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秦至西汉前期存在着“税田”和“税产”两种田税的计算方法。这两种田税的计算方法反映着同一种田税的征收方式,即在一定的税率下,田税按农作物的实际产量征收。但实际产量每年是不同的,因此,田税是按实际产量征收的浮动税。西汉后期,田税的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但田税仍然是按实际产量征收的。东汉章帝时,进一步完善了应税田地的统计制度,但并没有改变田税的征收方式。从岳麓书院藏秦简《数》和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的相关例题看,在田税的计算和征收中,并不涉及亩产量的问题,而在现有文献中也没有发现标准亩产量和田租定额的证据,说明秦汉田税不是定额税。按土地面积征收的田税和刍稾税,与按户征收的户赋和户刍,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税,每户都征收相同数量田税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因此,秦汉田税并非按户征收。东汉末,田税征收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按实际产量征收的浮动税变成了亩收固定数额的定额税。 关 键 词:秦汉 田税 浮动税 简牍 Qin and Han Dynasties land tax floating tax bamboo slips 在秦汉时期,田税,又称为田租,是政府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的重要税种,是国家政治权力在经济上的体现。关于秦汉田税的征收方式,传统的看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浮动税说,认为田税征收的方法,是按每年收获量的一定比例征收①;二是定额税说,认为田税征收的办法,是以设定的标准亩产量,按照规定的税率确定固定数额的租税,再按每户土地的亩数征收田税②;三是田亩与产量相结合征收说。这种观点主张,在征收田税的过程中,需要政府估计田亩单产,再按每亩单产以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这样,田亩与产量二者的结合,在每亩产量这一点上获得了统一③。这些开拓性的成果为秦汉田税征收方式问题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然而,由于史料稀少,这些研究基本停留于定性阶段,其结论也往往带有很大的推测性。 近年来,随着龙岗秦简、张家山汉简、岳麓书院藏秦简、里耶秦简等一批简牍的公布,关于秦汉田税征收方式问题的研究取得了新进展。杨振红认为,“取程”或“程租”,即测算得到一斗田租的田亩步数,是秦及西汉初期田租征收的制度④。张金光认为,秦自商鞅变法后,田租应是结合产量,按照一定租率,校定出一个常数,作为固定租额,也就是说,基本上是实行定额租制⑤。于振波认为,秦征收田租,是在粮食收获之前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各户田地中划出一定数量的“税田”,“税田”上的收获物作为“田租”全部上缴⑥。臧知非认为,秦、西汉田税的计算和征收,分为禾、刍、稾三种基本形态,均按户征收⑦。这些研究将秦汉田税征收制度的认识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高度⑧。但由于材料公布在时间上的差异,较早的研究无法看到较晚公布的材料等原因,这些研究又存在着这样几个问题:其一,把“税田”作为实体(实实在在的地块)的观点,与客观存在的“取程”“误券”等情况相矛盾;其二,田税按户征收的观点,与新材料所显示的田税按实有土地面积征收相矛盾;其三,从“取程”等相关材料看,每年征收田税时都要计算产量,这与定额租制的说法是矛盾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又影响到对秦汉田税征收制度的发展过程的认识。 本文拟以上述问题为重点,在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秦汉田税征收方式问题作综合性的考察。不当之处,请学界同人指正。 一、“税田”和“税产”——田税的两种计算方法 在已公布的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和岳麓书院藏秦简《数》中有一些关于“税田”的习题。 税田税田廿四步,八步一斗,租三斗。今误券三斗一升,问几何步一斗。得曰:七步卅七〈一〉分步廿三而一斗。术(術)曰:三斗一升者为法,(简68)十税田【为实】,令如法一步。(简69)⑨ 禾兑(税)田卌步,五步一斗,租八斗,今误券九斗,问几可(何)步一斗?得曰:四步九分步四而一斗。述(術)曰:兑(税)田为实,九斗(简0982)为法,除,实如法一步。(简0945)⑩ 今枲兑(税)田十六步,大枲高五尺,五步一束,租五斤。今误券一两,欲耎步数,问几可(何)一束?得曰:四步八十一分七十(简0788)六一束。欲复之,复置一束两数以乘兑(税)田,而令以一为八十一为实,亦【令所耎步一为八十一,不分者,从之以为】(简0775)法,实如法一两。(简0984)(11) 在上述简文中,“禾税田”是指种植谷物的“税田”,“枲税田”是指种植枲的“税田”。枲,称“枲麻”,古人用以织褐编履。 租误券。田多若少,耤令田十亩,税田二百卌步,三步一斗,租八石。·今误券多五斗,欲益田。其述(術)曰:以八石五斗为八百。(简0939)(12) 禾舆田十一亩,【兑】(税)二百六十四步,五步半步一斗,租四石八斗,其述(術)曰:倍二【百六十四步为】……□。(简1654)(13) 在第一条简文中,“税田”为“二百卌步”,即1亩,占总土地面积10亩的十分之一。“税田”交纳田租8石,显然,这8石田租是“税田”的全部产量。“税田”交纳的8石田租,是“田十亩”应交纳的田租,占“田十亩”总产量的十分之一。第二条简文中,“税田”为264平方步,占总土地面积11亩(合2640平方步)的十分之一。“税田”交纳的田租4石8斗是其全部产量,占“田十一亩”总产量的十分之一。 从这两条材料可以看出,“税田”是总土地面积的一部分,所纳的田租是其全部产量,“税田”所纳的田租,是总土地面积应交纳的田租。可见,“税田”是用以纳税的土地面积。以上秦简中的田租都是“禾”,可知,秦谷物的田租率为十分之一,即“什一之税”。 在上述简文中,还提到了“舆田”。在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和岳麓书院藏秦简《数》中,涉及“舆田”的材料有多处。 租吴(误)券田一亩租之十步一斗,凡租二石四斗。今误券二石五斗,欲益耎其步数,问益耎几何。曰:九步五分步三而一斗。术(術)(简96)曰:以误券为法,以舆田为实。(简97)(14) 枲舆田五十步,大枲高八尺,六步一束,租一斤六两五朱(铢)三分朱(铢)一。(简0890)(15) 细枲舆田十二步大半步,高七尺,四步一束,租十两八朱(铢)有(又)十五分朱(铢)四。(简0837)(16) 枲舆田七步半步,中枲高七尺,八步一束,租二两十五朱(铢)。(简0826)(17) 这些材料中的“舆田”,有的是种植谷物的,有的则是种植枲的。“舆”,本义为车厢,可引申为载、记载。“舆田”是指登记在图、册上的土地。从上述简文看,“舆田”都属缴纳田租的土地。因此“舆田”的性质是应纳税之田。而“税田”是“舆田”中用以纳税的土地,其本身当然也是“舆田”。 在新出简牍中,有一些关于“取程”“取禾程”“取枲程”的例题。 取程,禾田五步一斗,今干之为九升,问几可(何)步一斗?曰:五步九分步五而一斗。(简0955)(18) 取禾程述(術),以所已干为法,以生者乘田步数为实,(实)如法一步。(简0887)(19) 取枲程十步三韦(围)束一,今干之廿八寸,问几何步一束。术(術)曰:干自乘为法,生自乘有(又)以生一束步数乘之为(简91)实,实如法得十一步有(又)九十八分步冊七而一束。(简92)(20) 在这三道习题中,“程”,指测量、计量。“生”,指刚收割的湿禾或湿枲;“干”,指去掉水分,达到收仓标准的干禾或干枲。据题意可知,“取程”,即取得标准,就是测算农作物的单位产量的面积;“取禾程”,就是测算谷物的单位产量的面积,一般以一斗多少平方步作为标准;“取枲程”,就是测算枲的单位产量的面积,一般以一束多少平方步作为标准。 “取程”即测算农作物单位产量的面积,其作用和我们通常理解的单位面积的产量(单产)是相同的,是衡量土地生长能力和农作物生产水平的重要指标。“取程”是计算总产量和田租的基础,是征收田租的第一步。 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简0002+1581:“部佐行田……度稼得租。”(21)这个“度稼”就是取程。