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群型政党:概念、类型及其影响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8:11:01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 张建伟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在传统的政治认知中,政党通常是与阶级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政党被看做为特定阶级进行组织动员与利益表达的代理人。然而二战结束以来,以族群为基础进行组织动员的政党数量在世界各地日益增多,这类政党不仅数量繁多,而且类型多样。族群型政党的兴起不仅挑战了传统的政治认知模式,而且给各国政治、区域政治乃至全球政治都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本文在梳理国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试图描摹出族群型政党研究的理论图景,包括族群型政党的概念、类型,及其对现实政治的影响。由于国内对该议题关注较少,因此此项研究有助于丰富国内学者的研究视野;与此同时,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都是多族群国家,因此这项研究还有助于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内政治,预防与化解相应的政治风险。 关 键 词:族群政治/政党政治/族群型政党 项目基金:本文为2017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青年项目“多民族国家中政党的族际政治整合机制研究”(项目编号:CSQ17003),国家民委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南民族大学“民族法制研究中心”2018年课题“新时代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建设的制度模式”(项目编号:PJW14001180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建伟(1983- ),男,河北廊坊人,政治学博士,中南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党政治,族群政治,比较政治经济学。湖北 武汉 430074 一、引言:族群型政党的兴起及其研究 在传统的政治认知中,政党通常是与阶级政治(class politics)联系在一起的,政党被看做为特定阶级进行组织动员与利益表达的代理人(agencies of classes)。就此而言,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与西方政治学取得了高度共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对政党的经典定义是,“政党是阶级的组织,是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政党的首要任务,就是组织本阶级的成员进行阶级斗争”;[1]西方政治学中对政党起源的权威研究,来自著名政治学家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与罗坎(Stein Rokkan),他们发现现代政党之间对立模式的根源,可以追溯到近代以来的民族革命和工业革命,这两次革命催生出四条社会分野线:中心-外围、国家-宗教、土地-工业、所有者-工人。其中工业革命直接催生出近现代社会中地主阶级与新兴工商业精英、资本的所有者与雇佣劳动者的利益冲突,这两类阶级利益冲突在政治上的直接体现,就是西欧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保守主义政党与自由主义政党的对立,以及自由主义政党与工人阶级政党(社会主义政党)的对立。[2] 然而二战结束之后,很多后发国家虽移植了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但受制于落后的社会经济条件等诸多因素,政党之间的竞争模式并未呈现“西欧式”的阶级分野,而是激发出国家内部的族群性,产生族群政治挤压阶级政治的现象。在这些国家中,以族群而非阶级为基础组建的政党纷纷涌现,比如非洲的尼日利亚第一共和国时期的“尼日利亚喀麦隆全国会议”(NCNC)、“行动小组”(AG)、“北方人民大会”(NPC)三大政党,就分别以东部的伊博人、西部的约鲁巴人、北部的豪萨人为动员基础;[3]亚洲的马来西亚在独立后组建的巫统(UMNO)、马华公会(MCA)和印度人国大党(MIC)三大主要政党,也分别以其国内三大族群马来人、华人与印度人为动员基础(参见表1)。 