不同的劳役,民服民差、军服军役、灶办灶役,各役负担及风险不一刺激民间避重就轻。而财政资源征调及户籍管理在实际运作中的分散性则为盐场人群规避赋役提供宽松的制度环境。
    (一)民、灶、军户应役之负担与风险
    明初,民、军、灶各役都由编户亲身应役,风险大小不一。明中叶,国家征调的力役形式逐渐向纳银形式转变,徭役体制发生重要转变,进而引起整个财政体制转型。在此过程中,民、灶、军各户户役的大部分内容改为纳银,相关役银推入各户丁米或米,各役户丁米应纳役银则例则高低不同,此外,各役户仍有亲身应役的部分,风险仍有别。
    明代民、灶、军的赋役区别主要体现在户役上。民户之役包括里甲正役和杂役(亦称“民差”)。里甲正役在洪武初较为简单,然随着上供物料种类及有司办公费增多,负担加重、风险增大。至正德十四年(1519),福建推行八分法和纲银法,将原来由各里甲轮流承担的“出办上供物料”和“支应官府诸费”摊派到全县人丁和田亩上。此后,里甲户不论当年是否轮充里甲之役,均需分摊有关费用,值年里甲的负担则大为减轻。
    明初杂役根据官府需要临时佥点。景泰年间,福建推行均徭法,州县收回差役佥点权,改临时佥点法为轮当法。嘉靖十六年(1537),福建推行“十段法”,将均徭法由按丁粮多寡的等级佥派改为按丁粮科派役银,每年取全县丁、田的1/10,派征当年的均徭之费,由官府雇人代役,其经费在10年之内通融扯平。
    民差还包括民壮和驿传。正德年间福建各县以全县丁粮通融编派民壮,民户按照丁米纳银,由官府雇募。驿传早在明初就摊入民米,嘉靖年间泉州“将一府七县粮米融派五驿”,改纳米为纳银。
    在此基础上,万历初年,福建推行一条鞭法,将全省各府州县应征纲银、均徭、民壮、驿传四项役银与同样折银化的夏税秋粮合并征收,统计10年内应征税银总数,求出年平均值作为每年额征之数,摊入各府州县现有丁、粮内征收。
    随着州县赋役改革,值年里甲承办的事务少,总体负担降低,公费、上供物料、均徭、民壮、驿传都演变为比例赋税。编户间负担相对均平,各户应纳役银明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有司官吏巧立名目、巧取豪夺,因不确定性引发的承役风险降低。
    明中叶,灶户、军户与民户一样需要在州县承担差役。灶户服州县里甲正役免杂役。军户除派遣成丁到卫所充军外,留在原籍的户丁需承民差,除享有优免一、二丁杂役的补偿外,其余负担与民户无异。可见,灶、军与民都需服里甲正役,军还与民同应民差。州县征调里甲正役不分户籍名色,上述改革针对州县赋役征调,而非某类役户,故军、灶与民在承办里甲正役方面无差异,军与民在承担民差上无差别(除可优免一、二丁杂役)。
    灶户应办灶役包括输纳盐课及到盐政衙门应役。盐课与民差一样经历了定额、折银改革。泉州盐课自正统朝开始折米,至嘉靖十九年全部折银,盐折米和盐折银都摊入灶户丁米征收。改折后,灶户缴纳一定额度的米粮或白银则可完纳盐课,任务清晰明了,风险低。而灶户到盐司应役则是充当总催、秤子等职役(10年一轮),在盐课折米后负责催征米粮,将米粮输纳盐场附近的卫所官仓,运输距离近、成本低、风险小,在盐课折银后,催征白银,将浔浯三场盐折银解纳泉州府,负担、风险更小,将惠安场盐折银解纳福建运司(在福州府),距离较长、负担及风险稍大。
    军户服军役包括派遣成丁到卫所充军,留在原籍的户丁提供补役、帮贴。派成丁到指定卫所充军之役相对固定,补役、帮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则逐渐降低。在泉州,洪武九年(1376)垛集为军者普遍前往南京、湖广、云南等地方的卫所充军,洪武二十年抽籍为军者则在东南沿海卫所承役。洪武朝以降,许多应役卫所离家远的军士逃亡,或在原籍附近卫所寄操,宣德年间明廷承认寄操事实,并尽量将卫军调整到附近卫所当差。泉州部分军户因此寄操离家近的卫所。如石狮(明朝属晋江)大仑蔡氏“其军户祖名蔡景凤,洪武九年户抽充南京留守中卫,洪武十九年调凤阳卫,宣德三年军名蔡习,照奉勘合将蔡习发泉州卫寄操,系中所第八百户李某下”。寄操军户因卫所与原乡距离缩短,承担军役的风险和负担降低:从家到卫所的路费降低,起解军丁时所预备的军装数额减少,佥解户丁的路上可能遇到的天灾人祸及户丁到卫所后水土不服等风险减少。
