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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我国民族事务的统一原则

——中央“12条”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研究之六

 

龚永辉、潘艳贤

 

【内容摘要】本文从统一的角度解读中央12条的第六条,从而认识中国共产党处理我国民族事务的原则立场。文章首先指出:这一条高举爱国主义大旗,既吹响了弘扬中华民族精神的时代号角,又通过各族人民最高利益与国际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完美结合,实实在在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社会主义祖国观的和谐统一。接着,从“中华文明古国历史发展与共和国民族根基的统一”、“最高利益与爱国主义精神和行为规范的三元统一”、“坚持国家主权与反对干涉内部事务总原则的统一”等方面入手,逐层对第六条的原意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和谐;统一国家;最高利益;内部事务

【作者简介】龚永辉,研究员,广西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学科带头人;潘艳贤,广西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339(2007)01—0030—06


    中央“12条”的第六条,就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处理民族事务的原则作了明确的表述: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要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我国的民族问题是我国的内部事务,反对一切外部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1](P29—30)。
    这个原则,合情合理、大义凛然。所谓合情,就是符合我们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符合中华各族人民的爱国主义感情;所谓合理,则是符合统一国家管理内部事务的法理,符合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与社会主义祖国观和谐统一的事理。与以往的观念相比,这里明显突出了和谐统一的特性。本文拟先联系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中国化过程略作回顾,再根据条文原意分三层阐释,概括为四个“统一”。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与社会主义祖国观的和谐统一
    
