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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方外交探源(2)


    二、古代欧洲与中世纪的外交发展
    公元前600年前后,古希腊地区形成了大约200个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国家,其中以雅典和斯巴达为最大。城邦林立,互相交往以图发展,相互结盟以御外敌,外交活动非常频繁。这样就在交往中形成了公认的外交原则:如通过仲裁解决争端;不经宣战不能开战;使者不可侵犯;对在寺庙中避难的人不得加以杀害;战俘可以交换或赎回;对战场上的死者无论敌友一律掩埋等。古希腊各城邦之间设有“同盟会议”,以共同的利益与目的而结合在一起。最初有12国参加,各国权利一律平等。每一国家选派一名正使、两名副使出席会议,每一国家有两票投票权。同盟会议决定宗教、对外战争、仲裁、缔约等重大问题。各独立的城邦国家之间由于相互交往和结盟,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社会,受共同认可的法律制约。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外交方式和外交原则发展为地中海沿岸国家公认的制度。到公元前3世纪,这个外交制度形成了希腊化的地中海体系。生活在这一体系中的各个国家相互往来,要受公认的某些外交规则和外交习惯所支配,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区域性的国际社会。
    在希腊波斯的战争期间,希腊各个城邦常常派遣使节到别的国家,也常常接待他国有委任书的使节。这些城邦对使节要求能言善辩、声音洪亮、学识渊博。他们要公开向所到城邦的议会陈述自己的使命。这样,外交官的职责有了增加,不再仅仅是传达王命的传令官,而是赋有说服对方使命的演说家。这些使节到各个城邦去,要持有君主或元老院发给的确任其全权的委任书。这种委任书称为διπλωμα,后来即由此演化出大多欧美语言中的外交一词。
    希腊人提出的“国家平等”和“国际社会”等概念,以及确立的一些外交原则对后世外交有巨大影响。
    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掌握行政、立法、外交、军事、财政、司法大权的是元老院,对外宣战与媾和、缔结军事同盟条约,都由元老院决定,由民众大会通过。签订友好条约、续订旧约、派遣使节或接见外国使节也由元老院全权处理。遵守条约、使节不可侵犯,成为公认的外交惯例。
    在公元前30年至公元476年的罗马帝国时期,有20个祭司专门分管对外关系。这些祭司在执行职务时,如宣战或媾和、缔结友好或同盟条约,以及处理罗马人对外国人或外国人对罗马人提出的国际赔偿,所依据的不是纯粹的世俗法律,而是所谓的祭司法。
    罗马帝国是以军事手段征服其他民族建立起来的一个庞大帝国。按照罗马法,罗马人与外国人的关系,取决于罗马与该国有没有友好条约。如果有友好条约,则该国公民受罗马法律的保护;否则,就不受罗马法律的保护。但大使则属例外,大使被认为是不可侵犯的。侵犯大使的任何人,都要送交大使的本国,听凭该国处罚。由于到罗马的外国人很多,因而就产生了规定外国人与罗马公民关系的一整套法律体系,即不同于《市民法》的所谓《万民法》。对于战争与和平,罗马人也有一套法律制度。战争的正当理由是:(1)对罗马领地的侵犯;(2)对大使的侵犯;(3)违反条约;(4)在战争中先前友好的国家对敌国的援助。在存在上述四种情况下,罗马也首先派出4个祭司作为使节,前往该国,提出要求。只有要求被拒绝,战争才是正当的。这时一个祭司从罗马边境将一支标枪投入该国境内,就是正式宣战。关于战争的终止,也有法律规则:(1)双方缔结和约终止战争;(2)敌人投降终止战争,在这种情况下,敌人的生命财产可以保全;(3)征服敌国终止战争,在这种情况下,可自由处理敌人的生命财产。
    由上可见,罗马人给后世创立了一个国家在对外关系上有法律规范的典范。后人对罗马法的释义,发展了法学,为国际法的萌芽。
