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说:“凡出言谈则不可而不先立仪而言。”又说:“顺天之意,谓之善言谈;反天之意,谓之不善言谈。……故置此以为法,立此以为仪。”墨子强调的“立仪”,就是确立法度、准则,若无合理的、共认的标准,讨论问题、拟定名目必然散漫无着落。回顾中国历史分期讨论长期聚讼不决,原因之一,便是在“封建”等核心论题上未能做到“先立仪而言”。 一、名辨之学不可轻慢 历史分期的命名颇费斟酌,却又切关紧要,绝非如陶希圣所说,“名词之争”“很无意义”。 历史分期的命名,直接牵涉到历史述事的时空维度的把握,牵涉到史学概念古今转换、中外对接的合理性问题。陶希圣等论者关于中国史分期的言论,之所以前后矛盾,原因之一,就在于轻视“名词之争”,忽略概念辨析。陶希圣在论史时,“封建”等关键词一再出现概念混乱,以致遍读陶著,我们实在难以把握陶希圣及其一派的中国史分期说,也无法确认其所论“封建社会”究竟为何物。当然,对命名问题采取轻慢、随意态度的,并非只有陶希圣等中国社会史论战的某些参加者,大而言之,这是形式逻辑不发达的中国的一种积习的表现,故需要从历史源流上略加追溯。 (一)名辨之学及其沉寂 中国先秦时代本来有着相当丰富的关于名相问题的思想学说,儒、墨、道、法诸家都热衷于讨论名实关系(“名”指名称、概念,“实”指事实、实在)。老子将“无名-有名”作为对子加以论述:“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意谓在天地判分前的元始混沌期,是“无名”的;万事万物出现分野,方为“有名”。故老子认定“无名”是本原的,所谓“道隐无名”;老子又肯定“有名”是天地万物被区分的基础。老子意在破除名相的遮蔽,直追本体;又将“名”赋予本体,以便识别。孔子倡“正名”,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视厘定名分为发言、成事的前提,正名是确立社会规范、政治秩序的必需。墨子主张“取实予名”,提倡名实之“辩”,“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商鞅学派论“名”,重在“定名分”,通过“正名定分”确立等级秩序,认为“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 战国中期以降,因社会之“实”变更剧烈,这种变化必然在“名”的转换上有所反映,不免出现“奇辞起,名实乱”的情形,于是“名辨之学”大盛,除儒、墨、道、法诸家巨子探讨此题外,惠施、尹文、公孙龙等人更专研此道,惠子“合同异”(强调同一性),公孙龙子“离坚白”(强调差异性),形成以“坚白同异之辩”为务的“名家者流”,又称之“辩者”“察士”“形名家”。晩周确乎是一个多“辩”的时代(“百家争鸣”即此之谓),“明同异”“察名实”的名辨之学在这个多“辩”的时代得以发展。 儒家出于规范社会秩序的目的,注重“定名分”,认定“为政”须以“正名”为先。子路问孔子:您出掌国政,首先做什么?孔子答曰:“必也正名乎!”荀子发展正名说,主张“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而其“制名之枢要”,在“循名责实”“名闻而实喻”。 名家为一另类,它把儒家为“正政”服务的正名说,引向研讨名与物关系的纯逻辑学层面,这是执著于经验理性的儒家所不能容忍的。于是,不法先王、不遵礼制而专事概念辨析的思辨派——名家,便成为儒家排斥、攻击的对象。如荀子深责名家“好治怪说,玩琦辞,甚察而不急,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批评可谓苛刻。至两汉,不仅经学家拒绝名家,司马迁、班固两位大史笔,虽肯定名家的正面价值(如《史记·太史公自序》称名家“控名责实,参伍不失,此不可不察也”),但揭名家之短都毫不留情,或曰“苛察缴绕”,或曰“苟钩鈲析乱而已”。此后,酷评名家成为时尚,名家退隐出中国学坛。 (二)近代名学复兴 自汉儒冷落先秦名家以来,在“经验理性”轨道上运行的中国学术主流,往往把对名相的追索、探究,视作“无用之辨”,讥为“屠龙之术”。这种蔑视名辨的文化氛围,养成以思维模糊性为高明的传统观念,关键词内涵游移、外延随意伸缩,并不被认作是讨论问题时在偷换概念,反而美其名曰“纵横八极”“游刃有余”。这种诗化的、不太注重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大概是妨碍中国文化近代转型的原因之一。 晚清墨学复兴,“墨辨”被重新申发,是近人救正上述偏弊的一种努力。而严复、章士钊等译介西方逻辑学,则是救正上述偏弊的又一种努力。严复1902年将英人穆勒的《逻辑体系》翻译成《穆勒名学》(原作6卷,严译全书之半),重点介绍归纳法,并取用先秦名家的核心术语“名”题写书名,把西方逻辑学意译为“名学”,颇能传神。严复称名学为“一切法之法,一切学之学”。章士钊在《逻辑要指》中力倡“逻辑”一名,说此学启发神智。这种对名学的倡导,意在提升国人对名辨之学的认识水平。 与严复、章士钊意向相似,刘师培有感于“中邦名学,历久失传,亦可慨矣”,特重申先秦的正名之道,从孔子“首倡正名”讲到荀子“有循乎旧名,有造乎新名”。又博引《左传》的“名以制义”,《庄子·逍遥游》的“名者,实之宾也”,《尹文子·大道上》的“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验名”。刘氏还注意到“近世泰西巨儒倡明名学”,介绍其归纳派和演绎派,又以荀子思想与之比较,认为“演绎者,即荀子所谓大别也”。刘氏发现西学重视“界说”(下定义),特别指出:“西儒以界说为解析名义之词,所以标一名所涵之义也。”刘氏主张在解字析词的小学的基础上,吸纳西方名学,他说:“若小学不明,骤治西儒之名学,吾未见其可也。”刘师培试图会通中西名学,以提高中国人名相之辨的水平。其论虽流传不广,却指出了中国学术补偏救弊的一条正道。 今日我们重温严复、章士钊、刘师培肯认名辨之学,重视“解析名义”的言论,有助于提高对于命名重要性的认识。具体到历史分期问题,严、章、刘之论也颇具启发意义。 中国历史分期的论争,断断续续已进行了大半个世纪,但始终聚讼未决,其故何在?撇开政治性原因不论,之所以在历史分期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乃由于未能将核心术语(如“封建”)的“名义”解析清楚,各家各派都有自己的“封建观”,甚至一家、一人也有变幻无常的“封建观”。这样的历史分期论战,名为辩论,实为自说自话。诚如王亚南先生1931年在《封建制度论》中所说:“中国竟有许多历史学家社会学家在采取这种方法,所以论来论去,总没有抓往要领。” 二、试拟历史分期命名四标准 自1929年中国社会史论战开始以来的近80年间,中国史分期讨论时起时伏,却不绝如缕,各种辩议层出不穷,各家各派使用的分期名目,歧义极大,成了“任意梳妆打扮的小姑娘”。这个中因由,在于前文论及的忽视名辨的偏弊,在于将“名词之争”视作“无意义”的认识惯性。鉴于此种情形,在讨论历史分期之先,有必要预为确定历史分期的命名标准。如果学界能在命名标准上取得共识,历史分期的探讨可能会顺畅一些,而不至于像王亚南所说的,“论来论去,总没有抓住要领”。 (一)历史分期命名标准 关于历史分期诸阶段的命名,笔者试拟如下几条标准。 其一,命名须准确反映该时段社会形态的实际,概括该时段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本质属性,此谓之“制名以指实”; 其二,若借用旧名,必有引申,以达成与旧名的间隔,如此方能形成区别于旧名的新术语。然而,新术语的引申义与旧名本义虽然发生跳跃,但又必须遵循旧名本义指示的方向,全然背离本义即为不通之名,此谓之“循旧以造新”,“新义”对“旧义”既别有创获,又保持内在联系; 其三,命名须观照相对应的国际通用术语,其内涵、外延均应与之吻合或接近,以与国际接轨,而不可闭门造车,此谓之“中外义通约”; 其四,汉字是表意形声文字,所拟名目应能从字形推索其义,而不可形义错置,此谓之“形与义切合”(音译词不在此列)。 