当代多民族国家都需要它的国民树立符合国家利益的民族观和祖国观。从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国情出发,更需要树立和谐而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社会主义祖国观。
    我国以往几十年间的民族理论体系里面,民族观和祖国观并不十分和谐。主要是在未能及时转型的“两种根本对立的民族观”框架之中诠释爱国主义,淡化了社会主义祖国观。
    “两种根本对立的民族观”,即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与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这是两种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民族观。在无产阶级革命时代,无产阶级作为被剥削被压迫的阶级,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面对处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只有打破国界,实行全世界无产者的阶级联合,开展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无产阶级自己。与此相反,资产阶级首先是高举民族主义的旗帜,在与封建势力斗争中掌握国家机器,而后又不断以国家的形式把阶级的私利打扮成民族的利益,欺骗劳动人民、麻痹无产阶级。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无产阶级要反抗资产阶级就必须反对民族主义。从而,在同一历史条件下,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与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就必然成为两种根本对立的民族观。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饱受压迫与剥削而“没有祖国”的无产阶级,必须经过斗争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起自己的祖国,然后再通过保卫和发展自己的社会主义祖国,最终使国家消亡而实现共产主义[2](P600)。当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机器之后,国际环境和国内基础都需要高举爱国主义旗帜,从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祖国观。因此,与社会主义道路相统一的爱国主义,本身就蕴涵着国际主义的远大理想和宏伟目标。换句话说,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祖国观,也就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
    在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俄国无产阶级取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建立起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为了捍卫无产阶级革命的这一胜利果实,面对帝国主义重重包围、封锁和颠覆活动,列宁和斯大林领导着苏联人民高举爱国主义大旗,彻底粉碎了帝国主义的阴谋,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守住了一块坚强阵地。正是从这一世界革命的根据地出发,才使得革命成果不断扩大,从而形成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社会主义阵营。
    我国曾长期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无产阶级劳动人民受到的剥削与压迫都有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掠夺根源。因此,我们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也是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的历史际遇,我国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原则自然与爱国主义有机地结合起来。随着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转变成执政党,中国无产阶级先锋队转化为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共同作为社会主义中国国家主人的各民族同胞,必然要在各民族最高利益的原则基础上,将民族观和祖国观统一于爱国主义。
    如果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国际主义与爱国主义的自然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初始中国化的具体表现,那么,社会主义时期大力弘扬爱国主义则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持续中国化的突出标志。但是,过去由于理论框架因袭“两种根本对立的民族观”,使得爱国主义曾经一度被超期服役的阶级观念屏蔽。必须承认的是,着眼于国家层面的民族视角,爱国主义自然属于民族主义。因而,只要理论上还在阶级斗争的原则基础上竖着“坚持国际主义”和“反对民族主义”两杆大旗,爱国主义就只能是一面小小的三角旗,怎么举也举不高。事实上,如同“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的所属关系必须以国家层面的民族为前提那样,“国际主义”与“爱国主义”的统一也是辨证的历史的统一,它们在革命时代和建设时期的具体实践中各有侧重。
    值得注意的是,民族的多层次复合性决定了民族主义的实际范畴远远大于爱国主义。不同层面的民族主义各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和价值体系,这些形形色色的民族主义常常抵消或者削弱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中国的爱国主义,跟以往历史遗留的其他民族主义都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弘扬爱国主义必须克服各种有害于民族团结、国家稳定的民族主义倾向。正因为如此,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都强调反对以大汉族主义为典型的大民族主义,同时反对狭隘的地方民族主义。宪法也明确规定防止和反对两种民族主义。这些,无疑都是正确的。只是,过去习惯性地给“两种民族主义”插上资产阶级的标签与国情不符。我国并未经过成熟的资本主义社会,千百年遗留的大汉族主义等“两种民族主义”主要是封建社会的不良遗产,其中的“资产阶级”股份很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无产阶级、劳苦大众已经成为共和国的主人,民族资产阶级也已被改造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爱国者,国内民族观更没有两个“根本对立的”阶级基础。因此,没有必要在社会主义中国继续强调“两种根本对立的民族观”,需要的是从各族人民最高利益的原则出发,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强调民族问题上的国家观念。
    正因为如此,“12条”专拟第六条就我国民族事务的处理原则作了郑重的表述。在祖国统一最高利益的立场上,提出“各族人民都要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要求,自然合情合理;在明确我国的民族问题是我国内部事务的前提下,申明“反对一切外部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更显得大义凛然。从世界上看,随着10多年前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社会主义运动处于低潮,而中华大地却高扬社会主义的旗帜——在这种情况下,热爱社会主义中国、保卫和建设好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就国内来说,无论是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等社会主义劳动者,还是包括新的社会阶层在内的全体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都已经确立了与社会主义不可分割的爱国主义原则。而且,在国际环境和国内阶级关系发生巨大变化的目前情况下,爱国主义最具感召力、最具凝聚力、最切合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实际,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主义原则立场上实现和谐发展、统一复兴的“最大公约数”。因此,高举爱国主义大旗,既吹响了弘扬中华民族精神的时代号角,又通过各族人民最高利益与国际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完美结合,实实在在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社会主义祖国观的和谐统一。
    二、中华文明古国历史发展与共和国民族根基的统一
    
