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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管理 推进民族地区法治政府建设

由于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传统、宗教信仰、地理位置等诸多方面的特殊性,西部民族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稍显滞后,政府“错位”、“越位”、“缺位”现象时有发生,官员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均有所欠缺。为此,必须根据依法治国方略与推动民族地区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找准着力点,多措并举,创新民族地区社会管理、加快推进民族地区法治政府建设。
    提高政府官员现代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
    
伴随新中国的诞生,民族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相继成立,少数民族群众第一次有了自己当家做主的政府。但是,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民族地区政治文化与法律意识远远滞后于民族地区政治制度的发展,并且仍然以各种形式对法治政府建设产生消极影响。民族地区传统政治文化与法律意识主要受少数民族宗教文化和儒家文化的共同影响,人治思想根深蒂固,缺乏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现代法律价值观,公开维护等级特权的价值取向和覆盖全社会的等级森严的身份层级观念深重。时至今日,民族地区很多领导干部和普通群众的潜意识中还存在着深厚的“官本位”思想,许多政府官员法治意识淡薄,总是习惯于以管制者的身份出现,缺乏依法行政理念,轻视法律,以权压法。 因此,必须加强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官员法治意识教育,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最为根本的就是民族地区政府官员依法行政理念的全面提高和长期巩固,因为依法行政理念是一个现代社会合格政府官员的核心元素,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证和精神动力。
    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大力转变政府职能
    
民族地区社会整体竞争力相对落后,市场发育水平较低,国有经济占绝对优势,产业结构不合理,企业数量少、竞争力弱。正是基于此种原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强大的经济发展自主权来保障其平等参与国家经济建设的能力,具体包括市场经济发展自治权、财税管理自治权、金融管理自治权、经济管理自治权、外贸管理自治权和环境资源管理自治权。一些民族地区政府过分依赖和行使这些财经类自治权,承担了大量的市场替代职能,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虽然也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也带来了很多负面效应,违背了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自主权的初衷。
    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下,民族地区各级政府权力边界必须收缩,政府职能必须转变,应努力建设成权责分明、高效精干,在规模、权力、职能、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与社会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的有限政府。为此,必须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尽量减少或取缔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不必要的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加快推进民族地区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政府仅在市场机制和社会自治都不能解决问题的领域发挥作用,非有确切必要和明确授权,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均不得自行扩张其权力和职能。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保证公共决策过程法治化
    
民族地区大多地处中西部边远地区,文教事业发展落后,各民族群众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政治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远未成熟,参与政治活动的热情不高。同时,世居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多全民信奉某种宗教或原始图腾,使得这些民族政治文化中带有某种明显的宗教性特征。受这种宗教型政治文化的影响,少数民族群众多缺乏独立的政治人格和参与诉求,基本上是跟着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参与政治活动,难以形成理性、有序、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此外,笼罩在浓厚“官本位”思想之下的民族地区政府官员总是习惯于“一言堂”,缺乏问政于民、问计于民的意识,对当地各族群众的实际需求知之甚少,对支持科学决策所需的决策咨询系统和决策评估机制也不是很重视,多数情况下仅凭自己的主观判断制定公共政策或决定公共事项,导致政府的很多决策科学民主化程度不够,法制化程度较低,决策违法、失误或滥用决策权的现象十分普遍。法治政府是一个与公民良好互动、尊重公众理性选择、坚持科学民主决策的政府。民族地区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求提倡公众参与,并尽可能地健全公众参与的良性机制,完善决策咨询系统和决策信息系统,保证公共决策过程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平等尊重少数民族多元文化,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现代法治除了严格依法办事、权力监督、权力制约等基本内涵之外,还包括一层应有之义——法治应该富有人文关怀和宽容精神,能够包容多样的文化形态和多元的价值取向。社会价值是多元的,只有当多样的文化形态、多元的社会价值并存时,社会才能被称之为社会,才能显示出它的缤纷多彩。多元一体,和而不同,正是法治的共识效应。法治应该在承认社会主流文化价值的同时,尊重、包容这些多元化的社会文化价值,特别要对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思维特征、价值取向、公序良俗给予足够的重视,不应当以破坏民族固有风俗习惯为代价换取法制的整齐划一,否则法治就可能与各民族群众的现实生活脱节,成为其真实生活的异化物。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民族地区各级政府惟有坚持温和的“文化相对论”观点,尊重、包容各少数民族的不同文化传统、人文习俗等,并审慎对待它们,使它们综合平衡、共生共荣,才能使少数民族群众的正当权利、人格尊严得到切实而有效的保护;惟有顺应各少数民族的多元价值取向而容忍、鼓励其群众独立自主地进行生活方式与生活道路的多样化选择,才有可能充分调动各民族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推动民族地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责任编辑: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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