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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学·理学:唐宋变革与明清实践(2)


        一、宋代以来朱子学、理学的政治制度化变迁
        宋代的理学家们为当时的国家、社会和个人,都设计了深具儒家传统的道德标准,他们中的许多人,也试图把这些道德标准实践于现实政治、社会与个人。然而实事求是地讲,宋代理学家们所设计的这些道德标准,基本上没有在宋代形成制度化的实践。这种制度化的实践,经历了元、明时期的不断演化。
        元朝以游牧民族入主中华,亟需借助汉人的道统来稳定统治、治理天下,因此从忽必烈即位之后,就“大召名儒,辟广庠序”,修造孔庙,翻译和学习儒家经籍。其中兴学校之举,影响至巨。在许衡、耶律有尚等人的推动下,宋代朱熹等人所倡导的教育体制,在元代得到了实行。“自京师至于偏州下邑,海陬徼塞,四方万里之外,莫不有学。”③从中央到地方,所有学校,所教皆朱子之书。④元朝以朱子理学为知识范本的教育体制的推行,对于明清时期朱子学、理学演化成为国家政治统治的意识形态,起到了过渡桥梁的重要作用。
        明清时期以朱子学为核心的“政治文化”的实施,单靠个人的努力是不行的,它必须要有制度上的推行与保障。朱元璋推翻元朝建立明朝之后,以恢复汉官威仪为己任,宋代的道德标准自然成了恢复汉官威仪的最直接和最可行的政治、社会范本。于是,科举制度的重建,就自然而然地沿袭元代的理念,虽然说“驱逐胡虏、恢复中华”是他起兵反元的鲜明口号,但是要想稳定统治,特别是官僚队伍的培养,就不能不追随于元朝之后,把宋代理学家们特别是朱熹的著作,确定为学子们进身仕途的必读、必考法定教科书。⑤换言之,朱熹等宋儒们的道德主张,很快占据着明代意识形态领域的制高点。
        为了强化这一意识形态,朱元璋还对天下的教化理念采取了一系列的制度化措施。以最为近现代诟病的宋代理学的“节孝”观为例,朱元璋在建国伊始,即洪武元年(1368)就颁布了表彰节孝行为的法令,“洪武元年令,今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卓异者,有司正官举名,监察御史、按察司体核,转达上司,旌表门闾。”⑥洪武二十一年(1388),为了防止官员敷衍不行奏报,明政府再次榜示天下,广为推行:“本乡本里,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及但有一善可称者,里老人等,以其所善实迹,一闻朝廷,一申有司,转闻于朝。若里老人等已奏,有司不奏者,罪及有司。此等善者,每遇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到来,里老人等亦要报知,以凭核实入奏。”⑦洪武二十六年(1393)再次强调颁令:“礼部据各处申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理当旌表之人,直隶府州咨都察院,差委监察御史核实,各布政司所属,从按察司核实,着落府州县,同里甲亲邻保勘相同,然后明白奏闻,即行移本处,旌表门闾,以励风俗。”⑧从明初洪武年间颁发的这些法令中可以看出明朝政府对于“节孝”的重视与强化。
        从历史演变的历程来考察,宋代理学家们提倡的“节孝”观念,其实并不是他们的首创。至少从汉代以来,国家政府都曾经对社会上的节孝行为进行过表彰和奖励。到了宋代,一方面,政府基本上仍然持续了历代政府对旌表节孝的重视;另一方面,理学家们为了强调士大夫注重气节的道德标准,于是对“节孝”观也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表述。然而直至宋元时期,国家政府对于旌表节孝的行为,更多的是停留在倡导个案“典型”的层面上,尚未能从政治制度上形成一整套完整的表彰政策。台湾学者费丝言的研究表明:“即使自汉代以降,历代政府皆订有贞节表扬的制度,但就施行状况来看,因‘个例’而制宜的情形仍然相当多。也就是说,在处理上,虽然立有一个大致的模式可供依循,但仍以皇帝的裁示为主要依归;对妇女贞节的奖励,既是国家既定的制度,也是皇帝个别的恩赐。但是,在明代,政府却开始意识到皇帝的施恩于制度运作上可能出现的矛盾,在对请旌的流程与资格加以清楚地规定后,即在政策上维持旌表颁赐的定例,极力降低旌表颁赐因个别恩宠所造成的例外,让旌表的呈请与颁赐得以完全纳入制度中运作。”⑨因此,费丝言把明代以前的政府旌表贞节行为与明代时期的旌表贞节行为的演变过程,形象地描述为“由典范到规范”。典范是为倡导所致,而成为规范则必须要有一整套严格的制度化设计来加以保障和推行。“(明代)旌表制度的运作已完全除去了传统旌表制度中因‘个例’而起的随机性之后,更进一步地常态化为定期的官僚系统作业:在固定的审核标准下,对来自全国各地大量的旌表案件,予以定期、集体和分类的处理。”从而形成了明代旌表节孝的制度化、规律化和等级化,乃至演变至激烈化的特质。⑩
