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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内务府管辖番役处

http://www.newdu.com 2023-11-28 中华文史网 王凯 参加讨论

    管辖番役处成立于雍正四年  (1726), 原为专司缉捕内务府所属不法包衣等事。清代京畿地区除中央三法司和内务府外,户部、兵部、步军统领衙门、五城御史、宗人府等衙门均可行使与本部门相关案件的司法权。管辖番役处不仅对内负责内务府包衣旗人和所属匠人违法、宫廷太监逃逸等案件的缉捕,后对外亦行使一定司法权,在清代司法体系中较为特殊, 是内务府管理宫廷属人的重要机构①。近年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公布和出版了大量内务府档案, 如奏案、奏销档等, 为还原管辖番役处的真实情况提供了第一手史料。本文主要利用上述档案, 综述管辖番役处的沿革、权限、人员设置和奖励办法等。
    一 设立原因及沿革
    清代以旗、民为法律的基本主体, 旗人拥有死罪豁免、犯罪免发遣等特权, 仅在命案审判中, 民人与旗人基本享有平等法律地位②。因此, 身份不同的涉案者, 由其各自所属的衙门处理。所以 在违法案件的缉捕与审理中,对涉案者的身份识别极为重要。如涉及皇族人员案件,  由宗人府会同户、刑二部审理;民人违法案件,由地方州县审理;旗人违法, 由八旗审理; 旗、民交涉案件, 八旗无权审理,由刑部或户部   (户、婚、田、土案件) 审理③; 而内务府属人违法, 轻罪由内务府审理,徒罪以上交刑部审理。
    清初,内务府针对所属包衣佐领、管领等未设专门查拿犯案之人, 加之旗人的司法特权, 导致内务府包衣人等  “沾染恶习, 终不勤改, 违法犯纪之事甚多”④。为加强对内务府包衣人等的管理,雍正四年七月初一日,雍正帝颁布上谕:“包衣佐领人等习气不好, 不肖之徒甚多, 常有犯法干纪、偷盗、讹诈之事。此等恶徒因无专设查拿之人,所以不知戒惧。包衣佐领下需添设番役缉拿, 庶于事有裨益,而不肖之徒亦知惊惧。”⑤     总管内务府大臣奉旨商议, 具奏拟  “设番役四十名, 头目四名,拣选贤员二名值年管束”⑥,得到允准。管辖番役处随之设立,隶属于内务府慎刑司。管辖番役处的出现,改变了包衣人等违法犯纪无人查拿的境况,对不法包衣的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后由  于管辖番役处办案效率较高,受到重视,其职权开始逐渐扩张, 从最初的查拿包衣人等, 延展到了
    ① 刘路生:《袁世凯全集》卷30, 河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第69页。
    ② 刘小萌:《清代旗人民人法律地位的异同——— 以命案量刑为中心的考察》,《清史研究》2021年第4期, 第1页。
    ③ 胡祥雨:《清代刑部与京师细事案件的审理》,《清史研究》2010年第3期, 第14页。
    ④ 内务府奏报遵旨增设番役人数折, 雍正四年七月初十日,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译编: 《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 黄山书社1998年版, 第1374页。
    ⑤ 内务府奏报遵旨增设番役人数折, 雍正四年七月初十日,《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 第1374页。
