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移动版

首页 > 历史学 > 观点 >

从家产史研究看史学人文属性(2)


    以史学为主研究古代家产
    从20世纪初起,日本学者研究我国古代家产继承方式和家产纠纷问题,都是从法制史角度入手的。我国一些学者基本沿袭这一路子,把这类问题作为法制史的内容,即作为社会科学的内容来研究。有些法制史学者还专门批评传统历史学的研究方法,主张在研究家产继承之类问题时,必须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实例只能作为旁证。应该承认,传统实证史学尽管强调证据,有一分资料说一分话,然而,由于古代读书人乐于关注那些出了圈的怪事,今天我们所能看到的材料往往是一些特殊例子,这使得我们很容易误将特例扩大为一般情况。
    另一方面,法制史视角也有明显的局限性,我国古代的“律”主要是从反面限制越轨违法现象,前提是对约定俗成的习惯行为的认同,既然这些习惯行为是约定俗成的,人们大都能自觉遵守,因此没必要提及,只把容易出问题的地方规范一下就可以了。所以,古代法律包括民法条文,都是不完整的,而且律文往往只是提倡,不是硬性规定。《唐律》和《宋刑统》都规定:祖父母、父母在世时,不能分家异籍,否则“徒三年”。事实上,这个规定从来就没有真正执行。因此,研究古代家产继承及纠纷,应该主要采用传统的历史学方法,同时也可以借鉴法制史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以便使我们的认识更接近历史实际,但主次关系不能颠倒。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