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秦汉以降,历代王朝在建立行政层级体系的同时,建立了一套与此相对应的祭祀层级制度。这两套体系草创于秦汉,经历代调整,一直延续至清朝覆亡。行政与祭祀相互维系的制度设计,是中国传统政治体系有别于前近代欧洲政治体系的重要特征之一。A在历史上,无论在中央还是地方行政组织层面,祭祀制度都时有变动。以往 A中国古代政治体系中祭祀与行政的关系,既涉及祭祀与行政这对关系本身,也牵涉宗教仪式与整个政治体系的关系,对这一问题需要专文进行讨论。在此应该指出的是,不同于欧洲文明,中国古代与神明进行沟通的权力,理论上是由朝廷而非独立于皇权的宗教组织控制的;上自皇帝,下至地方行政长官,各级政治首脑既是行政机构长官,也是有权与对等神明进行沟通的宗教首脑。在这一政治文化的影响下,便逐渐形成了祭祀系统与行政系统相互维系的制度格局。 学界较多关注中央层面的祭祀,如郊祀制度、宗庙祭祀制度,兼及大、中、小祀三级祭祀制度等问题。A相比之下,地方行政组织层面的祭祀制度,特别是就明清时期而言,相关成果较少。B事实上,地方层面的祭祀,一方面与中央层面的祭祀变革相呼应,另一方面又与地方行政制度的调整相关。地方行政组织层级及相应职官的增设与裁并,是推动地方祭祀制度调整的重要因素之一。探讨地方祭祀制度的调整,特别是在仪式层面确认行政组织变动的过程,既有助于增进对祭祀层级系统与行政层级系统之间关系的认识,亦可为观察地方行政组织变动提供一个独特的视角。 自元至明清,地方行政组织基本维持了省、府、县为主体的三级建制,应该是中国古代三级建制的行政组织延续时间最长的一个时期。在长达600多年的时间里,省级组织经历了从明初废行省、设三司,到后来设巡抚、总督(以下简称"督抚")等职官,以及督抚的地方行政化的演进过程。C对这一过程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厚,尤其是近些年有较大推进。目前的研究辨析了明清省制的差异,梳理了清代行省制度的形成过程,论述了清初在调整巡抚辖区、督抚职能、督抚与布政使之间行政关系等多方面作出的努力,特别是强调了乾隆《大清会典》在规范行省制度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D A金子修一:《古代中国与皇帝祭祀》,肖圣中等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金子修一:《中国古代皇帝祭祀研究》,徐璐、张子如译,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18年;田天:《秦汉国家祭祀史稿》,北京:三联书店,2015年;康乐:《从西郊到南郊:北魏的迁都与改革》,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20年;HowardJ.Wechsler,OfferingsofJadeandSilk:RitualandSymbolintheLegitimationoftheT'angDynasty,NewHaven:YaleUniversity Press,1985;雷闻:《郊庙之外:隋唐国家祭祀与宗教》,北京:三联书店,2009年;朱溢: 《事邦国之神祇--唐至北宋吉礼变迁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韩森: 《变迁之神:南宋时期的民间信仰》,包伟民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赵轶峰:《明代国家宗教管理制度与政策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李媛: 《明代国家祭祀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AngelaZito,OfBody&Brush:GrandSacrificeasText/PerformanceinEighteenth-CenturyChina,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97;EvelynS.Rawski,TheLastEmperors:ASocialHistoryofQingImperial Institutions,BerkeleyandLosAngeles: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98. B明清时期的相关研究,侧重讨论对民间信仰的管治,特别是毁"淫祠"问题,参见蒋竹山: 《宋至清代的国家与祠神信仰研究的回顾与讨论》,《新史学》(台北)第8卷第2期,1997年。 C省,元代多称行省,明代通常称为省,清代多称直省。为行文方便,本文统称为行省,或 简称省。督抚的地方行政化,简单地说,是指督抚从朝廷"差遣官"变成"外官"的过程。 DkentGuy,QingGovernorsandTheirProvinces:TheEvolutionofTerritorialAdministrationinChina,1644-1796,Seattle:UniversityofWashingtonPress,2013;傅林祥:《从分藩到分省--清初省制的形成和规范》,《历史研究》2019年第5期。有关行省、督抚的研究成果颇多,恕不一一列举,具体可参见盖博坚(R.KentGuy)、傅林祥论著所引文献。此外,讨论明清省制时,应关注元代行省制度,可参见李治安:《元代行省制度》,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 不过这一课题并非题无剩义。总体而言,目前研究多关注行省的行政维度,对其仪式维度相对关注不够。笔者认为,在明清省制的演进过程中,仪式层面的调整不容忽视。A随着行省在行政层面的调整和督抚职能的变动,如何处理行省、督抚的仪式地位,逐渐成为制度建设的一个课题。省在祭祀中有何地位三司(尤其是布政司,俗称藩司)在祭祀中应扮演何种角色督抚是否参与地方祭祀如何安排祭礼中督抚与布政使的关系督抚在祀典编纂中扮演何种角色督抚仪式地位的变动,如何影响他们与布政使的仪式关系这些问题既与省的设置有关,也是随着督抚的设置及其职能变化而需要面对的制度课题,同时涉及行省与督抚两个面向。 本文探讨的主题,便是随着行省的设置与督抚职能的变化,朝廷如何在祭祀制度方面进行调整,而这些调整又在行省层面带来哪些影响。下文拟从行省、督抚与祀典三个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 一、 行省及其仪式地位的历史渊源 跟州县相比,现在称之为省的行政机构,在中国历史上是较为晚近才出现的。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在分封制崩解、郡县制确立的过程中,地方行政机构中首先形成的是由郡和县构成的两级建置。这成为秦汉以后地方行政制度的基础,不待笔者赘言。B 秦汉以后,历代的地方行政组织层级在郡县制的基础上屡有调整。对其基本走势的宏观认识,最为学界熟知的应是周振鹤的看法。他认为,从秦汉至民国,地方行政组织层级的变化大体可概括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组织从两级制变成三级制;第二阶段是隋唐五代宋辽金时期,重复了从两级制变成三级制的循环;第三阶段是元明清时期及民国前期,从多级制逐步简化到三级制,以至于短时的二级制。周氏将此变化大势概括为"两千年三循环"。C 纵观秦汉以降的地方行政制度,可大致观察到二级制和三级制之间的循环。各朝建立初期,多推行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实行二级制及分权之三级制,后来因事 A张传勇、傅林祥均论及省城隍庙的出现与清初省制调整的关系,参见张传勇:《省城隍庙考》,《清史研究》2004年第3期,第117页;傅林祥:《从分藩到分省--清初省制的形成和规范》,《历史研究》2019年第5期,第54-55页。不过,行省、督抚的仪式维度还包含更丰富的内容。 B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7页。近年有研究显示,秦汉时期郡成为一个地方行政组织层级,也经历过一段曲折过程,参见游逸飞:《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7本第3分,2016年;游逸飞:《从张家山汉简论汉初之郡的中央外派性质》,《汉学研究》第35卷第3期,2017年。 C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61页。 权不一,影响行政效率,又在郡县之上,设置刺史、都督、平章事、总督、巡抚等职官,形成了三级乃至四级制。A就明清时期而言,明初沿袭元制,在各地设立行省。洪武九年(1376)废行省、设三司,后设置巡抚、总督。