    ⑥ 此时为管辖番役处设立初的人数与官职, 后该处人员逐渐发展至6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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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包衣的婚丧赏银支领①,逃逸太监、宫女的缉捕,以及查访仓库钱粮等事②。
    乾隆二十四年  (1759) 六月, 管辖番役处被裁革。乾隆帝在上谕中声称: “内府番役原为缉捕奸匪而设,虽行之已久,但此辈过于冗杂,转易滋事。步军统领衙门番役已敷差用, 所有内务府番役,着通行裁革。”③     被裁革原因有二,一是管辖番役处番役凭其内务府的特殊身份行违法之事。乾隆元年,即有官员上奏  “(内务府番役) 恣行不法, 往往遇事生风, 戕贼良善。其索诈骗害之恶,不可枚举”④。二是缉捕案件数量骤减。从乾隆十一年起,管辖番役处缉捕案件数量逐年降低。尤其是乾隆十五年到二十四年间,其缉捕案件数量急剧下降,甚至有时每年不超过5件。
    此后,查拿内务府人犯事并未随着管辖番役处裁革而有所改善。如乾隆二十五年六月, 兼管内
    务府事务的庄亲王允禄具奏:
    自上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今,各处共逃走太监十二名, 俱经臣衙门行文刑部、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严行缉拿。此内除高玉柱在外抹脖身死, 王德福  【被】顺天府拿获, 其乔天禄、刘进朝、庄进忠、陈德、张贵林五名自行投回经总管太监处自行料理外, 其余张进功、何进朝、张玉、李德、马进朝等五名迄今尚未拿获。查从前设有内府番役之时, 凡太监逃走限内不能缉获,管辖番役官员及番役等皆例有处分,是以踩缉严密, 拿获者较今稍多。再, 各项仓库钱粮,该番役等不时查访,亦觉有益。臣等请仍照前例, 添设番役, 出派贤员管理, 令其严拿一切。若有不肖之人等稍作弊端,即行严参治罪。如及时拿获逃走太监并各项事情者, 臣等仍遵奏准定例办理。⑤
    从允禄奏折可知,管辖番役处被裁汰后, 缉捕逃逸太监等事由刑部、督察院、步军统领衙门、
    顺天府等负责。但这些衙门无太监人等情况备案,在缉捕出逃太监上成效不高。而且每逢发案, 都需由内务府行文各衙门,流程繁杂,也导致效率较低。而且,管辖番役处的裁革也使仓库钱粮无人查访。在此情况之下,乾隆帝权衡利弊,准许内务府复设管辖番役处⑥。
    1912年清帝逊位,清廷所有常设机构或被裁撤, 或由民国政府接管。但按照  《善后条例》, 废帝溥仪仍居宫内,保留为清廷服务的内务府,慎刑司亦仍负责宫中人役和太监犯罪事的管理。1915年1月11日,管辖番役处随慎刑司一同被裁撤⑦。
    二 人员设置与奖励办法
    管辖番役处组成人员,皆从内务府属人中选任,最高长官为值年官员, 常设2 人。值年官员由内务府下设机构之郎中、员外郎兼任,年限不定,为兼缺。郎中为正五品, 员外郎为从五品, 领官俸。此外,设番役头目4人,最初由内务府佐领、管领下领催担任, 后来亦可由办案能力较强的副头目升补任职;番役副头目4 人, 于番役内拣选灵敏强健者任职; 番役36 人, 由佐领、管领下披甲人充任。番役头目、副头目、番役负责对涉事人犯的缉捕,为无品级之武职, 皆  “食饷”⑧。番役
    ① 台湾 “中央研究院” 近代史研究所藏内务府奏销档案全文, 领催王国隆谎报妻病故冒领恩赏银, 乾隆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259册, 第98—101页。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奏案, 奏请照例设立番子四十名事, 乾隆二十五年六月初三日, 档号:05—0181—036。
