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谓制度? 制度( institution) 似乎是社会科学中的一道永远的谜题。 照常人看来,制度的功用无非有两种:一是用来管人的,人无规矩,便不成方圆,人不被规训,社会就乱套了;二是人拿来用的,一切利益和权力,若没有制度提供的通道,便无从取得;在人与人的世界里,制度可以提供彼此产生差别的合法理由。再进一步,人们也会形成道理上的判断,凡是以制度为轨则来治理的社会,人的私欲就不敢造次,这样的社会不仅可以为人们提供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还可以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为所有人造福。可是也有人会提出反驳,当制度至上褫夺了人的位置,在均一的要求下,不仅会毁掉人世间最为丰富的生活,也会降低制度的反应能力,淤滞板结而变得无效,进而对人类的福祉形成伤害。 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往往被概括为“法治”与“人治”的差别。其实,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两者的差别既非中西之间、也非古今之间的差别。可以说,任何一种文明体系,都存在这样的矛盾成分。这恰恰说明,两种逻辑始终缠绕交织在一起,甚至是相辅相成的,决然不能分开。一直以来,社会科学家们对制度做过很多精微的研究,但也容易忽视与制度相关的源初性的基本原理。我们还是由此入手,来看看制度运行的一些机理和机制的问题。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说: 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① 这番话是非常令人费解的,初看起来逻辑上似乎也有矛盾之处。为便于理解,我们先要界定几个概念。这里的“定在”,指的是作为现实的实在,不是纯粹的观念。这里所说的“法”,也是广义上的规则,是“客观精神的全体部门”。黑格尔甚至说:“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作为部门,它具有一个确定的出发点,这个出发点就是先前发生的东西的结果和真理,正是这先前发生的东西构成对出发点的所谓证明。”②这里提到的意志,指的也不是人的任意性和随意性; 意志( der Wille) 与任意( die Willkür) 不同,人的意志中具有人的“自由”,因为所谓“自由”,即是“在他者中的在自身之在”,而非仅仅作为“自在”。 现在,我们就来看看黑格尔这句话的含义。这种被他称之为“制度体系”( institutionalisme) 的法的秩序,在理解上并未像平常人那样,将存在的主观性和客观性截然对立起来。相反,黑格尔认为,法是包含着自由意志的现实规定性,是包含着理念的实在;对人来说,法则意味着他将他人,或所有他人的集合体纳入到自身的存在之中,将所有人的存在的客观性转化为自身的主观性要求,才能说明他实现了自身的“自由意志”,成就了自身的“自由”。通俗地讲,若一个人不将所有他人存在的理由纳入自己的存在中,就不会有自由;而且,他绝不能是被动的,而需要在精神上达成这一目的,这才是“法”的自由本质。当然,黑格尔的这番理解,是在他所说的“市民社会”,即现代社会中实现的,因为现代社会中的人,已经不再是传统社会中的那种自然伦理状态,而是“人格”状态,是要通过自我意识的发展,来实现人类整全的自由的。 关于制度,黑格尔代表的西方人如是理解。中国人也不会将人治与法治截然对立来看。历史上的儒法之争,是思想上的激辩,但在现实的经验中,制度的运行总会涉及两个方面,所以两者往往牵绊在一起,不会截然对立。宋代是个平民化的时代,法与人的矛盾暴露得更深刻。苏轼尝谓: 天下莫不趋于法,不敢用其私意,而惟法之知。故虽贤者所为,要以如法而止,不敢于法律之外,有所措意。夫人胜法,则法为虚器。法胜人,则人为备位。人与法并行而不相胜,则天下安。③ 苏轼所说的两难处境,是很真实的。这里说的“私意”,恐怕还不是纯粹的“私意”。真正的问题是,法律如何能够为人留出足够的空间。贤者的“措意”,自然是“法胜人”造成的难题,所以如何在“人胜法”和“法胜人”之间维持一种平衡,便是制度更深层次的问题了。这里,还要提及的是,不同文明对于不同概念的界定及其内涵殊有不同,中国的“法”,或特指“法家”思想,常与“刑名”等同,带有制裁性的 “律”的痕迹很重;而西方的“法”,则与神法或自然法密切相关,其含义远超出了制裁的范围。大体说 ①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79 年版,第 36 页。 ②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第 33 页。 ③ 苏轼: 《应制举上两制书》,《苏轼文集》第 4 册,北京: 中华书局 1986 年版,第 1391 页。来,中国的“法”接近于西方的“律”,而西方的“法”则在很多时候与中国人讲的“道”相似。只是这一说法,尚需论证,这里插说一句,仅便于大家理解罢了。 王安石也曾说过: “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①这句话,又从另一个层面讲了“人”与 “法”之间的关系。他强调的是“制用”和“推行”的主体不同,对此,史上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过,谁也不会否认,制度总是“人为”和“为人”的,制度离开了人,既没法制定,也失去了作用对象,更没了真正的目标。所以,我们需要在更深层次上理解人的构造,才能把握制度的运行和方向。经典社会学对此问题的理解贡献很大。涂尔干就认为,人性之中本来就具有“我”与“非我”、个体与集体的两重性,若说感觉与激情仅属于“我”的能力,那么意识与理性则非“我”独有。人类生活中的宗教信仰、神话传说、语言结构、理性逻辑和知识图式等等,都是自成一类( sui generis) 的“社会性”。因此,人性本身便包含着义务的成分,所谓“自由”,则是人性的二重性相结合,并适应一定的社会条件才能得以实现②。 不过,在涂尔干看来,人性的两重性特征并非是相等的,个体的那个部分,仅仅反应在凡俗生活中的具体处,而集体的那个部分,却是神圣的,是承载社会的规范基础。这里的神圣存在,既可以是一种作为 “物”的社会事实,也可以是一种作为“心”的道德观念; 人没有自己的感觉和激情,便不能为人,可人若没有外在现实和内在心灵中的归属感,没有对于共同存在的他人的依恋感,没有对于神圣事物的敬畏感,人也就丧失了存在价值。后来,美国人类学家玛丽·道格拉斯( M. Douglas) 深受这一思想的影响,写了《制度是如何思考的》一书,来深入讨论制度中的主观性及其认知图式问题。