    另外,明中期泉州军户到卫所的军役往往由卫所军户负责。卫所清勾以在营壮丁为优先,在营无丁才回原籍勾补,故只要卫所军户有户丁,原籍军户只需提供财富上的支持。如明初晋江浔海施评事、一哥公和四郎公等三派合户垛充云南屯军,明中叶将到云南的军役交给了施氏在云南的赘婿承担,三派只供军贴,谱载:“自天乞乏,而云南军皆施氏云南赘壻[婿]承当,约十年一回祖家取贴,而我施三派共抵还军装。”
    上述民、灶、军户役情况影响着明中叶泉州盐场人群对户、籍的态度,具体为:
    首先,民间倾向于合户。除里甲正役的部分内容及到卫所充军外,各役户在州县的差役及盐课都变成比例赋税,户下丁产增加不会导致赋役负担积累性提高。而明朝政府自洪武年间各地黄册编成之后,就把注意力放在如何保持户籍的稳定上,以维持赋役原额,而不是准确登记户口,黄册编审随之形式化,家庭新增丁口一般不会被登记到黄册中,应承赋役额不变。故明中叶人们不再分家析产降低户等,甚至相冒合户以规避赋役。嘉靖九年,吏部尚书桂萼就称:“迩来军户有原不同户而求告合户者,又有串令近军同姓之人投告而合户者,匠籍亦然。”
    其次,灶籍最受青睐。藤井宏指出虽然制度上灶户只服里甲正役,但实际上常被州县摊派杂役,困苦不堪。此现象确实存在,泉州灶户就曾被摊派均徭等役。不过,成化朝以降,盐场大户、士绅促成了泉州灶户无需承办州县均徭、杂役、杂办,只需缴纳盐折银。灶户丁米役银则较民、军丁米役银低。嘉靖二十一年,南安县知县唐爱详细对比了同安县盐、民二籍丁米役银,指出民丁每丁每年应纳役银比灶丁多一钱五分,民米每石每年应纳役银比盐米多二钱二分五厘。原籍军户除优免一、二丁杂役外,户下丁米应纳役银则例与民户的一样。故将民、军之丁改为灶丁,每丁每年可省白银一钱五分,改民米、原籍军户户下米粮为盐米,则每石每年可省白银二钱二分五厘。因此,人们更偏爱灶籍,甚至弃民投灶,右副都御史马卿就指出明中期“弃民投灶者甚多”。
    再次,人们对军籍态度谨慎。虽因原籍军户往往只需定时支付财富则可应对军役,人们不再排斥军籍。然而,原籍军户仍有被勾军的风险,人们不会主动获取军籍,有资源者甚至设法销掉军籍。如司礼监太监张敏在成化朝削去家族在南京的五个军籍。嘉靖十一年,礼部尚书夏言“疏乞除其家府军左卫军籍”,获批允。
    (二)财政资源征调、户籍管理的分散运行及其影响
    各役轻重、风险有别是民间避重就轻的动力源泉,而赋役规避的具体策略及其实现机制则与财政、户籍管理体制的实际运行相关。明王朝国家资源征调管理体制、户籍管理制度在地方层面的运作是分散的,资源征调、使用、调拨等由有司、盐司等多套机构分别完成,而在黄册、盐册的编纂和管理上,有司、盐司各有职责、互不干涉。此为民间规避赋役提供便利。
    本文所涉及的地方层面的财政资源征调机构包括有司、盐司。二司互不统摄,分别向户部负责。有司征收夏税秋粮、征调里甲正杂诸役,盐司则征调灶役,并分别按规定处理所征资源。里甲正役及盐场职役等劳役的征调和支出属一过程。而州县征收的实物、白银等则按国家规定,由有司负责或起解中央,或调拨其他仓库,或存留地方。盐课由盐司系统征收,并根据户部要求处理,本色盐课通过开中法为边方筹集军饷,折色盐课或起解户部济边,或运到卫所仓库、府库充当地方军饷。户部分别考核二司财政职责的完成情况。
    此财政体制运作的分散性致使二司在处理民间赋役策略上态度不同。二司为完成自身财政职责,都冀望所征调赋役的摊派客体——丁米至少保持原额。然而,民间更改丁米户籍属性之举常同时改变二司对丁米的掌控。正统朝以降,泉州盐田役轻,民间将大量的民田变成盐田。对此,盐官表面上表示要加以禁止,称编造盐册时“惟计通场实在总数,如田亩过多,革回民籍当差”,“如至田亩过额,即务清出还民当差”,实则采取欢迎态度,对民田变盐田的行为不加制止,亦无将超额田亩清出,“故历轮之田(盐田)有增无减”。
