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历史政区地理的演变历程中,政区疆界与界线划分之争端极为普遍,因而也构成了一项极其重要的研究内容。然而,以往疆土及政区界线问题研究重点及主要方向集中于正规建制的普通政区(或称“流官”政区)。相比之下,非正规政区(如羁縻府州、土司地方)土地与疆界争端及纠纷研究,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如问题涉及方面较复杂、佐证资料较少等)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以“苗疆”为例,由于民族构成复杂,且地处偏远,“苗疆”地区的政区建置过程较为曲折,经历了羁縻府州、土司等多种政区建置形式,其中疆界争端及纠纷状况相当复杂,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迄今为止,学术界关于“苗疆”问题的研究成果已相当丰富,其中对于州县的行政区研究成果亦相当多,但是从历史地理角度对土司所辖政区的地理范围、土司辖地与普通政区辖境纷争、土司与土司之间辖境争端等问题进行研究的成果还较为有限。应该看到,面对土司与土司之间的辖境纷争、土司与普通州县之间的辖境纷争,明清中央朝廷有着不同的考量与不同的应对政策。研究这些应对政策,对于理解明清时期中央朝廷与土司政权之间的关系及演变很有益处。 笔者在梳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从政区疆界纷争与划分的角度,探讨明清时期湘鄂渝黔交界地区土司辖地与“流官”政区之间纷争的起因、过程及其对各级政区边界形成的影响,以期深化对于明清王朝与土司关系的认识,更深层次地展现“苗疆”地区历史地理变迁的真实过程。 一、土司与流官政区间疆界纷争缘起与影响 “苗疆”地区辖境纷争,大体包括土司与流官政区之间的辖境纷争以及土司与土司之间的辖境纷争两大类。就目前所掌握的史料而言,这两类辖地纷争,在湘鄂渝黔交界地带的“苗疆”均有存在,而观察两种不同类型的辖地纷争所发生之具体状况,又可知相邻土司及流官政区之间彼此势力强弱,也可从中判断其对外扩张之由来与趋势。其中,以土司辖地与流官政区之间的疆界纷争,尤具特殊意义,不仅影响到统一王朝行政管理体系之维系,更在很大程度上预示了政区演变之趋势。而引发土司与周边地区土地及疆界纷争的主客观因素总体相似,具体直接原因却各不相同。 (一)黔江:“三面土司之困” 黔江县位于今重庆市内,现为黔江区,其在历史时期建县时间很早,可上溯至后汉建安六年(211)丹兴县之设置。后丹兴县废,至隋时改置石城县,唐时期更名为黔江。《旧唐书·地理志》“黔州”下记载:“黔江,隋分黔阳县置石城县。天宝元年(742),改为黔江。”宋元时期,绍庆府下所置仅有二县,即彭水、黔江。此二县之建置,与其重要的交通地理位置相关。“彭水、黔江二县,在重庆府东南,涪陵江之上,水陆皆通,山高滩险,为楚民及川贩往来捷径。”值得特别注意的是,黔江等县自设置之始,即处于羁縻州及土司政区的包围之下。如据《新唐书·地理志》,黔江县所在的黔州都督府下辖有51个“诸蛮州”。又据《宋史·地理志》,绍庆府在所辖彭水、黔江二县之外,还辖有49个羁縻州(南渡后增为56个)。 时至明清时期,黔江县之邻境,除彭水县为流官建制政区外,其东、南、北三面皆为土司地界,这种状况下,不同政区间的疆界纷争十分普遍。“又所属黔江、武隆、彭水、忠(州)、涪(州)、建始、奉节、巫山、云阳等州县界,与湖广施州卫所辖散毛、施南、唐崖、中(忠)路等夷司犬牙交错,加之播(州)、酉(阳)、石砫等司,土汉相杂,争斗劫害,无岁无之。”