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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方法与历史研究(3)


    (二)社会科学与实验方法
    到19世纪为止,以实验为特征的归纳方法已在自然科学诸领域站稳脚跟,而它向社会科学领域的进军则遭遇重创。在实验方法能否用于社会科学研究这一问题上,当时的学界分为赞成和反对两派。大体而言,赞成者主要包括一些从事实证研究的社会科学家以及科学哲学家,反对者则以新黑格尔学派、新康德学派等形而上学色彩浓厚的哲学家为主。
    赞成派方面的代表,有培根、密尔、亨普尔、迪尔凯姆等人。培根的时代,形而上学思维和传统的研究方法还是自然科学进步的桎梏,因而论者的当务之急是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职是之故,培根阐释实验方法原理时所举都以物理学领域的例证为主。不过,培根仍数次提到科学方法与社会科学的关系问题。如《新工具》第1卷第127条说:“人们问,我提倡这种方法,是只说自然哲学应当照此进行呢,还是说其他各种科学以及逻辑、伦理学、政治学等亦都应当照此进行呢?我回答说,我前面所讲当然是指着所有这些而言的。”由此不难推见思考实验方法与社会科学关系者,当时已不乏其人,培根就是其中的积极赞成者。在该书第2卷第26条举“记忆,或是刺起和帮助记忆的东西”为例,分析其相关因素。富勒就此评论道:“这个例子……表明培根之举例已不复限于其哲学改革的范围即通常所谓自然哲学之内。”(13)培根的确主张实验方法不局于自然科学领域,这一评价是准确而敏锐的。
    在《精神科学的逻辑》中,密尔首先确认“任何事实本身都适合于作为科学的主题,它们依照不变的规律而前后相继地出现,尽管那些规律可能没有被发现,甚至不能靠我们现有的资源来发现”,同时又认为某些科学还远没有达到“精确科学”的程度,如气象学、潮汐学以及“人性的科学”便是如此。密尔说:“关于人性的科学……它远没达到天文学实现的那种精确性标准;但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说它不会成为潮汐学那样的科学,或是像曾经的天文学……”(14)问题在于,在推进人性的科学迈向精确科学的道路中,实验方法究竟能否奏效?密尔说:
    确定自然规律的模式只有两种:演绎的和实验的,包括以实验研究为名的观察和人工实验。性格形成的规律是否可以通过实验方法获得满意的研究?显然不能,因为,即使我们可以不受限制地改变实验……也缺少一个更关键的条件:以科学的精确性来完成任何一个实验的能力。(15)社会科学不具备“实验”的条件。在另一处,密尔进一步分析了实验方法用于社会科学的具体困难。他指出,在尝试把实验方法用于确定社会现象规律的过程中,即使我们能从容地设计实验,不受限制地实施这些实验,我们的处境也会极其不利:既因为我们不可能确定和记录每种情况中的所有事实;而且因为,等我们有足够时间用于确定实验的结果之前,由于那些事实处在不断变化中,因此某些关键环境总是变得不再相同。在笔者看来,密尔在这里显然是从狭义上理解了实验方法。不过密尔在多处又指出,社会科学家虽无法直接套用实验方法,但可通过观察弥补这一缺失:“尽管用特意设计出来阐明性格形成规律的实验,来对它们进行研究是不可能的,但还是存在着简单观察这种资源。”(16)可见,密尔并未将实验方法通向社会科学研究的道路封死。
    同密尔类似,亨普尔肯定社会研究是科学的合法领域,因而适用于科学研究方法。亨普尔强调:“人们广泛地并根据许多不同的、值得注意的理由来断言这些广阔的领域(按:指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引者注)之间有着基本的差别……我们将会看到我们有关科学研究方法和科学探索原理的发现不但可以应用于自然科学而且可以应用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固然有开展实验的便利,但实验并不能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一刀两断地划开。他说:“自然科学有一个显著的特征,一个重大的方法论优点,就是它的许多假说承诺要接受实验的检验。不过假说的实验性检验并不能说成是所有自然科学并只能是自然科学具有的一个独特性特征。它不能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画出一条分界线。”(17)尽管仍是在狭义上理解实验与社会科学的关系,但亨普尔的见识显然比密尔更高一筹,这主要是因为前者所处的时代已提供了社会科学中运用实验研究方法的更多依据。
