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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基本概念辨析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土官、土司、土职、土弁这些涉及土司制度基本概念的辨析,提出了规范使用这些概念的问题。关于土官与土司,文章指出:土官一词早已有之,土司制度建立后成为该制度的专用语,指由朝廷任命的少数民族世袭地方官。土司一词是土司制度建立过程中出现的,初指土官机构,后亦指土官,而且这一内涵逐渐成为土司的主要用法。就此而言,土司与土官是一样的。土司一词出现后,使用极为普遍,而土官一词反而用得不多了。建议在今后的研究中使用“土司”和“土司制度”。同时,本文还对土职与土弁的内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 键 词:土司制度 概念 辨析
    作者简介:李世愉(1949-),男,江苏镇江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现任国家社科基金2012年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编纂整理与研究》首席专家,研究方向为科举制度、土司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主持人语]近年来,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的研究无论在学术层面还是在文化建设层面,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重要标志之一,即由国家文物局组织的土司文化遗产申遗活动的全面展开。现在已有更多的人士从不同层面关注土司问题的研究。这也为从事土司问题研究的专业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全面、客观地阐述土司制度,以使我们的研究为今天的边疆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应该看到,当前对土司问题的研究尚存在一些问题,如将土司制度泛化,对一些基本概念的把握存在偏差,等等。本期所刊三位学者的论文,正是针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的学术批评和讨论,旨在将土司问题的研究推向深入。
     
    近年来,土司制度的研究有了长足的进步,而随着土司遗址申遗活动的紧张进行,①把更多人的关注点集中到土司制度上来,这是十分可喜的现象。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在当前的研究中,对土司制度中一些基本概念的把握出现了一些偏差,以致造成了人们的不同解读。因此,有必要对土司制度的一些基本概念加以辨析。这样,不仅可以更加规范化地使用这些概念,也可以让读者更清楚地了解土司制度。
    我们知道,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受国家名词审定委员会的委托,正在做有关中国古代史的名词审定工作,就是要使今人在使用这些名词、术语、概念时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用法,避免随意性。同样,这一工作在土司制度的研究中也很必要。当然,土司制度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很多,本文仅就土官与土司,以及土职、土弁等名词的基本内涵及使用进行探讨。
    一、关于土官和土司
    任何一项制度都离不开一批反映其特定内容的名词术语,土司制度也不例外。应该看到,这些名词术语,有的是早已出现,随着土司制度的建立而逐渐成为土司制度的专用语,而赋予了新的内涵。“土官”即属于此类;②有些则是土司制度建立后新出现的,既有约定俗成的,也有专设的,“土司”即属此类。③因此,有必要先搞清土官、土司的形成及内涵,再论及其规范使用问题。
    有关土官、土司概念的讨论可谓由来已久,似未形成定论。至今有人坚持土官、土司分别指文、武土职,也有人认为二者实际是相同的。其原因,还在于辩论的双方往往不是在一个层面上的讨论。坚持土官、土司实质相同者,更多强调的是今天的使用,这无疑是对的;而坚持分别指代文武二职者则是就某些历史文献而论,这里既有正确的解读,也有理解片面的情况,即使理解正确者,也只是对某些文献而言,而对相当一些文献中的不同用法,则多未正面解答。实际上,历史文献中鲜有对土官、土司做出的明确解释,④而且不可忽视的是,历史文献中对土官、土司的使用往往带有随意性,这也是造成今天争论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的研究工作,是应将历史文献中出现的复杂问题简单化、规范化,而不是将本应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下面,我们从土官、土司的出现及其内涵看看二者的相同与不同。