“度稼”与“得租”相连,正表明“取程”与田租征收的关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代户、贸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简322)”(22)可知,“乡”又称“乡部”。“部佐”就是乡佐,负责全乡赋税的征收。《续汉书·百官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23)因此,“取程”当是乡佐的职责范围。 那么,“取程”的适用范围有多大,是一个乡,还是一个里呢?我们认为,“取程”的适用范围是一个里而不是一个乡,作如是论断的理由是:作为最基层组织的里,其土地相对集中,民户聚居在一起,彼此较为了解,在这个范围内“取程”,便于操作和比较。其做法大概是每年在庄稼成熟时,根据土地肥瘠和庄稼长势的不同,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地块,在收割后测算各自的“程”即单位产量的面积,这几个“程”就是一个里中不同类型土地的“程”,以此为标准计算各户农作物的产量和田租数。这种计算结果,与各户农作物真实的产量和田租数可能会有一些差距,但相差应该有限,基本能反映各户农作物实际的产量和田租数。许慎《五经异义》:“汉制收租,田有上中下。”(24)由此可以推测,在一个里中,根据土质肥瘠不同,一般是将田地分为上、中、下三等,农作物也相应分别取上、中、下三个“程”。 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和岳麓书院藏秦简《数》中还有关于“误券”的例题。 禾兑(税)田卌步,五步一斗,租八斗,今误券九斗,问几可(何)步一斗?得曰:四步九分步四而一斗。述(術)曰:兑(税)田为实,九斗(简0982)为法,除,实如法一步。(简0945)(25) 误券租禾误券者,术(術)曰:毋升者直(置)税田数以为实,而以券斗为一,以石为十,并以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斗】者,直(置)舆(简93)田步数以为实, 而以券斗为一,以石为十,并以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升者,直(置)舆田步数以为实,而以(简94)券之升为一,以斗为十,并以法,如·【法】得一步。(简95)(26) “券”,券书,即田租券。秦汉的券书一般是一式三份,故推测田租券也是一式三份。这三份券书,一份留于农户,一份在乡部,还有一份当上交负责登记田租籍的县府有关部门,备案存档。“误券”,指租券所列租数与应收租数有误。 这两道例题是以“税田”的方法计算田租而产生的“误券”,田租券所列的租数,就是“税田”的产量。据题意可知,误券的计算,都是以“税田”的面积除以田租券所列的租数而得出单位田租的面积,也是单位产量的面积。这实际是“取程”的一般算法。由于“误券”所列的田租数是错误的,其所求得的“程”,即单位产量的面积,当然也是错误的数字。那么,这种计算的意义何在呢?田租券发出后,当具有法律效力,一般难以改动,特别是上交县府的一份,更不可轻易修改。因此,当出现租券数与应收租数差异的“误券”时,补救办法是按租券上的错误数额征收田租,待下次或来年再次征收田租时补差。这样,“误券”的租数,实际就变成了实收的租数。“误券”所求得的“程”(单位产量的面积),虽然是错误的,但田租确实又是按照这个标准征收的,是实收的“程”,故需计算出并补登在农户及乡部所持有的田租券上。这样,农户及乡部所持有的田租券上,就有两个“程”(单位产量的面积),一个是应收的,一个是实收的,以备下次或来年补差。 在井田制末期,由于“公田不治”(27),各诸侯国陆续打破“公田”与“私田”的界限,将土地分配给个体家庭,共耕“公田”形式的“什一而藉”,为“履亩而税”所代替。此时,如果以在农户的土地上划出每年位置固定不变的“税田”进行征税,和井田制下共耕“公田”的征税办法大同小异,不久必然会出现“税田不治”的后果。因此,可以断定,秦汉的“税田”不是在农户的土地上划出的位置固定不变的地块。同时,农作物从成熟到收割脱粒再到晾晒和运输,直至产品进入官仓,其间环节过多,官府难以监督,无法保证每个农户“税田”上收获的用以纳税的粮食都进入官仓,因此,“税田”也不可能是每年在农作物成熟之时临时划出的地块。 因此,我们认为,“税田”并非真正在农户应纳税的土地上划出的实实在在的地块,而是在计算田租时,以应纳税的土地总面积乘以规定的税率所得出的土地面积数。它是仅存在于计算过程中的一个数字概念,而非实物形态。“税田”面积除以“程”即单位产量的面积,就得出应纳的田租数。因此,“税田”是田租的一种计算方法。 从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看,除了“税田”的田租计算方法外,还存在另一种田税的计算方法。 为枲生田,以一束两数为法,以一束步数乘十五,以两数乘之为实,实如法一步。(简0952)(28) 此题是已知一束枲的产量、一束步数、枲田租的数量,求枲田的面积(29)。其运算公式:枲田的面积=(一束步数×15×枲田租的数量)÷一束枲的产量。此公式可变为:枲田租的数量=(枲田的面积÷一束步数×一束枲的产量)÷15。而“枲田的面积÷一束步数×一束枲的产量”,就是枲田的总产量。此题中的“一束步数”是枲的“程”,即单位产量的面积,枲“程”是计算总产量的基础。 此题中,枲田租的数量等于枲田总产量除以15,表明秦枲田的税率为十五分之一,与秦谷物十分之一的税率是不同的。枲田租的数量等于枲田总产量除以15,或者说枲田租的数量等于枲田总产量乘以十五分之一,还表明此种田租的计算方法是以总产量乘以税率得出的。这明显不同于“税田”的计算方法,我们暂称之为“税产”的田税计算方法。 在枲田租的计算中,一束枲的产量是计算的重要环节。岳麓书院藏秦简有一束枲产量的计算方法。 大枲田三步大半步,高五尺,(尺)五两,三步半步一束,租一两十七朱(铢)廿一分朱(铢)十九。(简0888)(30) 细枲田一步少半步,高七尺,(尺)七两,五步半步一束,租十九束(朱)(铢)百六十五分朱(铢)一。(简0844)(31) 所谓“(尺)五两”,是说一束大枲高度一尺,其产量是5两。“(尺)七两”,是说一束细枲高度一尺,其产量是7两。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租枲述(術)曰:置舆田数,大枲也,五之,中枲也,六之,细枲也,七之,以高乘之为实,左置十五,以一束步数乘十五为法,如法一两,不盈两者,以一为廿四,乘之,如法一朱(铢),不盈朱(铢)者,以法命分。(简1743、1744)”(32)此简文中的大枲“五之”,即大枲“尺五两”;细枲“七之”,即细枲“尺七两”。同理,中枲“六之”,即中枲“尺六两”,是说一束中枲,高度一尺,其产量是6两。一束高度一尺的大枲、中枲、细枲的产量,分别与高相乘,就是一束大枲、中枲、细枲的产量。 枲【舆】田六步,大枲高六尺,七步一束,租一两十七朱(铢)七分朱(铢)一。(简0835)(33) 枲舆田七步半步,中枲高七尺,八步一束,租二两十五朱(铢)。(简0826)(34) 这两题,都是已知枲田的面积、枲的高度、一束步数(枲“程”),求枲田的租数。由于一束高度为一尺的枲的产量是固定的,即大枲5两、中枲6两、细枲7两,根据枲田十五分之一的税率,枲田租的数量=枲田的面积÷一束步数×(一尺枲的产量×高)÷15。显然,这两题所求的田租数也是以总产量乘以税率得出的。 总之,从新出简牍看,“税田”是田租的一种计算方法,是在计算田租时,以应纳税的土地总面积乘以规定的税率所得出的土地面积数,其产量是全部应纳税土地应缴纳的田租。“税田”并非在农户应纳税的土地上划出的实实在在的地块,而是仅存在于计算过程中的一个数字概念。同时,还存在“税产”的田租计算方法,即以应纳税土地的总产量乘以规定的税率,所得出的就是应缴纳的田租数。而“取程”是田租计算的基础。 二、田税是按实际产量征收的浮动税 田税的计算方法,是指田税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方法。田税的征收方式,是指田税征收的基本原则及方法。田税的计算方法体现着田税征收方式的基本原则。从新出简牍看,秦汉存在“税田”和“税产”两种田税的计算方法,但这两种田税的计算方法,都体现着同一种田税的征收方式,即在一定税率的条件下,按实际产量征收田税。 “税田”的计算方法,是从应纳税的总土地面积中,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税田”的面积,再将“税田”的面积除以“程”即单位产量的面积,就得到“税田”的产量,也即应交纳的田租数。“税产”的计算方法,是以应纳税的总土地面积除以“程”,得出应纳税总土地面积的总产量(35),总产量再乘以规定的税率,就是所要交纳的田租数。 从计算过程可以看出,总产量和田租数是按规定的税率,由“程”与土地面积两个因素共同计算出的结果。“取程”是测算农作物单位产量的面积,其作用相当于测算农作物单位面积的产量(单产)。里与里之间所测算的农作物的“程”是不同的,在里的内部,因土地质量和庄稼长势的不同所测算的农作物的“程”也是不同的,但其原则均要求精确。 禾兑(税)田卌步,五步一斗,租八斗,今误券九斗,问几可(何)步一斗?得曰:四步九分步四而一斗。