此外,命名应当简洁明快,便于理解,寓深意于浅近之中。 以上卑之无甚高论,却并非主观的先验设定,而是从历史分期命名的经验教训中试加提炼而来。所拟四条,未必精当、周到,仅供参考,亟望贤达教正。 名符其实,是制定名目的基本准则,所谓“制礼定名,合从事实,使名实相副”,故历史分期之“名”须反映历史之“实”,概括历史段落的本质属性,不应有争议;“中外义通约”,在文化日益国际化的当下,也不难理解。然而,命名还须“循旧以造新”则不一定全被认同,而弃此一条,前述“制名以指实”也将落空。 (二)旧名衍新名:间距化与因袭性的统一 “循旧以造新”,是由汉字词的固有特性出发拟定的制名标准。 汉字具有多义性,往往一义多字,一字多义,甚或一字多音多义。日本江户时代古学家荻生徂徕在论及华、和(日)语文的异同时,谈到汉字“有一训被多字者焉,有一字兼多训者焉”。正因为汉字具有多义性,汉字词便有可能发生含义的跳跃,导致“间距化”,使得同一词形下的“新名”与“旧名”内涵及外延均发生明显变化。不过,这种“间距化”引申,应当以原词的本义为起点,依其指示的方向推衍。如此,旧词赋新义方具备语文逻辑的合理性,人们才可以在理解中使用,或在使用中理解。 常见的旧词生新义的方法是,从原词的古义出发,令其含义缩小、扩大或转化。如“教授”,原为动词,意谓传授知识;宋代以降,衍为偏正结构名词,宋代府州设教授,负责教诲生员;明清府学设教授,训导生员,“教授”成了掌管学校课试的学官名称。“教授”的今义是翻译professor获得的,特指大学教师中的最高职称,与“教授”本义有别,但此一新含义显然是沿着旧名本义指示的方向作出的合理引申。 又如“物理”,古义泛指事物之理,明末方以智的《物理小识》所用“物理”演化为“学术之理”,主要指自然科学之理。“物理”的今义是在翻译physics时获得的,收缩为自然科学中的一个门类,研究分子以上层面的物质变化规律(分子发生变化,则是化学研究的领域),此种新含义也是沿着旧名本义指示的方向作出的合理引申。 再如“组织”的古义是纺织,有排列组合序列的意思,今义是在翻译soseki时获得的,转化为机体中构成器官的单位,进而引申为社会中按某种任务和系统结合成的集体(organization),此种新含义仍然与旧名本义保有联系。 三例新名,含义均发生引申,形成与旧名的间距,方衍为负荷别种意蕴的新术语;但旧名向新名演绎时又保持了承袭性,两者间有语义发展的内在逻辑可寻。上述汉字新名与旧名的含义虽然有泛与专、宽与窄的区别,或者所指发生了更改,但其意蕴却存在着意义关联,新旧词义间保持着承袭与变异的张力,因而使用者稍运神思,便可发现二者间的演变轨迹,对词义的古今推衍、中西对接,有所会心,易于受用。 (三)意译新名应能从词形推及词义 汉字词义演化另有一法,便是“借形变义”。此法的要领在于,保持该词词形,抛弃原有词义,通过变换构词法,演化出新义来。如“现象”本为汉文佛词,指佛或菩萨现出形象,近代日本哲学家西周在《人生宝说》中借此古典词翻译phenomen,指经验所提供的并借助于感觉领悟的事物,是感性直觉的对象,与“本质”相对应。以后,“现象-本质”共同组成辩证法的一对范畴。 “现象”在中西词语对译时发生古义向今义的演变,是“借形变义”的显例,而负荷新义的“现象”一词,符合汉语的基本语法,从词形可以推衍出新词义来,故可以理解。 又如“民主”,旧名原为偏正结构名词,本义“民之主”,相当于“君主”,近代来华的美国新教传教士丁韪良以其意译democracy(音译德谟克拉西),改为主谓结构,变义为“民自主”、“民作主”。当人们对“民主”一词的构词法的辨识,由偏正式变为主谓式,含义的变更也不难理解。 上述皆为汉语旧名向新名的合理转化之例。然而,如果古典汉字词转变为新术语,既与古汉语义毫不搭界,也不切合对译词的西义,又无法从汉字词的词形推导出新的词义来(改变构词法也不能演化出新义来),也即新词义不仅与旧词义全然脱钩,也与词形亳无关涉,其新义全然是外在强加的,便是一种“误植词”。 术语概念误植带来的不良后果,常会超越语言学范围而直达思想文化层面。