不过,道格拉斯直接得到启发的,还是弗莱克( F. Fleck) 的学说。 弗莱克认为,制度是一种集体思想( denkkollectiv) 。制度的核心要义,不是要强制人们去遵守规则,而是要从根本上解决人们如何认知( cognition) 和习得( learning) 的问题③。制度最根本的目标,是要塑造一种规范性框架,让人们获得某种或某些认识世界的思维图式,再来指导自身的行动并为其赋予意义。制度并不是社会世界的直接反应,因为后者是多重的实在构造,所以各种制度只能对应于不同实在之不同层面的认识诉求④。在这个意义上,制度与人们社会生活的关系,既不是一种规定关系,也不是一种因果关系,而是共变关系或共谋关系。或者说,制度与生活之间不是母本与副本的关系或相反,而是相互穿行的;特别是那些重大事件或日常生活中的偏离和分叉、反常和破坏的行为,也经常会成为制度生成或作用的动力。 同样,道格拉斯也认为,制度是一种重复稳定的观念习性,而非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认为的那样,是一种个人偏好和理性选择。⑤ 制度的稳定性,来源于社会范畴的确定,而其中的首要机制,就是涂尔干和莫斯《原始分类》中所提出的分类( classification) 和类比( analogy) ,即将凡俗生活世界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构建成一种自然或超自然性的神圣关系⑥。因此,在制度中,人们被赋予了“自然角色”,形成可重复的、甚至是永久的身份认同,进而被范畴化了。由于神圣存在的基础往往是不可置疑的,因而上述范畴很容易获得正当性基础,可以预先确认人们将来可能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性质。于是,制度便塑造了一种思考的模式,在这样确定的认知图式下,人们的记忆与遗忘、遵从和选择、服从和反抗的方向都 ① 王安石: 《周官新义·周礼义序》,《周官新义附考工记解》,上海: 商务印书馆 1937 年版。 ② “人是双重的,具有两种存在: 一是个体存在,它的基础是身体,因此其活动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二是社会存在,它代表着我们通过观察可以了解到的智识和道德秩序中的最高实在,即我所说的社会。在实践过程中,我们的这种双重本性所产生的结果是: 道德观念不能还原为功用的动机; 理性在思维过程中不能还原为个体经验。只要个体从属于社会,他的思考和行动也就超越了自身。”( 涂尔干: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汲喆译,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9 页) ③ Fleck L.,“The Genesis and Development of a Scientific Fact”,from M. Douglas,How Institutions Think? N.Y.: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1979. ④ Fleck L.,Cognition and Fact,Dordrecht: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1986. ⑤ 周雪光: 《制度是如何思维的》,《读书》2001 年第 4 期,第 11—19 页。 ⑥ Douglas,Mary,How Institutions Think? N.Y.: 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1979,p.48.另参见涂尔干、莫斯: 《原始分类》,汲喆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2 年版。可以稳定化,或者说,制度下人们的思考范围和途径,已经得到了思维的确定,规范和制度皆由此而来。二、多面的制度及其信息基础 虽然按照道格拉斯的说法,没有观念的稳定习性就没有制度存在,但制度并不是永恒不变的,一旦它发挥着现实作用,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悖论。换句话说,制度只要靠人来运行,其不可测度、不可预期的程度就会陡然增大。当然,这种情形总是在现代的意义上发生的。韦伯认为,在传统以“教化”为目标的社会运行机制中,多数行为是通过“礼仪”来实现的,姿态和“面子”具有象征性的意涵,人们只要遵从这些繁文缛节,从生到死依然可以顺利度过。① 不过,现代社会则常常伴有“传统主义的革命”,无论是卡里斯玛所带有的日常与超常的对立,还是法理秩序对于传统意义上的日常习俗的否定,都会对制度的稳定性构成挑战。② 这里说制度是多面的,并非指的是制度本身具有多重语义,相反,正因为制度具有本文性( textuality) 的特征,所以其所包含的概念定义和指涉必须尽可能地清晰明确。不过,由于制度具有文本性的特征及单向目标,在具体运行中又面临着多重实在的世界,因而在不同层级主体的实践过程中,自然会发生错位和错置的情况。譬如,我曾在一个东北的大型国有煤矿集团做调研,公司普遍实行军事化管理,每项制度的单一目标极为清晰明确,迟到早退现象明令禁止,并以程度不同有严格的处罚规定。但是在前端作业面上的班组,由于职工人数相对较少,“大家庭”的气氛浓厚,因此班组长会时常因组员的具体情况做出适当调整,在保证完成工作的前提下,制定灵活的出勤安排,因而迟到早退现象时有发生。 这个事例表明,在多重实在的现实世界里,各种不同的生活逻辑不可能逐一对应着制度安排。换言之,单一制度总会遭遇人们不同层面上的“合理”观念和习惯的挑战,从而造成规则上的确定性与实践上的不确定性之间的张力。这也说明,我们不能仅把制度理解成一种文本的陈述( statement) ,制度在人们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处处需要诠释( interpretation) ,并根据自身的理解来采取行动,所以说,两者之间始终存在着紧张。制度在习俗观念上的稳定性和在多重实践的诠释和行动中的不确定性,是其两个最基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本的特征。从一个组织体的角度看,对于任何一项制度来说,组织内部的各个层级之不同视域和诉求,组织内部每个层级之不同视域和诉求皆不同,与此同时,上下层级之间的博弈和纵向派系之间的博弈也时常上演,而制度本身,恰恰就是这些诉求和博弈的平台和媒介。③ 制度无人而死,因人而活。正像邓小南指出的那样: “所谓‘活’的制度史,不仅是指生动活泼的写作方式,而首先是指一种从现实出发,注重发展变迁和相互关系的研究范式。