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移动版

首页 > 中国史 > 专门史 >

冯梦龙司法实践及法制理念的当代价值


    生于明代中晚期的冯梦龙,是著名的文学家、思想家和戏剧家。他编撰的《三言》收有120篇话本小说,其中近一半属“公案小说”;冯梦龙通过对贪官的鞭挞和对清官的颂扬,寄托了自己的理想和法制理念。在《古今谭概》《智囊》《情史类略》等笔记小品中,冯梦龙更通过收集整理的故事和各种形式的批注,直接阐述了自己的法制理念。更为难得的是,冯梦龙还是一个司法实践者。他60岁那年出任福建省寿宁县知县时,积极调动各种手段,努力主持公平正义,尤其是他亲笔撰写了近五万字的《寿宁待志》,留下详细而真实的记录。
    冯梦龙的司法实践,体现了五个鲜明的特色:一是打击首恶,公正断案,敢于碰硬。二是注重以案释法,尤其注意以大案要案显示法律的权威,寓审判和教化于一体。三是发现案件,及时现场调查,努力减少诉讼环节;在坚持公正断案的同时,采取灵活处置的措施,努力以司法手段化解矛盾。四是旧案不推托,难题不回避,为化解矛盾创造条件。五是重视自律,以身作则;对下属则采取严肃管理与合理关爱相结合的办法,督促他们尽可能地为民公平办事。
    四百年之后的我们,研究冯梦龙的司法实践,对他当年坚守信念、力挽狂澜、勇于担当的作为表示由衷的钦佩。更为难得的是,冯梦龙不仅是文学家,也不仅是司法实践者,还是具有改革意识和创新思维的思想家,所以在他的司法实践中,贯穿了十分可贵而明确的四大法制理念。
    首先是“一念为民之心”的内在动力。冯梦龙处在“末世”,决定了他难以有所大作为;但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在四年知县任期中,展现了爱民、公正、清廉的形象,体现了中国古代优秀知识分子和正直士大夫的操守。“一念为民之心”,是他坚持公平正义的内在动力。他的“爱民”,突出体现在“他管了他不一定要管的事,做了他不一定要做的事,关心了他不一定要关心的问题”。如他了解到“闽俗重男轻女,寿宁亦然,生女则溺之”的陋习,觉得非管不可;于是“设厉禁(即采取严厉的行政和司法措施),且捐俸以赏收养者(即赏罚结合),此风顿息”。
    其次是“不求名而求实”的处世作风。冯梦龙到任后经过调查研究,对当地的民风社情有了比较深刻的理解。他分析寿宁百姓毕竟是“山中朴茂良民”,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要县官能凭公断案,则实现“政简刑清”的目标并不太困难。他说到也做到了。但“平生不求名而求实”的冯梦龙,并没有就此粉饰现实,更没有自我标榜。他在《寿宁待志》一书中,还如实地介绍说,在他的任上,虽然寿宁案件该处理的都尽量公正地审理了,却不是什么大案都没有,也不是没有一件冤案。当然,更不是什么全县“太平无事”。
    再次是坚守“廉政自律”的道德规范。冯梦龙作为“末世廉吏”的清廉,不仅体现在他拒绝贪贿、洁身自好、为民行善上,而是最集中地体现在他行使“县令”职权时的所作所为上。作为封建社会的县令,他的首要任务是向本县农民征收国家(皇帝)下达的赋税钱粮,足额上交国库,以维持封建政权的正常运转。但明末朝廷横征暴敛,带来了几大不良后果,如人口大量外逃,负担更为不均;地方财政空虚,无力为民办事;百姓生活困苦,贫富更加悬殊。冯梦龙虽回天无力,却敢于如实向上反映实情;他从内心里把“寿民之艰”与“寿令之苦”联系在一起,体现了他坚守“廉政自律”的道德规范。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