清初沿袭这套制度,并因应环境变化屡作调整,至18世纪中叶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地方行政层级制度。总体而言,明清地方行政制度虽然屡有变动,但大体维持了省(司)、府(直隶州)、县(散州、厅)构成的三级行政建制。B 那么,为适应地方行政组织层级从二级至三级制乃至多级制的变化,祭祀制度又如何演进呢对秦汉王朝祭祀制度的梳理,需要从《礼记》确立的祭法开始谈起,因为这部典籍确立了后世祭祀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内容。《礼记·祭法》称:"天下有王,分地建国,置都立邑,设庙、祧、坛、而祭之,乃为亲疏多少之数。"这里描述的祭祀主体,涉及七个层级,它们各自构成庙数、立社、七祀、祭殇四个不同系列,C不过四个系列并非整齐划一。这一制度设计者的初衷,是通过推行一套尊卑有序、贵贱有别的祭祀体系,建立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 从战国至秦汉,在建立郡县制的过程中,朝廷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面对新的政治社会环境,比附礼经的经典论述,建立新的礼仪秩序,其中就包括如何建立郡县层面祭祀制度的问题。有关秦代的神祠祭祀,《史记》有一段描述:"诸此祠皆太祝常主,以岁时奉祠之。至如他名山川诸鬼及八神之属,上过则祠,去则已。郡县远方神祠者,民各自奉祠,不领于天子之祝官。"D其意似乎在皇帝祭祀与民间祠祀之间,并不存在郡县地方官主持的祭祀。但有论者认为,秦代在郡县层面实际上举行所谓"公祠"祭祀,如五祀、先农祭祀等。E当然此时属草创时期,制度尚不齐整。 汉兴,首先建立的是县的祭祀制度。汉王二年(前205),高祖"令县为公社"; A对元明清省制及其汉唐前身历史沿革的梳理,参见R.KentGuy,QingGovernorsand TheirProvinces:TheEvolutionofTerritorialAdministrationinChina,1644-1796,pp.21-78.此外严耕望《中国政治制度史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也对历代地方行政制度作了简要的论述。 B严耕望:《中国政治制度史纲》,第215-219页;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62-85页。李治安认为,元代行省有朝廷派出机构与地方最高官府两重属性,参见《元代政治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8-71页。明清时期,省(司)以下地方行政有二级制、三级制和四级制等类型:明代有司-府-州-县四级制和司-府-县三级制两种,清中叶厅制改革后,有省-府-县(厅、州)、省-直隶州-县三 级制和省-直隶厅二级制三种。参见傅林祥等:《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50-51、53页。 C孙希旦:《礼记集解》卷45《祭法》,沈啸寰、王星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197-1204页。 D《史记》卷28《封禅书》,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377页。 E田天:《秦汉国家祭祀史稿》,第83-85页。 平定天下后,又"令县常以春三(二)月及腊祠社稷以羊豕"。A文献没有提及郡的社祭制度,很可能整个西汉时期一直未建立郡的祭祀制度。至东汉光武帝建武二年(公元26年),朝廷方下令"郡县置社稷,太守、令、长侍祠,牲用羊豕"。B因此,汉代的郡县祭祀制度,很可能至东汉初年才得到完善。建武二年还确立了州刺史参与祭祀的制度(详见下文),不过其祭祀对象是否是州级建制(即对应于州层级的神明),不得而知。 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关州县祭祀制度的记载甚为罕见,州、郡、县的祭祀是存是废,目前难考其详。隋初重建的祭祀制度只规定"郡县二仲月,并以少牢各祭",C这是郡县二级制。汉代州刺史参与祭祀的制度此前是否早已废止,史书阙载。不过传世礼书所载唐代祭祀制度中,并未给道或方镇留下位置。据高明士整理,《开元礼》所述礼仪中,由州县举行的礼仪,包括在四时迎气日举行的五岳、四镇、四海、四渎祭祀,仲春、仲秋的社稷祭祀,以及文庙释奠仪式、祈诸神、祈禜城门、傩、乡饮酒等,D但并未提及由方镇举行的祭祀,更未提及与方镇层级相对应的祭祀对象。不过,在时人文集中,还是留下了方镇参与祭祀的记载,只是祭祀对象并非对应于方镇的神祇(详见第二节)。 宋元两代大致承袭了由州县举行祭祀的地方二级祭祀制度。宋代虽有道或路的设置,但在有关地方祭祀的记述中,仅及州县二级,与道、路无关。如政和三年(1113)议礼局所编《五礼新仪》有关社稷的规定,只述及太社坛、太稷坛和州县社坛、稷坛,并未提及州县以上的社稷之制。E《朱子州县社稷坛说》也仅论及州县坛制。F《元史》所载官方祭祀,除皇帝亲行或遣使代行祭祀外,仅有郡县祭祀,如"至元十(一)年八月甲辰朔,颁诸路立社稷坛壝仪式。十六年春三月,中书省下太常礼官,定郡县社稷坛壝、祭器制度、祀祭仪式,图写成书,名《至元州郡通礼》"。社稷坛祭祀明确规定"三献官以州长贰为之"。其他如宣圣庙、三皇庙,皆书"郡县",没有提及由省级机关举行的祭祀。G当然,宋元史书不载道、路或省祭祀制度,并不意味着其行政长官不参与祭祀,而是显示在当时的祭祀制度中,没有建立居于州县之上,与道、路、省相对应的地方祭祀制度。 A《史记》卷28《封禅书》,第1378、1380页。 B《后汉书》志第9《祭祀下》,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200页。 C《通典》卷45《礼五》,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270页。 D高明士:《中国中古礼律综论--法文化的定型》,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 342-343页;雷闻:《郊庙之外:隋唐国家祭祀与宗教》,第62-67、240-246页。 E郑居中等:《政和五礼新仪》卷93《吉礼·州县祭社稷仪》,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47册,第516-519页。 F《文献通考》卷82《郊社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752页。 G《元史》卷76《祭祀五》,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1901-1902页。 明朝建立后,并未改变这一局面。《洪武礼制》载社稷神名号云:"各布政司寓治之所,虽系布政司官致祭,亦合称府社府稷。"A根据这一规定,府社稷称为府社之神、府稷之神,州社稷称为州社之神、州稷之神,县社稷称为县社之神、县稷之神。在这个系列中,并无省级社稷之神。同样,各地山川、城隍之神,也仅有府、州、县境内山川之神、城隍之神,没有省山川之神、城隍之神一说。B可见在制度设计中,地方仅有二级祭祀制度,不过布政司官也参与祭祀,只是并无与省相对应的祭祀等级。清代承袭这一制度。查雍正《大清会典》相关记载,顺治初定,凡府州县社稷坛,"每岁春秋仲月上戊日祭",应是沿袭明制。雍正二年(1724)奏准,"直省各府州县,每岁祭社稷坛,府称府社之神、府稷之神;州称州社之神、州稷之神;县称县社之神、县稷之神",C亦与明制无异。 尽管朝廷礼制中,没有设计与行省相对应的祭祀对象,但在官府与民间的祭祀实践中,明代开始出现了新动向,即出现了省城隍的名号。隆庆年间成书的《留青日札》,便有"布政使司城隍庙"一条,记云,"京师都城隍庙,以天下十三省城隍之神配享"。D据学者研究,省城隍神出现的年代,大致不早于15世纪前期。至嘉靖年间,京师都城隍庙就出现了十三省城隍之神配享的现象。进入清代以后,省城隍庙在各省较为普遍地建立起来。省城隍神出现和省城隍庙建立的背景,有论者认为是省域意识的形成。E但考虑到这些省城隍庙属于祀典庙,其修建与祭祀由地方政府主导,笔者倾向认为,其主要背景应是省作为行政组织层级逐渐深入人心。 同时还应看到,省城隍的出现,基本上属于实践层面的变通,并未被朝廷升格、确认为礼制。《留青日札》讨论都城隍庙以行省城隍配祀后指出: 各省当立布政使司城隍庙,乃礼也。如浙江则当题其主曰浙江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城隍之神,而以杭州府城隍之神配享,置主于殿中之左,又次而以仁和县、钱塘县城隍之神分配于东西两庑,庶几事体合宜。今但称杭州府城隍,是上无一省,而下无两县也。与府县分祀孔子之制有异。