官僚政治制度不是静止的政府型态与组织法,制度的形成及运行本身是一动态的历史过程,有‘运作’、有‘过程’才有‘制度’,不处于运作过程之中也就无所谓‘制度’。”④确实,制度永远在过程之中,在人的操作下而成为多变的过程。邓小南认为,这样的“‘历史过程’实际上是涉及多方面、起讫点不一、内容性质不一的多种演变过程的交错。这些过程,或与王朝递嬗同步,或与朝代更迭参差,事实上都是更深层次的多方面因素在起作用”⑤。所以,我们必须要考察制度的“活”的过程,这其中,有多个角度可以还原制度过程中的多元动力结构。本文拟从信息的角度入手,来尝试做一探讨。 什么是信息? 不同学科的定义实在过多,毋庸赘言。这里,我们着重从信息的角度看社会世界的构成和制度的运行机制。控制论家维纳( Norbert Wiener) 指出:“信息是人们在适应外部世界,并使这种适 ① 韦伯: 《中国的宗教 宗教与世界》,《韦伯作品集》第 5 卷,康乐、简惠美译,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17 页。 ② 韦伯: 《支配社会学》,《韦伯作品集》第 3 卷,康乐、简惠美译,第 280、82—86 页。 ③ Ronald H. Coase,“The Nature of the Firm,”Economica 6 ( 1937) : pp.386-405. ④ 邓小南: 《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代官僚政治制度史研究为例的点滴思考》,《浙江学刊》2003 年第 3 期,第 100—101 页。 ⑤ 邓小南: 《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代官僚政治制度史研究为例的点滴思考》,第 101 页。应反作用于外部世界的过程中,同外部世界进行互相交换的内容和名称。”①这话没错,简单说,信息就是一种与外部世界之间建立的沟通桥梁;在社会世界中,只有为人的行为、意识和意义赋予可交互理解、可社会通约的形式,人们才能彼此认知并建立各种社会关系。或者说,信息本身就带有一种关系的特征,具有一种潜在地建立关联的能量和指涉,为人们共享和沟通。 所谓信息( information) ,即是要赋予一种形式( in-form) ,其本身就带有将纷乱复杂的世界形式化与制度化的倾向。在这个意义上,信息与制度的作用是相似的,就是要消除随机性,而保证一定程度的确定性。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中的人,其本身便是信息的载体,人只有作为各种信息的集合体,才可以为他人所辨识。我们说一个人如何如何,或者他的档案和简历所提供的内容,都证明他( 或她) 是一个综合信息体,而且,人也不是一种被动的信息载体,同时也是输送和转化信息的通道,时刻作为社会世界的新的信息源,参与到诸种信息的生产和传播之中。 总之,信息是一种社会表象( representations) ,具有无限的传播扩展力; 同样,信息也作为一种可能性,而非最终决定社会生活走向的必然性,纳入随时随地的生产机制中,就像光的漫射和衍射一样,无所不在,无处不在。不过,正因为信息可以为社会运行赋予形式,带有制度化的倾向,所以人们也要在信息上大做文章,将其作为社会范畴和主导陈述( institutional categories and statements) 而固定下来,形成标准化的文本。卢曼( N. Luhmann) 在谈到社会系统( social system) 的基本特征时,所说的减低复杂性或系统“自我再造”( autopoiesis) 的功能②,就利用了信息的这个特点; 也就是说,信息可以作为一种控制机制( Kybernetik) ,来收束社会关联的范围和渠道。 正由于信息具有天然的矛盾性特征,即随机产生并系统收束,所以就会为制度实际运行中的张与弛、收与放、虚与实产生重要作用,对制度的稳定或变革也会起到关键影响。一方面,信息存在于制度的诸多空隙和矛盾中,形成灵活广泛的制度空间,为各行动主体提供交换所和博弈场; 另一方面,信息作为制度构造的基本要件和动力机制,将社会行为不断形式化和常规化,来稳定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如弗莱克和道格拉斯所说的那样,形成重复认知的观念框架。正因为信息具有弥散化与集约化、多重化与系统化的二重特性,所以制度与运行制度的人都要最充分地利用它,而且,由于信息可以形成各种动态的流变状态( 信息流,information flux) ,具有超强的传染性,因而对于制度的运行可以造成极为隐蔽也极富冲击力的效果。在信息机制的作用下,上述提及的制度与人的关系,会更显得精彩纷呈,扑朔迷离。 三、信息的双重社会机制 每个人都是一个小的信息体和信息源,而庞大的社会也需通过各种制度建立稳定的信息管理渠道来保证常规运行,因而我们需要着重分析信息的这种双重社会机制及其最微妙、最隐匿的结合和交叉点。制度作为系统化的信息体,适于语义学( semantics) 的分析范畴。任何制度,都需要对其涉及的各种命名、概念、语境及陈述关系给出明确的界定,从而形成有关社会范畴及意义系统的规范与阐释。所以,制度首先作为一种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排他性特征的信息束,必须尽可能地对其各类陈述给出明确的释义,甚至带有一定的垄断性。否则,制度便会产生诸多的模糊边界,让人们无所适从,或随意更改践踏。 因此,制度信息确实是一种权力的体现,无论是在语义方面,还是在象征方面,都具有一定的支配效果。不过,像维特根斯坦所说那样,任何制度都无法建立一套完整的理想语义系统,天衣无缝; 所以,一项好的制度可以充分意识到这一点,从而为不理想的释义状态给出充分的余地。借用产权理论的讲法,我们可以说,信息总是存在剩余控制权的问题,即不存在完备充分的制度,因而在制度中事先无法规定 ① Norbert Wiener,Cybernetics or Control and Communication in the Animal and the Machine,Boston,Mass.: The MITPress,2019,p.2. ② Niklas Luhmann,Social Systems,trans. by John Bednarz with Dirk Baecker,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的那份控制权的权利,便是可以事后追索的,是制度的要害所在。简单来说,制度再完备,总有预想不到的情形,这种意外情形一旦发生,与之相关的主体便有追索的权利。折晓叶在研究农村征地的案例中,有关宅基地如何再分配以及其中的再追索过程,就是很好的例证①。 在信息上,制度虽然要有所收束,建立一个比较清晰的释义系统,但也不能“法太密”。