第六条第一句明确指出:“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确,中国的历史是中华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历史,“各个少数民族对中国的历史都作过贡献”[3](P278)。我国各民族自古创立的古老中国与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当代中国的统一,以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为前提。
    古老的“华夏”和“四裔”,为统一国家奠定了多民族基础。发源于中原地区、以黄河和长江为摇篮的古老民族“华夏”,是中国文明时代的开创者之一。夏、商、周三代国家制度的发展与定型,说明由部落联盟向民族过渡的过程也已基本完成。夏、商、周三族到西周时已有了共同的族称,共同的地域观念,共同的祖先观念,共同的经济文化生活模式,已具备同一民族共同体的基本属性。经春秋战国的民族大迁徙与大融合,已由多元的原始族群发展成为相对稳定的华夏民族。三代时期,华夏之外也相继出现了许多民族,在四周各自分布的地区建国称王,并与华夏发展着多层次的交往联系。到春秋战国时期,周边的民族史称“四裔”。东边的民族被称为“夷”,西边的民族被称为“戎”,南边的民族被称为“蛮”,北边的民族被称为“狄”。“四裔”与“华夏”相应,逐渐形成了东西南北中五方之民共称“天下”、号为“四海”的格局,为后世中国发展成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先秦民族千百年融合发展,造就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从起源与形成来看,华夏各支分别与“四裔”各族有共同的渊源关系。随着夏商周三代的更替,尤其是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割据与兼并,华夏民族内部及华夏与四裔民族之间,在相互吸收、充实的过程中形成了民族文化繁荣发展的景象。各民族文化、经济早已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华夏族在不断吸纳许多四裔民族成分、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分别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断有一部分迁徙到边疆,与边疆各族融合,成为边疆各族的一部分。人们居于楚地,就化成楚族,居于越地就成了越族,居于华夏则成为华夏民族。经过春秋争霸和战国称雄,500多年的人口流动和各民族的文化交融,形成了我国历史上“百家争鸣”的古典文化高峰。经济文化上的进步繁荣,提出了政治上统一的历史使命,形成了“大一统”的观念。秦始皇顺应华夏民族融合发展的历史潮流,于公元前221年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实行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的政策;统一货币、统一文字、统一度量衡,开创了我们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千秋伟业。
    两汉隋唐各民族共同创造大融合历史,推动统一国家的初步发展。两汉版图,东北已到达今松花江、图们江、鸭绿江流域,西则是今葱岭,在西域设置都护。西南的怒江、澜沧江流域也已广设郡县。以汉族为中心的各民族联合体逐步扩大了祖国的统一,各民族社会都得到发展和进步。期间虽然出现过三国、魏晋南北朝的分裂割据局面,但也只是一个国家里几个政权并存的复杂表现。而且,无论是哪一个王朝,即使在割据时期也都包含了众多的民族成份。经过几百年的民族大交融、大同化以后,到隋唐时代,出现了空前强盛的统一局面。晋末黄河流域及巴蜀盆地出现的“五胡十六国”,大多是少数民族建立的地方政权。这些政权并不持久,你上我下,我去你来。结果,少数民族的统治者都分别融化在被统治的汉人之中。北魏的拓跋鲜卑民族最终成为汉族的新鲜血液,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唐朝的版图北方已到达大漠以北。东北的奚、契丹也都朝贡。西方则设安西都护府和北庭都护府,加强了对西域诸族的管辖。唐与南诏的臣属关系,以及唐与吐蕃的“甥舅”关系,都表明了我们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得到了新的发展。这个时期,各民族都开创了恢宏的业绩,为建设共同祖国的文明做出了重大贡献。与秦汉的统一比较,隋唐的统一是在生产力更加提高、社会更加进步、民族关系更为密切的基础上实现的更高层次的统一。
    宋元明清各民族共同坚持大一统方向,持续推进统一国家的大发展。最初是汉族的宋朝与契丹族的辽朝、党项族的夏朝、女真族的金朝多元对峙,各民族想尽办法改进自己的军事、政治、经济结构和运行方式,都从占居先进地位的汉族文化中去寻找营养。由于宋朝处在相对弱势,契丹、党项、女真都比当时汉族的发展进步更快。各族模仿唐宋的政制,吸取和传播儒家学说,从而促进了一次新的民族大同化、大融合。从元代开始,元、明、清三个朝代持续了600多年的全国统一局面。蒙古族建立的元朝结束了宋辽金夏的分裂局面,中国的统一从此成为定势。不仅如此,元朝还在吐蕃地区设置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并且统一了西域,为西藏和新疆成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满族建立了一统全国将近三百年的清王朝,对祖国疆域的开拓和巩固作了如下几方面的历史贡献:一是统一台湾。二是平定天山南北的叛乱。三是对西藏的社会进行了改革。四是改土归流,统一了西南地区的行政管理体制,巩固了西南边疆,维护了国家的统一。正如周恩来同志所说:“清朝以前,不管是明、宋、唐、汉各朝,都没有清朝那样统一”[4](P262)。
    近代各民族直面中华危机,共同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了新中国。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到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包括各民族地区许多次英勇的反帝斗争,粉碎了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阴谋。经过长期的历史选择,民族民主革命斗争的洪流终于汇集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为缔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国共产党创建之初,各族人民的优秀儿女就参加了党领导的革命斗争,并在其中发挥了先锋作用。创建根据地的时代,各族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为实现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胜利的目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红军长征的艰苦岁月,各族人民不断地为红军输送新鲜血液,以生命代价换取了长征的最后胜利。抗日战争时期,各族人民共同打击日本侵略者,为夺取抗战的彻底胜利做出了伟大的贡献。解放战争中,各族人民共同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各族人民共同在党的领导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同创立了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在内的三大基本制度,共同构建了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综观历史,古代中国和当代中国都是中华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是有数千年文明古国历史传承的统一,是各族人民创造的共同历史所规定的必然的统一。
    三、最高利益与爱国主义精神和行为规范的三元统一
    