述(術)曰:兑(税)田为实,九斗(简0982)为法,除,实如法一步。(简0945)(36) 租禾。税田廿四步,六步一斗,租四斗,今误券五斗一升,欲耎□(简0817)□【步数】,几可(何)步一斗?曰:四步五十一分步卅六「一斗」其(简1939)以所券租数为法,即直(置)舆田步数,如法而一步,不盈步者,以法命之。(简0816)(37) 在这两道习题中,均是求取“误券”情况下的“程”。“误券”情况下的“程”是实收的“程”。求取“误券”情况下的“程”,其目的是与应收的“程”进行比较,以对错误进行纠正,反映了“取程”要求精确的原则。“取程”精确是后续计算的基础。 禾兑(税)田卌步,五步一斗,租八斗,今误券九斗,问几可(何)步一斗?得曰:四步九分步四而一斗。述(術)曰:兑(税)田为实,九斗(简0982)为法,除,实如法一步。(简0945)(38) 枲舆田七步半步,中枲高七尺,八步一束,租二两十五朱(铢)。(简0826)(39) 细枲舆田十二步大半步,高七尺,四步一束,租十两八朱(铢)有(又)十五分朱(铢)四。(简0837)(40) 枲舆田九步少半步,【细】枲高丈一尺,三步少半步一束,租十四两八朱(铢)廿五分朱(铢)廿四。(简0475)(41) 在这些习题中,所计算的土地面积均精确到步,甚至精确到“半步”“大半步”“小半步”等,可见纳税的土地面积是按实有土地面积计算的。 “程”和土地面积的测算力求精确,其后关于总产量和应纳田租数的计算结果自然也是精确的。由此可以看出,秦汉田税是按实际产量征收的。“税产”的计算方法,是按规定的税率,对总产量进行分割,得出要交纳的田租数。“税田”的计算方法,是按规定的税率,对应纳税的总土地面积进行分割,得出“税田”的面积,其产量就是应交纳的田租数,这实际也是对总产量进行分割的一种形式。这两种计算方法,都体现着田税按实际产量征收的方式。 “取程”是每年农作物成熟时都要进行的活动,一个里中每年所取得的“程”是不一样的。这决定了计算出的农作物产量每年都是不同的,每年所要交纳的田租数自然也是不同的。因此,秦汉田租是按实际产量征收的浮动税。 田税按农作物的实际产量征收,是与秦汉时期资财税的税收原则相一致的。就税收对象来说,秦汉赋税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按户、口征收,如户赋、户刍、口赋、算赋等;第二类是按资财征收,如田租、关税、市租、缗钱税、牲畜税等。 《汉书·食货志》载贡禹曰:“疾其末者绝其本,宜罢采珠玉金银铸钱之官,毋复以为币,除其贩卖租珠之律。 ”颜师古注曰:“租珠,谓计其所卖物价,平其锱珠而收租也。”(42)《汉书·食货志》:“工匠医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43)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之《狐出关》:“狐、狸、犬出关,租百一十一钱。犬谓狸、狸谓狐:而皮倍我,出租当倍哉。问出各几何。得曰:犬出十五钱七分[钱]六,(简34)狸出卅一钱[七]分[钱]五,狐出六十三钱[七]分[钱]三。(简35)”(44)《汉书·食货志》:“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贮积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算一。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算一。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45)《汉书·翟方进传》:“奏请一切增赋,税城郭堧及园田,过更,算马牛羊。”张晏注:“牛马羊头数出税,算千输二十也。”(46)市租、关税、缗钱税、牲畜税等以资财为纳税对象的税种,其原则是根据资财本身所具有的实际数量或价值量征纳,多者多征,少者少征。这种基本的合理性原则显然已为秦汉人民熟知。而田租作为资财税的一种,按农作物的实际产量征收,正是对这种合理性原则的运用。 主张秦汉田税为定额税的观点认为,田租征收的办法,是以设定的标准亩产量,按照规定的税率确定固定数额的租税,再按每户土地的亩数征收田租。其主要根据是《盐铁论·未通》中御史与文学的一段对话。 御史曰:“古者,制田百步为亩,民井田而耕,什而籍一。义先公而后己,民臣之职也。先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率三十而税一。堕民不务田作,饥寒及己,固其理也。其不耕而欲播,不种而欲获,盐、铁又何过乎?” 文学曰:“什一而籍,民之力也。丰耗美恶,与民共之。民勤,己不独衍;民衍,己不独勤。故曰:‘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加之以口赋更繇之役,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农夫悉其所得,或假贷而益之。是以百姓疾耕力作,而饥寒遂及己也。筑城者先厚其基而后求其高,畜民者先厚其业而后求其赡。《论语》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乎?’”(47) 在这段对话中,御史与文学对田税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文学认为,汉代在田税征收上存在着“乐岁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的缺点。 定额税论者认为,从“乐岁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之语,说明田租的征收存在着一个固定的税额,这个固定的税额是由标准亩产量,按照规定的税率换算而来的,而标准亩产量,是“校数岁之中以为常”,即根据每亩历年的通常平均产量确定的(48)。所谓“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之说,出自《孟子·滕文公上》。 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夫世禄,腾固行之矣。《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49) 对孟子这段话提到的“贡”,学界通常认为,龙子所说的“贡”,不同于夏代的“贡”(50)。龙子为何时人,古传不详。但《尚书大传·甫刑》:“子张曰:‘尧、舜之王,一人不刑而天下治,何则?教诚而爱深也,今一夫而被此五刑。子龙子曰:未可谓能为《书》。’孔子曰:‘不然也,五刑有此教。’(51)《孔丛子·论书》:“子张问曰:‘尧舜之世,一人不刑而天下治,何则?以教诚而爱深也。龙子以为一夫而被以五刑,敢问何谓?’子曰:‘不然,五刑所以佐教也。龙子未可谓能为《书》也。’(52)由此可知,龙子的生辰时代,应不晚于孔子,当为春秋中晚期人(53)。 龙子所云的“贡”,做法是“校数岁之中以为常”,其缺点是“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它应是“履亩而税”的一种。春秋中期,井田制开始变革,原共耕“公田”形式的“什一而藉”,逐渐被“履亩而税”,即按土地面积征税所代替。但“履亩而税”也有多种形式,齐国实行的“相地而衰征”和楚国实行的“量入修赋”,都属于变“什一而藉”为“履亩而税”(54)。“相地而衰征”即根据土地好坏贫瘠征收不同的赋税,“量入修赋”即根据土地的不同情况和产品的不同种类和数量来征收赋税,显然都不同于“贡”。故此可以推测,龙子所谓的“贡”,即使在春秋时期存在过,也不具有普遍性。 鉴于史料缺乏,战国时期是否实行过“贡”这种税法,不得而知。但从孟子混淆了夏之“贡”与龙子之“贡”,且指出“贡”法是在夏代而非战国可知,孟子并未见到或听到战国实行过龙子所说的“贡”法。 秦在商鞅变法后,废除了井田制,也实行了“履亩而税”。《商君书·垦令》云“訾粟而税”(55),即根据粟的产量征税。显然,秦田税的征收不同于龙子所说的“贡”法。 从上文所引的《盐铁论·未通》中御史与文学的对话可以看出,在文学看来,汉实行的也是“履亩而税”,即所谓的“以顷亩出税”,田税征收存在“乐岁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的缺点。龙子所说的“贡”,即“校数岁之中以为常”,其缺点是“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此二者的缺点在表述上很相似,这使得学者认为,汉代田税征收中“乐岁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的缺点,也与“校数岁之中以为常”有关。但事实上,在御史与文学的对话中,并无“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之语,这只能说明汉代田税征收中不存在“校数岁之中以为常”的情况。那么,应该如何理解文学所说的“乐岁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呢?