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清代从康熙年间开始形成粮价奏报制度,这是清廷为了解全国各地粮食市场行情而建立的粮价信息收集制度,目的在于应对粮食生产与供应的不时之需。这一制度反映了清廷对粮食市场自由贸易的尊重态度。a而少为人知的是,清朝曾经在淮盐最大的销售区域--江西和湖广(合称江广)确立过盐价b逐年奏报制度。简单来说,这一制度指的是,两淮盐务的最高行政长官--两淮盐政每年在淮盐开纲前根据淮南盐商开具的盐价成本制定出盐价,上奏朝廷 a关于粮价奏报问题的研究蔚为大观,详可参见朱琳:《回顾与思考:清代粮价问题研究综述》,《农业考古》2013年第4期。 b此处盐价指淮南运商在公共口岸卖给各地水贩的批发价,运商在口岸的代理商--岸商往往是交易的直接负责者。清朝淮南盐区,湖广、江西引地在食盐贸易上实行一例通融行销的政策(即湖广、江西各州县的淮盐不用严格分地行盐,可以互相自由销售),汉口和南昌分别是湖广、江西的公共口岸。在这一体系下,淮南盐商对湖广、江西市场垄断的核心在于汉口、南昌口岸,官员奏折提及的湖广、江西盐价也通常特指汉口、南昌口岸批发价,因此本文所提到的湖广、江西盐价一般特指汉口、南昌口岸批发价。参见何炳棣著、巫仁恕译:《扬州盐商: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的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杨久谊:《清代盐专卖制之特点--一个制度面的剖析》,《"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7期(2005)。 批准,并移文湖广、江西督抚照此执行。与粮价奏报立足于收集价格、反映行情不同,盐价逐年上报制度是一种官方定价机制,是朝廷对盐价的监管手段。那么,这一制度如何产生?推行实践如何,又因何结束?相对于粮价奏报制度,盐价逐年奏报制度具有怎样的性质和意义?反映出清廷对市场体系的何种态度?本文对此展开讨论。 清代食盐定价在不同地区具有差异,关于清代江广淮盐的定价问题,一些学者有所涉及。汪士信指出,由于盐价高涨,朝廷从乾隆五年(1740)开始实行成本核算制,以限制销价。a汪崇筼指出,康雍时期的江广口岸价,在一定程度上任其浮动,尚未受到朝廷的严格控制,雍正元年(1723)基于圣旨的定价仅维持一年,即遭否定,盐价重新随时浮动,而从乾隆五年开始,朝廷正式对淮盐实行严格定价。b陈锋进一步指出,康熙三十年(1691)朝廷首次限定汉口盐价,康熙四十四年亦曾限价,雍正元年朝廷裁革陋规后又重新定价,此后乾隆四年、五年、七年、二十八年、五十三年朝廷多次出现核算成本、限定价格的讨论。c以上研究为探讨清代江广淮盐定价问题提供了重要基础。 在此基础上,笔者经过系统考察发现,虽然如以前学者所说,朝廷对江广淮盐出现了多次限价和定价措施,但是,前人研究并未注意到,这些定价措施存在复杂的制度演变过程。具体来说,清初顺、康年间,江西、湖广盐价总体采取"随时长落"政策,即盐商根据垄断市场的供求变化调整盐价,但清王朝同时赋予盐政和地方官员审核和干预盐价的权力。d雍正元年,朝廷出台"钦定盐价",不过短暂实行一年之后,即恢复盐价"随时长落"政策。e直到乾隆五年,朝廷开始推行指令式的部定盐价制度,以此固定盐价,但是,这一制度无法适应市场的不断变化,因此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失效。f到了乾隆二十八年,朝廷决定停止部定盐价制度,转而推行盐价逐年奏报制度。而乾隆五十三年,在新的形势下,朝廷又结束逐年奏报制度的推行。由此可见,江广淮盐定价制度经历了复杂的演变过程。本文所述的盐价逐年奏报制度,即是定价制度变化的重要一环,其产生与推行,充分体现了清代盐价制定中皇权与市场的微妙关系。 一、 制度之形成:李侍尧和高恒的提议 乾隆二十八年江西、湖广出现的盐价逐年奏报制度,是相对于此前的部定盐价制度而言的,它源于这一年新任湖广总督李侍尧挑起的一场风波。李侍尧,汉军镶黄旗人。他之所以挑起这场风波,是因为乾隆二十八年湖广市场盐价最高达到每包0.27-0.28两,相对于朝廷在乾隆五年所制定的部定盐价每包0.146两的数据,已经高出几近一倍。g在清代盐务管理体系之下,两淮盐务的最高行政长官两淮盐政以及湖广、江西地方督抚都具有审核、调控盐价的职责,基于行政和私人利益的不同,他们对盐价可能具有不同的立场。一般来说,身负盐课重任的盐政官员,与盐商各种利益关联在所难免,因此更多地考虑盐商利益,希望盐价较高。而身为民政官 a汪士信:《乾隆时期徽商在两淮盐业经营中应得、实得利润与流向试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3期。 b汪崇筼:《清代淮盐江广口岸价探讨》,《盐业史研究》2008年第2期。 