明清黔江县地方志又对此进行了总结,如同治《黔江县志》指出:“黔江自汉及今为县,其元(原———引者注,下同)境甚宽,唐、宋后三面环接土司,侵去洞口(今黔江区舟白街道)、中塘(今黔江区中塘乡)、后坝(今黔江区中塘乡、小南海镇一带)、酸枣(今黔江区白石乡、杉岭乡一带)、正谊(今黔江区冯家街道)、五里(今黔江区五里乡)各处地界,境遂狭矣。”可以说,黔江县的沿革过程明确包含了与土司的疆界纷争问题,其疆界范围被逐渐削减,也是不争的事实。光绪《黔江县志》也证实:“(黔江县)累代为石柱、忠路、唐崖、酉阳、大旺众土司所侵占。”除前面提到的石砫宣抚司、酉阳宣抚司、忠路土司外,与黔江邻近的还有唐崖土司、大旺土司等,都对黔江县辖境有越界侵占之举。 黔江与周边土司之间的辖境纷争涉及较广,其中对黔江疆域变化影响较大的,是酉阳土司与唐崖土司的侵占。酉阳土司在历史上侵占了今黔江县濯水镇及其以南区域。酉阳土司因在元朝末年投降明玉珍而获罪,明初被贬爵,并罚兵米,以协济湖广卫所。“酉人”颇以为苦,所以屡发争端,侵夺邻境之黔江,并最终得到黔江之大堆坝、穿屵、高碛口、两河口等地。又有清代黔江举人龙辉廷看到其乡崇兴寺前所发现碑刻字迹漫灭,因而通过田野考察与访问进行修补,进而得知:“乡旧名镇夷,镇夷者,与夷为邻而镇之也。当是时,酉为土官,设宣慰安抚司,夜郎自大,习于强梁。黔则久隶版图,恪遵国典,酉土官冉某乘乱侵占。凡山川土地犬牙相错之处,如高碛口、冯家坝、濯河坝一带,辄攘夺以去。”这些记载都涉及酉阳土司侵占黔江县地界之史实。 黔江东部边界大片区域则为唐崖土司逐渐侵占。据记载,施南唐崖土司曾于明朝弘治年间侵占黔江峡口等地,共占去县境内洞口、峡口、中塘、后坝、酸枣各乡地59处,忠路土司亦占去酸枣地13处。所占各地均为黔江与土司交界区域,这与当时黔江县至湖广施南所辖唐崖、忠路等土司相距不过几十里关系密切。根据《(万历)重庆府志》所载《黔江县图》中所绘“峡口堡、中塘堡、后坝堡”位置及光绪《黔江县志》所载《黔江县疆域图》推断,被唐崖土司所占去之洞口、峡口均在今舟白街道境内,中塘在今中塘乡附近,后坝大致在今中塘、小南海镇一带,酸枣乡在今白石乡、杉岭乡一带。又结合前引文献所言,可以推知:自今黔江区所辖最北之黎水镇至中部东南的五里乡,几乎所有靠近湖广施南土司的东部地带皆被当时土司所侵占,使得黔江县东部和南部大部均被侵占,故原本宽敞之县域范围变得极其狭小。 (二)容美土司的北拓 容美土司,元至正十一年(1351)立为四川容美峒(洞)军民总管府,明洪武四年(1371)置宣抚司,后废。永乐四年(1406)又复置,隶于施州卫。清沿明制,为容美土司。雍正十三年(1735),改置鹤峰州,属宜昌府。治今湖北鹤峰县。“窃查湖广南、北两省界连苗疆,而湖北所属,惟容美司为大。”可谓为湖北“苗疆”地域势力最大的土司。其地西为施南宣抚司,南为桑植安抚司,东南为麻寮所、添平所,北为建始、巴东、长阳三县,因此其与普通州县间的土地及疆界纷争,集中在其北部区域,特别是与巴东(今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长阳(今属湖北省宜昌市)两县交界地带。 容美土司与巴东县之间的领地纷争,主要集中在巴东县南与容美土司交界区域。容美土司以其势力强大时常侵略相邻地区,为此巴东县在明代时便设置了防御措施。洪武十七年(1384)己酉,湖广左布政使靳奎称“归州所辖长阳、巴东二县居大江之南,地连容美诸洞,其蛮人常由石柱、响洞等关至巴东劫掠”,并提出:“若于蛮人出没要路,如椒山寨、连天关、石柱、响洞、蹇家园等处选土民为众推服如天富者,授以巡检,俾集乡丁,自为保障,则蛮人不敢窃发矣。”朝廷批复“从之。”但是,此举并未能完全抵御住容美土司北拓。 