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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宽:释青川秦牍的田亩制度

http://www.newdu.com 2023-07-21 爱思想 杨宽 参加讨论

    1979年四川青川战国墓出土的秦更修田律木牍[1],是个很重要的发现,使我们对于战国和秦代的田亩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理解,有助于深入探讨当时的社会经济制度。
    “亩”原是农田间一长条的高畦。井田制以“百步为亩”,每亩田宽一步,长一百步。百亩之田,就是把一百“亩”并列在一起,正好宽一百步,长一百步,成为一个正方形。秦商鞅变法改“百步为亩”为二百四十步一亩,是仿效三晋的制度。赵在春秋晚期已实行二百四十步为亩,这是当时最先进的田亩之制,见于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竹简《孙子兵法·吴问篇》。究竟二百四十步的亩制的结构怎样,过去我们不了解,现在青川秦牍的出土使我们清楚了。
    青川秦牍记载:
    二年(秦武王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即甘茂)、内史匽:□□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彊(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
    这里的“畛”,是指一亩田两端的小道,所以说“亩二畛”。所谓“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是说“畛”宽一步,长八则。古时“亩”筑成长条的高畦,用来种植成行列的农作物;“亩”边有长条的小沟叫“甽”,便于雨水流泄,达到洗土排水的作用。因此随着河流东向和南向的差别,田亩的行列也有东向和南向的不同。行列东向的亩称为“东亩”,行列南向的亩称为“南亩”[2]。律文说:“亩二畛,一陌道。”“畛”是一亩田两端的小道,“陌道”是一亩田旁边的道路,也就是亩与亩之间的道路,该与“畛”垂直相交,使亩成为一块长方形的田。所谓“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则”为三十步,1977年安徽阜阳双古堆西汉墓出土竹简有“卅步为则”记载,“八则”就是二百四十步,正合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制度。《氾胜之书》的区田法,规定“以亩为率,令一亩之地,长十八丈,广四丈八尺”(《齐民要术》卷一引)。古时六尺为步,广四丈八尺正合八步,长十八丈正合三十步。说明西汉关中地区的田亩,还是沿用秦制。律文只说“畛”的宽度长度,而没有说明“陌道”的宽度长度。陌道的宽度该与“畛”相同,长度可以推算而得,因此律文从略了。
    律文又说:“百亩为顷,一阡道,道广三步。”这是说,每一百亩田连结成为一顷,有一条“阡道”,成为一顷田边缘的道路。如果一顷田和另一顷田连结的话。“阡道”就成为间隔顷与顷之间的道路。律文只说阡道广三步,比畛与陌道宽三倍,没有说明它的长度,因为长度也可以推算而得。既然每亩宽八步,长三十步,那末,每百亩连结成一顷,除去畛和陌道所占土地以外,一顷田的实有面积当为宽八百步、长三十步。作为一顷田的阡道,就该长八百步。
    阡陌是田间之道的称谓。这种田间之道,因为河流有东向和南向,田亩行列有“东亩”和“南亩”,也就有两种不同的方向。关于这点,古人早就指出了。《汉书·成帝纪》载阳朔四年诏:“其令二千石勉劝农桑,出入阡陌。”颜注:“阡陌,田间道也。南北曰阡,东西曰陌,盖秦时商鞅开也。”关中地区主要河流东西向,采用“东亩”的行列,因而每亩田的小沟和道路东西向,每顷田的大沟和道路南北向,所以说“南北曰阡,东西曰陌”。《史记·秦本纪》索隐引《风俗通》说:“南北曰阡,东西曰陌。河东以东西为阡,南北为陌。”河东地区主要河流南北向,采用“南亩”的行列和相应的阡陌。
    为什么这些田间之道称为阡陌呢?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有一篇《阡陌考》,对此曾作探索。他以《周礼·地官·遂人》所讲井田制的结构作比较,认为“阡陌之名,从《遂人》百亩、千亩、百夫、千夫生义”,陌道正“当百亩之间,故谓之陌”,阡道正“当千亩之间,故谓之阡”。我们从青川秦牍所载田律来看,程氏此说并不符合事实。陌道该是筑在百亩以内,亩与亩之间的道路。“陌”因是百亩田中的主要道路而得名。阡道该是筑在千亩以内,百亩之间的道路。“阡”因是千亩田中的主要道路而得名。