    在科学史上,最早试图彻底在社会科学中推行实验方法者,是埃米尔·迪尔凯姆。迪尔凯姆在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建设方面的功劳人所共知,然而他在近代科学发展进程中扮演的另一种角色更值得关注,那就是将实验方法引入了社会科学领域。迪尔凯姆这一举措,不仅将社会学建立在更加坚实的方法论基础上,也为文化学、历史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建设提供了范例。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同自然科学学科一样,目的都是为了确定研究对象中的因果关系。那么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中,如何确定两种要素间的联系?由培根、密尔等人创立的实验法在这方面是否有用武之地?迪尔凯姆认为,只有一个方法可以证明一个现象是另一个现象的原因,即比较它们同时出现或同时消失的情况,考察它们在不同环境下结合时表现出来的变化,“如果它们能够按观察者之意人为地再现,那就采用严格意义上的实验方法。如果相反,事实的产生并非我们所能支配,我们只能比较那些自发地产生的事实时,那就应该采用间接的实验方法或比较方法”。通过观察,选择人类社会中适当的案例进行比较而揭示事物间的因果联系,虽然这种策略并非人为设计,但却是一种广义上的科学实验,或可称之为“间接实验”。当然,人类社会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并非所有实验原理都适用于它。通过逐一分析,迪尔凯姆发现密尔求因果五法中剩余法、契合法、差异法等多数方法均难以用于社会学。在这里,只有共变法是一个例外,迪尔凯姆指出:
    为使这种方法(共变法——引者注)有证明力,并不必把所有与用作比较的变化所不同的变化一律排除。两种现象的变化表现出来的价值具有简单的平行关系,只要被足够数量的变化事例所证实,那就证明这两种现象之间具有联系。……如果两个现象彼此有规律地发生变化,即使在某种情况下其中一个现象单独出现,那也应该承认它们之间有共存关系,因为很可能是一个现象的原因由于某些相反原因的阻碍而未能产生结果,或者它虽然存在,但表现的形式与我们以前观察到的形式不同。(18)我们知道,培根曾批判过简单枚举,认为那是一种“幼稚的”归纳法。那么共变法在社会学中的运用是否会导致同样错误?迪尔凯姆认为这样的顾虑是多余的,因为共变法既不要求我们进行支离破碎的列举,又不要求我们作肤浅的观察,为使共变法得出正确结果,有几个事实就足够了。只要证明在多数情况下两个现象是共变的,就可肯定其中有一个规律。社会学家运用共变法,无须很多材料就可进行选择并做细致研究。也许有人会遗憾社会学只能使用这样一种看似有限的实验方法,但在迪尔凯姆看来,只要充分利用材料,该方法就会取得丰硕成果:“我们不要因为社会学只能使用一种实验方法而认为它远远不如其他科学。实际上,这种不利情况可因社会学家在进行比较时能够自行采用多种多样的方式而得到弥补,而在其他自然科学领域里是没有那么多的比较方式的。”为拓展社会学的资料库,迪尔凯姆主张将历史时期的资料纳入研究视野。这样的话,社会学家可以掌握的就不仅有最近的资料,而且有已灭亡民族流传至今的大量资料。人类的历史尽管有许多空白,但比各种动物的历史要详明和完整得多。而且,大量的社会现象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出现的,并由于地区、职业、信仰等不同而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如犯罪、自杀、出生率、结婚率等。他说:“如果社会学家不能一一有效地运用实验研究的一切手段,那么,他们排除其他方法之后唯一可以使用的共变法,却能在他们手中获得丰收,因为在使用共变法时他会有无与伦比的能力。”(19)迪尔凯姆对共变法基本原理的阐述其实并无多少新意,但将该方法引入社会学研究则绝对是他的伟大创举。有了这种得力的研究手段,迪尔凯姆在劳动分工、自杀等诸多社会学课题中斩获颇丰,由此也成就了他在社会学史上的奠基者地位。
    众所周知,从物理学到社会学等现代学科前后经历大约400年时间终于完成了科学建构的两大任务(拒斥形而上学、引入实验方法),那么在人类经验知识的另一领域——历史学——中,情况又是怎样的?正如许多曾处于形而上学迷雾中的学科一样,史学从业者也长期称自己的学科具有“特殊性”。那么这种特殊性是否意味着它的发展的确自外于现代科学进展的一般规律?质言之,实验方法的构建在历史学中是否必要和可能?不妨先看看历史学在19世纪以来的科学化进程中是如何背上“特殊化”之名的。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