倘若制度占据了所有释义空间,就会出现三种困境:一是在多重实在的条件下,语义或定义永远不可能绝对明晰,所以,给自身留出足够的解释空间,以备将来在权力实作中再做灵活的调整是很有必要的; 二是如果制度承载的信息过于僵化封闭,就会造成越来越多的剩余权问题,反而增加制度的不稳定性; 三是如果制度规定得太密太死,随着意料之外的后果发生,就会让自己陷入无穷尽的解释循环之中,苦不堪言。我们熟悉的研究机构报销制度,常常就陷入在这样的死循环里:只要是出现一例意外情况,就忙着修正制度,以至于制度不仅要时刻陷入自我解释和辩解的怪圈,还要把所涉及的所有人都死死地锁在牢笼里。 因此,如何把握好信息管理的制度空间,是一项高超的技艺,需要细致揣摩拿捏。这就是文中一开始提到的“人治法”和“法治人”的平衡关系。所以,从制度的相关运行者,即人这个方面说,情况就更加复杂了。任何一个人,在特定的组织群体里,都是作为一个信息体被定义的,但问题是,人还是一个多重化的信息体,他处于多重实在( multi-realities) 里,生活和工作中分别承担着多重角色,无论是别人对他的信息投射,还是他自己的信息处理,都有可能是混杂的。他时刻在信息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很适于语用学( pragmatics) 的分析范畴。语用学是有关人在运用和理解符号时所产生的意义和语境的学问,学术界常在人际沟通的意义上来探讨语言的可接受性的效果( effects of acceptability) 。简言之,信息的效用是制度研究的重点,既然人是信息的载体及输送和转化的通道,那么制度在由人来运行的时候,就必然产生各种信息,而其中的有效信息对制度会形成非常复杂的作用。 每一次制度行为中,无论看起来主动也好被动也好,人都是制度运行的代理( agency) ,也是制度运行的空隙。制度为人提供了治理的常规路径,需要人依赖这些路径,而人则在具体实践中有意无意地增加了制度的变数,无论作为代理者,还是作为反馈者,无论作为执行者,还是作为捣乱分子,都会首先通过信息的方式传递出来。多重且混杂的信息,可制造出制度的诸多自由空间和矛盾,从而释放出各行动主体的能动性。社会学对这一语用学的过程有很多研究,戈夫曼的拟剧论②,加芬克尔的常人方法学③,甚至是哈贝马斯以普通语用学建立的沟通行动理论④,都充分看到了信息传递在人际之间形成的各种变化,进而对规范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 现在,我们来大致总结下,组织和社会治理中的信息过程会有什么样的特点,会出现哪些问题。首先,任何制度的设计,都常常依照一种理想化的模式来进行,制度是一种世界观体系,是一种集体思维,需要匹配的信息支持、印证和论证。因此,制度设计往往会主动进行正向信息采集,用来验证、扩充和完备制度陈述和解释系统,与之相应,也会构建一套正向信息传递( 组织内) 和传播( 组织外) 系统。反之,现实运行的制度,常常是多元的、不充分的和不均衡的,时常需要反向的信息作扩充、调整和平衡。正向信息系统,往往沿着组织的正式架构层层传递,不容闪失;而反向信息系统,则需要多个部门配合( 组织内) 和多重空间设置( 组织外) ,甚至要专门辟出特有的、或隐秘的信息通道来完成采集工作。还是以上文提及的大型国有企业为例,企业上层就专门在一线职工那里设计有信息员制度,来专门采集反向一手 ① 折晓叶: 《土地产权的动态建构机制———一个“追索权”分析视角》,《社会学研究》2018 年第 3 期,第 25—50 页。 ② Goffman,E.,The Presentation of Self in Everyday Life,New York: Penguin Press,1969. ③ Garfinkel,Harold,Studies in Ethnomethodology,London: Polity Press,1991. ④ 哈贝马斯认为,有关外部世界之真理问题的理论话语( theoretical discourse) 并不是理性话语的唯一形式; 实践话语( practical discourse) 所处理的就是社会世界的正当性问题; 而主观世界中的真诚的承诺,则必须依靠解释话语( explicative discourse) 来实现。所以说,理性概念本身也必须超出单纯的认识论范畴: 所谓知识,不仅是客观实在之间的关系,也是认识主体之间的关系; 所谓真理,乃是这些认识主体所阐发的命题之间的相应联系。参见 Habermas,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 Vol.1) : Reason and the Rationalization of Society,trans. T.McCarthy,Boston: Beacon Press,1984,348ff. 信息,用来检验和调整正规制度的运行效果。 由此看来,与制度的有关的同质信息和异质信息都非常重要,前者有利于提升制度的可信度和适用性,是制度文本和目标的有效证明;后者则可以及时掌控制度运行的反向效应,及时调整运行方式,提供紧急预案,甚至作为制度运行的安全阀,来化解紧张。 不过,这样的讨论依然过于理想化,因为就制度而言,关键的不是制度意愿,而是其本身就存在着各种信息瓶颈,或是信息阻滞的各类因素。比如,官僚体制中各行政等级之间必然存在信息的筛选现象,导致流动和沟通不畅,经济学家也常常会讨论到委托代理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市场交易中高额的信息成本问题①。另外,制度规则本身就会对信息起到屏蔽作用,即不在制度关照范围内的信息,很容易被剔除出去。即使在信息流通的过程中,也会像德勒兹论述权力时发现的那样,常常发生错置、分叉和反转现象,很难预测②。所以,我们有必要从社会和组织治理的纵向过程出发,来进一步检讨信息沟通的微观机制。 四、作为信息机制的治理术 制度过程中的信息机制,可以说是一种治理术( governmentality) 。这一概念由福柯提出: 即“由制度、程序、分析、反思以及使得这种特殊然而复杂的权力形式得以实施的计算和手法组成的总体,其目标是人口,其主要知识形式是政治经济学,其根本的技术工具是安全配置( apparatus of security) ”。③ 依照福柯的讲法,治理术是一种微观机制,通过一套复杂的程序技术和相应配置的知识( savoirs) 来搭建权力运行的结构。可以说,制度过程中的信息机制明显具有这样的特征。上文说到,任何组织,无论是国家行政部门还是企业部门内,都存在围绕制度文本而展开的多级、多重和多向度的信息互动,其中,话语实践( discursive practices) 的特点尤为明显,即在陈述与诠释的反复博弈中体现出不同主体的不同视域( horizons) 和诉求( demands) 。 虽然制度有正式和非正式之说,但任何组织的制度体系首先都是以文件文本的形态存在的,是一种陈述系统,不仅凝结着大量定义相对明晰的信息,也需要在释义过程中拥有大量的信息加以例证和论证。