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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族工作制度看民族事务治理的“中国经验”(2)


    三、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的效能
    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反映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内在要求,顺应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历史大势,符合我国国情,因而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发挥了良好效能。
    1.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具有指引方向、规划目标、明晰责任和规范行为的显著优势和效能。例如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在宪法作出相关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具体任务和各个环节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晰了上级国家机关和自治地方相应的责任,为民族区域自治规范实施奠定了基础。《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则进一步明晰了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职责和具体任务。又如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提出,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总目标是广泛凝聚“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社会合力,根本途径是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将其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政策保障,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起到了引领方向、细化任务、明确责任、激发活力等作用。
    2.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具有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民族工作的显著优势和效能。首先,党的领导等制度具有广泛的社会号召力和组织保障力。党中央总揽全局,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一项基础性事业来抓,高度重视抓领导干部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学习。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工作,如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锻炼干部,以及从中发现优秀干部等等。创建制度把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牧区、部队和社会组织等方面力量充分调动起来,推动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其次,法律法规保障制度具有法律约束力。宪法关于民族工作的各项规定具有最高法律约束力,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从不同方面对做好民族工作作出相应规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本区域内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3.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具有充分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的显著优势和效能。在宪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就如何维护各民族一律平等又作出具体规定。国家还通过适时发布有关指示、通知,以及开展民族政策大检查等工作机制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保障各民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制度,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制度,国家重要会议和文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制度,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制度等等,从各领域和各方面有效保障了各民族平等权利。1951年,党和国家帮助聚居在内蒙古东部、人口不足800人的鄂伦春族建立了鄂伦春旗(1952年改为鄂伦春自治旗),极大激发了鄂伦春族群众在祖国大家庭中平等当家作主的热情。成立大会上,全体鄂伦春人用本民族语言高唱国歌。旗长白斯古郎激动地说:“多少年来被人们耻笑为野人的我们,已经不再是被侮辱的对象了,在共产党领导下现在已经完全站起来了。”[2]
    4.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具有促进各民族相互学习、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共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显著优势和效能。由于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有效规范、引领、保障和壮大了各民族的共同利益,确保了各民族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一系列的制度有力地保证了国家对民族地区实施有效帮助,推动各地区之间、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帮助,有力地促进了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民族地区之所以能够实现较快发展,与这些制度发挥作用是分不开的。这些制度的长期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各民族在生产生活上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在文化上相互欣赏、相互借鉴,在情感上相互亲近、相互信任。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交往日益增多,程度日益加强。各民族之间长期的交往交流交融、互利互惠互助,增强了各民族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热爱,各民族相互离不开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意识日益加深。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最早建立的自治区,几十年来在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光辉照耀下,各族人民形成了只有跟着共产党才能获得解放和发展、团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家庭内才有出路等重大政治共识[3],各族人民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赢得了“模范自治区”的荣誉,并长期呵护着这个荣誉。我国曾经家喻户晓的歌曲如《草原上升起不落的太阳》《北京的金山上》《我们新疆好地方》《红太阳照边疆》《阿佤人民唱新歌》等,既是民族大团结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的表现。
    5.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具有保障对民族事务实施全面治理、系统治理和有效治理的显著优势和效能。由于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涵盖了民族工作各方面,这些制度又随着民族工作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完善,从而保证了对民族事务的全面、系统和有效治理。这些制度发挥综合作用的最大效果,就是在民族问题长期成为世界性难题的背景下,我国却长期保持了各民族大团结大发展的局面,向世界贡献了民族团结进步的“中国方案”和“中国经验”。
    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的优势和效能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效能的重要体现,是对我国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体制机制正确性、科学性的有力证明,更是对“民族大团结,中国为什么能”这个世界之问的集中回答。由于有这样的显著优势和效能,使得民族问题的“世界之乱”与“中国之治”形成鲜明对比。可以说,没有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就没有民族问题的“中国之治”。分析中国民族工作取得伟大成就的原因,如果离开了对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的分析,就难以得出正确结论。
    四、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
    制度是为实践服务的。新时代民族工作制度建设必须适应民族工作新特点,跟上民族工作实践发展步伐。要在深入总结我国民族工作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着眼于民族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继往开来,与时俱进,把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1.坚持和完善党对民族工作全面领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工作能不能做好,最根本的一条是党的领导是不是坚强有力[4]159。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在我国民族工作制度体系中的统领地位。只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民族工作就有了最可靠、最坚强的政治保证。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一是要健全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引领民族工作发展的制度机制。通过健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课题研究、宣传普及和干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制度机制,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入脑入心,使其真正成为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二是要健全各级党委在民族工作上听取汇报、调查研究、决策咨询、制定政策、分类指导、督促检查、狠抓落实的制度机制,密切关注民族工作发展新动态,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新问题,进一步提高党统领全局、引领方向、推动落实的能力。三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族工作干部保障制度。通过完善加强对广大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以及党的民族工作历史特别是党的民族工作光荣传统教育等方面的制度机制,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把懂不懂民族工作、会不会搞民族团结作为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的重大要求,努力建设一支能够明辨大是大非、坚定维护民族团结、真情热爱各族群众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四是要健全政府系统民族工作机构归口党委统战部统一领导的相关工作机制。要紧密结合各地实际,健全党委统战部听取汇报、部署任务、通报情况、督查督办、监督问责,以及民族工作部门请示报告、落实任务情况及时反馈等方面的制度机制。五是要健全民委委员制度。通过健全重要情况通报、重大措施会商、开展联合调研等方面的机制,把这项制度坚持和完善好。六是要健全确保各项民族工作制度全面落实的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许多问题之所以会产生,不是因为没有政策而是因为有政策不落实,这个问题一定要解决,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4]161-162。通过健全相关机制,切实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在政策执行上标准不一、宽严失度等问题发生,坚决杜绝在制度执行上作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现象,以制度执行力提升党的领导力。
