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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基本概念辨析(3)


    2.关于土弁
    弁,旧指武官,如武弁、将弁。后专指管杂务的低级武职,如弁目、马弁。而“弁”与“土”之结合,应在土司制度建立后,明代的文献中已有“土弁”之使用。如《明熹宗实录》卷9,天启元年四月己丑条,在谈及辽东战事时,有“土弁秦氏千里裹粮,急纾国难”句。这里的土弁秦氏,即指石砫土司秦良玉。同书卷13,天启元年八月乙酉条载:“女将四川石砫宣抚司掌印秦良玉奏:臣兄弟邦屏、明屏统兵援辽……”及兵部尚书张鹤鸣言“浑河血战,杀奴数千,皆石砫、酉阳二司土兵之力。邦屏等既陷阵,秦氏先遣人来京,作棉袄一千五百件……”,卷16,天启元年十一月丙辰条有“得旨:秦良玉奋勇讨贼,忠义可嘉”之记载。综合上述几条史料,可以肯定的是,所谓“土弁秦氏”,即指四川石砫宣抚司实际的掌印土司秦良玉。因此,可以解释为这里的土弁指武职土司。
    与“土职”相同,“土弁”在明代文献中出现不多,而在清代文献中使用较为普遍,且内涵有了一些变化,在某种情况下用作专指。但无论有何变化,而“土司中的武职官员”这一基本内容未变。下面将清代文献中“土弁”所表述的不同内容归纳如下。
    (1)指低级武职土司。即《六部成语注解》中《兵部成语注解》所谓“本地土司之小武官”。如《清高宗实录》卷930,乾隆三十八年闰三月丁卯条载,清廷因与缅甸有边境纠纷,云贵总督彰宝特派苏尔相、多朝相等人前往交涉,亦被扣押羁留。彰宝在奏折中称,此二人“仅系本督部院所委偏裨”,苏尔相为绿营都司,而“多朝相不过微末土弁”,显然,多朝相这个土弁职位更低。《清高宗实录》卷903,乾隆三十七年二月乙未载:“古州一代生苗,须土弁得人,方免滋事……岑龙、少乌等寨土弁,现令地方官妥选验充。”管理村寨之土弁,显然是较低级之土职。总之,泛指较低级之武职土司的情况比较多见,但未必具体指明是何种职衔。
    (2)对武职土司带有贬义和轻视的称谓。土弁在大多数情况下指土司中之低级武职。但有时对较高级别的武职土司亦称“土弁”。如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民族事务类,1785号卷,雍正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湖广总督迈柱奏:“本年五月初八日,据忠峒宣抚司田光祖等十五土司赴臣衙门,连名具呈……请及早改土归流……今忠峒等十五处土弁齐集省城,公恳改流……实有不得已之情……倘土众一旦情极蠢动,土弁自知性命难保,所以激切呈请改流。”又,乾隆《鹤峰州志》卷首,《容美司改土记略》称,“鹤峰州乃雍正十三年钦定佳名,其旧为容美土司地”,至于“改土设流之故,缘土弁田旻如贪残,种种狂悖实难逭,故改流设州。”以上两例,容美改流前,田旻如为宣慰使;忠峒改流前,田光祖为宣抚使,并非低级武职,因涉及改土归流,故对这些土司(均属武职)称为“土弁”,显然有轻视之意,亦可视为贬称。这种用法在改土归流过程中臣工奏折中常可见到。
    (3)专指按绿营职衔设置的土守备、土千户、土把总、土外委等武职。这是清代文献中使用最多的一种情况。这些土职是在雍正改土归流以后设置的,因而这种专指出现在雍正以后的文献中。
