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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娼妓的真正起源:古代以唱歌跳舞为业的乐女(4)

还有一条“官妓”直接等同于“妓籍”的史料:

政和间,官于宜春,官妓有赵佛,妓籍中之铮铮也。

笔者曾联合使用文渊阁《四库全书》检索版和《国学宝典》专业网络检索版的全文资料数据库对“乐籍”、“妓(伎)籍”、“娼(倡)籍”、“花籍”进行过完全的搜索和基本的数据统计,发现“乐籍”一词最早出现于唐代,“妓(伎)籍”、“娼(倡)籍”、“花籍”最早出现在宋代,这些概念在意义与使用上具有可通性,可知显示娼妓群体与乐籍群体在音乐职能上可通的文献记载次数约占检索结果的三成以上。

“乐籍”这个词汇出现于乐籍制度规范成熟的唐代,早于“妓(伎)籍”、“娼(倡)籍”和“花籍”的存在。此外,“乐籍”涵盖全部乐籍中人,而“妓(伎)籍”、“娼(倡)籍”和“花籍”多是指女性,且它们只不过是宋以后对“乐籍”特别是乐籍制度下的女乐中部分人员的别称或代称,这显示在乐籍制度发展过程中概念衍生的丰富性。从这种比较中可以看出,乐籍制度下的女乐与营声营色密切相关,甚至几与今天所谓的“娼妓”等同。主要以色为营的娼妓群体和乐籍群体之间有着相互交叉,娼妓群体中,凡隶乐籍者均为乐籍制度下的女乐,她们只要有名籍,就是乐籍,“妓(伎)籍”、“娼(倡)籍”、“花籍”是乐籍的衍生之物,这也显示出乐籍制度发展过程的复杂性及其概念衍生的丰富性。即使在乐籍制度解体后,清末与民国时期的书面中仍然沿用“乐籍”一词,也仍然用“乐籍”代指声色娱人的女性,这是乐籍概念历时性承袭的明证。而相当于明清时期的越南汉籍历史文献中也使用了“乐籍”、“倡优”、“教坊”等与中国乐籍制度相关的词汇,并与“良家”相对,说明乐籍概念的共时性漫延。既然乐籍制度作为一种显性制度在中国传统社会存在了一千三百多年,其传统之绵延悠久,其影响之深远广泛,是不可低估的。作为专业乐人,“乐”始终是乐籍制度下女乐的首要职能,而“色”的层面,也是其重要组成,这是与乐籍制度下的男性乐人最大不同之处,以艺为本、声色娱人是乐籍制度下女乐的特征。

传统社会中的娟妓群体“竟然”与专业乐人有相当大程度上的交叉,还要从其渊源说起。正如前所述,多家娼妓史研究已经从训诂学和释义学角度阐述了娼妓和女乐的关系,说明娼妓来源于女乐,这种起源观基本应该没有疑问,如武舟在《中国娟妓史》中所言:

“妓女”又称“娼女”,也可合称为“娼妓”。在古代,“妓”字与“伎”通,“娼”字与“倡”字通。魏人张揖《埤苍》释“妓”为“美女”,隋代陆法言的《切韵》则说:“妓,女乐也。”后代的字典辞书如《正字通》、《康熙字典》、《辞源》等都释“妓”为“女乐”。可见妓女的确起源于“女乐”。

另据萧国亮、郑志敏等所著中国娼妓史领域的著作也都详述了中国妓女、娼妓的源头是女乐这一专业从乐群体。如萧国亮《中国娼妓史》认为中国娼妓“真正的”起源是女乐,而且是最早的起源,该书所列举的其他起源如家姬、声伎其实也属于女乐,只不过出现较晚。不过该书也论述了娼妓之于女闾的渊源关系。女闾是主要卖淫的群体,但这一群体比女乐出现要晚得多,而且发展要缓慢得多,然而,女闾却是后世乐籍制度下的女乐在色娱功能上的源头。

此外,中国第一部娼妓史作者王书奴还有娼妓起源于宗教卖淫的“巫娼”一说,即认为娼妓的源头是女巫,但这一观点被后世学术界所驳斥,认为王氏主要是受西方观点的影响,将西方妓女宗教卖淫的来源观点拿来套中国娼妓,是一种误用。武舟在《中国妓女生活史》第一章第四节“巫娼、宗教卖淫:中西妓女起源比较”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不能为中国“虚拟出一个所谓的‘巫娼时代’”,他还指出王书奴的错误在于:

王氏之论,不仅在出发点上存在偏误,而且他在论证时全凭采用“以彼例此”、“以后证前”、“以西类中”的类比推理也是不可靠的。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