第六条第二句,强调“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要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这里承接第六条第一句,顺理成章地表达了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观念、爱国主义情感和现实行为规范的统一性。
    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历史证明了一个真理: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这个最高利益理念,大概可以由三个判断构成。
    首先,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共同生存的基础。近代以来,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剥夺和侵害了我国各民族的生存权。不仅汉族人民处于饥寒交迫、人口锐减的生存困境之中,其他民族人口的下降也十分惊人。至于一些弱小民族,更在国家陷入灾难之际濒临灭绝的境地。今天,13亿人民的共和国是一个大家庭。56个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13亿血肉同胞老有所养、幼有所抚、作息有序,共享“天伦之乐”。这个大家庭之所以如此和睦平安,是因为有这么一座巨大的房屋;它有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宅基地,有在五千年历史深处奠定的文明基石,有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构成的钢筋水泥框架,有以人民民主专政构成的屋顶和门墙。
    其次,国家统一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的保障。中华文明史千年传统连绵不断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民族社会的发展得到统一多民族国家政权的保障。联系现实民族社会,从东部沿海带动的改革开放,到以民族地区为主战场的西部大开发;从东方红卫星上天,到神舟六号安全返航;甚至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任何已有的重要成就的获得,或者正在为之奋斗的事关民族利益的重大工程的实施,都离不开国家的统一与稳定。如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保护、交流、发展与创新,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等等,都需要国家大力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需要国家进一步在统筹中创建。
    再次,国家统一是维护中华民族共同尊严的前提。当西方人还在中世纪农奴制的时候,我们早已进入封建社会繁荣阶段,被称为“天朝”的统一祖国声名远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共同尊严。近代以来,我们的祖国一度陷入分裂的危机,煌煌中华在世界上成了“东亚病夫”,任人宰割、瓜分豆剖,民族尊严受到严重损伤。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华民族浴血奋战,彻底结束了旧中国一盘散沙的局面,实现了国家的高度统一和各民族的空前团结。不仅已经站起来,而且正在富起来,还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和平崛起走向未来。我们成功地运用“一国两制”的方针,不仅顺利地解决了香港、澳门回归问题,还要妥善解决台湾海峡两岸的统一问题。一切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5](P283)。
    既然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就理所当然都要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精神支柱。在新世纪新阶段新的历史起点上,自然要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光荣传统,高扬爱国主义的旗帜,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要继承和发扬前辈的民族自尊品格,继承和发扬民族团结意识,继承和发扬民族英雄气概,继承和发扬民族自强信念,继承和发扬民族创造精神,继承和发扬民族奉献精神。要在各族干部群众中强化“四个认同”:强化祖国认同,确立中国公民意识;强化中华民族认同,树立民族整体意识;强化中华文化认同,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同,坚定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念。要在强化“四个认同”的基础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做到“诚于中,形于外”。通过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发挥爱国主义道德规范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把全民族的力量凝聚起来,形成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奋勇前进的巨大力量。
    我们的祖国是具体实在的社会主义祖国,爱国就要落实到维护祖国的安全、维护祖国的荣誉和利益的每一个环节。国家安全是一个主权国家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要求和保证。对我国而言,国家安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因此,任何一个热爱祖国的中华民族成员,都必须时刻维护祖国的安全。要牢固树立“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同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为维护国家安全贡献自己力量。祖国的荣誉代表着祖国的尊严,是国内各族人民的自信心、自尊心和自豪感的根本支点和最高标志。在国际场合,各族干部群众应当自觉维护自己的人格、国格。只能为祖国争光,不要给祖国丢脸。在国内,各族人民要牢固树立国民意识,树立共和国公民和国家主人的观念。努力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政府的权威,支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保持中华民族先锋队的先进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参与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强中华民族素质,外树中华民族形象。国家利益是一个多层多因的复杂系统。在国际环境下维护祖国利益,主要表现为维护主权、领土完整和独立发展的不可侵犯性。就国内而言,公民个人和民族单位的利益只是民族国家的局部利益,由各民族共同利益构成的国家利益至高无上。在局部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任何个人或民族的利益都必须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因此,各族人民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关系,以国家利益为重。
    至此可知,在第六条确立的基本原则里,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观念、爱国主义精神和公民行为规范是完全统一的。
    四、坚持国家主权与反对干涉内部事务总原则的统一
    