c陈锋:《清代湖广食盐的运销与汉口盐商》,《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d乾隆《大清会典》卷15《户部·盐法》,《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48页。 e光绪《两淮盐法志》卷99《征榷门·成本上》,《续修四库全书》第84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16-617页。 f光绪《两淮盐法志》卷99《征榷门·成本上》,《续修四库全书》第844册,第623-625页;湖广总督李侍尧:《奏报盐贵现令汉口总商主持定价毋致过昂折》,乾隆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8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82年,第485-486页。 g湖广总督李侍尧:《奏报盐贵现令汉口总商主持定价毋致过昂折》,乾隆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8辑,第486页。 员的地方督抚,往往顾及民情政情,希望盐价较低。a因此,对于湖广"官定与市价相悬"的情形,作为地方行政长官的李侍尧深为不满。他认为即使部定盐价之后多年来物价有所上涨,盐商成本有所增加,但是"亦断无加倍之理"。而对于盐价过度高涨,他归因于汉口岸商抬价渔利,"扬商未必实受益"。为解决价昂一事,李侍尧札商两淮盐政高恒,请其"饬令汉口总商主持定价",除此之外,他还请求乾隆帝谕令高恒开出盐商各项成本,由朝廷重新制定盐价。b收到李侍尧的奏折之后,乾隆帝谕令两淮盐政高恒追查此事,称:"今年楚盐价值昂贵,淮商有无见闻,其中或系各口岸遥受两淮意指,通同抬价,抑或伙商捏称盐少,而铺户、水贩又复辗转加增,致市价日就腾踊之处,著传谕高恒逐一据实查奏。"c高恒随即下令查核此事。面对盐政衙门的查核,淮南盐商果断撇清关系,将汉口盐价高抬的责任全部推给汉口岸商,"其汉口发贩收价以及口岸各费,向由卖商料理,与各处牙行无异,至于行市价值,亦系彼地随一时之情形,自成长落,商等从来不能遥为操纵"。d随后高恒将此结果奏覆乾隆帝,并反对李侍尧重新定价的提议,认为官定盐价并不可取,应该让盐价和粮食价格一样,随时浮动,由督抚、盐政随时查察,即可防止商人抬价累民。e乾隆帝倾向认同高恒所奏,他一方面表态湖广价昂是汉商所为,无关淮商,谕令李侍尧惩治汉口"违例增价之商",另一方面也没有应允李侍尧由朝廷重新制定盐价的请求,只是令李侍尧根据目前湖广情形,"酌定盐斤价值"。f接到谕旨的李侍尧令湖北布政使、驿盐道柏琨处理此事。对于盐价之高涨,柏琨查出汉口盐价不仅归因于汉口各商的抬价,也有出自扬州盐商的授意,"本年正二月间,每包卖银二钱一二分。后因淮商有公书来汉,说成本甚贵,不可贱卖,所以逐渐增长,每包卖至二钱五六分"。g对于定价之事,柏琨查核淮商所开各项成本后,认为"显有混冒浮开情弊",并以"各商情愿自行核减"的名义,建议将湖广盐价核减为"每包卖银一钱九分八厘五毫零"。h 乾隆二十八年九月,李侍尧以柏琨的调查为依据,连上两折向乾隆帝奏覆,虽然他已经查明汉商抬价曾受淮商指使,但是无意归咎淮商,只是请求对"卖价最贵之卫凤翥、方引年等"汉商进行严惩。i对于盐价的核定,他提议"以各商现开每包一钱九分八厘五毫零之数,作为限制,总不得再行借口加增,逾于此数,如果将来淮商诸费较省,成本渐轻,盐臣随时核明,移咨楚省督抚,转饬减价出售",j其实质是以每包0.1985两作为湖广盐价的最高限价,此后盐商定价不许高于此数,只能低于此数。正是这一想法奠定了湖广盐价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实行逐 a萧国亮:《清代盐业制度论(续)》,《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2期。 b李侍尧:《奏报盐贵现令汉口总商主持定价毋致过昂折》,乾隆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8辑,第486页。 c高恒:《奏为遵旨逐一查明湖广盐价陡然长落缘由折》,乾隆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8辑,第699页。d高恒:《奏为遵旨逐一查明湖广盐价陡然长落缘由折》,乾隆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8辑,第699-701页。 e高恒:《奏为遵旨逐一查明湖广盐价陡然长落缘由折》,乾隆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8辑,第701页。 f李侍尧:《奏为遵旨查明违例增盐价之商及酌定盐斤价值折》,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初十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9辑,第54页。 