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轮船招商局第18届帐略》的记载,该局在光绪十七年(1891)间,由李鸿章向朝廷奏准,从该局公积金内提银10万两,以作“预备赈济之用”。①对于这笔支出,历来研究者都给予了否定的评价,认为这是一笔被迫向官府拨付的“报效”款,是官方勒索洋务企业的重要表现之一。我们当然不否认清政府对招商局等洋务企业屡有财政勒索之举,但是关于这笔支出何以成为“报效”款的理由,以往的研究者们始终没有给出清楚得说明。本文的研究表明,对于这笔支出,以往作出的论述并未准确地揭示其实际用途和根本性质,因此它们给予的否定性评价是值得商榷的,而这笔支出的作用和意义都应得到重新评价。 一 自从有研究者论及这笔支出以来,将之视为负面事例的看法几乎已成定论。例如,最早注意到这笔支出的著名经济史学家张国辉先生就认为,这是清政府对官督商办企业进行财政勒索的一个典型证据②。张后铨主编的《招商局史(近代部分)》一书中述及这笔款项时,更是直接将之称为招商局对清政府的“报效银”。③直到1999年,提及这笔支出的研究者仍然认为,这是对民用洋务企业的无偿勒索,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企业 ①《轮船招商局第18届帐略》,第4页。转引自张后铨主编:《招商局史(近代部分)》,人民交通出版社,1988年,第186页。 ②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第334—335页。 ③张后铨主编:《招商局史(近代部分)》,第186页。 自身的资本积累。① 不过,细究以往这些论述,不难发现其立论其实都依据了这样一个逻辑:他们仅仅在看到由李鸿章出面奏准从招商局公积金中提取这笔款项的情况下,就推想这是李鸿章给予招商局的“强令”,进而又断定这笔支出是官方勒索的“报效”款。显然,这种逻辑存在着极大的漏洞,因为它至少回避了这样两个必须解释的问题:第一,虽然这笔支出由李鸿章出面奏拨,但是何以证明这一定是出于他的“强令”,而没有其它动因呢?其次,要断定这笔支出最终交由官方全权支配,我们当然不能仅靠某种推想,而必须有确实的证据以说明其具体去向和用途。由此可见,以往研究给出的负面评价实属失之过早,而我们也需要更为清楚地了解这笔支出的来龙去脉,才能对其性质作出准确判断。 应该承认,这笔支出的最初起因很可能与报效有一定的瓜葛。光绪十五年(1889)秋间,浙江全省和江苏南部发生了相当严重的大面积水灾。②是年十一月间,时任护理江苏巡抚的黄彭年向李鸿章发电求助,称江苏省赈务“为日长,需款巨,蠲减普且多,只得集捐”,并提出“招商局能筹数万更妙”。③由于大约在此之前,招商局于“官款缴清”之际,该局管理层曾与李鸿章商定,该局此后“本有提银备缓急之议”,所以李鸿章指示时任该局督办的盛宣怀赶往上海,与会办马建忠筹商,“来春由局酌筹苏、浙济赈银各若干具报。”④盛宣怀则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认为“查苏灾不重,浙亦较山东轻,若多捐,恐年年各省援为例”,因此向李鸿章提出:“商局原议报效十万,分五年缴。昨与马(即马建忠——作者注)等商定,明春交二万,即解江、浙赈局统收分解,庶可有赈必捐,不致极盛难继。”⑤ ①夏明方:《中国早期工业化阶段原始积累过程的灾害史分析——灾荒与洋务运动研究之二》,《清史研究》1999年第1期。 ②李文海、林敦奎、周源、宫明:《近代中国灾荒纪年》,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526—527 ③顾廷龙、叶亚廉主编:《李鸿章全集》(二)电稿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65页。 ④顾廷龙、叶亚廉主编:《李鸿章全集》(二)电稿二,第165—166页。 ⑤顾廷龙、叶亚廉主编:《李鸿章全集》(二)电稿二,第172页。 盛宣怀在这里提到的“报效十万”,与招商局于1891年拨付的10万两赈捐款项是否为同一事,尚无资料可以说明。但是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这笔“报效十万”在1890年拨解江、浙二省共2万两后,再未发现曾经提出使用的记录。而到了1891年初,盛宣怀突然又向李鸿章提出,他已“劝令招商局商人报效十万两,详请中堂奏明在案”。①可以想象,仅仅在一年的时间中,如果要从招商局中提取两笔总数达20万两的报效款,其可能性微乎其微。况且,在招商局的档案中,除1890年拨解江浙春赈2万两和1891年支付10万两赈捐外,亦未发现整个90年代别有他项报效的记载。据此可知,“商局原议报效十万”在提用2万两之后,极有可能被提前征用,又凑成了盛宣怀1891年所说的“报效十万两”。 既然1891年的这笔10万两赈捐款项被盛宣怀赋以“报效”之名,其被官方征索的性质似乎是无甚疑义了。可奇怪的是,盛宣怀就这笔资金而给李鸿章的禀文中,对其宗旨作出了这样的说明: 窃为治之道,莫贵于先事预防,而于救荒,尤为第一义。自光绪初年创办义赈,迄今十数年,非不闻灾驰救,而转辗劝募,待款稍集,然后往援,死者已不可复生,不过为善后之计。每与放赈义绅与言及此,未尝不恨缓[不]济急,不能真救民命也。○○劝令招商局商人报效十万两,详请中堂奏明在案,发上海协赈公所义绅○○○等公同具领,存汇丰银行生息。遇有各省水旱大灾,作为垫款,先行驰赈,然后筹还,或由各省大吏电请借拨,限期劝捐交还公所,仍存银行归垫生息,永远为备赈之用。○○以为有此十万备赈,将来陆续劝筹,集成巨款,庶义赈不致中辍,而灾民亦可救急。② 按照上述宗旨,这笔资金事实上成为了义赈活动的一笔备赈基金。 ①《经元善致盛宣怀函》,附件一,盛宣怀档案未刊稿,上海图书馆藏,编号00042855。 ②《经元善致盛宣怀函》附件一,盛宣怀档案未刊稿,上海图书馆藏,编号00042855。 应该说,这决不是盛宣怀的泛泛空言。这是因为,为了确实保证这笔基金的备赈效用,盛宣怀与义赈同人经过切实磋商,制订了一份关于这笔基金管理办法的六条章程。从这份章程中可以看出,具体管理这笔基金的职责的确主要是由义赈活动的领袖们来承担的: 一、 蒙北洋大臣李傅相拨交招商局认缴官款息银十万两,以备各省水旱灾荒一时募捐不及、为义赈开办垫款之用,其银发交汇丰银行,长年○厘生息。 二、 银行存券簿据,应仍交招商总局收藏,对年算息时,由协赈公所义绅谢家福、严作霖、施善昌等至招商局取券,会仝招商局总办向汇丰银行核结,逐年禀报。 三、 一闻各省灾信,协赈公所访确后,倘款难猝集,即由谢、严、施三义绅电禀北洋大臣,电示遵行,并候分饬招商局、汇丰银行凭电照付,以期迅速,然后补禀北洋大臣,据情入奏。 四、 各省官吏或公正义绅,如遇地方急赈、欲借此款者,亦须电禀北洋大臣,候电饬谢、严、施三义绅议覆奉准后,再电饬招商局、汇丰银行照付。该省官绅除补禀北洋大臣外,并须备具公牍、印领,派员赴沪向领,其领纸存招商局归卷。 五、 此项备赈银两只可暂借应急,无论上海协赈公所及各省官绅领借后,亟须募捐归还,至迟不得逾三个月,俾利息不致久耗。 六、 培养查赈善士,须择夙有善念、勤敏耐劳之才。欲求历久不渝者,颇难其选,应由谢、严、施三义绅随时随地物色访求,延请定后,应将衔名禀明北洋大臣存记。救灾如救焚,一遇各省灾赈,即须立刻成行,庶可多救民命。每位每月酌送薪膳洋陆元,以十位为率,此款可在次一年息金生息项下支给。① ①《经元善致盛宣怀函》附件二,盛宣怀档案未刊稿,上海图书馆藏,编号00042855。 由于这份章程大约在光绪十七年(1891)八月间得到了李鸿章的批准,这就意味着这笔资金正式成为义赈的活动基金。