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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虎:南北朝时期的地主

http://www.newdu.com 2024-01-27 爱思想 黎虎 参加讨论

    摘  要:南北朝时期的地主,既指占有或追求大量田地者,也指占有或追求大量钱财者,土地是地主首要的追逐目标,钱财也是其重要的追逐对象。南北朝时期的地主,分为“皇权地主”和“吏民地主”两类,前者由皇帝、皇室地主和官僚地主三者构成,其中皇帝乃是全国最高、最大的地主;后者主要是指“吏民”中占有较多土地或财富的相对富裕者。“皇权地主”是依靠皇权的培育、扶植而形成发展起来的,皇权通过封爵、仕宦等制度性措施和赏赐、聚敛等随意性手段,培育扶植起“皇权地主”群体,因而“皇权地主”是由政治原因所决定的政治性地主;“吏民地主”却得不到皇权的助长和扶植,主要通过扩张田地、增加劳动力、经营管理、利用水利工程等经济手段发展起来,因而是由经济因素所决定的经济性地主。“皇权地主”作为皇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统治者;“吏民地主”同其他普通吏民一样,属于被统治者。皇权与吏民的矛盾是南北朝时期的社会主要矛盾,“皇权地主”与“吏民”的矛盾包含在这个主要矛盾之中。
    原 载:《文史哲》2023年第6期,第5-27页
     
    文章导读
    一、南北朝时期的两类地主
    (一)“皇权地主” (二)吏民地主
    二、两类“地主”的不同成因
    (一)“皇权地主”的形成原因
    (二)“吏民地主”的形成原因
    三、两类地主的不同性质
    (一)“皇权地主”是政治性地主,“吏民地主”是经济性地主
    (二)“皇权地主”属于统治者,“吏民地主”属于被统治者
    四、南北朝社会主要矛盾问题
     
    从战国秦汉时期形成发展起来的地主,在中国古代历史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厘清地主的构成及其性质,对于认识中国古代社会诸矛盾的主次关系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兹以南北朝历史作为个案进行剖析。
    在讨论地主问题之前,先言二事。其一,现代汉语所谓地主与中国古代地主一词之含义是不同的,今时“地主”一词是指拥有巨量土地以剥削农民为事者。古代文献中“地主”一词含义有三:第一,指客人所经临之地的主人;第二,指“社”神;第三,乃泛指土地的主人。如晋代祖约“占夺乡里先人田地,地主多怨”,这里的“地主”是个中性词,指田地的主人,而不论其占有多少,与“田主”“业主”之义同。从元代开始,有了今天地主一词的某些因素,将地主与佃客对应,含有今日地主之义,但其仍然是以土地主人之义而用之。直到近代才将地主指称占有大量土地以剥削农民为事的个人或阶级。梁启超有云:“凡劳力者自食其力,地主与资本家不得以奴隶畜之。”这里的地主即然。但是现代意义上的拥有巨量土地以剥削农民为事的地主在中国古代历史中实际上也是存在的。其二,南北朝时期的地主,并非单纯占有或追求大量田地,同时亦指占有或追求大量钱财者,田固然是他们首要的追逐目标,但是钱也是他们重要的追逐对象。
    人类社会出现社会分工之后,工商即为不可缺少的门类,即使以农、渔、牧为主的社会亦然。司马迁指出中国古代社会自“诗书所述虞夏以来”,即“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若水之趋下,日夜无休时,不召而自来,不求而民出之”,此乃不可违忤的经济规律。尽管中国古代一直以农业为主要经济部门,土地无疑是人们追逐财富中的首要平台和目标,但“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这是由农业经济特性所决定的,即财富的扩张仅仅依靠单一的农业是不够的,同时发展工商业才能获得更多的财富,这是从秦汉以来便形成的一种认知。尽管南北朝时期自然经济成分有所抬头,但工商仍然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门类,故以货币为标志的财富依然是人们在追逐土地这一首选之外的又一重要选项。
    南北朝时期的货币经济较汉代萎缩,由于币制混乱,大小轻重乃至质量不一,导致盗铸严重,流通货币大大少于实际需求,于是富商大贾、高官显贵纷纷藏钱,质量较优之钱更是收藏的主要对象,从而加剧了社会上货币的匮乏。币制的混乱和金属货币的严重短缺,导致高官显贵竞相收藏钱币,金属货币成为追求财富的重要载体之一。其时高官显贵聚敛财富普遍的、主要的途径及方式有二:“或使创辟田园,或劝兴立邸店,又欲舳舻运致,亦令货殖聚敛。”首要的是“创辟田园”,即追逐和扩大土地;其次则是“货殖聚敛”,即通过经商或高利贷来追逐和扩大财富。因此,我们在论述地主时,不能仅注意其拥有多少田产这一首要问题,同时应该注意其拥有的钱财,两者均为当时地主追逐的重要对象。
    刘宋官僚王惠之兄王鉴“颇好聚敛,广营田业”,王惠意甚不同,谓王鉴曰:“何用田为?”王鉴怒曰:“无田何由得食!”在以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的古代中国,田业无疑是基础性的产业,以追逐田业为首要目的是很自然的。然而仅仅注意到这一点是不够的,不可能全面揭示这个时代财富分配的真实情况,同时注意对于以钱为代表的财富的追逐才比较近是。刘宋另一高官沈庆之“广开田园之业,每指地示人曰:‘钱尽在此中。’”其经营田业的目的在于“钱”,他“身享大国,家素富厚,产业累万金,奴僮千计。再献钱千万,谷万斛”云云,他的“累万金”财富除了田业这一首要因素之外,商业、高利贷等其他产业和爵禄也是重要来源。职是之故,则南北朝时期接近今天地主这一概念意涵者,诸如“富人”“富贵”“豪门”“盛门”“权势”“大家”“大姓”“豪族”“豪强”“贵势”等词语差可当之。
    一、南北朝时期的两类地主
    南北朝时期的地主可分为“皇权地主”和“吏民地主”两类。
    (一)“皇权地主”
    南北朝时期的“皇权地主”,由皇帝、皇室、官僚三者所构成,何以这三者属于“皇权地主”呢?因为他们都是因皇权而成为地主的。即使皇帝本人亦然,皇帝之所以成为地主,是因为他夺得了皇权。他并非因为是地主而成为皇帝,而是当了皇帝之后才成为地主,刘裕“家贫”而夺得皇权,萧道成、萧衍均由“布衣”而成为皇帝,陈霸先由“甚微”而称帝,从而成为全国最高、最大的地主,如果他们没有夺得皇权,则他们仍然是贫苦农民或布衣。皇室、外戚与官僚均由皇权所卵翼而成为地主,因依仗并服务于皇权而成为皇权政治的组成部分,同时也就成为“皇权地主”。兹分别论述如下。
    1.皇帝
    皇帝是全国最高、最大的地主,“王权众庶”时代(夏商西周至战国时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传统延续至“皇权吏民”时代(秦至清)没有根本性的变化,故天下的山林川泽、无主荒地均为公有,亦即皇帝所有,即使是私田,其最高所有权实际上也掌控于皇帝之手。上述“公有”土地由皇帝支配,除了皇帝自己占有而为园囿之外,或用于赏赐,或用于设置屯田、牧场等;与此同时则将私田“授予”“吏民”,将他们纳入编户,从而将全部“吏民”变成皇帝的“长工”,向皇帝所代表的国家交纳赋税,提供徭役。南北朝时期也是如此,将“公田”用于屯田。如北魏孝文帝时彭城镇将薛虎子上书提出:“徐州左右……其中良田十万余顷。若以兵绢市牛,分减戍卒,计其牛数,足得万头。兴力公田,必当大获粟稻。”魏孝文帝采纳了他的建议,这种屯田民遂成为皇帝的佃户。此外,公田由皇帝根据需要进行分配。太和九年(485)均田令规定:“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太和十一年七月“罢山北苑,以其地赐贫人”。正始元年(504)宣武帝下诏“以苑牧公田分赐代迁之户”。而自有土地的“吏民”则全部转变为均田户,据此承担赋税徭役,成为皇帝的“长工”。南朝亦然,元嘉二十八年(451)宋文帝以南徐州“开创屯田,应接远近,欲以授(刘)铄”。虽然刘铄后来改授他职,但从中可见南兖州境内有大量的公田,其支配权在于皇帝。梁武帝时裴邃“出为竟陵太守,开置屯田”,后迁为“西戎校尉、北梁秦二州刺史。复开创屯田数千顷”。天监元年(503)萧憺为安西将军、荆州刺史,“厉精为治,广辟屯田,减省力役”。陈后主诏:“私业久废,咸许占作,公田荒纵,亦随肆勤。”皇帝对于土地的支配权凌驾于私有土地和公有土地之上。
    皇帝所直接占有的山林川泽,则另设专官,如少府、水衡等进行管理,收取产品和赋税,以为他的“私养”。《汉书·百官公卿表》:“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应劭曰:“名曰禁钱,以给私养,自别为藏。”颜师古曰:“大司农供军国之用,少府以养天子也。”所谓“私养”即皇帝的私财。汉武帝时又加置“水衡都尉,秩比二千石,别主上林苑有离宫燕休之处”。这两个机构都是皇帝的大管家,“水衡与少府皆天子私藏耳”。皇帝的“私藏”数量是非常惊人的,“汉宣以来,百姓赋钱一岁为四十余万万,吏俸用其半,余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少府所领园地作务之八十三万万,以给宫室供养诸赏赐”。哀帝时王嘉上书说:“孝元皇帝奉承大业,温恭少欲,都内钱四十万万,水衡钱二十五万万,少府钱十八万万。”“都内钱”是全国老百姓缴纳的赋钱,水衡钱、少府钱竟然比全国所收赋钱还多,可见皇帝的“小金库”有多么庞大。