g李侍尧:《奏为遵旨查明违例增盐价之商及酌定盐斤价值折》,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初十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9辑,第55页。 h李侍尧:《奏为遵旨查明违例增盐价之商及酌定盐斤价值折》,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初十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9辑,第56页。 i李侍尧:《奏为遵旨查明违例增盐价之商及酌定盐斤价值折》,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初十日;湖广总督李侍尧:《奏覆饬令严提讯究盐商抬价折》,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十一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9辑,第56、76页。 j李侍尧:《奏为遵旨查明违例增盐价之商及酌定盐斤价值折》,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初十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9辑,第57页。 年上报制度的基础。 然而,李侍尧的奏覆并未令乾隆帝满意。他一方面批评了汉商抬价是受淮商指使的说辞,指责"(李侍尧)称汉口卖商缴出淮商公札,有嘱令不可贱价轻售之语,则不得专委其过于楚商矣,但所奏春间每包价银二钱一二分,即谓淮商札致而然,若卫凤翥等竟行卖至二钱七八分之多,又岂尽淮商教之耶";另一方面也没有认可李侍尧核定的盐价,此前还声称督抚和盐政"往返咨商""徒多纡折"的乾隆帝再次谕令李侍尧和高恒"和衷商榷",共同核定盐价。a 意识到乾隆帝的不满之后,李侍尧立即主动上奏提高前次所定之价,将湖广盐价的最高限制重新核定为每包0.223两,"臣复将汉商所缴卖盐簿,细加查核,往常平价如一钱八九分及一钱七分者,虽间有之,而惟二钱一分及二钱二分有零者居多。今酌中较核,似应请以每包二钱二分三厘,作为限制,总不得逾于此数"。b然而乾隆帝依然未允,仍令高恒和李侍尧公同面商,并且谕令高恒"亲往查察",甚至让他"赴楚时带领两淮办事商总一二人前往湖广"。c 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初八日,接到上谕的高恒随同两淮总商奉宸院卿衔洪征治、贡生李朝桂从扬州启程,于二十六日到达湖北省城武昌,与李侍尧会商湖广盐价。d此次会商效果良好,李侍尧和高恒达成了关于盐价的共识。最终二人联名上奏提议,以乾隆二十八年的盐商成本为依据,加以余息,将湖广盐价定为每包0.231两,请求以此作为最高限制,此后的盐价只能低于此数,不能高于此数,而每年的具体盐价,由运司查取扬州盐商所开成本余息,上报盐政核定盐价,移明湖广督抚,并奏报朝廷。这一提议获得朝廷的同意,由此产生最高限价下的逐年奏报制度。e 湖广核定盐价章程之后,江西即仿效湖广,制定与之相同的制度。乾隆二十九年正月,与李侍尧会商结束的高恒,沿江而下,途经南昌,与江西巡抚辅德会商之后,将江西盐价的最高限制定为每包0.217两。f自此之后,湖广、江西便开始一同实行最高限价下的逐年报价制度。 何炳棣曾睿智地指出,自从乾隆五年以后,朝廷再也没有任何想固定盐价的尝试。g的确,乾隆二十九产生的逐年报价制度,虽然名义上仍然是官定盐价制度,但是,与乾隆五年完全固定盐价的指令式控制方式不同,该制度给予盐价在最高限价的前提下根据市场行情上下波动的空间,是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的限价制度。 二、 制度产生的实际推动者:乾隆帝 细细推敲,李侍尧和高恒盐价共识之达成和逐年报价制度的产生,其实存在许多耐人寻味之处。首先,乾隆二十八年间汉口口岸价有时为0.17-0.19两,多数情况下为0.21两或0.22两,李侍尧前两次核定的盐价限制分别是每包0.1985两、0.223两,然而,此次会商所定的盐价为每包0.231两,不仅高于李侍尧此前两次核定的数据,甚至高于通常的市场价格。显然,这样的定价实际上是承认当前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认可垄断条件下的市场供需关系,它基本没有实质性地核减盐价,在当时来看是没有实际作用的干预,也并没有触及扬州盐商的利益,与李侍尧挑起这场盐价风波的初衷大异其趣。而更有意思的是,在盐价核定的过程中,李侍尧的态 a高恒:《奏为遵旨晓谕盐商运盐往湖北销售折》,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9辑,第313页。 