美国汉学家费正清的《剑桥中华民国史》指出,某些西方概念汉译后,往往发生变异,如individualism是欧洲启蒙运动后表述人权和尊重个性的褒义词,译成汉语“个人主义”,则演化为“利己”“自私”的同义词,基本上成了贬义词。此外,如“自由主义”“权利”等译词,也有从英语原来的褒义转变为汉语词贬义的情形。这表明,异文化的通约殊非易事。而如果术语不能通约,异文化的互动则会陷入困境。正因为如此,更有必要指明术语概念误植的问题所在,揭示其在古今中外语文坐标系上于何处发生偏差,在哪里出现脱轨,以引起相关学科疗救的注意。 三、秦以下两千年称“封建社会”:名实错置、形义脱节 (一)将秦至清命名“封建社会”不符合四标准 如果上述历史分期命名标准大体可以成立,再用以衡量我们早已“日用而不辨”的泛化“封建”及其组建的“封建社会”等词组,就会发现:以其命名秦汉至明清两千余年的社会形态,多有文化错位之处: (1)“封建社会”不能反映秦至清两千余年间中国社会的基本属性,无法表述“田土可鬻”和“专制帝制”等核心内容,故有悖于“制名以指实”; (2)称秦至清两千余年为“封建”,此“封建”泛义与“封建”主义(封土建国)指示的方向截然背逆,故有悖于“循旧以造新”; (3)泛化“封建”义与对译的英文术语feudalism的含义(封土封臣、领主采邑制)两不相靠,故有悖于“中外义通约”; (4)无法从“封建”词形索引出秦汉以降的“土地可以买卖的地主制、中央集权的专制帝制”诸义(从“封建”词形只能索引出与之相反的“封土建国”义,故有悖于“形与义切合”)。 (二)笔者的反思过程 由所受教育使然,笔者本人也长期信从并使用泛化的“封建”一名,不仅教学曾反复宣讲秦始皇为“封建专制第一帝”,而且1988年以前刊发文章,无不指称秦至清为“封建社会”。不过,笔者素有“概念癖”,喜欢对名称问个“为什么”,近10余年来在对照中国史学元典、国外史籍与中国当下史书的过程中发现“封建”一名的语用差异甚大,遂对流行的泛化封建观产生怀疑,进而由怀疑发展到试作名目取代之,1989年曾将秦汉至明清的社会形态初拟为“宗法-专制社会”,以避免把封建制已成陪衬的秦以后两千余载称“封建社会”。这当然只是一种粗略的修正方案,并不令人满意,“取实予名”“循名而责实”的思考仍然在继续进行。 秦汉以降的中国社会的“实态”究竟如何呢?简言之,秦至清的两千年社会颇不同于殷商西周(变化从晚周已开启端绪),显著特征之一是土地可以买卖、转让,地主-自耕农经济占据主导;显著特征之二是专制主义的君主集权政制覆盖全社会。这种经济-政治结构与古称“封建”的殷周领主经济和封邦政治大相径庭;与西欧中世纪庄园采邑制经济、封君封臣、主权分裂的政制差异巨大;同日本中世及近世的藩国林立的公武二元制度也明显有别。故无论从“封建”的古义还是西义论之,秦汉至明清的两千余年都不应以“封建社会”相称。 那么,非封建的秦以下两千余年何以名之呢? 笔者在1990年出版的《中华文化史》书中草拟“宗法-专制社会”一名,这较之“封建社会”,庶几切近秦汉以下历史之“实”,却又并不周全,因为该名仅指出秦至清的社会-政治结构特征,尚未揭示此历史阶段的经济制度特征,而经济形态是社会形态的基石,诚如恩格斯所说:“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在概括社会形态时,经济形态不得缺位。秦汉以下两千余载,土地私有的“地主-自耕农制”(简称“地主制”,与“封建领主制”相对应)是一种渐趋强势的存在,它与中央集权的“专制帝制”(“封土建藩”相对应)互为表里,又同宗法制紧密结合。宗法制、地主制、专制帝制三者组成一以贯之的整体,决定了秦至清两千余年的社会形态,既不同于“古”(如殷周封建制),又不同于“外”(如欧洲中世纪、日本中世及近世)。 经过反复追究、勘比,笔者的学习心得为: “封爵建藩”之制(即“封建制”)在秦以下的列朝并未消弭,然仅为“偏师”,而秦至清的制度主体,是贯穿性三要素——宗法制、地主制和专制帝制,故而秦汉至明清的社会形态,似可以“宗法地主专制社会”称之,如此庶几达成“制名以指实”这一命名的基本目标。 本文原载于《文史哲》(2006年第4期),注释从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