冷战结束以来,很多中东欧国家也开始受到了族群问题的困扰,原先受到意识形态掩盖与压制的族群问题,随着自由化与民主化的浪潮而日益显现,如南斯拉夫和捷克斯洛伐克,都因国内族群意识的凸显而分裂。与此同时,很多西欧国家族群问题也日益凸显。据统计,在20世纪90年代初,仅西欧地区的族群型政党就已经多达44个。[4]21世纪以来,受世界及区域范围的政治经济利益格局深刻演变的影响,西欧的族群型政党的“活性”进一步增强,诸多西欧国家甚至出现了严峻的族群分离主义运动,如致力于推动苏格兰独立运动的苏格兰民族党,于2014年发起了独立公投,在2017年加泰罗尼亚举行的独立公投背后,同样可以看到其族群型政党的影响(参见表2)。 从世界的范围来看,族群型政党的兴起早已不再是某个国家或某个区域的特殊现象,而是逐渐成为了全球性的普遍现象,从非洲到拉丁美洲、从亚洲到欧洲、从发展中国家到发达国家,以特定族群为基础进行组织动员的政党数量日益增多。这类政党不仅数量繁多,而且类型多样,涵盖的范围从最温和的只是寻求文化身份与利益分享的保护主义政党,到具有强烈分离主义倾向与目标的分离主义政党。族群型政党的兴起与发展对各国政治、区域政治乃至全球政治都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尤其是某些持有强烈分离主义立场的族群政党,不仅给其国内的政治秩序与领土主权带来严重挑战,甚至可能引起国家之间的冲突进而造成地区性的动荡。 表l 二战后新兴国家典型的族群型政党
然而,与族群型政党的现实发展相比,相关的理论研究则远远落后。国际上研究政党的权威杂志《政党政治学》(Party Politics),2011年才开辟专题,系统地刊登了研究族群型政党的六篇文章,体现了相关学者对族群型政党进行研究的集体努力,并因此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此前,相关的理论研究则呈现出非常分散的状态,早期对族群型政党关注的学者可分为三类:研究政党问题的学者、研究民族或族群问题的学者、研究地方政治问题的学者。①(参见图1)上述三类学者都关注到族群型政党的问题,但受到各自阵营的知识结构与研究范式等诸方面的影响,彼此之间在关注重点与研究进路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研究政党的学者通常从政党类型学的角度切入,来研究族群型政党的组织基础、政策纲领等属性,基本移植了政党研究方面的诸多经典范事。例如,较早关注到族群型政党的德国政治学家克劳斯·冯·贝姆(Klaus von Beyme,1985),在对政党进行归类的基础上提出了“政党家族”(party families)的概念,他将地区性政党与族群型政党(regional and ethnic parties)归为一类,与其他八种类型的政党共同构成了“政党家族”,这九种类型的政党基本上囊括了西欧国家中的主要政党类型;②理查德·冈瑟(Richard Gunther)与拉里·戴蒙德(Larry Diamond)在2003年提出新的政党类型学,同样也将族群型政党(ethnicity-based parties)单独归类,与另外四种类型的政党并列为五大类型。③ 其次,研究民族与族群问题的学者,则较多关注族群型政党的兴起与族群冲突之间的关系。很多后发国家的威权体制崩溃之后,以族群为基础进行组织动员的政党开始出现在政治舞台上,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政治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族群与政党的关系问题成了再也无法绕开的话题。唐纳德·霍洛维茨(Donald L.Horowitz)的《冲突中的族群》是研究该问题的里程碑式著作,该书用四章的内容来阐述政党政治与族群冲突之间的关系。[5]在此基础上,学者们开始关注族群型政党的兴起与族群冲突、民主巩固之间的关系,并形成了不同的学术观点。 再次,研究地方政治的学者主要从地方政府学的视角切入,重点关注地方性政党对地方政府的运行、地方治理以及地方与中央的互动模式等诸方面的影响。由于很多地方性政党都具有族群性,因此这些学者也就逐渐进入了族群型政党的研究领域。罗坎(Rokkan Stein)与厄文(Derek W.Urwin)在20世纪80年代出版的著作《经济、领土与身份:西欧边缘地区的政治》一书中,就已经确认西欧各国的边缘地区普遍存在着地区性政党,其数量多达30多个。[6] 图1 族群型政党的三种研究进路 与国外的研究相比,国内对族群型政党的研究则更为滞后。在民族政治学领域,关凯所著的《族群政治》被誉为具有开拓性视野的著作,但其并未涉及族群与政党关系的相关问题;周平虽然在其两本著作《民族政治学二十三讲》、《多民族国家的族群政治整合》都有专门章节涉及族群与政党的关系,但都只是相对笼统地论述政党与族际政治整合的关系;在政党政治学领域,两本代表性著作——周淑真的《政党政治学》(2011)与余科杰的《政党学概论》,都有专门章节介绍“民族主义政党”,但正如下文将要介绍的,族群型政党与民族主义政党(nationalist parties)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两者并非同类型的政党。以“族群型政党”或“族群性政党”为篇名在知网进行搜索,显示的结果为零。因此,系统地梳理与介绍国外的相关研究就显得极为必要。