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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新疆遣犯的“年满为民”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23-09-09 中华文史网 华立 参加讨论

    中国历史上,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的做法起源甚早,除了加重惩罚,减少此类罪犯对内地社会秩序的恶劣影响外,利用罪犯作为屯田劳力,开发边地,充实人口,也是历代统治者的重要意图之一。而乾隆中叶以后以新疆为重点实施的发遣,更是将这一意图发挥到了极致。新疆发遣实施伊始,便以能否从事屯田劳动为标准,对遣犯的年龄、身体条件作出规定,称“凡老弱残疾,不能耕作之人,毋庸发往新疆”,“各犯年在六十以外及废疾者,仍照例发往四省”等等。另一方面,为了促使遣犯转化为当地人口,又进而制定、实施了关于“年满为民”的一系列政策。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清代新疆的发遣制度受到研究者关注,陆续涌现出一批成果。目前,对于发遣政策的形成和付诸实施的经过已有较多论述,但对于遣犯到配后的管理,遣犯在服刑地的出路以及遣犯与当地社会的关系等问题,还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就“年满为民”问题而言,虽有学者不同程度地涉及,但迄今尚无专文论述。因此,本文拟运用档案等第一手资料来细述“年满为民”政策的产生与演变、政策内容的多样化,揭示其背后的政治、社会原因,并把为民后的遣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移民群体来考察他们在新疆的生活状况。
    一 以屯田遣犯为对象的“年满为民”政策
    在乾隆二十三年(1758),清廷决定将新疆列为今后主要的发遣地区,但当时军务未竣,道路阻塞,无法立即大举实施,直到二十六年,各省遣犯才开始大量西来。遣犯的安置与新疆军政体制
    
    ① (清)吴翼先:《新疆条例说略》卷2。
    ② 如齐清顺:《清代新疆遣犯研究》,《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2期;王希隆:《清代西北屯田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王云红:《清代流放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都曾不同程度地言及这个问题。
    ③ 本文将考察重点放在构成遣犯主体的常犯即“民人有犯”,至于官犯即“官员有犯”,是遣犯中的另一类型,需另文讨论。
    的布局和屯田的分布密切相关,从弹压兵力和对劳动力的需求两方面考虑,遣犯的服刑地集中在天山以北的两个区域,一是乌鲁木齐都统辖制的东路地区,一是伊犁将军驻节的北路地区。至于天山以南的回疆(也称南路),鉴于当地民族及宗教特点,直到乾隆五十年以后才有一定数量的发遣,但其规模与东路和北路完全不能同日而语。
    实施发遣的早期,遣犯多安置在屯田密集的东路。从事屯田的遣犯中,一种是发遣时明确规定要到配种地的遣犯,多称“种地遣犯”,给予一定数量的屯地及籽种、农具,令其按时缴纳屯粮;还有一种是遣犯中罪行情节较重的,规定到配给屯兵为奴,以“为奴遣犯”的身份随同主人劳作。
    东路的遣犯数量增长很快,乾隆二十六年巴里坤已有种地遣犯480余人;乾隆三十一年乌鲁木齐提督下辖五处屯田(五堡、昌吉、罗克伦、玛纳斯、济木萨)的种地遣犯合计达到1200余人,两年后再增至1700余人,而彼时当地的屯兵人数约为三到四千余人。乌鲁木齐办事大臣伍弥泰担心遣犯过多难以约束,曾上奏请求暂停发遣,遭到乾隆帝训斥,称“所奏殊属姑息”,命其严加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官员意识到随着遣犯数量持续增加,需要考虑给以出路,让遣犯能够转化为当地民人,减少遣犯过多带来的治安压力。这种想法遂成为日后“年满为民”政策的滥觞。
    最先提出“年满为民”的是时任雅尔办事大臣的阿桂。据乾隆三十一年四月军机大臣议奏:
    据雅尔办事大臣阿桂奏,请将各遣犯携眷者尽改发乌鲁木齐屯田等语。乌鲁木齐地土肥美,招募民人一时难以足数,且起程一切需费亦繁,不如将应遣人犯悉令携眷遣发该处。其能改过者,拟定年限,给与地亩,准入民籍。不费帑项,地方渐至富庶,日久即可编成卫所。
    很显然,阿桂所奏旨在将遣犯就地转化为民户,以充实新疆迫切需要的农业人手。他主张让遣犯携眷赴乌鲁木齐等处屯田,并将其中能改过者拟定年限,编入民籍,认为这是少费帑项而让地方渐至富庶的一条捷径。此议得到军机大臣赞同,获准实施。
    随后,署理甘肃提督温福等人拟出实施细则。要点有三:(1)视遣犯原犯情罪轻重,分别为民年限。原拟死罪减等发遣者五年内,原拟军流改发及种地当差者三年内,如果毫无过犯,准入民籍。(2)定地安插。地点为昌吉河东旧堡(后来扩大至三处,见后述),指给地亩,次年即令升科,照民人每亩纳粮八升。(3)对为民遣犯设立保甲编管,以“老成谨慎之人”为户首监督日常情形,并拣选千把一员,刊给“管理昌吉头屯民户事务字样条记”作为专管官员。大约与此同时,伊犁也开始对种地遣犯实施年满为民的规定。
    年满为民实施之初,对象仅限于有眷种地遣犯,将单身者排除在外的理由是,若允许无眷遣犯改入民籍,难免乘隙逃脱。然而单身遣犯在遣犯总数中所占比重更大,要让他们也能“守分”服刑,不至铤而走险,就不能不适当给以出路。事实上就在乾隆三十三年九月,昌吉发生了约200名遣犯集体暴动的重大事件,更加凸显了妥善制定遣犯管理对策的紧要性。乾隆三十五年一月,署理乌鲁木齐提督巴彦弼上奏指出,现在乌鲁木齐有眷遣犯年满为民者共235户,另有无眷遣犯年满者数百余名,后者当中“其已知悔悟守分当差者,徒以无力娶妻,遂永无复作良民之望,似于劝惩之道尚有未尽”。为此,他提出修改既往的标准,今后对于年满遣犯,“不论有眷无眷,但论其有过无过”。有过犯或耕作不力的“虽有眷亦不准为民”,而表现良好的无眷遣犯,应“照原议三年五年之例与有眷遣犯一体改入民籍”。同时他还建议对为民遣犯放宽田赋起征时间,从原来的次年升科推
    