    《宋书·百官志》说少府“掌禁钱以给私养,故曰少府。晋哀帝末,省并丹阳尹。孝武世复置”。南北朝时期继承这一传统,仍设少府。南朝的少府与汉代一样占有山林川泽以牟利,进而兼管市场,收取市税。宋顺帝昇明二年(478),沈宪“迁少府卿。少府管掌市易,与民交关,有吏能者,皆更此职”。少府仍然负责管理皇帝的“禁钱”以为“私养”。大明四年(460)荥阳毛惠素为少府卿,被“敕市铜官碧青一千二百斤供御画,用钱六十万。有谗惠素纳利者,世祖怒,敕尚书评贾,贵二十八万余,有司奏之,伏诛”。宫廷作画所用颜料由少府负责采购,数量不小,所费不赀,这次购买颜料演变为一桩刑事案件,毛惠素被人陷害,经过核查,发现多花钱28万多,被处决。梁武帝的宠臣朱异推荐他的同乡陆验、徐驎,得到梁武帝的提拔,“两人递为少府丞、太市令”,此二人“并以苛刻为务,百贾畏之,(朱)异尤与之昵,世人谓之三蠹”。陆验“竟以侵削为能”,“远近闻其死,莫不快之”。
    南北朝继承汉制,仍设置水衡以为皇帝私藏。元嘉三十年(453)孝武帝继位后下令“省都水台,罢都水使者官,置水衡令官”;齐明帝“诏水衡量省御乘”,御乘由水衡负责。陈宣帝下诏改革官吏“奸贪”的问题,其中有云:“旗亭关市,税敛繁多,不广都内之钱,非供水衡之费,逼遏商贾,营谋私蓄。”“都内之钱”即“禁钱”,“水衡之费”也是皇帝的“私藏”,可见皇帝的“小金库”并非仅仅依靠山林川泽之利,同时伸向市场和商贾,故财力雄厚。北周步陆逞“除尚书右丞。官联会计,务殷平准,水衡贯朽,常平粟红”,或云“水衡之钱山积,织室之锦霞开”。是即所谓皇帝之“私蓄”。
    南北朝时期又有上库和斋库,实际上也是皇帝的“小金库”。宋文帝“经巡历至上库,谓左右曰:‘此库内大有钱,殊可羡愿。’左右曰:‘此县官之物耳,何羡愿耶?’帝曰:‘此皆国家之物,吾奉先帝之祀,常惧羞之’”。南齐郁林王萧昭业“及即位,极意赏赐,动百数十万。每见钱,辄曰:‘我昔时思汝一文不得,今得用汝未?’期年之间,世祖斋库储钱数亿垂尽。开主衣库与皇后宠姬观之,给阉人竖子各数人,随其所欲,恣意辇取,取诸宝器以相剖击破碎之,以为笑乐”。经郁林王的挥霍,“至此岁末,所用过半,皆赐与左右厮卒之徒。及至废黜,府库空尽”。齐武帝“聚钱”,时“上库至五亿万,斋库亦出三亿万,金银布帛丝绵不可称计”。北朝亦然,北魏“世祖平赫连昌,引诸将帅入其府藏,各令任意取金玉。诸将取之盈怀,(公孙)轨独不探把。世祖乃亲探金赐之,谓轨曰:‘卿可谓临财不苟得,朕所以增赐者,欲显廉于众人’”。此“府藏”即皇帝个人的“私藏”。
    这些库藏不仅有金钱,还有绵绢等各种物资,都是从民间征调而来,刘宋孝武帝时,“斋库上绢,年调巨万匹,绵亦称此。期限严峻,民间买绢一匹,至二三千,绵一两亦三四百,贫者卖妻儿,甚者或自缢死”。侍中沈怀文“具陈民困,由是绵绢薄有所减,俄复旧”。
    但是,这些从制度上设置的库藏并不能满足皇帝的奢靡消费,于是进而将手伸向社会的各个方面。萧齐东昏侯宠爱潘妃“服御,极选珍宝,主衣库旧物,不复周用,贵市人间金银宝物,价皆数倍”,把首都建康全城的酒税加上仍然不敷应用,又将扬州、南徐州修筑桥梁、堤堰的公益性人工折成钱上交,导致塘渎无力修筑而毁坏。荒淫无度的皇帝及其周围的群小又别出心裁,搜索枯肠找出奢靡享受的法子来,向各地征收雉头、仙鹤、白鹭等珍禽羽毛织造衣服,奸吏又趁机从中敛财,征一变为十,又要求将所征集的物资运输至京城,但实际上并不运输,而是将运费折钱交纳,甚至公然抢劫,形同匪徒,诸如此类的盘剥导致“百姓困尽,号泣道路”,“市廛离散,商旅靡依”。总之,皇帝的一切奢靡腐败最终都是由“吏民”买单,其奢靡腐败的程度与“吏民”所受苦难之程度是一种正比例关系。
    2.皇室
    “皇室地主”是以皇帝家族成员为中心,包括诸王、宗室、公主、后妃以及外戚等异姓亲戚所组成。由于秦至清两千余年来皇权的家族性所决定,一个新王朝建立,意味着皇帝家族成员及其妻族、母族成员,均成为皇权政治的依靠对象。史称“自古受命之君及守文之主,非独异姓之辅,亦有骨肉之助焉”,故“庆命傍流,枝戚属,咸被任遇”。他们亦因此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经济上得到巨大的利益,从而形成一个王朝新兴的“皇室地主”群体。
    宋明帝时,会稽一带“幸臣近习,参半宫省,封略山湖,妨民害治……王公妃主,邸舍相望,桡乱在所,大为民患,子息滋长,督责无穷”。这里是南朝最富庶的地区,于是“皇室地主”纷纷麇集于此,不仅广占田业山水,而且经营高利贷,大肆掠夺财富,对这一带的“吏民”造成极大的伤害。宋孝武帝第二子刘子尚等“诸皇子皆置邸舍,逐什一之利,为患遍天下”。前废帝何皇后之父何瑀尚刘裕幼女、豫章康长公主刘欣男,“豪竞于时,与平昌孟灵休、东海何勖等,并以舆马骄奢相尚。公主与(何)瑀情爱隆密,何氏外姻疏戚,莫不沾被恩纪”。何瑀子何迈,“尚太祖第十女新蔡公主讳英媚。(何)迈少以贵戚居显宦,好犬马驰逐,多聚才力之士。有墅在江乘县界,去京师三十里。迈每游履,辄结驷连骑,武士成群”。东晋南朝地主竞相经营田园别墅,这里不仅是他们的营利之所,也是其休闲娱乐之处。宋文帝路皇后所生刘骏继位为孝武帝,路太后“颇豫政事”,于是路太后家族颇沾润泽,其弟之子路琼之等即由此发家致富,“琼之及弟休之、茂之并超显职……赐与琼之等财物,家累千金,居处服器,与帝子相侔”。梁朝萧宏“以介弟之贵,无佗量能,恣意聚敛。库室垂有百间,在内堂之后,关籥甚严”。其子“正德志行无悛,常公行剥掠。时东府有正德及(其弟)乐山侯正则”并成为建康城“四凶”之二,“为百姓巨蠹”,他“聚蓄米粟,宅内五十间室,并以为仓。自征虏亭至于方山,悉略为墅。蓄奴僮数百,皆黥其面”,也是个拥有别业的地主。
    北朝亦然,北魏中后期“帝族王侯、外戚公主,擅山海之富,居川林之饶,争修园宅,互相夸竞。崇门丰室,洞户连房,飞馆生风,重楼起雾,高台芳榭,家家而筑;花林曲池,园园而有。莫不桃李夏绿,竹柏冬青。而河间王(元)琛最为豪首,常与高阳争衡”。高阳王元雍“贵极人臣,富兼山海,居止第宅,匹于帝宫”,有“僮仆六千,妓女五百”,“自汉、晋以来,诸王豪侈未之有也”。李崇“为尚书令仪同三司,亦富倾天下,僮仆千人。”咸阳王元禧“昧求货贿,奴婢千数,田业盐铁遍于远近,臣吏僮隶,相继经营”。尔朱文畅之姊为魏孝庄皇后,高欢纳之,“待其家甚厚,(尔朱)文畅由是拜肆州刺史。家富于财,招致宾客,既藉门地,穷极豪侈”。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3.官僚
    所谓官僚,根据汉代制度,是指各级“公卿百官”,具体而言主要为“中二千石”至“吏民”之间的群体,“而百石以下的‘小吏’和广大编户民则共同构成‘吏民’这样一个群体”。事实上,上述“皇室地主”也是“官僚地主”,因为皇室成员除了皇帝的家族成员或亲戚这一身份之外,他们也担任政府的各级官员,而且是高级官员,与此同时官僚也往往与皇室沾亲带故,因此,“皇室地主”与“官僚地主”是相互交叉的。一般而言,一个新王朝建立,就会相应产生新的“官僚地主”群体,但是也会有少数前朝的“官僚地主”过渡到新的王朝,继续成为新王朝的“官僚地主”,这种前朝“官僚地主”之所以能够在新的王朝中继续存在,主要原因在于他们改变立场而投靠了新的王朝。
    谢灵运就属于这种典型。他是东晋车骑将军谢玄之孙,在东晋晚年以刘裕为代表的新兴力量形成过程中,他就进入了刘裕营垒,奉使前往彭城慰劳北伐的刘裕,作《撰征赋》歌颂刘裕的功业。刘宋建立之后,他继续成为新王朝的官僚,从而保持其“官僚地主”的地位。但是他在新王朝政治上并不得意,于是被“出为永嘉太守。郡有名山水,灵运素所爱好,出守既不得志,遂肆意游遨”,寄情山水。其“父祖并葬始宁县,并有故宅及墅,遂移籍会稽,修营别业,傍山带江,尽幽居之美”,在继承“父祖之资”的基础上大力经营田园,“穿池植援,种竹树堇,驱课公役,无复期度”,“奴僮既众,义故门生数百,凿山浚湖,功役无已”,从而“生业甚厚”,成为屈指可数的“官僚地主”。但是由于他与新王朝在政治上的不合作,终于被处死,他的儿子谢凤又早卒,这些巨大的家业也就随历史风云变幻而消失了,只有“所著文章传于世”。
    孔灵符与谢灵运的情况类似,其家族也是早年投靠刘裕而得以过渡到新王朝,成为刘宋的“官僚地主”。孔灵符“家本丰,产业甚广,又于永兴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也是在祖传产业的基础上继续扩展,从而成为大“官僚地主”。及至“前废帝景和中,犯忤近臣,为所谗构,遣鞭杀之。二子湛之、渊之,于都赐死”,其荣华富贵亦随之湮灭。
    更多的是新王朝扶植起来的新“官僚地主”。沈庆之与上述二人不同,他从一个农民而以自己的军事才能和战功卓著而成为刘宋皇朝的干城柱石,从而跻身官僚大地主。他“广开田园之业”,“产业累万金,奴僮千计”,“又有园舍在娄湖”。他原来“居清明门外,有宅四所,室宇甚丽”,“一夜携子孙徙居之,以宅还官。悉移亲戚中表于娄湖,列门同闬焉”。由于他早年“躬耕垄亩,勤苦自立”,年三十仍然是个农民,故一直保持这种作风,经常“骑马履行园田,政一人视马而已。每农桑剧月,或时无人,遇之者不知三公也”。类似的还有到撝,宋明帝以其为“功臣后,擢为太子洗马”,“资籍豪富,厚自奉养,宅宇山池,京师第一,妓妾姿艺,皆穷上品”。曹景宗于齐末投靠萧衍,迁郢州刺史,“在州鬻货聚敛。于城南起宅,长堤以东,夏口以北,开街列门,东西数里,而部曲残横,民颇厌之”。永定二年(558)投奔北齐的南豫州刺史沈泰“良田有逾于四百,食客不止于三千”。北齐毕义云为检察官,执法毫不留情,但自己却大肆聚敛,成为地道的“官僚地主”,“营造第宅宏壮,未几而成,闺门秽杂,声遍朝野”,“资产宅宇足称豪室”,是个两面人。
