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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娼妓的真正起源:古代以唱歌跳舞为业的乐女(2)

“且所得官,实出妓子马琼琼之赐。今彼欲倾箱箧,求托于我。彼亦小心,能迎合人意,诚能脱彼于风尘,亦仁人之恩也。”其妻曰:“君意既决,亦复阿辞。”端朝喜谓琼琼曰:“初畏不从,吾试叩之,乃忻然相许。”端朝于是宛转求脱,而琼琼花籍,亦得除去,遂运囊与端朝俱归。

苗青先把好女子拣选了五十名,打扮的天仙一样,送到金兀术营里答应,次后开出城里富户平日有养好瘦马的人家,并乐户娼籍、出色有名的女戏,一一开造册籍,听四太子发落。

这些“籍”在含义上具有一致性,似乎都与娼妓群体有关。在古汉语中,当涵指声色娱人的女性时,“娼”通“倡”,“妓”通“伎”,而“娼(倡)”、“妓(伎)”、“花”又具有同一性。据郑志敏《细说唐妓》和萧国亮《中国娼妓史》列举古籍所训,宋《集韵》:倡,乐也。明《正字通》:娼,俗倡字,倡,倡优女乐。妓,在指女性时有四种含义:1.《说文解字》:妓,女子小物也;2.《华严经音义(二)》:妓,美女也;3.《正字通》、《康熙字典》、《辞源》、《释名》:妓,女乐也;4.后世为卖淫女子。“伎”和“倡”都有歌舞艺人的意思,特别是指女性歌舞艺人。综上,从词源可见娼妓的源头主要是女乐,其他两种对“妓”之源头的解释“女子小物”及“美女”,不是能够明确其职业特点的说法,作为对女性的指称,其实都能被“女乐”这一解释所涵盖。另根据《汉语大词典》:

伎:(第7义)指以音乐歌舞为业的女子。

妓:(第1义)歌舞女艺人。(第3义)娼妓,卖淫的女子。

倡:(第1义)古代表演歌舞杂戏的艺人。(第2义)娼妓。

娼:指从事歌舞的女艺人,后亦称被迫卖淫的女性。娼,本作“倡”。

花:(第20义)旧时指妓女或跟妓女有关的。

在单词上它们是可通的,而在由其构成的复合词的词义上也有相通性。

今天的“娼妓”或“妓女”,已不言而喻地成为专门售色的女性群体称谓。然而,当我们回顾一下,就会发现在历史上、特别是清初期以前,娼妓群体主要是以艺为本、声色娱人的,歌舞技艺是她们的首要职能,其次才是以色娱人的功能(已有多种中国古代娼妓史研究论著予以证明),这与今天所谓“娼妓”有着相当大的区别。从文献中看,“妓(伎)籍”、“娼(倡)籍”、“花籍”和专业从乐有着密切联系、也与乐籍密切相关:

(临江杨补之)尝游临江城中一娼馆,作折枝梅于乐工矮壁,至今往来士夫多往观之娼藉。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