一项国家政策出台,就会组织宣讲团各地巡讲,也会编写各类读本帮助地方干部理解;这些工作,既需要对政策文本有语义学意义上的深入理解,也需要从基层获取各种生动的实例佐以说明。因此,信息采集是治理术的一个前提性基础,而且,信息的流动机制与官僚制的科层体系不同,要求时刻打破组织边界来获取信息。 首先,要打破内边界,营造组织整体上的信息沟通渠道,只有沟通畅通了,信息才会流畅,尽可能消除条块间的自然分割。打破内边界,既指的是打破纵向层级的边界,也指的是打破横向部门的边界,前者可以通过增加信息渠道,直接采集一线信息,后者则可以建立更大的信息共享平台。但这并不意味着,做到所有信息共享对组织最有利,对此下文将具体说明。同样,打破组织的外边界,也是治理的基本要求。外边界,分为上游、中游和下游,分别对应着外部上级部门、平级部门和下级部门。相应地,政策信息、交易信息以及服务受体的反馈信息,都是构成制度反身性机制的重要前提。也就是说,制度的反身性要求,不仅是为了语义学意义上的自我确证,也是为了自我扩展,甚至是局部的自我调整和革新,这与组织获得不同层面的异质性信息的能力密不可分。 从信息机制的角度看,采集、选择、决策、平衡以及反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动态链条。这既可以理解为制度行为本身,也同样可以理解为信息流通、沟通和组合的过程。信息采集不仅涉及语义诠释、突破组织边界、建设正反两向传送通道等手段,还涉及制度中的不同主体( 如不同决策层级、部门、派系、项目团队等,甚至是小团体或亚群体) 会选取不同的采集方式和使用目的,因此,信息采集和选择是由 ① Jensen M. C. and Meckling,W. H.,“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Structure”,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6) ,3,pp.305-360. ② Deleuze,G.,“What is Dispositif”,In Michel Foucault Philosopher,Brighton: Harvester Books,1992,pp.159-165.福柯: 《治理术》,赵晓力译,李猛校,未刊稿。多条通道纵横交织起来的,因循组织内外的多重架构而流通。 在这个方面,有几个问题需要细致说明。一是与组织外部通连的信息流是组织生命的保障,任何制度都在一个庞大结构而微小机制的生态系统之中,信息便是保持组织机能的首要营养条件,也是组织获取短缺资源和区隔内部权力的主要方式之一。换言之,谁掌握了短缺而有效的信息,谁掌握了关键的异质性信息,谁就会在职权、业务和管理上获得竞争先机。二是信息的选择和整合往往是通过条块实现的,因而最关键的信息源或信息流往往不处于共享状态,而依据科层部门,特别是派系来私下掌握的。在这个意义上,透明的信息往往效用不大,而哪些潜在流传的信息则构成了人际交往与信任,权力运行与庇护的枢纽。三是信息的私下流通性质,不可避免会形成一种后台沟通和协商机制,即制度的决策与运行往往是在信息的私下分享和共谋中来实现的,前台里的制度行为往往只是后台的后果呈现,而非实际决策过程。① 四是尽管如此,前台的表演也并非没有意义,因为只有仪式化的制度行为,才能真正以公开、公正的方式实现信息管理的优化②,最大程度地减少复杂性,将制度及其内涵以最为简化和明晰的方式呈现出来。 此外,信息选择也有个筛查和辨识的过程。在制度行为中,各类信息的筛查往往依据的是业务和人脉的轨迹,换句话说,究竟是从事本还是人本的角度出发,还要看信息的效用偏好如何,但根本上并无纯粹的事本或人本,人与事,往往是通过信息及其所涉及的权力和人情相关联的。比方说,一个组织总要选出积极分子和消极分子、先进和后进,多半是由事本的原则和人际的关系来决定的,这种信息采集和选择后的释放过程,是对制度本身的再次双向认定,当然也激活了舆论场,论证了制度文本,强化了部门和派系的整合力或竞争力。同样,信息的辨识亦非常重要。当然,这种辨识是在具体的制度过程中发生的,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学习和认知。打个比方说,一份文件,上级领导画了圈,做了批示,可不意味着就有了明确认可的信息。在科层制管理中,上级领导不会轻易否定下级的合理请求,但各种情势、条件和人际上的考虑却不是下级部门充分掌握的,因此,在信息极不对称的情况下,即便上级做了认可,下级也要揣摩实施的时机,或极有可能上级并无实施的意图。因此,所有信息,特别是那些带有权力关系的垂直信息,需要依据制度行为中的经验和理解细致辨析,才能加以领会和把握。 弹性的制度空间,是信息机制的重要功能。任何制度都是一个精确的陈述系统,但在信息流动的作用下,会出现大量弹性空间,从而给人为的不确定性留出余地。信息决策的过程更是如此,因为这种综合性极大的制度行为,需要衡量有关文本界定、诠释控制、政策效用、运行成本、权力制约、人际平衡、舆论反应等各方面的因素,因而必须留存大量的制度运行的空间。富有经验和见识的决策行为,率先考虑的不是制度的刚性规制,而是弹性空间和平衡机制。就像孟德斯鸠所说的法的精神那样,不仅要有所谓政治的体制结构要件,也要充分考虑风尚或民情( mores) 的作用,即人的情感是否与体制结构相匹配。③ 而这里所谓的风尚或民情,恰恰首先是以信息的方式传递、传染和传播的。 决策中的信息机制,首先需要严格遵循既有制度文本的规范内涵,根据新近形成的经营性目标,而扩充成为新制度。显然,这是一种文本再诠释或再演绎的过程,也可视作其语义学上的意义衍生过程。不过,就具体决策来说,其“过程”往往可以看作是一种“事件”,因而远远超出了语义学的范围,而需要在语用学的意义上加以理解。我们可以把制度决策看作是一个“剧场”。一出戏,需要搭建一个面向观众的场景,也需要有鲜明的角色和情节结构,以及服装道具和舞台布景等等。决策会议或发布平台都可看作是一个舞台,仪式感很强,这是制度最为根本的规范性要求,就像涂尔干说的那样。决策会议的每个参与者,都是最重要的信息载体,既是会议前的信息接收器,也是会议中的反应器,也是关键信息的播放器。这说明,各个决策参与者都会有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反应,或者说,会议前已经做了充分的信息处理,有明确的以关键信息为基础的预期判断,而且,决策会议前,必是小会不断,联络频繁,在一定的人际范围内做了充分的后台信息沟通。同样,事中的即时反应也非常重要,决策会议是信息交流和观点交锋 ① 周雪光: 《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开放时代》2011 年第 10 期,第 67—85 页。 ② Goffman,E.,The Presentation of Self in Everyday Life,New York: The Overlook Press,1959.