通读《盐铁论·未通》中御史与文学的对话不难看出,文学所言的“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之语,前后存在因果关系,是“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导致了“乐岁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在文学看来,田租率虽然是“三十税一”,但由于是“履亩而税”,就出现了这样的结果,即丰年的税率可以高一些,但田税仍然按“三十税一”征收,凶年的税率本来可以低一些,但田税依然按“三十税一”征收。也就是说,文学批评的是“履亩而税”下的定率制。因此,龙子所说的“贡”法和汉代田税征收在缺点上虽然相似,但各自的原因却是不同的。当然,文学对田制和税法的认识带有强烈的主观倾向,他们推崇井田制下的“什一而藉”,否定“履亩而税”,其批评不免失之客观而显得牵强。 晁错复说上曰:“……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56) 这条材料中的“百亩之收,不过百石”,通常被认为是标准亩产量存在的又一根据。实际上,晁错所说的这段话,是以汉代较为常见的五口之家的收支情况为例,说明汉代农家的经济状况。汉代农家并非都只有五口,也不都只有百亩土地,只是五口之家、百亩之地较为常见而已。“百亩之收,不过百石”,即亩产量为一石,显然,并非所有的土地都是亩产一石,只是亩产一石较为常见罢了。从文献记载看,汉代粮食亩产量大小不一,差别甚大,分别有一石、二石、三石、四石、十石等(57)。从晁错的这段话,看不出把“亩产一石”作为标准亩产量的含义。 在现有史料中,找不到存在标准亩产量的证据,也找不到存在田租定额的证据。从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和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的相关例题看,在田税的计算和征收中,主要牵涉到“取程”、土地面积和税率三个因素,而“取程”是测算农作物单位产量的面积,一般以一斗多少平方步(或一束多少平方步)为标准,并不涉及亩产量的问题。这说明,秦汉田税的征收不是定额制的。里耶秦简载有亩租“一斗三升九百一十三分升二”(58)。此种带有复杂分数的数字,显然是田税征收后进行运算的结果,而不是田税征收前制定的定额标准。 臧知非认为,秦、西汉田税是按照当时的行政体制,由中央制定统一数量标准,根据地域情况分解给郡,郡分解给县,县分解给乡,郡与郡、县与县的标准并不相同。县是一级财政单位,一个县的标准是统一的,乡是具体完税单位,乡吏的任务就是根据税率、采用“税田”方式确定各家各户应税数量,而后平均“以户数婴之”以满足设定的田税标准。因各乡垦田和庄稼生长有别,产量不一,所以用调整“税田”比例的方式,既满足户均田税数的需要,又反映各乡垦田情况;谷物、刍、稾均按户征收(59)。对这一论断,我们认为,还需进一步讨论。 第一,从史料上看,并未发现秦汉田税征收是由中央向地方层层分解数量的证据。 秦汉的田税征收主要由基层组织负责。户曹为县一级主管田租征收的部门。里耶秦简8-488:“户曹记录:乡户计,徭计,器计,租质计,田提封计,漆计,鞫计。凡七计。”(60)所谓“租质计”,即统计租税总数,其中应包括田租。啬夫、乡佐为乡一级负责田税征收的官吏。《汉书·百官公卿表》:“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61)《续汉书·百官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62)基层组织负责田税征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行事。田税征收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具有稳定性,除非发生税率变更或因特殊情况减免,一般不会变动。这些法律规定和政策,是全国各地都要遵照执行的标准。 从文献材料和逻辑看,似乎并不存在“中央制定统一数量标准,根据地域情况分解给郡,郡分解给县,县分解给乡,郡与郡、县与县的标准并不相同”的情况。首先,在田税征收前,不存在中央对田租的征收制定总量指标,即中央制定统一数量标准的情况。田租征收的法律规定和政策都是早已形成的,除了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的个别地区由中央批准减免外,其他地区都要依照相关规定征收,因此,田税征收前中央无须制定统一的数量标准,也无法制定统一的数量标准。其次,若中央制定统一数量标准,再向下层层分解,其数量必然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距,这只会干扰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的执行,使已存在的“什税一”“什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税率失去意义。最后,秦汉时期,在每年田税征收后,县级政府都要将户口、垦田、租税等资料汇总,形成县级“上计簿”,呈送于郡。《续汉书·百官志》:“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胡广注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63)然后由郡汇总成郡级上计簿,呈送于中央政府。“上计”是中央政府对全国田税进行总量计算的重要途径,也是唯一的途径。 第二,秦汉既存在按土地面积征收的田税、刍稾税,也存在按户征收的“户赋”“户刍”,从性质上说,前者是土地税, 后者是“户税”,而田税并非按户征收是很明显的。 田税按户征收,或者说“户均田税数”,无非是说,不管地多地少,每户都征收相同数量的田税。这对全国来说是不可能的,即使对一县或一乡来说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首先,若“户均田税数”,每户都征收相同数量的田税,使法定的“什税一”“什五税一”或“三十税一”成为摆设,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其次,若田税按户征收,在每户土地中确定“税田”的数量就没有必要了,因为可以根据应纳税的土地总面积和税率确定一县或一乡的“税田”的总面积,“税田”的总面积乘以平均亩产量,即得出一县或一乡的田税总量,田税总量除以总户数,就是每户应缴纳的田税数。如果真像假设的田税由“中央制定统一数量标准,根据地域情况分解给郡,郡分解给县,县分解给乡”,那么,县或乡连计算“税田”的总面积都不需要了,直接拿被上级分配的田税数除以总户数,就是每户应缴纳的田税数了。 最后,如果田税按户征收,还会出现地少者比无地者的境况更糟的情形。假设亩产为一石,每户应纳田税三石,则有田一百亩者纳田税三石,有田三亩者也要纳税三石。有田三亩者土地上的全部收成都要用来纳税,还要倒贴种子、肥料和人工,有田少于三亩者的收成不够缴纳田租,还需额外筹集粮食以补足田税。而一般来说,没有土地者是不需要缴纳田税的。这样,有地者的处境还不如无地者。 这些显然都不符合史料所反映的历史实际。实际上,秦汉按户征收的“户税”和按土地征收的土地税,是同时存在的。 卅四年启陵乡见户当出户赋者志:见户廿八户,当出茧十斤八两。(简8-518)(64) 户刍钱六十四,卅五年□。(简8-1165)(65)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简255)(66) 这三条简文都是关于“户赋”和“户刍”的征收的。在第一条简文中,“卅四”年为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此为秦迁陵县启陵乡二十八户所交纳的“户赋”账簿,总数为十斤八两蚕茧,每户交纳蚕茧六两。第二条简文为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迁陵县部分民户缴纳的“户刍”账簿,共六十四钱。这两条材料说明,秦已经征收“户赋”和“户刍”,且“户赋”可以折纳为实物征收,“户刍”可以折纳为钱征收。第三条简文为汉初征收“户赋”和“户刍”的法律规定,规定卿以下,每年每户缴纳“户赋”十六钱、“户刍”一石。从简文可以看出,“户赋”和“户刍”的特征是以户为单位,按户征收。 而田税作为土地税中最重要的税种,是按土地面积和产量征收的,这从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和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的相关例题中能明显看出来。此外,刍稾也存在按土地征收的情况。 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67)。