在前面两句统一衔接的基础上,第六条最后强调我国的民族问题是我国的内部事务,反对一切外部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反映出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原则中,坚持国家主权与反对外来干涉立场的高度统一。
    国家在民族问题上需要行使主权应对,是受民族问题的五种特性决定的。民族问题的普遍性,需要运用国家的最高管辖权进行系统调控,整合全社会的力量来应对和解决;民族问题的长期性,需要运用稳定的国家战略长期应对;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关系到国内各民族的团结,关系到国内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经济文化的发展,关系到全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边防的巩固,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必须以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属点,必须以国家主权来保障民族问题的妥善解决。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要包括管辖权、独立权和自卫权。管辖权包括国家在其所属的领土内的人和事物或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权以外,有权按照本国法律实行管辖,而且对国外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也有管辖权。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领土内的事务而不受其他国家的控制和干涉。在对外关系上,应当在尊重别国享有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自理外部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自卫权指国家为了维护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或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利,它采用自己认为适宜的方法和手段,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和抵御外来的侵略。主权是一个国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条件。国家主权是在社会矛盾运动中得到公认而形成的,也是在应对复杂的现实问题过程中经受考验、不断发展的。民族问题是多民族国家必须妥善处理的社会问题。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民族问题会直接关涉国家的生死存亡。
    冷战结束后,原来在两极格局掩盖下的民族矛盾、种族冲突和宗教斗争一再涌现,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不安定因素开始加剧,民族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一些大国从本国的利益出发,利用国际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的契机,打着“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保护”、“人道主义干预”等旗号,挑战别国主权,随意干涉别国内政。这是认识我国民族问题必须进一步把握的时代背景。国际关注往往来自邻国,“国际干预”往往来自大国,或者来自国际组织。邻国或者大国的关注,直接代表着关注国的国家利益立场。国际组织的关注或者“干预”,往往是在某些大国操纵下发生的,因而也往往是代表一些拥有话语权的国家的利益立场。由于国家利益错位,国际关注或国际干预往往加剧被关注、被干预国家的内乱,不仅未能有效地保护和促进有关少数民族的人权,反而导致了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西方式的“人道主义干预”违背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那些不尊重国家主权的强制干预,不仅不能解决事端、缓和冲突,反而大大激化矛盾,使局势火上浇油。如果将这种“人道主义干预”用于世界范围内民族问题的解决,恐怕所有存在民族问题的国家都不得不奋起捍卫自己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进程如果不是就此阻断,也将像两次世界大战那样,在经历了惨痛的腥风血雨之后,重新回归到寻求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社会发展机制上来。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西方式的“人道主义干预”都很难行得通。
    随着冷战结束和两极格局的终结、世界向多极化发展,一些西方国家不愿看到社会主义中国的迅速强大,千方百计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我们统一多民族国家有数千年形成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为基础,有数千年多民族共生的历史经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们确立了统一中国内部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定了与民族区域自治相适应的民族政策,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党和政府领导各族人民从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到改革开放、科学发展,其中无论是国家的宏观战略还是因族制宜的民族政策,都体现了统一多民族国家在民族问题范畴行使的独立主权。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正万众一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一国两制、和平统一”与和平崛起,迎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形成“风景这边独好”的景象。无论与中国历朝历代相比,还是与当今世界多民族国家相比,中国共产党在解决民族问题上都有“三个最好”:民族理论研究得最好,民族政策制定得最好,民族关系处理得最好。然而,以下情况也不可忽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一直是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实行“西化”、“分化”的重要目标和“热点”地区;利用民族问题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打开缺口,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是国外敌对势力进行思想渗透、和平演变的主要手段;在国外敌对势力渗透作用下,国内一些分裂、恐怖分子打着民族旗号进行颠覆和破坏活动。这种里应外合,内外勾结的格局决定了反渗透斗争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反对一切外部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对我国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是维护国家主权和人民利益的基本要求,是各族人民的神圣职责和义务。