    民田变盐田意味着州县摊派役银的课体减少,“盐户之粮既增,民户之粮必减”,故有司不满于此,却因无法有效牵制灶户而无可奈何。为了不影响灶户制盐纳课,国家规定遇到一般词讼,有司不得擅自下场勾拘灶户,即便灶户拖欠税粮,故州县对灶户占买民田,借优免政策不当差的情况一筹莫展。
    有司和盐司的不同立场还体现在户籍管理上。明代与赋役征调相关的册籍多,这些册籍编纂和在地方层面的管理与赋役征调一样具有分散性。黄册由布政司系统编纂、管理,登记辖境内民、灶、军等各色户籍信息,是州县征调赋役的依据,而在黄册基础上由运司系统编纂、管理的盐册仅登记灶籍信息,是盐课司征调盐课的凭据。黄、盐二册共存使得灶籍管理具有二重性,看似严密,然二司在册籍编纂、管理上的分工及利益的不同使得灶籍管理出现较大的漏洞。
    盐册的形成程序为:先由各县编审户籍,造黄册,送到布政司,再由运司“着令书手揭查,将原系灶户册款抄出,备将各户丁产照例派盐,类造盐册”。灶籍编审、黄册编纂由州县负责,盐司不参与,而攒造成盐册则由盐司负责,有司不参与。这种运作中的分权状况方便二司官吏分别操作,修改户籍信息。
    有司官吏常受民间贿赂,更改黄册信息。嘉靖帝对此有所了解,曾下诏指出大造黄册时“各府州县掌印管册官员多有通同纵容吏胥里书人等,受财那移里甲,更改户籍,飞洒诡寄,税粮亏折,粮总负累,粮里包赔,致起丈量之议,深为民害”,要求“即今正当攒造黄册之年,各该抚按官严督布政司管册及府州县掌印管册官,各要持廉秉公,用心督造,禁革奸弊,册完之日,设法查对”。
    盐司无权约束有司官吏更改户籍,即便可能涉及灶户丁产。有司也无权干涉盐司官吏编纂盐册。虽然制度规定盐册抄自民册,盐册“内田产一以民册实在为据,查对相同,分毫无容加损,或有诡寄,查明改正,其丁口亦照民册收除,□或民册欺隐,致数减少,逐一清审,量行报增,以足原额”,但实际上盐司官吏不依黄册,而依旧盐册登记灶户信息,是福建盐册编纂之常规,“则以本司前轮盐册为据,应增应减仍参酌,有产者量增,消乏者则已,通算每场实在,虽丁有增减,而原额丁盐亦匀补足数,其田产听其收除民户不等,虽产有增减,而原额产盐亦匀补足数……此历年之常规也”。
    二司在财政上及册籍编纂、管理上的职责分工,既有利于民田变盐田,又便于民间改籍。盐场势要可通过抚按官、布政司管册官、府州县掌印管册官及吏胥里书等掌管、编造黄册人员更改户籍名色及户下丁产信息。上引嘉靖帝之诏文说明此现象之普遍。盐场势要还能勾结盐司系统的官员、胥吏、书手、总催等攒造盐册人员,改动灶籍及其丁产信息。盐司官吏与民间勾结,随意更改灶籍信息亦极为常见,致使明中叶福建盐册混乱不堪,“如旧管之数不合前轮实在,其新收、开除之数不依民册开收,以至盐册实在间有与民册不同者,又有一户之撒[散]数不合一户总数,一团之撒[散]数不合一团总数,以至一场总数虽称与原额相同,而瓜分各团至不相合者,其弊不止一端,盖亦因袭已久,难以追究”。
    二、多籍的获取
    明初,泉州盐场人群就普遍拥有民军或灶军二籍,至明中叶更是积极获取更多的户籍。非灶者投充灶籍,而灶户也设法拥有民籍,进而同时支配军、民、灶等籍。民间获得多籍的方法多样,其中,顶替绝户、相冒合户附籍及析户是泉州盐场地方常见的。
    (一)顶替绝户
    顶替绝户是利用在册户头获取户籍的一种常见策略。无籍者通过顶替绝户获得户籍,有籍者顶替绝户则可拥有多重户籍。
    一些登记于册籍的户头户下无人,成为绝户,由他人顶替。军户自明初以来就有“户名不动代役”或“顶户名充军”的现象。其他役户亦然。漳州南靖奎洋庄氏在洪武年间立庄守全户,至万历初年南靖县知县见庄姓“丁多族大”,将其分出一户,顶替同里一外姓逃亡户。
    绝户是在册之户,故顶替往往无需经过官府。然因成弘之际福建里甲组织成为户籍管理和差役负担的承包单位,里长需要应对里甲户逃亡后的赋役问题,故顶替需绝户所在里甲的里长同意。一般是户籍需求者与绝户所属里长协商,后者承诺给予前者绝户户籍支配权及绝户户下事产,前者承诺完成相应赋役任务,双方达成共识、签订合同。