明嘉靖间,连天关巡检又上奏言容美土司田九龙有“杀掠边民”之事,至天启之后,连天关、红砂堡均为土司占有。这些地方,即《巴东县志》所记容美土司侵占之“巴(东)属连天关以北、桃符口以南一十三图土地”。至明末,巴东人谭黄等奏请捐复关堡,但是在崇祯十四年(1641)行勘未结,而明朝已经灭亡。直至清朝初年,清廷“甫平诸寇,即于各关堡拨兵防守,而后都之故物复还,土人无敢逾连天关一步者”。这些记载可以证明,容美土司对巴东县南部交界区域之地的占据,实际到明代晚期一直在持续。 容美土司与长阳县之间的辖地纷争,亦集中在长阳县南与容美交界区域。雍正五年(1727)正月十九日,湖北巡抚宪德在《奏报容美土司已将侵占长阳县土地退归折》中称:“荆州府属之长阳县与容美土司界限接壤,自明末兵燹之后,田土荒弃,汉、土淆杂,附近于土司者不无被其侵占。”同时也有地方官员诉苦称:“昔长阳等处之地,为土司所蚕食者,亦多矣!”又如光绪《长乐县志·疆域志》记载,容美土司改土归流后设置长乐县,其所辖之原土司地,便多为旧长阳县地,这些原属长阳县的地界,多经邻近土司侵夺或“买管”所得。 (三)辖地纷争对政区边界的影响 本文所谈辖境纷争,对于“苗疆”地区政区边界产生了较明显的影响,有些影响甚至至今仍存。这种影响大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省级政区界线的影响,一是对县级政区的影响。 首先,辖境纷争造成有关省级政区界线的变化。如黔江与湖北利川、咸丰交界处政区界线发生变化,意味着历史时期湖北与四川两省界线发生变化。“唐崖土司占去洞口、峡口、中塘、后坝各乡地五十九处,并未归复,今改入咸丰。忠路土司占去酸枣地十三处,亦未归复,今隶利川。”其中,土司所占地详细信息失于明确记载,但是可知土司所占据黔江之地,自明弘治时起至清咸丰时期,分别归属于咸丰与利川,使明弘治及以前之政区界线发生了小规模的变化,而据前文考证,其“峡口”部分地仍属今咸丰县,可见历史时期土司领地纷争的结果不仅影响当时及其相近时段的政区边界,对于现代政区边界的形成亦存在影响。 再如酉阳占据龚滩(今酉阳县龚滩镇),改变了龚滩的行政归属,即意味着当时所属之贵州与四川两省之间的政区界线在龚滩地方发生了变化。龚滩,明弘治以前属水德江长官司,其后至今皆属酉阳。何以龚滩能够长期归属酉阳?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受当时酉阳土司势力强大的影响,另一方面与山川形便也存在不可分割之联系。贵州水德江司、沿河祐溪土司均与龚滩隔江相望,在交通并不发达的古代,位于龚滩同岸的酉阳,具有控制龚滩的天然优势。 其次,疆域纷争对于县级政区界线的影响,以酉阳土司对黔江领地占据最为显著。在酉阳土司的侵迫下,黔江县域大为缩减。如关于黔江“四至”,据《元一统志》记载:黔江县“南至酉阳溪界一百二十里,东北至清江县二百三十里,西北至龙渠县二百九十里”。而时至明代后期,万历《重庆府志》称:其地“东至湖广大田千户所界七十里……南至酉阳宣抚司界七十里,北至石砫宣抚宣司界二百里”。仅与酉阳土司的南面界线而言,就缩减了50里之多。又黔江县濯河坝以南区域,曾被酉阳土司逐步蚕食,通过不同时期黔江县区划图的对比,如《四川通省山川形势图·黔江图》、《四川分县详细图说·黔江县图》、《黔江县疆域图》、《参谋本部制黔江县地形图》、《四川乡镇略图·黔江县图》等图,都可发现,自明至清及至20世纪30年代,濯河坝以南区域都属于酉阳管辖范围,至20世纪50年代才又逐步划归黔江管辖。其次是酉阳土司对黔江正谊乡之大堆坝、穿屵、高碛口、两河口的占据,自明成化时判属酉阳土司,至清初朝廷派员会勘,才将其地归还黔江,并立碑以示。 历史时期周边土司的侵扰与胁迫,甚至引起黔江县治所的迁移。