        与这种政策制度相伴相行的是以朱熹为核心的理学成为明代国家政府所认可推行的政治意识形态范本,这就促使清时期的许多士大夫、知识分子们从理学的角度来诠释和欣赏政府的旌表节孝的制度。这样一来,明代政府所推行的节孝行为,就不仅仅是一种制度政策,同时也成为一种社会道德的教化行为。于是,在制度与教化的双重作用下,明清时期的节孝行为,越来越出现了超越人性、违反人性的激烈化行为。《儒林外史》中所描述的父亲眼睁睁看着女儿自尽殉夫并且大赞“死得好”的故事,(11)在明清两代的历史文献中并不罕见。在朱熹悟道、传道的福建地区,清代竟有胁迫寡妇殉节的风气,连有些地方官府也都感到这种胁迫寡妇殉节之风有悖人性而予以示禁。所谓“民间当妇女不幸夫亡之日,见其跄地呼天、迫不欲生之状,亲族人等苟有人心者,自应恻然动念,从旁劝慰。乃闻闽省有等残忍之徒,或慕殉节虚名,或利寡妇所有,不但不安抚以全其生,反怂恿以速其死。甚或假大义以相责,又或借无倚以迫胁。妇女知识短浅,昏迷之际,惶惑抚措,而丧心病狂之徒,辄为之搭台设祭,并备鼓吹舆从,令本妇盛服登台,亲戚族党皆罗拜活祭,扶掖投缳。此时本妇迫于众论,虽欲不死,不可得矣!似此忍心害理,外假殉节之说,阴图财产之私,胁迫寡妇立致戕生,情固同于威逼,事实等于谋财。……乃愚民陷于不知,自蹈显戮,殊堪怜悯,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所属军民人等一体知悉”。(12)
        “孝道”本来是中华文化中的一个极为优秀的传统,但是经过明清时期的制度化推进之后,孝道同样也在不同程度上走上了泛政治化的极端道路。在皇帝及统治者眼里,孝道的体现就是臣下、属下的“死忠”,所谓“以孝治天下”,实际上就是天下应该服从于一尊,任何人不可以下犯上。就一般的士庶之家而言,争取“孝行”的褒奖是可以获取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实际利益的。正因为如此,明清时期的“孝道”,使得背离人性和科学常识的所谓“割股疗亲”行为,大行其道,愈演愈烈。据统计,明清两代,人身上的绝大部分器官,包括眼珠、肝肾、生殖器等等,竟然都有人进行割取来疗亲的。(13)为了博得孝名而导致明清时期惨不忍睹、惨不人道的“割股疗亲”行为盛行,显然也都是政府对于“节孝”制度化与教化灌输下的畸形产物。
        从宋代理学对于“节孝”的倡导到明清时期国家政府对于“节孝”行为的实践过程中不难看出,宋代理学所倡导的“节孝”,更多的是强调士人、士大夫自身的道德气节与行为准则,而到了明清时期经过专制政府的制度化、规范化之后,传统的“节孝”观被引入到激烈化的歧途。正因为这样,我们通过宋以来跨越王朝断代的历史考察,或许应该对于宋代理学的要有一个更为客观的解读。
        宋代的理学特别是朱子之学到了明清时期演化成为统治者的政治意识形态之学,这对理学、朱子学本身而言,并不完全是件好事。统治者需要理学、朱子学来维护自己政权统治,势必对原有的理学、朱子学有所取舍、有所改造。特别是随着明清时期皇权专制体制的强化和官僚阶层奴庸化的加剧,朱子及理学家们所提倡的勇于坚持士人气节的义理观,基本没有被实施实践的可能性。朱子学、理学的“义理”“气节”主张,基本上成了政治上的一种“摆设”。而某些部分被强调而形成制度化的诸如“贞节”“孝道”,则根据统治者的需求和爱好而经过了新的改造和诠释,这种经过改造和诠释的“贞节”“孝道”,就不能不与宋代理学家们的设想存在很大的差距。正因为如此,我们现在反观宋代朱子及理学家们所倡导和坚持的“至理”“人心”等命题,虽然经过历史的长期冲洗,但是它在尤为纷错之世象变迁中所显现出久远的道德价值,却还是应当引起今天的我们的重视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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