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移动版

首页 > 民族学 > 社会文化 >

民族习惯法与“枫桥经验”契合方式:推进藏彝走廊地区法治建设的制度化实践(2)


    结合民族习惯法推进刑事和解,有利于更全面地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藏族、彝族、瑶族等民族的“赔命价”的规定中,不仅涵盖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内容更是丰富多样。以藏族的命价赔偿构成为例,包括以下项目 :
     
    瑶族的“食人命”赔偿,则包括了下表的项目:
     
    我国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为主要目标,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强调追诉犯罪,而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则游离于刑事司法制度之外。损害赔偿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起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不满,甚至危害社会稳定。20世纪80年代后,被害人权益保护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在刑事被害人赔偿方面,可以参考民族习惯法中的赔损规则,关心受害人及当地社会的实际需要,对赔偿数额不采取定额化的计算方式,而根据被害人身份、性别、年龄、侵权情节和死亡方式等多种参数,建立个别化的赔偿标准,恢复被害人、犯罪人与地区社会间有序平衡的关系,修复犯罪造成的损害。
    在刑事和解的程序方面,可以依照刑事和解的程序来运作,但是在争议比较大的方面,可以参考黔东南州台江县“五老”模式纠纷解决,邀请民族地区的族长或村里较有威望的毕摩、德古、寨老甚至宗教人士等当地民族民众信服的人进入刑事和解的队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民族习惯法的思维来对具体事务进行调解。引入民间力量进行调解,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二)推进社会法治建设
    藏彝走廊民族习惯法中,存在着深厚的本土法制资源。国家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时,应当将有价值的部分吸收到立法当中。民族自治地方不仅具有一般地方立法权,还具有立法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制定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要遵循维护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权益、体现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的原则。对于涉及民族习惯法的行为,自治地方立法进行规范,要参照当地风俗,从经济、名誉、精神(宗教信仰)上予以调整,设身处地地为当地群众利益着想,符合上述立法原则。
    吸收民族习惯法中有益的法制资源,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可以从参考民族习惯法相关规范,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变通规定入手:对于某些社会危害性不是特别严重的行为,习惯法不认为是犯罪,但国家制定法认为是犯罪的,建议依据习惯法出罪。某些习惯法中可以通过调解、赔偿解决的,可以认定为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例如,彝族、傣族、壮族等民族延续着早婚传统,在一些壮族村寨里,男子15岁、女子13岁左右结婚很普遍,当地民众在民族习惯法的耳濡目染下,并不具有认识自己行为违法的可能性,如果把这种早婚认为是犯罪,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会给审判工作带来极大压力,建议依据习惯法出罪。
    枫桥经验是经过时间淬炼的群众智慧结晶,与我国的民族习惯法同源而异流。当下,枫桥经验与民族习惯法交汇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路上,将枫桥经验联系群众、发挥群众力量、维护群众利益、充分化解矛盾的精神贯穿在扬弃地吸收民族习惯法、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过程中,将民间传统引入到法治建设中,打造枫桥经验“法治版”,是我们当下要完成的任务。
    注释:
    1.费孝通:《谈深入开展民族调查问题》,《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3期。
    2.史济锡:《创新“枫桥经验”推进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政策瞭望》,2006年第9期。
    3.谌洪果:《“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法律科学》,2009年第1期。
    4.戴雨薇:《“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法治模式关系探讨》,《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5.余钊飞:《“枫桥经验”与乡村治理法治化》,《人民法治》,2018年第8期。
    6.孟建柱:《加强和创新群众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 周年》,《求是》,2013年第23期。
    7.吴锦良:《“枫桥经验”演进与基层治理创新》,《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
    8.包颖:《“枫桥经验”在社会治理创新中传承》,《中国社会组织》,2014年第2期。
    9.张新华:《“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创新》,《重庆行政(公共论坛)》,2017年第5期。
    10.毛立军:《创新“枫桥经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人民政协报》,2018年2月6日第12版。
    11.王守福 、范明强:《“枫桥经验”的时代内涵及对军队信访工作的启示》,《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12.石东坡、瞿承健,尹学铭:《检察网格化: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检察版》,《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13.陈立峰:《农村社区矫正模式的构建——以公共产品理论和枫桥经验为切入点》,《经济视角》,2010年第6期。
    14.卢芳霞:《“枫桥经验”与流动人口再组织化建设》,《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2期。
    15.邓建民、赵琪:《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以四川民族地区为例》,北京:民族出版社,2011年,第16页。
    16.张古哈:《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中“赔命价”的特色与启示——以藏族、彝族和瑶族为样本》,《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0期。
    17.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62页。
    18.刘永强,蒋志如:《社会管理创新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以西部民族地区为例的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03,第315页。
    19.李鸣:《碉楼与议话坪:羌族习惯法的田野调查》,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0月,第242页。
    20.参见贡保扎西、琼措:《论藏族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社会作用》,《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21.吴大华、潘志成、王飞:《少数民族习惯法通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4月,第57页。
    22.李廷贵、酒素:《苗族“习惯法”概论》,《贵州社会科学》,1981年第5期。
    23.刘永强、蒋志如:《社会管理创新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以西部民族地区为例的分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3月,第315页。
    24.郭金福:《论羌族习惯法的社会作用——以四川省茂县羌族为例》,《法制博览》,2012年10月。
    25.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年,第31页。
    26.张济民主编:《诸说求真——藏族部落习惯法专论》,青海人民出版社,第164页。
    27.张济民主编:《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02页。
    28.淡乐蓉:《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与日耳曼民族“赎罪金”制度的比较研究》,《中国藏学》,2010年第1期。
    29.吕志祥:《藏族习惯法:传统与转型》,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年5月,第82页。
    30.涂尔干:《人性的两重性及其社会条件》,汲喆、付德根、渠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243-244页
    31.涂尔干《乱伦禁忌及其起源》,汲喆、付德根、渠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88页。
    32.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33.高铭暄、张天虹:《刑事和解与刑法价值实现——一种相对合理主义的解析》,《公安学刊》,2007年第1期,第11页。
    34.图表来自张古哈:《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中“赔命价”的特色与启示——以藏族、彝族和瑶族为样本》,《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0期。
    35.吴宗金主编:《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2月,第180-181页。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