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视野下的中国乡村治理
http://www.newdu.com 2024/11/28 02:11:25 《光明日报》2015年04月0 蒋楠 参加讨论
中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乡村社会的治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中国历史上的乡村治理实际上走的是一条“二元化”的路线,公权力和自治权长期共存,其中以唐宋乡官职役化为分界彼此消长,这种独特的乡村治理方式甚至对乡村的近代化过程也产生了诸多影响。 从法律的严密程度、基层政府官吏数量,以及乡里科层制对基层社会的掌控模式来看,秦汉以降曾试图对乡村社会进行直接管理。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主要依靠乡官及律令与儒家纲常,国家对乡村的组织原则是地缘优于血缘,基层社会已经存在早期自治组织。例如隋唐五代的互助性民间结社——敦煌社邑的历史,一直可以追溯到先秦(宁可:《述社邑》,《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5年第1期)。 唐宋之际的社会变革被学界概称为“唐宋之变”,美国学者郝若贝、包弼德认为唐宋社会的内部变化还包括了人口增长和政府控制力下降。在乡村治理上,这种转变就表现为:其一,乡官制度退出历史舞台,从此,乡村基层管理人员的身份是民而不是官,社会地位很低,没有固定的办公衙门和俸禄,上为士大夫鄙视、受上级盘剥,下又徘徊于是否侵渔乡里之间,这种两难困境在后世乡村管理中变成常态;其二,自治组织在唐宋进一步发展,中央政府愈来愈多地借助他们来稳固统治。国家通过乡绅、信仰、乡约、宗族等各种形式和力量对乡村实行间接控制在唐宋之际渐渐成为现实或完成了制度准备:科举制度在南宋造就了一个拥有特权却居于乡间的士绅阶层;宋代以降,在大举将地方神明纳入国家祀典的同时,也随着识字率的激增和文化的相对普及将中央的秩序、教化延伸到基层;吕大钧首创“吕氏乡约”,后由王守仁发扬光大;张载、程颐、程颢、朱熹等理学家则开始将宗族制度庶民化。迨至明后期,里甲制度崩坏,就由乡约、保甲承担了村落治安职能;清代的里甲、保甲、乡地、宗族、包税人承担了催征赋税的职能,基层自治功能被明清时期勃兴的各种社会组织分担。 中国乡村治理方式的转变是传统国家以最小成本维持社会运转的必然。自郡县制建立以来,帝国人口不断增加,县级区划的数目却维持了相对稳定。以每一王朝极盛时期的大概县数来看,汉代为1180个,隋代1255个,唐代1235个(贞观十三年的《括地记》记载为1551县),宋代1230个,元代1115个,明代1385个,清代1360个。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全国人口从秦代的2千万左右渐增至19世纪中期的约4亿。在这一境况下,中国的县级行政机关不得不应付愈来愈多的人口与事务。秦汉的垂直式社会控制方式对应的是每县不到5万的人口规模,倘若以5万人一套县乡里班子的配比来维持行政效率,到1850年则帝国设置县数需要高达8500个(施坚雅主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导言》,中华书局2000年版)。以农业税为收入主体的传统国家不可能负担如此庞大的官僚系统,尤其“轻徭薄赋”的理想下,作为正赋的田赋被固定在不到4%的水平上(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若“乡官”继续留在正式官员序列里,唐中期杜佑所言“一万八千八百五员”的官员数即刻翻倍。因此,各朝代不得不以最低行政配置来应对扩大的人口,政府效率下降、基层行政职能缩减,县以下交给各种社会组织进行自治就是不可避免的。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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