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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时期苏俄社会主义法制在中国传播的过程和特点

http://www.newdu.com 2022-06-23 未知 张小军 参加讨论

    [摘要]五四时期苏俄宪法、国际法、土地法、家庭婚姻法、劳动法等均在中国得到了传播,苏俄社会主义法制在中国早期部分先进知识分子中达到了一定程度的理解和认同。五四时期,苏俄社会主义法制的传播具有鲜明的批判性、实践性和人民性,一定意义上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启蒙,在中国大地上种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红色基因,客观上促进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传播。回顾这一历史,有助于我们理解近代以来中国选择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原因,更加坚定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自信。
    [关键词]五四时期;苏俄社会主义法制;传播;批判性;实践性;人民性
     
    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五四运动“是一场传播新思想新文化新知识的伟大思想启蒙运动和新文化运动”,这一点在法学领域也同样得到彰显。从五四运动到中国共产党成立,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文化和法律制度知识在现代中国生根发芽。这一时期,中国早期先进知识分子对苏俄法的传播和阐释,也展现出中国人对社会主义法治和苏俄法律的第一印象,为后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观念基础。鉴于在早期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中,学术界主要集中在对李大钊、陈独秀、瞿秋白等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念研究上,而对于苏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传播的梳理和系统研究成果甚少,部分历程及史料甚至鲜为法学界同仁所知,本文拟从对五四时期,特别是五四运动到中国共产党成立前夕苏俄国际法、宪法、土地法、家庭婚姻法等法律在中国的最初传播,以及当时中国先进知识分子、政法学人对其理解和阐释的史料梳理入手,对五四时期苏俄社会主义法制经验在中国的传播这一命题进行认真讨论分析。
    一、五四时期苏俄社会主义法制“中国化”的解读
    十月革命胜利后,新生的苏维埃俄国政府陆续颁布了以宪法为中心的各种法律、法令。由于帝国主义的封锁、国民政府外交政策上对列强的依附以及国内主流文化思潮等诸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些法律、法令直到1919年下半年才开始在中国传播开来。其中被称为“世界上破天荒的一种根本大法”的苏俄宪法也才随着苏俄第一次对华宣言的译文,经由各种书刊转载,在中国传播开来。由此,中国先进知识分子和民众开始接受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制的话语模式乃至分析范式,进而消除了国内舆论对苏俄社会主义法制的误解,这也成为许多先进知识分子选择中国共产党和走向革命的重要原因。
    (一)国际关系和国际法:践行“民族自决”的国际法原则
    1917年11月8日,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通过了列宁亲自起草的《和平法令》,首次将列宁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思想上升到国家法令的形式,提出强大民族和弱小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该法令的另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废除秘密外交,要求立即公布并无条件地废除沙皇政府和临时政府所签订的一切掠夺性的秘密和约、协定,决议在全体人民面前完全公开地进行一切谈判。而在其后的1918年1月8日,威尔逊所提倡却未实行的“十四点和平纲领”则是为了抵消该法令的影响,尽管后者的内容看起来更为丰富全面。