    南朝政治的一个特点是所谓寒人典掌机要,于是恩幸之徒“贿赂日积,苞苴岁通,富拟公侯,威行州郡”,“门同玉署,家号金穴”,形成具有时代特色的一种“官僚地主”。宋孝武帝时戴法兴、戴明宝“大通人事,多纳货贿,凡所荐达,言无不行,天下辐凑,门外成市,家产并累千金”。宋明帝时“(阮)佃夫、王道隆、杨运长并执权柄,亚于人主”,“大通货贿,凡事非重赂不行”,“宅舍园池,诸王邸第莫及。妓女数十,艺貌冠绝当时,金玉锦绣之饰,宫掖不逮也”。北朝亦然,恩幸之弊不仅体现在政治方面,经济也深受其害,“非直独守弄臣,且复多干朝政。赐予之费,帑藏以虚;杼轴之资,剥掠将尽”。
    至此,有必要讨论一下“官僚地主”为什么也属于“皇权地主”的问题。上述“皇权地主”的三个组成部分中,前二者也即皇帝和宗室、诸王等为“皇权地主”是比较容易理解和认清的,而第三者官僚中的地主为什么也属于“皇权地主”,为什么也是“皇权地主”中的构成部分呢?这就需要认清皇权政治及其与官僚的关系和基本属性。因为皇权政治并非仅仅表现为皇帝专权,而是以皇帝专权为核心,以皇权所派生的官僚体制为依靠,形成皇帝与官僚“共治”“共天下”的一种政治体制。东汉官僚李固在上顺帝的奏疏中说:“今陛下共理天下者,外则公卿、尚书,内则常侍黄门,譬犹一门之内,一家之事,安则共其福庆,危则同其祸败。”明确指出皇帝是与“公卿、尚书”和“常侍黄门”等朝廷官僚“共理”天下的,两者犹如“一门之内”,共理“一家之事”,祸福与共,不可分离。西汉宣帝有一名言:“‘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以为太守,吏民之本也。”东晋孝武帝诏书引汉宣帝这句话时作“可与共治天下者,良二千石也”。显然,地方长官与朝廷官僚一样都是与皇帝“共治”天下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共治”亦即“共天下”之谓,上引李固上书中的“共理天下”,《通鉴》则记作“共天下”。因此,所谓皇权政治就是皇帝与官僚“共治”的政治,也就是皇帝与官僚“共天下”的政治,没有脱离皇权的单独的官僚政治,也没有脱离官僚的单独的皇权政治,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明乎此,则官僚中的地主属于“皇权地主”的组成部分也就不言而喻了。南北朝时期的“官僚地主”及其与皇权的关系,是秦汉时期形成发展起来的“官僚地主”及其与皇权关系的延续。
    (二)吏民地主
    所谓“吏民地主”就是“吏民”中相对富裕的群体。以前我们并不确切知道中国古代“吏民”中贫富层级的具体情况,现在根据长沙走马楼吴简所发现的《嘉禾吏民田家莂》,经统计发现孙吴嘉禾四、五年临湘地区佃田数量清楚的1850户“吏民”中,根据占田数量大约形成四个不同的层级,其中以每户占田95-218亩者为一个区间,可视为地主,共72户,为总户数的4%,占田15%;以每户占田55-95亩者为一个区间,可视为富农,共215户,为总户数的12%,占田26%;以每户占田25-55亩者为一个区间,可视为中农,共644户,为总户数的35%,占田39%;以每户占田25亩以下者为一个区间,可视为贫农,共919户,为总户数的50%,占田20%。可见,“吏民”中能够上升为地主者的人数并不是很多。由于吴简资料中只有各户的佃田数据,并非详尽反映当时“吏民”财富的分配状况,所以这个统计数据只能作为一个参考。尽管如此,毕竟使我们对于中国古代“吏民”的财富分配状况有一个大体的数量化的了解。
    齐永明六年(488)讨论牛埭税问题时,顾宪之说:“山阴一县,课户二万,其民赀不满三千者,殆将居半,刻又刻之,犹且三分余一。”这里所指“民赀不满三千者,殆将居半”,大致相当于吴简中每户占田25亩以下为总户数50%的贫农。中大通五年(533)益州齐苟儿起义被镇压后,临汝侯萧猷嘲笑州吏罗研曰:“卿蜀人乐祸贪乱,一至于此。”罗研对曰:“蜀中积弊,实非一朝。百家为村,不过数家有食,穷迫之人,什有八九。”罗研为本地人,对于当地“吏民”的情况应该是很了解的,他估计非“穷迫之人”只有十分之一、二,这大约相当于吴简中16%的地主、富农(4%+12%)。
    载籍中所见地主,多为“皇权地主”而少见“吏民地主”,但也并非没有,只是由于过去对于地主的构成和类别认识存在问题,故往往视而不见。梁代南阳宛人张孝秀,“有田数十顷,部曲数百人,率以力田,尽供山众,远近归慕,赴之如市”。他年轻时担任过的治中从事史、别驾均为小吏,并非官僚,其身份是“吏民”,后辞职归山,役使数百部曲为其耕种数十顷田,显然是一个“吏民地主”。刘宋时会稽山阴“有陈载者,家富,有钱三千万”,这无疑也是一位“吏民地主”。
    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444),“大旱民饥”,晋陵郡延陵县民徐耕至县陈辞表示自己愿意拿出一千斛粮食救济灾民,其为地主无疑。他从郡县吏而官至平原县令,虽然名义上属于官僚的下层,但应该是早已退职,延陵县上报他的事迹之后,“诏书褒美,酬以县令”。他也未必再次前去履职,故《宋书·文帝纪》记此事曰“晋陵延陵民徐耕以米千斛助恤饥民”,认为他的身份是“民”。宋孝武帝大明(457-464)初,讨论按照官品高低分配山泽问题时,扬州刺史西阳王刘子尚上言“第九品及百姓,一顷”,第九品与百姓在同一层级,其为“吏民”而无疑。刘宋“诸县令六百石者”为第七品,则徐耕为第七品。“吏民”的上层与官僚的下层之间是一个模糊地带,这是社会复杂性的一种体现。东晋南朝时期流寓郡县泛滥,许多郡县有名无实或人口稀少,因此县令的地位并不高。北朝亦然,“齐因魏朝,宰县多用厮滥,至于士流耻居百里”。因此将他归类于“吏民地主”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徐耕分析晋陵郡的灾情和财富分配状况,说:“此境连年不熟,今岁尤甚,晋陵境特为偏枯。此郡虽弊,犹有富室,承陂之家,处处而是,并皆保熟,所失盖微。陈积之谷,皆有巨万,旱之所弊,实钟贫民,温富之家,各有财宝。谓此等并宜助官。”他的陈词中引人注意的是提到“此郡虽弊,犹有富室”,“陈积之谷,皆有巨万”,“温富之家,各有财宝”等,认为都是应该站出来救灾的富户,这些也都应该是“吏民地主”。“大明八年,东土饥旱,东海严成、东莞王道盖各以谷五百斛助官赈恤。”严成、王道盖二人能够拿出五百斛谷赈济,也应该是“吏民地主”。
    齐宗室衡阳王萧钧“居身清率,言未尝及时事”。会稽人“孔圭家起园,列植桐柳,多构山泉,殆穷真趣”。萧钧往游之,孔圭问道:“殿下处朱门,游紫闼,讵得与山人交邪?”萧钧答曰:“身处朱门,而情游江海,形入紫闼,而意在青云。”孔圭“大美之”。这位自称“山人”的孔圭也应该是一位“吏民地主”,其所建园林吸引了朝廷显贵,可见财力不凡。
    萧梁名将吴明彻虽然出身于官僚家庭,但到他少时已经破落,“家贫无以取给,乃勤力耕种”,经过他的努力耕作,财力逐渐上升,跻身地主。“及侯景寇京师,天下大乱,(吴)明彻有粟麦三千余斛,而邻里饥餧,乃白诸兄曰:‘当今草窃,人不图久,奈何有此而不与乡家共之?’于是计口平分,同其丰俭,群盗闻而避焉,赖以存者甚众。”后来他被陈霸先“深相要结”,又跻身于官僚,因功而一再加官晋爵,陈宣帝时“都督豫合建光朔北徐六州诸军事、车骑大将军、豫州刺史,增封并前三千五百户”,俨然已经属于“官僚地主”。吴明彻属于另一种类型,由官僚家庭而家道中落,经过努力而上升为“吏民地主”,再上升成为显赫的“官僚地主”。身份地位的升沉起落转移变化是社会中的常态。
    陈宣帝太建(569-583)中,山阴县多豪猾,前后县令皆以赃污免,宣帝患之。褚玠因“廉俭有干用”,被除山阴令。“县民张次的、王休达等与诸猾吏贿赂通奸,全丁大户,类多隐没。”褚玠乃锁张次的等人,“具状启台,高宗手敕慰劳,并遣使助玠搜括”。张次的、王休达等“全丁大户”应该属于“吏民地主”。“时舍人曹义达为高宗所宠,县民陈信家富于财,謟事义达,信父显文恃势横暴。”县民陈信及其父陈显文均属“吏民地主”。梁初,沈瑀“起为振武将军、余姚令。县大姓虞氏千余家,请谒如市,前后令长莫能绝……县南又有豪族数百家,子弟纵横,递相庇荫,厚自封植,百姓甚患之。瑀召其老者为石头仓监,少者补县僮,皆号泣道路,自是权右屏迹。瑀初至,富吏皆鲜衣美服,以自彰别。瑀怒曰:‘汝等下县吏,何自拟贵人耶?’悉使著芒屩粗布,侍立终日,足有蹉跌,辄加榜棰”。这些“大姓”“豪族”“权右”“富吏”“富人”中也有不少属于“吏民地主”。
    北魏宗室元和为“东郡太守。先是,郡人孙天恩家豪富,尝与(元)和争地,遣奴客打和垂死。至此,和诬天恩与北贼来往,父子兄弟一时俱戮,资财田宅皆没于官”。这位富豪孙天恩也是“吏民地主”,在与“皇权地主”元和的斗争中落得家破人亡。北齐渔阳王高绍信,文襄第六子,“行过渔阳,与大富人钟长命同床坐。太守郑道盖谒,长命欲起,绍信不听,曰:‘此何物小人,而主人公为起。’乃与长命结为义兄弟,妃与长命妻为姊妹,责其阖家幼长皆有赠贿,钟氏因此遂贫”。高绍信为“皇权地主”无疑,这位“大富人”钟长命则是个平民,显然属于“吏民地主”。钟长命与这位北齐宗室高绍信结为义兄弟,并且为连襟,但是高绍信与其结拜的目的在于勒索他的财富,以“赠贿”之名导致其倾家荡产,“吏民”大地主在与“皇权地主”的较量中又落得惨败。