    意大利的马基雅弗利所写的《论君王》对欧洲的外交产生了重要影响。意大利政治思想家马基雅弗利(Machiavelli,1469—1527年)苦于意大利的内忧外患,幻想通过有强大实力的国王来统一意大利,提出了加强王权的外交策略思想。他在1513年写的《论君主》一书中,一反宗教的道德束缚,提出私人之间的道德规范不适用于国王,国王要加强自己国家的实力,单靠法律是不够的,必须借助于武力。马基雅弗利警告他那个时代的国王,要防止政府陷于软弱无能的危险。马基雅弗利指出:“世界上有两种斗争方法:一种方法是运用法律;另一种方法是运用武力。第一种方法是属于人类特有的,而第二种方法则是属于野兽的。但是,因为前者常常有所不足,所以必须诉诸后者。因此,君主必须懂得怎样善于使用野兽和人类的特有的斗争方法。”他还认为,对于一个王公来说,要建立伟大业绩,战胜敌人,完全应该抛弃道德观念,运用权术和各种手段而不必遵守信用。一个精明的统治者“在遵守信用就要违反自己的利益的时候,或者当约束他的理由不再存在的时候,就不应该遵守信用”。这样,外交就被看成是玩弄手段的“术”,外交蒙上了伪善的名声,外交官被看成是由国王派遣的骗子。马基雅弗利赞赏这种骗术,并且说:“谁要取得伟大的业绩,谁就应当钻研欺骗的艺术。”
    马基雅弗利的政治现实主义思想,反映了要求变革的新兴资产阶级为加强王权、反对教会的神权和地方封建贵族势力的愿望。他的外交权术思想为后世的一切剥削阶级所用,对于中世纪末期乃至近代资本主义各国的外交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为中世纪末期到近代资本主义时期的传统外交提供了理论依据。从中世纪后期起,各国君主不仅要求外交官忠实,具有渊博的知识,而且还要求他们有高明的手段和机敏的头脑,不仅自己能不被欺骗,而且还能欺骗别人。这种伎俩也为帝国主义国家的外交官所继承。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统治阶级将“君权神授”理念奉为不可动摇的准则。国王在对外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外交官不过是国王的仆从。国王可以为扩大领地、继承财产、通婚、王室纠纷等原因对外宣战,将国家拖入无穷无尽的战争,给广大人民带来严重灾难。在中世纪初期,欧洲各个领地之间既有国王秘密外交,也有教廷外交,形成教廷和王权外交并存的二元外交,最终王权外交成为主导。
    常驻使节制度是从教廷常驻代表(征收十一税的驻扎代表)演变成为国王的常驻代表的基础上形成。1455年,米兰公国向热那亚派出第一个常驻使团。此后,由于商业贸易的发展,各国接触增多,各国君主在彼此首都派遣常驻使节逐渐成为普遍习惯。
    首都设在君士坦丁堡的东罗马帝国,即拜占庭帝国的外交风格对欧洲产生很大影响。拜占庭帝国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对周围民族采取了分而治之的政策,在外交上多用分化瓦解、制造不和、金钱收买和宗教同化的方法。这种外交风格也对近代欧洲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
    纵观欧洲中世纪的历史,中世纪欧洲在查理曼帝国瓦解之后,出现了中世纪特有的现象——私人战争权和私人外交,即封建领主各霸一方,兼并领土的战争不断,国家的疆界不固定,国家的领土随着国王和领主之间的战争或婚姻关系而频繁发生变化。拜占庭帝国的外交风格通过威尼斯传到欧洲,使得欧洲中世纪外交具有国家疆界不清、外交风格狡诈的风格。归纳起来,中世纪欧洲的外交特点是:(1)外交权掌握在国王手中;(2)外交仍从属于军事,是军事手段的补充;(3)出现领主外交和私人外交;(4)外交具有欺骗、狡诈的风格。(5)已经产生国家主权观念。
    16世纪末,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布丹(Jean Bodin,1530—1596)在1577年的《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个明确提出了国家主权的思想,以对抗教皇的神权。他认为,国家就像一个家庭一样,只能有一个统治者,一个君主。国家主权就是“在一个国家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7]。一国的君主可以绝对地、完全地支配人们的一切权力和整个国家,同时拥有主权的君主必须服从上帝和自然的法律。