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代西方哲学与历史中的种族契约——以洛克与康德为例
http://www.newdu.com 2024/11/23 07:11:13 《世界民族》2019年第1期 梅祖蓉 参加讨论
摘 要:洛克与康德, 分别代表近代西方思想史上社会契约论与平等主义的高峰, 但他们却分别以行为或理论书写了另一类契约:以人与人的不平等为前提的种族契约。洛克曾经深深卷入北美殖民地奴隶制事务、投资大西洋奴隶贸易。康德则以其自然科学家的思维构建了近代科学种族主义的概念框架。二人都在坚持人人生而平等且自由的同时, 将黑人与印第安人降在与白人不能齐平的台阶上。这种由思想家所不加掩饰的种族等级观, 反映出近代西方哲学对种族间正义的冷漠, 也暴露出启蒙时代的重大缺陷。 关键词:洛克; 康德; 人人生而平等; 种族契约; 近代西方哲学, 引人注目的是社会契约论、自由主义、平等主义等启蒙思想;但正如美国哲学家查尔斯·米尔斯 (Charles Mills) 所言, 在以自由主义、平等主义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之外, 还有一种由“白人至上主义”的话语体系所构筑的“种族契约”。1这种契约涉及“政治、伦理与认识论”, 是一个在哲学史中“未被命名”, 然而在历史事实上主导白人与非白人社会种族关系的“政治思想体系”。自新大陆被发现以来, 它就鲜明地体现在欧洲人的“土地征用、奴役与殖民契约”中。2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以及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洛克、休谟、伏尔泰、康德、密尔等, 也都在言行中表现出这种思想体系加于他们的影响。本文即以洛克与康德为例, 分析他们如何以其行为或理论反映种族契约。笔者意图说明, 近代西方思想史上, 始终存在一个为人忽略的灰色地带:种族间正义的缺失。 一、洛克:传统的默认者 作为天赋权利论者, 洛克首先以其捍卫自由、反对压迫的思想家形象而受尊重。他的理论赋予每一个人一套不可剥夺、不可取消的权利:生命、自由与财产。正是由于这套权利的不可剥夺, 人们在摆脱自然状态的同时, 也为社会划定其权力边界:没有人在非正当理由下可以被剥夺生命、自由, 乃至于沦为他人的财产。这是洛克在《政府论》中构建的自然权利论与社会契约论。尽管自然权利观并非始于洛克——它在古希腊戏剧与哲学中就已存在, 16世纪初, 更以一种进步的、以人人生而平等为基础的观念为欧洲人普遍接受;3《政府论》也主要是为了捍卫光荣革命而作, 但是洛克在哲学上的地位人所共知, 他的自然权利哲学后来还成为“美国《独立宣言》的历史前提”, 北美十三州英属殖民地人民把它“当作一种政治福音来领受”。4笔者也绝不否认, 洛克在撰述其自然权利论时, 对“自由、人权、人性的尊严抱有诚挚的态度”。3 然而, 一旦涉及黑人与美洲印第安人, 洛克就为其自然权利的主体安排了等级差别。白人, 无疑地享有全部自然权利。他们只在侵犯或伤害他人的自然权利亦即使自己处于与他人的战争状态时丧失其自由或生命权, 且其权利的丧失仅及于一代, 也不涉及未参与战争的妇女、儿童;5哪怕是在出卖自身时, 奴役他的主人也必须“在一定的时候, 解除其劳役”, 而且此种劳役以不准随意伤害人身为前提, 一旦主人使劳役者“丧失了一只眼睛或一颗牙齿”, 前者就使后者“获得自由”。5 黑人, 则是可以被集体剥夺自然权利的群体。不论其是否伤害他人的自然权利, 也不问其男女老幼。对于他们, 不但可以奴役终生, 而且使其作为财产被继承, 其儿女一并沦为奴隶。印第安人, 介于白人与黑人之间, 他们是在洛克笔下尚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6, 其生命、自由与财产权受到保护, 但其主体地位不能与白人齐平。 