    苏俄政府本着《和平法令》所确立的新国际法原则,由人民外交委员代表加拉罕于1919年7月25日签署发布声明,这就是后来引起中国人极大轰动的苏俄第一次对华宣言,该声明的正式名称是《致中国人民及南北政府宣言》。但是由于西方和中国反苏势力的阻碍,其中所涉及的内容只是以传言的形式零星见诸中国的报端。国内有研究者考证,直到1920年3月底,《顺天时报》才报道了宣言的主要内容,并被国内各报刊纷纷转载。随后,《晨报》又将该宣言全文翻译登载,并开始通行南北各报章。
    该宣言重申了《和平法令》所表达的“民族自决”原则,指出各国“不问国的大小,以及说各国对内,应该自主”,并宣称废除以前所签订的秘密条约,“声明凡从前与日本、中国、及协约国所定的密约,一律取消;因为这种密约仅仅供给从前俄皇和协约国政府压制剥削其人民;尤其压制剥削中国的人民,仅仅是他们资本家和俄国军阀的私人利益底缘故”。
    该宣言明确表达了苏俄社会主义政府支持中国人民反对殖民统治、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事业的立场,使《和平法令》所确立的“民族自决”原则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展现出无产阶级彻底的革命态度和勇气。正因如此,声明见诸报端后,立即获得了中国社会各团体空前热烈的欢迎和积极回应。这些社会团体复信的对象,与其说是苏俄,不如说是中国政府和民众。概括地说,在国际法层面,国内各团体复信的舆论主要表达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和觉悟。
    1.我国应废除丧权辱国条约,收回各项权利,实现世界公理和正义,提高国家的国际地位。苏俄对华宣言激发了国人主权和民族意识的觉醒,使其看到了民族解放的曙光。例如,当时的中华全国各届联合会就主张政府应该尽快“收回各项权利,庚子赔款;并恢复吾俄两国人民之邦交”。邵力子认为,苏俄政府放弃帝俄时代侵略中国所获得的特权,体现了公理。《救国日报》也表示应积极回应苏俄宣言,“以保持我国国家之人格,提高国际的地位”恢复国家尊严。
    2.打破世界旧秩序,建设正义的国际新秩序。报界联合会认为,苏俄对华宣言表明其“致力于芟除国际的压迫、国家的、种族的、阶级的差别”,破除世界的旧秩序。徐谦则认为,苏俄宣布归还中国各种权利,是主义使然,是苏俄“实行其防止人类掠夺人类之根本主义”的结果。上海各路商界联合会看到了苏俄宣言的革命性意义,认为它将“使国际的压迫、国内的专制阶级都从此消灭”。苏俄宣言创造了一种新秩序、一个“公道正义互助的新世界”,“为世界外交史上树立了未曾有的模范”。还有团体认为,苏俄宣言“实足为国际史上开一新纪元”。苏俄宣言一改近百年来中国屈辱的外交历史,使得中国民众在由于巴黎和会外交失败而绝望后,看到了新的曙光和希望。各界希望中俄两国为建立世界新秩序而奋斗,“使正义人道自由平等博爱诸主义发扬光大,永远推行于世界”。
    (二)苏俄宪法的传播:中国宪制的前途和理想
    十月革命后,关于苏俄新政权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消息零星见诸中国媒体。例如,1917年12月12日,《时事新报》报道:“柏尔斯维克政府,业已下令,命将国中土地……一律收归国有……废除土地私有制度。”
    1918年7月10日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苏俄宪法后,该宪法精神及条文片段逐渐传入中国。五四时期中国的政法学人对其投入了极大的关注和热情,远超近代以来国人对任何其他国家法律的重视。
    1919年4月11日至5月10日,蓝公武在《北京张君劢国民公报》介绍“过激派”政纲时,曾提及“俄国今为劳农兵代表会所构成之共和政治”,并扼要叙述了生产资料及土地国有制度、强制劳动制度等。
    1919年6月29日,宪法学家张慰慈在《每周评论》上第一次比较完整地介绍了苏俄新宪法。苏俄宪法首个完整中译本是刊载于《解放与改造》1919年第1卷第6期上的张君功译本。此后,解释和评论苏俄宪法的文本如雨后春笋。例如峙冰、梁乔山比较详细地叙述和评论了苏俄宪法,梁冰弦还在张君劢译文的基础上逐条注释了苏俄宪法全文,高一涵揭示了苏俄宪法所体现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这些都成为当时传播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文献。吴山在梁冰弦评释本的基础上扩充内容形成专著,以《俄宪说略》为名出版。苏俄宪法节译本、转载次数、评注人之多,足以体现当时中国知识界对其的热情和重视程度。
    (三)苏俄亲属法的传播:彻底解放妇女的婚姻家庭法
    十月革命之后,翻译介绍苏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文献多于其他法律门类,成为当时苏俄法传播的一个突出特点。早在1919年4月,上海《民国日报》发表的《劳农政府治下之俄国:实行社会共产主义之俄国真相》,就提到了苏俄妇女权利保障和婚姻家庭法律。1919年7月13日,张慰慈在《每周评论》上发表的《俄国的婚姻制度》一文,扼要地介绍了苏俄的结婚法和离婚法。同年12月的《解放与改造》第1卷第7期还刊载了潘公展所译苏俄新政府在1917年12月18日颁布的《关于婚姻婴儿与法律上地位之登记之法令》和《关于离婚的法令》。其后,1920年8月10日《东方杂志》上登载的《劳农俄国之婚姻法》,也扼要地介绍了苏俄的婚姻法。当时,中国先进知识分子还翻译了日本左翼学者介绍和赞誉苏俄革命后婚姻亲属法变革的文章。例如李达就在《新青年》上翻译发表了日本社会主义活动家山川菊荣介绍苏俄婚姻制度的文章。《民国日报》副刊《觉悟》不遗余力译介苏俄婚姻法,先是在1921年6月17、19、20、21日分四次连载了《俄国婚姻律全文》,后又“因彼极重要”,在同年11月3日刊载了陈望道的重译文。
