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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银行业与信托业(2)


    更值得关注的是,银行业独资或联合其他机构直接设立信托公司,其经典之作便是中央银行在1935年出资1000万元成立的中央信托局。与民营银行参与持股的信托公司明显不同,中央信托局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配合国民政府对外采购物资、开展军人和公务员强制储蓄。因此,在政府特权的支撑下,它的业务迅速扩张,不但远远超越了浙江兴业、上海商业储蓄、金城、聚兴诚等银行信托部的业务,而且也赶超了中国农民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官营银行信托部所开展的业务。
    伴随银行业大规模介入信托业务,银行兼营与专业信托公司之间的业务也日趋融合,共同推动了信托业务的繁荣发展。然而,在业务经营上,不管是银行业所从事的信托业务,还是专业信托公司所开展的信托业务,在内涵上都没有实质性区别,开展的都是如下一些业务:办理信托款项、财产管理、房地产信托、保管事务及保管箱、公司债信托、清算及改组事务、代理公司股票、债券之转让及登记、代理买卖证券、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保证事项、执行遗嘱、生前信托、监护事务,以及其他信托业务。
    时人难辨银行与信托
    中国近代银行业参与信托业务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当时特殊的金融生态环境下的产物。银行从设立信托部兼业信托业务开始,到20世纪20年代之后直接投资信托公司或设立信托公司,推动了中国信托业的快速发展。受银行业涉足信托业的影响,信托公司也在开展信托业务的同时,兼理银行业务,出现了信托公司经营的“银行化”趋向,以致时人难以分清银行与信托。银信直接互动,使信托这个外来事物虽然开端于外资在华公司,但其业务却一直被中国的信托公司和银行业所控制,由此我国银行业的实力大大增强,成立不久便迅速跻身于我国金融界的前列,在与外资在华金融机构和我国原有的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将原来由外资金融机构垄断的行业分而化之,部分实现了首家银行倡办者盛宣怀关于实业救国的主张:“中国亟宜仿办,毋任洋人银行专我大利”,“挽外溢以足国”,“非急设中国银行,无以通华商之气脉,杜洋商之挟持”。
    之后,我国银行业在混业经营中,渐趋实现了实力的提升,20世纪20年代之后形成了以“北四行”等构成的华北财团、“南三行”和中交等组成的江浙财团、聚兴诚等为核心的华西财团、以广东银行等为成员的华南财团。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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