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版。的场所,情节常常曲折展开,人们或心领神会,或装聋作哑,或辗转腾挪,需要敏锐而迅速地筛选、辨识和利用有利信息,来拔得头筹,引领决策方向。事后,还要及时总结经验,对会议中的关键信息点和信息束做回溯性分析判断。 治理中的决策及发布,总量统计和典型个案的信息至关重要。有关总量分布的信息,对于“科学” “理性”的掌控全局必不可少。同样,对于典型个案的细致说明,也会对于强化和扭转全局的判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① 个案具有典型性,意味着它可以制度化;但决策者们也愿意选取一些不容易制度化的极端个案,无论是积极正面的,还是消极负面的,运用在博弈过程中。由于极端个案所提供的信息可以带出强烈的印象感,会在极大程度上产生应激反应,收到奇效,特别是在决策及发布的剧场中,表演性和刺激性,都是人们采用独特的信息机制,都可以提供异常的情境和情节感,强化决策参与者和接收者的感受力和信任度。 不过,任何组织都不是在既有制度条件下来运作的。制度运行的更高层次,不是决策,而是制衡。前文所及,制度存在于多重实在的关系之中,可实际情况远不止如此,制度总是在具体生活中运行的②,非但难以一己之力来统摄生活,反而常常嵌入其中,被多重的生活世界所校正。我们知道,围绕着诸制度领域的生活世界里,有很多惯习和常规、立场和价值,很多看起来与制度本身的规制是无涉的。比方说,企业的制度就无法规定人们的家庭生活,事业的单位制度,也无法规定人们之间的友情原则,对于此类情形,制度会本着减少复杂性的系统思维予以悬置或规避。不过,生活世界自有其道义上的制高点,往往容易博得人们在制度范围之外的激赏、同情或愤慨。 在这个意义上,制度与组织内日常生活中的信息流通和反馈尤为重要。韦伯对于资本主义的分析,其重点在于新教徒对于社会行动的伦理理性化的要求。③ 对中国人来说,也许这种理性化的程度是不充分的,但伦理要求的面向却从来没有弱化过,反而一个人及其家庭、亲友和社会关系中的为人处事之行状和动机,对于制度信任来说,也是不可或缺的。在人治与治人的关系中,超出制度范围的信息机制,是制度研究非常重要的部分。这话说起来很悖谬,可有常识感的人则常常心领神会,一目了然。简言之,社会生活中的不同实在领域内的伦理要求,通常先是以信息沟通的方式传播散布,特别是那些在组织制度中居于关键位点的角色,往往会成为日常信息的交汇点,若是人在伦理关系上靠不住,制度上的信度也会大打折扣。 对日常状态的理解,也要分为不同的方面。一是人们常说的那些例行机制,但做人、家庭、友情意义上的规范和道义,虽与制度无涉,却会常伴制度左右,形成了各种制度外的要求以及对制度的限制。家里人生了急症,或女职工要生孩子,制度总要做出某种让步;人情世故的讲究,或是人世冷暖的变故,制度也不能完全置之不理,反而要多加呵护。所有这些,可以发生在组织内部,也有可能发生在连带的关系中。因此,多重的生活伦理及价值上的要求,构成了制度的生态系统,信息始终作为介质,在期间进行沟通和评价,也可以构成对制度生态的培植与维护。 当然,日常状态也常常有突发的情形,可以称之为“事件化”。所谓“事件化”,是社会被“激活”的过程。在制度过程中,只有通过事件“发生”,社会才能“发问”,才能将我们通过描述而把握到的社会诸因素产生相互联系;只有通过事件“发动”,各种社会才会敞开而可见,社会关联的诸多可能性才会得到释放。一个事件可以演化成一系列的事件性过程,尽可能调动更多的社会因素的投入参与,形成无限联动的社会机制的链条;通过事件化,可以于其衍生而成的现实效应中探索已有的制度边界及其持续调整 ① 个案理论意义上的典型性,意味着具有几个方面的优势特征: 1) 拥有比较丰富的历史信息和社会容量; 2) 社会的自然机制可自发维持“日常化”和将外部介入因素“再日常化”的过程; 3) 在广度和深度上尽可能扩充、延展和融合与外部各种政治、社会和文化因素的关联; 唯有此,才能创造出 4) 更为集中、极致和全面的社会机制,具有更大的扩展性。参见渠敬东: 《迈向社会全体的个案研究》,《社会》2019 年第 1 期,第 1—36 页。 ② 肖瑛: 《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 中国社会变迁研究的视角转换》,《中国社会科学》2014 年第 9 期,第88—104 页。韦伯: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阎克文译,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8 年版。 的极端可能性。① 在“事件化”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信息剧增的现象,直接与间接、真实与虚假、亲历与杜撰的信息四处传播,给制度造成相当程度的压力,但也有可能出现解决问题的契机。 因此,说治理术中的制衡机制高于决策机制,恰恰意味着制度的生态系统始终要比制度文本的意义系统显得重要,很多制度失效,其原因并非在于制度本身的界定不清,而在于制度没有为非制度化的语境、惯习和场域留出足够的空间和余地。上文所说的“人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实则因此而论。简言之,多重的生活中有多重的规范,也有多重的道义,倘若制度仅关注自身,仅依据自身的诉求进行密不透风的治理,则必将招致反戈一击,自我瓦解。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孟德斯鸠在论述各类政体的性质和本原时,并未把政体类型( 制度形式) 看作是最高的原则,而认为各类政体都有可能具有宽和的 ( moderate) 或不宽和的( immoderate) 形态,这要比体制类型本身更为重要。② 五、信息沟通的微观机制 如上所述,任何组织及其制度行为,都始终面临着无所不在的道义诉求,有些可以转化为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那种交易行为,有些却不能,反而会成为一种带有“反制”作用的集体行动,形成强大的制度破坏力和颠覆力。詹姆斯·斯科特所说的“弱者的武器”,便来源于人们默会的文化基因,这当然可以理解为长久的文明历史赋予人们的一种道义力量③,用来结成反抗制度的潜能。因此,信息并非仅仅意味着是那些新近出现的符码或语义,信息也同样来自于悠久的历史和持续的传统,只是它们一旦转换成一种可以调动主体性的意识,便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产生社会作用。 深入考察信息沟通的微观机制,有助于我们辨析信息在制度过程的每一环节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无论是链接还是激发,促进还是转化,平衡还是对抗,都在信息的传染、扩散和衍化过程里,瞬息万变,扑朔迷离。