    2.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新形势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思想引领和根本遵循,指明了努力方向。一是要健全学习、研究和宣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机制。要通过健全学习、研究和宣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机制,帮助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在民族工作中践行初心使命的重要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形式和途径,是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促进民族平等团结、推动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学习和宣传,帮助广大干部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觉性坚定性。二是要健全有效促进“两个结合”,即统一与自治、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有机结合的制度机制。通过健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全面维护国家集中统一和民族团结、上级国家机关尊重和保障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自治地方内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等方面的制度机制,提高“两个结合”水平。三是要健全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度机制。通过健全普法宣传、执法检查、交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验等制度机制,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面贯彻落实。四是要健全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制度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是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5]。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家帮助、发达地区对口支援和充分激发民族自治地方内部活力等制度机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提升发展水平,发挥好民族区域自治对于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保障作用。
    3.坚持和完善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制度。一是要健全切实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的制度机制。要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把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维护各民族平等权利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到位,在充分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深入交流,深度交融。二是要健全推动创造有利于各民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社会条件的制度机制。通过健全少数民族进城务工人员就业支持体系等制度机制,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有序融入城市,推动形成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三是要健全推动各民族群众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开放包容的制度机制。在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同时,大力倡导文明新风,支持移风易俗。四是要健全民族政策论证、评估、评议和听证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均能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五是健全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法律援助制度、人民调解员调解制度,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坚持依法办事、一视同仁、一断于法,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创造法治环境。
    4.坚持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制度。一是要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相关责任,特别是要明确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二是要健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多样化的制度机制。全面推动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和社会教育全过程,构建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主题教育等多位一体、相互补充的民族团结教育平台。三是健全“互联网+民族团结”的制度机制。在充分用好新技术和新媒体的同时,完善对网络空间实施有效监管的制度机制,杜绝一切有损民族团结的言论在网络上传播。四是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评选、表彰和奖励机制,推动形成人人争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良好氛围。五是要健全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共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制度机制。
    5.坚持和完善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制度。一是要健全深化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的制度机制,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宣传教育常态化、规范化、大众化、实效化。二是要健全加强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历史、改革开放历史和民族工作历史宣传教育的制度机制,最大程度凝聚起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华民族团结进步的根本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实现民族复兴唯一正确道路的社会共识。三是要健全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制度机制。着力健全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建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的制度机制,不断推动各民族对中华文化的深度认同,确保中华文化成为各民族的共有精神基因。四是要健全强化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意识研究和宣传教育的制度机制。充分调动各部门各地区的积极性,从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角度,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深度揭示中华民族形成命运共同体的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切实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基础。五是要健全反分裂斗争特别是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反分裂斗争水平。
    民族工作制度是为做好民族工作服务的,是民族工作实践发展的产物,也要随着民族工作实践需要而不断发展。一切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回答新课题,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保持其应有的活力。总体看,我国在长期民族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一整套制度是管用的,但随着民族工作形势任务的变化,一些制度的效能逐渐弱化,一些制度中的某些内容失去作用,还有一些内容在执行过程中走了样、变了形,如果不及时加以完善,就会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产生不利影响。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要以是否有利于推动“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伟大实践,推动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标准,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全面审视各项制度,该坚持的坚持,该完善的完善,该创新的创新,既要保持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的相对稳定性、继承性和连续性,又要抓紧制定适应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需要的制度。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经历了从探索到确立、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将是长期的。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必将随着我国民族工作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民族工作制度,既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宋全.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工作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N].中国民族报,2019-12-17.
    [2]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的伟大实践(内蒙古卷):上[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4:132.
    [3] 乌兰夫.民族问题与民族工作[M]//内蒙古乌兰夫研究会.乌兰夫论民族工作.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120.
    [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
    [5]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5:86.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