问题来了。洛克的哲学论著中极少提及黑人, 仅见他在《人类理解论》举例说明一个白人儿童如何形成人的概念时说了一句:“一个黑人不是一个人 (a negro was not a man) , 因为白色是这个儿童心中所谓人的复杂观念中简单、恒常的观念之一”, 7另有学者在《人类理解论》的草稿中发现了一句话:“一个不适应那种场景的儿童在描述魔鬼时, 可能会管一个黑人叫魔鬼而不是人”, 8但这显然都只是洛克关于人类知识起源的例证式解释。他从未论述黑人沦为奴隶的缘由, 更谈不上对黑奴制的辩护。既如此, 何以说他将黑人的权利主体地位降为末等?学界有两方面的证据。 其一, 他先后以不同身份参与管理英属殖民地事务, 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以黑人奴隶制为基础的种植园经济与贸易。 1668年, 作为英国财政大臣阿什利勋爵 (Anthony Ashley Cooper) 私人秘书的洛克, 被推选为英属殖民地卡罗来纳8个业主 (阿什利为其中之一) 共有的秘书。次年, 也就是卡罗来纳殖民地正式成立前一年, 洛克协助业主们起草了《卡罗来纳基本法》 (The Fundamental Constitutions of Carolina, 后文简称《基本法》) 的一部分, 并应业主要求, 最后负责全文的修改与润饰。其中, 第98与101条专为殖民地奴隶制而制定 (这两条在1670年的修订版中分别列为第107、110条) 。第98条以宗教宽容为前半部分内容, 规定任何人包括奴隶均合法享有宗教自由的权利;后半部分笔锋一转, 强调任何奴隶均不可因宗教信仰而免除其主人对他的支配权, 9暗指他们即便皈依基督教亦不可免除被奴役的命运。这是与“上帝面前, 人人平等”的基督教义相冲突的。第101条条文简短、指向明确:“任何卡罗来纳的自由人都对其黑奴拥有绝对权力与权威, 无论其宗教信念与信仰如何。”9 尽管有学者争议, 说这两条并非洛克之意, 而由业主中的约翰·克里顿爵士 (Sir John Colleton) 提议。其理由有二。第一, 克里顿爵士是英属殖民地巴巴多斯的种植园主, 拥有众多黑奴, 而卡罗来纳的殖民计划拟从巴巴多斯等地引进人口, 解决劳动力问题, 以克里顿为代表的奴隶主当然不希望其黑奴到了新的殖民地而获得自由, 或者因《基本法》而使奴隶主的权力被削弱。第二, 洛克与爵士一家虽有私交, 却也与废奴主义者本杰明·弗利 (Benjamin Furley) 交情甚笃, 后者强烈反对奴隶制, 发表过呼吁废奴的文章, 洛克不至于因为个人友谊而赞成种族奴役。10然而有更多证据说明, 洛克对《基本法》中的奴隶条款负有责任。首先, 第98条鲜明地体现出洛克的宗教宽容思想。其次, 第101条“任何卡罗来纳的自由人都对其黑奴拥有绝对权力与权威”一句, “权力” (power) 一词系洛克亲笔添加。11新近出版的《洛克全集》也指出, 《基本法》初稿由洛克手书, “其主旨是贵族统治, 允许黑奴制存在”。12因此而言, 即便这两条不由洛克提出或草拟, 它们也得到了洛克的首肯与确认。至于废奴主义者本杰明·弗利对洛克的影响, 我们无从证明。 以《基本法》为先导, 洛克随后又以官方身份介入殖民地事务。1673年, 经莎夫茨伯利伯爵 (即前文所提阿什利勋爵, 他于1672年被封为莎夫茨伯利伯爵, 同时被任命为大法官) 举荐, 洛克在新成立的英国“海外贸易与种植园理事会” (后文简称“理事会”) 出任秘书一职, 连续两年或更久。13虽为秘书, 任重事繁, 因为“理事会”并非执行机构, 洛克的职责实比理事会其他成员还重要。然而“洛克和其庇护人莎夫茨伯利伯爵一样, 对殖民地的商业繁荣投入了极大的热情。”14他们既为国家利益, 也为个人私利。洛克在卡罗来纳拥有48000英亩的土地, 并且是莎夫茨伯利伯爵名下巴哈马投资公司的投资人, 这家投资公司专向英国供应殖民地种植园的产品。