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简240)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简241)(68) 这两条简文是关于按土地面积征收刍稾税的规定。这种按土地面积征收的刍稾税与按户征收的“户刍”,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土地税,后者是“户税”。 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6号木牍释文曰: 平里户刍廿七石, 田刍四石三斗七升, 凡卅一石三斗七升。 八斗为钱, 六石当稾, 定廿四石六斗九升当□。 田稾二石二斗四升半, 刍为稾十二石, 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 稿上户刍十三石, 田刍一石六斗六升, 凡十四石六斗六升。 二斗为钱, 一石当稾, 定十三石四斗六升给当□。 田稾八斗三升, 刍为稾二石, 凡二石八斗三升(69)。 这条木牍记载的是西汉文景时期平里、稿上两地刍稾征收的账簿。“田刍”和“田稾”,是按土地面积征收的刍稾税,是土地税;“户刍”,是按户征收的“户税”。 可见,按土地面积征收的田税、刍稾税与按户征收的户赋、户刍,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税,其区别是很明显的。秦汉田税并不是按户征收,而是按实际产量征收的。 三、秦汉田税征收制度的变化 秦汉田税是按实际产量征收的浮动税,浮动的原因是每年的实际产量都是变化的。田租的税率是相对稳定的,但对整个秦汉时期来说,不同时段的田租率又是不同的。 从上文可知,秦枲租的税率是十五分之一;谷物的税率是十分之一,即“什一之税”(70)。里耶秦简8-1519: 迁陵卅五年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顷□□ 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 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正) 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六百七十七石 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 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九石三 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背)(71) 此文书是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迁陵县下辖的启陵、都乡、贰春三个乡所征收田租的账簿。从账簿看,田租所征对象是迁陵县的152户农户。交纳田租的农户仅152户,对于一个县来说,似乎少了点,但并不脱离实际。迁陵地区为楚故地。里耶秦简8-757:“今迁陵廿五年为县,廿九年田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司空厌等失弗令田。”(72)秦始皇二十五年(公元前222年),“王翦遂定荆江南地”(73)。迁陵在这一年设县,当是秦灭楚后重新规划政区的结果。在此之前,迁陵长期处于秦楚对峙的边境线上,战争频繁,人们无法安居乐业。而且迁陵处于山地、丘陵地区,耕地较少,交通不便,难以容纳过多人口。里耶秦简9-1706+9-1740:“廿九年迁陵见户百六十六。”(74)“见户”,即现户,统计时实有的户数。可知秦始皇二十九年(公元前218年)的编户数为166户。里耶秦简还有关于“积户”的记载。如简8-552:“卅二年迁陵积户五万五千五卅四。”(75)“积户”是一年内每天实际户数的相加之和,并不是某时点的编户数(76)。荊州纪南镇松柏1号汉墓出土的《南郡元年户口簿》记载了汉武帝时期南郡下辖的县、侯国的人口数,其中安陆2220人、州陵2091人、显陵1608人(77)。按五口之家计算,则安陆为444户,州陵418户,显陵321户。秦时此三县的户数当更低。可见,一个县仅数百户,并不稀奇。《汉官仪》亦曰:“三边始孝武皇帝所开,县户数百而或为令。”(78)因此,里耶秦简8-1519所载的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迁陵县交纳田租的农户为152户,合乎迁陵地区的实际情况(79)。 在此文书中,“垦田舆”,即登记在田租簿上的垦田,也就是应纳税的垦田。“税田□顷□□”未释出,但据“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可知税田应为4顷51亩。“垦田舆”为52顷95亩,是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152户应纳税的所有垦田,而不仅是新垦田。做出这样的论断,主要基于两点考虑:其一,“率之亩一石五”,即平均亩产量为一石五,与《汉书·食货志》李悝所说的“岁收亩一石半”相当,且大于《汉书·食货志》晁错所说的“亩产一石”。而新垦田亩产量一般较低,远小于熟田的亩产量;其二,152户的应税田为52顷95亩,每户垦田平均约34.8亩(80)。这个数字虽然不高,但比有的地区已高出一截。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载有郑里的户数和垦田数,25户共有垦田617亩,户均24.7亩(81)。迁陵比郑里的户均亩数高出10亩多。 税田为4顷51亩,应纳税的舆田为52顷95亩,二者百分比为451÷5295×100%=8.52%,没有达到十分之一。以此类推,可知启陵乡税田占应纳税舆田比率为(97.6÷1.5)÷910×100%=7.15%,都乡税田占应纳税舆田比率(241÷1.5)÷1751×100%=9.18%,贰春乡税田占应纳税舆田比率(339.3÷1.5)÷2634×100%=8.59%,也都没有达到十分之一。税田与应纳税的土地总面积之比没有达到十分之一的原因,主要是存在两类不交田税的耕地:第一,因无力垦种或错失农时而导致抛荒的耕地;第二,绝收之田。《商君书·垦令》云“訾粟而税”,即纳税的条件是訾粟。这两类土地因抛荒或绝收而无粟可訾,当然就不能交税了。抛荒或绝收的土地不交纳田租,就没有必要计算其“税田”的面积了,但这些土地的性质没有变,仍然是应纳税的土地,只是本次田税不交纳而已,故仍计算在应纳税之田的总数之内。这样,税田与应纳税的土地总面积之比不到十分之一,也就不足为奇了。 汉初,因战争破坏,经济凋敝, 刘邦实行了“什五税一”的田租率(82)。汉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五月,“令田半租”(83)。这个“半租”,是在“什五税一”的基础上又减半征收,即实行“三十税一”的田租率。此后,“三十税一”的田租率成为汉代定制。 从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和岳麓书院藏秦简《数》可知,秦至汉初田租的计算方法主要有“税田”和“税产”两种。“税田”是以应纳税的土地总面积乘以规定的税率,得出的土地面积数再除以“程”(单位产量的面积),即是应交纳的田租数。“税产”是以应纳税的土地总面积除以“程”(单位产量的面积),得出应纳税土地的总产量,再乘以规定的税率,即是应交纳的田租数。但这种田租的计算方法在西汉后期似乎发生了变化。《九章算术·衰分》有关于“收粟”的例题,其文如下: 今有一亩,收粟六升太半升。今有田一顷二十六亩一百五十九步,问收粟几何?答曰:八斛四斗四升一十二分升之五。术曰:以亩二百四十步为法,以六升太半升乘今有田积步为实,实如法得粟数(84)。 一亩地仅收粟“六又三分之二升”,此数量不可能是产量,也不可能是地租,只能是田租,因此,这是关于田租征收的例题(85)。“六又三分之二升”,有无可能是政府规定的田租定额呢?假设存在亩收若干的田租定额,从逻辑上说,这个定额一般是整数,或是便于计算的数字,而不会带有除不尽的分数,因此,“六又三分之二升”不可能是政府规定的田租定额。 此题的计算方法是,先求得一平方步应交纳的田租数,即单位面积的田租数,再乘以总的土地面积,得出应交纳的田租总数。此题田租的计算方法不同于秦至西汉前期。秦至西汉前期的“取程”,是测算谷物的单位产量的面积,以一斗多少平方步作为标准,而此题则是先求得谷物的单位面积的产量,以一平方步多少斛作为标准。同时,此题中也没有“税田”的提法,《九章算术》的其他例题也没有提到“税田”。这可能意味着田租的计算方法在西汉后期出现了变化(86)。当然,田租的计算方法变化了,并不意味着田租的征收方式发生了变化,此例题的计算仍然是以实有土地面积为基础的。而亩收田租六又三分之二升,显然是以亩产量乘以税率得来的。因此,此题仍然反映着按实际产量征收田租的方式。 《后汉书·循吏列传·秦彭》: (秦彭)建初元年,迁山阳太守……兴起稻田数千顷,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瘠,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于是奸吏跼蹐,无所容诈。