    二、两类“地主”的不同成因
    以上缕述了南北朝时期“皇权地主”和“吏民地主”的基本情况,那么,这两类地主究竟有什么不同?它们的性质究竟如何?哪些因素决定了他们的性质区别?只要考察一下两者形成的基本原因,这些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概括而言,上述两类地主的形成原因是不同的,“皇权地主”是依靠皇权力量的培育、扶植而形成发展起来的,“吏民地主”则得不到政治权力的助长和扶植,基本上是自生自灭的。一言以蔽之,前者是由政治原因所决定的,后者是由经济因素所决定的。以下试为申述。
    (一)“皇权地主”的形成原因
    皇权对于“皇权地主”的培育和扶植,主要有制度性的措施和随意性的手段两个方面,制度性的措施主要为封爵和仕宦,随意性的手段主要为赏赐与聚敛。制度性的措施是“皇权地主”形成的基本保证,随意性的手段则是“皇权地主”得以进一步扩张的催化剂和助推器。两个方面交相为用,导致“皇权地主”的膨胀。“吏民地主”则基本上无缘于这些措施和手段,虽然“吏民地主”也要进行聚敛以扩大财富,但是两者的聚敛有本质的不同:“皇权地主”的聚敛是在皇权支持下,依仗皇权而进行,故其聚敛是政治性的;“吏民地主”的聚敛基本上是“自力更生”,虽然他们中有些人也会寻求依傍官府以进行聚敛,但是总体而言他们的聚敛是经济性的。因此,阐明了“皇权地主”形成发展原因的特殊性,则其与“吏民地主”的区别与性质的不同就得以了然。
    1.制度性措施
    皇权培育和扶植“皇权地主”的制度性措施有二:一为封爵,二为仕宦。封爵之制的主要对象是皇室成员,兼及官僚中的开国功臣和高层。封爵与仕宦紧密相连,爵位等级同时也决定了他们在官僚序列中的地位和品级,以及他们所享受的食邑与俸禄的不同层级。
    “皇权地主”除了通过封爵以保证自己的地主身份和生活之外,重要的就是入仕,其为地主就有了进一步的保证。鄱阳王萧锵,萧道成第七子,永明十一年(493)为领军,常侍如故,“领军之授,齐室诸王所未为”。始兴王萧鉴,萧道成第十子,“自晋以来,益州刺史皆以良将为之……永明二年,武帝不复用诸将为益州,始以(萧)鉴为益州刺史、督益宁二州军事”。南康王萧子琳,齐武帝第十九子,“及应封,而好郡已尽,乃以宣城封之。既而以宣城属扬州,不欲为王国,改封南康公褚蓁为巴东公,以南康为王国封子琳”,根据与皇帝关系的远近而突破制度规定进行封官加爵。史称“梁武远遵前轨,蕃屏懿亲,至于戚枝,咸被任遇”。仅鄱阳王萧恢一支,就“有男女百人,男封侯者三十九人,女主三十八人”。吴平侯萧景,是梁武帝的从父弟,“知十州损益事,月加禄五万”。临川王萧宏子萧正立,“诸侯例封五百户,正立改封实土建安县侯,食邑一千户”。北魏咸阳王元禧“入除司州牧、都督司豫荆郢洛东荆六州诸军事,开府如故,赐帛二千匹、粟五千斛。诏以禧元弟之重,食邑三千户,自余五王皆食邑二千户”。高阳王元雍“总摄内外,与元叉同决庶政。岁禄粟至四万石,伎侍盈房,荣贵之盛,昆弟莫及”。
    南北朝时期的封爵制度对于皇室成员的入仕有十分优待的制度保证,皇室成员的起家官高于官僚及其子弟的起家官。“王侯出身,官无定准,素姓三公长子一人为员外郎”,建武中萧道成孙萧子操“解褐为给事中。自此齐末皆以为例”。陈承梁制,“其亲王起家则为侍中……皇太子冢嫡者,起家封王,依诸王起家。余子并封公,起家中书郎。诸王子并诸侯世子,起家给事”。他们在起跑线上就领先于其他官僚,与皇帝关系的远近与他们权势大小有密切关系。
    食邑则是他们在经济上的特权,凭借这一特权可以坐享其成,过上地主的生活。梁武帝萧衍侄萧藻“性恬静”,“常以爵禄太过,每思屏退”。可知王侯爵禄之丰厚,是其为地主之基本保证。封爵食邑的产品由“邑户”负责运送给封爵的主人。陈朝的官僚徐陵“食建昌邑,邑户送米至于水次,(徐)陵亲戚有贫匮者,皆令取之,数日便尽”。官僚的食邑所产粮食直接运送给封爵主人,显然封爵主人是坐享其成的地主,远胜于那些自己直接经营田产的“吏民地主”。徐陵性格清简,不营产业,好周济穷困,平日常将俸禄分给穷困亲族,所运来的食邑米亦用于救济贫困亲戚。这并非常见现象,故史家特意记下一笔以示褒扬。
    在上述两项制度的保证之下,皇室成员可轻易成为高官显贵和大地主。南朝宋桂阳王刘休范,9岁即封王,23岁即跻身朝廷三公和封疆大吏,他的哥哥明帝也很感慨,“常指左右人谓王景文曰:‘休范人才不及此,以我弟故,生便富贵。释氏愿生王家,良有以也’”。齐高帝第五子武陵昭王萧晔“常曰:‘兄作天子,何畏弟无钱’”。梁南平王萧伟“岁给米万斛,布绢五千匹,药直二百四十万,厨供月二十万,并二卫两营杂役二百人,倍先,置防閤白直左右职局一百人”,又受赐芳林苑为第,“梁世藩邸之盛,无以过焉”。不过,正因为皇室所享特权如此突出,故内部争权夺利的斗争也异常激烈而残酷,“凡诸王被害,皆以夜遣兵围宅,或斧斫关排墙,叫噪而入,家财皆见封籍焉”。
    仕宦除了能够按照官品高低得到相应的俸禄之外,还可以占有相应数量的田亩和山泽。西晋占田制除了规定“吏民”占田之外,还特别规定了各级官吏的占田,官品越高占田数量越多。刘宋扬州刺史西阳王子尚上言:“凡是山泽,先常熂爈种养竹木杂果为林芿,及陂湖江海鱼梁鮆场,常加功修作者,听不追夺。官品第一、第二,听占山三顷;第三、第四品,二顷五十亩;第五、第六品,二顷;第七、第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及百姓,一顷。皆依定格,条上赀簿。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阙少,依限占足。”他的意见被决策集体所接受。这实际上是以西晋颁布的占田令为依据而对于山林川泽的分配,官僚按照品级高低而占有不同数额的山林川泽,南朝地主纷纷“熂山封水,保为家利”,得到了制度上的保证。北魏太和九年(484),下诏均给天下民田的同时,对于官僚的俸田也做了规定:“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这虽然是公田,但是对于高级官僚来说仍不失为特权和利益的一种享受。
    2.随意性手段
    这个问题也有两个方面,一是皇帝给予宗室诸王及百官等人的赏赐,二是宗室诸王及百官等人之主动聚敛。这些都并非制度性的规定,而是随皇帝或皇室成员和官僚各人意愿而行,但是都不同程度地得到最高统治者的推行或默许,因而对于皇权地主的恶性膨胀起了极大的催化和助推作用。以下试略述之。
    (1)皇帝赏赐。由于皇帝直接掌控天下的财权,因而可以随意对于宗室诸王或臣僚加以赏赐。上面我们在论述皇帝作为最高、最大的地主问题时,已经指出皇帝拥有巨量“私藏”,因而可以随意赏赐臣僚、宗室、诸王、后妃,其数量往往非常庞大,甚至导致国家财政危机。
    不少官僚通过赏赐这一途经而一夜暴富,迅速成为大地主。北魏李冲“为文明太后所幸,恩宠日盛,赏赐月至数十万,进爵陇西公,密致珍宝御物以充其第,外人莫得而知焉。冲家素清贫,于是始为富室”。虽然李冲的官位不断升迁,爵位也由侯提升为公,但是如果没有文明太后如此巨额的赏赐,他由“清贫”而成为“富室”,跻身大地主的行列,将不会如此轻而易举,还需要经过一番聚敛的努力才可能达到,而文明太后的赏赐起了直接的作用,让他大大缩短了这个过程,史称“李冲虽以器能受任,亦由见宠帷幄,密加锡赉,不可胜数。……因此更加富贵”。
    像李冲这样暴富的官僚并不在少数。“(文明)太后多智略,猜忍,能行大事,生杀赏罚,决之俄顷,多有不关高祖者。是以威福兼作,震动内外。故杞道德、王遇、张祐、苻承祖等拔自微阉,岁中而至王公;王叡出入卧内,数年便为宰辅,赏赉财帛以千万亿计,金书铁券,许以不死之诏。……是以人人怀于利欲,至死而不思退”。太后巧施手段,把这种私恩巨赐包装成“公事”,“每至褒美(王)叡等,皆引(元)丕等参之,以示无私”。文中提到的张祐,“以左右供承合旨,宠幸冠诸阉官”,“特被恩宠,岁月赏赐,家累巨万。与王质等十七人俱赐金券,许以不死”。王叡“出入帷幄,(文明)太后密赐珍玩缯彩,人莫能知。率常以夜帷载阉官防致,前后巨万,不可胜数。加以田园、奴婢、牛马杂畜,并尽良美”。他们也是由“家贫”而暴富。李穆于河桥之战中救了宇文泰一命,“前后赏赐,不可胜计”,又“特赐铁券,恕以十死”,“兄弟子侄及缌麻以上亲并舅氏,皆沾厚赐。其见褒崇如此”。
    南朝亦然。早在东晋末刘裕掌权时,毛脩之“戍洛阳,修治城垒。高祖既至,案行善之,赐衣服玩好,当时计直二千万。先是,刘敬宣女嫁,高祖赐钱三百万,杂彩千匹,时人并以为厚赐”。宋文帝皇后袁齐妫,“母本卑贱”,但文帝“待后恩礼甚笃,袁氏贫薄,后每就上求钱帛以赡与之,上性节俭,所得不过三五万、三五十匹。后潘淑妃有宠,爱倾后宫,咸言所求无不得,后闻之,欲知信否,乃因潘求三十万钱与家,以观上意,信宿便得。因此恚恨甚深,称疾不复见上”。赏赐完全取决于皇帝个人的意愿,这些钱出于皇帝的“私藏”,故由其自由支配。宋文帝路淑媛生孝武帝,孝武帝继位后尊为太后,“太后颇豫政事,赐与(太后弟)琼之等财物,家累千金,居处服器,与帝子相侔”。宗越本为南阳次门,“家贫无以市马,常刀楯步出,单身挺战,众莫能当。每一捷,郡将辄赏钱五千,因此得市马”。前废帝“凶暴无道,而(宗)越及谭金、童太壹并为之用命,诛戮群公及何迈等,莫不尽心竭力,故帝凭其爪牙,无所忌惮。赐与越等美女金帛,充牣其家”。一个出身贫贱的武人虽因战功而加官晋爵,但更重要的是充当了皇帝的杀手,得到赏赐而暴富,从而跻身“官僚地主”。萧梁开国功臣吕僧珍“任总心膂,恩遇隆密,莫与为比”,“禄俸之外,又月给钱十万;其余赐赉不绝于时”。他“起自寒贱”,天监十年(511)病危时,与“亲旧”话生平,语及早年萧衍曾称他“有富贵相”,而今果然“富贵”云云。太建十四年(582),陈宣帝崩,萧摩诃受命追斩始兴王陈叔陵,“以功授散骑常侍、车骑大将军,封绥建郡公,邑三千户。叔陵素所蓄聚金帛累巨万,后主悉以赐之”。萧摩诃因功受赐,即时暴富,贵为三公、外戚。皇帝对于宗室、诸王、后妃、大臣、亲信等人的各种赏赐,不胜枚举。