1695—1700年, 洛克再度为英国政府任用 (此时, 他已是英国首相约翰·萨默尔的心腹) , 担任“海外贸易与种植园委员会”委员, 凭其威望与经验, “几乎主导着一切事务的决策”。15 无论以何种身份任职, 洛克都不能不面对美洲奴隶的来源与管理问题。现存文献中留有大量的相关记录。尽管他曾鼓动弗吉尼亚总督通过法律, 要求对“任意屠杀印度安人与黑奴者处以死刑;凡造成奴隶残疾者, 也使其残疾。”16但他从未对黑奴制本身提出抗议。不言而喻, 洛克虽非奴隶主, 却以监管者的身份捍卫着白人“对黑奴的绝对权力与权威”。虽则这种绝对的权力与权威, 在洛克看来, 须以人道主义方式实现。 其二, 由洛克投资的商船往来于大西洋三角贸易区间, 他直接参与了非洲奴隶贸易。 17世纪六七十年代, 正值英国与欧洲另一海上强国——荷兰——竞争大西洋海上贸易。贸易物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是非洲黑奴。商人们通过黑奴交换产自欧洲的刀、枪、白兰地、纺织品以及美洲的种植园产品等。欲与荷兰竞争, 就必须重视奴隶贸易。1672年, 英王查理二世颁发特许状, 由约克公爵也就是后来的英王詹姆斯二世组建皇家非洲公司并任总督。特许状授予皇家非洲公司1000年的非洲贸易垄断权 (1688年, 詹姆斯二世逃亡法国, 该垄断权在次年也就被收回) , 其目的在于, 争夺荷属西印度公司在非洲的殖民地与贸易地盘, 同时也意味着英国在非洲的奴隶贸易由该公司专有。当年, 洛克就向皇家非洲公司投资400英镑。17 1674年, 洛克首次从投资中获益。次年, 他再注资200英镑。洛克的获益, 大部分得自奴隶贸易。皇家非洲公司自组建以来, 虽然也经营黄金、象牙、紫木、蜂蜡、树胶等从西北非一直延伸到好望角的出产, 但其五分之三的收入来自黑奴。1672—1689年间, 它每年从非洲出口到美洲的黑奴约5000名, 总数达9万。18由于美洲种植园的逐渐兴旺及其对黑奴人口日益增长的需求, 它还成功挤占了荷属西印度公司的市场份额。英国17世纪知名的经济学家查尔斯·戴夫南特 (Charles Davenant) 因此称它是一个“学园, 培养了无数懂得非洲贸易常识的人”。18 换言之, 英国皇家非洲公司也是一所奴隶贸易大学。 当时从非洲运往美洲的黑人, 通常约有20%死在途中。对此, 精明且熟悉殖民地事务的洛克不可能一无所知。他与卡罗来纳殖民地业主、同时也是巴巴多斯拥有奴隶最多的种植园主彼得·克里顿 (Peter Colleton) 多有书信往来。克里顿定期地向洛克提供有关奴隶进口的信息, 譬如1673年10月, 他就致信洛克, 告知后者被贩运至巴巴多斯的奴隶人口总数, 其中“妇女11914名, 男孩5827名, 女孩5207名”。19细读洛克文集, 他对非洲与美洲的描述使人如临其境。17世纪的英国, 恐怕很少有人能像洛克熟悉这两块大陆的人与事。即便说, 洛克不清楚非洲黑奴在大西洋中间航程经历的可怕细节, 容忍人口贩运本身就是对自然权利观的亵渎。在洛克眼中, 非洲大地最可珍贵和令人赞赏的, 是黄金、象牙、宝石、肉桂与“不为欧洲人所知的水果、谷物”、树胶、染料等, 而非“未曾开化、看不出一点勤劳的土著黑人”。20至少, 就自然权利的主体地位来说, 黑人不及印第安人。否则, 1671年当卡罗来纳第一任总督就任时, 洛克就不会以殖民地业主共有的秘书身份, 制定《卡罗来纳临时法》, 规定“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使印第安人沦为奴隶或者将其运出国外, 除非他本人愿意。”21 印第安人, 在17世纪欧洲人的笔下, 常被称为“高尚的野蛮人”, 一个对欧洲文明既自豪又批判、对美洲部落文明既欣赏又有所保留的表达。然而“无论是褒是贬, 这个称呼都意味着北美印第安人在欧洲人眼中属于过去”。22洛克在论述自然状态时, 亦将印第安人视为自然状态中的人, 说他们既没有政府, 也没有国家意义上的王。就政治社会的形成而言, “美洲依然是亚洲与欧洲原始时代的一种模型”。