又,总制部院三司莅任之日,必斋宿谒庙,而反行四拜礼于一府之神,是以亲 A张卤辑:《皇明制书》卷7《洪武礼制》,《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788册,第305页。 B张卤辑:《皇明制书》卷7《洪武礼制》,《续修四库全书》,第788册,第309、312页。 C雍正《大清会典》卷94《礼部三十八》,《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94年,第773册,第6331-6332页。 D田艺蘅:《留青日札》卷28《布政使司城隍庙》,朱碧莲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520页。 E参见张传勇:《省城隍庙考》,《清史研究》2004年第3期,第115-120页;朱海滨:《明代浙江城隍周新信仰成立考--兼论省城隍神的诞生》,《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第141-143页。 临上司而跪拜于属官也,何冠履倒置、幽明悖礼之若是哉A在《留青日札》成书的年代,虽有省级机构(巡抚及都布按三司),但相应的祭祀对象(省城隍)仅见于都城隍庙,尚未在各省普及。在作者田艺蘅眼中,这是一个有待规范的课题。现有研究显示,清代省城隍在各省逐渐普及。但从目前的史料判断,这一调整仅限于城隍祭祀,与行省相对应的社稷、厉、山川、孔子等类祭祀,尽管出现过少数例证(详见第三节),却远远没有普及,也未曾被升格为朝廷礼制(包括省城隍在内)。 有趣的是,清代苏州城在府、县城隍庙外,还出现了一系列与巡抚、司、道等对应的祠庙,如巡抚都城隍庙、布政财帛司庙、按察纠察司庙、粮巡道城隍庙、巡抚都土地庙、七省漕运都城隍庙等神庙。B考同治《苏州府志》、民国《吴县志》,都城隍庙"为巡抚衙门香火",财帛司庙"为布政使衙门香火",纠察司庙"为按察使衙门香火",均列入祀典;而巡抚都土地庙被列入"私祀",C其余两庙未见记载,属性不详。这些庙的创建缘由、主体不详,最初或出于民间私祀。D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清后期,都城隍庙、财帛司庙和纠察司庙均列入祀典,而且都城隍庙历经巡抚汤斌、雅尔哈善、陈桂生改建重修,与巡抚衙门之间的密切关系毋庸置疑,而财帛司庙乾隆中期由布政使张志栋增修,E且为布政使衙门香火,与都城隍庙的属性颇为相似。巡抚、布政司衙门介入两庙的过程,从侧面体现了清代某些行省的省级衙门试图确立自身仪式地位的诉求。 二、 督抚仪式地位确立的曲折过程 尽管与行省及其前身相对应的祭祀对象,朝廷未曾进行过系统处理,更未曾将之纳入礼制,但省级行政长官及其前身参与祭祀的情形,在汉唐以来的历史中却可 A田艺蘅:《留青日札》卷28《布政使司城隍庙》,第520页。 B顾震涛:《吴门表隐》卷3,甘兰经等校点,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26-27页。 C同治《苏州府志》卷36《坛庙祠宇一》,《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七》,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2册,第96、103-104页;民国《吴县志》卷33《坛庙祠宇一》,《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一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1册,第494、503页。 D财帛司为城隍、东岳下属,实司财神之责。城隍的僚佐中有纠察司,而太岁统领殷元帅,居北帝地司纠察司。从重修碑刻可知,清中后期,民间参与了财帛司堂的重修与管理,参见王国平、唐力行主编:《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32-433、532-533页。 E同治《苏州府志》卷36《坛庙祠宇一》,《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七》,第2册,第103页。 以找到若干先例。 东汉建武年间所定祭祀制度,不仅建立了郡、县层面的社稷祭祀制度,还确立了州刺史的社祭制度,郡县置社稷,不过"唯州所治有社无稷,以其使官。古者师行平有载社主,不载稷也"。A东汉时期的州虽已地方行政化,但刺史仍被视为"使官",因而其祭祀对象并不完整,有社无稷。尽管如此,这一制度的出台,意味着州刺史之仪式地位得到确立,是祭祀制度史上值得注意的事,但这一制度似乎并未为后代沿袭。 从行政层级看,唐代方镇类同于明清督抚。新近研究显示,尽管朝廷礼书并未明确规定方镇的仪式地位,但在地方实践中,可以找到方镇参与地方祭祀的实例。杨俊峰在讨论唐代地方官府的岁时常祀时,引述了李商隐记载的宣宗大中元年(847)桂州官府的常祀名单,其中就有方镇(此处为桂管都防御观察处置等使郑亚)参与秋天报祀的情形。B不过由于唐代节度使、观察使兼本州刺史,郑亚可能是以刺史身份参与常祀的,且所祀对象以使府所在州祀为限。宋元时期各路司官、行省平章事,亦属郡县之上的层级,但这些官员是否介入地方祭祀、如何介入,尚待考证。 明清基本沿袭元代的三级行政建制。洪武九年废除行中书省后,省作为一个行政组织,在职能上一分为三,不再是一个独立、完整的机构。在明代官方文书中,常使用"司府州县"的表述,说明省作为一个行政级别称谓,在公文中已不复存在。不过在民间俗称和官方公文往来中,仍常称府以上的机构为省。C因此可以说,在整个明清时期,地方行政中的三级建制基本保持不变,地方祭祀制度的变动,既有祭祀层级本身的问题,也有祭祀层级制度中不同省级官员之间祭祀地位的关系问题,尤以后者为甚。 地方祭祀制度中,之所以出现省级不同官员之间祭祀地位的问题,与明中叶以后地方行政制度的变动密切相关。明初废行省、设三司,虽然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但也带来了诸多行政困难。明中叶以后,为解决三司分权过甚,无法迅速应对地方突发事故或重大事件的问题,陆续向各地派遣巡抚、总督,逐渐将一地之行政、监察、军务诸政集中于督抚之手,督抚遂成为统驭三司的地方最高官员。督抚普遍设置之后,布政使受制于督抚,地位下降。 据明代礼制规定,作为省级行政首脑的布政使参与并主导地方官府的祭祀。但随着明前期设置的巡抚、总督的地方行政化,督抚应否参与、如何参与地方祭祀呢有史料证明,督抚是参与地方祭祀的。前引《留青日札》谈到"总制、部院、 A《后汉书》志第9《祭祀下》,第3200页。 B杨俊峰:《唐宋之间的国家与祠祀--以国家和南方祀神之风互动为焦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27-29页。 C张卤辑:《皇明制书》卷7《洪武礼制》,《续修四库全书》,第788册,第304、309页;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199页。 三司莅任之日,必斋宿谒庙",可见按明后期惯例,总督、巡抚莅任之时,必须拜谒城隍神并在庙内斋宿。 另有史料显示,明中叶以后,遇有灾异或大事,巡抚或被朝廷委派,或委派府州县官,或亲自到辖区所在神庙举行相应的祭祀活动,陕西巡抚参与华山祭祀就是一个例子。华山为五岳之一,对华岳的祭祀历来受到朝廷重视,明代朝廷和各级官员就曾在此举行过数十次祭祀,通过考察历次祭祀活动,可了解督抚在其中扮演角色的变动。下文以张维新撰、冯嘉会续撰《华岳全集》所录祭告文为基础,对此问题稍作讨论。A 《华岳全集》收录了洪武三年至万历四十七年(1619)各类祭告文53篇,其中皇帝遣官致祭祭文37篇,秦王祭文1篇,各级地方官员致祭祭文15篇,秦王祭文与本文主题无关,暂不论。皇帝派遣巡抚致祭,始于成化四年(1468),终于万历四十七年,其间共遣官致祭17次,其中派遣巡抚达10次,说明成化四年以后皇帝派巡抚致祭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在地方官员致祭的15次中,与巡抚有关的,可分为巡抚亲自祭祀与派遣下属致祭两类,前者7次,后者4次,共11次,始于弘治七年(1494),讫于万历四十七年。可见,从成化、弘治年间起,不论是皇帝遣官致祭,还是地方官致祭,巡抚都逐渐加深对华山祭祀活动的介入。不过应该指出的是,成弘以后督抚介入的祭祀活动,所涉事由包括祈祷雨旸时若(含祈雨、祈雪)、应对地震等灾害灾异、祝贺皇帝诞辰等类,均不属常祀范围,有别于由布政使、府州县官主持的春秋二季举行的常祀。从《华岳全集》的祭告文,无法看到督抚介入华岳常祀的事例。那么,从督抚的文集中,可否找到他们介入常祀的证据呢为此,笔者查阅了王阳明与吕坤的文集。 检阅《王阳明全集》卷25所录祭文及其他卷相关内容可知,王阳明除祭祀亲友外,还祭祀了一系列神明,计有南镇、山神、军牙六纛、南海几种。他于正德十一年 (1516)至十六年担任南赣巡抚,嘉靖六年(1527)服阕后起用,总督两广及江西、湖广军务,次年十一月卒于任上。