    但是,这种随意的赏赐对于财政的影响是严重的,往往导致库藏空虚。史称宋孝武帝“赐倾府藏,竭四海不供其欲,单民命未快其心”。元徽二年(474)桂阳王刘休范于浔阳起兵,声称清君侧,朝廷震惊,“时库藏赏赐已尽,皇太后、太妃剔取宫内金银器物以充用”。齐郁林王萧昭业“极意赏赐,动百数十万。每见钱,辄曰:‘我昔时思汝一文不得,今得用汝未?’期年之间,世祖斋库储钱数亿垂尽”。陈初“干戈未息,亦无条序。府库空虚,赏赐悬乏”。北魏太武帝“暴崩”,拓跋余“自以非次而立,厚赏群下,取悦于众。为长夜之饮,声乐不绝,旬月之间,帑藏空罄”。北齐将领斛律光尝谓人曰:“今军人皆无裈袴;后宫内参,一赐数万匹,府藏稍空,此是何理!”受赐者闻之,皆曰:“天子自赐我,关相王何事?”北齐后主年间鲜于世荣“见征税无厌,赏赐过度,发言叹息焉”。可见反对北齐后主肆意赏赐的臣僚并非仅见。肆意的赏赐导致库藏空虚,于是加大搜刮“吏民”以弥补之,必然激化皇权与“吏民”本来就已尖锐的矛盾,这是北齐末年后主当政时期“朝危政乱”的表现之一。
    除了赐钱、赐物等之外,还有赐田。河东著姓之薛洪隆,“兄洪阼尚魏文成帝女西河公主,有赐田在冯翊,洪隆子麟驹徙居之,遂家于冯翊之夏阳焉”。北魏末年河北郡守裴果追随宇文泰,“赐田宅奴婢牛马什物等”。田宅之外赐予“奴婢牛马什物”,显然是为其经营田业的配套,令其得以立时成为地主。裴侠为官“清慎奉公”,周明帝“矜其贫苦,乃为起宅,并赐良田十顷,奴隶、耕牛、粮粟,莫不备足”。也是赏赐田宅之外,同时赏赐奴隶、耕牛等,以便其及时经营田产。贺拔允与高欢“早自结托”,“武定中,敕居定州,赐其田宅”。北齐后主将国防所用养马场赐予宠臣穆提婆,“又以邺清风园赐(穆)提婆租赁之。于是官无菜,赊买于人,负钱三百万”。建德三年(574)宇文直作乱,尉迟运败之,周武帝“赐以(宇文)直田宅、妓乐、金帛、车马及什物等,不可胜数”。
    (2)聚敛。聚敛是上述由皇帝操控的赏赐之外对于“皇权地主”的扩张起了重要作用的另一方式,皇亲国戚、公卿百官乃至宦竖恩幸等人各显神通所进行的聚敛活动,既是皇权政治的孪生物,也是“皇权地主”得以扩张、膨胀的重要手段之一。聚敛的具体方式方法多种多样,其可得而述者有下述诸项:
    A.贪污盗窃。南北朝时期从朝廷到地方,官僚贪污腐败、为非作歹、鱼肉人民的情况十分严重。北魏灵太后临朝时,元叉“威势尤盛,凡有迁授,莫不造门谢谒”,其父元继“晚更贪婪,聚敛无已。牧守令长新除赴官,无不受纳货贿,以相托付。妻子各别请属,至乃郡县微吏,亦不得平心选举。凭(元)叉威势,法官不敢纠摘,天下患之”。元继、元叉父子先后位居权重,荣赫于时,然均卖官鬻爵,受贿纳财,败坏吏治。宣武帝时元晖“迁吏部尚书,纳货用官,皆有定价,大郡二千匹,次郡一千匹,下郡五百匹,其余受职各有差,天下号曰‘市曹’”。元脩义“累迁吏部尚书。及在铨衡,唯专货贿,授官大小,皆有定价”。皇甫玚“自太尉记室超迁吏部郎。性贪婪,多所受纳,鬻卖吏官,皆有定价”。这既是皇权政治腐败的反映,也是皇权政治腐败的必然结果,从而将腐朽的王朝推至覆灭。
    北齐后期由于皇权统治者奢侈荒淫,导致“赋敛日重,徭役日繁,人力既殚,帑藏空竭。乃赐诸佞幸卖官,或得郡两三,或得县六七,各分州郡,下逮乡官亦多降中旨,故有敕用州主簿,敕用郡功曹。于是州县职司多出富商大贾,竞为贪纵,人不聊生。爰自邺都及诸州郡,所在征税,百端俱起”。卖官鬻爵成风,必然导致官僚到任之后的贪敛更加肆无忌惮,形成恶性循环。上述卖官鬻爵的吏部尚书元晖深谙为官之道,“出为冀州刺史,下州之日,连车载物,发信都,至汤阴间,首尾相继,道路不断”,“检括丁户,听其归首,出调绢五万匹。然聚敛无极,百姓患之”。元庆智“为太尉主簿,事无大小,得物然后判,或十数钱,或二十钱,得便取之,府中号为‘十钱主簿’”。景明三年(502),齐州刺史元诞“在州贪暴,大为人患……有沙门为(元)诞采药,还而见之,诞曰:‘师从外来,有何消息?’对曰:‘唯闻王贪,愿王早代。’诞曰:‘齐州七万户,吾至来,一家未得三十钱,何得言贪?’”
    南朝亦然。“梁、益二州土境丰富,前后刺史,莫不营聚蓄,多者致万金。所携宾僚,并京邑贫士,出为郡县,皆以苟得自资”,外任地方官成为捞钱的机会。长沙王刘道怜为荆州刺史,“举止多诸鄙拙,畜聚常若不足。去镇日,府库为空”。晋平王刘休祐“在荆州多营财货。以短钱一百赋人,田登,就求白米一斛,米粒皆令彻白,若碎折者悉不受。人间籴此米,一斗一百。至时又不受米,评米责钱。凡诸求利皆如此。百姓嗷然,不复堪命”。刘道济为益州刺史,“长史费谦、别驾张熙、参军杨德年等,并聚敛兴利,而道济委任之,伤政害民,民皆怨毒”。其贪腐黑手还伸向工商业,“远方商人多至蜀土资货,或有直数百万者,(费)谦等限布丝绵各不得过五十斤,马无善恶,限蜀钱二万。府又立冶,一断民私鼓铸,而贵卖铁器,商旅吁嗟,百姓咸欲为乱”。梁宗室萧恪“位雍州刺史。年少未闲庶务,委之群下,百姓每通一辞,数处输钱,方得闻彻。宾客有江仲举、蔡薳、王台卿、庾仲容四人,俱被接遇,并有蓄积。故人间歌曰:‘江千万,蔡五百,王新车,庾大宅。’”庐陵王萧续,梁武帝第五子,历任封疆大吏,“多聚马仗,蓄养趫雄,耽色爱财,极意收敛,仓储库藏盈溢”。寻阳王萧大心,梁简文帝第二子,为江州刺史,“贪冒财贿,不能绥接百姓”。隋文帝指陈陈朝弊政曰:“有陈氏昔在江表,劫剥生灵,事等怨雠,何以堪命。岭南之地,涂路悬远。如闻凶魁赋敛,贪若豺狼。贼署官人,情均谿壑。租调之外,征责无已。一丁年科甲一具,皮毛铁炭,船乘人功,殊方异物,千端万绪,晨召暮行,夕求旦集。身充苦役,至死不归。物有借公,永不还主。与人共市,百倍求利……微畜资产,殃祸立至。诬以贼盗,系以囹圄。货财不尽,性命不存。彼土之人,性多纯直,弗堪州郡渔猎之苦,或避山薮,规免旦夕,即称反叛。”贪污腐败激化了皇权与“吏民”的矛盾,同时祸延来使及外商,“南海诸国,欲向金陵,常为官非法盘检,远人嗟怨,致绝往还”。
    上述种种贪污盗窃、鱼肉人民的行径,尽管有时也会受到一些惩罚,但从根本上来说是得到了最高统治者的默许和怂恿,这是皇权政治的性质所决定的。皇帝本身就是最高最大的贪污盗窃、鱼肉人民的罪魁,所以臣僚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皇权政治体制下的利益均沾。当然,这种贪污盗窃、鱼肉人民的做法是有一个“度”的,越过了这个“度”,对于皇权统治就会造成危害,因此也会对其加以一定的遏制和打击,但是在这个“度”之内是允许的。高欢曾谓杜弼:“诸勋人身触锋刃,百死一生,纵其贪鄙,所取处大,不可同之循常例也。”这是从维护皇权统治的根本利益出发以考量臣僚贪腐的利弊得失。又谓阳州公高永乐:“尔勿大贪,小小义取莫复畏。”所谓“大贪”即越“度”了,所谓“小小义取”即在限“度”之内的贪污。营浦侯刘遵考,宋武帝刘裕族弟,“为政严暴,聚敛无节”,“为有司所纠,上不问,赦还都”。临川王萧宏“性爱钱,百万一聚,黄榜标之,千万一库,悬一紫标,如此三十余间。帝与佗卿屈指计见钱三亿余万,余屋贮布绢丝绵漆蜜纻蜡朱沙黄屑杂货,但见满库,不知多少”,梁武帝“大悦,谓曰:‘阿六,汝生活大可。’方更剧饮,至夜举烛而还。兄弟情方更敦睦”。
    B.抢劫勒索。除了“常规”的贪污盗窃之外,还有的是明火执仗进行抢劫、勒索。梁武帝侄萧正德“于吴郡杀戮无辜,劫盗财物,雅然无畏”。陈南康王陈方泰任豫章内史,“在郡不修民事,秩满之际,屡放部曲为劫,又纵火延烧邑居,因行暴掠,驱录富人,征求财贿”。北魏元暹“除凉州刺史,贪暴无极。欲规府人及商胡富人财物,诈一台符,诳诸豪等云欲加赏,一时屠戮,所有资财生口,悉没自入”。高欢之孙襄城王高亮“为徐州刺史,坐夺商人财物免官”。熊昙朗,世为郡著姓,“梁元帝以为巴山太守。荆州陷,昙朗兵力稍强,劫掠邻县,缚卖居民,山谷之中,最为巨患”。景明三年(502),元诞“除齐州刺史。在州贪暴,大为人患,牛马骡驴,无不逼夺。家之奴隶,悉迫取良人为妇”。刘宋太保王弘之子王僧达为吴郡太守,“弥不得意。吴郭西台寺多富沙门,僧达求须不称意,乃遣主簿顾旷率门义劫寺内沙门竺法瑶,得数百万”。此官位不能满足他的贪欲,干脆直接利用职权抢夺其治下富僧的钱财。皇帝也参加抢劫,南齐到撝“资籍豪富,厚自奉养,宅宇山池,京师第一”,“爱妓陈玉珠,明帝遣求,不与,逼夺之,撝颇怨望。帝令有司诬奏撝罪,付廷尉,将杀之。撝入狱,数宿须鬓皆白。免死,系尚方,夺封与弟贲”。齐明帝依仗皇权不仅把到撝爱妓抢夺过来,而且将其办罪、夺爵。
    C.乞丐强索。这里所谓“乞丐”与穷苦老百姓讨饭维生不同,是指官吏向老百姓索要财物。始兴王萧憺于天监九年(510)“拜都督、益州刺史。旧守宰丞尉岁时乞丐,躬历村里,百姓苦之,习以为常。憺至州,停断严切,百姓以苏”。每年一定时间,地方政府的长官守宰丞尉均亲自出动,深入乡里向老百姓索取物资,这显然是在正常赋税之外的法外敛取,以致老百姓不胜其苦。萧憺下令禁止之后,百姓得以苏息,可见其扰民之甚。新安王陈伯固是陈文帝之第五子,太建七年(575)出为南徐州刺史,“性嗜酒,而不好积聚,所得禄俸,用度无节,酣醉以后,多所乞丐,于诸王之中,最为贫窭”。南徐州僚佐及“吏民”当是其乞丐强索的重要对象。