23相应地 (或者说互为因果) , 印第安人的心智亦只类似于欧洲社会中的儿童。洛克在论述人类知识的起源时多次将印第安人与儿童相提并论, 例如《人类理解论》卷1第1章第27节:“儿童、白痴、野蛮人与一字不识的文盲心中, 能有什么普遍的公理与知识原理?他们的观念, 其量既少, 其幅度也狭;所知物事, 仅及生活最为相关者……幼儿固然知其乳母与摇篮, 稍长还可对其玩具略有所知;野蛮人中的青年, 因循部落风俗, 固然可使脑中充满爱情与打猎。但若指望未受教育的儿童或林中的野蛮人知晓抽象的公理与闻名的科学原理, 恐怕就犯了错误。诸如此类的一般命题, 很少在印第安人的茅屋中提及, 更不必说在孩童的思想中存在。”24 尽管洛克的目的是论证人类的心灵中并无天赋观念存在, 一切都是通过经验习得;他也不像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认定野蛮人在理智上天生低劣, 适于为奴。相反, 在他看来, “设若弗吉尼亚的印第安酋长在英国接受教育, 他可能与英国的任何一位神学家一样博学、与英国的任何一位数学家一样优秀;而英国人如果出生在色尔东尼湾 (Bay of Soldania) , 其观念与思想很可能比居住在那里粗鲁的霍屯都人高明不到哪里去。”24 正因为如此, 有学者指出, 说洛克“不像同时代的许多人那样对印第安部落持否定看法或者反原始主义的态度”。25但将印第安人与欧洲文明世界中的儿童乃至于最欠缺理智运用能力的白痴相类, 无疑是漠视了印第安人的文明成就, 贬低了印第安人的理性运用能力, 并从逻辑上显露出洛克关于印第安人的看法:第一, 其理智进化程度低劣于欧洲人;第二, 要使美洲印第安人进入欧洲人眼中的文明世界, 就必须令其接受欧洲人的教化。换言之, 洛克在表达关于印第安人理智程度看法的同时, 也捍卫了欧洲人在美洲殖民的合理性。 如前所述, 洛克在北美殖民地事务中扮演重要角色, 如何对待印第安人, 当然是他的职责之一。尽管洛克对黑人的态度与其自然权利论背道而驰, 但对于印第安人, 他的理论与行为倒不完全对立。《政府论》下篇第六章“论父权”中, 洛克言道, 人“是生而自由, 也是生而有理性的;但这不是说我们就能实际运用它们;年龄带来自由, 同时也带来理性。”儿童虽然“生来就该享受完全的平等”, 即“每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 不受制于任何人的意志与权威”;但是, 当其理性尚未得到充分发展时, 他们就不能是自由人。只有当他们达到“成熟的境界”或者说完全获得了理性的时候, 自由才可以随之而至。在此之前, 他们必须接受父母的监护与指导。26 儿童不能享受完全的平等或自由权、人在获得理性后也就获得自由, 这是洛克在反驳菲尔默的君主专制论、将君权等同于父权时而发表的议论。他原意是为说明:君权与父权不同;父权只及于儿童, 一旦年龄赋予人理性, 父权就解除。不过, 洛克论证父权的同时也在论证政府的起源:它是理性成熟的个体基于同意而建立的共同体。因此, 洛克的上述议论还可以引申地理解为:就政治社会的演进来说, 人类社会尚在自然状态时, 相当于人的心智尚在儿童阶段;政府已广泛建立起来的时代, 若某一社会依然处于自然状态, 意味着该社会成员集体处于心智未成熟期;既然心智的成熟或者说理性的获得是人享受自由的基础, 那么, 使心智未成熟者得到文明社会的指导与监护, 正确而恰当。 回到洛克对美洲与印第安人的描述:美洲仍在原始时代或自然状态中, 印第安人的心智类似于儿童的水平。不言而喻, 美洲印第安人在成为完全的自由人之前, 就必须接受欧洲人的教化, 尤其是宗教上的改宗——基督教化。若非如此, 用洛克的话说, 就是“把他投入野兽之中, 让他处于和野兽一样的不幸状态, 远远地低于人所处的状态。”26 由是, 通过将印第安人的幼龄化、人在何时可以享受自由权的论证, 洛克用哲学语言阐明了他在印第安人事务上所持的立场:教化。由此立场出发, 同时基于其自然权利观, 他不能容忍印第安人被奴役。