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移动版

首页 > 中国史 > 专门史 >

[论点摘编]对土司制度终结的再认识


    原文作者:杨庭硕 彭兵
    原文题目:对土司制度终结的再认识
    原文出处:《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
     
    土司制度发端于元朝,终结于辛亥革命。时间跨度600多年,涉及范围达200万平方公里。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朝主要在我国西南地区普遍推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土司制度的诞生与延续都植根于贵族专制政体。土司制度发端于元朝,并对历代王朝的“边郡制度”“羁縻制度”有所吸收和创新,具体做法是:西南地区已设置过州县者,设置为土府、土州、土县;此前设置为羁縻地方者,则设置为宣慰司、安抚司等。
    土司制度的实质是各级土司无论职位高低、职权大小皆是依法委任的朝廷命官,他们可以世袭任职,也可以在出生地任职,以“土流并用”、“土流兼用”为原则,即规定行省首脑由蒙古王公和“色目”人贵族充任,行省之下“府”、“县”建制可以兼用汉人,六品以下的官员才启用各民族首领世袭充任,这样的少数民族首领出任朝廷官员后,统称为“蛮夷官”或“土官”,只有这部分人才是后世所称的土司,而省、府、县的官员就实质而言,都属于后世所称的“流官”。
    其主要内容包括:其一,土司的任用。土司为世袭贵族,其合法继承人必须接受儒学教育,同时,不允许他们参加科举考试。而土司的旁系后裔可以参加科举考试。出于特殊的需要和专门的人才,朝廷官员可以举荐他们出任军国要职。其二,土司的职权。土司拥有其领地内的最高统辖权,可以自行制定税收;拥有成片的私人田庄,私人武装的军费、办公费得以自筹;土司有应朝廷征调、外出参战的职责;土司可以自行委任下属官员。其三,土司的待遇。土司离开领地,期生活待遇与其所任土司品级相一致。有时,待遇还超过流官,对卓越贡献的土司,朝廷可以破格上次比他的官品更高的服色和尊号;土司参战后,建立了战功,可以和流官一样破格奖赏。其四,土司与流官。在西南土司地区,任何土司级别的机构和衙门,从设置之日起,朝廷就开始委任有流官,与相关土司在同一衙门中办公,其职能是代表朝廷对土司进行监督。而在西南各级流官衙门,乃至卫所建制,也设置土司;土司与流官之间可以相互迁转。即土司可以在其他地区出任流官,或在当地出任流官,同样,原先的流官建立了特殊的功勋,也可以改任为土司。其五,改土归流并不意味着土司制度的终结。土司制度是国家层面上确定的行政管理体制,而改土归流仅是土司制度配套法规之一,是服务于土司制度的专用法规。土司制度适用对象是所有土司的一切存在形式,而改土归流仅适用于犯了不赦之罪的个别不法土司。改土归流的实质是土司制度框架内的政治军事行动。
    (李延宁/摘编)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