    ③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 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 第318页。
    ④ 《清高宗实录》卷20, 乾隆元年六月乙亥。
    ⑤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奏案, 奏请照例设立番子四十名事, 乾隆二十五年六月初三日, 档号:05—0181—036。
    ⑥ 档案史料中未见管辖番役处复立具体时间的记载, 但从乾隆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奏请调整赏银事可知, 此时管辖番役处已成立。管辖番役处复设时间应在乾隆二十五年六月初三日至七月二十七日之间。
    ⑦ 刘路生:《袁世凯全集》卷30, 第69页。
    ⑧ 杜家骥、张振国:《清代内务府官制的复杂性及其特点》,《南开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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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头目虽为无品级之武职,但因办案需要,有时会被给予顶戴。一般授予其八品、九品顶戴,  最高曾被授予五品顶戴①。管辖番役处还设有顶戴领催1人,负责核查档案与公文, 一般被授予虚衔顶戴, 从披甲人中选任②;笔帖式两人, 从内务府包衣中选任, 负责文件的抄写和收发以及满汉文翻译, 一般为七品至九品③。苏拉14人,为低级杂役人员,不负责缉捕,无品级④。
    管辖番役处额定人数⑤为63人,但是其负责地域范围之广,负责案件数量之多, 远非额设人员能够承担。仅负责皇宫、内务府案件以及京城内部分违法案件的缉捕事务, 管辖番役处就需要委派
    大量人员。另还需委派常驻人员负责一些特殊事情,如督查旗人婚丧赏银等。一旦皇宫和内务府的涉案人员外逃,管辖番役处番役还要到顺天府或河间府等地缉捕, 仅靠下属44 名番役负责, 实属困难。为此,管辖番役处还设有 “编外” 人员, 包括额外头目⑥、行走披甲人、候补顶戴领催以及一些  “眼线”⑦。
    内务府给予番役头目、副头目、番役每人铜牌一面、票照一张, 日常携带, 用以证明身份。铜牌上注明内务府管辖番役处,并标有持牌者的具体职位,即头目、副头目或番役。票照上写有持票人的年貌旗分。番役头目、副头目、番役如有升转,即将牌票呈缴。其中票照销毁, 补缺之人另行发票,铜牌不予销毁,直接发与补缺之人⑧。
    管辖番役处设立之初,就制定了独特的奖赏办法:   “缉获部咨所拿罪犯及创造谣言煽惑人心、销毁制钱、窝藏罪犯不行首告、偷盗官物银两、私探羁禁罪犯审事公所信息、拐代妇女等款之番  役,赏银二十两,管辖官记录一次。缉获纸牌一千张以上、骰子五十颗以上、官员赌博、坐地虎、光棍、隐瞒入官物件、违禁私卖黄铜等款之番役,赏银十两, 拿获二次, 管辖官记录一次。缉获越分擅用引马兵丁,柏唐阿、太监、苏拉赌博,典当军器,私卖纸牌骰子, 偷卖钱粮米石, 由发遣处逃回人犯,屠宰牛只,及为民太监不回原籍潜藏京师,为民太监复行逃回,  再逃太监、兵丁等款之番役,赏银五两。缉获喜丧违禁僭分,违禁私用黄铜等物, 以鹌鹑、斗鸡、蟋蟀赌博, 民人家仆赌博,在逃匠役,苏拉窃盗等款之番役,赏银三两。拿获在逃家仆五件以上之番役, 赏银三两。”⑨     奖赏办法是以案件重要程度制定的,管辖番役处所属人员,皆可依此获得奖赏。
    乾隆二十五年复设管辖番役处之后,奖赏办法有所调整。缉获逃逸太监事原属三等赏例,  复设后因太监逃逸案件过多,且有部分太监逃出京城, 使得内务府番役常因缉捕路程过远而盘费不足, 所以内务府将缉获逃逸太监案调整为二等赏例O10。此外, “缉获旗人喜丧事件冒领恩赏, 取租官房、
    