这样,一国的外交必须受君主的绝对支配。布丹的主张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要求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反对教会和地方贵族势力的愿望,同时也反映出新生资产阶级反对私人战争权和私人外交权的要求。布丹的国家主权学说实际上是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的理论基础。它打破了教皇的“世界主权”观念,正式确认各民族国家的主权平等原则,这是国际关系中应共同遵守的准则。
    荷兰的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格劳秀斯(Hugo Grotius)也阐述了国家主权的思想。他认为,主权即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国家主权者是国家本身,它的具体体现是君主或少数人。格劳秀斯还提出,国际关系即国家之间的交往不应以强权为基础,而应以各国都接受的国际法为基础,而国际法的准则应该是“正义”和“公理”。[8]格劳秀斯的这些主张对于外交的理性发展具有进步意义。1625年,格劳秀斯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成为当时国际关系中的法律依据,逐渐为各国统治者所接受。诚然,各国政府承认这些规则时是从各自国家的利益出发的,即认为适合于它们的利益时就承认,与己不利时,就有意无意加以违反。格劳秀斯的国家主权思想代表了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要求,在反对西班牙的压迫和维护荷兰的独立方面具有进步意义。但他反对人民主权原则,带有时代的烙印,具有一定的保守性。[9]
    中世纪外交发展的重要成果是常驻使节制度。常驻外交使节制度的建立经历了2—3个世纪。最早派出常驻使节的是罗马教皇为征收十一税而派出的驻世俗国家的教廷使节。随着地中海地区贸易关系的发展,亚平宁半岛上的意大利诸共和国之间,也派遣国王的使节到其他国家首都常驻。第一个有记录可查的是米兰公爵在1455年派往热那亚共和国的常驻使节。[10][11]15世纪末,各国派出常驻代表已成为普遍习惯。16世纪初,威尼斯共和国在伦敦、维也纳、巴黎、马德里、罗马都派遣了常驻代表。英法也在16世纪向其他国家派出了常驻代表。这样,常驻外交代表的任务又进了一步,即担负起研究驻在国的政治生活、搜集情报等任务。外交官从古希腊奴隶制时代的“演说家”到了中世纪末期演变为“观察家”。
    为结束“三十年战争”召开的1645—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会议,开启了近代国际关系体系。确立了欧洲秩序,对欧洲的政治和外交的发展均具有重大意义。会议确认政教分离的原则,承认新教诸侯和天主教诸侯均有同等的权利,承认国王对其境内的宗教和世俗事务皆有支配权。德意志境内332个诸侯国也被承认为享有充分主权的平等国家。常设外交使节制度首次用条约形式予以确立,形成近代以来的大使馆制度。均势原则成为指导各国外交的主导原则。
    英国、法国资产阶级的进步思想家鞭笞了“君权神授”的观念,认为国家不是君主的私有财产;国家本身享有主权,不受国家以外的权力的抑制,否则即是侵犯国家的主权。“国家独立”、“国家主权”观念进一步发展,对外交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不仅排斥了教廷外交的地位,也使主权国家之间的外交居于主导地位。
    综上所述,英法资产阶级思想家对君主秘密外交的批判具有重要意义,对外交的发展具有以下重要影响:(1)“国家独立”、“国家主权”观念有了进一步发展;(2)否定了“朕即国家”的概念,反对把国家看作是国王的私人财产;(3)否定了教廷外交的主宰地位;(4)否定了私人外交权。这样,为使主权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居于主导地位提供理论依据。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