彭乃上言,宜令天下齐同其制。诏书以其所立条式,班令三府,并下州郡(87)。 根据此条记载,有学者认为,从此,田地分作三等,田租各有定额就成了通行全国的制度(88)。而另有学者认为,田地分作三等,田租各有定额,在西汉就已经存在,秦彭只是建立了“条式”,防止奸吏舞弊渔利(89)。这两种观点都是在定额租观点的前提下进行讨论的。对此,我们的看法不尽相同。 首先,从逻辑上讲,田地的肥瘠是相对的,一个区域的上田在另一个区域可能只是中田,甚至是下田,因此,不可能存在全国统一的上田、中田和下田的标准。 其次,从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和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的相关例题看,“取程”是测算农作物单位产量的面积,“税田”和“税产”是计算田租的两种方法,都没涉及亩产量的问题。这说明,全国统一的上田、中田和下田的标准亩产量是不存在的,当然也不存在与之对应的全国统一的田租定额。 最后,根据土质肥瘠不同,将田地分成上、中、下三等,在秦、西汉时期已实行,不过是在里的范围内进行比较和分类的结果。田地的上、中、下三等,决定了“取程”也出现上、中、下三等,这成为每户计算产量和田税的基础。秦、西汉对田地的分等和土地面积的测算,主要是由乡里基层组织负责的。《续汉书·百官志》谓乡官之职责“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90),所谓“平其差品”,应该就是给田地分等。由乡里基层官吏负责对田地的分等和土地面积的计算,容易出现奸吏舞弊的情况。秦彭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亲度顷亩”,并亲自“分别肥瘠,差为三品”,然后形成“文簿”,分别存档于县、乡。这种做法得到汉章帝的认可,并下诏推广全国。显然,“度顷亩”和“分别肥瘠,差为三品”早已有之,而秦彭只是亲自核实,并形成“文簿”。因此,秦彭的做法,并不是改变了田税的征收方式,而是完善了应税田地的统计制度。 到东汉末,田租征收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按实际产量征收的浮动税变成了定额税。《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河北罹袁氏之难,其令无出今年租赋。”裴松之注引王沉《魏书》所载曹操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91)明确规定了田租征收实行定额租制,定额标准为每亩四升。 孙权统治的地区也发生了类似的变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有大量关于田租征收的材料,现略举两例如下: 公田丘男子孙职,佃田四町,凡廿九亩。其十九亩旱田,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十亩,亩收米一斛二斗,为米十二斛。亩收布二尺。其米十二斛,四年十二月九日付仓吏李金。凡为布三丈二尺五寸四分,五年二月廿日付库吏番有。其旱田亩收钱卅七,其熟田亩收钱七十。凡为钱一千三百卌,四年二月廿九日付库吏番有。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经用曹史赵野、张惕、陈通校(92)。 石下丘男子烝颉,田十町,凡十三亩,皆二年常限。其十一亩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二亩,亩收税米一斛二斗,为米二斛四斗。亩收布二尺。其米二斛四斗,四年十二月一日付仓吏郑黑。凡为布一丈二寸六分,准入米五斗七升,四年十二月三日付仓吏郑黑。其旱田亩收钱卅七,其熟田亩收钱七十。凡为钱三百……钱,准入米□斗五升,四年十二月二日付仓吏郑黑。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经用曹史赵野、张惕、陈通校(93)。 从这两则材料可以看出,孙吴田租征收也实行定额租制,二年常限田是“亩收税米一斛二斗”,而旱灾绝收的田不收田税。绝收之田不收田税,应是继承了秦汉的传统。 秦汉田租的征收方式到东汉末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按实际产量征收的浮动税变成了定额税,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条是,按实际产量征收的浮动税征收过程比较复杂,步骤较多,需要耗费较多的人力,而定额租制则简单得多,可以节约人力。东汉末处于割据的时代,统治者将大量人力用于战争,从事赋税征收等行政事务的人力不足,也就只能采取这种简便易行的田税征收方式了。 从岳麓书院藏秦简、里耶秦简、张家山汉简等新出简牍看,秦至西汉前期存在着“税田”和“税产”两种田税的计算方法。“税田”,就是在计算田租时,以应纳税的土地总面积乘以规定的税率所得出的土地面积数,其产量是全部应纳税土地应缴纳的田租。“税田”并非在农户应纳税的土地上划出的实实在在的地块,而是仅存在于计算过程中的一个非实物形态的数字概念。“税产”,即以应纳税土地的总产量乘以规定的税率,所得出的就是应缴纳的田租数。 “取程”,即测算农作物的单位产量的面积,谷物一般以一斗多少平方步作为标准,枲一般以一束多少平方步作为标准。“取程”的作用和通常理解的单位面积的产量(单产)是相同的,是衡量土地生长能力和农作物生产水平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取程”的有效范围是一个里而不是一个乡,因为作为最基层组织的里,其土地相对集中,民户聚居在一起,彼此较为了解,在这个范围内“取程”,便于操作和比较。其做法大概是每年在庄稼成熟时,根据土地肥瘠和庄稼长势的不同,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地块,在收割后测算各自的“程”即单位产量的面积。这几个“程”就是一个里中不同类型土地的“程”,以此为标准计算各户农作物的产量和田租数。“税田”的面积除以“程”即单位产量的面积,就得到“税田”的产量,也即应交纳的田租数。这种计算结果,与各户农作物真实的产量和田租数可能会有一些差距,但相差应该有限,基本能反映各户农作物实际的产量和田租数。在一个里中,根据土质肥瘠不同,一般是将田地分为上、中、下三等,农作物也相应分别取上、中、下三个“程”。“取程”是计算总产量和田租的基础,是征收田租的第一步。 从新出简牍看,秦至西汉前期存在“税田”和“税产”两种田税的计算方法,但这两种计算方法都体现着同一种征收方式,即在一定税率的条件下,按实际产量征收田税。 从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和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相关算题的计算过程可以看出,总产量和田租数是按规定的税率,由“程”与土地面积两个因素共同计算出的结果。在里与里之间测算的农作物的“程”是不同的;在里的内部,因土地质量和庄稼长势的不同所测算的农作物的“程”也是不同的,但其原则均要求精确。由所计算的土地面积均精确到步,甚至精确到“半步”“大半步”“小半步”等可见,纳税的土地面积是按实有土地面积计算的。 “程”和土地面积的测算力求精确,其后关于总产量和应纳田租数的计算结果自然也是精确的。由此可以看出,秦至西汉前期田税是按实际产量征收的。“税产”的计算方法,是按规定的税率对总产量进行分割,得出要交纳的田租数。“税田”的计算方法,是按规定的税率对应纳税的总土地面积进行分割,得出“税田”的面积,其产量就是应交纳的田租数,这实际也是对总产量进行分割的一种形式。这两种计算方法,都体现着田税按实际产量征收的方式。 “取程”是每年农作物成熟时都要进行的活动,一个里中每年所取得的“程”是不一样的。这决定了计算出的农作物产量每年都是不同的,每年所要交纳的田租数自然也是不同的。因此,秦至西汉前期,田租是按实际产量征收的浮动税。 主张秦汉田税为定额税的观点认为,田租征收的办法是以设定的标准亩产量,按照规定的税率确定固定数额的租税,再按每户土地的亩数征收田租。然而,在现存的史料中,既找不到存在标准亩产量的证据,也找不到存在田租定额的证据。从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和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的相关例题看,在田税的计算和征收中,主要牵涉到“取程”、土地面积和税率三个因素,而“取程”是测算农作物单位产量的面积,一般以一斗多少平方步(或一束多少平方步)为标准,并不涉及亩产量的问题。这说明,秦汉田税的征收不是定额制。 秦汉存在按土地面积征收的田税、刍稾税,也存在按户征收的户赋、户刍。从性质上说,前者是土地税,后者是户税。