    有关改流后新设土弁的问题,有必要做一简要说明。乾隆《大清会典》卷62,《兵部·武选清吏司》“土司”项下载:“凡改土归流,土司倾心向化,率属内附,由督抚疏请改隶民籍者,授以守备或千总、把总之职,准其世袭。其年富才优者,随营效力,该管官保题,与武职同升转。”这些授以守备、千总、把总之职者,因为原有的身份及可以世袭,故称为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其后,这些土职即以土弁称之。《清高宗实录》卷207,乾隆八年十二月辛未:“大学士鄂尔泰等议覆:湖广总督阿尔赛疏称,世袭千总覃梓楚、覃邦舜六年俸满,年富材优,照例送部引见;田贵龙弓马生疏,留营学习。又称覃梓楚、覃邦舜效力精勤,请格外施恩,即予升用。查旧例,土司改流之土千户,给予千总职衔世袭,愿随营者一体食俸,年满保题,与该督所请相符。但予即升,则改流土弁甚多,并生幸心,其不得志者且关失望。应将此意令该督知悉,酌宜妥办。覃梓楚等既经给咨赴部,即交兵部照例办理。至该土弁等,既有保送升转之例,则材技平常者亦宜定议处分。请嗣后不堪保送土弁,照俸满注册千总之例,给予原衔,饬令离营。从之。”以上两条材料证明了雍正改流之后新设了绿营系列的土职,其设置、升迁、处罚等条例反映了土司制度的重大变化。同时,土弁所包括的范围也有了新的拓展。乾隆《大清会典》所称改流后所设之世袭千总等,在鄂尔泰的奏折中明确称之为“土弁”。这是土弁专指绿营土职的较早事例。
    改流后新设土千总、土把总等职,从地方志中亦可看出。如乾隆《桑植县志》卷1《沿革》:“雍正十三年乙卯,上峒长官司向玉衡、下峒长官司向梁佐请献土。乾隆元年,以上下二峒归桑植县管辖……向玉衡、向梁佐给把总职衔,准子孙永远承袭。”乾隆《云南通志》卷29,艺文,尹继善《筹酌普思元新善后事宜疏》中谈及“土弁刀细闷纳”称:雍正十年,因助朝廷平“逆夷”,特赏“土守备职衔,以昭奖励”。同治《松潘志略》中《夷情记》称:“添设土弁,自守备以至外委,九十余员。”其后又有《新设土弁记》,可见,土弁作为绿营土职之专称,出现较晚,故用“添设”、“新设”之语。但这种用法在其后的文献却较为常见。土弁作为绿营土职之专称,在文献中有的明确指出是何职衔,有的虽未说明,却实指绿营之土职。其指明职衔者,如《清高宗实录》卷331,乾隆十三年十二月己酉:“云贵总督张允随奏:云南普洱边外猛勇夷目恃强侵扰整谦夷境,致整谦夷口逃避普洱府属之猛笼界上……臣饬车里宣慰司刀绍文督率猛笼土弁严加堵截……又据猛笼土把总刀阿兴禀称……”显然,前称之猛笼土弁,即土把总职衔的刀阿兴。同书卷916,乾隆三十七年九月壬寅:“谕曰:温福等奏……受伤之土弁游记衔班第嘉勒、守备衔那木嘉勒,亦著交部议叙。”卷945,乾隆三十八年十月乙卯:“署云贵总督彰宝奏……耿马土弁守备衔罕朝玑家属亦住省城,并无养赡之资……”以上两段资料更是将“土弁”及绿营职衔连书,可谓一目了然。其未点明者,如《清高宗实录》卷415,乾隆十七年五月辛巳:“以故四川峨眉喜寨土千户狼拓他子狼忠,麦杂蛇湾寨土千户安布笑子阿问、湖北龙潭司土弁田贵龙子朝举,各袭职。”这里提及的土弁田朝贵,原为安抚使,雍正十二年自请改流,后授土千总。《清仁宗实录》卷112,嘉庆八年四月己丑:“琅玕奏:思茅厅属土弁刀永和将内江土弁刀太昌戕害之后……”据《新纂云南通志·土司考》,刀太昌为橄榄坝土把总,刀永和为猛笼土把总。类似情况很多,但只要对照其他史料,便可知土弁之所指。