    ① 《清高宗实录》卷756,乾隆三十一年三月戊寅。
    ② 《清高宗实录》卷759,乾隆三十一年四月庚申。
    ③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以下简称朱批奏折),温福奏为酌定遣犯为民章程事,乾隆三十二年闰七月初一日,档号:04—01—01—0272—040。
    迟为第三年升科。
    经巴彦弼奏请,无眷的单身遣犯也获得了年满为民的机会。此后乌鲁木齐地区为民遣犯人数大为增加。据乾隆三十八年大学士于敏中奏报,乌鲁木齐“三十六年准入民籍遣犯九百九十八户”,至三十八年已届升科之年。也就是说,三十六年一年的新增户数就是此前几年合计的数倍以上。
    二 乌鲁木齐和伊犁两地屯田遣犯的为民状况
    遣犯改入民籍,落户当地从事耕种,成为户屯的一部分,其待遇有所改善,但并未就此完全摆脱曾经的遣犯身份。前引巴彦弼奏折中即说到,为民遣犯“虽归民籍,刺字犹存,仍与常人有别”。为了便于监管,乌鲁木齐的为民遣犯被集中安置于三处:“将迪化为民遣犯于头屯地方拨地耕种,昌吉为民遣犯于芦草沟地方拨地耕种,玛纳斯及库精二屯为民遣犯于玛纳斯地方拨地耕种。”这一做法一直延续到嘉道时期以后。不过随着年代推移,为民遣犯在民人社会中的地位、关系也非一成不变,而是逐渐融入当地,这一点在乾嘉时期乌鲁木齐的地方文献中也有所反映。
    关于乌鲁木齐地区为民遣犯人数的增长变化,主要有《乌鲁木齐政略》《乌鲁木齐事宜》《三州辑略》三种文献可资参考。
    《乌鲁木齐政略》。成书于乾隆四十四年前后。该书记载当时的户民总数为9293户,此外“历年为民人犯”内,头屯512户,芦草沟505户,塔西河225户,合计1242户。据此计算,一般户民与为民遣犯的户数比例约是7.5∶1。由于为民遣犯很多是单身立户,考虑到各户人口,则两者的人数比例差距会进一步拉大。
    乾隆三十三年末至三十六年初,谪居乌鲁木齐的纪昀也注意到为民遣犯的存在并以诗纪之:
    “户籍题名五种分,虽然同住不同群。就中多赖乡三老,雀鼠时时与解纷”。下注:“乌鲁木齐之民凡有五种……原拟边外为民者,谓之安插户;发往种地为奴当差,年满为民者,谓之遣户。”“遣户”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叫法,并不见于官方正式的户籍册,但体现了对不同居民的身份区分,也表明遣户已经和其他四种户籍身份并列。纪昀的另一首诗则描写遣户的住居:“鳞鳞小屋似蜂衙,都是新屯遣户家。斜照衔山门早掩,晚风时袅一枝花。”下注:“昌吉、头屯及芦草沟屯,皆为民遣户所居。”又有“蓝帔青裙乌角簪,半操北语半南音。秋来多少流人妇,侨住南城小巷深”之句,描写遣户的家庭,并注称“遣户有妻者,秋成之后多侨住旧城内外,开春耕作乃去”
    《乌鲁木齐事宜》。成书于嘉庆元年(1786)。书中记录了乾隆六十年末当地的民户人口。值得注意的是,该书在人口统计上,对为民遣犯第一次采用了“为民人户”而不是“为民人犯”的提法,并把为民人户数字纳入户民总数之内合计,称“各属户民共二万六百六十二户,男妇子女共十二万九千六百四十二名口。又各属商民保甲共一万千五百四十五户,男妇子女共四万三千七百九十一名口”。从“为民人犯”到“为民人户”,显示为民遣犯在民人社会中的地位有了提高。
    对比上引乾隆四十年代的数字,此处的为民人户数字仍呈增长态势,但增长幅度变小。书中没
    