按土地面积征收的田税和刍稾税与按户征收的户赋和户刍,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税,每户都征收相同数量田税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因此,秦汉田税并非按户征收。 秦汉田税是按实际产量征收的浮动税,浮动的原因是每年的实际产量都是变化的。田租的税率是相对稳定的,但对整个秦汉时期来说,不同时期的田租率又是不同的。秦时,枲租的税率是十五分之一,谷物的税率是十分之一,即“什一之税”。汉初,刘邦实行了“什五税一”的田租率。汉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实行了“三十税一”的田租率。此后,“三十税一”的田租率成为汉代定制。 秦至汉初田租的计算方法主要有“税田”和“税产”两种,但其在西汉后期似乎发生了变化。虽然田租的计算方法变化了,但并不意味着田租的征收方式发生了变化,《九章算术·衰分》“收粟”的例题的计算仍然是以实有土地面积为基础的。因此,此题仍然反映着按实际产量征收田租的方式。 总之,秦汉时期的田税征收,在田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上前后是有变化的,但田税的征收方式并无本质变化,都是以实有土地面积为基础,按实际产置征收的浮动税。由于按实际产量征收的浮动税征收过程比较复杂,步骤较多,需要耗费较多的人力,而定额租制则简单得多,可以节约人力,因此,东汉末曹操和孙权先后改变了田税的征收方式,由按实际产量征收的浮动税变成了定额税。 ①参见劳榦:《秦汉史》,台北: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1955年版,第135页。 ②参见韩连琪:《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文史哲》1956年第7期,第52页;安作璋:《汉史初探》,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29页;杜绍顺:《汉代田税征收方法辨析》,《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3期,第63页;林甘泉、童超:《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1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57~358页;柳春藩:《秦汉的赋税徭役制度》,《秦汉魏晋经济制度研究》,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9~181页。 ③参见高敏:《秦汉赋税制度考释》,《秦汉史论集》,郑州: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第62~65页;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81页。 ④杨振红:《从新出简牍看秦汉时期的田租征收》,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3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331~342页。 ⑤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页。 ⑥于振波:《秦简所见田租的征收》,《湖南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第10页。 ⑦臧知非:《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2015年第3期,第29页。 ⑧相关的研究主要还有肖灿:《从〈数〉的“舆(舆)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湖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第11~14页;彭浩:《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6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21~28页。 ⑨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58页。 ⑩(11)(12)(13)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39、48、38、53页。 (1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261页。在此道算题中,整理小组释“舆田”为“舆田”。彭浩认为,“舆”当为“舆”,“舆田”当为“舆田”(参见彭浩:《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6辑,第21~28页)。今从彭说。下文所引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中“误券”一题的“舆田”也当为“舆田”。 (15)(16)(17)(18)(19)(25)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43、46、45、34、33、39页。 (20)(2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261、177页。 (21)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2~113页。 (23)范晔:《后汉书》附《续汉书》第二八《百官志五》,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624页。 (24)陈寿祺:《五经异义疏证》,顾廷龙主编:《续修四库全书》第17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2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261页。 (27)班固:《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24页。 (28)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52页。 (29)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取枲程》:“取枲程十步三韦(围)束一。”[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261页]可知一束等于3围。围,李颐注《庄子·人间世》之“絜之百围”曰:“径尺为围。”(王先谦:《庄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1页)可知,一束的直径等于3尺。 (30)(31)(32)(33)(34)(36)(37)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44、46、42、43、45、39、4页。 (35)枲田租的“税产”计算方法,是以应纳税的总土地面积除以“程”,还需再乘以一束枲的产量,才能得出应纳税总土地面积的总产量。 (38)(39)(40)(41)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39、45、46、47页。 (42)(43)(45)班固:《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下》,第1176~1177、1181、1166~1167页。 (4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253页。 (46)班固:《汉书》卷八四《翟方进传》,第3424页。 (47)王利器:《盐铁论校注》,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190页。 (48)根据《汉书·食货志》所载晁错所说“百亩之收,不过百石”,韩连琪认为,汉代标准亩产为一石,田租的征收量,除汉初实行的“什五而税一”,剥削量较景帝后的三十税一加重一倍外,其每亩的征收量均为三升(参见韩连琪:《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文史哲》1956年第7期,第52页)。于琨奇认为,汉代粮食平均亩产量为二石,在三十税一的情况下,汉代每亩田税征收量为四大升(参见于琨奇:《战国秦汉小农经济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95页)。