    土官一词,在土司制度建立之前早已出现,并有几种不同的内涵,如《礼记·月令》:“(季月之夏)其神后土。”郑玄注:“后土,亦颛顼之子,曰黎,兼为土官。”显然,这里的土官,作为古官名,是指主管水土之官。《宋书》卷17,《礼志四》:“社主土神,司空土官。”这里的土官指司空,为五行属土之官。唐陆龟蒙《祝牛宫辞序》:“冬十月耕牛为寒,筑宫纳而阜之,建之前日,老农请乞灵于土官,以从乡教。”这里的土官指土地神。以上各例均与土司制度中的土官无关。宋人洪迈的《容斋四笔》卷16,《渠阳蛮俗》称:“蛮酋自称曰官,谓其所部之长曰都幙,邦人称之曰土官。”这里的土官指土人之酋长,这与土司制度中所称土官的内涵已很接近。元代建立土司制度,也是任土人之酋长为世袭地方官,因此沿用旧称,亦称为土官。可见,土官一词早已有之,土司制度建立后演变为土司制度的专用语,并赋予了它新的内涵,即由朝廷任命,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的世袭地方官,并纳入中央官制的体系之内。当然,在土官一词有了这一新的内涵之后,并非完全取代了原有的内涵。因此,我们不能在文献中见有“土官”一词,便全部归入土司制度中。就土司制度而言,土官是元明清时期在推行土司制度地区任命少数民族首领充任世袭地方官的统称,包括文职和武职。元代只使用土官一词,不分文武,而且这时的“土”只与“官”有关,而与“司”无关。因元代诸司(如宣慰使司、宣抚司等)是地方行政机构,其长官多为蒙古人和色目人,都是流官,只有“土人为之”者为土官,并不能代表该司。
    土司一词,是土司制度建立过程中出现的新概念。由于明代开始专设土官衙门,如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这些地方行政机构即属该管之土官,故渐有“土司”之称的出现,指由土官管理的诸司。如《明世宗实录》卷315,嘉靖二十五年九月癸酉载,巡抚王学益条陈苗疆经略事宜,内有“禁党匿”一条,称:“永、保、酉、年诸土司寔环诸苗境外。”显然,此土司即指永顺、保靖等宣慰、宣抚司。后来,“土司”除指宣慰诸司外,还指其他土官机构,即土府、土州、土县等。如《明史·土司传》,记各省土司,首列土官机构,再述土官事,而土官机构中亦包括类似丽江土府,威远土州之类。清乾隆初任广西巡抚的杨锡绂在《请造报土司收成分数疏》中称:“粤西之田州,即土司也,该土州地分八里,本年夏间雨水稍缺,内有二里高亢之地,禾稻插种未遍……”[1]很明确,这里的土司即指土田州。这样就形成了土司的第一个内涵,即指由土官管理的地方行政机构。在某种语境下,又可解释为其管辖的地区,如清李调元《南越笔记·粤俗好歌》:“东西两粤皆尚歌,而西粤土司中尤盛。”前引杨锡绂之奏疏,所谓“土司收成”,也指土司管辖地区的收成。其后,“土司”内涵扩大,除指土官机构外,也指具体土官。如《徐霞客游记》卷5上,《滇游日记》称:“土司糜烂人民,乃其本性。”显然,这里的土司,其用法与土官相同。这是“土司”的第二个内涵,而且这种内涵的使用越来越成为“土司”的主要用法。因此,从中央政府任命的世袭地方官这一含义而言,“土司”与“土官”是一样的,如宣慰使、土知府等,即可称“土官”,也可称“土司”。文献中使用土司,同时兼及其两个内涵者亦有之,如《明史》、《清史稿》的《土司传》,既讲机构,又讲官。
    “土司”一词见诸文献,是在明中期以后。《明实录》中最早见于《明世宗实录》卷44,嘉靖三年十月甲寅。可以肯定的是,“土司”一词的出现及使用要早于文献的记载。自土司一词出现后,使用极为普遍,而土官一词反而用得不多了。特别是入清以后,二者的使用频率相差很明显。据统计,《清实录》中出现“土司”3678次,而“土官”只有339次;《清史稿》中出现“土司”842次,而“土官”只有113次。⑤正是鉴于这一情况,今天的研究者多从习惯使用“土司”一词,用指元明清政府在云贵川桂等省任命的世袭地方官。显然,使用土司制度建立后出现的专用语更为恰当。同样,我们所说的“土司制度”,也正是对元明清在西南等地所推行的以土司治土民这一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概括。当然,也可以称为“土官制度”。我们之所以强调使用土司和土司制度,一是顺从多数人的习惯;二是为了规范化。我们知道,名词与概念,在学术上是思维与逻辑推演的工具,在现实中也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因此,我们不希望看到由于对名词术语使用的随意性而造成人们的误解和无所适从。