b李侍尧:《奏为遵旨酌中定盐价折》,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十日,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9辑,第552页。 c高恒:《奏为遵旨带领两淮办事商总赴楚与督臣会商盐价折》,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初八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9辑,第840页。 d高恒:《奏为遵旨带领两淮办事商总赴楚与督臣会商盐价折》,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初八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9辑,第841页。 e李侍尧、高恒:《奏为遵旨公同筹议盐价章程折》,乾隆二十九年正月初一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0辑,第207页。 f高恒:《奏为查酌西省盐价情形折》,乾隆二十九年正月二十三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0辑,第404页。g何炳棣著、巫仁恕译:《扬州盐商: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的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 度也发生多次转变。身为刚刚上任的湖广最高行政长官,出于"汲汲欲为地方以平价便民"的心态,他的本意是要核减湖广盐价。然而,他自始至终都将打击范围局限于汉口岸商,无意触动扬州盐商,并且三次核定的盐价一次比一次高,倾向扬州盐商之立场越来越明显。 在此次事件中,李侍尧可谓最关键的人物。是他先对盐价提出异议,最后也是他与扬州官商达成共识,平息事端,促成有利于盐商的逐年报价制度。那么,他的态度为什么发生如此巨大的转变?笔者认为,这其中最大的幕后推手是乾隆帝。根据上文可知,乾隆帝并不愿意将汉口盐价高昂的责任归之于扬州盐商,并且两次否认李侍尧核定的盐价,而后谕令高恒前往湖广与李侍尧会商时,还提醒他携带一两名总商前往。这体现了乾隆帝在此事中的态度。 而高、李会商结束后,李侍尧所上的奏折则更显蹊跷。其文曰: 乃臣等会商定稿之时,仅将盐价酌减限制,率略直叙。而于从前办理未当,迨经钦奉谕旨,遵照妥办缘由(朱批:此奏甚明矣),并未切实声明,草率之谴,实所难辞。兹蒙圣训,臣实惶悚无地。伏念臣鲁钝庸愚,荷蒙皇上天恩,委任封疆重寄,于奉旨饬办事件,两次议奏,未能允当。迨蒙圣明洞灼,饬令盐臣赴楚,始得会定章程,臣稍有人心,方将感愧之不遑,何敢复存成见,借此调停塞责。但未能剀切敷陈,咎无可逭,合无仰恳圣恩,将臣敕部议处(朱批:何必),以为悚忽者戒。a 这显然是李侍尧的自责请罪之辞,他声称自己"两次议奏,未能允当",这两次议奏,当指的是其此前核定盐价的两次议奏。这说明,此时的李侍尧已经知晓乾隆帝对湖广盐价的态度,因而不得不为之前的两次定价请罪,并以此来挽回被议处的可能。由此可见,李侍尧态度的转变是洞察圣意之后的"明智"之举。而乾隆帝也在李侍尧将汉口最高限价定在一般市价难以达到的每包0.231两的高价之后,表扬其"此奏甚明矣",并否决了李侍尧的自请"议处"。 可见,乾隆帝就是制度产生的幕后大推手,正是他言行之中对盐商的明显庇护,促使李侍尧的态度发生转变,不断向盐商倾斜。那么,是什么原因促成乾隆帝在此次盐价事件中的立场,并最终推行最高限价下的盐价逐年奏报制度? 第一,淮南盐商对朝廷的巨额明面报效以及在乾隆南巡期间的各项隐性支出,博得了皇帝的欢心,换取了皇帝在盐价上的支持。从乾隆五年部定盐价到乾隆二十八年之间,两淮盐商因赈济、河工、军需、备公等事宜对朝廷的捐输报效高达960多万两,其中因内务府备公、太后寿辰和乾隆南巡的报效数额即将近400万两,为皇室奉献很大的非正式财政收入。b此外,在乾隆十四年、二十二年、二十六年乾隆帝三次南巡驻跸扬州期间,盐商不惜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砌筑御道,修筑行宫,兴建园林,蓄养戏班,购买器物,博取圣上欢心。《国朝遗事纪闻》记载:"高宗之幸郡也,诸商皆争自输金为御供,凡有可悦上意者,无不力致之,故上亦谓行在以来莫若扬州适意者。"c上文提到之总商洪征治即与黄履暹、江春等人一起因承办南巡差务"踊跃急公"而被加级奉宸院卿衔。d盐商支出与盐价关系密切,皇帝对此心知肚明。盐商为朝廷和皇室尽心奉献之后,皇帝必然也要有所回馈,正因如此,乾隆帝在此次事件中倾向盐商。