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是清代人口史研究的重要数据。 若要正确使用这些数据, 需对其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 而判断的基础在于民数汇报制度。 姜涛、 侯杨方在官修政书之外, 征引清代实录和清人文集,① 民数汇报的建立过程轮廓初现: 乾隆皇帝发布上谕②统计民数谷数, 户部提出 “ 于辛酉年编审后, 将各府州县人丁, 按户清查, 及户内大小各口, 一并造报” ③ 的普查方案, 但遭到御史苏霖渤的反对; 随后, 户部拟定并施行 “ 直省各州县设立保甲门牌, 土著、 流寓原有册籍可稽。 若除去流寓, 将土著造报即可得其实数” ④ 的人口登记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 有一份江西的民数奏折如下: 户口数目原议编审之年令照编审造报, 其不值编审之年照烟户门牌数目造报。 臣等伏思, 编审例应增壮汰老, 一应老幼残废仆丁等项俱不入册, 门牌则无论老幼男妇大小残废仆丁等项一概开列, 是编审与门牌户口数目多寡原有不同。本年届值编审, 若止就成丁人数开造, 则大小户口难免遗漏, 似非我皇上周知实在民数之圣意, 是以臣陈弘谋先经檄饬通省, 悉照烟户门牌实在户口数目缮造黄册, 嗣后无论编审与不编审之年, 统照烟户门牌实数造报, 俾大小户口毋 ① 姜涛: 《中国近代人口史》, 杭州, 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3 年, 第 38—41 页; 侯杨方: 《乾隆时期民数汇报及评估》, 《历史研究》 2008 年第 3 期。 ② 《清高宗实录 ( 二)》 卷一三〇, 乾隆五年十一月戊辰, 北京, 中华书局, 1985 年, 第 892—893 页。 ③ 《清高宗实录 ( 二)》 卷一三一, 乾隆五年十一月乙酉, 第 911 页。 ④ 《清朝文献通考》 卷一九 《户口考一》, 第 1 册, 杭州, 浙江古籍出版社, 1988 年, 考 5028。 178 漏毋隐, 以仰副皇上勤恤民隐预为筹划之至意, 各属办理亦得归于划一, 合并陈明。① 显然, 江西巡抚陈弘谋通饬全省按照烟户门牌造报实在户口数目与户部人口登记方案相符, 但在此之前曾经存在所谓 “ 编审之年令照编审造报, 其不值编审之年照烟户门牌数目造报” 的 “ 原议”, 与户部前后两套方案 ( 仿照编审旧例的按户清查; 基于保甲门牌的人口登记) 均大相径庭。 那么, 是否存在第三种方案? 不同方案的设计基于怎样的考量? 民数汇报在实际运行中采用的究竟是哪种方案? 面对这些疑问, 官修政书、 清代实录、 清人文集等史料在记载上出现一致性失语, 前辈学者基于这些二手史料的论述和判断又多有冲突。鉴于此, 本文拟回归皇帝、 户部与各省官员的往来公文 ( 民数奏折及其副本、 户科题本等), 利用其 “ 引述来文” 及 “ 层层套引” ② 所保留的信息, 重新讨论民数汇报制度设计的细节, 并回答相关问题。 一 公文所见乾隆朝民数汇报不同方案 乾隆五年 (1740) 十一月十八日户部提出民数汇报循编审之例逐户清查大小各口并攒造花名细册。③ 十一月二十九日御史苏霖渤以官民滋累为由奏请停止民数汇报。 随后召开的大学士九卿会议④一方面承认 “ 若每年俱照编审一例造报, 诚恐纷繁滋扰” ⑤, 否定了户部近乎人口普查的方案; 另一方面也驳回了苏氏全盘否定民数汇报的激进意见, 认为 “ 先经户部原议于辛酉年编审后举行, 则户口人丁业有成数, 既不难乘便造报。 即不值编审之年, 查各州县设立保甲门牌, 其土著流寓一切户口俱行胪列, 是每年民数在州县原有册籍可稽, 若除去流寓人等, 将土著数目造报, 不必 ① 《奏报乾隆六年分江西民数谷数事》, 乾隆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档案编号: 04 - 01 - 35 - 1117 - 04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按, 本文所引档案均为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② 清代公文常将有关的来文或部分或全部引用在正文中作为正文叙述的依据, 此为 “ 引述来文”; 而有的来文因逐级下达而被层层引述, 即为 “ 层层套引”。 