在这样的微观机制中,不同的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微妙的,甚至不存在单纯意义上的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划分,因为后者常以非制度化的逻辑来反制于前者。我们还需要注意,在信息生成、传播和沟通的过程中,会汇合成为信息丛和信息流,从而发生积聚作用,甚至在关键处产生裂变式的反应。我们也会发现,信息传播的新技术和新途径,对社会结构和组织制度会形成重大挑战,对于集体意识与集体行动的生成逻辑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制度所采用的首要信息策略,是留存充分的信息空间;从根本上讲,信息的空间即是制度中的人的空间,信息的流动和沟通即是人的流动和沟通。而这其中,最为首要的是保证制度或政策“文本” 的宽和度。正是因为对任何制度来说,都具有单向度、排他性的特征,故必须留存信息流通的空间,使制度保有充分的灵活度和弹性,保有人在具体实践活动中的权宜性,才是制度在具体运作中得以充分施展和调整的核心竞争力。制度规则只是保障制度运行的一个方面,而规则可适应和调节的灵活度,同样是制度正当性的重要来源。正因为制度具有表述空间、诠释空间、实施者的调适空间,制度无法覆盖所有日常领域,因此才必须预留多种信息流通的渠道。否则,倘若统得过死,制度中的横向或纵向各层级,或制度向上向下的边界,便会形成一道道闭塞信息的闸门,只筛选重复性的正向信息,阻滞异质信息和反向信息,造成制度的固化和人的教条和虚设,造成体制空转。 任何组织中,信息不仅是各种传播场,还是竞赛场、博弈场,因此,在制度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每个层级、各个层级都有多重且不同的实施主体,发生各种共谋、协商和博弈的行为。只有保证各类信息的交流和交换,才会使制度的实施与时俱进、因地制宜,起到预警、调整和更新的作用。保证信息的畅通,是营造宽和的合作和竞争制度的必要条件。组织中适当的部门或派系利益的存在,是一种合理的配置,这种生态系统可以保证异质性信息的流通,也可以作为参与性治理或集体性协商的前提。 只有通过组织分化,才能形成积极的信息采集和反馈机制,才能谈得上信息的引导和疏通。异质性信息的流通,也可以保障地方性知识的合法空间,组织的创新动力往往来源于此。而对于业务经营和人才选拔来说,多重信息渠道的存在亦为重要,获取信息往往是获取机会的前兆。同样,人力评估也往往 ① 渠敬东: 《迈向社会全体的个案研究》,《社会》2019 年第 1 期,第 1—36 页。 ② 参见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詹姆斯·斯科特: 《弱者的武器: 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郑广怀、张敏、何江穗译,南京: 译林出版社 2017 年版。 表现为信息评估,所有这些,必须通过多向度的信息过程来获取,对组织制度来说,信息渠道越是单一,其机会越小,风险越大。 信息的妙处,在于它可以造就一种天然的多主体结构和多重性空间,进而增强制度运行中的变异性和可能性;而且,只要是制度产生了这样的分化效应,制度就回到了人的具体行为模式、价值取向及情境中来,回到了人本身。在这个意义上,说信息因流动而具有一种整全性的效果,并不是说每条信息是整全的,而是说有了信息作为媒介,组织和制度的边界才会被打破。换言之,在信息机制的作用下,人的角色首先不是制度的代理人,而是信息的承载者和传递者,是制度的活的节点和中介。由此,制度作为核心的运行,就逐步转化为具体的人的实践过程。人有自己的信息策略,会通过信息筛选、组合和传播,建立一套属于自己的有辨识度的意义系统,有些可以制度化,有些则流传于“民间”。信息可以用来界定人们的属性和用途,也可以被人们拿来所用。 譬如,信息本来有打破制度边界的作用,但同时也可以用来重新编码,通过模式化或仪式化的信息编排,来实现组织的文化认同和政治权威。特别是那些在场性的会议及各类活动,皆为制度的核心范畴、符号和象征系统以及模板典范的展演场,这是一种目标明确的信息选择、控制和投放机制。像考核、评比和表彰这样的举措,都可理解为周期性的信息释放,通过树立典型人物和典型事件,来确立制度规范下的标准人格,来呈现制度所要塑造的风气和精神。这当然是组织最为重要的自我确证和动员机制之一。 信息的前台展演,需要后台的大量工作。前台展演,并不是决策过程,而是决策结果的呈现。相比于前台严格的形式化程序,信息的后台博弈则往往极其复杂,甚至惊心动魄。这有可能是一个打破各种制度边界,多层次、多渠道、非正式的信息沟通场。其间,充斥着大量的多重信息识别、组合、认定和非制度化的沟通过程,背后则是政治判断、行业习俗、人事庇护、人际交往等因素在发挥着交互作用。正因为在后台中,人的能动性被释放出来,因而每个相关者都必须去根据各类公私难分、真假难辨的信息,来经历多重的视域交接、检验和判断过程。或者说,每个人都在各种不同的经验性和价值性的世界里,需要想象不同组织层级、不同制度领域、不同生活实在相互交织而成的关联和矛盾。当然,在这里,私人性的信息同私下的人际关系一样,都具有着重要意义。从某种角度来说,私下的信息渠道即人际的信任渠道,有些敏感的事情告诉谁不告诉谁,该跟谁说不该跟谁说,便成了信息沟通中最为纠结的难题。 中国人常讲,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正因为制度嵌合于所有人际关系之中,所以言外之意、弦外之音,就是信息传递和沟通最为微妙的机制。制度行为本来强调的是事本主义的原则,但在具体的运行中,则很容易成为多重价值的冲突与调和。小到日常生活中的道义评判、门派之间的信任、个人恩怨的历史、曾经的交情或过节,大到组织价值的认同,甚至政治意见与人生观和世界观,都会反映在信息过程中,极大程度地影响到后台的组织行为。 可以说,前台是大家的逻辑,信息越公开越透明越好,而且尽量要筛除纯粹私人的信息,即便有些信息带有私下的属性,也要尽量依据制度的向度加以合理化,即道格拉斯所谓的那种“观念的稳定习性”。但在后台,则多为“自己人”的逻辑,信息越是个人的、私密的、排他性的,则越会产生积极的人际效应。在这里,并不是说,制度中的人都有打听“小道消息”的习惯,只在私下区域里做文章。相反,后台中的这类私下信息,也需要合理化而获得共情和同理的效果,只是这种认同的基础,往往会超出制度规范所设定的界限和范围,扩展到更为普遍的价值观念或更为特殊的感情偏好中去。 总言之,后台中发生的故事,与制度运行中的具体的人密切相关,信息的流通和沟通更广泛地嵌入在人的生活世界里,小到私人交往及对周围人物的臧否,大到为人做事的评价及理想观念的认同,从而将多重的此在经验及其展开的世界呈现出来。