e a李侍尧:《奏为遵旨覆奏与高恒会议盐务事宜折》,乾隆二十九年正月三十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0辑,第442-443页。 b关于盐商报效数额的统计,参见陈锋:《清代盐政与盐税》,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96-297页;江晓成:《清乾嘉两朝盐商捐输数额新考》,《中国经济史研究》2021年第4期。c朱宗宙:《乾隆南巡与扬州》,《扬州师院学报》1989年第4期。 d嘉庆《两淮盐法志》卷首1《制诏》,于浩辑:《稀见明清经济史料丛刊》第2辑第26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年,第100页。 e其实,从清初开始两淮盐商便与朝廷建立互惠互利的机制,此后盐商通过不断的报效和进献换取朝廷的支持,有效地维持并发展这一机制,此次定价事件也是这一机制的具体呈现。参见科大卫著、陈春声译:《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JeouYiAileenYang:Themuddleofsalt:ThestateandmerchantsinlateimperialChina,1644- 1911. HarvardUniversity,1996.pp.161-162;王振忠:《康熙南巡与两淮盐务》,《盐业史研究》1995年第4期。 第二,乾隆帝对食盐专营的认识及其尊重市场的观念。a即在乾隆五年,当湖广总督班第奏请"按月附粮价折内奏报(盐价)"以便进行有效监督时,乾隆以"盐价究非米价可比也"为由拒绝这一请求。b可见其认识到食盐属于专营,盐价与米价属性存在差别;乾隆二十八年,当其谕令李侍尧酌定湖广盐价时,便以"米谷价值亦随时长落,岂能著之禁令,概定石米数钱,而强人以所不能耶"为词,提醒李侍尧不可过于裁减盐价。c可见其具有一定的市场观念,对市场供求引起的价格长落有所认识。总体而言,乾隆帝一方面意识到盐价与米价不同,并非自由调节的市场价格,而是盐商基于特许经营和垄断市场条件设定的价格,因此对两者价格的管理自然不能等同视之,另一方面,他又认为食盐和米粮在反映供求关系上具有一定共性,因此需要给予盐价一定的市场空间。 基于这些原因,乾隆帝对盐价的立场既复杂又矛盾,结合了对食盐专营的认识、对市场供求的理解,以及通过维护盐商利益增加国家财政及内务府收入的目的。因此,他决定推行最高限价下的盐价逐年奏报制度,最高限价高于一般市场盐价,在短期内基本不会约束盐商,不过随着时间推移,可能转化成有意义的干预,逐年奏报则给予盐价根据市场行情上下波动的空间。从本质上讲,盐价逐年奏报制度是皇权基于对盐商利益的倾斜,既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市场关系,又对食盐市场实施垄断干预的政策。 三、 制度运行之失效--市场作用 盐价逐年奏报制度推行之后,两淮盐政历年的奏报数据显示,该制度一直有效运行,朝廷设立的最高限价,一直有效地引导并控制着市场。表1是笔者从《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搜集到的历年奏报数据。 仅从表1来看,从乾隆二十九年到乾隆五十二年,湖广、江西盐价总体呈现较为稳定的状态,其间,除了乾隆二十九年至三十五年盐价数据略有波动,以及乾隆四十三年出现短暂的定价高峰之外,两淮盐政上报的数据基本不变,恒定在湖广每包0.223、江西每包0.203两,从来没有超出朝廷规定的最高限价。但是,这一历年奏报的盐价数据却存在许多疑点。 第一,两淮盐政制定盐价是基于"核计成本,加以余息"的逻辑,即定价的依据是盐商成本的多少加上朝廷规定的每引"余息三钱",在这一逻辑之下,盐价之变动与盐商之进献和报效有直接联系,因为盐商往往将其支出摊入成本,促使盐价上涨。然而,让人倍感奇怪的是,从乾隆二十九年至五十二年两淮盐商之捐输报效共将近1000万两,竟然没有反映在盐政所奏报的盐价中。如乾隆三十二年盐商报效备公银100万两;乾隆三十六年因皇太后寿辰盐商报效20万两;乾隆三十八年因金川军需盐商报效高400万两;此后,乾隆四十五年因乾隆帝南巡盐商报效100万两,乾隆四十七年因豫省供需盐商捐输200万两,乾隆四十九年再因乾隆帝南巡盐商报效100万两,然而,从乾隆四十三年至五十二年,盐政奏报的定价每年都是每包0.223、0.203两,全无变动。d笔者将捐输报效数据和盐价数据联系起来考察,并非意在苛求两者之间的完全同步性,只是想说明,在乾隆后期盐商捐输愈加频繁以及数额越来越大的趋势下,盐政所奏报的盐价竟然毫无变化,与盐商报效几无联动性,这不免令人怀疑。 a万志英指出,不同于其父雍正帝奉行积极干预的经济主张,乾隆帝更加倾向不干涉主义原则,参见万志英:《剑桥中国经济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292页。 b《清高宗实录》卷115,乾隆五年四月己亥。 c《清高宗实录》卷697,乾隆二十八年十月丙午。 d陈锋:《清代盐政与盐税》,第297页。 表 1 乾隆二十九年至五十二年两淮盐政奏报湖广、江西盐价表 (单位:两 / 包)