他在担任上述两职期间举行的祭祀,有正德十三年祭祀浰头山神、嘉靖七年祭祀军牙六纛及同年祭祀南海三事。祭祀山神的缘由,是请求山神协助清理山上的余寇,而祭祀军牙六纛、南海,均是为了平定广西思州、田州之乱。B因此,王阳明在南赣、两广担任巡抚、总督期间举行的祭祀,均与平定寇乱有关,并非常祀。此外,他在南赣巡抚任上还举行过祈雨,亦非常祀。C吕坤的情形 A张维新、冯嘉会:《华岳全集》卷3《祭告文》,《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史部,第232册,第202-219页。 B《王阳明全集》,吴光等编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954、965-966页。 C《王阳明全集》,第902页。此次祈雨属正德十二年事。另,弘治十六年,王阳明在告病归越时,曾祭祀南镇(会稽山),以乡人之请,写成《南镇祷雨文》。(《王阳明全集》,第950-951页) 相似。吕坤曾担任山西巡抚,《吕坤全集》卷9收录祭文19篇,其中神明祭文4篇,分别祭祀龙王、元君、东岳和关帝。由于没有标明祭文撰写年代,无法确定它们是否作于山西巡抚任上,但可以肯定的是,祭祀前三位神明的原因,均为祈雨,而祭祀关帝为庆贺诞辰,均非常祀。A因此,也从侧面证实了上文基于《华岳全集》得出的认识。 应该说,明代督抚尤其是巡抚参与地方祭祀,但通常不参与常祀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其一,洪武十四年规定,各地常祀由各布政司府州县祭祀,B明代尊崇祖制,变动祖制会遭遇很大阻力。其二,明中后期督抚虽然位高权重,文武兼顾,但在较长一段时间里,其设置时有变动,未形成较为稳定的制度,其职能亦无清晰界定。其三,不少巡抚、总督是专为某些事务特别设置,并非纯粹的地方行政官员,其辖区与布政司不尽相同,各地督抚辖区亦常有变更。在明代设置的29个巡抚中,与布政使同城者仅13个,另外16个均驻于其他地方。其四,督抚虽凌驾于三司之上,但其具体管理工作并非通过指挥三司来行事,而是经由所抚地区的道,或通过往来巡视来实现,从这种意义上说,他们类似于汉代刺史的"使官"身份。C因此,巡抚、总督与布政使等省级官员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上下级统属关系,不易理顺。或正因此,巡抚、总督介入常祀缺乏充分的制度基础。 清初沿袭明制,设置巡抚、总督。随后历经康熙、雍正时期的调整,督抚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动。在辖区方面,明代原来的两京十三布政使司,在清代被规划为18个地方行政单位,与此同时,督抚辖区也逐渐调整到与这些单位相一致。在职官品级方面,明代巡抚、总督的品级来自其任命时所持官品,清代则基本固定了总督、巡抚的品级(总督为正二品,巡抚为从二品),这显示督抚的职位得到了更为清晰的界定。在职官铨选方面,尽管清代巡抚与布政使同属从二品官员,但巡抚可从布政使除授,这从某种程度上确立了巡抚与布政使之间的统属关系。另外,从顺治末年开始,对巡按制度与布政司属官进行了整顿,顺治十八年(1661)裁撤巡按,康熙五年(1666)裁撤右布政使,裁减参政、参议,雍正十三年裁撤参政,这些举措也为理顺督抚与三司的关系提供了制度基础。总之,经过顺、康、雍三朝的一系列调整,督抚与布政使之间的行政关系逐渐理顺,行省的性质、督抚的职能较之明代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盖博坚认为,督抚制度是清 A《吕坤全集》卷9,王国轩、王秀梅整理,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534-536页。 B张卤辑:《皇明制书》卷7《洪武礼制》,《续修四库全书》,第788册,第304页。 C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139-143、202-207页;R.KentGuy,QingGovernorsandTheirProvinces:TheEvolutionofTerritorialAdministrationinChina,1644-1796,pp.6,33-46. 代的"创制"。A这个看法有一定道理。在这种制度变动的环境下,朝廷又如何处理督抚与布政使的仪式关系呢 可以想见,督抚介入地方政府的常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各地在具体实践中或有区域差异。从现有史料看,督抚最早介入的地方祭祀类型,应是文庙的释奠仪式。《大清会典》载雍正五年覆准事例,提及"祭丙"一说,值得注意: 每岁春秋上丁日,致祭先师孔子,大典攸关。今省属惟司道府县官,于丁日行礼,其督抚、学政,则先期一日,于阶下行九叩头礼,谓之"祭丙",典制所无。且行礼前后仪节、涤器、视牲、晋爵奠斝、仪文隆备,但行九叩头礼,亦未允协。嗣后省会之区,督抚、学政于上丁日率司道府州县各官齐集致祭。学政考试各府,即于考试处圣庙行礼。各府州县守土正印官,率领属员,于本处圣庙行礼。毋得苟简从事,俱查照典制遵行。B所谓"祭丙",是对应"祭丁"而言。祭祀文庙的正日,是春秋上丁日,由于督抚、学政非"守土正印官",因此安排在丁日前一日,即丙日举行祭祀。C总督、巡抚、学政何时开始参与文庙祭祀待考,不过从上引事例可知,在雍正五年之前,督抚、学政祭丙的做法,就已延续了相当一段时间,成为官场惯例。 查《雍正朱批谕旨》收录雍正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福建陆路提督丁士杰奏折一件,记录了各地"祭丙"情形: 窃臣前任贵州大定总兵官时,于二月上丁致祭先圣。该州具禀,令臣于前一日致祭。臣问其故,彼言知州系主祭官,不便令总兵陪祭。嗣闻贵州、云南二省,凡系大员,皆于前一日致祭。至臣莅任福建泉州陆路提督,于祭丁之期,晋江县知县亦具禀令臣先期致祭,言福建省城督抚皆然。 丁士杰认为,"祭丁之礼,载在祀典,未闻有祭丙之说,何滇、黔、闽三省竟有豫日先祭之举"建议"督抚、提镇应于丁日致祭,不得因主祭官之职卑而督抚遂不居陪祭之位也"。D丁士杰的上奏很可能是雍正五年事例成立的原因。不过对比奏 AR.KentGuy,QingGovernorsandTheirProvinces:TheEvolutionofTerritorialAdministrationinChina,1644-1796,p.6;傅林祥等:《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第28-32页。另请参见盖博坚上揭书对清前期行省与督抚制度调整的讨论(第47-78页)。 B雍正《大清会典》卷95《礼部三十九》,《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73册,第6336-6337页。 C"祭丙"一语见于明代典籍。《国史唯疑》便提到这一用语,且与文庙祭祀有关,不过没有涉及督抚等官。黄景昉《国史唯疑》卷12:"孔庙去朝远,春秋祭皆在夜分。礼毕趋朝。稍缓即误。弘治中,刑部主事陈凤梧奏:'是祭丙,非祭丁也。'得旨是日免朝,著为令。"(《续修四库全书》,第432册,第191页) D鄂尔泰、张廷玉编:《雍正朱批谕旨》,不分卷,清刻本,复旦大学古籍部藏,第8函,第5册,"丁世杰",第35页a-b。 折与前引会典规定,他提出的督抚、提镇参与丁祭的办法,可能并未被完全接受,因为会典所载事例仅涉及督抚、学政,没有提及提镇。 雍正五年停止了"祭丙"的做法,由督抚、学政与司、道、府、州、县官一同于上丁日祭祀文庙。会典虽未明确指出何人担任主祭,但从文中由督抚、学政"率司道府州县各官"的表述看,担任主祭的应是督抚(乾隆十六年事例援引"直省丁祭督抚主祭之礼",确立了由督抚担任主祭的制度,也是一个旁证,详见下文)。这为后来理顺督抚与所谓"守土正印官"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先例。 其实,在调整丁祭的前一年,雍正下令修建先农坛时,就已将督抚列入祭祀主体: 奉天府府尹、直隶各省督抚,转行各府州县卫所,于各该地方,择洁净之地,照九卿所耕耤田亩数,为田四亩九分,设立先农坛。于雍正五年为始,每岁仲春亥日,奉天府尹、各省督抚及府州县卫所等官,率属官、耆老、农夫,恭祭先农之神,照九卿耕耤例,行九推之礼。A明确规定由督抚等官率属官行礼,督抚不仅参与先农坛祭祀,且应担任主祭,此后督抚介入的常祀加入了先农坛祭祀。这应是朝廷最早确立督抚介入地方常祀的一条规定。 督抚介入社稷、风云雷雨山川等坛的祭祀,是在十年以后。翻检乾隆《大清会典》,乾隆二年(1737),朝廷首次确立总督、巡抚在社稷等坛祀典中的仪式地位。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载: 乾隆二年谕:"……凡春秋致祭社稷风云雷雨山川等坛,督抚应率领阖属文武大小官敬谨行礼。提镇、道官驻扎之地,一例率属陪祭。