参见雷蒙广、 姚乐野 《清代文书纲要》, 成都, 四川大学出版社, 1990 年, 第 35 页。 ③ 《奏请敕各省督抚造报民数谷数清册事》, 乾隆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档案编号: 04 - 01 - 35 - 1115 - 007。 ④ 会议具体时间不明, 当在乾隆五年十二月初一日苏霖渤奏折奉朱批与十二月二十日户部奏报修改方案之间。 ⑤ 《奏为遵旨办理湖南土著民数谷数各造册事》, 乾隆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档案编号: 04 - 01 - 01 - 0072 - 035。 更事挨查滋扰即可得其总数” ①。 179 编审之年已有逐户统计人丁的工作基础, 可 “ 乘便” 造报民数, 而非编审之年又有保甲册籍 “ 可稽”, 不必挨查可得民数。 如此因时制宜, 借助旧制度 “ 摊薄” 新制度的运行成本, 不但化解了苏霖渤 “ 络绎公庭而赴点则民不能堪, 挨家查验以稽数则官不能堪” ② 的担忧, 同时也维护了皇帝 “ 朝夕披览, 心知其数, 则小民平日所以生养及水旱凶饥可以通计熟筹而预为之备” ③ 的原意。 乾隆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户部奏报新方案, 同日得到皇帝朱批同意此方案。 由于直接记录该方案的户部奏折及其副本失考, 仅从其他公文复原部分文字如下: “ 应令各该督抚于每岁仲冬只将户口总数与谷数一并造报, 无庸逐户挨查细造花名清册, 以免纷繁扰累。” ④ 有限的文字显示, 户部新方案接受了大学士九卿会议停止按户清查且不再攒造花名细册的意见, 每年仅奏报总数。 至于编审与非编审之年因时制宜统计民数的意见是否被新方案所采纳, 则需要借助前引两江总督那苏图、 江西巡抚陈弘谋乾隆六年 (1741) 合词具奏之折来进行判断。 此折先称民数汇报 “ 原议编审之年令照编审造报, 其不值编审之年照烟户门牌数目造报”, 随后笔锋一转, 指出 “ 编审与门牌户口数目多寡原有不同”, “ 若止就成丁人数开造, 则大小户口难免遗漏”, 故而通饬全省 “ 嗣后无论编审与不编审之年, 统照烟户门牌实数造报” ⑤。 综上, 户部于乾隆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奏报并依议施行的方案接受了大学士九卿会议的意见, 在编审与非编审之年分别利用人丁编审与保甲门牌这些已有的制度来统计民数, 从 “ 每年俱照编审” 变成 “ 编审与保甲因时制宜”。 但在江西, 民数汇报还经历了从 “ 编审与保甲因时制宜” 到 “ 悉照保甲” 的二次变化。 陈弘谋将这一转变付诸实践, 但始作俑者另有其人, 请看陈氏乾隆七年 (1742) 的一份奏折: 又于乾隆六年正月十六日准户部咨, 大学士等为遵旨议奏事议覆江南道监察御史苏霖渤条奏民数一折, 内开……应令各该督抚于每年仲冬只将户口总数与谷数一并造报, 毋庸逐户挨查细造花名清册……兹据江西布政使司布政使彭家屏详称, 查得每岁仲冬应将民数谷数缮写黄册具折奏闻一案, 奉部议, 令户口数目届值编审之年令照编审造报, 其不值编审之年照烟户门牌数目造报。 等因。 经前司 ① 《奏为遵旨办理湖南土著民数谷数各造册事》, 乾隆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档案编号: 04 - 01 - 01 - 0072 - 0035 。 ② 《奏请停止清查民数事》, 乾隆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档案编号: 04 - 01 - 35 - 1115 - 014。 ③ 《清高宗实录 ( 二)》 卷一三〇, 乾隆五年十一月戊辰, 第 893 页。 ④ 《奏为遵旨办理湖南土著民数谷数各造册事》, 乾隆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档案编号: 04 - 01 - 01 - 0072 - 0035 。 ⑤ 《奏报乾隆六年分江西民数谷数事》, 乾隆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档案编号: 04 - 01 - 35 - 1117 - 041。 180 阿兰泰, 以编审例应增壮汰老一应老幼残废仆丁等项不入册, 烟户门牌则毋论老幼男妇大小残废仆丁等项一并全开, 是编审与门牌数目多寡原有不同, 议请嗣后毋论编审与不编审之年, 统照烟户门牌除去流寓将实在土著总数造报, 以仰副皇上周悉无遗至意, 业于乾隆六年遵照造报在案。① 江西布政使阿兰泰以人丁编审的统计项目少于民数汇报为由, 认为人丁编审之后所谓“ 户口人丁业有成数” 无法被民数汇报所采用, 奏请以保甲册籍作为民数汇报的唯一依据。 阿兰泰于乾隆二年 (1737) 九月二十二日出任江西布政使, 乾隆六年七月十七日调任云南布政使, 继任者为彭家屏,② 而江西布政使司于乾隆六年正月十六日始接到户部关于民数汇报方案的咨文。③ 据此, 阿兰泰的奏议当发生于乾隆六年正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七日之间。 按惯例, 阿兰泰的奏议应由户部先行议覆并奏请皇帝朱批, 然后户部以咨文知会各省循例办理。 但是, 除江西明确采纳阿兰泰的意见外, 仅安徽、④ 湖南、⑤ 福建、⑥ 贵州⑦在奏折中声明民数汇报照保甲册籍办理, 另有陕西奏折所附民数谷数简明清单⑧存在按保甲进行统计的痕迹, 而余下各省民数奏折既无一字言及阿兰泰奏议, 也未就具体操作方案进行说明。 这不免令人怀疑江西针对户部方案的调整是否仅为个案? 考虑到公文往来的时间差, 各省恐怕会在一段不长的时间内接连收到民数汇报的不同方案。 以乾隆六年为例, 这是民数汇报的首个奏报年份, 又届值编审之期, 面对“ 编审之年照编审造报” 与 “ 不论编审与非编审之年悉照保甲造报” 的不同方案, 各省会做出怎样的选择? 对这一年各省民数汇报与人丁编审所产生的数字进行比勘, 根据数字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函数关系, 可以为弄清民数汇报的实际执行情况提供线索。 ① 《奏为遵旨造报江西通省乾隆七年民数谷数事》, 乾隆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档案编号: 04 - 01 - 01 - 0073 - 060。 ② 钱实甫编: 《清代职官年表》 第 3 册, 北京, 中华书局, 1980 年, 第 1824—1827 页。 ③ 《奏为遵旨造报江西通省乾隆七年民数谷数事》, 乾隆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档案编号: 04 - 01 - 01 - 0073 - 060。 ④ “查安徽宁池太庐凤颍六泗滁和广十三府州所属怀宁等五十六州县, 及新宣等十一卫, 照依保甲册内实在户口之数查造。” 参见 《奏报上年安省民数谷数事》, 乾隆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档案编号: 04 - 01 - 35 - 1119 - 016。 ⑤ “ 照依廷议, 民人户口除流寓无庸册报, 惟照烟户门牌查造实在土著之人。” 参见 《奏为遵旨办理湖南土著民数谷数各造册事》, 乾隆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档案编号: 04 - 01 - 01 - 0072 - 035。 ⑥ “ 查乾隆六年分, 福州兴化泉州漳州延平建宁邵武汀州福宁台湾十府永春龙岩二州属并卫所, 及各场灶并凤山县八社土番, 查照保甲门牌, 除去流寓人等。” 