资料来源:《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1辑第169-170页、第30辑第269页、第35辑第178-179页、第38辑第321页、第43辑第590-591页、第44辑第85-86页、第44辑第505-506页、第44辑第716-717页、第47辑第833-834页、第51辑第706页、第55辑第827页、第60辑第344页、第65辑第42页;《宫中档录副奏折》,档案号:03-0617-007;《宫中档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62-019、04-01-35-0462-026、04-01-35-0462-048、04-01-35-0463-033、04-0135-0464-038、04-01-35-0465-043、04-01-35-0466-047、04-01-35-0467-047、04-01-35-0469-009、04-01-35-0470-008、 04-01-35-0471-027、04-01-35-0472-016、04-01-35-0473-015、04-01-35-0474-024。 说明△:乾隆四十三年出现两次定价的曲折是:该年六月两淮盐政伊龄阿奏报湖广、江西价格分别为每包0.226、0.206两,这一价格较之上年每包高出0.003两,相对于前几年稳定的盐价数据,这一增长幅度明显过高。因此朝廷没有批准,令盐政与两地督抚重新会商定价。乾隆四十三年八月,盐政和两地督抚联名会奏,新定盐价为每包0.225、0.206两,这一定价得到朝廷同意,不过乾隆帝同时下令,此定价只准暂行一年,下年仍照旧价行销。经此曲折,从乾隆四十四年到乾隆五十二年,盐政奏报的盐价不再有任何变化。 第二,除了捐输报效外,盐商还有许多额外支出也会导致成本增加。如乾隆三十三年两淮盐引案发之后,乾隆帝谕令扬州盐商赔补余息银一千余万两;a乾隆三十年、四十五年、四十九年南巡驻跸扬州期间,盐商安排游乐、进献珍宝之费不计其数;b而从乾隆三十七年乾隆帝下令修纂《四库全书》开始,两淮盐商便以其雄厚的资本访购图书,誊抄缮写,建造书阁,所费亦是不赀。c扬州盐商的这些支出,完全没有体现在盐价上,也让人难以置信。 第三,乾隆年间整个物价上涨形势对盐价的推动作用,亦没有体现在两淮盐政奏报的盐价数据上。全汉昇、王业健、岸本美绪等人的研究指出,由于外国白银的持续流入,18世纪后期的物价呈加剧上涨的趋势,d墨子刻、刘翠溶、汪崇筼等人的研究则说明,盐价的增长与物价整 a朱宗宙:《清代乾隆年间两淮盐引案》,《扬州师院学报》1989年第1期。 b朱宗宙:《乾隆南巡与扬州》,《扬州师院学报》1989年第4期。 c相宇剑:《两淮盐政与〈四库全书〉的编纂》,《古籍研究》2013年第1期。 d全汉昇:《美洲白银与十八世纪中国物价革命的关系》《清中叶以前江浙米价的变动趋势》,收入《中国经济史论丛 (二)》,中华书局,2012年,第542-586、587-595页;王业键、李必樟:《清代(1644-1911)物价的长期趋势》,《上海经济研究》1983年第2期;岸本美绪:《清代前期江南的米价动向》《清代前期江南的物价动向》,收入《清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波动》,刘迪瑞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85-124、125-160页。 体上涨趋势大体一致,a照此逻辑,湖广、江西盐价应该呈现出上涨趋势。b然而,表1中两淮盐政奏报的数据,竟然二十几年几乎不变,显然不符合以上逻辑。 因此,几乎可以肯定,随着时间的推移,盐政奏报的盐价数据渐成虚文,徒具形式。《两淮盐法志》显示,乾隆五十三年新任两淮盐政全德重新核定湖广、江西盐价,每包实际盐价分别已达0.289、0.265两,大大超过乾隆五十二年的奏报数据每包0.223、0.203两,亦早已超出乾隆二十九年规定的湖广每包0.231两、江西每包0.217两的最高限价。c由此可见,盐价逐年奏报制度,推行到后来,只是虚假地维持制度的形式,并无实际上的有效意义。正因如此,乾隆五十三年全德奏请朝廷,"与其存定价之虚名",不如停止实行。d经过湖广、江西督抚以及大学士阿桂的会商具奏,朝廷最终决定停止盐价逐年奏报制度。e 导致这一制度失效的根源,则是乾隆时期不同定价机制的矛盾。清廷制定盐价是基于"核计成本,加以余息"的成本加成逻辑,实际卖盐的盐商则同时面临市场竞争和供需变化的现实条件,由此往往造成官价和市价的脱节。以下两个案例对此具有充分体现。 第一个案例发生于本文一开始讨论的乾隆二十八年,该年两淮盐政高恒向朝廷奏报湖广盐价每包0.146两,湖广总督李侍尧却指出湖广盐价每包0.27-0.28两,两者相差巨大。