其如何分别班次、委官监礼及修理坛壝、祭器之处,该部详悉定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准:嗣后直省每逢祭祀之期,省会之地,督抚、将军、都统、副都统,率领司道文武等官,各按品级,照例文官列东班,武职列西班行礼。布政使乃地方正印官,仍令主祭。其府州县地方,如有提镇、道官,亦令各按品级分东西两班行礼。府州县系地方正印官,仍令主祭。B A雍正《大清会典》卷95《礼部三十九》,《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73册,第6338页。 B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81《礼部》,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2册,第551页。同时请见《高宗实录》卷52,乾隆二年闰九月庚午,《清实录》第9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888-889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上谕档》,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册,第223页。从《高宗实录》可知,当日,乾隆"命大吏与行典礼",上谕的对象是总理事务王大臣。 继雍正五年理顺督抚在文庙祭祀中的仪式地位之后,这次朝廷尝试确定督抚等在社稷风云雷雨山川等坛祭祀中的地位。A乾隆上谕称,上述神坛向来专门由府州县官祭祀,总督、巡抚、布政使、道台"向因礼文未载",不参与神坛的祭祀。B他认为,督抚等既"有封疆守土之任",即当参与祭祀,因此令礼部详议相关方案。礼部对乾隆所提督抚"率领阖属文武大小官敬谨行礼"的建议,作了不小的调整,最终议定的方案是,一方面,督抚等参与社稷等坛的春秋常祀,另一方面,他们仅以陪祀的角色参与,主祭仍由布政使或府州县官等"地方正印官"担任。 乾隆二年对社稷等坛祭祀制度的调整,主要参照的不是官员的品级高低,而是依照是否为地方正印官,以定孰任主祭、孰任陪祭,故而督抚品级虽较布政使为尊,但由于不是地方正印官,只能担任陪祭。这种安排给祭祀带来了困扰。乾隆十六年九月十八日,山西布政使多纶奏称,"对越神明,其精意所达,尤属在主祭之人,要当统于所尊,斯足以昭虔恪","督抚司道均系地方守土之官,今各坛祭祀,既有督抚率领司道行礼,而主祭则属之布政使,揆诸体制,似觉未符",故援引各省督抚主祭文庙丁祭之例,建议"嗣后各坛祭祀,应令督抚主祭,布政使以下俱陪祀","庶尊卑体制,秩然不紊,而对越告虔之下,益为严肃矣"。C经过讨论,多纶的提议得到允准。同年覆准的新例,重新认定了督抚在常祀中担任的角色: 嗣后直省社稷风云雷雨山川各坛春秋二祭,省会令督抚主祭,布政使以下陪祀。其有道官驻扎之府州县地方,亦令道官主祭,府州县等官陪祀。照直省丁祭督抚主祭之礼,统归划一。再督抚、道官倘遇出巡时,仍令布政使暨该地方正印官摄祭。至各将军、都统、提镇等皆系武职,仍照向例陪祀。D此处提到的"直省丁祭督抚主祭之礼",应该就是雍正五年所定丁祭之例,它对乾隆十六年事例的影响于此可见一斑。经过此番调整,督抚与布政使在班次、主陪祭的位置上,都根据品级高低作了调换。至此,督抚的仪式地位得到确立。 A清代社稷立一坛,风云雷雨山川城隍共立一坛。 B布政使不参与社稷等坛祭祀的说法不准确,事实上,《洪武礼制》就记载了布政使担任社稷等坛主祭的规定。这说明乾隆对坛壝祭祀的细节不甚了解,礼部议定称"布政使乃地方正印官,仍令主祭",足见礼部是了解此前布政使的祭祀角色的。 C《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辑,台北:台北"故宫博物院",1982年,第682-683页。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8亦称:"乾隆二年例,直省坛庙以布政使为主祭官,督抚为陪祭官……然属官主祭,上官陪祭,于名分殊未安。后山西布政使多纶奏及之,遂更定如今制。"(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80页) D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81《礼部》,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2册,第552页。 从雍正四年至乾隆十六年,中间经历了四分之一个世纪,督抚与布政使之间的仪式关系才得以理顺。这应与上文提及的顺治、康熙两朝对省级行政机构的一系列调整有关,也与雍正、乾隆二朝对督抚职能的进一步定位不无关系。 现有研究显示,雍正多次发布上谕明确督抚的地位。他登基后不久,就称总督"地控两省",巡抚统摄"一省之事",与康熙年间"一省而有两巡抚、两布按"的做法完全不同。在制度调整方面,雍正元年,下令湖南、湖北分闱;三年规定,湖南、甘肃、浙江、江西、广西、贵州等省督抚所参之员,无须拘泥督参抚审、抚参督审的定例,应就近由本省巡抚审理。此外,雍正十年告成的《大清会典》,虽然称督抚"系都察院堂官",但同时也指出"督抚之设,统制文武,董理庶职,纠察考核,其专任也",对其地位与职能作了较为明确的交代,强调他们是统辖地方文武之官。A雍正四、五年所定督抚介入先农坛祭祀、文庙释奠的事例,应与上述努力相关。 乾隆登基后,对礼制甚为重视。乾隆元年六月丙戌,诣雍和宫梓宫前行月祭礼。当日下令纂修礼书,称"三代圣王,缘人情而制礼,依人性而作仪,所以总一海内,整齐万民,而防其淫侈,救其凋敝也",要求总理事务王大臣会同礼部,"萃集历代礼书,并本朝《会典》,将冠婚丧祭一切仪制,斟酌损益,汇成一书"。B有趣的是,雍正四、五年事例均属覆准事例,是由大臣奏请、皇帝允准,而乾隆元年纂修礼书和二年督抚介入社稷等坛祭祀之事,是由乾隆主动提出,可见他对整顿礼制的兴趣。 乾隆《大清会典》对督抚身份与职能的进一步认定,也可能对督抚仪式地位的确立有一定影响。乾隆十二年正月,下诏新修《大清会典》。次年九月,礼部尚书王安国奏请确立督抚的行政长官地位: 明洪武初,内事总于六部,外事总于布政使,故以官名其地。其后设巡抚总制,布政使已为属官,而地方徒冒其名,在明已属牵强。今外官之制,督抚专制一方,而《会典》载天下府县及外官品级,犹以布政使司布政使领之,称名殊觉不顺,请改《会典》所载,外官品级,以督抚居首,次及布按两司。 乾隆下旨大学士会同礼部议奏。十一月,大学士等议复:"督抚总制百官,布按皆为属吏。该尚书所奏,亦属大小相承之义。应如所奏,外官官制内,首列督 A雍正《大清会典》卷5《官制三》,《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61册,第187页;卷223《都察院》,《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88册,第14487页;傅林祥:《从分藩到分省--清初省制的形成和规范》,《历史研究》2019年第5期,第51-52、56页。 B《高宗实录》卷21,乾隆元年六月丙戌,《清实录》第9册,第507页。 抚,次列布按等官,庶为允协。"此议得到乾隆允准,A"从制度上确认督抚为地方行政长官",B自明代以来位居外官之首的布政使,成为督抚的属官。C因此,乾隆二年允许督抚参与地方常祀之后,虽发生了"礼制未协",主祭"不克致敬尽礼,达其精意"的问题,但事隔十五年之后,问题最终获得处理,恐怕并非偶然。 三、 督抚主导地方祭祀的具体实践 雍正四年至乾隆十六年的一系列事例,确立了督抚在地方祭祀中的地位,体现了朝廷将督抚纳入祭祀制度的努力。此后可以观察到与此相关的若干新动向,举其要者有二:其一,督抚主导行省祀典的编纂;其二,督抚和布政使在常祀中主从地位的落实。 在历代典籍中,"祀典"通常包含两层含义:其一,祭祀的仪礼;其二,记载祭祀仪礼的典籍。D作为典籍,祀典在王朝祭祀中扮演过重要角色。一个神明是否被载入祀典,有时决定它是否被列入"淫祀",变成政府的打击对象。不过学界向来不甚关注这种文献,亦无专题研究。但事实上,就笔者管见所及,这类典籍并不罕见。 清以前的文献目录没有祀典目,《古今图书集成》中的《经济汇编·礼仪典》下,始设"祀典"一目。近人所编丛书中,《丛书集成续编》《丛书集成三编》列有"祀典"一目。现存最早的以祀典命名的典籍(或其篇章),是《风俗通》的《祀典》篇。唐宋以后,历代都编纂祀典。而且,不仅朝廷编纂祀典,地方政府也编纂祀典,E可惜这些典籍未传于世。从现存书目看,明代以前讨论祀典的专书不多,以"祀典"为题的典籍更是少见。至明清两代特别是清代,这两类书籍才逐渐出现。检索四库书系、丛书集成书系及《中国祠墓志丛刊》等可知,以"祀典"为题 A《高宗实录》卷328,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丙辰,《清实录》第1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26-427页。 