    这一时期知识界对苏俄婚姻法下述三个方面的传播和评论,对中国知识界乃至民众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1.公开驳斥并澄清了当时西方和国内舆论所谓苏俄“公妻制”“妇女国有”等污蔑言词,客观上达到了“正名”的效果。在十月革命以前,各种社会主义思潮已经在中国广泛流传,其中空想社会主义思潮中的财产公有、子女共同教育等内容,再加上西方媒体对苏俄政府的诬陷,极易引发国人产生“共产公妻”的错误认知。不过,随着苏俄婚姻法翻译传播到中国,一些期刊在评论苏俄婚姻法时都公开澄清这一不实之词。例如,张慰慈在扼要介绍苏俄结婚、离婚法律法令后指出,“这两条法律是列宁政府成立以后宣布的,可看得(出)外边所传说的俄国妇女国有制度完全是无稽之谈”。
    2.废除强迫婚姻,结婚、离婚自由,实现女子解放。1920年发表在《东方杂志》的一篇文章在评论苏俄婚姻法时指出:“此项法典与寻常不同之点,即关于男女两方对于婚姻之义务,两性之相互关系,一方疾病伤时,他方负扶助义务之规定是也。此外对于离婚之规定,亦远较他国法典为自由。对于男女意志特加尊重。总之,劳农政府之婚姻法,乃以男女绝对平等之恋爱婚姻为基础之法典也。”《东方杂志》的另一篇文章也盛赞苏俄法律彻底的革命精神,把婚姻法与妇女的彻底解放联系起来。苏俄婚姻法“不仅将旧制度之婚姻关系,直接打破,即关于结婚上如家长之妨碍异宗教之妨碍等,亦可一扫而去,以实现女子与男子完全平等。……终至达到女子之完全解放”。“结婚无强制终身结合之必要,不可不许自由离婚,一言蔽之,则结婚法在打破夫妇关系之法律上束缚而已。”张慰慈也认为,苏俄结婚法“非常简单”,而且与别国比较,苏俄的离婚法在离婚手续上“容易得许多”。法律没有限定离婚条件,只要双方同意或一方愿意离婚,就可以到地方法庭陈请,由地方法官确认是否出于双方或一方的真实意愿而予以办理。时任《妇女杂志》主编的章锡琛指出,劳农政府“很是注重俄国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苏俄妇女在革命后地位发生了五个方面的变化,即“宗教婚主义的打破”“自由结婚”“婚姻障碍的撤去”“离婚的自由”及“夫妇平等”,认为苏俄婚姻法“在女权扩张史上,总算是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这已经将苏俄婚姻法上升到女权运动史的高度去认识。
    3.盛赞苏俄新婚姻家庭法在家庭关系上承认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的原则。苏俄婚姻法规定:“私生子对于父母,父母对于私生子的义务与权利,须与非私生子一律看待。”时人评论认为,苏俄新婚姻家庭法“和旧法典最不同之点,则私生儿问题是也。私生儿在社会地位之不平等、各国法律皆知为不合理於正义,然他国政府大都无此勇气,以谋私生儿之保障。新俄国之婚姻法则使私生儿与由正式结婚所生子女立于绝对平等之地位”。可见,当时知识分子对苏俄法律超越资产阶级国家法律彻底的革命性充满敬佩之情。例如,张慰慈不但赞赏苏俄婚姻法的革命精神,指出革命后苏俄的结婚法律不同于欧美各国以及革命前的俄国,“教堂的势力完全扫地”,国家只承认民事的婚姻,“宗教的结婚”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极为精要地阐释了这种新法律在法理上的合理性。他还指出,俄国法律与别国法律不同的第二层是关系私生子问题。现今各国的法律,除了日本外,均不承认私生子在法律上有享受各种利益的权,大家以为私生子是在被斥逐的地位,不能与别人同等享受社会上法律上种种权利,我们要晓得这是
    (四)苏俄土地法的传播:土地法革命
    十月革命后,苏俄颁布的新土地法对中国的先进知识分子产生了巨大的冲击。1919年7月6日,张慰慈发表于《每周评论》上的《俄国土地法》一文,对苏俄土地社会化法令进行了比较系统的介绍和评论。其后,潘公展又于1920年1月1日在《解放与改造》第2卷第1号上全文翻译了该条例。1921年1月1日,《新青年》发表了《劳农俄国底农业制度》长文,比较系统地介绍了苏俄的农业改造和新土地制度。其中的评论体现出中国早期先进知识分子已经敏锐地意识到苏俄在土地法上的革命性变革可能对中国产生重大借鉴意义。五四时期的知识分子对苏俄土地法的理解和阐释具有如下两个方面的特点。