    D.经营产业。一般而言,经营产业对于社会经济是有积极意义的,但“皇权地主”所谓“经营产业”多是剥削、劳扰“吏民”,是其聚敛财富的方式之一,故给“吏民”带来很大困扰和侵害。
    北魏咸阳王元禧“昧求货贿,奴婢千数,田业盐铁遍于远近,臣吏僮隶,相继经营”,这是驱使“臣吏僮隶”以经营农工商业。北魏宣武帝时,恩幸茹皓“潜自经营,阴有纳受,货产盈积。起宅宫西,朝贵弗之及也”。广陵王元羽之子元欣“好营产业,多所树艺,京师名果皆出其园”。
    “皇权地主”中也有少数人不屑于经营产业。刘宋孔觊“不治产业,居常贫罄,有无丰约,未尝关怀”,其弟及从弟却颇营产业,“二弟请假东还,觊出渚迎之,辎重十余船,皆是绵绢纸席之属”,孔觊“命上置岸侧,既而正色谓道存等曰:‘汝辈忝预士流,何至还东作贾客邪!’命左右取火烧之,烧尽乃去”。他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以教训热衷于经营产业的兄弟。不过,这种方式未必有什么效果,大明八年(464),孔觊调为司徒左长史,任职于建康,其弟孔道存代孔觊为江夏内史,“时东土大旱,都邑米贵,一斗将百钱。道存虑觊甚乏,遣吏载五百斛米饷之。觊呼吏谓之曰:‘我在彼三载,去官之日,不办有路粮。二郎至彼未几,那能便得此米邪。可载米还彼。’”从孔氏兄弟对于经营产业的不同做法和态度观之,是否“经营产业”实乃官僚贪廉之重要区分。
    王僧虔于建元二年(480)迁湘州刺史,“清简无所欲,不营财产,百姓安之”。“不营财产”则“百姓安之”,可知经营产业实际上是官僚扰民、掠民的行径。刘宋孝武帝去世之后,柳元景受遗诏辅佐幼主,“时在朝勋要多事产业,惟元景独无所营。南岸有数十亩菜园,守园人卖菜得钱三万,送还宅。元景怒曰:‘我立此园种菜,以供家中啖耳,乃复卖以取钱,夺百姓之利邪。’以钱乞守园人”。由此可见,当时“皇权地主”经营产业乃一普遍现象,是通过掠取民众以营利的一种方式,故曰“夺百姓之利”,而像柳元景这样不营产业的“皇权地主”只是少数。
    E.侵窃田地。土地是地主追逐的首要目标,通过爵、禄等制度性渠道占有的大量土地仍然不能满足其贪欲,于是侵窃公私土地便成为他们扩张财富的另一重要手段。
    北魏酷吏崔暹,“坐遣子析户,分隶三县,广占田宅,藏匿官奴,障吝陂苇,侵盗公私”,为御史中尉弹劾免官。华州刺史杨播“至州借民田,为御史王基所劾,削除官爵”。其弟杨椿“为廷尉奏椿前为太仆卿日,招引细人,盗种牧田三百四十顷,依律处刑五岁”。永安(528-530)初,“华州民史底与司徒杨椿讼田。长史以下,以(杨)椿势贵,皆言椿直,欲以田给椿”。冯翊王高润,高欢第十四子,“廉慎方雅,习于吏职,至摘发隐伪,奸吏无所匿其情。开府王回洛与六州大都督独孤枝侵窃官田,受纳贿赂,(高)润按举其事”。
    南朝亦然。大同七年(541)梁武帝诏书言:“如闻顷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僦税,以与贫民,伤时害政,为蠹已甚。自今公田悉不得假与豪家;已假者特听不追。其若富室给贫民种粮共营作者,不在禁例。”这里提到的“豪家富室”虽然也可能有“吏民地主”在其中,但是主要还是“皇权地主”。宋文帝时颜延之“坐启买人田不肯还直”,尚书左丞荀赤松奏之曰:“求田问舍,前贤所鄙。延之唯利是视,轻冒陈闻,依傍诏恩,抵捍余直,垂及周年,犹不毕了。昧利苟得,无所顾忌……请以延之讼田不实,妄干天听,以强陵弱,免所居官。”宋文帝遂下诏免去其官职。
    从上述“皇权地主”形成的两个方面原因和途经中,我们可以看到制度性措施中也有随意性,皇帝根据自己的好恶和意愿,一定情况下可以灵活操作,对封爵和官僚制度作出畸轻畸重的处置;在随意性手段中也有底线,如果超越了皇权政治的根本利益时则加以惩处。基本上就是在坚持皇权政治的根本利益时则加以惩处。基本上就是在坚持皇权政治的根本利益与培植、扶持“皇权地主”之间进行调控,以图取得两者的平衡。制度性措施是“皇权地主”形成的基本保证,随意性手段则是“皇权地主”在此基础上扩张和膨胀的主要方法和手段。
    (二)“吏民地主”的形成原因
    “吏民地主”的形成与“皇权地主”形成的上述制度性措施或随意性手段都是无缘的。即使有的制度与“吏民”存在某些关系,那也主要是形式上的而没有多少实际利益的,对于“吏民地主”的形成更是风马牛不相及,没有丝毫的作用。以赐爵和赏赐为例,南北朝时期继承汉魏以来的传统实行赐民爵,同时进行一些赏赐,如遇改元等重大节日就有可能进行。如晋宋禅让时,“赐民爵二级。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人谷五斛”。宋齐禅让时“赐民爵二级,文武进位二等,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谷人五斛”。或某些吉庆日子实行赐民爵,如元徽二年(474)十一月丙戌,“御加元服,大赦天下。赐民男子爵一级;为父后及三老孝悌力田者爵二级;鳏寡孤独笃癃不能自存者,谷人五斛;年八十以上,加帛一匹”。后废帝刘昱生于大明七年(463),泰豫元年(472)十岁继位为皇帝,元徽二年(474)十二岁举行成年加冠礼,故赐民爵以示普天同庆。这种民爵和赏赐对于老百姓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意义。东晋安帝元兴二年(403)桓玄篡位时“大赦,改元永始,赐天下爵二级,孝悌力田人三级,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谷人五斛”,史家讥评曰:“其赏赐之制,徒设空文,无其实也。”到了南北朝,赐民爵则更为虚化。在赐民爵一级或二级的同时赐予民众中的极少数人以少量的谷、帛,基本上就是一种表面文章。从这种赐民爵制度中,我们可以看到,它与对于皇室成员和功臣显宦的封爵和赏赐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两者的性质和功能有着根本的差异。封爵和赏赐对于宗室、诸王及官僚形成“皇权地主”具有巨大的、直接的功效,而赐民爵对于“吏民地主”的形成则毫无作用。
    “吏民”要成为地主是困难的,“田家作苦,役难利薄,亘岁从务,无或一日非农,而经税横赋之资,养生送死之具,莫不咸出于此”。因此,从“吏民”中分化出“吏民地主”来,其数量不会很多。中国古代史籍主要记载帝王将相,关于“吏民”的记载则非常稀少,职是之故,关于“吏民地主”形成的记载相对来说也就十分贫乏,故只能根据现有少量资料从一些蛛丝马迹中作出一些推测和分析,其要者为如下数端:
    1.土地
    这是“吏民地主”形成的首要条件之一。他们的田地是怎么扩张起来的呢?原则上编户齐民都能够得到一定数量的土地,以向国家纳赋税、服劳役,“吏民地主”即从这些编户民中逐渐分化出来。“吏民”之间也会发生争田事件。苏琼为南清河太守时,“有百姓乙普明兄弟争田,积年不断,各相援引,乃至百人”,虽然此次争田事件由于苏琼的调解而得以平息,但可以推知,“吏民”之间争田是难免的,如果有人从这些争夺中得到非分的田产,就有可能上升为地主。“吏民”的土地权益更主要的是遭受“皇权地主”的觊觎和侵夺,诸如前述宋文帝时颜延之“买人田不肯还直”,北魏官僚崔暹指使儿子“析户,分隶三县,广占田宅”,北魏孝庄帝时华州“穷民”史底的土地受到司徒杨椿的侵占等等即属此类。
    “吏民地主”形成之后,其权益也经常受到“皇权地主”的侵掠。北魏东郡人孙天恩“家豪富,尝与(元)和争地,遣奴客打和垂死”,这位“吏民地主”孙天恩遭到皇族中人的侵占,一怒之下遣奴客将贵族元和打成重伤,看来他在当地也应是一霸,但是终究不敌“皇权地主”。后来元和袭爵为颍川王,于是求为东郡太守,到任后“诬天恩与北贼来往,父子兄弟一时俱戮,资财田宅皆没于官。天恩宗从欲诣阙诉冤,以和元叉之亲,不敢告列。和语其郡人曰:‘我觅一州,亦应可得。念此小人,痛入骨髓,故乞此郡,以报宿怨。’”从这起争地事件可以看到,孙天恩的土地如果不是受到这位皇族的蛮横侵夺,他也不会激愤以至于将其打成重伤。尽管孙天恩实际上是受侵夺的一方,但他也只能逞一时之愤,终究敌不过皇权势力,最后落得家破人亡。孙天恩的“宗从”因元和是元叉之亲而有冤不敢申诉,“吏民地主”维护自己的田产是困难重重的,“吏民地主”与“皇权地主”之间实际上是一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
    2.劳动人手
    劳动人手的多少决定了田产经营的成败,这是“吏民地主”形成发展的又一重要条件。前述“吏民地主”张孝秀不仅有大量田产,还有“部曲数百人”为其耕作。东郡富豪孙天恩派遣去殴打元和的“奴客”,应该是为其耕作的众多“部曲”中的部分成员。梁武帝臣僚贺琛指陈时弊曰:“天下户口减落,诚当今之急务……百姓不能堪命,各事流移,或依于大姓。”百姓流亡而投靠“大姓”是当时比较普遍的一种现象,于是“大姓”中就有可能形成不少“吏民地主”,这些流亡人口则是其经营农田的“部曲”的重要来源之一。