①尽管目前掌握的资料有限,但是依然能够证明这笔基金后来的确在多次赈灾活动中发挥了作用。例如,光绪二十二年(1896)湖南遭灾,谢家福、严作霖和施善昌即会商盛宣怀,从中借垫4万两本金以为义赈之用。②光绪二十五年(1899),又划垫1万两本金赈济山东。③在不少时候,这笔基金的息银还被直接用作助赈之需。例如,光绪二十一年(1895),其息银2,100两捐助奉直水灾;④次年,提息银1,800两捐助湘赈;⑤二十三年(1897),提息银1,800两济助各处赈需;⑥二十四年(1898),复提息银1,080两助赈;⑦二十五年(1899),提900两助赈山东。⑧不仅如此,其息银还常常能够派上其他用场。例如,光绪二十二年(1896),经元善等人创设同仁公济堂,就从此项息银中得到了1000两的捐助。二十四年(1898),经元善创办中国女学堂时,也曾希望盛宣怀能够从此项息银下暂时拨助3,000两⑨。另外,有些贫困善士也从中获益。例如,常年办理义赈的绅士刘芬因生活窘迫,便由此项息银下每年拨助300两以为贴补之用。⑩后来,担任同仁公济堂董事的钟天纬也因生活问题,得到了“在备赈余息内,月贴三十两”的待遇。遗憾的是,这笔基金最终因“历年垫办顺直、山西、山东、奉天等 ①《盛宣怀致谢家福函》,陈旭麓、顾廷龙、汪熙主编:《轮船招商局——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八》,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41页。 ②《盛宣怀咨黄祖络文》《黄祖络咨盛宣怀文》,盛宣怀档案未刊稿,上海图书馆藏,编号5285、00025286。 ③《盛宣怀详蔡钧文》盛宣怀档案未刊稿,上海图书馆藏,编号00025295。 ④《盛宣怀咨黄祖络文》盛宣怀档案未刊稿,上海图书馆藏,编号00043852。 ⑤《黄祖络咨盛宣怀文》盛宣怀档案未刊稿,上海图书馆藏,编号00043854。 ⑥《盛宣怀咨刘麒祥文》盛宣怀档案未刊稿,上海图书馆藏,编号00043860。 ⑦《盛宣怀咨蔡钧文》盛宣怀档案未刊稿,上海图书馆藏,编号00025294。 ⑧《盛宣怀咨李光久文》盛宣怀档案未刊稿,上海图书馆藏,编号00025297。 ⑨虞和平编:《经元善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214—216页。 ⑩《杨廷杲、口庆徵禀盛宣怀文》《杨廷杲致盛宣怀函》,盛宣怀档案未刊稿,上海图书馆藏,编号00024373、00063116。虞和平编:《经元善集》,第—页。 处义赈”,却往往难以按数收回,①到光绪二十五年(1899)之后即失去了踪影。 二 虽然上文承认轮船招商局这笔10万两资金的产生及其被划归义赈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都出于官府的指令,但是这不意味着以往那种将这笔资金仅仅视为官府无偿报效的负面评价是合理的。这是因为,随着这笔资金最终确实转化为义赈活动中的赈灾基金,其性质已不宜再被视为完全归官方支配的一笔赈捐款项。而要准确把握这种转变的意涵,则必须对这种义赈活动的社会属性作出较为清楚地揭示。 这里所提到的义赈活动,是晚清时期新兴的一种民间救荒机制。光绪二至五年(1876至1879年),华北地区爆发了晚清时期最为惨烈的一次旱灾即“丁戊奇荒”。尽管清政府为赈灾行动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是成绩十分令人失望。②在此情况下,以李金镛、谢家福、严作霖和经元善等江南绅商为首的社会力量,自发动员起广泛的社会资源,建立了以协赈公所为中心的组织体制,掀起了民间自行赈济华北灾民的行动。