B傅林祥:《从分藩到分省--清初省制的形成和规范》,《历史研究》2019年第5期,第57页。 C乾隆《大清会典》卷3《官制四》,"外官"条,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第57页。有关乾隆《大清会典》对督抚地位的规范,参见傅林祥:《从分藩到分省--清初省制的形成和规范》,《历史研究》2019年第5期,第55-58页。 D《汉语大词典》缩印本中册,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第4421页;諸橋轍次:『大漢和辭典』訂版、東京:大館書店、1986年、第8556頁。 E雷闻:《郊庙之外:隋唐国家祭祀与宗教》,第271-272页;杨俊峰:《唐宋之间的国家与祠祀--以国家和南方祀神之风互动为焦点》,第22-36页。 的典籍,明代之前未见著录,此后则有明代一部,清代十数部。A以"祀典"为题的典籍的出现,从一个侧面显示了清人对祀典的兴趣和重视。B 如以祀典专书为限,清代最常见的祀典类典籍当属专祠祀典,特别是文庙祀典,是全国各级政府通行的祀典,此类典籍的出现,是明清祀典文献编纂活动中值得注意的新现象。与本文主题直接相关的是,在清人所编祀典典籍中,乾隆朝出现了一种以督抚为编纂主体的祀典,为方便讨论,姑且称之为省级祀典。目前笔者所搜集的此类祀典,有《福建祀典》《坛庙祀典》《南工庙祠祀典》三种。 在现存清代按省分纂的祀典文献中,编纂年代较早的当数《福建祀典》。此书未见各大丛书收录,现藏于厦门大学图书馆古籍部,C装订为一册,无封面、扉页、序言,其刊刻意图不可考。所幸除前面散佚三个半页外(现存首页为页2b),其主体内容基本完好。陈宏谋《饬发书籍檄》是乾隆十九年三月发书给福州鳌峰书院的檄文,该文所列典籍中有《福建祀典》二本,注"乾隆十八年刊"。D此外,《福建省旧方志综录》提到《福建祀典》两种,一种是乾隆十八年刻本,另一种题为《重修福建祀典》,是嘉庆三年福州府学刻本,均一卷。E据此推断,这部《福建祀典》应为乾隆十八年刻本,其编纂者或为乾隆十七年至十九年担任福建巡抚的陈宏谋。此书可能是乾隆十六年确立督抚主祭地位后编纂的首批省级祀典文献之一。 《福建祀典》不分卷,也没有对祀典祠庙进行分类。依其编排顺序,包括文庙丁祭、社稷坛、风云雷雨山川城隍坛(南坛)、先农坛、常雩、三公祠(关帝先代三公)、关帝庙、龙王庙、天后宫、火神庙、康亲王祠、贝子祠、贤良祠(分前殿和后殿)、周子祠、褒忠祠、厉坛、救护日月仪注、祈雨仪注与祈晴仪注。各坛庙主要详述仪注、祭品、陈设图和祭文或祝文,其体例类似一本祀典的礼仪手册。 《坛庙祀典》编纂于乾隆二十三年前后,主其事者为时任直隶总督的方观承,F A有关明清时期祀典文献的编纂,笔者拟另撰文探讨,相关祀典书名,恕不一一列举。需要说明的是,明以前虽然罕有以"祀典"为题的典籍,但并不意味着当时没有祀典。事实上,在明以前的文献中,祀典是作为礼书的一部分出现的。《大唐开元礼》《政和五礼新仪》《宋会要》等书,都包含今日称之为祀典的卷帙。后来《明会典》《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明集礼》《清通礼》等政书、礼书,不过是延续了唐宋以来的编纂传统。此外,现存祀典类文本,如不限于独立成书的典籍,最常见的莫过于方志的祀典卷。明清时期编纂的对应于不同行政层级的方志,几乎都包括与祀典有关的卷帙。 B这是否与周启荣所说的清代礼仪主义的兴起存在关联,有待日后探讨,参见Kai-wingChow,TheRiseofConfucianRitualisminLateImperialChina:Ethics,Classics,andLineage Discourse,Stanford: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94. C福建省图书馆亦藏一部,目前因故无法查阅。 D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34《文檄卷三十四》,《清代诗文集汇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281册,第106页。 E郑宝谦主编:《福建省旧方志综录》,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437页。 F《清史稿》卷324《方观承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0825-10831页。 足见他对祀典的重视。方观承序文讲述了编纂此书的缘起,他首先阐述了北直隶在王朝祭祀中的重要地位,认为"畿辅兼十二州幽、并之地,巨河常山,东并海壖,阴阳风雨,维帝之所都,百神栖止,故于祀事为最重"。然后谈到祭祀中遇见的问题,"国家用礼教内外之事隶于太常,盖其大者与其节目,群臣、百姓不能遍见而尽识之,于是各以其俗,仍服袭用,议礼之家,或有阙焉"。方氏上任直隶总督后,每逢春秋之日,"礼宜率属奠荐,用展时事",但"所在祠庙,礼不克称"。方氏"惧无以明德意、成风俗",于是"始同有司取赢役闲,拓神宇,赡薄器,既有成已,益取其规制之数、仪物之目,图而列之,书而纪之,有所沿革考证,杂采诸氏,一衷昭代",最后编成是书。A 《坛庙祀典》分为三卷:上卷为上谕、通例、社稷坛、风云雷雨坛、先农坛和常雩,这一部分除上谕、通例外,主要可归入坛壝一类;中卷为文庙与关帝庙,可归入重要神庙一类;下卷分为"群祀"与"祠庙"两类,"群祀"项下列入城隍庙、龙王庙、永定河之神、大沽海口之神、滹沱河之神、刘猛将军庙、军牙六纛之祭、迎喜神仪、迎春仪、贤良祠、节孝祠、杨忠愍公祠、忠烈祠等神祠的祭祀、仪式,而"祠庙"项下列有三皇庙、真武庙、火神庙、东岳庙、三官庙、风雨神庙、雷神庙、马神庙、仓神庙、北岳庙、文昌庙、八蜡庙、龙母庙、武成王庙、小圣庙、二程夫子祠、三贤祠、王文成公祠、章公祠与于公祠等祠庙。下卷最后是附录。此书体例不甚精当,上谕、通例与祀典坛庙不分,坛庙亦未明确交代分类原则。 《坛庙祀典》的刊行,对省级祀典的编纂产生了一定影响,乾隆四十四年署理江南河道总督李奉翰所编《南工庙祠祀典》就是一个例证。李氏序文坦承此书的编纂受到了《坛庙祀典》的影响。李奉翰之父李宏,曾于乾隆三十年任河南道总督,三十六年卒。奉翰曾任苏松太道、河库道等官,乾隆四十四年署江南河道总督。李宏在任期间,"每当祀神之期,必诚必敬,拟将礼仪、祭器纂成一册,广示画一之规",但未能完成。李奉翰受命担任江南河道总督后,"遵《会典》所载,并仿直隶刊定《祀典》之例,详加酌核",在其父遗稿的基础上,编成是书。B所谓"直隶刊定《祀典》之例",应即乾隆二十三年方观承编纂、刊刻《坛庙祀典》一事。书名中的"南工"即江南河道总督,总督署设于清江浦(今淮安市)。 《南工庙祠祀典》大致仿照《坛庙祀典》之编纂体例,全书分三卷:卷上前为上谕、通例,后为禹王庙、文庙、关帝庙、惠济祠、斗姥宫、风神庙;卷中为北极 A方观承:《坛庙祀典》,《中国祠墓志丛刊》,扬州:广陵书社,2004年,第1册,"序",第1-4页。按:《四库未收书辑刊》所收《坛庙祀典》无序,而《中国祠墓志丛刊》所收有序。本文除序外,均参考《四库未收书辑刊》(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影印本,第1辑第23册)。 B李奉翰:《南工庙祠祀典》,《中国祠墓志丛刊》,第3册,"序",第4-5页;《清史稿》卷325《列传一百十二》,第10856-10859页。 宫、龙王庙、海神庙、江神庙、淮渎庙、河神庙、火神庙、显王庙、城隍庙、马王庙、张将军庙、广泽侯庙;卷下为范文正公祠、水府都君祠、晏公祠、二公祠、四公祠、耕耤、祭纛、迎喜。此书没有将祠庙分为群祀与祠庙两类,不过卷中为宫庙,而卷下均为神祠。 综合来看,《福建祀典》《坛庙祀典》《南工庙祠祀典》三书,有若干值得注意的相似之处。首先,从编纂主体与所涉区域看,《坛庙祀典》《南工庙祠祀典》均为总督所纂,《福建祀典》编纂者不详(但因是以省为单位编纂的,很可能由时任福建巡抚的陈宏谋编纂),督抚在祀典编纂中的地位甚为明确。三书所涉区域,《坛庙祀典》和《福建祀典》为省,《南工庙祠祀典》无特定辖区,不过因江南河道总督专门负责河工,其职权包括祭祀与此职能相关的祠庙,故而也有编纂祀典之举,似应置于同一脉络进行理解。 其次,从编纂时间看,《福建祀典》刊于乾隆十八年,《坛庙祀典》纂于乾隆二十三年,《南工庙祠祀典》编于乾隆四十四年,均在乾隆十六年确立督抚主祭地位之后,与乾隆十六年新例似有因果关系。另外,《坛庙祀典》载:"凡中祀,总督主祭,如摄行,则以官品差次。小祀,府州县印官主祭,如摄行,亦以官品差次。军牙六纛,总督主祭,如摄行,副参莅事,以官品差次。"A《南工庙祠祀典》亦称: "凡中祀,总河主祭,如摄行,则以官品差次。小祀,厅汛官主祭,如摄行,亦以官品差次。军牙六纛,总河主祭,如摄行,副将莅事,以官品差次。"B两书所载由总督担任主祭的规定,与《会典》所载相合。 最后,从神明名号看,查《大清会典事例》,乾隆十六年调整主祭位次之后,并未更改社稷、山川、城隍等称号,即使是由督抚担任主祭的祀典仪式,也仍沿袭府州县神号的做法,没有增加省级名号。