元时“(黔江)县昔为蛮洞侵扰,移治老鹰砦。按县东南七十里,有老鹰关,疑即其地也”。后经研究者考证:“老鹰砦山,在彭水县东二里,山形若鹰。宋元丰中,尝屯兵于此,以御蛮寇。” 又如容美土司所占据巴东县之连天关以北、桃符口以南的十三图土地,虽然没有对巴东与鹤峰州之间的政区界线产生长期的影响,但是对于容美土司的政区形成也产生了微妙的影响。在土司政区微观研究中,这种变化不可忽视。此外,容美土司长期争夺或购买长阳县地,这些地块后多划归长乐县(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实际上改变了长阳县与长乐县、鹤峰州三地之间的政区界线。 二、官方态度和土司与流官政区之间疆界纷争的化解 历史上西南地区土司之间辖地纷争的解决方式,除极少部分为出资购买外,基本都以武力相拼为主。其结果往往以强者为胜,如在龚滩的争夺上,最终以酉阳土司胜利而改变了其归属,整个过程没有朝廷及地方官府参与,完全以土司之间力量强弱而决定。但是,土司与普通州县间的疆域纷争,不仅关系到朝廷对地方的控制,也影响到行政区划发展之趋势以及王朝经济利益,因此中央朝廷及各级官府再无法袖手旁观。而朝廷如何回应与解决,深刻反映出不同时期王朝权力与土司势力之间的争执及平衡关系。明清时期在处置“苗疆”地区疆界与土地纷争中,中央朝廷及各级地方官府的应对举措,有着阶段性的差异与递进。 第一阶段应对:面对土司对流官州县土地的侵占,朝廷明显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宽容甚至“袒护纵容”态度。如在酉阳土司侵占黔江濯水镇及其以南区域事件上,朝廷委任官员将黔江大堆坝、穿屵、高碛口、两河口等地判给酉阳土司。将已属流官州县之地随性判给土司,无疑是中央朝廷对于土司势力的“骄纵”,实际上与中央朝廷“大一统”体制相矛盾。然而,这与当时酉阳土司实力之强大以及朝廷对其依赖密切相关,由当时“时势”所决定。在动乱时期,中央朝廷通过对酉阳土兵的征调来平定西南甚至更远地区的叛乱、动乱等,是朝廷控制西南地区强有力的帮手。如景泰六年(1455),调征酉阳土兵参与五开铜鼓苗平叛;弘治十二年(1499),调酉阳土兵协助平息“米鲁之乱”;又在万历四十六年(1618)调遣酉阳土兵援辽。又如乾隆《酉阳土家族冉土司家谱》记载,成化元年(1465)时,四川叙州府戎县山都掌各寨蛮人勾引九姓长官管下“土僚”为乱,甚为民患,明廷特命黔蜀会剿,以酉阳土司“素效勤能,多有成绩”,于是调遣酉阳土兵助剿。宣抚使冉廷辅以奉调助剿有功,屡受赏赉。成化十一年(1475),第十五代土司冉云又“统领官军深入九甫塘、茅坪、排洞、杨洞、清水江、白崖塘等处劫杀苗寇……身先奋勇,杀败贼众”。显然,明王朝对酉阳第十四代土司冉廷辅在任时的“忠孝之心”十分认可,认为其在服从征调、协助中央处理地方动乱方面做出了不小的贡献。在此基础上,面对酉阳土司领地扩张问题,中央朝廷出于稳定地方,以及借助土司力量镇压地方的现实需要,并没有采取强硬的态度解决此问题,相反,采取妥协让步的态度,作为对于酉阳土司的安抚与笼络。自此这一区域在相当长时间内皆属酉阳土司管辖。 同样,对于容美土司的所作所为,清朝官府也显示出优容态度。雍正曾指出:“朕思容美土司自本朝定鼎以来,颇为恭顺,大兵进讨吴逆之时,著有劳绩。”而地方官员对土司在往来文书中所显“骄蛮”之气,虽感诧异,但是亦常常显示出优容态度。如雍正七年(1729)七月,湖北巡抚印务布政使徐鼎上奏时提到:“频年以来,汉土相安。该(容美)土司田旻如未尝不知感戴皇恩,畏服天威,独与各上司文书,往往似有骄抗之处。”但是,他马上为之辩解称:“讵料此等事,半由于舍把、汉奸勾串为之也。”