当然,这其中的各种信息并不是随意流动的,而是尽量与制度的语境相关化,并向特定的人际渠道来输送,从而最终汇集成为一些小规模的群体、派系和集团,与科层制中的层级相互穿插交织,使组织的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这种信息带来的结构效应,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结构观( structure) ,倒是很类似福柯所说的那种动态的网络结构( grid) ,像张开的渔网那样,随着洋流的飘动和旋转而不断波动,不断连接,不断分叉……① ① Foucault,M.,The Archaeology of Knowledge,trans. by A. M. Sheridan Smith,Vintage Books,2010.其实,有关信息机制的前台与后台分析,并不局限于组织中上层的网络结构化过程。事实上,在任何组织中,在组织的任何层级中,在后台的任何人际派系中,都会产生反制度化的信息积聚。或者说,组织中的信息流,时常会形成对制度文本相对反、对抗的语义或语用系统,有时像“八卦消息”那样是分散的,有时则会形成一种系统化的反抗意识,成为集体行动的前兆。 人们常说的民情( mores) 或舆论( public opinion) ,也往往处于后台,很难让人一目了然。但民情和舆论所蕴含的力量却相当之大,既可从正向上成为制度的保护和支持性要件,也可化合成为消解与革新制度的潜力,一旦爆发出来,便不可遏制。对于制度来说,异质信息,或是意料之外的信息,往往会对制度施加很大的压力。这样的信息可能来自多个方面:有些是不同成员在多种情境下产生的道义诉求,如果诉求是日常性的,大多很容易为制度化解,或作为一种带有安全阀性质的功能,制度会给予主动的支持;如果诉求是对制度合法性的质疑,便会形成一种潜在的威胁。有些异质信息是权力集团或派系衍生出来的,形成一个个小圈子,期间的矛盾冲突会对制度整合产生消极影响。 不过,异质性信息一旦上下交互传播和联动,就会形成意见共同体,或是权益性群体,要么由此产生一个舆论场,即人们常说的“民意”,要么通过组织化的方式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谈判主体,参与到制度博弈过程之中。历史或现实中,有些国家的企业组织往往也会在制度上对此做出安排,企业工会或议会,都是制度本身设定的异质力量。 冲突社会学相当关注这样的问题领域。因为异质信息可能造成的最大威胁,是形成群体事件或集体行动。群体事件是具有即时性的效果,让制度措手不及; 在事件中,常常出现“信息风暴”( informational storm) ,形成短时间、高强度、焦点集中的信息集聚,无论制度内外,组织上下,都卷入到大量真假难辨的信息流之中,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与扩散性,造成一种生态性的压力。有时候,群体事件会对常规体制造成极大冲击,制度无法动用常规资源加以应对。有时候,制度主体也会面临“信息真空” 的局面,一切突如其来,无从辨认。 相比而言,集体行动则是一种更为持久和持续的反制力。因为从很大程度上讲,一旦集体行动形成,已说明在一个次领域( sub-world) 中已经发生了制度化的情形。只不过,这种制度是以对抗形式存在着,有可能在价值观、意识形态、组织化原则和行动模式上形成了一个对抗性的完整链条:所有信息都不再是流散的,而聚集并结构化成为一种制度文本和行动。社会理论所谓的“革命”,便是题中之义。 一般意义上的革命,因需要更多的前提条件,很难发生。在很多情况下,异质性信息及其转化而成的舆论和行动上的挑战,会为制度革新提供机会和助力。首先,异质性信息会增强组织对于信息的敏感度和应变力,相应地,组织会采取行动,扩充信息渠道,增设跨层级、跨部门、跨边界的信息报送机制。其次,强化对于突发性信息、反常性信息和聚集性信息的反应和识别能力,建立多重的信息解释框架,以消解信息压力,都是信息控制的有效治理术。但对于制度来说,最为根本的目的,还是要从异质信息或是舆论和民情中,甚至从群体事件和集体行动中,汲取制度可以吸纳和扩展的语义内涵,从而积极主动地改变自身,寻求符合制度原则的变迁方向,形成自我革新的力量。 六、余 论 这是一个信息时代。这样的社会里,物质实体反而成了表象,甚至各种符号或符码,也常以流动的方式而成为信息,像无线电子信号的传递那样,无须凭着人的感觉来捕捉,便以巨大的容量传遍四方。信息所衍生的千变万化的社会机制,已经远远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人与人的物理空间、符号空间、知识空间和文化空间似乎瞬间即可打破,一切社会生活似乎皆为信息所定义,数字化开始成为人们的基本生存方式。 信息的扩散和聚集,犹如一场飓风,呼风唤雨般地,通过最便捷、最快速甚至最隐蔽的方式传播,顷刻间形成裹挟全社会的风暴以及社会舆论压力,迫使人和体制就范。信息也会像病毒一样,具有潜伏性和传染性,时刻准备着转变成为具有惯性或情结特征的社会基因,一旦条件成熟后,便将持续爆发。不过,在大多情况下,信息仍然是连接制度和人的纽带。制度需要信息得以界定,并为自身提供语义学的诠释,也需要信息为自身给出各种例证。制度也需要依靠信息来思考和运行,完成治理过程。制度还需要信息提供自我变迁和自我革新的机会。可辩证的是,正因为有了信息的流通和沟通,信息亦可以使制度中的每个人和各类人群活跃起来, 时刻打破制度的各种边界,为自身留出语用学上的空间。人虽循着制度提供的集体思维来行动,但同时也依靠不同层面和不同集群的信息丛和信息流,来扩充制度范围之外的博弈场,甚至挑战制度的诸种界限。当然,有效的信息机制并非来自人主观上的任意性,相反,真正的自由意志始终是以不同程度的普遍观念为基础的,只是一旦信息成为人的中介,便会激活人在生活中的所有意义和价值诉求,无论是人际交往中的日常规则,还是价值判断上的道义观念,都会加入到制度运行的实践活动中,加入到人的分分合合的部门和派别意识中。信息机制的作用,会将制度行为变得异常复杂,从而使“人治”和“法治”,或“治于人”和“治于法”的活动密切交织在一起,两者谁都无法独占上风,而只有相互牵制才能共生共存。 这说明,在信息机制的作用下,制度的有效或无效,并不仅仅在于其确立的规则或规范,更在于制度为人留出的时间和空间。因此,制度本身的性质和构造,也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只有为人的多重实在的生活世界,为人来自生活各个方面的情感和价值留出适当的余地,制度才能获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机会。从这个角度说,宽和的制度,可以架构起信息沟通的真正通路,可以从人的更为整全的生活世界中获得给养,为实现人的真正价值而服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