    1.土地法在苏俄新法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张慰慈指出,“俄国现在的新法律,最重要的是土地收归国有的法律”。他介绍苏俄土地法的文章占据了每周评论>1919年7月6日第一版整版和第二版的一部分,《新青年》上介绍苏俄土地制度的文章也占据该期的11个页面,新闻舆论界对土地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由此可见一斑。
    2.苏俄土地制度有可资中国解决土地问题的“借镜”。张慰慈认为,苏俄土地法就是要解决“在别国尚没有解决的土地问题”。《新青年》的文章进一步指出,俄国和中国都是农业国,大多数人都是农民,所以研究苏俄土地制度“可以作我们将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借镜”。张慰慈认为,研究俄国土地法的核心问题和最难解决的问题是,土地收归国有后,什么人可以使用?怎样获得和取消使用土地的权利?国家的土地怎样分配于人民?可见,五四时期中国知识分子对土地法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此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的大致走向。
    此外,五四时期对苏俄劳动法翻译和介绍的文献也比较多,主要的有:《解放与改造》刊载的由潘公展翻译的世界上第一个规定八小时工作制和工人职员均享受半薪休假的法令《八小时之法律》,《新青年》刊载的由李泽彰翻译的苏俄第一部劳动法典《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劳动法典》(1918)及其补充规定,《建设》杂志刊载的由林云咳翻译的苏俄劳动法典及其补充规定,等等。
    二、五四时期苏俄社会主义法制传播的特点阐释
    五四时期,国人出于社会革命的实际需要转向马克思主义和苏俄社会主义道路,这与此前国人对西方资产阶级法律观的被动学习完全不同。从这一时期起,国人对苏俄社会主义法律的接受完全体现了先进知识分子主体意识上的“觉悟”,这种诞生时就具有的主体性有助于我们理解苏俄社会主义法制在中国所具有的深刻影响力。五四时期苏俄法制译介文本是早期马克思主义法学知识在中国传播的重要载体,深入理解它们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苏俄社会主义法制传播的特点。
    (一)批判性
    五四时期对苏俄法制的翻译和介绍已经超越了一般性叙述而上升为价值判断。也就是说,我国早期先进知识分子在译介苏俄法律时,往往称道苏俄革命是社会革命,其宗旨正是要改造旧制度旧法律,完全废弃现存社会不公平、不道德的法律制度。以苏俄社会主义法制的先进性和合理性批判现代资本主义法治,无疑是五四时期苏俄法制传播的首要特点。
    许多译介传播苏俄法的知识分子认为,现代资产阶级的民主法治积弊已久。梁冰弦认为,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弊端在于它不利于保障广大平民的权利,“我但知得近世所称为最好的议会政治已经发现许多弊害”,苏俄社会主义民主宪制是对现代资产阶级法律弊害的克服和改进;苏俄的苏维埃民主制度,就是把资产阶级的统治转变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平民的专政。他称赞苏维埃的民主选举制度:俄罗斯这种政治形式还是议会政治罢了,不过他的议会确系农工兵直接选出来的代表,而且资产阶级中人参政的权利已被剥夺净尽。张慰慈在译介苏俄土地法的时候,也直言不讳地批判现代资产阶级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法治原则:“我们要明白世界上最没有公道的事就是这个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产制度”,苏俄的土地法则“把数千年传下来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产制度完全取消”。张慰慈的评价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对现行的私有财产制度的不公平表示不满,对苏俄法挑战传统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制度充满期待。从对苏俄土地法的介绍上升为抨击现实社会的私有制度,进而呼吁“改良”现存私有制度,正体现出当时苏俄土地法译介的一个重要特点。
    (二)实践性
    马克思曾经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五四时期,大多数译介苏俄法律的知识分子都企冀采用和实行苏俄宪制法律改造中国。一些学者直言其注释和传播苏俄宪法就是“求其可采者采之,可行者行之”,体现出极为强烈的本位意识和实践性。