    如成化七年(1471)安溪县移民康福成兄弟入籍永春县六七都,就与里长九甲陈贵签订合同,规定康福成兄弟顶替九甲绝甲陈佛成户籍,收其随甲田租120石,及其绝甲黄伯孙美安地基及院内废寺、土蔗后头山林等处,并承担相关赋役,“或是现当,约定协当两个月日;或差遣远近长解,路费依照班下丁米科贴;间年杂唤使费,约贴银八钱,不敢反悔。如是出办不前,或子孙不能承担粮差,累负里长,将田业退还,不敢出卖。如有变卖,执合同当官告理”。
    除无籍者,有籍者亦可顶替绝户。人们可以顶替一个绝户,亦可顶替多个绝户。如晋江浔海粘氏在顶替灶籍后,又顶替民籍,谱载:“本宗户役系公(十一世祖克定)与洪寄塘承当。前云盐顶蔡,此云民顶洪。”因文献阙如,粘氏在顶替户籍时,与里长如何协商已不得而知。经过两次顶替,浔海粘氏支配了灶、民二籍。
    (二)相冒合户附籍
    除顶替绝户,明中期的百姓还通过相冒合户附籍获取户籍。相冒合户附籍指原本无资格支配同一户籍者相互冒认,共同登记、支配一个户头。此操作早在明初就有,故洪武年间编纂《大明律》特地禁止之。相冒合户附籍是合户双方都知情的冒籍行为,双方可就户籍支配、赋役承应进行协商,达成双赢效果,故民间不顾禁令相冒合户附籍者极多。正统三年(1438),四川民间相冒合户附籍的行为甚至引起朝廷的关注,皇帝要求四川清军官勘查,令合户者另立户当差,“正统三年,令四川清军官员取勘各府州县人户,有三姓五姓十姓合为一户者,俱各另为立户应当粮差,不许合户附籍”。
    多个姓氏合为一户,明显属于相冒合户附籍。与之不同,明中叶泉州盐场人群采取更为聪明的策略,即根据《大明律》“其同宗伯叔弟姪及壻[婿],自来不曾分居者”合户不属“相冒合户附籍”的规定及户籍世袭制,通过制造人际和血缘关系合法化相冒合户附籍行为。相关举措或借助义男、赘婿等名目,或通过建构宗族、编纂祖先户籍故事等办法进行。
    在泉州,民间有收义男、赘婿入户,分担赋役的习俗。同安县缙绅林希元指出:“本户先世因人丁稀少,有将养男收入册籍者,以相帮门户也。”惠安县《龙山骆氏族谱》载:“始祖必腾公仅生一男……有随迁养男黄来保、杨成安、朱长安,但收入籍,共支户役。”为了免去族人的苦劳,避免服军役者的求索,抽籍、垛集者喜欢收养义子承担到卫所的军役。户籍拥有者可主动找义男、招赘婿“相帮门户”,反过来,户籍需求者也可通过与户籍拥有者建立义男、赘婿关系获得户籍支配权。
    而利用宗族、祖先故事合法化相冒合户附籍的策略是:原本不同籍者通过编修族谱建构宗族,或将原本只属于某个支派的户籍登记信息模糊化而只载合族共有,或将其追溯为某个共同祖先所登记,然后根据户籍世袭制合法支配该户头。泉州盐场地区有许多这样的操作。
    据石狮《东埔邱氏族谱》载,元末明初该族始祖奕田公迁至西港开基创业,有三子,其中思文、思奋为亲生子,而思慧为养子。思文从西港迁至东埔,其后人于万历年间编纂族谱,建立一个以奕田公为始祖,以二世祖思慧、思文和思奋为三房分房祖的宗族。蒋楠指出明初思慧公派登记军籍,思奋公派为灶户,而思文公派是民户。不过,结合族谱记载可知:
    其一,明中叶思慧派确实承担了邱氏在卫所的军役,然军籍非该派所立。谱载:“军则养子思惠与本县□□十图尤寿生同充,更番云南洱海卫。前一次思慧与细□□□应役,秉灿子邱高在伍,即今云南洱海卫在伍之军乃高之□[后?]也。”细、秉灿、邱高等人都是思慧之后。不过,思文、思奋两派也有军役责任,谱载:“本族从祖来□蠲其亲一丁差役,长为军余,防清勾补军之应也。”由明中叶人们对军籍的谨慎态度,思慧是养子,且泉州有以养子分担户役的风俗等信息,可推断该军户不是思慧,而是奕田公和十图尤姓合户垛集而立,并将到卫所的军役派给了思慧派,留思文、思奋两派在原籍防勾补、帮贴。
    其二,除军户外,万历年间民、灶二户也为整个宗族共有。族内灶户支派与民户支派相冒合户附籍,共同支配民籍,通族共同承应民差,谱载:“通族户丁当户役。”族内非灶籍者亦与灶户相冒合户附籍,共享灶籍。故族人视该三籍为宗族共有,载该族“隶军、民、盐”,三役由奕田公“处分”。