参见 《奏报奏报乾隆六年福州等十府二州存食谷数并户口清册事》, 乾隆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档案编号: 04 - 01 - 01 - 0073 - 011。 ⑦ “ 饬令布政使陈真荣通饬所属, 查照保甲门牌, 分别汉苗确数开造。” 参见 《奏报黔省乾隆六年通省民数存仓谷数暨僧道减汰实数事》, 乾隆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档案编号: 04 - 01 - 01 - 0060 - 023。 ⑧ 《呈陕省乾隆六年民数谷数简明清单》, 乾隆六年十二月初五日, 档案编号: 04 - 01 - 02 - 0134 - 003。 181 二 民数汇报与人丁编审的数字比勘 乾隆六年民数如期奏报者计有直隶等十七省, 云南、 盛京于乾隆七年补报上年民数。 需要说明的是, 由于江苏、 河南、 浙江乾隆六年民数失考, 比勘时以江苏乾隆十一年 (1746) 数字及河南、 浙江乾隆十六年 (1751) 数字代替, 这两个年份同样届值编审之期。 数字比勘的结果显示, 民数与人丁数在四川、 山西、 湖北、 广东四省存在明显的函数关系, 下面分而述之。 ( 一) 四川、 山西 四川民数汇报之户数 661485 与人丁编审之 “ 实在新旧承粮花户” “ 实在人丁” 数字完全相同,① 而山西民数汇报之户数 1776730 与人丁编审之 “ 实在行差人” 1745750. 50 丁②也十分接近。③ 四川人丁编审之 “ 户” 分为 “ 承粮花户” “ 无粮久住等户” “ 流寓未久等户” 和“ 土著人户”, 不仅在人丁统计上扮演重要角色 ( “ 实在人丁” 便是按照 “ 一户一丁” 原则统计 “ 承粮花户” 而来), 而且也是民数汇报不可或缺的要素: 乾隆六年至乾隆四十年 (1775) 的民数根据 “ 承粮花户” 编造, 乾隆四十年复查后的民数则根据“ 承粮花户” 与 “ 无粮久住等户” 共同编造, 从而产生 142. 74% 的增幅。 以户数为纽带, 人丁编审与民数汇报在四川相互关联,④ 情况相似的山西, 极有可能也是如此。 ( 二) 湖北、 广东 以统计项目而言, 虽然浙江、 湖北、 福建、 广东、 广西及云南等省奏报乾隆六年民数时出现 “ 民丁” “ 人丁” “ 成丁” “ 幼丁” “ 大丁” 或 “ 小丁” 字样, 但只有湖北、 广东明确出现 “ 编审” 二字。 放宽观察时段后可知: 广东自乾隆六年至乾隆十二年 (1747) 民数汇报的统计项目均有 “编审正额滋生民屯丁口” 和 “ 不入编审民屯丁口” 之分, 而湖北民数汇报自乾隆六年起即有 “编审随粮原额人丁暨改土归流案内勘出人丁” “ 不加赋盛世滋生人丁” 及 “不成丁土著男女大小” 等项, 直至乾隆三十六年 (1771) 才去掉 “ 编审” 一词统称 “各丁男女大小人口”。 无独有偶, 乾隆三十六年正是人丁编审被废止的年份。 ① 《奏报上年四川民数谷数事》, 乾隆七年正月二十二日, 档案编号: 04 - 01 - 35 - 1118 - 002; 《题为川省编审届期请定审丁之法并查参不职官员事》, 乾隆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题本, 档案编号: 02 - 01 - 04 - 13411 - 008。 ② 题本原文为 “ 一百七十四万五千七百五十丁半”。 ③ 《奏为遵旨造报山西通省民数谷数事》, 乾隆七年九月初二日, 档案编号: 04 - 01 - 01 - 0073 - 057;《题为审核晋省本届编审滋生人口奉恩诏永不加赋事》, 乾隆七年四月十六日, 档案编号: 02 - 01 - 04 - 13411 - 013 。 ④ 张鑫敏: 《清代四川人口统计制度新探———以省志所载人口数字为中心》, 《清史研究》 2014 年第 1 期。 182 表 1 湖北武昌等十府共辖八州六十县九卫一所民数汇报数字
