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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银行业与信托业


    近代中国的银行业按照大混业的方向开展经营。信托与银行交叉经营,彼此之间的界限难以区分。信托刚从国外传入中国之时,人们对信托的理解不多,信托公司从事银行业务,导致了其“银行化”趋势,而银行则大规模兼业信托业务,并在规模和资力上渐趋超越正规信托公司。
    中外银行同业竞争促使银行涉足信托业务
    信托传入中国的时间比银行、保险等现代金融业晚了半个多世纪。1913年,中国出现了第一家信托机构——日资大连取引所信托株式会社。之后,信托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强有力的发展。1921年,受交易所大规模设立的影响,信托公司呈现出井喷式增长,1921年5月至7月期间,仅上海一地就成立了中易、上海、大中华、中央、中国商业、通易、上海通商、上海运驳、华盛、中外、神州等12家信托公司。同年,受“信交风潮”的影响,刚刚成立的信托公司遭到毁灭性打击,上海的华商信托公司仅剩中央、通易两家。在这之后,银行业兼业的信托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银行业涉足信托业务,并非像信托公司那样是交易所滥设下的产物,而是受到内外因素约束下的尝试。一方面,进入民国之后,全国统一的政治格局被各地军阀割据所替代,曾分布在内地的商人、地主等富裕人家为了保证自身资产安全,纷纷携带资金迁往开放口岸的城市和租界地区,我国银行业的资金呈现指数式增长,甚至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等都不得不采取降低存款利率、拒绝接受长期存款等措施,以抑制存款迅速上升的势头。另一方面,受到国内传统金融机构和外资在华银行等金融组织强有力的竞争、排挤,本国银行盈利的行业空间相对狭小。对此,我国银行业虽然采取了全方位的创新措施,但受到金融生态环境险恶等因素的制约,创新给银行带来的收益极其有限。在此背景下,我国银行业要想生存发展,就必须不断拓展业务,而信托业传入中国以后,自然就成为我国银行界争相追逐的对象。
    1919年,聚兴诚银行上海分行设立信托部,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信托部,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业的诞生。然而,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办理则可以追溯到上海商业储蓄银行,1917年它便开始办理信托业务,只是当时尚未采用信托的名称。最初,它只是在银行内部成立了保管部,开展替客户代保管的业务,“置木质保管箱140余具,其后又添置钢质保管箱200具,一部出租于顾客,一部用以保管行中各重要单据”。1921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把保管部改组为信托部,“其时国人对于信托事业,尚无相当认识,故仅就原有业务中,划出一部,如总行之特别存款、教育及婚嫁储金、复利存款等等,改归信托部办理”。之后,信托业务得到不断拓宽,“又代客买卖证券,代收房租、证券股息,代出职务上及商业上之保证函件,实行办理信托业务”。银行业兼营信托业务因而得到快速发展,1937年,全国有12家信托公司,而银行兼业信托则达到了42家。
    银行业持股或独资设立信托公司
    随着我国银行业大举进军信托业,其参与方式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除早期在银行内部设立信托部或保险部等机构经营信托业之外,我国银行业还对已有或新设信托公司进行持股。比较典型的案例是,1925年在天津设立的诚孚公司(1929年改为诚孚信托公司)在1935年被中南与金城银行各出50%的资本收购重组,被改组成专营商务管理的信托公司。“该公司承受委托经营者,有恒源、北洋及新裕等纱厂,俱能切实改进,借图复兴,以保持发展吾国重要工业。”这样,两家银行便把与自己有债务关系、经营不善而又濒临破产的上海溥益、天津恒源、天津北洋等纱厂委托给诚孚进行管理;诚孚则以受托人身份对纱厂进行管理,收取管理酬金,同时把纱厂的资产和会计与诚孚分开,委托人则支付70%的酬金用来维持公司的日常经营,另外30%的酬金及资本所得的利息用来支付股息。刚开始,诚孚在日常经营中既不独立展开业务活动,也不吸收存款和自行放款;它的股本一部分存在银行,另一部分则用来购买公债和外国公司股票,替委托人提供担保。然而,坚持以信托为主业并不是一件易事。受抗日战争的影响,公司经营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诚孚信托公司也不得不改变初衷,开始涉足花纱布和证券投机买卖,1943年其信托管理费与投机业务收益基本持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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