    思文、思奋两派都以共同服军役的邱氏为合户附籍对象,将原本分别支配的灶、民二籍改为共有,并以宗族的形式合法化。以共承军役者为合户附籍对象的举措在泉州盐场地区较为普遍,前文提及的明初合户垛集充当云南屯军的浔海施评事等三派亦如此。在该三派中,施评事之孙施万安于洪武朝登记了浔美场灶籍,该籍至明中期发展成为一同合户垛集的三大派所共有的,应承灶役由三派一起负担。万历元年(1573),浔海施氏十二世施克达指出,“但军、盐户役,三派悉共应之”。
    除东埔邱氏,编纂于明中叶的许多泉州族谱都声称本族早在明初就是多籍。如晋江岱阳吴氏于嘉靖朝修谱,记载始祖观志公于洪武年间登记了盐、军、民三籍,族人承担三役。而浯州吴氏则称祖先同时拥有盐、民、鱼三籍,“本族户头名:吴继甫,民籍,颖泉州府同安县翔风里十八都二图六甲里长……其鱼户名吴普传,系峰上澳……又盐户载在盐册,颖永安埕九甲……”,实际上该族还是军户,谱载:“昔我世祖添与公值高皇帝抽军,属当戎行。”
    (三)析户
    析户即在册籍上分户,亦称析分户籍、花分子户,是通过官吏更改户籍信息的一种。明初民户可析户,而军匠灶禁止析户,至明中叶此规定有所松动,有些地方官基于对徭役改革的需求,对军户进行析户,而民间亦多有要求析户的,其中以分析灶籍为多。根据户籍世袭制,所析子户的支配者范围应与祖户的一致,而实际上析户常与相冒合户附籍相伴随,以扩大户籍支配者的范围。下文以石狮大仑蔡氏、石狮沙堤龚氏为个案分析之。
    1.大仑蔡氏
    洪武九年,居住于晋江二十都大仑(今石狮市大仑)的灶户蔡服礼和一个蔡姓民户合户垛集,登记了南京留守中卫军户蔡景凤。垛集后,蔡姓军役共同体内部的灶户、民户相互独立。此后,蔡服礼一派相冒合户附籍族内之民籍,共同支配该民籍,并以宗族组织承办民差,“十年之内依长、次房分轮直[值]”。
    蔡服礼派附籍民户后,仍保留本籍,且族中民户也附籍蔡服礼户,并通过官府加以析分。以蔡服礼有四个儿子,析出蔡温、蔡秀、蔡礼和蔡郎等四子户。据谱载,蔡服礼为该族十二世祖,所析子户理应由十三世的蔡服礼四子及他们的子孙分别支配。然族人策略性扩大各子户支配者范围,并将四子户对应之祖先往前追溯到十一世,谱载蔡温户为十一世祖必端、必明公之后,蔡秀户为十一世祖必昌公之后,蔡礼户为十一世祖宗绍公之后,蔡郎户为十一世祖宗嗣公之后。明中叶,蔡一含等人建构的大仑蔡氏正好是十一世必端、必明、必昌、宗绍、宗嗣五人之后,即四子户的支配范围为整个大仑蔡氏宗族。
    2.沙堤龚氏
    据石狮沙堤龚氏族谱载,嘉万年间,共同承办淮安卫军蔡奴仔军户的人,散居于晋江县南塘、沙堤、西偏、观下及泉州府安溪县等地方,且实际上以龚为姓。在这些人中,龚廷晖的儿子们(厚斋、易斋、笃斋、和斋)早在洪武七年就登记了浔美场灶籍,因厚斋讳坤,且为防止子孙忘记本姓而取户名为“蔡龚坤”,谱载:“(厚斋)自以龚氏宗孙,恐违本姓,乃与弟告复姓,盐场则立籍曰蔡龚坤,时洪武七年”,在晋江二十都四图浔美场南埕当差。
    嘉万年间,南塘、沙堤各派龚氏科举蝉联。南塘龚时应在嘉靖三十一年中举,其子龚云致于万历十年中举,次年登进士,曾巡视长芦盐政,任湖广按察司副使。龚云致倡建南塘龚氏宗族,修南塘龚氏大宗祠。所建宗族仅限南塘派,然而不久就开始联宗,组建了一个包括蔡奴仔户各派,且以沙堤为大宗,以南塘、安溪等派为小宗的宗族,改南塘大宗祠为小宗祠,并在沙堤建立龚氏大宗祠。
    此联宗之举可能与沙堤派龚廷宾和龚云致同年,都是万历十一年进士,有直接关系,强强联合能提高龚氏在地方上的势力及威信,而改籍、减轻赋役负担亦是其重要目的。谱载,万历四十三年,龚丕诚以蔡姓无人为由,具状于巡按御史,告复本姓,同时将蔡龚坤析为三户,“一户龚坤,观下、南塘、西偏当差;一户龚嗣,沙堤当差;一户龚训,安溪当差”。龚坤等三户是析分蔡龚坤祖户而来,按规定应由廷晖公子孙分别支配,然只有龚坤户由廷晖公子孙,即易斋(观下、南塘之祖)和笃斋(西偏之祖)两派拥有,而龚嗣户由居住在沙堤的龚姓(廷晖公之叔龚嗣卿派)支配,龚训户由安溪龚氏(廷晖公祖叔龚忠逊的孙子龚训派)支配。经过析户,蔡奴仔军役共同体都拥有了灶籍。