翻检《坛庙祀典》《南工庙祠祀典》,亦未见相关封号。不过细阅《福建祀典》,笔者发现了几处省级名号的明确记载。该书中的社稷坛,在原有的府州县之上,加入了明确的"省社神位"、"省稷神位"的表述;同样,山川坛、城隍加入了"福建境内山川神位"、"本省城隍神位"的表述。体现在陈设图上,社稷坛陈设的神牌,明确书写了"福建省社之神"、"福建省稷之神"字样;祭祀风云雷雨山川城隍坛的陈设图中,也有书写了"福建省境内山川之神"、"福建省城隍之神"的神牌。C这些名号说明,该书编者认为省作为一个行政组织机构,其仪式主体应得到确认。这也从侧面显示,地方政府在编纂祀典时,并非照抄《会典》等朝廷编纂的制书,而会根据本地情形进行变通,显示了地方政府在祭祀制度的实践层面拥有一定自主空间,这与江苏巡抚衙门、布政司修建都城隍 A方观承:《坛庙祀典》卷上,《中国祠墓志丛刊》,第1册,第51页。 B李奉翰:《南工庙祠祀典》,《中国祠墓志丛刊》,第3册,"通例",第30页。 C《福建祀典》,厦门大学图书馆古籍部,索书号:943881,第77页a-b。 庙、财帛司庙等神庙的做法有相似之处。 祀典刊印后,颁行于本省各府州县,这可以从祀典内容中找到若干线索。李奉翰提到,《祀典》之编纂颇具意义,"夫而后奔走在庙,咸知恪守先之以尽志而尽物也,继之以必躬而必亲也,终之以罔怨而罔侗也,凡百君子,群慎肃肃之仪,自征穰穰之福也已"。A所谓"奔走在庙"的"君子",应该就是举行祭祀的本省地方官和士大夫。《福建祀典》的《社稷坛陈设图》中,供奉神牌上书"福建省社之神"、"福建省稷之神",旁注"各府州县改书某府/州/县"。《风云雷雨山川城隍坛陈设图》中山川之神、城隍之神神牌的名号亦仿此例。这从侧面显示,此类祀典典籍,虽由督抚主持编纂、刊刻,并在督抚举行春秋常祀时作参考之用,但同时也颁示下辖的府州县,作为府州县官祭祀之参考。换言之,这类省级祀典文献的预设读者是参与祭祀的省府州县的各级官员。这就意味着,由于有了省级祀典,通常府州县层级衙门便无编纂、刊刻本府州县祀典的必要。这也有助于解释,为何现今保存了若干省级祀典,而除文庙等专祠、专庙的祀典典籍外,府州县级的祀典文献似未见遗存。B 督抚仪式地位的确立,给督抚与布政使之间的互动带来一定影响。督抚介入祭祀后,督抚与布政使之间在原有行政事务关系及若干礼仪关系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祭祀的面向。清代督抚与布政使的互动关系,乾隆朝之前大体包括日常行政事务和若干与常祀无关的礼仪互动,乾隆初年确立督抚在祀典中的仪式地位后,主要增加了礼仪互动的内容和频度。下文以《王文韶日记》所载同治年间任湖南布政使、巡抚等的王文韶参与祭祀的情况为例,对此作一讨论。《王文韶日记》记事起同治六年(1867),迄光绪二十八年(1902),其中同治六年至十一年日记基本完整,披露了王氏在参与地方祭祀过程中,与不同官员互动的诸多细节。 清代督抚与布政使等地方大员的互动,在行政事务方面,主要是定期的例行互动与因事临时发生的互动。前者称作"衙参",通常每月6次,逢五、十举行(三十没有衙参,安排在次月初一举行),理论上每年72次,当然有时因故无法举行;C后者无专称,因事而行。以同治八年三月初一日至同治九年二月廿九日的情况为例,当时王文韶任湖南布政使,每月例行至湖南巡抚衙门(时任巡抚为刘崐)衙参,共参与衙参53次。同时,王文韶还不时到巡抚衙门禀报、商议事务,偶尔还一同外出办理公务。这一年中,此类临时性活动共39次。在礼仪方面,王文韶 A李奉翰:《南工庙祠祀典》,《中国祠墓志丛刊》,第3册,"序",第6-7页。《中国祠墓志丛刊》影印《南工庙祠祀典》"侗"、"仪"两字漫漶不清,现据美国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图书馆藏乾隆四十四年刻本补出。 B当然,方志的祀典部分,也可作为坛庙祭祀的参考。 C督抚衙参制度的形成,牵涉督抚与布政使等地方大员行政统属关系的确立,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与刘崐之间的互动主要有三类:(1)万寿宫的祝寿和元旦、冬至等节日的庆贺活动; (2)祈雨、祈晴、救护等仪式;(3)其他重要年节、人生礼仪的相互礼节性拜访与回访。A在这一年中,此类活动共22次,这个数量可能比平常年份略多,因为此年刘崐夫人去世,为此王文韶前往吊唁5次。总计王文韶与刘崐之间的行政与礼仪两大类互动,共114次,平均每月近10次。 督抚介入地方常祀后,督抚与布政使之间的互动增加,主要关涉祭祀内容。大致而言,行省主导的祭祀活动有两类:一为祀典庙的春秋常祀,二为每月朔望的行香。在湖南,由督抚参与春秋常祀的祀典庙,包括先农坛、社稷坛、神祇坛、文庙、武庙、文昌庙、龙神庙、风神庙、火神庙、天后宫等10处。理论上,每年必须在这些坛庙举行春秋祭祀各1次,不过这个表述需作三点补充:其一,上述10处坛庙中,部分坛庙是同日祭祀的,如社稷坛与神祇坛、龙神庙与风神庙均为同日祭祀,这些同日祭祀的坛庙通常采取分祭的方式,即由不同官员分别前往不同坛庙举行祭祀,如同治九年二月初二日,春祭风神、龙神,时任湖南布政使的王文韶分祭风神,八月初五日秋祭亦同;该年二月初八日与八月初十日,同日举行社稷坛、神祇坛祭祀,王文韶祭祀神祇坛,而刘崐祭祀社稷坛。B在此情形下,督抚与布政使不在同一处坛庙祭祀,因而无实际互动。其二,先农坛祭祀,每年只行一次,于二三月间举行。C其三,除春秋常祀外,武庙、文昌庙每遇神明诞辰,例需举行祭祀一次。因此,理论上每年督抚与布政使一同参与祭祀达15次。至于每月朔望行香的祠庙,以晚清湖南而论,仅有文庙、武庙和文昌庙三庙(湖北仅文庙、武庙),每月朔望各1次,每年共24次。 一般而言,春秋常祀与关帝、文昌圣诞祭祀由同城的督抚与布政使、按察使等共同举行。同治七年王文韶担任湖北按察使期间,每逢春秋常祀之期,都会参与祭祀。该年二月初三日记:"文帝诞日,寅正恭诣文昌宫陪祭,卯正礼成乐舞,一切较他处整齐,是日制军未到,小宋护院主祭。"此处的制军指湖广总督,护院是代行巡抚职权的布政使,例行规矩是由总督担任文昌宫春祭的主祭,而巡抚、布政使等担任后殿分祭或陪祭。又如该年二月初九日记,"文庙春祭,寅正恭诣,随同两院行礼,分献东配"。八月初三日记,"文庙秋祭,寅初恭诣随同两院敬谨行礼,照章分献东配,礼明乐备,成礼而退"。D此处"两院",应即日记所记"南院"与 A此外,督抚与布按之间还有诗文唱和活动,因事涉私下交往,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B《王文韶日记》,袁英光、胡逢祥整理,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244、246、275页。 C另外,四月举行劝农礼。晚清湖南的规矩是,劝农礼由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盐道分别于长沙城的南、东、西、北四地举行。参见《王文韶日记》,第145页。 D《王文韶日记》,第74-75、108页。 "北院",亦即武汉的总督衙门与巡抚衙门。A又同年八月初四日记:"祭社稷坛,寅正出保安门,恭诣坛所随同制宪行礼,同日祭神祇坛,照章由抚宪主祭,司道均分班陪祭也。"B八月初五日当天,武昌的地方大员先后祭祀了社稷坛与神祇坛,根据惯例,社稷坛由湖广总督担任主祭,神祇坛由湖北巡抚担任主祭,而湖北布政使、按察使及同城的道台担任两坛的陪祭。"照章"两字,说明祭祀活动的相关分工是有例可循的,至于此"章"是否记录于督抚衙门编纂的祀典,不得而知。 朔望行香的情形,要复杂一些。细考王文韶在湖南担任布政使和巡抚期间的日记,湖南省城的朔望行香,以一月或一个半月为周期。此处的关键问题是,行香是由巡抚、布政使一同举行,还是由他们分头举行《王文韶日记》留下了值得注意的线索。如同治七年三月初一日记,"卯刻恭诣武庙行分香后,诣文庙随同两院行礼"。四月朔日记:"卯初诣文庙,随同两院行香,并行武庙分香。"四月十五日记,"武庙随同两院行香,文庙行分香"。五月十五日记,"寅正诣文庙行分香后,随诣武庙,随同两院行香"。C湖北每月朔望分别重点祭祀文庙、武庙中之一庙,如初一祭祀文庙,则当日至武庙分香,十五日祭祀武庙,至文庙分香。总督、巡抚仅参与当日重点祭祀,分香之事则由布政使、按察使等代行;布政使、按察使除分香外,还需到当日重点祭祀的祠庙,随同督抚一同祭祀。根据这种祭祀惯例,理论上每月朔望行香,也由督抚与布政使共同举行。 由于每月朔望行香各1次,理论上说,每年督抚与布政使共同行香达24次。当然,由于各种因素干扰,实际次数要稍少一些。如同治十年担任湖南布政使、巡抚期间,王文韶共行香23次,仅正月十五日没有参与行香。即使是春秋常祀,也有时因故无法参与。同治十年王氏参与的春秋祭祀共14次,除分祭外,由巡抚与布政使共同完成的祭祀共10次。D春秋祭祀与朔望行香相加共33次,约为每年衙参次数(53次)的2/3。 那么,当督抚与布政使等出现于同一个仪式空间时,他们是如何互动的对此,《王文韶日记》也留下了一些记载。王文韶于同治八年三月初一日进湖南布政司衙门接印,此时已过春祭时节,但他全面参与了八月的秋祭。如八月初六日记,"寅正恭诣文昌宫主祭后殿,卯初随同抚宪行秋祭礼"。