    北魏均田制规定“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由此可见“吏民”中拥有奴婢并进行买卖是一种正常的、合法的行为,“吏民地主”必须拥有数量较普通“吏民”更多的奴婢才有可能上升为地主。“吏民”自卖者亦不少。如萧梁之末,“东境饥馑,会稽尤甚,死者十七八,平民男女,并皆自卖”。北魏末年赵郡“经葛荣离乱后,人皆卖鬻儿女”。北魏永平三年(510),尚书李平奏:“冀州阜城民费羊皮母亡,家贫无以葬,卖七岁子与同城人张回为婢。(张)回转卖于鄃县民梁定之。”表明当时“吏民”之间也存在买卖人口的现象。“吏民”中的贫困者出卖自己的子女,而相对富裕者购买为自己使用,积累较多之后就有可能上升为地主。裴之横乃萧梁官僚裴之高第十三弟,“少好宾游,重气侠,不事产业。之高以其纵诞,乃为狭被蔬食以激厉之”,于是“与僮属数百人,于芍陂大营田墅,遂致殷积”。他率领“僮属”数百人大力营田,是其终于“殷积”而成为地主重要原因。他的家庭是“官僚地主”,后来他发家致富之后也成为官僚,不过他发家之初,率领“僮属”营田而得以成功并成为地主的过程,还是可以作为“吏民地主”发家致富之参考例证。这些“部曲”“奴客”“僮属”之类,乃是“皇权地主”“吏民地主”这两类地主经营田业共同必需的劳动人手。
    3.经营管理
    农业的特点是需要投入众多人力且经营管理费时,因此以勤力耕种为核心的经营管理非常重要,决定着能否得到“殷积”。吴明彻的事迹可以视为“吏民地主”发轫之初的起家例证,他之所以能够在大旱之年而获得大丰收,关键在于“勤力耕种”和精心管理。“时天下亢旱,苗稼燋枯,(吴)明彻哀愤,每之田中,号泣,仰天自诉。居数日,有自田还者,云苗已更生,明彻疑之,谓为绐己,及往田所,竟如其言。秋而大获。”遭遇旱灾时时刻关注田中庄稼的状况,表明他对管理的投入。在同一地域中,大多数“邻里饥餧”,而他家却有粟麦三千余斛的余粮献出周济饥民,表明其包括勤力耕种在内的经营管理优于其他人家。从他与“诸兄”商议赈济穷苦观之,他经营田业并非孤军奋战,而是团结“诸兄”等家族人员共同努力而致。他从“家贫无以取给”到拥有“粟麦三千余斛”的余粮,显然已经成为地主。尽管他后来被陈霸先“深相要结”而跻身官僚,但是其前期应该属于“吏民地主”,他经营田业的状况可视为“吏民地主”得以成功的一种模式。
    经营管理还应该包括日常生活中的奢俭,农业这门产业的特点是投入大而回报并不丰厚,故经不起奢侈浪费,从上文的叙述可以看到“皇权地主”多奢靡无度,而文献所见的“吏民地主”中很少见到这种情况,多属俭朴节省者。北魏孝明帝时“吏民地主”张僧晧尽管家庭富裕,“藏镪巨万”,生活却十分俭朴,“兄弟自供俭约,车马瘦弊,身服布裳”。萧梁时的“吏民地主”庾诜“蔬食弊衣”。这种俭朴的生活作风与“吏民地主”的形成发展也有一定的关系。
    4.农田灌溉
    水利对于农业的重要性巨大,因此是否拥有良好的农田灌溉条件,是农业能否获得丰收的关键之一。元嘉二十一年(444),大旱民饥,“吏民地主”延陵人徐耕能够拿出一千斛余粮周济穷困,原因之一是他的农田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良好的水利灌溉条件。在晋陵郡,像他这样的田主还有不少,据他说:“此郡虽弊,犹有富室,承陂之家,处处而是,并皆保熟,所失盖微。陈积之谷,皆有巨万,旱之所弊,实钟贫民,温富之家,各有财宝。”所谓“承陂之家”即拥有能够得到灌溉的农田的人家,这些农田都能够“保熟”,获得丰收,从而拥有巨万“陈积之谷”。相反,那些得不到灌溉的农田,大多数是贫民的。表明在晋陵郡一带占据灌溉条件优越的农田的人家多跻身于“吏民地主”,而农田灌溉条件差的人家多沦为贫民。裴之横“于芍陂大营田墅,遂致殷积”,也是利用这里优越的水利灌溉条件而营田积谷。芍陂为春秋时兴建的古老水利工程,历代不断荒芜榛塞又不断修缮,元嘉七年(480)刘义欣迁豫州刺史,“芍陂良田万余顷,堤堨久坏,秋夏常苦旱。义欣遣咨议参军殷肃循行修理。有旧沟引渒水入陂,不治积久,树木榛塞。肃伐木开榛,水得通注,旱患由是得除”。普通二年(521)裴邃迁豫州刺史,镇合肥,四年冬“始修芍陂”。裴之横就是在其父裴邃新加修缮的芍陂大营田墅的。
    从上述数端可以看到,“吏民地主”的形成发展与“皇权地主”是不同的,其形成过程中得不到“皇权地主”那样的政治性的赐予和助力,基本上是从“吏民”中分化而形成,是各自通过经济性的努力和争竞的结果。
    三、两类地主的不同性质
    从上述两类地主形成发展的不同原因中可以看到,两类地主有着性质上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下述两个方面。
    (一)“皇权地主”是政治性地主,“吏民地主”是经济性地主。
    既然“皇权地主”是依靠皇权政治的制度性措施而生成,依靠皇权政治的随意性手段而扩张、膨胀,因此“皇权地主”就是一种政治性地主。上述一系列制度性的措施中,封爵和仕宦是“皇权地主”得以形成的基础和保证。通过封爵即可得到食邑几百户至几千户以上,如果建立功勋还可以得到万户乃至几万户的食邑。食邑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占田方式,即把大量国有土地及这部分土地上的“吏民”转化为食封者的财产,这与地主自己直接扩张土地进行经营的方式只是形式上的差异而不是实质的区别。苻坚相王猛之孙王镇恶早年潦倒,“尝寄食渑池人李方家,方善遇之。谓方曰:‘若遭遇英雄主,要取万户侯,当厚相报。’方答曰:‘君丞相孙,人才如此,何患不富贵。至时愿见用为本县令足矣’”。建功立业、加官晋爵意味着“富贵”,从而跻身于“皇权地主”,这是汉魏以来的传统。至于皇室成员则“生便富贵”,依靠与皇帝的血缘关系亲疏远近而得到不同程度的“富贵”,是天然的“皇权地主”。官僚则是为“官”则“富”,除了能够按照官品高低得到相应的俸禄之外,还可以占有相应数量的田亩和山泽等。颜之推所谓“江南朝士,因晋中兴,南渡江,卒为羁旅,至今八九世,未有力田,悉资俸禄而食耳。假令有者,皆信童仆为之”,强调有的士大夫不事农耕而资俸禄而食的寄生生活,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某些“皇权地主”的情形。萧梁官僚徐勉“虽居显位,不营产业”,可以说基本上是依靠制度性措施成为“官僚地主”的典型,他“尝为书诫其子崧曰:‘吾家世清廉,故常居贫素,至于产业之事,所未尝言,非直不经营而已。薄躬遭逢,遂至今日,尊官厚禄,可谓备之。’”他所谓“清廉”就是仅凭借制度性措施而享受“尊官厚禄”的“官僚地主”利益和生活,而不去利用随意性手段以扩张财富。即便如此,他仍然“中年聊于东田间营小园者,非在播艺,以要利入,正欲穿池种树,少寄情赏”,又“近营东边儿孙二宅”,“其中所须,犹为不少”,于是将“郊间之园”出卖,“乃获百金,成就两宅”。此“园价所得,何以至此?由吾经始历年,粗已成立,桃李茂密,桐竹成阴,塍陌交通,渠畎相属”,是他经过二十年经营的高价值的田园别墅。而如果不是像他这样“清廉”的官僚,则可以充分利用随意性手段大肆扩张财富,通过皇帝的肆意赏赐和自己依仗皇权和官威进行贪污盗窃、为非作歹、鱼肉人民,因而大肆“广开田园之业”,“家累巨万”,“蓄聚金帛累巨万”,“美女金帛,充牣其家”。“皇权地主”中像徐勉那样“清廉”的毕竟是少数,多数则属于后者。
    “吏民地主”与此不同,他们得不到“皇权地主”从皇权政治中得到的种种制度性措施的扶植,也享受不到随意性手段中的种种横赐和掠夺的权力和机会。他们通过与其他“吏民”的土地争夺来逐渐扩大田亩,利用人口流亡、买卖以逐渐扩大“部曲”“奴客”“僮隶”的数量,通过占据地理位置优越、水利灌溉便利的农田等等方式而逐渐“殷积”,从“吏民”中分化出来,上升为地主。他们的形成发展是由经济规律所决定的,因此可以说是一种经济性地主。
    (二)“皇权地主”属于统治者,“吏民地主”属于被统治者。
    从上文的叙述可以看到,“皇权地主”具有如下三个特征:1.“皇权地主”是由皇权统治者皇帝、皇帝家族亲族成员和官僚三者所构成的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既是政治上的统治者又是经济上的地主,集两种身份于一身。2.这个群体依靠皇权而垄断了国家的政治、经济,他们所拥有的大量土地和财富,他们奢侈无度的消费和荒淫腐败的享受,全部建立在这个垄断资源之上。他们的财富的取得主要不是来自经济上的经营,而是来自皇权,来自政治。3.“皇权地主”除了与被他们直接役使的“部曲”“佃客”“奴婢”等那部分“吏民”存在矛盾之外,还与广大并非他们直接役使的“吏民”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因此,“皇权地主”与“吏民”的矛盾是皇权与“吏民”矛盾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从“吏民”中分化出来的“富人”——“吏民地主”究竟是什么性质的群体呢?他们仍然是“吏民”中的一员,他们与皇权和“皇权地主”的矛盾同“吏民”与皇权和“皇权地主”的矛盾基本上是一致的,“吏民地主”与“吏民”同样属于被统治者,都是为皇权服役、纳税的基本民众。萧齐永明三年(485)唐之发动的“吏民”起义,就是以“吏民”中的“富人”和“粗有衣食”者为主,反抗皇权的徭役压迫,反映了“吏民地主”与普通“吏民”作为被统治者与皇权统治者的抗争。这次“吏民”起义的规模尽管不是很大,却反映了皇权与吏民矛盾这一重大问题。这次起义所贯穿的皇权与“吏民”的矛盾,不仅是南朝社会的主要矛盾,同时也是包括南朝在内的秦至清二千年间社会的主要矛盾。
    四、南北朝社会主要矛盾问题
    南北朝时期地主的类别与性质既明,现在可以进而分析这个时期的社会诸矛盾及其主要矛盾问题。