    析户的同时,丕诚公还通过抚养、蔡姓无人等故事削去军籍。关于龚、蔡之关系,谱载元末龚氏二世祖因父母早亡由母舅蔡守拙抚养长大,蔡守拙所立户籍由龚氏承役。如明末“适港据场抽盐丁,不得已立蔡仲永户籍备数”,三世祖龚月窓“应港据盐场役,为场官所敬重”。至明初,蔡仲永户被转嫁给义男谢长仔。此故事是否真实已不得而知,但明中叶的龚氏用此以证明其非蔡姓人,既然蔡姓无人,蔡姓户军蔡奴仔户理应销掉。最终,龚氏成功复姓,既去掉军籍,又将灶籍一分为三,沙堤、安溪等处的龚氏获得新籍。
    上述个案显示,明中叶的析户掺杂民间户籍信息、人群关系造假,人们与既有户籍支配者相冒合户附籍,通过建宗族、析户,重新分配户籍。在析户过程中造假的操作极为普遍。嘉靖年间,南安县知县唐爱发现泉州地方“则盐户之异籍、分房、花分多于祖户,而添捏躲闪情状昭然”。崇祯五年(1632)户部尚书毕自严则称:“曰花分者,捏出鬼名,分立子户。”“鬼名”即亡故者之名,民间捏造亡故者之名来花分子户。在泉州,这些“鬼名”往往是族谱中记载的祖先。
    顶替绝户、相冒合户附籍、析户都是泉州盐场地区常见的改籍、获取多籍的办法。经过操作,南浔粘氏有盐、民二籍,大仑蔡氏、东埔邱氏、岱阳吴氏、浔海施氏等都有军、盐、民三籍,而族人散居下东山等地的浯州吴氏有军、盐、民、鱼四籍。上述案例还说明人们往往选择共承军役的群体作为合户的对象,故军役共同体常发展为军、民、灶三役共同体。除泉州,上述策略在东南沿海其他盐区亦流行,如通过义男、赘婿名色(相冒合户附籍)、捏认为子户(析户)等办法改籍在两浙盐区常见,而顶替绝户在各地常有。
    三、多籍者的赋役规避
    民间规避赋役的策略多种多样,本节主要考察泉州盐场人群在获取多籍的过程中及获得多籍后如何避重就轻、规避赋役。
    (一)在获取多籍的过程中规避赋役
    顶替绝户、相冒合户附籍和析户过程都伴随着赋役规避的目的和实际效用。
    一般而言,顶替绝户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赋役责任。然而,浔海粘氏顶替了灶籍,却摆脱了灶役。谱载:“因涤楼公奏盐折色,场民感佩,凡盐役之事悉皆不问吾宗,轮接以报厥德。”据载,粘氏不服灶役,是场民感谢“涤楼公奏盐折色”的结果。涤楼公即浔海粘氏族人粘灿。他于嘉靖九年奏准了浔美、州二场盐课折银,灶户免州县杂办、杂役。粘氏族人利用是举提高该族在盐场的威信,营建祭拜粘灿的专祠,仪式由浔美场场官主持,总催、场民都参与,粘氏免灶役亦当是族人运作的结果。
    明中叶的绝户,特别是役轻籍之绝户,是一个能够进行多种操作以规避赋役的资源。庞尚鹏就指出民间可利用绝灶免灶役、免田产民差,也可以义男、女婿名色冒收入籍,或将田产登记于绝灶下,获取灶户之优免,而军灶户中军存灶绝,也可享有绝灶免丁、免田之优惠。
    相冒合户附籍亦能达到规避赋役的目的。在相冒合户附籍的过程中,原籍支配者与附籍者之间就户籍支配、赋役负担等方面进行协商,前者给予后者支配户籍的资格,后者为前者分担赋役。相冒合户附籍一般不会增加该户的赋役负担,而随着承役丁产增多,个人的实际负担减轻。浔海施姓军役共同体中非施万安公派与施万安公派合户附籍后获得灶籍支配权,同时也为施万安公派分担了灶役,降低该派灶役负担。
    既然实际丁田增加往往不会加重赋役负担,人们甚至相冒合户附籍,何以还有人析户?因为析户亦能规避赋役。明中叶的析户并非简单地分析户下丁产,而是常与相冒合户附籍并行,故析户同样伴随着合作各方对户籍赋役权力义务分配的协商,并最终达到对合作者都有利的效果。析户还能降低民间应役成本。明中叶的户头对应的社会群体往往比较庞大,相冒合户附籍后的户头对应的社会群体更为庞杂,故民间需要一定的组织管理实际丁产、催征赋役。在泉州,这种组织常以宗族形式出现,由族长或户长管理,管理难度、催征成本随应役群体及居住范围扩大而提高。析户可根据应役群体的构成、居住地重新分配户籍赋役责任,形成多个应役群体。如联宗后的沙堤龚氏族人散布晋江、安溪二县多个地方,相互间距离远,管理和催征都不便,根据宗派及居住地析户后,各子户分别管理户下实际丁产,成本降低,且新立三户都在居住地当差,应役成本亦减少。