    ① 朱批奏折,巴彦弼奏为乌鲁木齐遣犯年满无过并有心改过者请一体改入民籍酌量地方情形通盘筹画拨地耕种事,乾隆三十五年正月初四日,档号:04—01—08—0003—012。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户科题本(以下简称户科题本),于敏中题为遵议乌鲁木齐招募甘省户民及为民遣犯乾隆三十三年垦种地亩起科应征钱粮事,乾隆三十八年十月十九日,档号:02—01—04—16423—004。
    ③ 朱批奏折,索诺穆策凌奏为请旨改设专员管束为民遣犯厂徒事,乾隆四十二年七月初三日,档号:04—01—01—0366—029。
    ④ (清)佚名《乌鲁木齐政略》,户民,见王希隆:《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59页。
    ⑤ (清)纪昀:《乌鲁木齐杂诗》。
    ⑥ (清)达林、龙铎:《乌鲁木齐事宜》,民户户口,见王希隆《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第127页。
    有说明原因,这或许与昌吉遣犯暴动之后减少向乌鲁木齐的遣犯发遣,改为以伊犁地区为主安置遣犯有关。另外,为民遣犯的人口统计能够详及性别的极为少见,而该书在“三所为民人户”条下,不仅记录其户数,还具体注明了男女,因而殊堪珍贵,现列于下:头屯所属447户,内:男1085名,女467口。
    芦草沟属496户,内:男990名,女444口。
    塔西河属424户,内:男1064名,女280口。
    以上合计1367户,内:男3139名,女1191口。
    以上数字中的女性,应当是为民遣犯的妻室,鉴于男性是女性的2.6倍,可知单身遣犯仍然占据多数。
    《三州辑略》。成书于嘉庆十年前后,从中可以看出乾隆后期到嘉庆前期为民人户的两种新变化:一方面,早年获准为民的遣犯因老病死亡而除名,导致在册人数减少,也有人因获准“减释回籍”而除名并退还土地;另一方面,陆续有为民人户的子弟长大成人,要求分户,单独认垦土地。如乾隆五十四年,乌鲁木齐都统尚安奏报塔西河千总所属为民人户子弟应行分户,有段自修等20户,共垦地600亩,至乾隆五十九年升科。又如嘉庆四年松筠题称有“塔西河所乾隆五十九年安插新增为民子弟人户李富等一十二户,每户拨给地三十亩……照例六年升科”,都属于这类事例。
    《三州辑略》中还有更多关于安插为民并子弟分户的记录,现归纳成下表:
    