    值得注意的是,律文规定了建筑农田的“封”和“埒”的具体形制和尺寸。律文说:“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埒高尺,下厚二尺。”“封”是作为疆界标志的封土堆,高度和长度、宽度都是四尺,就是崔豹《古今注》所说“封土为台,以表识疆境也”;《急就篇》颜师古注“封,谓聚土以为田之分界也”。“埒”是“封”与“封”之间接连的矮墙,矮墙的地基厚二尺,矮墙本身高一尺,用作田地的分界,就是崔豹《古今注》所说“画界者,于二封之间又为埒以画分界域也”。
    古时邦国、都邑、田邑的四周,都筑有封疆,封疆是用封土堆和所种树木连结而成,即所谓“封而树之”。《周礼·地官·封人》说:“封人,掌诏王之社,为畿封而树之。凡封国,设其社稷之,封其四疆。造都邑之封域者亦如之。”西周的大块田也都“封而树之”。散氏盘铭文讲到眉田和井(邢)邑田的“封”,所有地名都连有树木名称如柳、楮木、杜木、桑等。格伯簋铭文讲到“卅田”的疆界,地名也是连着树木名称如杜木、桑等。杨树达以为就是“封树”(《积微居金文说》卷一《散氏盘跋》),是正确的。商鞅在秦变法,“为田开阡陌封疆”(《史记·商君列传》),就是废除旧的井田制的阡陌封疆,开立新的阡陌封疆。阡陌便是青川秦牍所说的阡道和陌道,封疆便是青川秦牍所说的“封”和“埒”。秦律的《法律答问》,解释“盗封徙,赎耐”的条文,指明:“封,即田千(阡)佰(陌)、顷半(畔)封也。”“田阡陌”就是秦牍所说的阡道和陌道,“顷畔封”就是秦牍所说的“百亩为顷”的“封”和“埒”。由此可见商鞅在田亩制度上的重大改革主要有两点:一点是改百步为亩为二百四十步一亩,每亩宽八步、长三十步,扩大改建了阡道和陌道。另一点是废除了大块田“封而树之”的办法,改以一顷田为单位,建筑封疆,也就是秦牍所说的“封”和“埒”的建筑。
    秦推行的田亩制度,所以要规定以一顷田为单位而建筑封疆,这和当时授田制度及名田制度(即以个人名义占有田地的制度)都以一顷田为单位密切有关。秦律所以要把迁移一顷田的阡陌畔封看作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盗”的行为,也是和当时授田和名田都以一顷田为单位有关。杜佑《通典·州郡典》“雍州风俗”记载:“按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利不尽,于是改制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矣。”秦国从商鞅变法以后,确是实行“百亩给一夫”的授田制,同时按军功爵赏赐田地也以一顷为单位。《商君书·境内篇》说:“赏爵一级,益田一顷。”商鞅在变法令中规定:“名田宅、臣妾、衣服,各以家次。”(《史记·商君列传》)所谓“以家次”,就是要按爵位等级占有田地,爵位等级越高,占有田亩的顷数越多。青川秦牍所载田律,规定以“百亩为顷”为单位而修筑“封”和“埒”,就是用作土地所有权的标志,便于推行以顷为单位的授田制度和名田制度。
    律文又规定:“以秋八月,修封埒,正疆畔。”这和《月令》孟春之月、《吕氏春秋·孟春纪》“皆修封疆,审端经术”的目的相同,是为了便于耕作和维护土地所有权。原来商鞅按爵位等级占有田宅多少的规定,由于开垦荒地和田地可以转让等原因,很难坚持推行。云梦秦律的《徭律》明文规定:“其(指苑囿)近田(指农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裁)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繇(徭)。”可见当时有田者的贵贱等级,已和有田多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为了防止苑囿的兽及马牛出来吃掉邻近农田的禾稼,县啬夫征发“有田其旁者”为苑囿修筑围墙,已经不分贵贱,只按田地多少出人了。《月令》季冬之月和《吕氏春秋·季冬纪》都说:“命宰历卿大夫至于庶民土田之数而赋牺牲。”“历”是统计登记的意思,和《礼记·郊特牲》“简其车赋而历其卒伍”的“历”意义相同。既然每年季冬要统计登记从卿大夫至于庶民的土田之数,说明当时上至卿大夫,下至庶民,占有土田之数已多少不等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整修田地的封疆,十分清楚,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土地所有权。
    (原载《文物》1982年第7期)
    [1] 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文物》1982年第1期。
    [2] 参看拙作《论西周时代的农业生产》第三节“西周的农业生产技术”,收入《古史新探》,中华书局1965年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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