    从土官、土司的内涵看,二者当然有所不同,这在前面已经阐述,但这并不影响我们的规范使用。毋庸回避,在历史文献中,有将土官视为文职,将土司视为武职者,特别是在明清的某些官书中,将隶属于吏部者称为“土官”,隶属于兵部者称为“土司”,至光绪《大清会典》仍如此。但,这仅仅是为了区分不同职衔,方便行文而已,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也没有更深的含义。如乾隆《大清会典》卷62,《兵部·武选清吏司》记“土司”一项,首称:“凡土官,甘肃指挥使八人……”,其下又称:“凡土官承袭……”。尽管本卷记载的土司均属武职,但行文中两次使用“土官”,可见二者并没有实际的区别。至光绪《大清会典》仍然是这种情况。明代的《土官底簿》,应是根据吏部档案编纂而成,所记均为文职之土司。尽管书名中用“土官”,但清人似乎并不在意,《四库全书简明目录》:“《土官底簿》二卷,不著撰人名氏,所载明正德以前土司官爵世系。”[2][p. 300]以上所举之例,都不能支持土官、土司分别为文武职之说。相反,在文献中不论文职、武职,统称“土司”或“土官”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明史》、《清史稿》均有《土司传》,文武职均列入其中。《明史·职官五》“土官”项下,首列宣慰司系列等武职,最后才是军民府、土州、土县等文职。清代的《历代职官表》有“土司各官”,也是文武职均列,且案语称:“国初因明制,设立土官。”同样是土司、土官互用。而《清高宗实录》卷1232乾隆五十年六月庚辰:“吏部等部议准……查滇省额设文武土司一百五十六员。”更是明确地将文武一律称土司。地方志中有关土司的记载,或单独成卷,或列入“职官”卷内,不论是以“土司”立目,还是以“土官”立目,所述者,文武职均包括在内。以清代方志为例,以“土司”立目者,如康熙《永昌府志》卷24《土司》,康熙《定番州志》卷16《土司》,乾隆《贵州通志》卷21《秩官·土司》,乾隆《云南通志》卷24《土司》,乾隆《四川通志》卷19《土司》,乾隆《永顺府志》卷9《土司》,乾隆《桑植县志》卷3《秩官·土司》,乾隆《雅州府志》卷11《土司》,乾隆《沾益州志》卷2《秩官·土司附》,乾隆传抄本《打箭炉志略·土司》,嘉庆《广西通志》卷59《土司一》、卷60《土司二》,嘉庆《黄平州志》卷3《土司》,道光《宣威州志》卷5《土司》,道光《宁远府志》卷24《土司志》,道光《贵阳府志》卷87《土司传上》、卷88《土司传下》,同治《增修施南府志》卷21《官师志·土司》,光绪《归顺直隶州志》卷1《沿革·土司世系》,光绪《永昌府志》卷37《土司》,光绪《镇安府志》卷6《土司世系表》,光绪《黎平府志》卷6下《宦绩·土司》,光绪《沾益州志》卷4《秩官·土司》,光绪续修《普洱府志稿》卷35《土司》,光绪《雷波厅志》卷30《土司志》,光绪《永北直隶厅志》卷7《土司》等。以“土官”立目者,如雍正《太平府志·土官志》,乾隆《庆远府志》卷6《秩官·土官》,道光《遵义府志》卷31《土官》,光绪《叙州府志》卷30《土官》,光绪《秀山县志》卷13《土官志》,光绪《古州厅志》卷8《秩官志·土官》等。据笔者所见,清代地方志中以“土司”立目者要大大超过以“土官”立目者,这也说明,在清代,土司一词的使用更为普遍。同时,不论“土司”还是“土官”,所记均为当地的文武土职。当然,也有个别以“土司”立目者所记均为武职,如乾隆《打箭炉志略》,那是因为该地只有武职土司。同样的原因,也有以“土司”立目而只记文职者,如乾隆《沾益州志》,所记土司为平彝县土县丞、沾益州土知州;也有以“土官”立目只记武职者,如道光《遵义府志》,光绪《古州厅志》、光绪《秀山县志》。另外,像雍正《太平府志》,有《土官志》记土司之设置,其后又有《土司传》,专讲其事迹。同一书中讲同一地之土司,既用“土官”又用“土司”,可见二者并无严格之界限。再如大家熟悉的倪蜕《土官说》,刘彬《永昌土司论》、陈鼎《滇黔土司婚礼记》,也只是根据个人之习惯,绝无区分文武之意。可见,坚持土官、土司为文武职的看法,既不准确,也不能反映土司制度的全貌。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在今天的研究论述中使用“土司”和“土司制度”。当然,使用“土官”、“土官制度”也没问题,如《壮族土官族谱集成》(广西民族出版社1998年版),《广西土官制度研究》(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书名中用土官、土官制度,不会有任何误解和歧义。但是从规范化的角度看,还是统一使用“土司”、“土司制度”为好。当今的研究,尤应注意将土官、土司对立,并列使用的情况,如有学者称:“元朝推行土官制度,明清推行土司制度。”这样的表述不妥。类似《论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土官制度与改土归流》[3]这样的论文题目,也会让读者对土司制度与土官制度究竟有何不同产生疑问。其实,对于文献中对土官、土司的不同用法及特殊含义,只需要在论著中说明即可,实无必要再出现新的疑问。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