f推究其源,高恒所奏盐价是朝廷在乾隆五年以计划指令的方式所固定的湖广盐价,而李侍尧所奏盐价是在物价整体上涨、盐商报效进献增加的新形势下盐市行情反映的实际盐价,两者之不同正是官定盐价和市场盐价脱节的体现。 第二个案例发生于乾隆五十四年,该年十二月两淮盐政全德奏称,"(两江总督)书麟查明江西省春夏二季共卖盐价一百五十万五千余两",而总商查报"所收盐价较书麟所报银数尚少银十余万两"。江西淮盐运营有两套不同的信息传达机制,其一是岸商寄给扬州运商呈报总商的机制;其二是岸商呈报江西地方官员(驿盐道和督抚)进而转报两淮盐政的机制。全德的奏报显示,这两套信息机制传达的卖盐价银数据不相吻合。经过调查发现,其原因是,负责口岸销售的岸商遇到"盐壅销滞"之时,往往暗中"跌价出售",而他们"恐干驳诘",在统计价格和销量时,一方面"俱照定价"开报给地方官员,另一方面则按实际市价寄信报告给扬州运商。两套数据一虚一实,由此出现督抚转报银数高于盐政从总商处查对银数的现象。g 这两个案例虽然不在盐价逐年奏报制度的时段之内,但是这些"积习相沿"的现象却具有代表性,都体现出市场和官价的脱节。前者是市价高于官价,后者是市价低于官价,这源于不同时期的市场形势。乾隆二十八年,江广官盐尚处于销售的"黄金时代",私盐侵越尚不明显, aThomas A. Metzger, “The Organizational Capabilities of the Ch’ing State in the Field of Commerce: The Liang-huai Salt Monopoly, 1740-1840. ” Edited by W. E. Willmott, Economic Organization in Chinese Society.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2, pp. 9-46;Ts’ui-jung Liu:“Feature of Imperfect Competition of the Ming-Ch’ing Salt Market. ” Edited by Yungsan Lee and Ts’ui-jung Liu, China’s Market Economy in Transition,“The Institute of Economics, Academia Sinica”, 1990, pp. 259-327;汪崇筼:《清代江广口岸价探讨》,《盐业史研究》,2008 年第 2 期。 b需要说明的是,江广公共口岸盐商卖盐和水贩买盐都是用银,并不存在银钱比价的问题,这点杨久谊已经撰文指出。参见杨久谊:《清代盐专卖制之特点--一个制度面的剖析》,《"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7期(2005)。 c光绪《两淮盐法志》卷99《征榷门·成本上》,《续修四库全书》第844册,第630页。 d全德:《奏报盐斤定价流弊等事》,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二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案号:03-0623-046。 e朝廷虽然决定停止逐年报价制度,但是并未完全放任盐价自由长落,而是以全德所定每包0.289、0.265两的盐价作为限制,约束市场。参见那彦成:《阿文成公年谱》卷33,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70辑第3543页。 f李侍尧:《奏报盐贵现令汉口总商主持定价毋致过昂折》,乾隆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8辑,第485页。 g江西巡抚何裕城:《奏报江西上年上半年行销淮盐所收盐价缘由事》,乾隆五十五年正月初九日,《宫中档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74-038;全德:《奏报查明江西行销淮盐盐价短少缘由事》,乾隆五十五年二月初四日,《宫中档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474-044。 盐商面临着有利的竞争和供求形势,加之各种报效、进献和物价上涨所导致的成本增加,即使存在朝廷定价的约束,盐商也会为追求更多的利润而高抬盐价,由此出现市价高于官价的现象。而到了乾隆五十四年,形势已经出现变化,私盐加剧侵占官盐市场,江广淮盐出现滞销局面,在平衡成本和供求的前提下,即使存在官方定价,盐商为扭转不利的销售局面,也会不得已降价出售,因此出现市价低于官价的现象。由此说明,清朝虽然依靠政治权力维持垄断食盐市场,保证盐商获取高额溢价,但是这一垄断市场,仍然遵循供求关系逻辑。实际市场盐价仍然受到供需关系的影响,盐商无法脱离市场而无限制地任意高抬盐价。