    与土弁这一用法相近的还有所谓“苗弁”,即在苗疆设置的土弁。这种称谓在清代文献中经常可见,而《清仁宗实录》卷16,嘉庆二年四月壬申所记载的“定苗疆善后事宜”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苗弁”的定义。毕源等奏请“镇筸、永绥所属,照各省土弁之例酌放土守备等缺,自守备以至千总、外委”,并称“该苗弁等既得官职,若不酌给钱粮,恐其藉端勒索滋弊”。上谕:“应如所奏,苗守备每人每年给饷银十六两,苗千总十二两,苗把总八两,外委六两……至保靖县改土归流后,所属地方专系苗寨,亦应如所请,一体设立苗弁,酌给饷银……其新设苗疆土弁,亦须饬令该管文武随时稽查。”从上文可以看出,“苗弁”亦属土弁,只不过是“苗疆土弁”之简称。具体职衔,既可以称土守备、土千总,亦可以称苗守备、苗千总,性质相同,冠以“苗”字,只是表示地区(苗疆)而已。
    正因为在清代文献中,土弁多用于专指绿营系列之土职,故有将“土司”、“土弁”并列使用的情况,这极容易造成读者的误解,似乎土弁不属于土司,或者不包括在土司范围之内。其实不然,如光绪《大清会典》卷45,《兵部》,列所辖之武职,并列土弁与土司。其“土弁”项称:“陕甘、四川、云贵总督,贵州巡抚统焉。凡土游击一人、土都司一人、土守备十有一人、土千总五十有九人、土把总三十有七人、土外委八人。”同时列出“其土官之不管理邨寨者”,如世袭千总衔、世袭把总衔等98员,称“不与此数”。其后列“土司”项:“甘肃、四川、广西、云南、贵州统以总督、巡抚,西宁、西藏统以大臣。凡指挥使八人、指挥同知七人、指挥佥事八人、宣慰使八人、宣抚使九人、副宣抚使二人、安抚使十有八人、千户四十有七人、副千户二人、百户一百八十有五人、副百户二人、百长五十有二人、长官司长官九十有八人、长官司副长官二十有二人。”从以上土弁与土司所列的职衔看,都属于土司(或土官),其“土弁”项内称“其土官不管理邨寨者”即可证明这一点。之所以要区别土弁与土司,主要是土弁专指雍正改流后新设的绿营系列之武职,土司则专指自明代以来所设置之武职,无非是对土职武官的细分而已。如同样是记录绿营之官职,该书卷43有“绿旗兵”项,卷44又列“水师”项,所记官员同样是从提督至外委各多少员。实际上,水师也属绿营,只不过兵种不同而已,单列的目的,只是强调武官的设置及隶属。这样,我们也可以理解土弁、土司并列之原因。又《清史稿》卷134,《兵志五·土兵》:“土兵之制,甘肃、四川、两广、湖南、云贵,或隶土司,或属土弁,或归营汎。”这里又是土司、土弁并列出现。而这里的“土司”与前引《大清会典》不同,包括了文武土职。土司辖有土兵是制度规定,文武土司是一样的。如光绪《镇安府志》卷17,《兵制》载:“土兵额数,府额土兵一百二十名……上映土州士兵四十六名。”这里的土弁同样是指土守备、土千总等绿营系列的土职,这些土弁,凡实授者(仅享受世袭职衔者除外)均辖有士兵,“随营效力”。上引《清史稿》之文,因为是专讲土兵之归属,故细分为土司、土弁及营汎,即绿营。
    总之,不论土弁用作泛称还是专指,其土司武职的这一基本含义是不变的。
    本文只是就土官与土司的用法,以及土职、土弁的内涵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土司制度中尚有一些概念在目前的使用中比较含混,希望土司制度研究者共同努力,使我们的研究更加规范化,更加深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