    操纵析户还能隐匿丁产。万历年间沙堤龚氏各派人丁兴盛、科举蝉联,建宗族,修族谱,砌大小宗祠,可见其人力、物力和财力都不小,但各子户应纳役银却很少,安溪派龚训户“户内并无升合,仅存盐丁三丁,每年输银一两一钱四分五厘”。南塘、沙堤二派各有获得进士功名、在朝野当官的子弟,其赋役负担不可能比龚训户重。由此可知析户过程有所规避。松江士绅黄廷鹄就认为析户和诡寄共同构成江南地区的两大弊病,其言:“然花分之弊正在愈柝愈细耳,既开之以隙,而奸民遂薮匿其中,百亩之家分为五户、十户,而一区隐百亩之田矣。如是者十,而一区隐千亩之田矣。如是者百,而概县隐万亩之田矣。奸黠巧为躲闪,豪猾公为买放,而胥史恣为出入,于是花分之弊仍如故焉。”毕自严亦将花分子户与诡寄视为“江南佥审不平,多致逃亡破荡”的两大重要弊病。
    正是因为有诸多规避赋役的操作空间,所以民间积极析户。泉州甚至出现丁口减少而户数增加的怪象。嘉靖末年,经历倭盗之乱的泉州户口损失百分之六七十,然册籍上晋江、南安、惠安、德化四县户丁减少,“而户以花分开折[析],反增于旧”,而同安、安溪、永春三县户、口都增加了。户增多是富户析户所致,“时兵荒口耗,帝悯元元,损之,贫门未减,富户多析”。新增户以盐户和军户为主。如惠安县从嘉靖元年到万历四十年民户减少364户,盐户增加79户,军户增加66户。
    (二)利用多籍身份规避赋役
    泉州盐场人群户籍策略的结果是同时支配多重户籍。值得思考的是,既然灶役轻,民间亦能获取灶籍,为何不销掉役重的民、军等籍?
    首先,销户不易实现。销户需通过官府,涉及官府之财政利益。官府需考虑被销之户应承赋役由谁承担?此问题难解决,故官府不易同意销户。夏言、张敏、龚丕诚之所以能销掉家族军籍,是特权人物权力运作的结果,非普通百姓所能望其项背。
    其次,民间乐于支配多籍。通过皇帝削掉五个军籍的张敏却主动保留了浯州场灶籍和泉州永宁卫军籍等两个户籍;浔海粘氏顶替灶籍后,又主动顶替民籍;大仑蔡氏、岱阳吴氏、东埔邱氏中的灶籍支派也积极与民户支派相冒合户附籍为民。
    人们之所以乐于支配多重户籍,是因为多重户籍在规避赋役上有优势。多籍者可和单一户籍者一样勾结官吏,通过更改册籍登记、毁灭册籍、诡寄田地、隐瞒丁口、挪移应役次序、转移赋役负担、滥用优免赋役权力、破坏赋役制度的完整等办法规避赋役。此外,他们还可利用多籍身份灵活安排丁产的户籍属性,以最大限度获取军、灶二籍之优免。如鉴于盐米轻于民米,将田产登记为灶籍,减轻米粮役银;鉴于原籍军户能优免一、二丁州县杂役,登记一、二丁于军户户下以获取优免,并将其他人丁登记在灶户户下,以避免被勾军。泉州盐场人群甚至主动标榜多籍身份,不仅在族谱中明确记载多籍,而且创造、使用“军盐户”“军灶户”等新户名,以利用军、灶二籍规避赋役。
    多籍势要还可利用有司、盐司分征财政资源、分管册籍的体制,以及役以籍异的制度,进行双向规避:向有司官吏宣称自己是灶户,户下丁产已应灶役,民差应免,同时向盐司官吏号称自己是民户,户下丁产已承办民差,灶役应免。结果是人们在多籍标签的掩盖下,实现了户虽在册实则脱漏版籍、丁粮在册而无需承办赋役的效果。
    民间多籍策略加剧了赋役负担之不均,影响地方、国家财政资源征调。
    其一,加剧民、灶户役负担之不均。民间利用多籍规避赋役,导致泉州盐田增多,民田减少。自弘治十五年(1502)至嘉靖二十一年,泉州灶户田亩有从不到百亩,增加到三千亩的,而四场民米诡寄灶户多达2293石零。因福建各场盐额已于弘治十五年定额化,故盐课不会随盐田增加而提高。盐司可灵活利用增加的盐田解决无征问题,亦可调整,甚至降低盐课摊派科则,“虽丁产有盈缩不等,而匀总受盐之数不失前额”。灶户则可避免赔偿盐课,降低盐折银负担。相反,民差摊派客体减少,州县只能加派,民户总负担加重。