这次行动从1876年一直持续到1880年,总共募集并散放赈款100多万两,历赈山东、河南、山西、直隶四省50余州县,救济灾民总数超过百万,远远超越了此前的民间赈灾活动,从而成为晚清义赈之始。③此后,随着灾荒的频繁发生,义赈活动也不断举办,迅速发展为一种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强大活动能力的赈灾机制。到19世纪90年代之前,义赈活动已是无年不举:1881年对扬州、镇江一带潮灾的赈济,1882年对皖南水灾的赈济,1883年对山东水灾的赈济,1884年对山东、直隶、江西等地水灾的赈 ①虞和平编:《经元善集》,第216页。 ②何汉威:《光绪初年(1876—1879)华北的大旱灾》,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0年,第五章,“救灾成效的检讨”。 ③朱浒:《江南人在华北——从晚清义赈的兴起看地方史路径的空间局限》,《近代史研究》年第5期。 济,1885年对两广、山东、直隶等地水灾的赈济,1886年对山东、直隶水灾的赈济,1887年对河南、安徽黄河水灾的赈济,1888年对河南、安徽、奉天水灾和江苏旱灾的赈济,1889年对奉天、江苏、浙江、福建等地水灾的赈济。① 晚清义赈活动的新兴性质决不仅仅是当代研究者的归纳,而是当时人就有的感觉。早在光绪五年(1879)四月间,《申报》上的一篇社论就称:“江浙诸善士共恢恻隐,慨谋施济,纷纷集资解往赈济,……盖灾本为从来未有之灾,赈亦为从来未有之赈。”②在光绪十三年(1887)正月的一篇社论中,《申报》又强调义赈乃是“谢、严、金、李、经、熊等诸君子奋然而起,创千古未开之义举,为从来未有之经纶”。③这就无怪乎晚清义赈创始人之一的经元善曾自信地说:“从前未兴义赈……自丙子(1876)、丁丑(1877)创办沭阳、青州义赈以来,开千古未有之风气。”④ 至于晚清义赈活动新兴性质的具体表现,大体可以概括为两个主要方面。首先,这是一种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化的赈灾机制。正如经元善所说的那样,此种义赈乃是“民捐民办,原不必受制于官吏,而听其指挥”。⑤根据李文海先生的研究,这种“民捐民办”的具体内容是“由民间自行组织劝赈、自行募集经费,并自行向灾民直接散发救灾物资”,⑥从而突破了官赈定于一尊的国家集权式赈灾体制。其次,晚清义赈也远远超越了传统的民间救荒活动。以往研究表明,自明清以来,民间赈灾活动始终是地方精英局限于地方社会空间内部开展的“社区赈济”行为。⑦而晚清义赈则彻底打破了这种限制,正如光绪十六年(1890)六月《申报》上一 ①对此,参见朱浒:《晚清义赈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2002年,附表“1876——1901年义赈活动一览表”。 ②《申报》14,上海书店,1982年,影印本,第511页,光绪五年四月初五(1879年5月25日)。 ③《申报》30,第169页,光绪十三年正月十三日(1887年2月5日)。 ④虞和平编:《经元善集》,第121、326页。 ⑤虞和平编:《经元善集》,第12页。 ⑥李文海:《晚清义赈的兴起与发展》,《清史研究》1993年第3期。 ⑦吴滔:《清代江南社区赈济与地方社会》,载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主编:《自然灾害与中国社会历史结构》,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 篇社论所说明的那样:“自来办赈者,率皆以本地之人办本地之振[同“赈”],所募捐资亦不过向本地铺户、本地绅富多方劝募,量力乐输,从未有以此省之人办彼省之振,广收捐款,巨细靡遗,如今日办赈之出力也。”