    敌对势力渗透的主要方式,一是派遣民族分裂分子入境秘密渗透。将境外经过特种训练的民族分裂骨干分子,采取不同的方式,秘密遣送回国,打入我要害部门和机关,或隐藏在群众中为境外民族分裂组织搜集、提供情报,组织、实施策反和颠覆破坏活动。二是运用反动宣传工具,实施心理渗透。利用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在民族宗教问题敏感等因素上发难,煽动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情绪,动摇抵抗外敌渗透的思想和意志。在这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正确的方针政策加强边境建设,认真妥善地解决边疆少数民族自身的发展以及民族之间的各种问题,巩固边防。要积极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广泛发动各族干部群众,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牢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6]。此外,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对我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的管理。要严格掌握政策界线,严格区分正常的宗教交往、宗教活动和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此外,在外部势力渗透形势严重,境内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活动猖獗的区域,要充分发挥武警部队维护社会稳定和抵御外敌入侵的双重职能,实施警民联防、示形于敌,甚至武力打击、制敌反渗。
    在国外敌对势力支持下,国内一些分裂、恐怖分子打着民族旗号进行颠覆和破坏活动。无论打着什么民族的旗号,只要是企图颠覆或者分裂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是与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相冲突的。打着民族旗号进行破坏和颠覆活动的敌对势力,以“东突”恐怖组织为最典型的代表。长期以来,“东突”恐怖组织在新疆制造了一系列爆炸、暗杀、纵火、投毒、袭击等恐怖暴力事件,严重危害了我国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并对有关国家地区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了威胁。本着严厉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精神,我国政府依法开展防范和惩处“东突”恐怖势力的工作。打击“东突”,目的在于切实保护每一位公民包括维吾尔族公民的人权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打击的对象只是极少数策划、指挥、领导、组织和参与恐怖暴力事件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和严重暴力犯罪分子。无论任何民族分裂主义的颠覆破坏活动,都与外部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中国近代史上,民族分裂活动从来都是外国侵略势力策动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从来都是外国侵略势力割取我国边疆领土的内应力量。在现实生活里,无论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还是国际恐怖主义,都是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相违背的。同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反渗透、反破坏、反颠覆斗争,是维护祖国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正义的斗争。各族人民必须站在爱国主义立场上,揭穿打着民族旗号进行颠覆和破坏的敌对势力的反动实质,坚决维护国家的统一,将正义的斗争进行到底。
    至此,我们从四个方面理解了中央“12条”第六条的统一特性,明确了处理我国内部民族事务的统一原则。
    

       【参考文献】
    [1] 本书编写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
    [2] 列宁.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写道:“因为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民族的阶级,把自身组织成为民族,所以它本身暂时还是民族的,虽然这里所说的‘民族’一词和资产阶级所理解的完全不同”。列宁后来曾引此重申:“工人阶级如果不是‘在民族范围内构成起来’,如果不是‘民族的’,就不能巩固、成长和形成”)
    [3]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4] 周恩来.周恩来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5] 江泽民.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1992年1月4日)[R]//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干部读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
    [6] 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R].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
    来源:《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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