有时,中央朝廷为了笼络有功土司,甚至随意改变属境大小,缺乏必要的地域勘测与相关方充分的协商,终埋祸端。如洪武二十五年(1392),以酉阳土兵平定散毛司叛乱有功,遂将大旺土司所辖九灵地(今酉阳县兴隆镇境域)等地划属酉阳。这就为后来的领地归属纷争埋下了隐患。 中央朝廷的这种处理方式深刻体现了明清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症结所在。土司侵占“流官”州县土地之举,与中央王朝的疆域观及政区体制相冲突,但是朝廷及地方官府并没有立即采取强硬的措施,夺回普通州县的土地,看似在折损普通州县的利益,实质上体现了朝廷的整体控御原则。在需要土司大力支持时,更多地表现出让步与宽慰的面向。这种让步包括将普通州县土地勘断给土司,也包括对土司相互间侵占之地的默认和调和,希求“苗疆”地区的整体安定。 第二阶段的应对:准军事性管控。朝廷对于土司辖境的任意拓展不会熟视无睹,毫无作为,为了遏制土司越界拓展,地方官府增建关堡,中央朝廷加派官员进行管控。《蜀中广记》引述《经略志》称:“重(庆)、夔(州)二府所辖播(州)、酉(阳)、石砫等土司及黔江、武隆、彭水、忠(州)、涪(州)、建始、奉节、巫山、云(阳)、万(州)等十州县,皆称关徼,与湖广施州卫所辖散毛、施南、唐崖、忠路、忠建、忠孝、容美等土司之地,鸡鸣相闻,犬牙交制。弘治元年(1488),于达州设兵备副使,统辖重、夔、黔江等地及湖广瞿塘、施州等卫所。正德间,蓝鄢作乱,调各土司征剿,因而觇知蜀道险易、居民村落,不时出没行劫。施卫官旗贪其子女财帛之遗,相与表里为奸,违例婚媾,故诸夷得逞焉。嘉靖十年(1531),于黔江千户所、散毛宣抚司中界,设立老膺等三关五堡。二十年(1541),川湖会题设九永守备官一员,于施卫驻扎,俾其约束两省徼上夷司,川湖守巡得胥节制之。”为了平息事端,从明朝开始,官府特别在纷争多发地区增置关堡等,派驻军队守护。嘉靖十年(1531),“于黔江千户所与散毛宣抚等司交界处,设立老鹰等三关五堡,就于该所分拨官军防守。”又据记载:“枝江守御千户所,防容美洞蛮创筑土城。成化四年,指挥李震、许英筑砖城,周千有余丈,高一丈五尺,为门五,各建有楼池,东临大江,西临峻岭。” 第三阶段应对:“改土归流”式的处置。“苗疆”地区土司势力的过分膨胀,尾大不掉,势必引起朝廷的强烈关注。在疆界拓展之外,“苗疆”土司的其他一些不法及不羁的行止,也会让朝廷官员产生警觉。如土司疆界拓展的目的,不仅为了扩大属地面积,更是为了增加户口,征敛赋税,这自然引起了包括最高统治者在内的各级官府的警惕与强烈不满。这些因素也就是促使雍正皇帝等人决意“改土归流”的关键因素。如“又据鄂弥达奏称:四川重庆府所辖之酉阳,并酉阳所属之邑梅、平茶、石耶、地把(坝)等土司,离府十八站,离黔属之思南府仅五站,地界相连。因离川窎远,以致该土司等匿犯藏奸,横行不法。且地方辽阔,土脉肥沃。每有铜仁等府贫窘百姓,彼处开垦,完纳土司租赋,稍不遂意,百般凌虐。考之《黔志》,思南府属之甫南图地方,久被该土司占去,以致国赋亏缩,似此侵课害民,亟宜钤束清理”。又“其酉阳土司冉元龄因离川省窎远,夜郎自大,无恶不作,擅敢设立五营,副将五人,守备五人,千总二十人,把总四十人,衙门大旗书‘崇文振武’四大字,地分十二里,恣意征派,邻司受其压制,土民被其苛虐。间有赴省控诉者,即遣土弁半路截杀,其余横肆,尤难枚举”。又如四川提督黄廷桂奏称:“(容美土司)田旻如勒索土民,科敛丝花。因其地接川省,与建始县所属之粟谷坝等处连界,每年滥遣土目,勒收春花二丝银两,越界滋扰,所差之人有副将、千把之称,滥假名器,任意妄为。臣不敢隐蔽,据实奏闻。” 征收赋税,自设官职与公堂,容纳犯法汉民以及掳掠人口等,“苗疆”土司的种种行径直接冒犯与冲击了清朝正统权威与行政管理体制,当然不能被长期容忍。