① 既然义赈属于一种民间自发兴起、民间自行开办的赈灾机制,那么官方为何要把轮船招商局支付的这笔10万两款项交给义赈管理呢? 原来,由于晚清时期灾荒的频繁发生和国家救荒力量的衰落,义赈迅速发展成为一股对官赈形成强烈冲击的力量。②最晚到光绪十一年(1885)间,社会上就已出现了认为义赈的作用决不亚于官赈的看法: 自东南各善士办理赈务以来,历有年所,而南北数省之地,凡有灾区,均沾实惠,实足以辅官赈之所不逮。而近年以来,直隶及山东赈务犹未能止,再加以镇海筹捐,似乎财源将匮,殊有为难之势。然而灾荒连年不绝,而各省灾黎,绝未闻有某处迫于饥荒,以至滋生事端、猝有变故者。一则由于本朝深仁厚泽,有以入人之口,浃乎髓而沦乎饥;一则由于东南各善士义粟仁浆,赶先口助,俾中泽哀鸿得以安集,不使梃而走险。盖自古办赈以来,从未有如今日者矣。③ 更重要的是,义赈因其“救人救彻”的原则和实心实力的态度,从而形成了对官赈的优越性。对此,经元善曾有非常明确地说明: 凡遇各省被灾,一经疆臣入告,朝廷截漕发帑,无不立沛恩施。然闻诸老于赈务之实心实力者佥云,凡极苦重灾,非义赈不能生死肉骨。因北省饥民久惯吃赈,胸中横亘皇恩皆可叨沐之念,官赈不服细查,必多冒滥。地方有司又虑激变生事,只得照册普赈。以中国四百 ①《申报》37,第157页,光绪十六年六月初五日(1890年7月25日)。 ②李文海:《晚清义赈的兴起与发展》,《清史研究》1993年第3期。 ③《申报》26,第541页,光绪十一年三月初一日(1885年4月15日)。 兆人丁计之,每县约有三十余万,倘阖邑全灾,在大宪发款至二万金已觉不菲,而按口分摊,每口得银不过五六分,何能济事!若义赈,则饥民知系同体援溺,彼丈夫也,我丈夫也,见之尚有愧怍之心,不能不服查剔。查户严,则不应赈者删愈多,极贫苦者赈愈厚。① 并且这种认为义赈优于官赈的看法,甚至得到了官方人士的承认。光绪十八年(1892)十月间,《申报》上的一篇社论中便指出,浙江巡抚崧骏和李鸿章都因“实见夫赈捐之事,一经官场经手,未有不坏者。不特散放之时难,查户之事更难。义赈之查户,皆亲自稽核,不假手于他人。官赈则无非由地保开报,差役复查,其中弊窦即自此而生。查户既有弊窦,则散放之时,岂能均沾实惠?……故不信官赈而信义赈”。②而基于这样的认识,在光绪十七年(1891)之前,官方主动采取“化官为义”即使官赈向义赈看齐的做法已不鲜见。正如是年正月初《申报》的一篇社论所说的那样,“近来办赈,即官赈亦多参以义赈之法,不假手于胥吏”,其间的主要差别不过是“官赈则委员等俱有薪水,未免于赈款稍有所耗。若义赈则办理诸人无不自备资斧,即或司事诸人稍给薪水,亦不从赈款中开销”。③也正是基于这种状况,才出现了“海内成为风气,一若非义赈不得实惠”的局面。④因此,李鸿章同意由义赈来管理轮船招商局的这笔款项,在某种意义上完全可以说是当时这股“化官为义”潮流的一个表现。 三 由于上述这种“化官为义”的潮流显然有助于建立一种多元化、社会化的赈灾体系,所以招商局这笔资金从赈捐报效到义赈基金的转化,也就 ①《申报》42,第123页,光绪十八年七月三十日(1892年9月20日)。 ②《申报》42,第575页,光绪十八年十月十三日(1892年12月1日)。 ③《申报》38,第229页,光绪十七年正月初九日(1891年2月17日)。 ④虞和平编:《经元善集》,第118页。 成为传统官赈发生近代化演变的一个反映。不过,这只是应该给予这笔资金以积极评价的一个方面。至于这种积极评价的另一方面的依据,则来自于从义赈的角度出发所作的观察。也就是说,义赈接受这笔资金并非是从官府那里得到了一笔普通的“化官为义”款项,而是在客观上也符合了自身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尤其对其募捐机制的结构变化和组织机构的常规化具有不容低估的意义。 