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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视阈下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与实践(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法治理论创新引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建设领域的逻辑延伸。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深刻分析了法律现象,科学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强调法的主观意志性与客观基础性的统一,强调尊重和保障人的自由。这是我们认识法律现象和法治体系的基本思想指导。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深入论证马克思法律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联系,深入论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从知识建构到社会观念、从国家到社会的内在逻辑和形成机制,使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历久弥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实践的法律思想,理当展现其强大理论解释力,以现代视角回答法治中国建设新问题。这就需要全面整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体系,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经典著作,准确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基本内容。《通史》正是在这方面所做的一次重要努力。
    古人说:“盛世修典。”对于法学研究来讲,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展开不但为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要回答如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建设法治中国这样的根本问题,必须回到问题的源头,回到问题的整个发展史,亦即回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历史演进。就此而言,《通史》善莫大焉!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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