    年  代
    

    头屯所
    

    芦草沟
    

    塔西河
    

    乾隆四十四年
    

    

    

    9户
    

    嘉庆二年
    

    44户
    

    

    

    嘉庆三年
    

    

    

    58户
    

    嘉庆四年
    

    

    23户
    

    25户
    

    嘉庆五年
    

    45户
    

    

    

    嘉庆六年
    

    78户
    

    47户
    

    

    共  计
    

    167户
    

    70户
    

    92户
    

    受史料所限,表中的数字尚无法明确区分安插为民或子弟分户,但可以看出,自嘉庆二年起,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为民人户子弟因成人而单独立户认垦,这个趋势相当明显。而且,与其父辈不同,子弟认垦后与一般户民相同,“照例六年升科”,这是他们获得一般民人身份的重要标志。
    关于伊犁地区,据吴元丰研究,为民遣犯屯田始于乾隆三十六年,当年给予107名为民遣犯地亩、农具和耕畜。至乾隆五十七年,屯田的为民遣犯达到771人,种地9252亩。与乌鲁木齐不同的是,由于当地为民遣犯人数有限,没有集中安置,而是分散于绿营兵各屯中,仍由绿营加以管理。可以耕种的土地数额也远低于乌鲁木齐的标准,每名仅给地12亩。遣犯在服刑期间须佩戴腰牌,注明姓名、籍贯、到配年月、何处管领,而为民之后,也仍须换戴为民遣犯腰牌。
    
    ① 朱批奏折,尚安奏为查明办理塔西河所属为民人户子弟可垦荒地事,乾隆五十四年十月十八日,档号:04—01—22—0039—008。
    ② 户科题本,松筠题为查明甘省塔西河所乾隆五十九年拨给新增分户子弟李富等地亩请于嘉庆四年升科事,嘉庆四年九月十五日,档号:02—01—04—18232—008。
    ③ (清)和宁:《三州辑略》卷3,户口门,田赋。
    ④ 吴元丰:《乾隆年间伊犁遣犯为民后的屯田》,见《满文档案与历史探究》,辽宁民族出版社2015年版,第370—378页。
    ⑤ 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清)永保:《伊犁事宜》。
    三 矿厂等处遣犯的“年满为民”与“奏请回籍”
    与发遣至乌鲁木齐地区服刑的遣犯主要从事屯田劳动不同,发遣至伊犁地区的遣犯被大量用于铅矿、铜矿、水运、铸币以及土木建设等劳作,此类劳动多被称为“苦差”,这些劳动场所又被统称为“各厂局”或“四厂局”。在各厂局劳动的遣犯人数因时而有增减,但大体维持在数百人上下,多时可达八九百人。相比于屯田种地遣犯的年满为民,在各厂局等处供役遣犯的年满为民规定要复杂得多,且曾经多次被修订。
    乾隆三十七年,伊犁将军舒赫德提出,“遣犯赴山内打矿挖铅,或历危巅,或入深井,酷暑严寒,劳苦万状,若不设法加以奖励,便不能使之实心出力,以收实效”,建议在屯田遣犯的为民条例基础上对矿山遣犯实行“减年为民”。办法是:根据各犯情罪轻重,原定五年为民者减去二年改为三年,原定三年者减去一年改为二年,若能认真出力,就可准其为民。不仅如此,如果在厂遣犯为民后以及种地遣犯为民后愿意入厂继续服役八年,还可准其奏请回籍,以示鼓励。奉旨“如所议行”。第二年,乌鲁木齐铁厂也从使用兵丁改为役使遣犯,共派拨遣犯200名入厂,以150名挖铁,50名种地,并准许“老弱力不能作者”捐资用作众遣犯的衣履口食及杂费等项,同样承诺可以减年为民,以及为民之后继续在厂服役八年,可奏请回籍。后来这些规定也被适用于船工的水手和纤夫,理由是他们在伊犁河上驾船或拉纤,“寒暑涨溜,动关性命”,也是极重的苦差。
    综上可知,矿厂遣犯与屯田遣犯在为民条例上的重大差别是,不但为民所需服役年限缩短,而且有机会经过上报刑部奏请施恩而获得遣犯们最梦寐以求的回籍机会。那么,这些优待条件为何屯田遣犯无缘而仅针对在矿厂船工服役者,甚至包括并不亲身下井而是为挖矿人员种地以及帮捐衣履的遣犯而设呢?其理由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首先,让从事屯田的遣犯就地转化为新疆的农业人口,是清廷在新疆实施发遣之初就已明确持有的构想。因此,让遣犯年满为民后就地务农,落户定居,最符合清廷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为维持地方经济和驻军的需用,采矿和水运等劳作不可或缺,而此类劳动的强度与环境之恶劣程度都远超屯田。为了提高这部分遣犯供役的积极性,需要采取不同政策,示以奖励,而最能打动遣犯的,莫过于将来某日可以返回内地原籍的许诺。而帮捐者虽然不直接参与劳作,但提供经费帮助,也是维持矿山运作所必需的。
    “奏请回籍”对苦于返乡无门的遣犯的确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只要经济能力允许,遣犯会优先选择帮捐的方式,以避免亲身深入严酷难耐的矿井。乌鲁木齐铁厂的捐资遣犯最多时甚至达到一百数十名,远超过规定的50名。乾隆四十六年,伊犁铅厂的耕凿帮捐遣犯26名,船工纤夫水手33名“俱已八年期满”,经奏请获准回籍。不过回籍遣犯人数增加也引起了刑部的警觉,担心官员不能严格掌握遣犯的罪情轻重,以致重罪为奴遣犯也轻易获得为民甚至回籍的机会。
    乾隆四十八年,乌鲁木齐铁厂发生了为民遣犯因捐资报效期满却未能获准回籍,忿而上告的事情。呈告人高相原籍山东,时年78岁。他于乾隆三十年发遣乌鲁木齐为奴,因冀望年满回籍,为民后报入铁厂效力,“称贷按季呈纳资银”已满八年,却不料遭刑部驳回,称情罪过重不得释回。他质疑既属重罪不得释回之例,当初为何准其入厂捐资,以致告贷捐资却前功尽弃,显系主事官员
    