本文试图在梳理国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描摹出族群型政党研究的理论图景,以此来丰富国内学者的研究视野;从现实意义上来讲,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都是多族群国家,因此这项研究还有助于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内政治,预防与化解相应的政治风险。 二、族群型政党的概念与类型 族群型政党的出现与发展,对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影响,更对理论研究带来了挑战。其中最明显的挑战就是如何给族群型政党下定义,传统的政党概念是在阶级政治的模式下界定的,因此族群型政党的出现,甚至从根本上挑战了政党的概念本身。 从学术进路来看,前文提到的三个学术阵营对族群型政党的命名实际上并不一致,比如研究民族与族群问题的学者通常采用“少数民族政党”(minority nationalist parties)、“地区性民族政党”(regional nationalist parties)、“种族-民族政党”(ethno-national parties)等概念,以强调其民族或族群属性;而研究区域政治的学者通常采用“非全国性政党”(non-statewide parties)、“地区性政党”(regional parties)、“地区主义政党”(regionalist party)等概念,以强调其地域属性;研究政党的学者或直接采用“族群型政党”(ethnic party)的概念,或“族群地区主义政党”(ethnoregionalist parties),以强调其同时具有族群性与地域性的双重属性。这也恰恰说明了族群型政党概念的复杂性,因此需要进行仔细地斟酌与对比,才能抓住该概念的本质内涵。 (一)族群型政党的概念 尽管以族群为基础进行动员的政党数量繁多、类型多样,但仍然可以找到某些共同的特征对其进行界定,比如社会基础、目标取向、行动策略等方面的共性。当然,不同的学者在界定族群型政党时,往往选取某个(或某些)共同的特征。现有文献中具有代表性的概念包括:唐纳德·霍洛维茨(Donald Horowitz)从政党的社会基础来界定族群型政党,即从政党的成员或支持基础的特征入手,他认为以族群为基础的政党是指从某个(或某些)特定族群获得压倒性支持、并以维护该族群的利益为目标的政党;[7]范·科特(Donna Lee van Cott)从政党的组织结构来界定族群型政党,他认为族群型政党是指那些具备如下特征的政党,一是具备在地方选举或全国性选举中参选的资格,二是领导层及党员中的大多数将自己归属于某个特定族群,三是其竞选纲领通常包含着某种族群性或文化性的要求与计划;[8]约翰·艾仕亚玛与玛里耶克·布罗尔宁(John Ishiyama,Marijke Breuning)认为族群型政党的典型特征是,将自身的动员基础局限于某个族群或某个地域的选民,并在不同的族群之间划清敌我关系。因此他们认为,如果政党的领导层以及支持基础中的大多数(50%以上)来自某个非主导型的族群,那么这类政党就是族群型政党。[9] 尽管概念表述的侧重点不尽相同,但大多数学者的概念,都强调了族群型政党的组织基础与目标诉求的重要性。在组织基础上,族群型政党往往以某个(些)族群为基础,具有排他性的身份认同;在目标诉求上,族群型政党最明显的特征是以表达和维护某个(些)族群的利益为目标,包括物质的、文化的以及政治上的收益。当然,为了更清晰地区分族群性政党,需要将其与几个相似的概念进行比较: 首先,族群型政党不同于民族主义政党(nationalist parties)。民族主义政党通常指在广大发展中国家,以民族主义为旗帜,以寻求民族独立解放和繁荣富强为宗旨的政党。从意识形态来看,民族主义政党的斗争目标通常指向殖民宗主国,要求将自身从殖民统治下解放出来,因此这类政党在亚非拉国家较为普遍,典型的如印度的国大党、土耳其的共和人民党。在汉语世界中,由于民族与族群在概念上的混用,民族主义政党与族群型政党之间的概念也就难免混淆,但两者实际上是不同类型的政党。族群型政党与民族主义政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一,族群型政党的目标诉求通常指向国内,尤其是指向国内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以表达和谋求本族群的诸种利益,而民族主义政党的斗争目标通常指向国外的帝国主义与殖民统治;其二,族群型政党的动员基础通常以自身族群为边界,并不诉诸本族群之外选民的政治支持,因此族群型政党并不具有其他类型的政党所具有的整合性功能,即把地方性政治整合进全国性政治的功能,而民族主义政党的动员基础则是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各个阶级与各个集团,其策略则是最大限度地动员与整合一切政治力量来推翻殖民统治,实现民族独立与富强。 其次,族群型政党不同于地区性政党(regional parties)。