    这种实践性的前提和基础是中国早期先进知识分子对苏俄法制的先进性和首创精神的高度认同和觉悟,认为苏俄宪法标志着社会主义宪法的开端。陈独秀评论指出:“十八世纪法兰西的政治革命,二十世纪俄罗斯的社会革命,当时的人都对着他们极口痛骂,但是后来的历史家,都要把他们当做人类社会变动和进化的大关键。”可见当时对苏俄的社会主义革命评价之高。当时普遍认为,苏俄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制度变革是人类政治和宪法史上的重大进步和创新,在人类历史上也是划时代的革命。峙冰评论说,苏俄宪法是俄国人于世界革命史上放一异彩,盖实施共产主义(Communism)之宪法以此为嘴矢"。还有学者对苏俄社会主义在选举法上的创新精神表示钦佩,认为这种新的民主选举制度能够较好地代表民意,克服英美等国的分区选举法的弊端。例如吴之椿就认为,苏俄“以经济为依据而辅之以地方区域”的选举法原则优于美国的“分区选举法”。
    五四时期传播苏俄法制的实践性还体现在传播者把苏俄法同近代以来我国的政治运动和法制实践的历史相联系。例如吴山就将苏俄宪法与辛亥宪制进行比较,分析了辛亥革命所制定的《临时约法》失败的原因。吴山认为,苏俄宪法所确立的政体,“一切权力属于代表全体劳动人民之城乡的苏维埃,当然不容资产阶级恶魔干预政权,也是限制得很严的,我国约法未能区别新界限,未能限制旧官僚旧军阀,干预政权,是以死灰复燃,酿出帝制洪宪,及复辟亲日等怪剧,有此划界限的规定,则资产恶魔,自难为殃作祟了”。把洪宪帝制复辟的原因归结为《临时约法》对旧官僚军阀的限制不力,虽然过于简单化,但是却体现了传播者一定程度的觉悟,也表现出传播苏俄法的早期知识分子在解释俄宪时的本位意识和现实关怀。
    肯定苏俄社会主义法制的革命首创精神,启发民众仿效苏俄进行法制变革,这是当时许多知识分子称赞苏俄法制的一个重要目的。张慰慈指出,苏俄废除旧遗产制度,就是“想把社会上种种不平等不道德的事完全放弃,重新改造一个新社会”。他启发民众“想一个法子来改良改良”现在社会上的制度。在主张借鉴苏俄的同时,却期望采用一般的改良手段,通过“改良其旧”来“创造其新”,暴露出张慰慈等早期知识分子对苏俄社会主义法与资产阶级法的本质区别认识不足,但主张向苏俄学习、进行法制改革,仍然具有进步意义。
    (三)人民性
    以宪法为统帅的苏俄法制体系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真正为普罗大众谋利益的社会主义新型法制。五四时期,部分传播苏俄社会主义法制的知识分子认识到,中国法制变革的最终目标在于改变广大民众的命运,保障广大人民的权利,为人民群众服务。
    人民性首先体现在让一般平民了解相关法律,这是当时许多苏俄法传播者的直接目的。1918年,吴山系统注释了苏俄宪法,并在该著序言中开宗明义地宣称自己“注解”俄宪的目的就是“使世界各国的一般平民,都能明白了解,都能研究观摩”。
    人民性还表现在五四时期知识分子对苏俄社会主义法制所展现出的人民权利的推崇。最早系统注释苏俄宪法的梁冰弦认为,资产阶级代议制无法保障人民权利的原因,“一由于经济势力支配之下,一由于权利非普遍的获得”,指出苏维埃制度的优越性在于,“这新组织的法度仍是把代议制度扩大而成的,碎开了的政权非复集中于政府,较公平的均配于公民,这就是宪法”。张慰慈也认为,苏俄宪法中俄国人民的自由权包括甚广。
    梁冰弦认为,私有财产制度是资产阶级的立法和行政机关不能为人民服务的最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罪恶根源。而苏俄一旦在立法上将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打破,就可以使执政者为人民服务。他认为,“像俄国这么大改革后,私产制度既破,执政的人简直是为群众服务的一员罢了,虽不必拿'人民公仆的怪名来掩丑,却实实在在无所利而为,尽可不必防有凭借政权显犯罪恶的弊病了”。苏俄人民委员会制度对于克服资产阶级政府的这一弊端极为有利。梁冰弦指出,苏俄宪法关于人民委员会职权的规定,由于其“受监督于范围较大、人数较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这种精细的立法纯然是(有)矫弊防弊的作用”,因此更有利于保障人民权利。张慰慈也认为,苏俄新银行法没收私人银行实行国有,其宗旨在于“为全俄人民及一班贫穷百姓的利益起见”,以及“除尽”私人银行为少数资本家谋取私利、投机和剥削小民之类的种种弊端,改变私人银行往往与社会利益相反的状况。
    三、五四时期苏俄社会主义法制传播的历史意义
    “五四运动是在当时世界革命号召之下,是在俄国革命号召之下,是在列宁号召之下发生的。”苏俄对华宣言和社会主义法制在中国的传播,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一定意义上从价值和道义层面确立了苏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高地