    其二,加剧各役户内部负担不均。能利用各种手段获得最大限度优免、规避赋役的往往是地方势要,贫弱小户则难。而有司与盐司解决赋役征调不足的常用办法是将应征役银摊给贫弱小户,致使富者役轻,贫者役重。庞尚鹏言:“殊不知优免之惠,徒能利于殷富,不能及于贫难,夫贫者身亲在场供办,则又无田可免,其有田堪免者,多系挂名灶籍之人。”又言:“民灶之间相较悬绝,若灶户复于百亩之外免剩之田又止量派轻省银差,则百凡重役未免悉派于小民,切恐灶户之诡弊日滋,而小民之困苦日甚,其势必不能支矣。”
    其三,影响官府对丁产的掌控及赋役征调。民间各种赋役规避之举是导致官府控制的田土、人口额减少的重要原因。据载洪武二十六年福建田土146259顷有奇,户815527,口3916806,到万历六年田土数降到134225顷有奇,户数降到515307,口数降到1738793。民间规避赋役不利州县征调赋役,而表面上看有利于盐司征收盐课,实际亦不利,它除加重灶户负担不均外,还导致盐课无征。
    万历初年,都御使刘尧诲指出“浔丙浯三场负欠折征银两计逾万数”,天启年间巡按福建监察御史周昌晋亦言:“若海口、浔美等场盐折,率多逋负,解给每致后时,均属不法。”
    四、结语
    明中叶泉州盐场人群通过顶替绝户、相冒合户附籍、析户等途径改籍,进而同时支配民、军、灶等多重户籍,在获取户籍的过程中及获得多籍后多角度规避赋役。
    泉州盐场人群的赋役规避策略与国家财政、户籍管理体制在地方上的运作密切相关。明王朝按户籍名色征发劳役的配户当差制,致使民、军、灶各役轻重、风险不一,是民间避重就轻的动力来源。国家财政资源征调、户籍管理体制在地方层面的分散运行则为民间改籍、支配多籍、多层次规避赋役提供了操作空间。泉州盐场人群与有司、盐司官吏勾结,通过顶替绝户、相冒合户附籍、析户等办法获得多重户籍。各役轻重、风险不一,赋役分征及户籍分管等都是国家财政、户籍管理体制在各盐区运作的普遍状况,故盐场地区规避赋役策略的大体思路和方向一致,如都设法获取役轻之籍,拥有多重户籍身份。故除泉州,在福建其他地方,乃至整个东南沿海盐场地方都出现多籍现象。
    多籍策略还与人们自身资源及地方资源有关。除运用族人人脉关系、政治、经济等资源外,泉州盐场人群的多籍策略还利用了地方组织、风俗等资源。人们往往以共同承担军役的民户、灶户作为相冒合户附籍的对象;应用既有应役习俗,以义男、赘婿等名目,以及建构宗族、编修族谱、追溯祖先户籍故事等办法“合法”获取户籍。这也是明中叶泉州濒海地区宗族活动频繁的不可忽视的原因。而正是因为户籍赋役策略是民间综合利用国家制度及个人、地方资源的结果,后者因人、因地而有所不同,所以虽然民间规避赋役的思路和方向大体一致,但具体策略复杂多样。本文的目的不是列举所有的策略,而是通过对泉州盐场地区常见数种策略的分析,展示民间对国家制度及各种资源的灵活运用,进而加深我们对明代户籍赋役制度的运作及地方社会的认识。
    明中叶户籍制度成为一种能够被民间灵活运用的套利资源,民间改籍、利用多籍规避赋役是明王朝户籍赋役制度在盐场地区运作的实态。而民间利用多籍规避赋役,最终影响国家和地方财政资源的征调。明中后期,统治者虽设法解决各役不均引发的赋役征收问题,或禁止民灶田产买卖后的赋役推收,或限制灶户优免,均平民差、灶役,在盐场地区推行一条鞭法,但是相关改革或未直面各役轻重问题,或未触及财政户籍管理的运作问题,而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各役负担、风险不一及各机构立场不同等问题,改革成效有限。
    
    (本文原刊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第47-59页,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