众所周知,1880年前,即义赈刚刚兴起的时候,中国近代工业化进程虽已起步,然而发展甚为微弱。在洋务派开办的军事工业中,绝大部分企业连经费都时时堪虞。况且,这些工业又根本不是按照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运营,连利润都无从谈起,①更遑论其他。至于民用洋务企业,在1880年以前投入正常运营的仅有轮船招商局一家。该局在此时期尽管有一定的营业利润,可是仅仅对官方要求的赈需就难以应付了。②至于这一时期出现在上海的全部民族企业,不过是几家规模甚微的小型工厂。③这就使近代产业很难为中国的救荒事业做出多大的贡献。在这种情况下,义赈初兴时经费的主要来源,只能更多依靠传统成分。虽然义赈同人在“丁戊奇荒”期间使用了多种多样的募捐手法,也确实一度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效果,可是刚到“丁戊奇荒”后期,他们便不得不屡屡发出“捐款已成努末”的感叹了。究其原因,他们所能指望的传统成分大都源自于民众的日常生活之中,自然难以一而再、再而三地接济筹捐事务。从当时义赈同人刊行的《上海经募直豫秦晋赈捐征信录》和《齐豫晋直赈捐征信录》中可以看出,义赈能够收到的大额捐款为数极少,绝大多数都是零零碎碎的小额捐款,甚至还有许多捐款仅为数十文或几文钱,真可谓“罗掘已尽”了。 随着义赈活动在19世纪80年代后因客观需要而无法停止,如何尽可能广泛地筹集赈款也就成为一个重点问题。而恰恰从19世纪80年代初 ①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第一章的第一节、第二节。 ②张后铨主编:《招商局史(近代部分)》,第74—76页。 ③徐新吾、黄汉民主编:《上海近代工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44—46页。 开始,中国近代工业化建设出现了一股颇为良好的发展势头。至于这股势头的主要表现,则是当时不仅大批近代企业得到了创建,它们所发行的股票亦大受欢迎。光绪八年(1882)六月末,《申报》上对当时上海市场投资近代企业的热情作了这样的描述:“现在沪上股分风气大开,每一新公司起,千百人争购之,以得股为幸。”①是年底,《字林沪报》上亦报道了招股的盛况:“自春徂冬,凡开矿公司如长乐、鹤峰、池州、金州、荆门、承德、徐州等处,一经禀准招商集股,无不争先恐后,数十万巨款,一旦可齐。”② 近代企业招股活动的巨大成功,显然给义赈的募捐活动提供了某种启示。也就是说,义赈完全可以通过这股投资近代企业的热潮,来拓宽自己筹集赈款的渠道。光绪八年六月十一日(1882年7月25日),《申报》就鉴于当时筹赈维艰的情形,提出“近来股分票大开风气,凡有一公司出,莫不争先恐后,竞相购买股分,惟恐不得,即每股略加些须,亦未必因此裹足”,所以“倘劝令买股诸人,每股捐银一二两,在买股者意在得股,决不吝此区区,而集少成多,统共计算,亦可得银三四万两”。③义赈同人很快接受了这个建议,他们在同月底发出的《抽增股分银助赈启》中称: 灾区既广且重,一杯之水,尚济车薪。窃思现在沪上股分风气大开,每一新公司起,千百人争购之,以得股为幸。同人汇商,拟奉劝各公司于派股时,每票劝捐一二金,在输捐者为数细微,轻而易举,积而成巨,颇亦可观。除已成之局、票散在外者,已难按图索骥,将成未成之局,如造纸公司、保险公司、电线公司、贵池矿务公司、玻璃公司及尊处三源公司,统计二百余万,每股捐银一二两,即可得三四万之款,可救数万人之命。④ ①《申报》21,第254页,光绪八年六月二十九日(1882年8月12日)。 ②《字林沪报》,光绪八年十二月十四日(1883年1月22日),转引自张国辉《洋务运动与中国近代企业》,第300—301页。 ③《申报》21,第145页,光绪八年六月十一日(1882年7月25日)。 ④《申报》21,第254页,光绪八年六月二十九日(1882年8月12日)。 不仅如此,有些义赈同人还亲身尝试了这类行动。光绪八年(1882)间,经元善在出任华兴玻璃公司董事时,即称自己的一个主要动机是“因欲劝募每股赈捐一两,勉事承乏”。①是年底,安徽池州矿务局也在续招股份时声明,“拟照沪上股票章程,每百两捐助赈款银一两。”②而经元善之弟经元仁任会办的顺德铜矿也在集股之初,规定“每股各带赈捐规元五钱。”③不幸的是,这种建议和行动并未取得多少成效。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光绪九年(1883)发生了严重的金融风潮,造成上海股市大坏,最终使中国第一轮投资热潮成为投机热潮。这样一来,这种“抽股助赈”的构思也就成为彻底的空想。在此之后,义赈从中国近代工业化进程中获得的最大支持,不过是从轮船招商局和电报局那里得到减免水脚和免收报费的待遇。尽管这种待遇为义赈节省了一定的交通运输和通讯费用,从而具有间接上经费支持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显然不足以使新兴资源在义赈的经费构成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在这种情况下,义赈于1891年从招商局得到这笔10万两款项,对其募捐机制而言就具有了两层含义:其一是,这意味着义赈从新兴资源中获取经费的努力决不是错误的方向,而近代企业终究也是有能力为义赈的筹款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其二是,这标志着义赈经费的构成发生了显著的改变。要知道,这笔资金是义赈自兴起以来收到的最大一笔单笔捐款,基本上相当于19世纪80年代以来义赈从其他渠道好几年才能筹集的数额,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此前新兴资源在义赈经费构成中无足轻重的局面。 另外,也正是因为有了招商局提供的这笔款项,义赈组织常规化发展的一个计划才得到了实现的机会。原来,义赈活动在兴起后的最初数年 ①虞和平编:《经元善集》,第39—40页。 ②《申报》22,第116页,光绪八年十二月十三日(1883年1月21日)。 ③《申报》24,第169—170页,光绪十年正月初九日(1884年2月5日)。 中,基本上处于遇灾而起、灾停则散的状况。几乎每一次开办赈灾行动,都要重新进行设立组织机构、募捐、选派人手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这当然既不能满足当时救荒事业的客观要求,也不利于自身的长远发展。鉴于这种情况,有位自号“滋大典主人”的人士在光绪九年(1883)间向义赈提出了这样一个备赈的建议:“慨念夫天灾之未已,民命之难全,拟集十万金,专为备赈之用,并愿首捐万金为之倡。”①后来的情况表明,义赈同人很可能受到了这个建议的启发。大约是在光绪九到十年(1883—1884)间的某个时候,义赈同人在上海陈家木桥赈所为此问题进行了集议,并提出了成立一个“备赈公所”的计划。从这个“备赈公所”的十二条章程来看,可以说义赈作为一种常规化救荒机制的思路已经成为义赈同人的共识。由于这份资料从未面世,现将其抄录如下: 一、 救灾如救火,若闻信后筹捐往救,恐灾民迫不及待,难免落后。兹同人议集○银○万两,设一备赈公所,一遇紧要,即先代各捐户于公所内借银垫赈,一面收捐归还,务使陆续捐寄之款,涓滴皆为救命之钱,庶风闻四方,捐款更形踊跃。 一、 公所备银若干万两,为赈济要需,应公议慎择殷实可靠之当典、银号、银行,或分存,或全放,议定月息,禀明南、北洋大臣立案,以昭慎重。 