    ① 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军机处档折件,乾隆三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舒赫德奏,档号:018159。又,迄今为止讨论新疆矿厂遣犯的为民规定时,多认为始于乌鲁木齐铁厂之例,但据此可知伊犁铅厂之例实早于乌鲁木齐铁厂。
    ② (清)佚名《乌鲁木齐政略·铁厂》,见王希隆《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第74页。
    ③ 朱批奏折,伊勒图奏为遵例汇奏上年新疆情愿入乌鲁木齐铁厂效力顶补人犯数目事,乾隆四十九年正月十七日,档号:04—01—01—0409—019。
    怠玩所致,请求新到任的乌鲁木齐都统海禄为其作主。以高相的为民遣犯身份,其呈告的结果可想而知。海禄以“该犯系发遣罪人,敢生异议,毁谤大臣,刁恶之极”,将其改发伊犁给厄鲁特为奴,“以昭炯戒”。但这件事也成为促使当局整顿有关规定的一个契机。乾隆四十九年,经伊犁将军、乌鲁木齐都统和刑部、军机大臣的反复讨论,制订“新例”,全面收紧了政策:
    各厂遣犯,查明悔过安分者,方准入厂。果能实心悔过,五年期满,准其为民。内当差情罪稍轻者,再限十年,准其回籍;为奴情罪较重者,五年后即令出厂,止准为民,不准回籍。与此前相比,新例首先要求在入厂时甄别遣犯,重罪者不得入厂,又取消了“减年为民”的优待。至于奏请回籍,则强调根据判定发遣时的服刑分类,只有情节稍轻,规定“到配当差”的遣犯可以留厂继续服役,但期限从八年延长至十年,至于情罪较重,规定“到配为奴”的遣犯,即便五年后为民也不准留厂,永远不得释回。
    新例之后有关规定还经历了数次调整,如乾隆五十三年、六十年及嘉庆六年等。其中嘉庆六年例系对乾隆五十三、六十年的两次修订加以合并,重新给予一部分为奴遣犯争取回籍的机会:
    民人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为奴遣犯,如在配安分,已逾十年者,止令永远种地,不准为民。若发往当差遣犯,果能悔过悛改,定限五年,编入该处民户册内,给地耕种纳粮,俱不准回籍。其有到配后呈请愿入铅、铁等厂效力捐资者,除奉特旨发遣为奴及有关大逆缘坐发遣为奴人犯不许做工帮捐外,其余无论当差为奴,罪由轻重,咨部记档,准其入厂。设日后怠惰滋事,随时惩治逐出。若果能始终实心悔过,入厂五年期满,俱准其为民,改入该处民户册内。查系当差人犯,再效力十年,准其回籍。为奴人犯,详核原犯罪由,罪重者不准留厂,罪轻者报部核复,再加十二年,如果始终效力奋勉,准其回籍。
    以上可知,嘉庆六年例明确以遣犯是否入厂供役划线,将其出路划分为两大部分:未入厂者,不论当差为奴,都没有回籍的机会,当差遣犯为民后只能种地纳粮,为奴遣犯甚至不得为民,只能永远种地。只有到配后呈请入厂服役者(特旨发遣及因大逆罪缘坐发遣为奴人犯不得入厂),才能在五年期满为民后,根据其原系当差或为奴,再分别留厂十或十二年,可望获准回籍。
    放宽针对为奴遣犯的留厂及回籍规定,可能与新例出台后遣犯入厂人数剧减,导致下矿劳力不足和矿厂经费严重赤字有关。如乾隆五十四年,乌鲁木齐铁厂的捐资遣犯从最多时的一百数十人减少至十人上下,铁厂经费出现大额赤字。又如嘉庆六年,伊犁的铅、铜矿都出现遣犯人手严重短缺的情况,只好奏请从南疆和乌鲁木齐等地紧急调拨遣犯役使。
    嘉庆十一年正月,嘉庆帝颁行恩诏,对发遣到新疆和东北的“年岁垂老”的遣犯法外施恩准予回籍。除情罪重大者外,安分守法的年至70岁的当差或为奴遣犯,如果在配服役年数分别已满15年或20年,准予“即行释回”。恩诏的对象甚至包括了未经入厂以及此前因情罪较重止令种地不准为民的一部分为奴遣犯。如果遣犯年逾70岁,即便尚未满所定的15或20年服役年数,也准许
    “即行释回”。如果遣犯在配已满所定的15或20年但年尚未至70岁,则“减为内地充徒三年,再
    
