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近出版的《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一書,[1]爲秦及漢初的律令研究提供了一大批新的寶貴材料,其中有不少部分可與《二年律令》對讀,本文試選取三組簡文,對簡文內容及相應簡在《二年律令》中的分組加以討論。 《選粹》置吏律簡249釋文做: “父母、妻不幸死,予寧丗(卅)日┗;子、同產、大父=母=(父母、父母)之同產,十五日。”[2] 張家山247號漢墓竹簡《二年律令》置後律簡377釋文做: “父母及妻不幸死者已葬卅日,子、同產└、大父=母=[父母、父母]之同產十五日之官”[3] 對比易知,兩簡內容相近,均是對親屬去世後吏員歸休時長的規定。對於吏員的父母或妻子去世後的處理,胡場簡做“予寧”卅日,張家山漢簡做“已葬卅日”。“予寧”當指給予吏員歸家處理喪事的假期,《漢書·哀帝紀》“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寧三年。”顏師古注“寧謂處家持喪服。”所以此處胡場簡“予寧卅日”,當指父母妻子去世後,吏員有30天的時間回家處理喪事。[4]張家山漢簡做“已葬卅日”,“已葬”、“予寧”似有不和,事實上此處“已葬”之後省略了簡377結尾處“之官”,二者連讀後做“已葬,卅日(之官)”,“之官”參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注釋:“之,往。之官,指赴官府報告。”[5]因此張家山漢簡文意同樣為:喪事處理有30天的時間,之後要去官府報告(恢復工作)。而對于吏員的孩子、兄弟等人去世後的規定,胡場簡做“十五日”省略了“予寧”,補全後當做“(予寧)十五日”,張家山漢簡做“十五日之官”,二者的規定也是完全相同的。《哀帝紀》中博士父母去世予寧長達三年與簡文內容似有不和,其原因可能在於:其一、漢末哀帝年間的規定比照胡場簡、張家山漢簡的漢初發生了變化;其二、陳直先生在《漢書新證》中指出“因博士弟子通经守礼關係,故改為三年也。”即精通儒學的博士弟子與一般的吏員身份不同,准假三年是一種特例。[6] 《岳麓書院藏秦簡(伍)》中收有一條秦令: “●令曰:吏父母死,已葬一月;子、同產,旬五日;泰父母及父母同產死,已葬,五日之官。官去家五百里以上,父母妻死1884”[7] 周海鋒先生將本條秦令與張家山漢簡377對讀,指出“這則歸入《置後律》的條文恐怕移到《置吏律》之中更為合適。”張家山漢簡中此條律文當是對秦律令承襲改造的結果。[8]周海鋒先生的觀點十分正確,本次《選粹》所披露的律文,當可做又一例證。 據“竹簡整理號與出土號對照表”,張家山漢簡277對應出土號C82,即後圖:六律設色揭取圖中的1號框處,該處置吏律、置後律混雜,簡C82存在歸入置吏律的可能性。[9]張家山漢簡《置吏律》简217“吏及宦皇帝者、中從騎,歲予告六十日└;它冗官,卌日└。吏官去家二千里以上者,二歲壹歸,予告八十日。”韓厚明先生將“予告”解釋為“居官休假”,《置吏律》中存在對官吏休假的規定,此處因喪事休假的律令條目設置與置吏律原包含內容相合。[10]綜合考慮簡文內容、揭取圖,《选粹》的歸類可從,張家山漢簡277當可歸入《置吏律》。 《選粹·賊律》簡1395釋文做: “相與謀劫﹦人﹦(劫人、劫人),而能頗捕其與,若告吏﹦(吏,吏)捕頗得之,除告者罪,有(又)購錢人五萬。所捕、告得者多,以”[11] 《二年律令·盜律》有一組簡文做: “相與謀劫=人=[劫人、劫人],而能頗捕其與,若告吏=[吏,吏]捕頗得之,除告者罪,有(又)購錢人五萬。所捕告得者多,以人數購之,【71】而勿責其劫人所得臧(贓)。所告毋得者,若不盡告其與,皆不得除罪└。諸予劫人者錢財,及爲人劫者同居,【72】智(知)弗告吏,皆與劫人者同罪。劫人者去,未盈一日,能自頗捕,若偏告吏,皆除【73】”[12] 胡場簡1395與張家山漢簡71除竹簡容字量差別之外,簡文內容完全一致,二者均為鼓勵有搶劫計劃的預備犯揭發同案犯并給予相應獎勵的律文。與“劫人”有關的律文多見於張家山漢簡《盜律》,如“劫人、謀劫人求錢財,雖未得若未劫,皆磔之;完其妻子,以爲城旦舂。其妻子當坐者偏捕,若告吏=[吏,吏]【68】捕得之,皆除坐者罪。【69】”等。[13]此處《選粹》歸入《賊律》,可能是出現了失誤。 附圖:六律設色揭取圖[14] [1] 荊州博物館、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著:《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文物出版社2021年。該書後文簡稱《選粹》,“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後文簡稱“胡場簡”。 [2] 荊州博物館、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著:《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第194頁。 [3] 韓厚明:《張家山漢簡字詞集釋》,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8年,第180頁。“張家山247號漢墓竹簡”後文簡稱“張家山簡”。 [4] 班固撰,顔師古注,中華書局編輯部點校:《漢書卷十一•哀帝紀第十一》,中華書局1962年,第336-337頁。 [5]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60頁。 [6] 陳直:《漢書新證》,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52頁。 [7]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234頁。 [8] 周海鋒:《秦律令研究——以〈岳麓書院藏秦簡(肆)〉為重點》,湖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6年,第138頁。 [9]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312頁。 [10] 韓厚明:《張家山漢簡字詞集釋》,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8年,第163頁。 [11] 荊州博物館、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著:《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第192頁。 [12] 韓厚明:《張家山漢簡字詞集釋》,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8年,第150頁。 [13] 韓厚明:《張家山漢簡字詞集釋》,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8年,第149頁。 [14] 說明:原圖做“竹簡位置示意圖”,引自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321頁。此處節選原“示意圖”局部,用六種顏色表示張家山簡中本文討論所用之律目在簡冊中的位置(具體對應關係詳見左上角圖例),對於歸屬有爭議的簡,用爭議律目的兩種顏色加以表示,並用紅框標出。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1年10月21日10:1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