由于这两类政党在起源模式、社会基础、政策主张等诸多方面存在相似特征,因此许多学者都将族群型政党与地区性政党划为同一类别(克劳斯·冯·贝姆,1985;Andreas Fagerholm,2016),甚至有学者干脆就将此类政党命名为族群-地区型政党(ethno-regionalist parties,ERPs),(Müller-Rommel Ferdinand,1998;里吉斯·丹德罗瑞RégisDandoy,2010)。[10]其理由在于,族群型政党大多都属于非全国性政党(non-statewide parties),这些政党往往分布在各个国家内部相对边缘的地区,同时具有族群性与地域性的双重属性:一方面是具有某种基于社会一文化特征的社群认同;另一方面是具有某种基于所居住地理区域的空间认同,这两个属性常常是相互强化的。[11]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能将两者混淆在一起,因为族群型政党与地区性政党并非两个可以完全重合的概念:第一,族群型政党并非都是地方性政党,如果一个国家之内的某个(或多个)族群,在地域分布上呈现为广泛分布而非地域集中的特征,在这样的基础上组建的族群型政党,就很可能全部属于全国性政党而非地区性政党,比如马来西亚的三大族群型政党都属于全国性政党;第二,地区性政党也并非都是族群型政党,地区性政党是以本地区的诸种利益为目标、并在本地区范围内活动的政党,因此地区性政党的最重要特征是地域性,只有在当地域性与族群性重合的情况下,地区性政党才有可能进行族群身份动员。在地方区域与国内主体民族属于同一族群的情况下,如果地方性政党的社会基础建立在纯粹地理因素或经济因素而非族群因素之上,此时的地方性政党就不属于族群型政党,比如意大利的北方联盟(Lega Nord)实际上就是纯粹因经济因素催生的地方主义政党而非族群型政党,再比如我国香港地区的政党与台湾地区的政党,从全国的范围来看就是纯粹的地区性政党而非族群型政党。 再次,族群型政党不同于反政府武装(或恐怖主义)组织。在现实政治中,我们必须面对的难题是如何界定那些依靠暴力方式(如武装斗争或恐怖袭击)来实现其政治目标的族群组织,比如土耳其的库尔德工人党与菲律宾的摩洛民族解放阵线,该将其划入族群型政党,还是将其列入反政府武装组织或恐怖主义组织?答案取决于我们如何界定政党。就像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那样,如果不承认以暴力方式追求政治目标的政治组织为政党,那么以暴力方式追求政治目标的族群组织当然就不属于族群型政党;反之,则属于族群型政党。本文倾向于采取后一种观点,即将以暴力方式追求政治目标的族群组织归入族群型政党的概念集合,原因在于理论研究与现实政治之间的不同需求:以暴力追求目标的族群组织对现实秩序的挑战性与破坏性,因此各国法律对其进行抑制与打击的做法具有现实的合理性;而在理论研究中,尽可能地将其纳入族群型政党的研究范畴,不仅可以丰富族群型政党的概念内涵,突破西方学者对政党竞争方式的狭隘理解。[12]而且,将其纳入族群型政党的研究范畴,更有利于理解此类族群型政党的发展演化,比如在什么样的制度环境中,族群型政党更倾向于采取暴力方式去追求政治目标?在什么样的制度环境中,曾经以暴力方式追求其政治目标的族群型政党,会放下武器并融入既有的政治体系中,重新在票箱前而非在枪炮前竞争?比如菲律宾的摩洛民族解放阵线,其成立之初是菲律宾南部穆斯林族群的反政府武装组织,并且长期坚持武装斗争,然而在1996年9月,该组织最终与政府达成和平协议,其主席密苏里于同月宣布,在执政的民力党旗下参选棉兰佬穆斯林***总督,并取得成功,曾经的反政府组织最终被纳入既有的政治体系。[13]这样的案例实际上非常具有理论研究价值,如果我们不将其列入族群型政党的概念范畴,就人为地掩盖了族群型政党的多样性以及政党竞争方式的多样性。 (二)族群型政党的类型 所有的族群型政党都是相同的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正如族群型政党的概念界定一样,如何给其分类(differentiate types of ethnic parties)也并非易事。在目前的文献中,对族群型政党进行分类的研究相对较少,大多数研究实际上将所有的族群型政党等而视之。正如概念界定一样,分类型研究是任何研究得以深入推进的重要前提,科学合理的类型学划分是简化复杂事物的有效工具,对族群型政党的研究同样适用。当然,不同的学者选取不同的指标对其进行分类,比如基于政党的意识形态、起源模式、地理分布、行动方式、选举表现等等,以强调族群型政党的某些方面的特征。就现有文献而言,对族群型政党的类型学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维度: 第一,根据族群型政党的政治目标(或政党纲领)来分类。与其他类型的政党相比,族群型政党通常都具有非常明确的领土要求(territorial demands),因此学者们通常从该维度对其进行划分。德温特(De Winter)按照族群型政党对领土或政治变革要求的激进程度,将其划分为温和-保护主义政党(moderateprotectionist parties)、自治主义政党(autonomist parties)、民族-联邦主义政党(national-federalist parties)以及分离主义政党(separatist parties)。