    ①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以下简称录副奏折),呈告新疆乌鲁木齐犯人铁厂刑满不准回籍事,档号:03—1429—006。此系高相呈词,但原件无年月日,著录者推测为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
    ② 朱批奏折,海禄奏为审办乌鲁木齐发遣人犯高相呈词并拟定铁厂章程事,乾隆四十九年正月十七日,档号:04—01—30—0366—009。
    ③ 朱批奏折,图思义奏为遵旨办理立定遣犯酌拨铁厂章程事,乾隆四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档号:04—01—01—0409—025。
    ④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42,刑部,名例律徒流迁徙地方二。
    ⑤ 朱批奏折,尚安奏为酌募遣犯银两筹措铁厂经费以期经久事,乾隆五十四年五月初四日,档号:04—01—01—0425—025;录副奏折,保宁奏为伊犁厂局需用遣犯请就近改发调剂事,嘉庆六年十月十八日,档号:03—2497—009。
    行释放”
    总的来说,嘉庆朝以后遣犯的回籍政策略有松动。不过对于在厂服役的绝大多数遣犯来说,回籍的道路仍然是艰难而遥远的。就捐资效力者而言,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就难以承担。档案中也可见到遣犯主动报入铁厂劳作以换取回籍机会,但入厂后却因难耐劳苦而逃走的案例。如免死减等发遣新疆为奴的孙四,道光十二年(1832)报入铁厂效力,不久即“因工苦不过”逃走,隐匿身份躲藏。另一名发遣新疆为奴的黄安儿,在道光二十五年报入铁厂效力,也于一年后乘间脱逃。两人被抓获后皆遭处死。对众多遣犯来说,回籍更多的还是一种渺茫难及的期盼。
    四 遣勇的“免罪回籍”
    道光以后,随着新疆政局形势变化,遣犯的回籍有了新途径,即不必通过入厂服役,而是充当遣勇,因立军功而获准免罪回籍。
    乾隆年间也有遣犯因抓获逃犯立功而得以释罪回籍的例子,但只是个例。嘉庆末年至道咸年间,南疆连续发生和卓后裔的叛乱及浩罕势力入侵,动辄需从内地调大军镇压。为弥补军力和财政的不足,利用在新疆服刑的遣犯作为遣勇随军作战,成为一种常态。作为奖励,清廷允许从征遣勇不计年限,提前释罪回籍。平定张格尔之乱时,从伊犁派往南疆前线的民人及遣犯多达1500名,其中为民遣犯163名,服刑中的遣犯939名,军事行动结束后,两者都被允准回籍。道光十年,和卓玉素普入卡骚扰,战事结束后奏请施恩的伊犁遣勇人数达969名。道光二十七年的七和卓之乱及咸丰七年(1857)倭里罕之乱时也多次征集千名以上规模的遣勇,事后作为奖励,也都被准予“免罪释回”。
    既然清廷屡次下令准许大批遣勇回籍,那么是不是遣犯就此大量离开新疆了呢?有研究者甚至认为,“乾隆中后期以后,大部分的遣犯刑满可回籍也是事实,因此就整个清代史而言,‘遣犯后来基本上成为新疆永久居民之说’是不成立的。”那么这个见解是否成立呢?关于遣犯在多大比例上转变为新疆永久居民,以及如何估算清代遣犯落户新疆的规模等问题,的确还有进一步探讨和商榷的余地。不过要得出更接近史实的判断,前提是充分地占有第一手资料。如果只因为看到了矿厂对遣犯有回籍规定,以及道光以后多次下令释回遣勇,就断言清代新疆的大部分遣犯都刑满回籍,则可能有些草率。
    首先应当看到,留厂继续效力进而取得回籍许可的遣犯在人数上有限,年满后就地落户为民的遣犯才是为民遣犯的主体,这是一个基本事实。
    其次,考察遣犯为民要通观乌鲁木齐和伊犁两地,才能全面。在乌鲁木齐,遣犯改入民籍认垦的人数在乾隆末年已经达到4000余名口,嘉道咸时期仍在增加,并屡屡见到其子弟成年后分户认垦的记载,可知遣户在当地已趋于安定。
    其三,即便遣勇获准释回,是否就都离开新疆而回到内地,其实也还存在很大的疑问,不能只
    