资料来源: 《奏为乾隆六年湖北省民数谷数暨僧道实数册报事》, 乾隆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档案编号: 04 - 01 - 01 - 0072 - 028; 《奏为湖北省乾隆七年民数谷数暨僧道减数事》, 乾隆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档案编号: 04 -01 - 01 - 0073 - 062 表 1 显示, 湖北 “ 全省实在人丁户口” 由 “ 编审随粮原额人丁暨改土归流案内勘出人丁” “ 不加赋盛世滋生人丁” “ 不成丁土著男女大口” 和 “ 不成丁土著男女小口” 四项累加而来。 其中, 前两项数字固定不变, 民数的历年变化主要体现在后两项。 从字面意思看, 前两项之 “ 原额人丁” “ 盛世滋生人丁” 等名目均来自人丁编审, 不过仍有必要进行数字比勘来加以验证。 湖北人丁编审按照 “ 民赋” 和 “ 卫所” 分别造报, 均为五年一次, 但并不同步, 与表 1 时间接近者分别为乾隆六年① ( 武昌、 汉阳等十府属 “ 原额民赋更名并慈利拨归鹤峰及恩施建始等县民屯随田与承粮勘出实在人丁” 460136. 46 丁②) 和乾隆三年 (1738) ③ ( 武昌、 武左等十卫所 “ 原额实在人丁” 719 丁)。 两次编审数字之和为460855. 46, 与民数汇报之 “ 编审随粮原额人丁暨改土归流案内勘出人丁” 460845 几乎完全一致。 至于 “ 盛世滋生人丁”, 应为康熙五十五年 (1716) 以降历届编审实增人丁之和,④ 但现存湖北人丁编审题本始于乾隆六年, 仅存乾隆六年 “ 实增益人丁” 11248 丁, 缺载康熙五十五年、 康熙六十年 (1721)、 雍正四年 (1726)、 雍正九年 ① 《题为查报湖北宜昌等府本届编审人丁数目及征得银两数目事》, 乾隆七年十月二十日, 档案编号: 02 - 01 - 04 - 13412 - 004 。 ② 题本原文 “ 丁” 后有 “ 斗升合勺” 等尾数, 已作小数处理, 仅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③ 《题为核议湖北省编审武昌等十卫所人丁应征银两数目事》, 乾隆九年九月十八日, 档案编号: 02 - 01 - 04 - 13659 - 004 。 ④ 张鑫敏、 侯杨方: 《〈大清一统志〉 中 “原额人丁” 的来源———以江南为例》, 《清史研究》 2010 年第1 期。 183 (1731) 和乾隆元年 (1736) 历届编审实增人丁数, 因此无法通过累加得到 “ 盛世滋生人丁”。 不过, 乾隆二十一年 (1756)、 乾隆十六年和乾隆十一年的人丁编审题本① 分别载有湖北 “ 各属自康熙五十五年起至乾隆十六年底编审增益人丁”、 乾隆十六年“ 实增益人丁” 和乾隆十一年 “ 实增益人丁”, 经计算②可得湖北各属自康熙五十五年起至乾隆六年底历次编审增益人丁之和 48621 丁, 即: 乾隆六年编审之 “ 盛世滋生人丁”。 这与民数汇报之 “ 不加赋盛世滋生人丁” 49734 丁大致相当。③ 表 2 广东民数汇报数字
说明: “ 丁口零” 之 “ 零” 指数字原有尾数 ( 分、 厘、 毫、 丝), 但被删去 资料来源: 《奏为造报乾隆六年分民数谷数及僧道减数事》, 乾隆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档案编号: 04 - 01 - 01 - 0073 - 047; 《奏报本年广东民数谷数及僧道减存实数事》, 乾隆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档案编号: 04 - 01 - 35 -1121 - 023 表 2 显示, 广东 “ 民屯丁口” 由 “ 编审正额滋生民屯丁口” 和 “ 不入编审老幼民屯丁口” 两项合计而来。 前者数字固定不变, 后者有管、 收、 除、 在的变化。 而广东人丁编审的项目十分复杂, 包括民丁、 屯丁、 灶丁、 猺蛋丁及相应的食盐课银( 或食盐钞口)。 表 3 系乾隆六年广东人丁编审的各项数字, 将之进行汇总 ( 641989 + 500418. 13 + 259199 + 174839 + 6595 + 0. 