八月初八日记,"文庙丁祭,丑正恭诣主祭后殿,寅正随同抚宪前殿行礼,分献东配"。八月十二日记,"武庙秋 A据羽文《清末武昌城的官署》(《武汉文史资料》1994年第4辑,第123页),湖广总督署位于今武昌造船厂内,湖北巡抚署靠近武昌市胭脂路与民主路交叉路口,前者在南,后者在北。 B《王文韶日记》,第108页。 C《王文韶日记》,第79、83-84、86、95页。 D综合《王文韶日记》第240-298页的记载。同治十年十一月初六日,王文韶正式接任湖南巡抚,此前他是湖南布政使。 祭,寅初恭诣主祭后殿,寅正随同抚宪前殿行礼"。八月十七日记,"分祭风神,寅初恭诣,卯初行礼,同日祭龙神,抚宪主祭,分前后殿也"。A可以看出,在同一仪式场合中,督抚与布政使有一定分工。举行文昌庙、文庙、武庙、龙神庙等祀典神庙的祭祀时,因前殿较为重要,通常由巡抚祭祀,布政使祭祀后殿,但布政使完成后殿祭祀后,会回到前殿,随巡抚一起参与祭祀。这是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这说明,督抚与布政使等不仅分工在同一祠庙的不同空间祭祀,同时也在祠庙的同一空间一道祭祀。不管出于制度规定还是约定俗成的安排,这些祭祀活动无疑增加了巡抚与布政使等互动的机会,也在同一个仪式事件中再次确认了两者的礼仪主从关系。 这种因祭祀产生的礼仪互动与日常行政互动颇有不同。衙参一类的日常互动固然也讲究上下尊卑秩序,但在举行祭祀仪式过程中,对身份秩序的要求、表达最为明确和不容置疑。与《会典》对督抚行政长官地位的确立不同,这种在祭祀过程中出现的督抚与布政使、按察使之间上下主从秩序的确立与再生产,是一种在礼仪实践层面反复进行的关系与秩序的生成过程。从这种意义上不妨说,乾隆《大清会典》确立了督抚与布按之间的行政统属关系,而督抚参与省级祀典的编纂与春秋常祀,则从祭祀文本与祭祀实践两个方面,在礼仪上落实了其与布按之间的统属关系。 结语 行政与祭祀相互维系的制度设计,是中国传统政治体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不过,行政与祭祀各有不同的属性和时间节奏。不同于行政制度因时因事时有调整,祭祀制度显示出较强的延续性和保守性--这当然是历史上几乎所有仪式的基本属性之一。其结果是,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两者有一定的时间差,祭祀制度无法及时跟进行政制度变动的节奏,常表现出一定滞后性。但一旦条件成熟,祭祀制度又会适时进行调整,以求追认、固化行政制度变动的既成事实。如何因应行政制度的变动,适时调整祭祀制度,既是帝制时代行政官员可能面对的课题,也是研究者观察行政制度与祭祀制度的关系,认识行政制度变动属性的一个不容忽视的视角。朝廷是否调整祭祀制度,如何调整祭祀制度,有时可以为管窥朝廷如何看待某一制度提供重要线索。 由于行省与督抚之间的密切关系,研究者很容易将两者混为一谈。但自祭祀制度的角度视之,两者其实应分开讨论:行省与督抚之仪式地位实为二事,不可混同。元代在全国推行的行省制度,为明清两代沿袭。督抚的设置,虽可追溯至明前 A《王文韶日记》,第164-165页。 期,但到明中后期方开始地方行政化,至乾隆十三年着手编纂《大清会典》时,这一过程才算基本完成,前后经历了两个多世纪。在此过程中,督抚从朝廷的"差遣官"转变为"外官",而布政使从"外官"之首逐渐沦为督抚的属官。体现在祭祀制度方面,督抚经历了由不参与地方政府祭祀,到参与祈雨、祈晴等祈禳活动,再到参与常祀的过程,历经200多年,督抚的仪式地位最终于乾隆十六年得以确立。督抚仪式地位的确立,本质上是在祭祀制度的层面确认了督抚的"外官"身份,确立了督抚与布政使、按察使等地方大员之间的统属关系。此后,这种关系在春秋常祀、朔望行香等仪式中,被反复确认。随之,督抚也开始主导了所辖区域祀典文献的编纂,这一方面将督抚之仪式地位写入祀典文献,另一方面也可能对清代编纂祀典文献的风气产生一定影响。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督抚的设置、地方行政化及其仪式地位的确立,理论上并未改变元代建立的省、府、县三级建制,相反,督抚职能与地位的变化过程,恰恰是在此框架内展开的。督抚职能与地位的演进固然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省级组织的沉淀和定型,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三级行政组织的基本框架。督抚自身演进最直接的后果,是督抚取代布政使、按察使,成为朝廷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缓冲和所谓"外官"之首。然而,督抚仪式地位的确立,并不意味着行省仪式地位的确立。事实上,通过梳理明清行省制度及其历史前身的沿革脉络,可以发现历代朝廷似乎从未系统地为郡县之上的行政组织层级设计出配套的祭祀层级。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较为复杂,有待日后深入探讨。不过,这一方面说明了郡县二级行政组织是秦汉以降历朝地方行政组织难以撼动的基石,另一方面也许显示了历朝对于郡县之上的地方行政组织,对于刺史、节度使、督抚这一群"名为牧人实为狼"(wolveswithshepherd'stitles)A的地方大吏所持的审慎乃至矛盾的心态。此外,这与仪式的保守性或相对滞后性也不无关系。 对于这种行政制度与祭祀制度之间的反差,明清士人是有所认识的。田艺蘅之所以认为"各省当立布政使司城隍庙",就是基于当时只有府县城隍庙、没有省/司级城隍庙的事实,对"亲临上司而跪拜于属官"的做法,他不无感慨地称这种行为是"冠履倒置、幽明悖礼"。其实在田艺蘅之前,生活于15世纪中后期并曾任浙江右参政等职的陆容指出: 杭州府每岁春秋祭先圣及社稷山川二坛,皆布政司官主之。如先圣固天下之所尊,而二坛神位,明有府社府稷,本府境内山川及城隍主名,知府却不得主祭。布政司统十一府,却只作所治处一府祭主,此等礼制,颇 AR.KentGuy,QingGovernorsandTheirProvinces:TheEvolutionofTerritorialAdministrationinChina,1644-1796,p.24.盖博坚此处谈的是汉代刺史,笔者认为这个表述也适用于明清督抚及其前身。 有窒碍。不知当时儒臣议礼,何以虑不及此。A陆容认为,为了与司、府、县三级行政建制相匹配,有必要在府社稷、府内山川之上设计一个与行省相对应的神明层级。此后省城隍庙开始出现,某些地方还出现了与巡抚、布政使、按察使、道相对应的神庙,在乾隆年间的福建地区,甚至对社稷坛、山川坛等坛庙的称号进行系统改造,出现了诸如"福建省社之神"、"福建省稷之神"、"福建省境内山川之神"、"福建省城隍之神"之类的称号,体现了地方官员在建构与行省相匹配的祭祀制度方面作出的探索与努力。 然而,上述种种实践,毕竟体现的仅仅是士大夫的观感和来自地方官员的尝试,这些地方实践并未升格为一代之制。事实上,即使经过清前期的调整,省与督抚辖区间的关系仍不甚齐整。甚至连督抚的"外官"身份,在朝廷上也存在争议。乾隆十三年,大学士、礼部等在讨论王安国的奏议时,对督抚的"外官"身份持不同看法,最后提交的覆议保留了这种不同意见,认为督抚不管由何种官员补授,俱授为都察院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是督抚品级,不论外任而论京衔,《会典》俱附载于都察院。且巡抚以副都御史三品之衔,佥都御史四品之衔,而统辖布政司二品,故督抚虽为常设,皆属钦差"。B因此可以说,进入18世纪中叶,至少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朝廷对如何看待督抚的属性仍未形成一致意见--督抚作为外官的"合法性"仍非无可争议。甚至在晚清新政时期,督抚仍借用省制属性与地位的模糊性,强调元代以来的行省并非"地方"行政层级。C也许,这正是历经明清两代,督抚的仪式地位最终能够确立,而行省之仪式地位始终未能得到朝廷认可的主要原因。这种仅具行政组织维度而无仪式维度的格局,体现行省介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模糊地位,也显示了它作为一个行政层级的某种未完成状态。 A陆容:《菽园杂记》卷10,佚之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25页。B《高宗实录》卷328,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丙辰,《清实录》第13册,第427页。 C参见关晓红:《清季外官改制的"地方"困扰》,《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5期。不过,新政时期对行省和督抚属性的讨论,主要应视为话语而非具体实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