一、 银款公择妥放,各绅董遇有闻赈会议事件,即在陈家木桥筹赈处公议。 一、 公所须公举公正之绅董八人,四人为驻局绅董,经理款项出入、本息赢绌,四人为办事绅董,遇有要赈,即刻携带人款,赴灾区赈救。 一、 绅董举定,须延请熟悉办赈之司事十二人,常川在沪,以便闻信即行。薪水另行筹给,不得动支公所赈款。 ①《申报》23,第234页,光绪九年七月初六日(1883年8月8日)。 一、 公所遇赈提款,须驻局绅董四人公议酌提,画齐花押,方得提款。如其中有一人不在沪,则三人画押,两人不在沪,则公请办事绅董一人与议,不得再少,并于提银公牍或信内声明某绅所以未能与议画押之故。 一、 公所须将绅董八人姓名暨提银画押章程,先期知照存银之典号、银行,以免舛错。 一、 公所原取有备无患之意,故即遇要赈,亦不得全行借垫,至多以提出五成为度,并即赶紧筹还,庶备赈善举可以历久不敝。 一、 公所闻某处待赈,或接电报,立即提银数千两,由驻局绅董约请办事绅董一人,带司事二人,携款前往查看。如果待赈属实,即将原带人、银先行查放,一面电请公所添人添款,驰往速救。如灾势并不见重,即将原款带还归垫。绅董、司事往返川资均于息银内开支,不得动用正项。 一、 公所垫银若干两,必须照数筹捐归还,方能持久。或者谓捐赈所以救命,各户书捐,原恐无钱往救之故,今已有备赈公所救命矣,且知尚有五成留于公所未动,恐捐户从容观望,转不上紧。不知公所款项之盈虚,实关灾民之元气,从速捐缴归垫,即隐培命脉于无穷,善莫大焉。且各户陆续捐缴之款,得公所先为借垫救急,则一钱更得一钱之力,捐款必更踊跃,断无观望之理。故公所垫银后,即将实数登报,冀各处见报捐还。 一、 备赈公所之款,只能救一时之急,既须协赈公所筹还,并须协赈公所另款往办,故两公所仍系一家,须一气呵成,不分畛域。 一、 息钱三个月一结,总数仍于原存之典号、银行内存放,作为正本,按月起息。仍须续筹添款,以期扩充。各处善士有愿捐添公所存款者,公所幸甚感甚。① ①《谨拟备赈公所章程十二条》,盛宣怀档案未刊稿,上海图书馆藏,编号00035722。 很可能由于上述计划中用于备赈的原始资金迟迟未能落实,所以这个“备赈公所”从未在公开的义赈活动中留下蛛丝马迹,而本人见到的这份章程也只是藏于盛宣怀未刊档案中的一份草稿。由此可以推测,这个“备赈公所”很可能最终没有成立。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个计划完全落空。从其内容中可以看出,这份“备赈公所”章程与前述那份于1891年制定的、管理招商局支付的10万两款项的章程,在资金管理原则上基本相同,因此前者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后者的原型。而反过来说,正是由于从招商局得到这笔10万两基金,这个“备赈公所”计划才终究在某种意义上得到了实现。 小结 根据以上论述,尽管招商局1891年拨付的这笔资金最初与报效问题颇有渊源,但是并不能仅仅放在官府勒索洋务企业的负面脉络里来理解。从其实际去向和用途来看,我们应该将之与中国救荒事业的近代化联系起来,才能更加全面地认识其意义。可以说,这笔资金对中国救荒事业的近代化是具有促进作用的:它既是官赈出现社会化因素的一个表现,又在客观上符合了晚清时期新兴救荒机制即义赈的发展需要。就此而言,其正面效果决不亚于对招商局资本积累造成的某种损失。另外,这个事例也提醒我们,对洋务企业的研究显然有必要进一步拓宽。众所周知,以往更多地是从政治、经济的角度出发来评价洋务企业,而对其在社会方面的影响和意义关注不够。本文的这个例子则表明,与洋务企业相关联的社会内容尚需进行深入挖掘,也只有充分掌握这部分内容,才能对洋务企业做出更为合理的评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