86 + 622 + 480 + 417 + 16571. 46 + 343 + 5852 - 141. 07 = 1607185. 38 ) , 删去尾数, 与民数汇报之 “ 编审正额滋生民屯丁口” 1607185 完全一致。 ① 《题为乾隆二十一年编审湖北各属人丁实征丁银各数目事》, 乾隆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档案编号: 02 - 01 - 04 - 15025 - 002; 《题报湖北各属上年旧管新增人丁及应征丁银等数事》, 乾隆十七年七月三 十日, 档案编号: 02 - 01 - 04 - 14584 - 010; 《题报核查本省各属上年编审实在人丁数目及应征完赋银 两事》, 乾隆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档案编号: 02 - 01 - 04 - 14065 - 003。 ② 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十六年编审增益人丁 (71787) 依次减去乾隆十六年实增益人丁 (11629 ) 和乾隆十一年实增益人丁 (11537) 可得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六年编审增益人丁数。 ③ 二者的差额 (1113) 可能是湖北各卫所 “ 盛世滋生人丁” 数字, 但目前缺乏史料进行验证。 184 表 3 广东乾隆六年人丁编审数字
说明: 题本原文 “ 丁” “ 口” 后有 “ 分、 厘、 毫、 丝” 等尾数, 已作小数处理, 仅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资料来源: 《题为查核广东省本届编审恩诏滋生人丁数目及豁除银两数目事》, 乾隆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档案编号: 02 - 01 - 04 - 13412 - 002 综上, 四川、 山西的民数藉由户数与人丁编审相关联, 而湖北、 广东民数的部分项目沿袭自人丁编审, 这些分项的数字之所以在乾隆六年和乾隆七年两次民数汇报中保持不变, 正是因为乾隆七年并非编审之期, 无法更新数字。 三 问题的回应 通过分析, 民数汇报制度设计的诸多细节始得廓清, 可分为两个阶段, 共计三个方案: 第一阶段自乾隆五年十一月初一日至十二月二十日, 围绕民数汇报的存废, 制度设计者户部、 持反对意见的御史及主张折中的大学士九卿展开博弈, 结果是户部拟定的方案一 ( 每年俱照编审) 被否定, 取而代之的是方案二 ( 编审与保甲因时制宜); 第二阶段在乾隆六年正月十六日与七月十七日之间, 作为制度执行者的地方官员 ( 江西布政使阿兰泰) 根据实务经验指出方案二的不足之处, 并奏请进行修改, 方案三 ( 悉照保甲) 应运而生。 而民数汇报与人丁编审的数字比勘显示: 各地在统计民数时所执行的方案并不一致, 除 “ 胎死腹中” 的方案一之外, 方案二和方案三均能找到实际运作的痕迹。 185 顺治四年 (1647) 开始恢复的人丁编审, 至乾隆六年已运行近百年。 户部在民数汇报制度设计之初首先想到的便是循照人丁编审成规, 固然可视为制度的巨大惯性, 但这种惯性亦有其内在逻辑。 随着清代人丁作为成年男性的自然属性逐渐消失, 以及作为税额反映社会关系的社会属性不断增强,① 人丁编审形同具文, 但户部始终在竭力维护人丁编审的 “ 本来面目”。 在乾隆元年给广东巡抚的咨文中, 户部便严正声明, “ 五年编审专为稽察户口之实数, 与摊入地亩之丁银迥不相涉”, “ 自应按里按甲挨户稽查”, 并指责 “ 是编审之本意该抚始终错悮” ②。 因此, 户部在大学士九卿会议后虽然放弃了每年逐户清查, 却坚持在编审之年利用 “ 编审业有成数” 奏报户口总数, 正是考虑到民数汇报与人丁编审在户口稽查上的相似性。 当然, 地方官员倾向于优先考量制度的可行性, 在制度 “ 本意” 与地方实际发生冲突时, 会进行相应的制度调适, 江西等省完全按照保甲册籍造报民数, 四川、 湖北、 广东等省民数的人丁编审痕迹, 都是这种调适的具体表现。 