    

    

    

    
    

    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奏案, 奏报分奖出力番役保祥等事, 同治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档号:05—0846—027。
    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奏案, 为呈明暂给正白旗管辖番役处行走披甲人春禄虚衔顶戴事,  道光元年八月二十九日,  档号:05—08—008—000034—0012。
    ③祁美琴:《清代内务府》,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100页。
    ④(嘉庆) 《钦定大清会典》, 台湾文海出版社1991年版, 第3424—3425页。
    ⑤此处额定人数为档案史料中记载, 且有具体负责事项之人员。苏拉为 (嘉庆) 《钦定大清会典》所载, 遂同为额定人数。
    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奏案, 奏报拿获陈四儿偷窃被套钱文发往黑龙江为奴事, 乾隆三十六年六月初七日, 档号:05—0288—020。
    ⑦行走披甲人、候补顶戴领催以及 “眼线” 等称呼, 皆出自内务府奏案记载。但在案例中这些称呼很少出现, 并且未言及具体人数与设置时间。
    ⑧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奏案, 为给发番役头目等应领铜牌票照等事折, 同治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档号:05—08—008—000107—0057。
    ⑨台湾  “中央研究院” 近代史研究所藏内务府奏销档案全文, 领取银两备赏册, 乾隆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253 册, 第61—67页。
    O10台湾  “中央研究院” 近代史研究所藏内务府奏销档案全文, 领取银两备赏册, 乾隆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253 册, 第6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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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谎报空间,及旗民违禁取利各案,向无赏银”①,亦将此类案件补充进二等赏例。
    赏银由内务府在崇文门监督处一次性支取三千两, 存放于广储司银库②。年底管辖番役处值年官员结算番役应得赏银后呈报内务府,总管内务府大臣再奏报皇帝。得到允准后,  按照条例发放赏银。每次番役缉捕人犯后,都会有笔帖式记录缉捕案件事宜、时间以及负责此案番役之应得赏银。对值年官员和番役实行奖赏, 一是为补贴番役外出缉捕人犯的经费, 二是为使缉捕效率与番役赏 银、值年官员擢升相挂钩。这样不仅可以提升番役与值年官员的积极性,还会大量减少悬案。
    三 缉捕权限
    依据清代司法中的属人性质,管辖番役处负责上三旗包衣、太监等宫廷所属人员违法案件的缉捕,但实际上也会 “越权” 处理案件。兹依据档案史料,对其缉捕对象进行归纳和分类。
    第一类,包衣佐领及其下违法乱纪人员。缉捕此类人员, 为管辖番役处设立之最初目的。如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初八日奏报的焦观保卖女案③, 镶黄旗明泰管领下闲散人焦观保, 谎称其女二格为民人,卖给镶蓝旗满洲都统雅尔秋佐领下闲散人阿弥尔图,后被番役拿获。
    第二类,皇宫太监、宫女逃走及违禁案件④。虽然最初设立管辖番役处, 是为了缉拿包衣佐领及其下违法乱纪之徒,但在缉捕案件中,太监逃走、违禁案件占了非常大的比重。尤其在乾隆朝和  嘉庆朝,太监逃走类案件数量骤增。如乾隆五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奏报的拿获二次逃走太监案⑤, 宫内古董房太监张育二次逃走,内务府下令管辖番役处委派番役前去缉捕,  后番役头目立柱在大兴县将其拿获。
    第三类,内务府所属人员与其下设机构发生的案件。如乾隆十五年三仓看守者被杀案⑥, 内务府三仓被盗并且守仓之人被杀。由于一直没有将涉案人员缉捕, 管辖番役处番役被责处治罪。理由是  “三仓之地及被杀之人,皆内务府所管,则应内务府番役承缉”⑦。说明案发地点和被害人员为内务府所管辖时,管辖番役处应派遣番役缉捕。
    第四类,京城内违法民人案件。如乾隆九年十月初七日奏报拿获描画纸牌之民人七十九案⑧, 宛平县民人七十九因描画纸牌在京城售卖,后被番役头目桑格于东安门外茶铺内拿获。再如乾隆十  二年二月初四日奏报的拿获民人王二案⑨, 因河间府交河县民人王二于京城内私自制骰子贩卖, 被番役头目存住拿获,审理后将王二   “交送刑部照例治罪”。上述案中, 涉案人员皆为民人, 犯案地点在京城内。
    在上述四类案件中,只有第一类的缉捕对象,属于管辖番役处初设时的责任范围。第二、第三类的缉捕对象,属于皇室和内务府所属人员,管辖番役处对这两类人群进行缉捕也算分内之事。第
    ① 台湾  “中央研究院” 近代史研究所藏内务府奏销档案全文, 领取银两备赏册, 乾隆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253 册, 第61—67页。
    ② (嘉庆) 《钦定大清会典》, 第3424—3425页。
    ③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奏案, 奏为焦观保将女二格假称民人鬻卖治罪事, 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初八日, 档号:05—0210—051。
    ④ 宫女逃走案不多, 因与太监性质类同, 故将二者划分为一类。
    ⑤ 奏为拿获二次逃走太监之古董房太监张育从重处罚事, 乾隆五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故宫博物院合编:《清宫内务府奏销档》, 故宫出版社2014年版, 第496页。