    ① 《清仁宗实录》卷156,嘉庆十一年正月丁巳。
    ② 录副奏折,惠吉奏为审拟免死逃遣孙四并差役阎兴荣等疏忽致脱逃事,道光二十一年二月十二日,档号:03—3992—008。朱批奏折,惟勤奏为审明铁厂脱逃遣犯黄安儿按例定拟事,道光二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档号:04—01—08—0141—002。
    ③ 朱批奏折,长龄等奏为挑带伊犁民遣随军进剿回疆戡定请惠予免罪释回事,道光七年五月初七日,档号:04—01—16—0129—061。此件为附片,著录者误作道光九年。
    ④ 《清宣宗实录》卷181,道光十年十二月丙申。
    ⑤ 见胡铁球、霍维洮:《清代新疆遣犯移民研究的几个误区》,载张海鹏、陈育宁编:《中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中国商务出版社2007年版,第178页。
    看奉旨时提到的数字。咸丰七年,伊犁将军札拉芬泰因为新疆遣犯壅滞而奏请设法调剂,称除了乌鲁木齐及南疆各回城,“即伊犁现存各项遣犯并已奉文释免因系无资本未能回籍者,通计约近万名之多”。这段话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伊犁遣犯壅滞达近万人,是历次伊犁将军所报告的遣犯人数之最,二是札拉芬泰明确指出这近万人中包括了“已奉文释免因系无资本未能回籍者”。可见即便遣犯获释,也会因为缺少资金等原因而未能回乡,不得不继续滞留新疆,其人数应不在少数。笔者在档案中见到的许多事例也能印证这一点。
    总而言之,鉴于遣犯为民后的情形非常多样,要揭示其在新疆滞留与生活的实态,以及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移民给新疆社会带来的影响,仍需要更深入地挖掘史料,从而准确把握其真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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