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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捐:清代慈善业背后的尴尬(2)


    太平天国运动后,清政府财政捉襟见肘,强捐现象更加泛滥。政府以各种名目强征捐纳。光绪五年(1879),苏州知府强令肉铺缴纳“猪捐”接济育婴堂,肉铺各商以“业微力艰”为由求免,乃至“转辗抗违,累年涉讼”,官府遂将“首事抗捐之人发县管押,久而不释”,最终迫使肉铺各商户彻底就范。常州敬节外堂原由丝线业捐款支持,因收捐不齐,光绪六年改由丝捐总局“于正捐外带收堂捐一成,由局移堂给用”。江苏如皋以“契税带捐”之法筹集育婴经费,官府征收田房契税时,按田房价格附带征收捐纳,“银一两带收钱十文”。此举于光绪七年推广到江苏全省。
    晚清各地还推行过“积谷捐”,用于积谷备荒。江苏官府征税时“带征”积谷经费若干。光绪元年前后,湖南长沙积谷时“按亩摊捐”。光绪四年,浙江要求正赋一两捐谷两斗,“随粮申算”。光绪七年,山东颁发的积谷章程有“按地捐谷”之法。光绪二十四年,安徽芜湖每亩摊捐积谷三斤,“如有拖欠,禀请追缴”。积谷捐的强制性非常明显,在时人看来,派捐积谷已“近于加赋”。
    强捐引发诸多流弊
    以行政力量强制捐纳,可以在短时间筹集到数量可观的经费,保障慈善事业的顺利开展。但从长远角度和手段的性质上看,与慈善事业的初衷背道而驰,且埋下一系列隐患。
    其一,强制性手段引起民众对慈善事业及其管理者日趋反感。嘉庆年间,吴周钤曾被勒令充任苏州普济堂董事,便有“畏堂如畏虎”的感慨。道光年间,常州育婴堂董事一职也被绅富视为畏途。在任何时代,富裕阶层都是慈善捐纳的主力,但是清代的强制性捐纳却导致捐纳大户的反感和恐惧,这无疑阻塞了慈善事业的经济来源。
    其二,强捐给贪官污吏和劣绅创造了中饱私囊和从中渔利之机。雍正年间,山东强行收取善堂经费时,就出现了“非分厚敛资财,经营掌管尽出胥吏之手,官役通同从中渔利”的情况。常州绅富不愿出任育婴堂董事,府衙书吏即借机向绅富索贿,行贿者方可免役。光绪末年,苏州娄门外“区董暨善堂董事”张、沈二人借公事为名,向民众勒捐,过往柴草鱼鸭等船,被勒索捐纳银洋数元至数百元不等,阳托办公,实饱私囊。
    其三,强捐活动冲击了正常的财政体制,加重了民众经济负担。受“永不加赋”的祖制约束,清朝对田赋的加征比较避讳,对田赋加征的范围与地区均有所限制。因此,强制捐纳成为晚清官府重要的筹款手段,仅宣统元年(1909)清廷岁入岁出册中登记的“正杂各捐”便达4769万两。这种赋外加捐的做法模糊了捐、税之间的界限,为官府加派打开方便之门,“永不加赋”的祖制遂成为一纸空文。民国时期,这一做法仍然持续,各种强捐现象层出不穷,以致苛捐杂税成为形容旧中国社会黑暗的专有名词。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近代江南社会保障机构的经费收支与运作研究”(11CZS03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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