又如湖广总督迈柱指出:“(田旻如)口称改悔,而仍然奸恶,其所恃者,以众土司作羽翼,众土司以田旻如为领袖。从前土司之构怨兴兵,皆听命于容美。现今土、汉之犯法奸民,多潜藏于容美,是以各土司积案累累,终难完结。田旻如实为土司之罪魁、土民之大害,此官一日不除,众土民一日不得安枕。”其提出将楚北土司一并改土归流。“上谕田旻如议处一案:‘朕已降宽免之旨。今迈柱既奏该土司劣迹种种,实为地方之害,难以姑容,自应改土归流。’”雍正皇帝因而降旨迈柱妥善办理,反映出其“改土归流”之决心,正与土司不法行径之猖獗直接相关。虽然容美土司不服“改土”之议,但几经周折,最终以土司田旻如自缢,土民恳请,“改土归流”顺利完成。并派曾于湖南“苗疆”办理土司事务的王柔前往容美处理善后事宜,于雍正十三年(1735)在容美土司地置鹤峰州,属宜昌府,辖归州、长乐、长阳、兴山、巴东等州县。几乎与此同时,酉阳土司也被惩治外迁。因四川酉阳土司冉元龄父子暴虐不法,朝廷派员踏勘酉阳情形,并设营汛以控御,当地百姓载道欢迎,所属平茶、邑梅、地坝、石耶四土司皆自愿呈请“归流”,酉阳土司孤立无援,被迫接受“改土归流”。在其地设酉阳州,又将黔江、彭水二县划属其下。这样土司与流官政区间的疆界纠纷也就不复存在了。 三、结语 历史时期中国幅员广袤,民族构成复杂,因此在政区设置上实现绝对的“统一化”与“标准化”都是不现实的,特别是在偏远及边疆地区的政区设置不得不进行调整。如从秦汉时期开始,非汉民族集中的区域就有了道、羁縻府州以及土司等特殊政区,并长期延续。这种状况下,不同性质政区之间如何和谐共处显得极为重要。 黔、楚、蜀(今湘、鄂、渝、黔四省市)交界地区为明清“苗疆”之主要区域,在清朝实施“改土归流”之前,这一地区广设土司以控御地方,而土司大多能服从官府征调,多次参与平定所谓“苗乱”,成为当时国家治理“苗疆”以及西南地区的重要力量。不过,朝廷与土司之间有合作,也会有冲突。而朝廷对于土司在地方治理上的倚重,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朝廷处理“苗疆”疆界纠纷时的态度与方式。 在这些土司与“流官”政区的疆界纷争中,出于朝廷的袒护,“流官”政区长期处于不利的局面,而土司的地盘及势力却在逐步膨胀,在一段时间内更是恣意妄为,欺小凌弱,任意扩张,侵夺邻境。疆界纷争,不仅使土司与土司之间、土司与“流官”政区之间争执不断,也对当时县级与省级政区之界线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有些甚至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当然,中央朝廷的权威是不容冒犯的,土司最终为自身的“恣意妄为”付出代价。征收赋税,自设官职与公堂,掳掠人口,都将土司推向了危险的“独立王国”境地,“改土归流”成为彻底解决相关问题的最终方案。可以说,土司与“流官”政权疆界纠纷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仅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是王朝政权与土司相互妥协与相互利用的结果。然而,这种“妥协”与“利用”不是没有底线的,王朝权威不容冒犯,“统一”大势不可逆转。“改土归流”之举,正代表了历史演化的必然趋势。 (本文原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9年第3期第115-123页。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