    ⑥ 《清高宗实录》卷376, 乾隆十五年十一月戊申。
    ⑦ 《清高宗实录》卷376, 乾隆十五年十一月戊申。
    ⑧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奏案, 奏为拿获描画纸牌之民人七十九交部治罪事, 乾隆九年十月初七日, 档号:05—0066—005。
    ⑨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奏案, 奏为番役头目存住等拿获做骰子之王二送部治罪事, 乾隆十二年二月初四日, 档号:05—008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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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类则是民人违法,不属于管辖番役处的法定职权。管辖番役处缉拿民人原因有二: 一是这类民人之间的违法案件,发生地点皆在京城。中国古代王朝具有家、国一体性, 京城既是国家首都, 又是皇帝的 “家”。内务府实为负责皇室日常事务之机构, 对天子 “家” 内发生的违法案件, 自当负有责任,所以管辖番役处可以负责部分京城缉捕案件。二是在番役奖赏办法中, 已明确指出, 番役缉捕违法之民人,可按照条例获取赏银。
    同样扩大的还有管辖番役处缉捕的地域范围。按照清代属地原则, 管辖番役处缉捕的地域范围应为内务府属地。但雍正帝曾要求总管内务府大臣: “若将尔下番役缉拿之人, 提督衙门番役亦来缉拿,则即交与提督衙门番役带去,令将情由报明尔衙门,视为同拿, 勿致相争。”①     总管内务府大臣亦提出: “如系提督衙门番役访拿之人, 而臣等衙门番役遇见, 亦协同缉拿, 即交与提督衙门番役带去,并报明臣等衙门注册。”②     可以发现, 敕令中屡次提到提督衙门  (步军统领衙门), 说明管辖番役处缉捕的地域范围与步军统领衙门相近, 故提前为可能出现的争执立下   “规则”。提督衙门负责京城治安③,管辖番役处主要负责内廷司法案件的缉捕, 所以管辖番役处缉捕的地域范围不仅仅限于内务府属地,而应为京城内。
    虽然律例明文要求番役  “禁止越境拿人”④,即管辖番役处不得于京城外缉捕拿人, 但管辖番役处并未完全遵守。如乾隆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奏报的赵永泰谋害海金案⑤, 络经匠赵永泰挟仇将司匠海金推落桥下,海金幸被人捞救未死,管辖番役处番役在宛平县将赵永泰拿获。再如乾隆三十   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奏报的拿获窃贼六狗子案⑥,西华门外居住的正白旗庆善家中衣物被窃盗,内务府  得知后,令管辖番役处缉捕,番役头目伊常阿于宛平县将窃贼六狗子缉获。从上述案件中可以发现, 管辖番役处的缉捕范围已超限定,从京城扩展到了顺天府辖区,而且部分案件超越限定缉捕地域范围。
    由上可知,一般情况下,管辖番役处日常巡查与缉捕地域范围仅限于京城内, 但有时番役也可前往限定地域范围之外,访查与缉捕涉案人员。
    设立于雍正四年的管辖番役处,初专司缉捕内务府所属不法包衣佐领、管领人等,  对内务府包衣人等的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至乾隆中叶, 管辖番役处缉捕案件数量锐减, 且人员过于冗杂, 因而被裁革,但次年即复设,直至1915 年与慎刑司一同被裁撤。管辖番役处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1) 缉捕对象的身份变化。清代司法极为重视涉案人员身份, 不同身份的涉案人员由不同机构负责审理。管辖番役处只应负责皇室和内务府所属违法人员的缉捕, 但在执行过程中超出了清代司法的属人性质,在京城内亦缉捕与皇室、内务府无关的违法人员。(2) 特殊的奖赏办法。管辖番役处番役按照缉捕案件的等级领取赏银, 值年官员可以获得记录, 因此管辖番役处办案效率较高,能够快速有效地缉捕人犯。(3) 缉捕地域范围的扩大。管辖番役处作为内务府下属机构, 本应只负责内廷司法案件的缉捕。而内廷司法案件基本发生在京城内,  管辖番役处可以超出其限定的地域范围,在顺天府甚至更远的府县缉拿人犯。
    
       ① 内务府奏报遵旨增设番役人数折, 雍正四年七月初十日,《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 第1374页。

    ② 内务府奏报遵旨增设番役人数折, 雍正四年七月初十日,《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 第1374页。
    ③ 王洪兵:《清代顺天府与京畿司法审判体制研究》,《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11年, 第343页。
    ④ (嘉庆) 《钦定大清会典》, 第3424—3425页。
    ⑤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奏案, 奏为络经匠赵永泰谋害海金照杀伤未死律治罪事, 乾隆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档号:05—0195—026。
    ⑥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奏案, 奏为拿获窃贼六狗子等治罪事, 乾隆三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档号:05—027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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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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