周国林认为,汉代中等水平的亩产量为三石,实行三十税一之制时,每亩租额不会低于一斗(参见周国林:《汉代亩租额稽核》,《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第97页)。 (49)赵岐注,孙奭疏:《孟子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92页。 (50)参见金景芳:《论井田制度》,济南:齐鲁书社1982年版,第32页;徐喜晨:《井田制度研究》,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7页;吴慧:《井田制考索》,北京: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第172页。 (51)伏胜撰,郑玄注:《尚书大传》,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8页。 (52)孔鲋:《孔丛子》,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页。 (53)龙子所说的“贡”,应是春秋中期井田制开始变革后实行的税法。当时,井田制下的“什一而藉”逐渐被“履亩而税”所代替,而“贡”应是“履亩而税”的一种。龙子既知道“履亩而税”,又不晚于孔子的时代,故推知龙子当为春秋中晚期人。 (54)参见徐喜晨:《井田制度研究》,第186~191页。 (55)商鞅:《商君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 (56)班固:《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1130~1132页。 (57)参见于琨奇:《战国秦汉小农经济研究》,第56~57页。 (58)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59)臧知非:《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2015年第3期,第28~33页。 (60)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第167页。 (61)班固:《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2页。 (62)(63)范晔:《后汉书》附《续汉书》第二八《百官志五》,第3624、3622~3623页。 (64)(65)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第37、62页。 (6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68页。 (6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28页。 (6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65页。 (69)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第50~51页。 (70)北大秦简《算书》中有些习题显示,“税田”面积占总纳税土地面积的“十二分之一”(参见韩巍:《北大秦简中的数学文献》,《文物》2012年第6期,第85页;杨博:《北大藏秦简〈田书〉初识》,《北京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第67页)。这些习题并没有说明征税的内容为何种农作物,因此不能断定秦谷物征收还存在“十二分之一”的税率。 (71)(72)(75)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第75、49、39页。 (73)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34页。 (74)陈伟:《里耶秦简所见秦代行政与算术》,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86,2014年2月4日。 (76)参见王伟、孔兆华:《“积户”与“见户”:里耶秦简所见迁陵编户数量》,《四川文物》2014年第2期,第65页。 (77)参见彭浩:《读松柏出土的四枚西汉木牍》,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4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333~343页。 (78)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53页。 (79)除编户外,迁陵地区还存在官吏、戍卒、居赀赎债者和徒隶等人员。 (80)除私田外,迁陵地区还存在公田。里耶秦简8-755+8-756+8-757+8-758+8-759:“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礼谓迁陵丞:丞言徒隶不田……七月甲子朔癸酉,洞庭叚(假)守绎追迁陵。歇手。·以沅阳印行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第49页]此文书乃洞庭郡守礼发给所属迁陵县丞,对督责徒隶垦田不力的司空厌等人进行处罚的公文,所涉及的垦田即为公田。 (81)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第56页。 (82)《汉书·惠帝纪》邓展注:“汉家初什五税一,俭于周十税一也。中间废,今复之也。”说明汉惠帝即位之前,田租率曾实行过“什一之税”。 (83)班固:《汉书》卷五《景帝纪》,第140页。 (84)刘徽注,李淳风注释:《九章算术》,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4页。 (85)参见宋杰:《〈九章算术〉与汉代社会经济》,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7~118页。 (86)关于《九章算术》的成书年代,目前学界还存在不同意见。有的学者认为成书于西汉末(参见郭书春:《古代世界数学泰斗刘徽》,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年版,第98~102页;宋杰:《〈九章算术〉与汉代社会经济》,第175页)。有的学者认为成书于东汉初(参见钱宝琮:《算经十书》,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84页)。有的学者认为成书于西汉中期(参见陈直:《九章算术著作的年代》,《西北大学学报》1957年第1期,第95页)。本文赞同成书于西汉末期。又,此例题的计量单位出现了“斛”。就“石”“斛”的应用来说,汉昭帝之前都用“石”,汉宣帝到东汉光武帝时期“石”“斛”并用,东汉明帝、章帝以后就只用“斛”了(参见高维刚:《汉代的“石”与“斛”及其大小——兼论汉代人口食粮与亩产量》,《四川教育学院学报》1991年第2期,第72页)。因此,笔者推测此例题出现的时间当在汉宣帝至西汉末期。 (87)范晔:《后汉书》卷七六《循吏列传·秦彭》,第2467页。 (88)参见马大英:《汉代财政史》,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版,第33页;吉田虎雄:《两汉租税的研究》(吉田虎雄:《两汉租税の研究》),东京:大阪屋号书店1942年版,第18~19页。 (89)参见杜绍顺:《汉代田税征收方法辨析》,《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3期,第65页;宋杰:《〈九章算术〉与汉代社会经济》,第121页;米田贤次郎著,姜镇庆译:《汉代田租查定法管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战国秦汉史研究室编:《简牍研究译丛》第2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72~294页;山田胜芳:《秦汉财政收入的研究》(山田胜芳:《秦汉财政收入の研究》),东京:汲古书院1993年版,第79~81页。 (90)范晔:《后汉书》附《续汉书》第二八《百官志五》,第3624页。 (91)陈寿:《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6页。 (92)(93)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89、97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