    “皇权地主”虽然是由于皇权的扶植而形成发展起来的,因而是政治性的,但是其作为地主,则又有与“吏民地主”那样经济性的一面,即拥有大量土地并役使“吏民”中的部曲、佃客、奴婢以进行生产,从而创造价值。因此,不论“皇权地主”还是“吏民地主”,他们都与“吏民”中的部曲、佃客、奴婢构成一种生产关系。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中国古代地主与农民矛盾的具体的、主要的内容,因此,地主与农民的矛盾是这个时期的一个重要社会矛盾。
    但是,这些被“皇权地主”和“吏民地主”所直接役使的“吏民”(部曲、佃客、奴婢)只是“吏民”中的部分人员,而那些向皇权交纳赋税和服徭役的普通“吏民”(包括“吏民地主”)才是多数,他们才是“吏民”的主体。显然,“吏民”的主体及被“皇权地主”和“吏民地主”所役使的“吏民”(部曲、佃客、奴婢),亦即全体“吏民”,共同与皇权构成又一对矛盾关系,这对矛盾关系不论“质”还是“量”都超过上述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从而成为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以“质”言之,皇权是以国家权力统治和征敛“吏民”,而地主中的“皇权地主”则是依仗皇权剥削、侵害“吏民”,“吏民地主”则主要依靠自身经济力量剥削、侵害“吏民”;以“量”言之,前者统治压迫的是全体“吏民”,后者进行剥削、侵害的则主要为“吏民”中的局部,或旁及此局部之外的一些“吏民”。
    如果说“皇权地主”和“吏民地主”与“吏民”中的部曲、佃客、奴婢主要是属于生产关系范畴的矛盾关系,则全体“吏民”与皇权的矛盾关系不仅是生产关系,而且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范畴的矛盾及其作用与反作用问题。也就是说,这对矛盾是社会根本矛盾的集中体现,这对矛盾关系决定和制约着大多数“吏民”的生存状况以及皇权统治的盛衰兴亡。
    以中国古代的历史事实观之,皇权与“吏民”矛盾是当时社会主要矛盾关系可谓彰明较著。秦皇朝时期“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其欲也”。这是严重超越法定赋税制度底线的压迫剥削,不仅是经济的而且是超经济的压迫剥削,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尖锐矛盾及其巨大的作用与反作用,故陈胜吴广起义不是喊天下“苦地主”久矣,而是喊“天下苦秦久矣”,这个口号一下子把天下人民调动起来“伐无道,诛暴秦”。西汉建立以后,吸取秦朝过度压迫剥削“吏民”以及由此所导致大规模“吏民”反抗的历史教训,于是实行休养生息政策,亦即放松对于“吏民”的超限压迫剥削,大力调整社会根本矛盾关系,广大“吏民”遂得以苏息,社会经济因之得以发展,西汉政权亦得以维持比较长时间的统治,这种结果并非由于地主放松对于农民的剥削而造成的,而是皇权放松了对于“吏民”的压迫剥削而导致的。
    南北朝时期亦然。尽管南北朝与秦汉大一统时代不同,是一个分裂时期,但其政治仍然是皇权政治,其统治基础仍然是“吏民”。南北朝时期的王朝递嬗,并不是被“吏民”起义所推翻,而是被强邻并吞或禅让,但不论哪种方式,他们都循着共同的规律演化。王朝初建时,尤其是开国之君都比较注意收敛贪欲,如果说法定赋税是“吏民”合理的负担,其对于“吏民”的征敛基本上还是在法定赋税制度的限度之内,因此尚能维持皇权与“吏民”这个矛盾统一体的平衡和稳定。其后嗣则日益放纵贪欲,肆意突破法定赋税制度的底线,从而打破皇权与“吏民”矛盾统一体的平衡和稳定,动摇了其统治基础,于是或被皇权与“吏民”矛盾相对缓和的强邻所并吞,或不得不将皇权禅让与皇朝内部大力缓和皇权与“吏民”矛盾关系而崛起的新兴力量,从而被新的王朝取代。
    分别从北魏所分裂的东、西魏禅让而建立的北齐和北周,原本是北齐强盛于北周,但由于北周皇权与“吏民”社会矛盾关系的调节相对优于北齐,而北齐皇权对“吏民”的征敛、荼毒日益甚于北周而导致其统治基础动摇,于是双方的强弱态势发生了逆转,终于被北周并吞。魏征评议曰:“齐自河清之后,逮于武平之末,土木之功不息,嫔嫱之选无已,征税尽,人力殚,物产无以给其求,江海不能赡其欲。”如此“穷极荒淫,谓黔首之可诬”,而“欲求大厦不燔,延期过历,不亦难乎!由此言之,齐氏之败亡,盖亦由人,匪唯天道也”。所谓“由人”即由于北齐皇权统治者的原因造成的,魏征所列举的北齐灭亡的诸多原因,无不是北齐皇权的所作所为。东晋末年权臣刘裕采取一系列“去弊拯民”政策,以缓和皇权与“吏民”的尖锐矛盾,“故能光有天下,克成大业”,建立了刘宋皇朝。刘裕对于“吏民”的征敛也基本上保持在法定赋税制度限度之内,他下令“凡租税调役,悉宜以见户为正”,自己“清简寡欲,严整有法度,未尝视珠玉舆马之饰,后庭无纨绮丝竹之音”。但是从孝武帝之后,统治者的贪欲和腐败愈演愈烈,逐渐突破法定赋税制度的底线,“淫费无度,帑藏空竭,横赋关河,专充别蓄,黔庶嗷嗷,厝生无所”,“百姓懔懔,命悬朝夕”。史家所指出的刘宋皇朝灭亡的诸多原因,亦无不由刘宋皇权的所作所为所造成,故最终被以萧道成为核心的新兴力量“顺天人之心”取而代之建立了萧齐皇朝,萧道成晚年自述:“吾本布衣素族,念不到此,因藉时来,遂隆大业。”这里所谓“时”,一方面是刘宋皇朝违背了皇权与“吏民”矛盾需保持平衡状态的铁律,从而制造了灭亡的条件,萧道成则顺应这一铁律而采取了缓和与“吏民”矛盾关系的方针政策,从而成功取代刘宋皇朝建立新的王朝。
    从秦汉至南北朝贯穿着一条皇权与“吏民”矛盾的鲜明主线,随着这一矛盾关系的缓和与激化的演变推动着皇朝的盛衰兴亡,以及广大“吏民”的生存状况,体现了皇权与“吏民”这一矛盾所体现的深层根本性矛盾的历史作用。
    那么,“皇权地主”在这个社会主要矛盾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如何的呢?“皇权地主”与全体“吏民”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这是皇权与“吏民”矛盾的组成部分。“皇权地主”除了与他们直接役使的那部分“吏民”——部曲、佃客、奴婢存在矛盾关系之外,还与“吏民”中的“吏民地主”及广大普通“吏民”存在一定的矛盾关系,也就是说,“皇权地主”与全体“吏民”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关系。“皇权地主”形成发展过程中的不论制度性措施还是随意性手段,无不是对于全体“吏民”利益的挤压和侵害。
    “皇权地主”中的皇帝,除了掌握国家财政大权之外,还有自己的私产,一般而言到了王朝中后期皇帝的贪欲和荒淫侈靡亦愈演愈烈,“私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其挥霍,于是就把黑手伸向广大“吏民”,进行法外征敛。萧齐东昏侯巧立名目,不惜破坏事关“吏民”生产生活的交通与水利设施,以致“百姓困尽,号泣道路”,“市廛离散,商旅靡依”,严重侵害广大“吏民”。宋孝武帝“赐倾府藏,竭四海不供其欲,单民命未快其心”。北齐后主亦“征税无厌,赏赐过度”,以致“朝危政乱”。
    “皇室地主”有过之无不及,宋明帝时,“幸臣近习,参半宫省,封略山湖,妨民害治”,他们大肆扩张田园别墅,无不是以挤压、侵占“吏民”利益而实现。南朝最富庶地区会稽一带,更是“王公妃主,邸舍相望,桡乱在所,大为民患”。宋孝武帝第二子刘子尚等“诸皇子皆置邸舍,逐什一之利,为患遍天下”。他们不仅广占田业山水,而且经营高利贷和商业,大肆掠夺财富,对这一带的“吏民”造成极大的伤害。梁武帝之侄萧正德“出为南兖州,在任苛刻,人不堪命。广陵沃壤,遂为之荒,至人相食啖”,“蓄奴僮数百,皆黥其面”。其人“志行无悛,常公行剥掠”,与其弟乐山侯萧正则狼狈为奸,为非作歹,成为“百姓巨蠹”。
    “官僚地主”亦然。“广开田园之业”“田业盐铁遍于远近”是他们追求的首要目标,而且他们侵占的“田园、奴婢、牛马杂畜,并尽良美”。这必然是在挤压、侵害“吏民”利益情况下才能实现。为此他们借助权力巧取豪夺,或者依仗官威公然抢占田业,“横夺其地”,或者“买人田不肯还直”。在扩张土地和其它产业之后则以之为平台残酷剥削压榨“吏民”。谢灵运优美的田园别墅就是在残酷剥削“吏民”的基础上建成的,为此他大肆“驱课公役,无复期度”,“奴僮既众,义故门生数百,凿山浚湖,功役无已”。他们财大气粗,欺凌百姓,萧梁的郢州刺史曹景宗“在州,鬻货聚敛。于城南起宅,长堤以东,夏口以北,开街列门,东西数里,而部曲残横,民颇厌之”。北魏四大高门望族之一的荥阳郑氏,兄弟六人“并恃豪门,多行无礼,乡党之内,疾之若雠”。益州刺史刘道济及其僚佐“并聚敛兴利”,“伤政害民,民皆怨毒”,乃至“商旅吁嗟,百姓咸欲为乱”。
    凡此种种,无不是依仗、借助皇权而为之,则“皇权地主”与“吏民”的矛盾是皇权与“吏民”矛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包含“皇权地主”与“吏民”矛盾在内的皇权与“吏民”的矛盾,依然是南北朝时期社会的主要矛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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