1671年《卡罗来纳临时法》规定“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使印第安人沦为奴隶或者将其运出国外”的条款, 反映的不只是卡罗来纳业主们的态度, 也是洛克的原则。不过, 这并不意味着印第安人在自然权利的主体地位上可与白人齐平。卡罗来纳的业主们“禁止印第安人与该殖民地自由人以外的任何人有商贸交易”, 就是一个例证。“他们的权利被削夺到了只可作为欧洲人的附属物而非自由人的地步。”27 洛克是不是一个种族主义者?依据当代人对种族主义的政治评判标准, 洛克无疑脱不去这顶帽子, 然而西方学界对此分歧颇大。在莱昂·波利亚科夫 (Léon Poliakov) 、哈里·布兰肯 (Harry Bracken) 、凯西·斯夸德里托 (Kathy Squadrito) 等学者看来, 洛克的学说背后隐藏着“启蒙时代白人至上主义的神话”“包含着以种族偏见为基础的伪科学”“导致了美国种族主义者对印第安人的同化政策”等, 洛克至少是一个“文化上的种族主义者”。28反对将洛克归入种族主义者行列的学者如詹姆斯·法尔 (James Farr) 、威廉·尤兹加里斯 (William Uzgalis) 等则认为, “若以种族偏见或歧视来定义种族主义, 洛克也许算得上一个种族主义者……他和他那个时代的大多数人一样”, 但这是一种严格的判断标准。若以人种起源多元论、种族退化论等白人种族优越论者常常用以贬低黑人与其他种族群体的理由来观, “洛克既非人种起源多元论者, 也非种族退化论者”。29他只是在行动上与其理论不一致。作为一个自然权利论者, 洛克是主张人人生而自由的。“他的言论不曾给任何被贬为低劣的群体提供实证解释, 恰恰相反, 其中有很多可供反种族主义利用的好材料。”30 诚然, 若以洛克留下的文字为据, 实难拿出充分的例证以证明他是一个依靠学理来为自身辩护的种族主义者。关于人, 他如此定义:“人是一种有智慧、能思考的东西, 他有理性、能反省, 能将自身认作自身, 在不同时空中是同一个能思考的东西。”31至于种族, 或者说人与人之间的差异, 他从未声称有某一个种族在理性程度上先天地优越于其他种族。正相反, 按其心灵白板论推导, 他无疑否定了种族优越论的生物学基础。当他在谈到宗教宽容时, 还曾指责“人与人之间的任意界分”, 反对“依据肤色、体型、特征, 比方说黑头发、灰眼睛等, 剥夺公民自由权”。32 既如此, 何以学者们依然以怀疑或批判的目光审视他?盖因其卷入种族压迫的事实以及他在种族正义上的沉默。尽管他反对印第安人被奴役、被贩卖, 但他从未提出过使黑人免于奴役的主张, 更不必说使黑人拥有与白人平等的地位。毫无疑问, 在他的内心, 潜藏着一只种族主义的黑箱, 无论这种种族主义是出于何种理由 (生物学或者文化上的) 。这只黑箱由于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而始终被迫关闭。它只是在不经意间偶尔露出一鳞半爪, 譬如以黑人为例说明一个魔鬼的形象。然而, 正如研究洛克的权威约翰·邓恩 (John Dunn) 所言, “洛克是一个有着多副面孔的人”。33一旦洛克从思想转入行动领域, 他的这只黑箱便自动开启。由此, 他涉入了奴隶贸易、殖民地奴隶制度等活动 (需要指出, 洛克的行为并非一顶种族主义的帽子可以盖尽) , 并且不公正地评价印第安人。试问这只黑箱由何而来?它来源于欧洲人自新大陆发现以来逐渐形成的传统:种族歧视与白人文明的优越感。洛克生于传统, 也反映传统。尽管就其政治哲学来看, 他的思想在当时是激进的、进步的;然而就其种族态度来看, 他是保守的、精明的、自私的。他从不在理论上捍卫种族主义, 然而他用行动自觉遵从了种族主义传统或者如查尔斯所言的种族契约。洛克的沉默, 与其如法尔所说, “是因为他意志软弱”, 34不如说, 是他在实践白人社会对非白人社会的种族契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