a 总体而言,成本定价逻辑和市场供求关系的矛盾导致官价和市价的脱节。乾隆四十三年当两淮盐政伊龄阿以成本增加为由增长盐价时,乾隆帝提出"此数年中楚省盐价如前,尚行销不畅,今转欲每包增价,必更致壅滞难销"的质疑,可见其对此矛盾的认识。b正是这一矛盾,导致包括盐价逐年奏报制度在内的官定盐价制度难以有效运行,官方规定的盐价,并非实际的市场盐价,官方档案记载的盐价数据,也不一定是市场真实交易的盐价数据。盐价逐年奏报制度,和以前的部定盐价制度一样在市场上失效。虽然食盐属于国家垄断专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皇权对于食盐市场的干预随时有效,乾隆帝推动的盐价逐年奏报制度,最终能维持的只是官方档案里那些非真实的账面数据,而难以实际有效地控制市场。 四、 结论 从清初到乾隆年间,江广淮盐定价制度经历了复杂的演变历程。从康熙中后期开始,江广盐价开始被干预和限定,雍正年间出现短暂的"钦定盐价",乾隆五年开始推行固定盐价的指令体制,直到乾隆二十八年这一制度名存实亡,湖广总督李侍尧挑起的风波促使朝廷改变定价制度,开始推行最高限价下的盐价逐年奏报制度。这一制度表面上是湖广总督李侍尧和两淮盐政高恒会商的结果,实际上的推动者则是乾隆帝。而乾隆帝的立场,很大程度上出于对盐商利益的倾斜,以及对食盐专卖和市场关系的认识。正是乾隆帝的推动促使李侍尧揣度圣意,逐渐让步,最终与高恒达成共识,促成这一制度的产生。不过,随着时间推移,成本定价逻辑与市场供求关系的根本矛盾,造成官价和市价的脱节,两淮盐政的奏报数据渐成虚文,最终导致盐价逐年奏报制度的失效。由此可见,在盐商垄断体系下,食盐市场尽管存在高额溢价,但是并不脱离供需关系,市场旺盛,则盐商加价销售,市场萎靡,则盐商降价销售。乾隆帝的皇权,虽然可以干预食盐市场,出台盐价逐年奏报制度,但是难以真正有效地控制市场。 总体而言,第一,清代的粮价奏报制度与盐价奏报制度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制度体系,前者是建立在尊重市场基础上的信息获取机制,清廷希望借助这些信息来调节市场以保证国定民安,而后者却是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市场的前提下,对垄断食盐市场加以干预的制度。第二,清王朝在事实层面保持着对市场尊重和利用的态度,这不仅体现在粮价奏报体系上,也反映在盐价逐年奏报制度上。盐价逐年奏报制度的产生,虽然是皇权对食盐贸易的干预,但是它也承认并利用了市场自身的逻辑。而盐价逐年奏报制度的推行逐渐失效,则说明在清代的食盐垄断体 a经济上的垄断并非远离市场,而是市场的一种类型。这在经济学界属于共识。参见爱德华·张伯伦:《垄断竞争理论》,周文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琼·罗宾逊:《不完全竞争经济学》,王冀龙译.华夏出版社,2017年。张伯伦指出,理论上市场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完全垄断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垄断竞争(罗宾逊将之称为不完全竞争)。现实中的市场,基本存在各种不同程度的垄断或不完全竞争,介于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之间的中间地带。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市场,都离不开市场供求关系。清朝的食盐垄断专营,指的是朝廷利用政治权力,特许盐商开展经营,以获取高额税收,这是国家授权盐商垄断的市场体系,而不是国家完全控制的计划体制,因此,垄断盐商可以获得高额溢价,但并不脱离市场供需的逻辑。 b伊龄阿:《奏闻奴才遵旨查办楚省盐价缘由》,乾隆四十三年闰六月二十九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4辑,第86页。 系下,乾隆帝的皇权可以一时干预市场,却无法背离市场逻辑。这些都充分揭示了皇权与市场之间既矛盾又互动的复杂微妙关系。第三,这一复杂微妙的关系,本质上源于清代食盐市场的特殊属性。一方面,与一般商品不同,食盐市场本身不是民间自发形成,而是朝廷依靠政治权力,维持特定销售区域,授权盐商特许经营而形成,以此维持高额溢价,获得大量财政收入。这样的垄断市场属性决定了朝廷、皇帝与特许盐商之间不可剥离的利益关系,也决定了朝廷无法完全放任盐价由市场自由调节。另一方面,垄断市场也是市场,与一般商品一样,食盐价格也遵循市场供需逻辑,这决定了皇帝在干预市场的同时无法忽视市场本身的机制,也导致官方制度一旦与市场供求发生矛盾,便会失去预想效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