    体现苏俄社会主义新型国际法和民族自决原则的对华宣言对五四后期国人“赞成俄国革命”起到了关键作用。吴玉章曾指出,十月革命后,苏俄政府发布的对华宣言,提出援助中国民族独立解放运动,使得“广大人民对苏联表示好感”,“使中国人民对苏联和帝国主义认识了谁为友,谁为敌,而知所选择”。也就是说,苏俄宣言对中国民族解放运动的正义支持,使中国人民选择了走苏俄道路。当时舆论认为,苏俄宣言及其民族自决原则是苏俄宪法及其主义的体现。例如沈仲九评论道,对华宣言“要取消密约、条约、和约,要彼此各还从前时候的赔款和侵地,要不得干涉内政……都是根据俄国宪法而成的,所以此番的通告,实在无非是把他的宪法,应用在一种特殊事实的一种说明罢了”。这一方面说明社会主义宪法和法治所依据主义的公理性,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在中国的传播;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由于苏俄革命成功的示范,“因而发生了中国民族解放的新希望”,使中国人民看到了摆脱殖民统治、实现民族独立的目标和途径,找到了国际上的公理和正义。
    (二)在中国大地上植入了社会主义红色法治的基因
    正如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所指出的,在五四以前的中国文化是旧民主主义性质的文化,属于世界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文化革命的一部分,在五四以后中国的新文化却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文化,已经属于世界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文化革命的一部分。被五四学人热情传播的苏俄法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诸如民族自决、议行合一、土地国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五四时期译介苏俄法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其宣传和影响范围,并在革命根据地的法治建设中付诸实践,推动中国革命不断深入。在苏维埃时期,中央苏区模仿苏俄及其后的苏联法律在宪制、土地、劳动、刑事乃至司法等领域进行法制建设。延安时期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时期,仍然通过多种渠道继续研究和实践苏俄法。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全国范围内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苏俄及其后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精神深刻影响了新中国法律法令的制定。
    (三)促进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传播
    五四时期,中国知识分子对苏俄社会主义法制的翻译和介绍,在促进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传播方面无疑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和意义。一方面,五四时期传播马克思主义的先进知识分子促进了苏俄法制的译介。例如陈独秀曾经自述道:“我……常常劝慰慈、一涵两先生做关于政治的文章。”在他的影响下,张慰慈、高一涵二人,尤其是前者,成为十月革命后介绍和研究苏俄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代表人物。张慰慈在五四期间,在《每周评论》上发表了多篇译介苏俄宪法、婚姻家庭法、土地法、银行法等法律制度的文章,这些文章在当时颇有影响力。翻译并出版《共产党宣言》第一个中文全译本的陈望道,在1921年秋还应《民国日报?觉悟》主编邵力子之邀,亲自翻译了苏俄婚姻法。另一方面,这些译介苏俄法制的文章也促进了早期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传播。正如高一涵指出的,苏俄宪法的“根本原理”是“拿马克思主义做底稿子”,他在译介苏俄宪法时也扼要叙述了《共产党宣言》的内容。因此,苏俄法的传播自然促进了作为其基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传播和接受。这对于早期中国共产党人也起到了观念启蒙的作用,成为中国人了解苏俄社会主义革命和法治建设最有说服力的文献。比如,李大钊曾号召大家研究参考发表在《每周评论》上介绍苏俄新宪法、土地法、婚姻法的文章,可见报刊上介绍苏俄法律的文献,已经成为当时知识分子了解苏俄社会主义的重要途径和窗口。
     
    (张小军: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原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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