温和-保护主义政党在既有的体制框架内,寻求保护自身族群的某些独特属性;自治主义政党则追求在本族群所占据的地理区域内,获得某种程度的自治权;民族一联邦主义政党属于自治主义政党的亚型,但其所追求的目标包含了对既有政治体系的变革要求,通过使既有体制转型为联邦制来获取其自治权,这样的政党通常存在于单一制的国家,如意大利的北方联盟;分离主义政党则追求脱离既有的国家,实现本族群所属地理区域的独立或与其他国家的同族群进行合并,如土耳其的库尔德工人党,该党致力于将土耳其的库尔德人地区从土耳其分离出去,并与伊拉克、叙利亚、伊朗等国的库尔德人地区合并,组建一个独立的库尔德民族国家。[14]与德温特类似,里吉斯·丹德罗瑞(Régis Dandoy)根据政党在意识形态上对领主与自治主张,将种族-地区主义政党(ethno-regionalist parties)分为保护主义政党(Protectionist parties)、分权主义政党(Decentralist parties)与分离主义政党(Secessionist parties)。[15] 第二,根据族群型政党的动员基础(组织成员)来分类。唐纳德·霍洛维茨按照政党的社会基础,将政党划分为族群型政党(ethnic parties)、多族群型政党(multiethnic parties)与非族群型政党(nonethnic parties),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四种政党体制:各族群型政党组成的政党体制、族群型政党以及族群型政党联盟组成的政党体制、族群型政党与多族群型政党组成政党体制、以及各多族群型政党组成的政党体制。[16]理查德·冈瑟与拉里·戴蒙德基于政党的族群支持情况(ethnic support),将族群型政党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的族群政党(ethnic party),这类政党主要从某个单一族群获取支持,比如尼日利亚第一共和国的“行动小组”(AG)、北方人民大会(NPC)、罗马尼亚的匈牙利人民主联盟(DUHR)、南非的英卡塔自由党(IFP);另一类是族群议会型政党(ethnic congress party),这类政党为了获得选举的胜利或在议会中掌握多数席位,而建立跨越不同族群选民的致胜联盟(winning coalition),如马来西亚三大单一族群政党组成的“国民阵营”、肯尼亚独立初期的“肯尼亚非洲民主联盟”(KANU),这些政党或政党联盟都试图建立跨越不同族群的联盟,本质上是不同族群之间的政治大联合。[17] 第三,根据族群型政党的组织认同(organizational identity)来分类。与通常关注政党的纲领要求不同,约翰·艾仕亚玛与玛里耶克·布罗尔宁(John Ishiyama,Marijke Breuning)主要从族群型政党的组织认同角度来分类。[18]他们发现,不同的族群型政党对自身有不同的组织认同,这一点从政党的名称上就有所显示:有些族群型政党在名称上带有特定的族群名称,这类政党通常具有较高的排他性,同时对民主价值的接受度相对较低,如克罗地亚的塞尔维亚大众党(SPP)、爱沙尼亚俄罗斯人党(RPE)、马其顿的土耳其族政党(DPT);而有些族群型政党的名称中则不包括特定的族群名称,这类政党通常具有较高包容性,而且更容易接受民主政治,如保加利亚的权利与自由运动党(MRF)、马其顿的民主繁荣党(PDP)。④ 第四,根据政党的选举表现(electoral performance)来分类。费迪南德·马勒·罗梅尔(Ferdin and Muller-Rommel)从两个维度对族群型政党进行分类。第一个维度是获得选票的数量,按此可以把政党划分三类:获得选票数量少的(获得地区10%及以下选票支持)、获得选票数量中等的(获得地区11%-20%选票支持)、获得选票数量多的(获得地区21%及以上选票支持)。第二个维度是选举类型,选举类型可以分为全国选举和地方选举两种。利用这两个维度对族群性政党进行分类,将产生四种选举表现各不相同的政党。第一类是在全国和地区选举中都获得较多选票的,包括意大利的南提洛尔人民党(SVP)和奥斯特谷联盟(UV)、英国的北爱尔兰民主统一党(DUP)、西班牙的巴斯克民族主义党(PNV)和加泰罗尼亚民族主义联盟(CiU)。第二类是在全国和地区选举中获得选票数量都比较中等的,包括西班牙的巴斯克公民党(HB)和巴斯克团结党(EA)、英国的新芬党(SF)、比利时的人民联盟党(VU)和法语区民主阵线(FDF)。第三类是在全国和地区选举中都获得较少选票数量的,包括芬兰的瑞典人民党(SFP),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左翼共和党(ERC)、英国的威尔士党(PC)。第四类政党是在全国和地区选举中获得选票数量并非同样都较多,或者同样都较低,而是可能在地区选举中获得较多选票,但在全国选举中获得选票不多;也可能在地区选举中获得选票较少,但在全国选举中获得选票较多。英国的苏格兰民族党(SNP)、社会民主与工党(SDLP)就属于这类政党。[19]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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