当民数汇报步入轨道后, 与人丁编审的关系再次出现戏剧性变化。 乾隆十二年, 陕西巡抚徐杞称: “ 是每年仲冬核造民谷数册, 各州县俱按保甲门牌实数丁口开列, 而现今编审册内照依民数册造核查开报, 自无脱漏审出之丁。” ③ 乾隆二十七年 ( 1762 ) , 江西布政使富明安奏议 “ 应请将编审之年一切亲审故套概为省除, 惟严督州县平日另行保甲, 临时按册编丁” ④ 并得到批准。 户部也表示 “ 应如该布政使富明安所奏, 嗣后各省遇编审之年, 查照保甲册内开载户口人丁各数目分别查造具题” ⑤。 换言之, 人丁编审已成为民数汇报之附庸, 直至乾隆三十六年被废止。 以上所揭民数汇报与人丁编审的复杂关系提醒我们需要对民数的使用保持高度警 惕, 尤其是以民数为基础进行的人口估算。 其方法不尽相同, 但对民数的性质基本持“ 漏报” 或 “ 浮报” 的二元判断, 这显然低估了民数的复杂程度: 民数实为不同数字的汇总, 作为分项的这些数字从来源到性质颇为多元, 不仅有趋于定额的人丁数, 还有基于户数的编造数字。 罔顾这一基本史实导致清代人口数字始终难以摆脱估计与猜测并存的尴尬处境。 借鉴梁方仲先生 “ 在通解历代制度演变的基础上去解读数字资料的方法”, “ 更深入去探究这些数字如何产生出来的机制, 以及这些数字所体现出 ① 潘喆、 陈桦: 《论清代的人丁》, 《中国经济史研究》 1987 年第 1 期。 ② 《题为查核广东省本届编审恩诏滋生人丁数目及豁除银两数目事》, 乾隆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档案编号: 02 - 01 - 04 - 13412 - 002 。 ③ 《题报核查上年编审新增人丁及应征银两分次抵补数目事》, 乾隆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档案编号: 02 - 01 - 04 - 14063 - 005 。 ④ 《奏报清除五年一次编审户口虚文事》, 乾隆二十七年四月二十日, 档案编号: 03 - 0284 - 045。 ⑤ 《题报济南等府州县乾隆三十一年编审人丁原额及新增各数事》, 乾隆三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档案编号: 02 - 01 - 04 - 15886 - 009。 186 来的事实” ①, 黄国信在讨论盐政数字时跳出辨别数字真伪进而修正数字的窠臼, “ 回归到历史场景中, 理解这些数据的意义, 直接使用这些数据去理解当时官方的决策原则及其运作机制” ②。 这种文本解读法不失为大数据时代下的一种有益尝试, 并启发我们: 过往研究对民数汇报预设了太多现代人口学的立场, 反而忽略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只有利用原始档案 “ 打开” 民数, 考察数字各分项的来源, 分析数字各分项的组合模式, 进而讨论数字所反映的制度变量间的结构关系, 才能理解民数汇报以及作为其背景的王朝体制的内在逻辑。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 清代人口统计的数字源流、 文本脉络及制度演进研究” (21BZS074) 的阶段性成果。 承蒙匿名审稿专家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 特此致谢。 ① 刘志伟、 陈春声: 《天留迂腐遗方大, 路失因循复倘艰———梁方仲先生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梁方仲: 《明代赋役制度》 “ 代序”, 北京, 中华书局, 2008 年, 第 18、 21 页。 ② 黄国信: 《清代盐政的市场化倾向———兼论数据史料的文本解读》, 《中国经济史研究》 2017 年第 4 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